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林业贴息贷款工作管理办法
林业项目贴息贷款相关政策的思考与建议

林业项目贴息贷款相关政策的思考与建议王喆【摘要】文章主要从林业项目贴息贷款基本情况以及林业项目贴息贷款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两方面,诠释对林业项目贴息贷款相关政策的研究,作者结合自身经验对林业项目贴息贷款相关政策给出适当的建议。
【期刊名称】《辽宁林业科技》【年(卷),期】2016(000)005【总页数】2页(P61-62)【关键词】林业项目;贴息贷款;政策;建议【作者】王喆【作者单位】辽宁省林业基金管理总站,辽宁沈阳 110036【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326.21.1 金融服务基本情况①政策性银行。
林业项目贴息贷款的政策性银行主要是国家开发银行以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这些银行的政策性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贷款期限比较长,二是贷款利率不高,通常都是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为准。
②商业性银行。
林业项目贴息贷款的商业性银行主要是中国商业、中国农业、中国建设等银行,还包括新兴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如农村合作银行、交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等。
这些商业性银行主要给林业项目提供普通的贷款,贷款期限不长,并且贷款利率不稳定。
③农村信用社。
给林业项目提供的主要是短期的贷款,但利率上浮比较高。
1.2 中央财政贴息扶持基本情况现今,中央财政对各种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农村信用社发放林业龙头企业以公司带基地、基地连农户的经营模式,在当地林业资源开发及林业区、沙区的基础上发展的种植业和养殖业等方面的贷款予以贴息;对各类经济实体营造的工业原料林、木本油料经济林以及有利于改善沙区、石漠化地区生态环境的种植业贷款项目予以贴息;对国有及集体林场或是苗圃、森林企业、森林公园里进行的森林生态旅游项目以及自然保护区等都予以贴息;对单独从事林业资源开发及产品加工的林农以及林业职工个人的项目予以贴息贷款。
1.3 林业项目贴息贷款管理基本情况当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林业项目贴息贷款的服务对象逐渐倾向于多元化。
为了满足发展需求,各林业地区都积极研究出符合发展需求的管理机制和管理模式,提升林业项目贴息贷款的管理能力,运用科学的、规范的管理理念和方式对林业项目贴息贷款的选项、审查、监督、落实等方面进行管理,为林业项目贴息贷款的合理使用提供保障,也为林业的长久、稳定发展奠定了基础。
林业贷款财政贴息实施方案

林业贷款财政贴息实施方案为了促进林业发展,支持林业企业和农民经营林业生产,我国财政部制定了林业贷款财政贴息实施方案。
该方案旨在通过财政贴息政策,降低林业生产经营贷款利息支出,减轻林业生产经营企业和农民的贷款负担,提高林业生产经营的盈利能力和竞争力,推动林业产业的健康发展。
一、政策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国家重点扶持的林业生产经营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国家重点林业工程、林业产业化项目、林下经济项目等。
对于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规划的林业生产经营项目,均可享受财政贴息支持。
二、贴息对象。
1. 林业生产经营企业,包括国有林场、林业合作社、林业公司等林业生产经营主体。
2. 农民经营林业生产,指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从事林木种植、采伐、加工等林业生产经营的农民。
三、贴息标准。
1. 对于符合贴息对象的林业生产经营贷款,按照国家规定的贷款利率,财政部给予一定比例的贴息支持,贴息比例根据项目性质和地区情况确定。
2. 贴息期限一般为贷款期限的一半,具体贴息期限根据实际情况和政策规定执行。
四、申请流程。
1. 符合条件的林业生产经营主体可向当地林业主管部门提出贷款财政贴息申请,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2. 林业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贴息比例和贴息期限。
3. 审核通过后,林业主管部门将贴息申请材料报送财政部门进行财政拨款,确保贴息资金及时到位。
五、监督管理。
财政部门将建立健全贴息资金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贴息资金使用的监督和检查,确保贴息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六、结语。
林业贷款财政贴息实施方案的出台,将有力支持林业生产经营,促进林业产业的发展,提高林业生产经营的盈利能力,增强林业生产经营主体的发展信心,推动我国林业产业的健康发展。
希望各地林业主管部门和林业生产经营主体充分利用财政贴息政策,加大对林业生产经营的支持力度,共同推动我国林业产业的繁荣发展。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林业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林业贷款管理办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发展银行•【公布日期】1995.06.21•【文号】农发行字[1995]150号•【施行日期】1995.06.2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林业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1995年6月21日农发行字〔1995〕150号)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现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林业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有什么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上报总行。
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林业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林业贷款自1995年起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办理。
