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0825总局关于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2017年第1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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仿制药质量与疗效一致性评价

仿制药质量与疗效一致性评价

2012年氯吡格雷仿制药全面替换原研药
专利到期仅一年,原研氯吡格雷销售额下滑9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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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氯吡格雷原研药居高不下
氯吡格雷销售情况
中国
60% 40%
全球
85%
15%
原研
仿制
原研
仿制
数据来源:中国医学科学院药物研究所、 中国医药工业信息中心、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
一致性评价保障了仿制药产业的健康发展
美国仿制药产业
2015年,100个处方中88个处方是仿制药, 占比达90%,为政府和雇主节省大量医疗费 用 批准上市的仿制药,绝大多数与原研药质 量疗效一致, 临床可互换 各州政府实施仿制药“Compulsory Substitution”仿制药一经批准上市,可快 速替代原研药
编号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药品名称
厄贝沙坦氢氯噻嗪口服常释剂型 赖诺普利口服常释剂型(无) 替诺福韦二吡呋酯口服常释剂型(无)
氯沙坦口服常释剂型 依那普利口服常释剂型 左乙拉西坦口服常释剂型(无) 伊马替尼口服常释剂型(无) 孟鲁司特钠口服常释剂型
蒙脱石口服散剂 培美曲塞注射液(无) 氟比洛芬酯注射剂(无) 右美托咪定注射液(无)
质量稳定
氯吡格雷仿制药为例
临床等效
- Circ Cardiovasc Qual Outcomes. 2018 Mar;11(3):e004194.
- Cardiovasc Drugs Ther. 2013 Oct;27(5):441-9.
- Clin Ther. 2010 Aug;32(9):1664-73.

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

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

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是指通过临床试验和化学生物等多个方面的研究来评估仿制药与原研药在质量和疗效上的一致性。

该评价是确保仿制药产品质量和疗效与原研药相近或一致的重要手段,对于保证仿制药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具有重要意义。

其次,仿制药疗效一致性评价是通过临床试验和生物等研究手段,来评估仿制药与原研药在疗效上的一致性。

临床试验应包括药代动力学、药效学和安全性等多个方面的评价指标,以确保仿制药在药物的吸收、分布、代谢、排泄等方面与原研药的相似性。

同时,还需进行临床试验来评估仿制药在治疗特定疾病时的疗效和安全性。

评价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的主要目的是确保仿制药在临床使用中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如果仿制药与原研药在质量和疗效上存在显著差异,可能会给患者带来潜在风险,降低治疗效果,甚至导致治疗失败。

因此,对于仿制药的质量和疗效进行一致性评价,对于患者用药的安全和疗效至关重要。

为了完成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需要建立完善的评价体系和标准。

评价体系应包括严格的化学分析、生物药剂学和临床试验等多个环节,确保评价结果的客观性和准确性。

评价标准应参考国家和国际药物注册要求,以确保评价结果符合规定的质量和疗效要求。

此外,评价过程中还应加强监管和监督,确保评价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总之,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是保证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与原研药相近或一致的重要手段。

通过严格的质量和疗效评价,可以确保仿制药的安全性和有效性,为患者提供高质量的药物治疗。

加强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监管和监督工作,是保证仿制药市场良性竞争和患者用药安全的关键。

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中改规格,剂型,盐基药品(口服固体制剂)评价一般考虑

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中改规格,剂型,盐基药品(口服固体制剂)评价一般考虑

改规格药品(口服固体制剂)评价的一般考虑为贯彻《国务院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4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意见》(国办发〔2016〕8号)的精神,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关于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意见〉有关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106号)和《普通口服固体制剂参比制剂选择和确定指导原则》(2016年第61号通告)等多个技术指导原则,本文是上述指导原则的补充文件。

改规格药品系指该规格在美国、欧盟或日本均未获准上市,或无法确定同规格参比制剂的药品。

本文件适用于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中口服固体制剂改规格药品的评价。

评价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本文件中描述的内容。

一、概述我国已批准上市的药品中存在部分改规格产品,对这部分产品的再评价是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重要组成部分。

