借款合同中约定律师费并非一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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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思雨、刘靖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陈思雨、刘靖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陈思雨、刘靖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30【案件字号】(2020)闽01民终194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官永琪张俊刘善治【审理法官】官永琪张俊刘善治【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陈思雨;刘靖【当事人】陈思雨刘靖【当事人-个人】陈思雨刘靖【代理律师/律所】王林福建亚嘉律师事务所;李龙健福建亚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林福建亚嘉律师事务所李龙健福建亚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林李龙健【代理律所】福建亚嘉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改判【原告】陈思雨【被告】刘靖【本院观点】关于2018年11月29日《借款合同》项下的20万元借款是否足额支付问题。

【权责关键词】撤销委托代理违约金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反证质证诉讼请求简易程序缺席判决【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据现有证据,本院对一审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二审另查明,陈思雨在一审诉讼中另有提交一份出具人为刘靖、落款时间为2018年12月1日的《收条》,内容载明为“今收到陈思雨借款金额200000元整(贰拾万元),收款人刘靖”。

2018年11月29日、12月1日的案涉两份《借款合同》中,均有约定“若借款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偿还本息,除偿还本合同约定的利息外,还应按欠款总金额的0.1%/日向贷款方支付违约金,并承担甲方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费用(包含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公告费等,其中律师费按欠款总金额的5%计)”。

2019年3月22日,陈思雨与福建亚嘉律师事务所就本案诉讼签订一份《委托代理合同》,约定律师费13000元,该款已于当日实际支付。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2018年11月29日《借款合同》项下的20万元借款是否足额支付问题。

该《借款合同》明确约定项下的20万元借款汇至指定的徐碧秀银行账户,并以转账凭证为准,而现有证据仅能证明陈思雨向上述约定账户转账12万元的事实。

律师费条款

律师费条款

律师费条款律师费条款是合同中关于付费法律服务的重要内容之一。

在商业合同、借款合同、劳动合同等多种合同中都会存在律师费条款。

以下是律师费条款的一些相关参考内容。

1. 定义和范围:律师费指雇佣律师提供法律咨询、法律代理、诉讼服务等法律服务所需支付的费用。

本合同中的律师费仅限于合同所规定的特定服务范围内,超出范围的服务需另行协商并达成书面协议。

2. 律师费的支付:(a)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律师费支付方式及时间,及时足额支付律师费,不得拖欠。

如甲方未按时支付律师费,乙方有权暂停或终止服务,并可要求甲方支付滞纳金或利息。

(b)律师费应以法定货币支付,乙方可接受现金、银行转账等支付方式。

(c)如果双方约定采用阶段性支付方式,甲方应按照约定的时间节点支付相应的律师费。

如甲方未按时支付阶段性的律师费,乙方有权暂停工作。

3. 律师费的计费方式:(a)律师费的计费方式根据服务性质的不同而定,可根据工时收费、固定费用、按事件/案件收费或成功收费等方式进行计费。

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具体的计费方式和标准。

(b)如律师费是按工时收费的,律师应当在工作结束后提供详细的工作时间记录和费用明细,甲方有权对此进行审核和核对。

(c)如律师费是按事件/案件收费的,当相关事件/案件终结时,律师应提供详细的事件/案件费用明细。

4. 律师费的变更:(a)如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合同外原因导致律师费的支出发生变动,双方应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并修改律师费条款。

(b)律师费的变更应通过书面形式进行,并经双方签字确认,具有法律效力。

5. 退款与终止:(a)如因乙方的重大过失或故意行为导致无法继续履行合同,并且甲方已支付了律师费,则乙方应退还相应的律师费。

(b)如因乙方的经济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无法继续提供服务,双方可协商解决。

乙方应退还未提供的服务对应的律师费。

以上是律师费条款的一些相关参考内容。

在实际合同中,律师费条款的具体内容还需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如服务范围、律师费的金额、支付方式等。

王锦、董冬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锦、董冬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锦、董冬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8.09【案件字号】(2021)陕01民终1170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童运军张海荣魏哲【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吕育锋;崔洁;王锦;董冬;平利县瀚珍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崔长社;王伟【当事人】吕育锋崔洁王锦董冬平利县瀚珍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崔长社王伟【当事人-个人】吕育锋崔洁王锦董冬崔长社王伟【当事人-公司】平利县瀚珍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王燕北京市康达(西安)律师事务所;李伦陕西哲勤律师事务所;李向飞陕西哲勤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燕北京市康达(西安)律师事务所李伦陕西哲勤律师事务所李向飞陕西哲勤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燕李伦李向飞【代理律所】北京市康达(西安)律师事务所陕西哲勤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吕育锋;崔洁;王伟【被告】王锦;董冬;平利县瀚珍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崔长社【本院观点】王锦与崔洁、吕育锋2017年12月27日签订的《借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

