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购买增值税税控专用设备以及支付相关技术维护费用的财税处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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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税控系统技术维护费用抵减税额如何会计处理

增值税税控系统技术维护费用抵减税额如何会计处理

增值税税控系统技术维护费用抵减税额如何会计处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2]13号)第四条规定:“按税法有关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允许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应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设”减免税款“专栏,用于记录该企业按规定递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企业购入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按实际支付的或应付的金额,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递延收益”科目。

按期计提折旧,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同时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

企业发生技术维护费,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

按税法有关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允许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按规定递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账务处理与一般纳税人相同,但不需要设置三级科目。

提示:相关会计分录处理1、设备1)购入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时:借:固定资产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2)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贷:递延收益3)按期计提折旧时:借:管理费用贷:累计折旧同时借:递延收益贷:管理费用2、技术维护费1)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借:管理费用贷:银行存款2)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①一般纳税人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贷:管理费用②小规模纳税人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贷:管理费用。

财税201215号(税控机的规定)

财税201215号(税控机的规定)

财税[2012]15号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

该文件延续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治理和规范企业纳税环节相关收费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函[2011]382号)相关政策,减少推行防伪税控系统给纳税人带来的额外负担。

财税[2012]15号文件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自2011年12月1日起,增值税纳税人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下简称设备费)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以下简称维护费)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

该规定加大了优惠力度,纳税人应对相关变化予以关注。

专用设备价税合计全额抵减增值税财税[2012]15号文件规定,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增值税税控系统包括: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专用设备包括金税卡、IC卡、读卡器或金税盘和报税盘;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报税盘;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传输盘。

此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3号)规定,企业购置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发生的费用,准予在当期计算缴纳所得税前一次性列支;同时可凭购货所取得的专用发票所注明的税额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

即只是购买增值税防伪系统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的税额可以抵扣。

与原规定相比,财税[2012]15号文件扩大了抵减范围,不仅税额可以抵减,价税合计均可抵减。

专用设备及技术维护费用抵扣增值税的会计处理【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专用设备及技术维护费用抵扣增值税的会计处理【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只分享有价值的会计实操经验,用有限的时间去学习更多的知识!
专用设备及技术维护费用抵扣增值税的会计处理【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 纳的技术维护费允许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应在“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设“减免税款”专栏,用于记录该企业按规 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1、企业购入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 借:固定资产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 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贷:递延收益 按期计提专用设备折旧 借:管理费用 贷:累计折旧 借:递延收益 贷:管理费用 2、企业发生技术维护费 借:管理费用 贷:银行存款 同时
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贷:管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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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是一门很基础的学科,无论你是企业老板还是投资者,无论你是 税务局还是银行,任何涉及到资金决策的部门都至少要懂得些会计知 识。而我们作为专业人员不仅仅是把会计当作“敲门砖”也就是说,不 仅仅是获得了资格或者能力就结束了,社会是不断向前进步的,具体到 我们的工作中也是会不断发展的,我们学到的东西不可能会一直有用, 对于已经舍弃的东西需要我们学习新的知识来替换它,这就是专业能力 的保持。因此,那些只把会计当门砖的人,到最后是很难在岗位上立足 的。话又说回来,会计实操经验也不是一天两天可以学到的,坚持一天 学一点,然后在学习的过程中找到自己的缺陷,你可以针对自己的习惯 来制定自己的学习方案,只有你自己才能知道自己的不足。最后希望同 学们都能够大量的储备知

会计实务:全额抵扣的防伪税控设备、技术维护费账务处理

会计实务:全额抵扣的防伪税控设备、技术维护费账务处理

全额抵扣的防伪税控设备、技术维护费账务处理
财税[2012]15号规定了自2011年12月1日起,增值税纳税人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以下称二项费用)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同时规定了如何在报表中填列申报。