药品的规格及用法用量依据上市前临床试验确定,因此增加规格一般应依据原研药说明书的用法用量来确定。

为加强对药品规格的管理,防止不合理药品规格给临床用药带来混乱,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了《关于加强药品规格和包装规格管理的通知》(食药监注函〔2004〕91号),对增加药品规格的补充申请进一步提出严格要求,申请增加的规格不得改变原用法用量或者适用人群。

改规格药品的评价包括药学和临床试验等方面内容。

二、评价内容(一)改规格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改规格药品首先应结合原研药品规格的上市情况,充分论证改规格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必要性。

药品规格的变更应在其使用说明书规定的用量范围内,在适应症相同的情况下,不得改变药品原批准的用法用量或适用人群,其规格一般不得小于单次最小给药剂量,也不得大于单次最大给药剂量。

(二)药学评价以该品种原规格参比制剂(以下简称参比制剂)为对照,系统进行药学对比研究,如生产企业同时拥有已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与参比制剂相同的产品,亦应进行对比研究,并对上述制剂质量的异同与优劣进行评价。

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

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

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百问百答(第2期)仿制药质量与疗效一致性评价办公室2018年4月7日目录参比制剂相关问题 (2)1、问:《已发布参比制剂有关事宜的说明》中(仅限欧美日企业)是对总公司限定还是对持证商限定? (2)2、问:在已公布的参比制剂在指定的上市国(仅限欧美日企业)说明书中存在多个生产商的,如何确定参比制剂? (2)3、问:缓控释制剂的参比制剂如何选择? (2)4、问:为何暂停销售状态的原研进口药品依然被推荐为参比制剂? (2)5、问:原研未进口,但在国外多个国家上市,在参比制剂遴选时的考虑因素有哪些?..3标识使用相关问题 (3)1、问:“通过一致性评价”标识的图样、颜色、字体是否可以进行自行调整? (3)2、问:“通过一致性评价”标识下方的公告号如何印制? (3)一致性评价生物等效性试验备案平台相关问题 (4)1、问:仿制药一致性评价的BE试验/临床有效性试验备案平台(以及新报仿制药BE试验备案平台),在备案先后开展的同一药物的不同试验时,如何备案? (4)参比制剂相关问题1、问:《已发布参比制剂有关事宜的说明》中(仅限欧美日企业)是对总公司限定还是对持证商限定?答:2017年8月18日总局公布的《已发布参比制剂有关事宜的说明》中“仅限欧美日企业”限定的是总公司。

2、问:在已公布的参比制剂在指定的上市国(仅限欧美日企业)说明书中存在多个生产商的,如何确定参比制剂?答:在已公布的参比制剂(仅限欧美日企业)的说明书中存在多个生产商的,说明书中各生产商的产品可视为等同。

3、问:缓控释制剂的参比制剂如何选择?答:缓控释制剂可能涉及不同的释放机理及处方工艺,同一品种可能存在多个参比制剂,一致办在遴选时将仅针对企业已备案或申报的参比制剂,经专家委员会审评通过后发布;若已发布的参比制剂不适合企业产品,企业可再行备案或申报,一致办经调研讨论后,将再次提交专家委员会审核,通过后增补参比制剂。

4、问:为何暂停销售状态的原研进口药品依然被推荐为参比制剂?答:由于原研进口药品与国外上市的原研产品的说明书、处方工艺等可能存在差别,而前者已通过我国药品监管部门审核批准,应优先推荐。

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

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

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什么是仿制药?仿制药又称为“通用药”,是已经上市并且已获得原研药生产商同意的药物,其成分完全与原研药相同、剂型相同、适应症相同以及质量标准相同的药品。

只是品牌、包装、价格、生产企业等有所不同。

仿制药的重要性仿制药的出现,可以大大降低药品的成本,让更多的人受益于药物治疗。

同时也促进了医药市场的竞争,使得原研药生产商在药物研发、生产、销售等各个环节都不断地提高自己的水平。

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在我国,仿制药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都与原研药相同。