为管好用好此项贷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林业贷款是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按照国家的林业产业政策以及国家有关金融法规和经济政策,对我国有条件的地区营造速生丰产林,抚育中幼林,增加苗林生产以及国营、集体林场,开展多种经营、综合利用、增加林业生产后劲提高经济效益,给予资金支持的一项政策性专项贴息贷款。
第三条林业贷款的基本任务是:为保护经营好现有森林,大力造林育林,扩大林木蓄积量,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建立比较发达的林业产业体系和比较完备的生态体系,充分发挥森林的多种功能和综合效益。
第四条林业贷款必须坚持“因地制宜、区别对待、择优扶持”、“自愿申请、谁借谁用、有借有还、到期归还、债务落实”和“贷前审查、保证效益、银行自主发放”等信贷政策和原则第二章范围和用途第五条林业贷款的使用范围:用于营造用材林,发展经济林,抚育中幼林以及国营和集体林场开展多种经营、综合利用等。
第六条林业贷款的主要用途:(一)在育苗、造林、抚育管理过程中所需的种子、苗木、化肥、农药等费用支出。
(二)购置生产机械、修建简易林道、购置必要的运输机具等生产设施支出。
(三)发展多种经营,包括种植、养殖、采掘加工等。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12.06•【文号】财农[2016]196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关于印发《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6]19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林业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林业局,内蒙古、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为加强和规范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推进资金统筹使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林业改革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5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林业局2016年12月6日附件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推进资金统筹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林业改革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5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30号)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林业改革发展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森林资源管护、森林资源培育、生态保护体系建设、国有林场改革、林业产业发展等支出方向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由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共同管理。
财政部负责专项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编制,会同国家林业局分配及下达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管理;国家林业局负责相关规划编制,会同财政部下达年度计划任务,指导、推动和监督开展林业改革发展工作,会同财政部做好资金使用情况监督和绩效管理。
林业贷款贴息管理规定

林业贷款贴息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根据《中央财政资金贴息管理暂行办法》以及《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规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财政贴息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林业贷款贴息的资金。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林业贷款是指各类银行(含农村信用社)发放的,符合以下规定项目的贷款:(一)林业龙头企业以公司带基地、基地连农户的经营形式,立足于当地林业资源开发、带动林区、沙区经济发展的种植业、养殖业以及林产品加工业贷款项目。
(二)各类经济实体营造的具有一定规模、集中连片的工业原料林贷款项目。
(三)国有林场(苗圃)、集体林场(苗圃)、森工企业为保护森林资源,缓解经济压力开展的多种经营贷款项目。
(四)林农和林业职工个人从事的林业资源开发和林产品加工贷款项目。
第四条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变化情况适时调整。
金融机构一年期贷款利率为3%(含)-5%时,中央财政对地方单金融机构一年期贷款利率为5%(含)-7%时,中央财政对地方单位和个人使用的林业贷款项目,按年利率2%给予贴息;对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贷款项目,以及中国林业国际合作集团公司的工业原料林贷款项目,按年利率4%给予贴息。
金融机构一年期贷款利率高于7%(含)时,中央财政对地方单位和个人使用的林业贷款项目,按年利率3%给予贴息;对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贷款项目,以及中国林业国际合作集团公司的工业原料林贷款项目,按年利率6%给予贴息。
第五条各类经济实体营造的具有一定规模、集中连片的工业原料林以及种植业林业贷款项目,中央财政贴息期限为三年,其余林业贷款项目贴息期限为二年。
第六条在确定的贷款规模之内,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采取据实核拨的办法,对上年第4季度和当年前3个季度林业贷款项目贷款额,按全年计算贴息。
贷款期限不足一整年的,按贷款实际期限计算贴息。