但是没有明确如何做账务处理。

这项业务属于新增规定的业务,会计准则和税法中没有明确如何处理。

根据增值税进项税的处理原则,可以抵扣的进项税不能计入资产或者损益的原理来类推的话,个人认为,抵扣部分也就不能计入资产或者损益了。

账务处理如下:
购进时先计入管理费用
借:管理费用
贷:现金或者银行存款
根据财税[2012]15号文件规定审查,符合全额抵扣条件的转入应交税费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管理费用
这样处理的结果是既符合了增值税的抵扣理论,也能够将账面的数据和增值税申报表的数据相符。

这样不走损益类科目是不是更恰当一些:
借:应交税费--抵减增值税额
贷:银行存款
转出时:
借:应交税费--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抵减时: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抵减增值税额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

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

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

天道酬勤嘛!。

关于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及其维护费费用的会计处理

关于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及其维护费费用的会计处理

关于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及其维护费费用的会计处理企业初次购买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及后期为此支付的费用,可以抵减当期应交增值税税额。

此费用为“价税合计”。

因此为此而产生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是不能抵扣当期销项税额的。

并且专用设备作为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是价税合计金额。

购入时会计处理:借:固定资产——**设备贷:银行存款等根据确定的金额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核算,此科目是借方专栏。

同时贷方登记“损益类”科目。

前述案例中因为财税工作而发生的行为,通过“管理费用”科目核算。

确认减免税款的会计处理: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贷:管理费用以后期间专用设备作为固定资产同样需要计提折旧。

计提折旧时的会计处理:借:管理费用贷:累计折旧上述的账务处理是从理论上处理的。

税务师考试的2017版辅导教材中也是这样处理的。

但在实务中,我们往往在确定减免税款时的账务处理: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贷:递延收益后期折旧时的会计处理:借:管理费用贷:累计折旧同时:借:递延收益贷:管理费用或者将减免税款计入“营业外收入”。

会计处理如下: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贷:营业外收入上诉账务处理的差异,主要在于对“管理费用”、“递延收益”、“营业外收入”三个科目的不同理解和运用。

本人倾向于计入“管理费用“”,因为这项减免的税款既不符合“递延收益”的定义,也不符合“营业外收入”的定义。

不管计入这两个之中任何一个科目,都会产生疑问。

赞成“管理费用”的原因在于这项减免税款是因为企业财税部门或应归属于财税工作而发生的税收优惠,因此冲减“管理费用”。

实务中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专用设备的情形还有可能是专卖店或者大型卖场,而非明确的的财税部门。

实务中,三种情况都被使用。

因人而异,因为涉及的金额小,对所得税的影响也小,所以不需要过多的对此进行理论分析。

主要的是大家要知道这项减免税款的优惠政策。

会计干货之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额的账务处理

会计干货之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额的账务处理

【tips】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精心编辑整理,学知识,要抓紧!会计实务-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
抵减增值税额的账务处理
财税[2012]15号文件规定
一、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增值税纳税人非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由其自行负担,不得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增值税税控系统包括: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专用设备包括:金税卡、IC卡、读卡器或金税盘和报税盘;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报税盘;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传输盘。

二、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不含补缴的2011年11月30日以前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技术维护费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二项费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其进项税额。

对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

对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

对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的所得税处理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文件,规定了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以后初次购买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对2011年12月1日至该通知下发前已认证抵扣初次购买专用设备税款的纳税人,应在申报全额抵减专用设备费用的当期,同时对该专用设备的税额作进项转出;发生并实际支付的所属期为2011年12月1日以后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

一、直接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费用属于财政性资金根据财税[2008]151号文件规定,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

因此用于直接抵减增值税税额的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价税合计金额)应在抵减当期作为财政性资金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二、不得作为不征税收入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根据财税[2008]151号文件规定,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而财税[2012]15号文件未明确抵减增值税税额的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的专项用途,因此该收入不得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应并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专用设备或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的会计处理1、购入专用设备、支付技术维护费用时借: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管理费用贷:银行存款(现金)2、抵减增值税税额时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贷:营业外收入―补贴收入3、购入的专用设备已申报进项税额的会计处理借: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贷: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当月发生的可抵减费用高于增值税应纳税额时,只须在抵减的当月按实际抵减税额做营业外收入,如果分两次或多次,则需按前面的处理方法分别在各自的当月进行处理。