仿制药的质量和疗效必须被严格评估和监管,确保其与原研药的临床疗效相同。

评价内容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化学药物研究:对仿制药的化学成分、结构等进行研究,比对原研药。

•生物等效性研究:通过比较仿制药与原研药的药效、药代动力学等指标,确定仿制药是否能够替代原研药,并评估其疗效。

•质量控制研究:对仿制药在生产过程中的每个环节进行评估,确保仿制药与原研药在质量上完全一致。

测试方法对于仿制药的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一般采用以下测试方法:•化学测定法:通过对化学成分进行分析比较,确定仿制药与原研药的成分是否一致。

•药动学测定法:通过对仿制药与原研药的药代动力学进行比较,判断仿制药的药效是否与原研药一致。

•生物等效性测定法:采用“两个临床试验法”(即两组患者采用交叉设计进行对比疗效试验和药代动力学试验)来测试仿制药的疗效是否与原研药一致。

评价结果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完成后,评估结果被认为是“通过”或“未通过”。

如果评估结果为“未通过”,则需要进一步开展研究和改进,使其符合原研药的质量和疗效要求。

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只有严格监管仿制药质量,确保仿制药的疗效与原研药达到一致,才能够让更多的人受益于药物治疗,同时也给医药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带来了更加活跃的动力。

