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例说明借款合同未约定利息的逾期利息应如何算
借款中的逾期利息计算方式解析

借款中的逾期利息计算方式解析在借款中,逾期利息计算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借款人在未按期归还借款的情况下,通常需要支付逾期利息作为违约金,以弥补借出方因借款逾期而造成的损失。
逾期利息的计算方式与借款合同的具体约定有关。
本文将解析借款中的逾期利息计算方式。
一、逾期利息计算方式在借款合同中,通常会明确规定逾期利息的计算方式。
常见的逾期利息计算方式有以下几种:1. 高于正常利率的倍数计算:根据合同约定,逾期利息是借款利率的倍数。
例如,如果借款合同规定逾期利息为正常利率的两倍,那么逾期利息的计算公式就是:逾期利息 = 正常利率 × 2。
2. 按日计息:按天计算逾期利息,即根据逾期天数和借款金额计算出每天的逾期利息。
计算公式为:逾期利息 = 借款金额 ×逾期天数 ×日利率。
3. 复利计算:逾期利息按照复利方式计算,即将逾期利息加到本金上,并按照正常利率计算下一期的逾期利息。
计算公式为:逾期利息 = 借款金额 × ((1 + 正常利率) ^ 逾期天数 - 1)。
二、逾期利息计算的应用案例为了更好地理解逾期利息的计算方式,我们来看一个具体的应用案例。
假设小明向小红借款10万元,借款合同约定逾期利率为正常利率的两倍。
根据合同约定,如果小明在逾期一个月后才归还借款,那么逾期利息应该如何计算呢?根据第一种计算方式,逾期利息 = 正常利率 × 2。
假设正常利率为年利率8%,那么逾期利率为16%。
逾期一个月共30天,根据按日计息的方法,逾期利息 = 借款金额 ×逾期天数 ×日利率 = 10万元 × 30 ×16% / 365 ≈ 1315.07元。
根据第二种计算方式,逾期利息 = 借款金额 × ((1 + 正常利率) ^ 逾期天数 - 1)。
逾期一个月共30天,逾期利息 = 10万元 × ((1 + 8%) ^ 30- 1) ≈ 11269.92元。
借款范本之个人借款逾期利息范本

借款范本之个人借款逾期利息范本【借款范本之个人借款逾期利息范本】尊敬的借款人:您好!根据我们之间所签订的借款协议,在您借款逾期时需要支付逾期利息。
现特提供个人借款逾期利息范本如下:第一条逾期利息计算方式借款逾期期间的利息按照以下方式计算:1. 逾期利率:借款本金×逾期利率。
(逾期利率为约定的年利率乘以逾期天数)2. 逾期天数:自借款到期日次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为逾期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3. 逾期利息:借款逾期期间产生的利息总额。
第二条利息计算示例以下示例仅供参考,不代表具体借款金额与利率例子:例1:借款本金为10,000元,逾期利率为每日1%,逾期10天。
逾期利息计算公式:10,000 × 0.01 × 10 = 1,000元逾期利息为1,000元。
例2:借款本金为50,000元,逾期利率为年利率12%,逾期30天。
逾期利息计算公式:50,000 × (0.12 ÷ 365) × 30 = 986.30元逾期利息为986.30元。
第三条逾期利息支付方式1. 逾期利息可选择立即支付或在归还借款本金时一并支付,具体支付时间需双方协商一致。
2. 如您选择逾期利息在归还借款本金时一并支付,逾期利息将计入借款本金并形成新的借款总额。
第四条逾期利息的追索权如借款逾期后无法及时支付逾期利息,本单位有权向您追索逾期利息,并对此产生的合理追索费用享有优先受偿权。
第五条保证金使用规定如您已向本单位提供保证金,逾期利息可从保证金中扣除或使用。
若逾期利息超过保证金金额,您应即时补足差额。
第六条违约责任借款逾期未支付逾期利息的,视为违约行为。
本单位保留采取法律手段追究您的违约责任的权利。
第七条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本合同的制定、生效、解释和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双方因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未果,则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进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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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借款合同中逾期利率未约定时应如何确定借款合同中逾期利率未约定时应如何确定作者:刘小庚黄静发布时间:2014-07-14 11:12:42打印字号:大 | 中 | 小分享到:11【案情】2011年1月15日,王某向谢某借款人民币100万元,约定借款时间为10个月,月利息2.4分,后王某就款项本金和利息都未归还分文。