第七条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应于每年12月31日之前,向国家林业局申报下年度林业贴息贷款项目计划。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农[2014]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林业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林业局,内蒙古、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解放军总后勤部财务部、基建营房部:为深化改革,加强规范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财政部、国家林业局联合制定了《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在2014年至2015年林业贷款贴息补贴政策调整过渡期间,2014年中央财政对以前年度累计贷款余额及2013年10月1日至2014年4月30日期间的新增林业贷款贴息,2015年中央财政对以前年度累计贷款余额及2014年5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的新增林业贷款贴息。
自2016年起,中央财政均对以前年度累计贷款余额及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的新增林业贷款贴息。
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财政部、国家林业局。
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2014年4月30日附件: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深化改革,加强规范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以下简称林业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林业补贴、森林公安、国有林场改革等方面的补助资金。
第二章 预算管理第三条 每年12月31日前,由国家林业局会同财政部下达下一年度林业工作任务计划,具体包括:下一年度造林、森林抚育及良种生产繁育计划,湿地和林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支持重点内容,林业贴息贷款建议计划,林业科技推广示范项目立项指南等。
第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省)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林业局会同财政部下达的林业工作任务计划和有关要求,结合本省林业建设、保护和恢复工作任务,于每年3月31日之前联合向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报送林业补助资金申请文件。
林业贴息贷款补贴标准

林业贴息贷款补贴标准本文主要介绍林业贴息贷款补贴标准的相关信息,以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政府对林业发展的支持政策。
贴息贷款背景林业贴息贷款作为一种财政支持政策,旨在鼓励和支持林业发展,提高林业经济效益。
通过给予贷款利率的优惠,吸引更多的资金投入到林业产业,促进森林资源可持续利用和林业经济的发展。
贴息贷款范围林业贴息贷款覆盖了多个方面的林业项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林木种植和林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2.林业产品加工和销售项目;3.林业科研和技术推广项目;4.林业生态保护和修复项目。
贴息贷款补贴标准林业贴息贷款补贴标准根据不同项目的性质和需求而定,通常以贷款利率的降低或补贴的方式进行。
下面是一些常见的贴息贷款补贴标准:贷款利率降低一般情况下,贷款利率会在基准利率的基础上进行降低。
具体的降低幅度根据项目所属的类型和投资规模等因素而定。
一般来说,大型重点林业项目的贷款利率降低幅度较高,中小型林业项目的贷款利率降低幅度适度。
例如:•大型重点林业项目:贷款利率降低5个百分点;•中小型林业项目:贷款利率降低3个百分点。
贷款利息补贴除了贷款利率降低外,一些特定的林业项目还可以享受贷款利息的补贴。
补贴的金额根据项目的性质和资金需求而定。
例如:•林木种植项目:贷款利息的50%补贴;•林业科研项目:贷款利息的30%补贴。
贷款期限延长为了进一步支持林业发展,一些重点林业项目还可以享受贷款期限的延长。
延长的期限根据项目的特点和资金需求而定。
例如:•大型重点林业项目:贷款期限延长5年;•中小型林业项目:贷款期限延长3年。
申请贴息贷款有意向申请林业贴息贷款的投资者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和程序。
一般来说,以下是申请流程的主要步骤:1.准备申请材料:包括项目规划、经济效益分析、资金需求等相关文件;2.提交申请:将申请材料提交至相关政府部门或金融机构;3.审核和评估:相关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和评估,确定贷款额度和贴息补贴标准;4.签订贷款合同:申请通过后,签订贷款合同;5.贷款发放和补贴发放:贷款发放至贷款人账户,贴息补贴款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
林业贴息贷款项目申报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措施

2018年 第8期●群言堂林业贴息贷款项目申报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措施○宜昌市天然林保护工程管理办公室 李 琼○宜昌市黄柏河流域水资源保护综合执法支队 杨 帆为深入贯彻十九大精神,推进新时代林业现代化建设,进一步加强宜昌市林业贴息贷款项目申报和管理工作,引导更多市场主体和林农投资林业建设,加快林业产业发展,宜昌市天然林保护工程管理办公室通过召开座谈会和深入企业现场调研,找准目前宜昌市林业贴息贷款项目申报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并提出解决贴息项目申报问题的措施。
一、林业贴息项目申报情况和存在的问题2016年以来,宜昌市共有8家企业申报林业贴息贷款项目,其中兴山2家、夷陵区4家、当阳1家、枝江1家,贷款总额8333万元,申请贴息资金共250万元,其中中央贴息资金118万元,省级贴息资金132万元。
市县两级林业主管部门通过采取资料审核和实地核查相结合的方式对所有的申报项目进行认真审核,发现了以下四个方面明显违背项目申报规定的情形。
(一)不符合贴息项目申报条件2017年8月以前执行的《湖北省林业贷款中央贴息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明确规定“流动资金贷款、购买设备等不属于财政贴息范围”,而绝大部分企业申报贴息贷款的项目均为流动资金贷款,贷款用途不符合林业贴息贷款政策;有的县市申报的贴息项目主体不符合贴息条件;有的银行贷款用途和申报的项目不相符;有部分企业申报的不是银行发放的贷款,而是互联网金融平台融资协议,提供不了人民银行的征信报告,且征信报告中有不良负债余额。