仿制药质量与疗效一致性评价

仿制药质量与疗效一致性评价

仿制药质量与疗效一致性评价仿制药是指在原研药专利期限过后,其他企业生产的与原研药具有相同活性成分、剂型和质量标准,并且相对于原研药具有更低价格的药物。

仿制药的制剂品质与原研药是否一致,成为了公众关心的话题之一、因此,对于仿制药的质量与疗效一致性评价就显得尤为重要。

仿制药的质量与疗效一致性评价是指对生产的仿制药与原研药在质量和疗效上的一致性进行评估的过程。

评价的目的是保证患者在使用仿制药时获得与原研药相同的药物效果,并确保其安全性和有效性。

质量与疗效一致性评价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质量评价和疗效评价。

在质量评价方面,需要对仿制药与原研药的质量标准进行比对,并通过物理性质、化学组成、稳定性等指标进行相应的检测,以确保仿制药的质量与原研药一致。

此外,还需要对仿制药生产工艺进行评估,确保工艺流程与原研药一致,制备的药物符合标准。

在疗效评价方面,需要通过临床试验对仿制药的疗效进行评估,研究患者在使用仿制药后的治疗效果。

临床试验需要遵循一定的科学原则,并按照国家相关的法规和规范进行设计和执行。

临床试验应该包括多中心、双盲、随机对照等要素,以保证其结果的可靠性和可比性。

通过比较仿制药与原研药在治疗效果上的差异,可以评估仿制药的疗效是否与原研药一致。

评价质量与疗效一致性的方法主要包括比较评价和综合评价两种。

比较评价是通过直接比较仿制药与原研药的质量和疗效指标,评估其一致性。

综合评价是基于临床试验和实际使用数据,综合考虑质量和疗效的多个要素,对仿制药进行综合评价。

除了质量和疗效之外,安全性也是评价仿制药的重要指标之一、仿制药在生产过程中,可能存在不同程度的质量问题,可能对患者的健康造成风险。

因此,在质量与疗效一致性评价中,对仿制药的安全性也需要进行评估。

通过监测和回顾患者的不良反应和副作用,对仿制药的安全性进行评估,并与原研药进行比较。

质量与疗效一致性评价的结果对患者和医生选择药物具有重要意义。

如果仿制药与原研药在质量和疗效上没有明显差异,那么患者可以选择使用更经济实惠的仿制药;如果存在差异,那么患者和医生需要谨慎选择,权衡药物的效果和风险。

仿制药质量与疗效一致性评价

仿制药质量与疗效一致性评价

仿制药质量与疗效一致性评价仿制药是指在原创药物专利保护期过期后,其他制药企业根据原始创新药物的已公开批准文档制备销售的药物。

仿制药的出现旨在降低药物的价格,并提高合理使用,使更多的患者能够获得有效的药物治疗。

然而,由于仿制药采用不同的生产工艺和原材料,其质量和疗效与原创药物有一定差异。

因此,针对仿制药的质量与疗效进行一致性评价是非常重要的。

一致性评价是指通过对仿制药与原创药物的药理学、药效学、药代动力学、毒理学等方面的研究比较,评估仿制药与原创药物在安全性和有效性等方面的一致性程度。

一致性评价包括药物的质量一致性评价和药效学一致性评价。

药物的质量一致性评价主要是通过检测和分析仿制药与原创药物在药物成分、纯度、杂质等方面的一致性。

该评价方法主要依靠质量控制技术和质量标准,包括检验、检测和分析等手段进行评价。

例如,检测药物的主要活性成分及其含量、杂质的种类和含量等。

这些数据可以通过药品研究所、药品检查所、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独立机构进行验证和分析,以确保仿制药的质量与原创药物一致。

在药效学一致性评价方面,主要通过临床试验来评估仿制药与原创药物在治疗效果上的一致性。

临床试验要求采用双盲、随机、对照的方法,对患者进行疾病的诊断和治疗,并比较仿制药与原创药物在疗效上的差异。

临床试验主要包括药代动力学研究、药物相互作用研究、安全性与耐受性研究等内容。

通过这些临床试验,可以评估仿制药与原创药物在治疗效果上的一致性。

在一致性评价的基础上,仿制药的质量和疗效需要得到监管部门的严格监管和审核。

监管部门应建立和完善仿制药的生产、销售和使用的监管制度,确保仿制药的质量与疗效符合标准要求。

监管部门还应加强对仿制药生产企业的审批和监督,确保其生产的仿制药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并对其进行定期检查和抽样检验。

另外,监管部门还应加强对仿制药的不良事件监测和风险评估,保障患者的用药安全。

综上所述,仿制药的质量与疗效一致性评价非常重要。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研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研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研制现场核查指导原则等4个指导原则的通告【法规类别】药品管理【发文字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7年第77号【发布部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日期】2017.05.16【实施日期】2017.05.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研制现场核查指导原则等4个指导原则的通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7年第77号)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意见》(国办发〔2016〕8号)、《关于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意见〉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6年第106号)的有关要求,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制定了《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研究现场核查指导原则》《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生产现场检查指导原则》《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临床试验数据核查指导原则》《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有因检查指导原则》,现予发布。

特此通告。

附件:1.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研制现场核查指导原则2.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生产现场检查指导原则3.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临床试验数据核查指导原则4.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有因检查指导原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7年5月16日附件1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研制现场核查指导原则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意见》(国办发〔2016〕8号),进一步规范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以下简称一致性评价)申请的研制现场核查要求,保证药品检查质量,制定本指导原则。

一、目的一致性评价研制现场核查主要是对药学研究情况(包括处方与工艺研究、样品试制、体外评价等)进行实地确证,对原始记录进行审查,确认申报资料真实性、一致性和数据可靠性,以及研制过程合规性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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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关于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2017年第100号)颁布时间:20170825为做好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以下简称一致性评价),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一、为便于企业选择参比制剂,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将把《关于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意见〉有关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106号)所附289个品种的原研企业药品列出清单并向社会公布,供企业选择参比制剂时参考。

清单分为已在中国境内上市和未在中国境内上市两类。

建议企业按以下顺序选择其一作为参比制剂备案:(一)原研药品:进口原研药品、经审核确定的原研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上市的药品、未进口原研药品;(二)在原研企业停止生产的情况下,可选择美国、日本或欧盟获准上市并获得参比制剂地位的药品。

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已公布的参比制剂,建议企业按照公布的参比制剂开展研究,未备案的无需再备案;对已公布的参比制剂存疑的,可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审评中心提出异议并说明理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召开专家咨询委员会会议公开审议,并公开审议结果。