2013年1月1日,谢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归还100万元的本金及从2011年1月15日起至还款日止的利息,利息按月息2.4分计。
另,2011年1月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4.86%。
【分歧】本案因借贷双方对借款10个月后的逾期利息没有约定,故在审理时对逾期利率的确定,有三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理由是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4条规定“借款双方因利率约定发生争议,如果约定不明,又不能证明的,可以比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第二种意见:与借款期内利率相同计算,理由是依当然解释方法,借款期限内尚需支付约定利息,借款逾期后更应按期限内的利率支付利息。
第三种意见:以原告要求按月息2.4分计算,理由是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法定,逾期利息属违约金性质,应依法择高计算。
【评析】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一、借款利率不能违背国家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法(民)发(1991)21号《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利率不能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过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本案借贷关系发生时,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4.86%,四倍利率为:4.86%÷12×4=1.62%。
即月息为1.62分,现原被告双方约定利息为月息2.4分,超过0.78分,对超过的利息部分,法律不予保护,故本案借款期内的利息应确定为月息1.62分。
没有约定还款期限逾期利息怎么计算

没有约定还款期限逾期利息怎么计算如果双⽅当事⼈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债务⼈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内偿还债务,如果逾期不偿还债务的,应当⽀付逾期利息。
那么,如果没有约定还款期限逾期利息怎么计算呢?店铺⼩编整理了⼀个案例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没有约定还款期限逾期利息怎么计算⾃逾期还款之⽇起按照年利率6%⽀付资⾦占⽤期间利息。
[案情简介]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汤某系亲戚关系。
被告汤某以需要资⾦周转为由,于2012年1⽉17⽇向原告刘某某借款15000元,并出具借条,⼜于2012年2⽉3⽇向原告刘某某借款50000元,并出具借条,且书⾯约定两个⽉还清。
但被告汤某某⾄今尚未归还借款,故原告刘某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清偿借款65000元及逾期利息。
[法律分析]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被告于2012年1⽉17⽇和2012年2⽉3⽇两次向原告借款并出具了借条,双⽅的借贷关系成⽴,且合法有效。
原告依约借给被告65000元,履⾏了借条约定的义务,被告理应履⾏还款的义务。
被告于2012年1⽉17出具的借条上没有约定还款期限,故原告可以随时要求被告履⾏还款的义务,2012年2⽉3⽇出具的借条约定两个⽉还清,两个⽉后原告可以随时要求被告履⾏还款义务。
被告⾄今未能偿还,故被告应承担偿还借款本⾦及逾期利息的民事责任。
原告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持。
依法判决:被告汤某于本判决⽣效后⼗⽇内偿还原告刘某某借款65000元本⾦及相应利息(其中本⾦15000元⾃2013年10⽉29⽇起⾄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按国有商业银⾏同期贷款利率⽀付相应利息;本⾦50000元⾃2012年4⽉3⽇起⾄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按年利率6%⽀付相应利息。
分歧对于本案中2012年1⽉17⽇的借款15000元的逾期利息从何时开始计算的问题有不同的意见。
第⼀种意见认为:该笔借款因为没有约定利息,亦没有约定还款期间,故应当驳回要求⽀付利息的诉讼请求。
实务总结:没有约定利息的逾期欠款(借款、货款、工程款),如何计算逾期利息?