税控设备、维护费增值税抵减会计处理

税控设备、维护费增值税抵减会计处理
税控设备、维护费增值税抵减会计处理:
一、自2011年12月1日起,增值税纳税人购买(初次)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会计处理:
1、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1416元(含税价)
借:固定资产(或管理费用等) 1416元
贷:银行存款 1416元
二、财税〔2012〕15号:五、纳税人在填写纳税申报表时,对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用以及技术维护费,应按以下要求填报: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抵减金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第23栏“应纳税额减征额”。当本期减征额小于或等于第19栏“应纳税额”与第21栏“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和时,按本期减征额实际填写;当本期减征额大于第19栏“应纳税额”与第21栏“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和时,按本期第19栏与第21栏之和填写,本期减征额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小规模纳税人将抵减金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第11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当本期减征额小于或等于第10栏“本期应纳税额”时,按本期减征额实际填写;当本期减征额大于第10栏“本期应纳税额”时,按本期第10栏填写,本期减征额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李慧敏 15886816060 培训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1416元
贷:营业外收入 1416元
2、支பைடு நூலகம்税控系统技术维护费370元
借:管理费用 370元
贷:银行存款 370元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370元
贷:营业外收入 3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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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购买增值税税控专用设备以及支付相关技术维护费用的
财税处理规定
今年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出台了《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集团下属各单位对该政策的理解存在着差异,对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和纳税申报不是很清晰,因此公司财务部根据该通知的精神,结合集团各单位实际情况,对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的会计处理和纳税申报方法进行规范。

一、相关文件规定
财税[2012]15号文件规定,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不含补缴的2011年11月30日以前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税控系统包括: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专用设备包括金税卡、IC卡、读卡器或金税盘和报税盘;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报税盘;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传输盘。

二、案例
徐工集团某二级公司A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012年6月15日,A公司申请办理分开票系统,购买金税卡、IC卡、读卡器等,共支付各种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价税合计11700元,销售方已按规定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

另支付培训费、资料费800元。

同时,A公司支付了以后期间的技术维护费3510元,并从服务方取得了营业税普通发票。

以上款项均以银行存款支付。

2012年6月,甲公司实现的应纳增值税为50000元。

根据规定,购入设备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会计处理时,价税合计额计入管理费用:
借:管理费用11700
贷:银行存款11700。

支付技术维护费:
借:管理费用3510
贷:银行存款3510。

支付培训费用:
借:管理费用800
贷:银行存款800。

本月应纳增值税为50000元,“应交税费”科目余额在贷方,应作以下结转处理: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50000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50000。

(该分录在SAP中不需要做,在BCS中自动生成)
本月应纳增值税为50000元,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价税合计15210元可以抵减当月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15210
贷:营业外收入15210。

下月初缴税: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34790(50000-15210)
贷:银行存款34790。

三、分析
假如本月应纳增值税为10000元,“应交税费”科目余额在贷方,应作以下结转处理: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10000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10000。

(该分录在SAP中不需要做,在BCS中自动生成)
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不能全额抵减当月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10000
贷:营业外收入10000。

未抵免完的5210元做备查账登记,留待下月继续抵免。

假设当期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月末有留抵税款,则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15210元在备查账登记,留待以后进行抵减。

对于抵免的增值税款,应计入营业外收入,该项营业外收入根据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规定,视为财政性资金,作为应纳税所得税的组成部分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依据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

该文件第一条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四、注意事项
取得的购买增值税税控专用设备发票不能认证。

对于符合条件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两项费用的纳税人,在填写纳税申报表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抵减金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第二十三栏“应纳税额减征额”。

当本期减征额小于或等于第十九栏“应纳税额”与第二十一栏“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和时,按本期减征额实际填写;当本期减征额大于第十九栏“应纳税额”与第二十一栏“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和时,按本期第十九栏与第二十一栏之和填写,本期减征额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公司财务部
2012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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