(二)申报资料不齐全2016年申报的部分项目,有的未提供林业主管部门与当地财政部门联合申报贴息资金请示报告和林业贴息贷款项目实施情况总结报告;有的没有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提供的征信报告和银行贷款余额表;有的没有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公司带基地、基地连农户的没有相关佐证资料等。
(三)申报程序不完备在2016年申报的部分项目中,有的未经财政部门同意,仅有县级林业部门请示报告;有的借款合同、银行利息单没有到银行加盖银行印章;有的项目实施情况表没有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签字盖章;有的未在林业贴息项目管理系统中进行网上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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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林业贴息贷款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林业贴息贷款和贴息补助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6〕196号)、《国家林业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林业贴息贷款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林规发〔2016〕79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林业贴息贷款是指各类银行(含农村信用社和小额贷款公司)发放的符合贴息条件的贷款;林业贷款贴息补助是指省级以上财政安排的对以上贷款的利息补助。
第二章贴息条件与贴息计算
第三条贴息条件:各类经济实体营造的生态林(含储备林)、木本油料经济林、工业原料林贷款;国有林场为保护森林资源、缓解经济压力开展的多种经营贷款,以及自然保护区、森林(湿地)公园开展的生态旅游贷款;林业企业、林业专业合作社等以公司带基地、基地连农户(林业职工)的经营形式,立足于当地林业资源开发、带动林区、沙区经济发展的涉林种植业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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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果、林下种植、木本油料等特色林产品加工业贷款;农户和林业职工个人从事的营造林、林下种植贷款。
第四条林业贷款贴息采取一年一贴、据实贴息的方式,年贴息率为3%。
对贴息年度(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内符合贴息条件的林业贷款,按贴息年度内实际存续期限计算贴息。
计算公式:贴息金额=贷款金额×年贴息率×存续月数÷12。
同一项目多笔贷款申请贴息的,应分笔计算后加总。
贴息年度内贷款存续月数非整月的,整月外天数大于等于15天的,整月外天数按1个月计算;小于15天的,整月外天数不计入当年度贴息期限。
第三章林业贴息贷款计划工作程序
第五条单位或农户(林业职工)个人申报林业贴息贷款计划,应向当地林业主管部门报送包括林业贷款使用计划和建设内容的项目建议书以及其他有关材料。
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受理汇总后,进行合规性审核和必要的现场核实,并与同级财政部门联合逐级上报,同时在线录入管理信息系统。
每年6月15日前或根据上级要求,各市林业局、财政局联合向省林业厅、财政厅报送下一年度林业贴息贷款计划规模,并填报《林业贴息贷款计划申请表》(附件1)。
第六条省林业厅、财政厅根据国家林业局、财政部批复下— 2 —
达的林业贴息贷款计划规模,结合林业工作实际和各地管理水平、申报质量以及上年度林业贴息贷款工作开展情况,切块下达各市计划规模。
各级林业、财政主管部门逐级分解下达,并组织做好计划落实工作。
第七条林业贴息贷款计划作为确定年度贴息资金预算的主要依据,具体项目以实际落实为准。
实际落实与申报计划不一致的,应及时调整项目建议书有关内容。
第四章林业贷款贴息补助工作程序
第八条单位或农户(林业职工)个人首次申请林业贷款贴息补助资金,应向当地林业主管部门报送借款合同、借款凭证、银行进账单、利息支付单据等相关贷款证明材料和贴息年度内项目建设情况、贷款使用情况等相关材料,并配合作好贷款征信查询和项目建设现场核实工作。
非首次申请的,由当地主管部门根据管理工作需要确定申请材料。
单位、农户(林业职工)个人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受理汇总,经合规性审核和必要的现场核实后,对拟申报贴息项目通过政府部门门户网站等有效途径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
公示无异议的,由当地财政、林业主管部门联合逐级上报,同时在线录入管理信息系统。
对贴息年度计划内的项目优先予以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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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各市财政局、林业局每年2月10日前或根据上级要求,联合向省财政厅、林业厅报送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申请规模,并填报《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申请表》(附件2)。
第十条省林业、财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林业局、财政部批复下达的贴息资金规模和各市申报情况,综合平衡切块下达贴息补助资金分配计划,财政部门按照预算级次拨付贴息资金。
第十一条收到上级拨付贴息资金15日内,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应完成对申请主体贷款存续和项目建设等情况的检查,并将检查结果通报同级财政部门。
对检查合格的,财政部门及时拨付贴息资金;检查不合格的,经限期整改合格后拨付或取消当年贴息资金。
第十二条对因提前还款、项目不合格等原因结余的贴息资金,优先用于辖区项目调整,并由单位、农户(林业职工)个人按规定补报计划、贴息等环节所需相关材料。
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将年度调整情况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建立健全部门联合监管工作机制。
根据各部门工作职责,银行业金融机构负责落实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和跟踪服务,严格监督林业贴息贷款使用情况。