实务总结:没有约定利息的逾期欠款(借款、货款、工程款),如何计算逾期利息?未履行金钱债务的,应当支付债权本金。
但对于合同未约定逾期利息或违约金的,逾期利息如何计算问题,法律规定并不统一,本文对相关规定进行区分总结。
一:逾期借款1、法律规定:《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9条规定,(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起算时间:逾期还款之日3、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终289号民事判决书二、逾期货款1、法律规定:《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24条第四款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第一款规定:逾期贷款罚息利率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至50%。
2、起算时间:主张资金占用损失之日3、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二终字第151号民事判决书三、逾期工程款1、法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第17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2、起算时间: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
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3、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一终字第54号民事判决书;《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63辑(2015.3)。
借款合同逾期利息计算范例5篇

借款合同逾期利息计算范例5篇篇1借款合同逾期利息计算范例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借款已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一种常见的金融活动。
借款合同是借出人和借款人之间进行借款交易的一种重要书面协议。
在借款合同中,除了约定借款本金和利率之外,也经常包含有关逾期还款利息的条款。
遇到借款逾期的情况,利息的计算会对双方产生很大的影响。
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下借款合同逾期利息如何计算的具体范例。
假设小明向小红借款1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为1年,利率为年化10%。
根据合同约定,在逾期后,小明需支付逾期利息。
假设小明在借款期限到期后的30天内未能按时还款,则逾期利息的计算方式如下:首先,计算逾期天数。
逾期利息通常是按每天一定的比例计算的,所以需要先计算逾期的天数。
假设小明从借款到期日起已经逾期30天。
其次,计算逾期利息。
根据借款合同约定的逾期利率,通常是年化利率的一定比例,然后将其转换成日利率。
这里以年化利率10%为例,转换成日利率为10%/365 ≈ 0.0274%。
然后再将日利率乘以逾期天数,即可得到逾期利息的金额。
最后,计算逾期总金额。
逾期总金额即是逾期本金加上逾期利息的金额。
假设逾期本金为10000元,逾期利息为30天×10000元×0.0274%,则逾期总金额为10000元+ 82.2元= 10082.2元。
以上就是借款合同逾期利息计算的一个简单范例。
当然,实际情况可能会更为复杂,逾期利息的计算方式也会有所不同。
因此,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双方应该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逾期利息的计算方式,以避免产生争议。
另外,借款人应该在合同规定的还款日期前尽量按时归还借款,以避免因逾期而产生额外的利息费用。
只有在遵守合同约定的情况下,借款交易才能更加顺利和稳定。
篇2借款合同逾期利息计算范例一、逾期利息的计算方法逾期利息是指借款人在借款合同规定的还款期限内未能按时还款,而需要支付的利息。
逾期利息的计算方法一般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为准,常见的计算方法包括按日计算或按月计算。
借款逾期利息范本

借款逾期利息范本借款逾期是指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借款人未能按时偿还借款本息的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出借人有权根据约定向借款人收取逾期利息。
本文将介绍一种常见的借款逾期利息范本,详细阐述逾期利息的计算方法和适用条件。
一、逾期利息的计算方法1. 逾期利息的基准利率为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利率。
若借款合同中未明确约定逾期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2. 逾期利息的计算方式可以采用以下两种方法中的一种:a) 简单计息法:按照逾期未结清借款本金乘以逾期天数再乘以逾期单日利率进行计算。
b) 复利计息法:按照逾期未结清借款本金和逾期利息连续计算利息。
根据借款合同的具体约定,选择适用的计息方式并进行计算。
二、逾期利息的适用条件1. 逾期利息的开始计算日期为约定的还款日后的第一天。
2. 逾期利息的计算至借款人全额还清逾期本金和利息为止。
3. 逾期利息的计算仅适用于合法且有效的借款合同。
三、逾期利息范本示例某借款合同规定借款本金为人民币100,000元,年利率为8%。
根据合同约定,借款人逾期超过7天开始收取逾期利息。
按照简单计息法计算逾期利息:逾期利息 = 借款本金 ×逾期天数 ×逾期单日利率假设借款人逾期了15天,逾期单日利率为0.02%,计算过程如下:逾期利息 = 100,000元 × 15天 × 0.02% = 30元根据上述计算,借款人在逾期15天后需要支付30元的逾期利息。
四、逾期利息的特殊情况在具体的借款合同中,可能存在针对逾期利息的特殊约定。
以下是几种常见的特殊情况:1. 合同约定逾期利率高于基准利率:有些借款合同规定借款人逾期利率高于同期基准利率,此时按合同约定的高利率计算逾期利息。
2. 部分还款导致逾期利息计算的变化:如果借款人在逾期期间进行了部分还款,出借人可以选择将部分还款先抵扣逾期利息,再抵扣逾期本金。
3. 逾期利息的滞纳金:有些合同中同时规定了逾期利息和逾期滞纳金,逾期滞纳金可作为逾期利息之外的额外费用。
借款合同逾期利息计算范例5篇

借款合同逾期利息计算范例5篇篇1甲方(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出借人):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因个人需要向乙方借款,双方经友好协商,就借款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借款条款1. 借款金额:人民币______元整(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
2. 借款期限: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3. 借款利率:按照年利率______%计算。
二、逾期利息条款1. 若甲方未能在借款期限截止日归还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则自逾期之日起,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逾期利息。
2. 逾期利息计算方式:逾期利息=逾期本金×借款利率×(逾期天数/365)。
3. 逾期天数自借款期限截止日的次日起计算,直至甲方全额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为止。