【权责关键词】撤销委托代理违约金合同约定第三人证明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强制执行拍卖变卖诉讼标的【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1-27 03:10:55王锦、董冬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陕01民终11702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吕育锋。

上诉人(原审被告):崔洁。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燕,北京市康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锦。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伦,陕西哲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向飞,陕西哲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唐盛、刘德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唐盛、刘德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唐盛、刘德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3.19【案件字号】(2020)川01民终55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龙小丽胡张映雪王晓川【审理法官】龙小丽胡张映雪王晓川【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唐盛;刘德芳;余玲【当事人】唐盛刘德芳余玲【当事人-个人】唐盛刘德芳余玲【代理律师/律所】黄俊翔四川亚峰律师事务所;阳昕四川益州律师事务所;徐天然四川益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黄俊翔四川亚峰律师事务所阳昕四川益州律师事务所徐天然四川益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黄俊翔阳昕徐天然【代理律所】四川亚峰律师事务所四川益州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唐盛【被告】刘德芳;余玲【本院观点】因本案双方存在多笔借款及还款的情况,一审法院在多次听取双方意见后于2019年4月9日组织双方对账,唐盛的特别授权代理人明确表示“...从2017年12月28日至2018年8月9日,唐盛共计还款14笔,还款金额共计49902.57元。

根据一审查明事实,双方均认可该笔款项实际按照月息3%标准在按月支付利息,利息已支付至2018年7月,据此说明双方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已经对该笔借款支付利息方式达成一致意见进行了变更,合意变更为月息3%按月支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

【权责关键词】代理实际履行违约金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特别授权自认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有三个,现分别评析如下:一、关于案涉20万元和150万元借款中部分利息计算方式的问题。

刘洪武、王晶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洪武、王晶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洪武、王晶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9.18【案件字号】(2021)云03民终239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余瑾王勇朱福华【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刘洪武;王晶;刘相如;廖志根【当事人】刘洪武王晶刘相如廖志根【当事人-个人】刘洪武王晶刘相如廖志根【代理律师/律所】荀雪波云南锦利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荀雪波云南锦利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荀雪波【代理律所】云南锦利泰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刘洪武;王晶;刘相如【被告】廖志根【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权责关键词】撤销附条件违约金合同约定特别授权证据不足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2-07 01:06:23刘洪武、王晶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云03民终2399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洪武。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晶。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相如。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荀雪波,云南锦利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廖志根。

审理经过上诉人刘洪武、王晶、刘相如因与被上诉人廖志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法院(2021)云0328民初4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刘洪武、王晶、刘相如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廖志根的诉讼请求。

2、判令本案一、二审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被上诉人廖志根负担。

事实和理由:1、原判遗漏案件事实,导致对本案基础法律关系定性错误。

「最高院案例」民间借贷中的利息能包含所约定的律师费吗?正反面

「最高院案例」民间借贷中的利息能包含所约定的律师费吗?正反面

⽀持案例(2021)最⾼法民申1140号
不⽀持案例(2019)最⾼法民申1938号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出借⼈与借款⼈既约定了逾期利率⼜约定了违约⾦或者其他费⽤
期利息约⾦或者其他费⽤,也可以⼀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民法院不予⽀持。

息、违约⾦及其他费⽤等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民法院将不予⽀持。

本案中,案涉《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综合服
问题时,按照不同的情况区分对待。

虽然最⾼院对此问题没有定论,但是我们在签署协议时还是应当将此项予以明确。

笔者认为,鉴于现在打击⾼利贷的形式下,规范民间借贷活动的需要,民间借贷的利率也是⼀降再降,我认为该其他费⽤中已包含律师费⽤,若包含律师费⽤,⽆形中给开了个⼝⼦,同时民间借贷案件相对来说简单⼀些,并不是⾮得请律师才能办理。