加强对林业项目的研究,积极创新与林业生产经营特点相适应的信贷产品,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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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符合林业贴息贷款特点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林业部门负责协助银行业金融机构,督促用信人及有关方履行借款人或保证人义务,采取有效措施维护银行合法债权;协调有关部门规范和健全林权抵押登记、评估、流转及林权收储等机制和林权管理信息化服务体系,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林权抵押贷款,依法做好抵押林权的核实查证、处置抵押林权提供便捷服务;对在抵押贷款期间所抵押的林木,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予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贷款出现风险预警时,配合开展抵押林权的处置以及林业贴息贷款项目建设情况跟踪检查工作。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推介的信用良好的林业企业和个人的财政贴息申请,符合贴息条件的,积极给予支持。
财政部门负责推动林业贷款贴息内控机制建设,进一步完善林业贷款贴息财政政策,严格规范贴息资金的使用管理。
根据政策调整情况,及时修订有关资金管理办法,引导贷款向林业产业发展、国家储备林建设、林业扶贫等重点领域投入,发挥贴息资金的撬动作用。
各市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开展对林业贴息贷款的联合监督检查,鼓励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模式,引入社会中介机构参与核查。
第十四条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
当地林业主管部门按规定组织林业贴息贷款项目的申报及其相关信息审核,需利用征信系统对林业贴息贷款真实性进行审核的,由项目申请人所在地人民银行依法合规、积极配合企业征信系统查询工作;需到银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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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查询相关贷款信息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予以协助。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掌握的林业龙头企业评选结果等相关行业信息,根据人民银行小微企业和农村数据库建设工作需要及时提供,不断扩大林业企业和个人信息采集和使用范围,推动诚实守信文化和诚信激励机制建设。
第十五条实行“负面清单制度”。
对违反有关规定,通过伪造申报材料等不法方式,骗取林业贴息贷款和财政贴息的企业、单位和个人,依据《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并列入林业贴息贷款负面清单,根据问题严重程度取消3-5年的贴息申报资格。
同时,依据《征信业管理条例》,对违法违规信息推送到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供有关方面查询使用,形成失信惩戒的长效机制。
第六章效益统计
第十六条各市林业局每年12月底前或根据上级要求,对当年贴息实际落实情况和贴息项目效益情况进行统计,在线录入管理信息系统,完成效益统计工作,通报同级财政部门并正式行文报送省林业厅。
第七章档案管理
第十七条各级主管部门报送上级有关材料,本级应同时存— 6 —
档。
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应留存相关文件、项目建议书、贷款合同、借款借据、资质证明、项目实施报告、检查验收等相关材料,保留期限至项目检查验收合格出具验收报告后。
检查验收报告保留时间不少于3年。
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有关内容因政策变化、上级管理要求和林业工作实际等需要调整的,根据调整后的要求执行。
第十九条各市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送省林业厅、省财政厅、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银监局备案。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省林业厅会同省财政厅、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银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林业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林业贷款财政贴息项目及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鲁林基发〔2011〕95号)、《关于印发〈山东省林业贴息贷款项目及贴息资金申报程序规范〉的通知》(鲁林基发〔2012〕24号)同时废止。
附件:1.林业贴息贷款计划申请表
2.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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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年林业贴息贷款计划申请表
申报单位:金额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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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年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申请表
申报单位:金额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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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抄送:国家林业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
山东省林业厅办公室 2017年4月10日印发— 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