三、还款方式及时间1. 甲方应按照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归还借款及利息。
2. 还款方式:(选择一项)(A)一次性还款;(B)分期还款,具体还款计划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 还款时间:每期的还款时间定为每月的______日。
如遇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1. 甲方承诺按期还款,并承担因违约产生的所有责任。
2. 乙方有权在甲方逾期未还款的情况下,依法要求甲方支付逾期利息。
五、违约责任1. 若甲方未按照约定时间还款,自逾期之日起,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逾期利息。
2. 若甲方连续三期未能按时还款,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前一次性偿还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
3. 若因甲方违约导致乙方采取法律手段追讨债权,甲方应承担乙方因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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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借款合同中逾期利率未约定时应如何确定借款合同中逾期利率未约定时应如何确定作者:刘小庚黄静发布时间:2014-07-14 11:12:42打印字号:大| 中| 小分享到:11【案情】2011 年1 月15 日,王某向谢某借款人民币100 万元,约定借款时间为10 个月,月利息2.4 分,后王某就款项本金和利息都未归还分文。
2013 年 1 月 1 日,谢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归还100 万元的本金及从2011 年 1 月15 日起至还款日止的利息,利息按月息 2.4 分计。
另,2011 年 1 月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 4.86% 。
【分歧】本案因借贷双方对借款10 个月后的逾期利息没有约定,故在审理时对逾期利率的确定,有三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理由是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4 条规定“借款双方因利率约定发生争议,如果约定不明,又不能证明的,可以比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第二种意见:与借款期内利率相同计算,理由是依当然解释方法,借款期限内尚需支付约定利息,借款逾期后更应按期限内的利率支付利息。
第三种意见:以原告要求按月息 2.4 分计算,理由是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法定,逾期利息属违约金性质,应依法择高计算。
【评析】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一、借款利率不能违背国家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法(民)发(1991 )21 号《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利率不能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过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本案借贷关系发生时,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 4.86% ,四倍利率为:4.86%十12 X 41於2%。
即月息为1.62分,现原被告双方约定利息为月息 2.4分,超过0.78分,对超过的利息部分,法律不予保护,故本案借款期内的利息应确定为月息 1.62 分。
二、本案逾期利息就是逾期付款利息属违约金性质逾期利息,是指借款人不按照合同的约定归还借款的超期罚息。
逾期利息相对于逾期借款而言,逾期借款是指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的约定期限返还给贷款人款项的行为,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其行为是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包括返还借款本金、支付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间的利息及支付借款逾期部分的利息。
逾期付款是指债务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期限给付债权人款项的行为,同逾期借款一样是违约行为,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逾期付款利息即是不按合同的约定给付款项的超期罚息。
对借款合同来说,逾期借款与逾期付款内容系同一所指,逾期付款利息就是逾期利息。
1999 年1 月29 日最高人民法院在答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逾期贷款如何计算利息问题的请示》时,以法释(1999 )8 号《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答复:“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
从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9] 第8 号”批复中用词也不难看出逾期利息属于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已经不再单属利息性质了,更多的是具有惩罚性质的违约金性质,2003 年12 月10 日中国人民银行银发(2003 )251 号文件《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2004 年 1 月 1 日起,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 %-50 %”。
由此通知也可以看出,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逾期还款利息的精神实质亦是使借款人逾期还款付出的利息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息,明显带有处罚性质。
三、原告逾期利率诉讼请求合理合法1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9 )年8 号、法释(2000 )34 号和中国人民银行银发(2003 )251 号文件,确定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标准是:“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
此计算标准也应是本案计算逾期利息的标准。
结合本案来说,原被告借款期内的利息依法应确定为月息 1.62 分,此利息应理解为系原被告双方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即“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如加收50% ,则月息可达 2.42 分,现原告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按月息 2.4 分支付逾期利息,没有违背法律的规定,故应依法予以支持。
2 、最高人民法院法[2011]336 号《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第六点规定:当事人仅约定借期内利率,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以借期内的利率主张逾期还款利息的,依法予以支持。