刘虎先与李晨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虎先与李晨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虎先与李晨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29【案件字号】(2021)京03民终319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金妍熙郑吉喆张海洋【审理法官】金妍熙郑吉喆张海洋【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刘虎先;李晨【当事人】刘虎先李晨【当事人-个人】刘虎先李晨【代理律师/律所】续明北京市大地(青岛)律师事务所;王健上海市锦天城(北京)律师事务所;魏高涵北京星权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续明北京市大地(青岛)律师事务所王健上海市锦天城(北京)律师事务所魏高涵北京星权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续明王健魏高涵【代理律所】北京市大地(青岛)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锦天城(北京)律师事务所北京星权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刘虎先【被告】李晨【本院观点】根据审理查明可知,李晨持有与刘虎先签署的《借款协议》,并依据《借款协议》向刘虎先个人账户转账200万元。

【权责关键词】委托代理违约金第三人证据不足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审理查明可知,李晨持有与刘虎先签署的《借款协议》,并依据《借款协议》向刘虎先个人账户转账200万元。

刘虎先上诉主张双方并不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其系受星范公司委托向李晨借款。

但刘虎先未提交证据证明星范公司向其提供了授权,也未提交证据证明李晨知晓其是星范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且同意该笔款项系向星范公司的借款,反而李晨一方在微信和通话记录中一直强调只能以个人的名义向刘虎先借款,结合双方所签《借款协议》及李晨以个人账户向刘虎先个人账户转账的事实,可以认定双方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成立且生效。

刘虎先的上诉主张缺乏充分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周云峰、吕红与李敬全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周云峰、吕红与李敬全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周云峰、吕红与李敬全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5.18【案件字号】(2021)苏03民终183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建民单德水曹辛【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周云峰;吕红;李敬全【当事人】周云峰吕红李敬全【当事人-个人】周云峰吕红李敬全【代理律师/律所】秦珍珍江苏大运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秦珍珍江苏大运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秦珍珍【代理律所】江苏大运河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周云峰;吕红【被告】李敬全【本院观点】周云峰、吕红对于2019年8月31日与李敬全签订的借款合同的真实性并无异议,该借款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权责关键词】无效代理实际履行违约金合同约定自认质证诉讼请求另行起诉增加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1-12 23:50:05周云峰、吕红与李敬全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苏03民终1830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周云峰。

上诉人(原审被告):吕红。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敬全。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珍珍,江苏大运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上诉人周云峰、吕红因与被上诉人李敬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2020)苏0382民初49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周云峰、吕红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

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1.一审判决将江苏广顺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给江苏天池卫浴有限公司的投资款认定为李敬全出借给周云峰、吕红的借款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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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中约定律师费并非一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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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律师费在民间借贷中的性质倾向于违约责任下的费用,属于《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中的“其他费用”,受总计不得超过年利率24%的限制。

关联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争议焦点——律师费在民间借贷中的性质可能有如下三种:
1、债的履行所产生的费用
2、借款人应当履行的合同义务
3、违约责任
1、关于律师费是否是债的履行所产生的费用的问题。

债的履行所产生的费用是指债务人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作出给付行为时所产生的费用,如运输费、包装费、邮寄费、装卸费、登记费和关税等。

借款合同中,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所支付的手续费等也为债的履行所产生的费用,而律师费并非借款人还款行为所产生的费用,而是出借人主张债权时所产生的费用,其以借款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给义务为
前提,只有在借款人违约时,出借人通过法律途径主张权利,律师费才有可能发生。

故律师费并非债的履行所产生的费用。

2、关于借款合同中对律师费的约定是否是借款人应当履行的合同义务的问题。

合同义务是相对于合同权利而言的,表现为义务人应当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的约定,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借款合同中,借款人应负的合同义务为按期足额还本付息。

而在借贷合同中约定“如原告起诉追讨,则被告自愿承担律师费”,该约定属于借款合同中附条件的约定条款,该条款以“原告起诉追讨”为成就条件,而“原告起诉追讨”的前提是被告未按时还款,即被告构成违约,如借款人按约还款,则并不会发生律师费用的问题。

故律师费并非借款人应当履行的合同义务。

3、关于是否是违约责任的问题。

“如原告起诉追讨,则被告自愿承担律师费”的约定并非是对借款人还本付息方式的约定,而是对借款人违约的情况下,出借人因主张权利所产生费用承担的约定,目的是为弥补出借人因主张权利而可能产生的损失。

其虽未以违约金、滞纳金、罚息等常见的违约责任名称出现,但其与上述违约责任的目的及效果都是一样的,都是为了弥补因借款人违约所给出借人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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