3 、从所有权的角度考虑,利息是基于所有权的一种法定孳息,无论是在约定期间内还是在其之外,它都是货币所有者依法应享有的权利。
换句话说,逾期利息是非给不可的,即使没有约定(除非所有权人放弃)。
此外,若将原利率适用于逾期过程中,则是将逾期这种违约行为的表现视为原借款合同在同等条件下的自然延续,这等于抹去了这种行为的违法性,显然是不妥当的。
(作者单位:湖南省新田县人民法院)篇二:借款合同中逾期利率未约定时应如何确定借款合同中逾期利率未约定时应如何确定【案情】2011 年1 月15 日,王某向谢某借款人民币100 万元,约定借款时间为10 个月,月利息2.4 分,后王某就款项本金和利息都未归还分文。
2013 年1 月1 日,谢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归还100 万元的本金及从2011 年1 月15 日起至还款日止的利息,利息按月息2.4 分计。
另,2011 年1月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 4.86% 。
【分歧】本案因借贷双方对借款10 个月后的逾期利息没有约定,故在审理时对逾期利率的确定,有三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理由是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4 条规定“借款双方因利率约定发生争议,如果约定不明,又不能证明的,可以比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 第二种意见:与借款期内利率相同计算,理由是依当然解释方法,借款期限内尚需支付约定利息,借款逾期后更应按期限内的利率支付利息。
第三种意见:以原告要求按月息 2.4 分计算,理由是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法定,逾期利息属违约金性质,应依法择高计算。
【评析】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一、借款利率不能违背国家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法(民)发(1991)21 号《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利率不能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过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本案借贷关系发生时,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 4.86% ,四倍利率为:4.86%十12 X 4=1.62% 。
即月息助分,现原被告双方约定利息为月息 2.4分,超过0.78 分,对超过的利息部分,法律不予保护,故本案借款期内的利息应确定为月息1.62 分。
二、本案逾期利息就是逾期付款利息属违约金性质逾期利息,是指借款人不按照合同的约定归还借款的超期罚息。
逾期利息相对于逾期借款而言,逾期借款是指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的约定期限返还给贷款人款项的行为,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其行为是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包括返还借款本金、支付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间的利息及支付借款逾期部分的利息。
逾期付款是指债务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期限给付债权人款项的行为,同逾期借款一样是违约行为,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逾期付款利息即是不按合同的约定给付款项的超期罚息。
对借款合同来说,逾期借款与逾期付款内容系同一所指,逾期付款利息就是逾期利息。
1999 年1 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在答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逾期贷款如何计算利息问题的请示》时,以法释(1 999)8 号《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答复:“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
从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9] 第8号”批复中用词也不难看出逾期利息属于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已经不再单属利息性质了,更多的是具有惩罚性质的违约金性质,2003 年12 月10 日中国人民银行银发(2003)251 号文件《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2004 年 1 月 1 日起,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 50% ”。
由此通知也可以看出,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逾期还款利息的精神实质亦是使借款人逾期还款付出的利息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息,明显带有处罚性质。
三、原告逾期利率诉讼请求合理合法1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9) 年8 号、法释(2000)34 号和中国人民银行银发(2003)251 号文件,确定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标准是:“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 ”。
此计算标准也应是本案计算逾期利息的标准。
结合本案来说,原被告借款期内的利息依法应确定为月息 1.62 分,此利息应理解为系原被告双方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即“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如加收50% ,则月息可达 2.42 分,现原告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按月息 2.4 分支付逾期利息,没有违背法律的规定,故应依法予以支持。
2 、最高人民法院法[2011]336 号《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第六点规定:当事人仅约定借期内利率,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以借期内的利率主张逾期还款利息的,依法予以支持。
3 、从所有权的角度考虑,利息是基于所有权的一种法定孳息,无论是在约定期间内还是在其之外,它都是货币所有者依法应享有的权利。
换句话说,逾期利息是非给不可的,即使没有约定( 除非所有权人放弃)。
此外,若将原利率适用于逾期过程中,则是将逾期这种违约行为的表现视为原借款合同在同等条件下的自然延续,这等于抹去了这种行为的违法性,显然是不妥当的。
篇三:民间借贷案件逾期利息应如何计算【关键词】:民间借贷逾期利息计算民间借贷案件逾期利息应如何计算孙银亮民间借贷案件中的逾期利息是指借款人未能按照约定时间偿还借款而产生的利息,借款人超过约定的还款期限未能还款,实质上已经构成了违约。
因为民间借贷是在借款双方合意的基础上而形成的一份借款合同,借款人逾期未能偿还则代表违反了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故笔者认为民间借贷案件中的逾期利息实质上应为违约金的一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