二、企业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备案的参比制剂全部向社会公开。

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未公布参比制剂的品种,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专家咨询委员会讨论后区别情况提出如下指导性意见:(一)可以确认符合参比制剂条件的;(二)存疑的;(三)明显不符合条件的。

对于(二)(三)两种情况是否继续进行研究或重新选择参比制剂,由企业自主决定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企业自行从境外采购的参比制剂产品,在提交一致性评价资料时需提供购买凭证、产品包装及说明书等材料,或以其他适当方法证明所用参比制剂是标明企业的产品。

企业发现所使用的参比制剂产品为假冒产品的,应终止正在进行的研究工作,已申报的,应及时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审评中心报告并撤回一致性评价申请,视情况免于责任;监管部门发现企业使用的参比制剂产品为假冒产品的,应及时通报相关企业,终止审评审批;已批准上市的要撤销批准文件并向社会公开信息,责成企业作出解释并根据情况立案调查。

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13号),对生物等效性试验机构实行备案制管理。

一致性评价中的生物等效性试验可以在现有经认定的临床试验机构进行,也可以在其他具备条件的机构进行。

生物等效性试验发起方可以聘请具备评估能力的第三方按《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要求对开展生物等效性试验的机构进行评估。

五、生物等效性试验开始之前,申请人须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药物临床试验信息平台的公告》的要求将开展试验的项目、临床试验机构、样本分析机构、参比制剂等信息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审评中心药物临床试验登记与信息公示平台登记。

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加强对临床试验机构的日常监管,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

六、对符合《人体生物等效性试验豁免指导原则》的品种,以及不适合开展人体内研究的品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区别情况,分批公布具体品种目录;企业也可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提出豁免申请并说明理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经论证后,决定是否同意豁免。

七、原研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上市的品种,按照以下情况区分:属于上市后未发生较大变更的,或上市后发生较大变更但经审评并不影响质量和疗效的,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审核和核查后,列入参比制剂目录。

属于上市后发生重大变更并与原产国相同产品质量疗效存在差异的,由企业在本公告发布30日内报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审评中心,并在其网站发布声明,说明存在的差异及原因,并按照要求开展一致性评价。

八、对上市前按照与原研药品质量和疗效一致性原则申报和审评的品种,申请人应评估是否满足现行一致性评价技术指导原则要求。

经评估达到要求的,申请人可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提出免于参加一致性评价的申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将按照现行一致性评价技术要求,对原注册申报资料审评,重点审核其真实性和完整性。

经审评达不到要求的,申请人应当按要求进行一致性评价。

审评通过的,视同通过一致性评价。

对正在审评中的按照原化学药品注册分类受理的仿制药注册申请,申请人可评估是否满足现行一致性评价技术指导原则要求。

经评估达到要求的,申请人可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审评中心提出按与原研药质量和疗效一致的标准审评的申请。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审评通过的,视同通过一致性评价。

九、支持中国境内企业生产的在欧盟、美国或日本批准上市的药品在中国上市。

(一)在欧盟、美国或日本批准上市的仿制药已在中国上市并采用同一生产线同一处方工艺生产的,申请人需提交境外上市申报的生物等效性研究、药学研究数据等技术资料,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审评通过后,视同通过一致性评价。

(二)在欧盟、美国或日本批准上市的仿制药已在中国上市但采用不同生产线或处方工艺不一致的,企业需按一致性评价的要求,以境外上市申报的处方工艺和生物等效性研究、药学研究数据等技术资料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递交变更申请,审评通过后,批准变更处方工艺,视同通过一致性评价。

(三)在欧盟、美国或日本上市但未在中国境内上市的,经临床研究证实无种族差异的,可使用境外上市申报的生物等效性研究、药学研究数据等技术资料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提出上市申请;可能存在种族差异的,应开展相应的临床试验。

审评通过的视同通过一致性评价。

(四)上述技术资料,应是用于向欧盟、美国或日本监管部门申请上市的完整研究数据,包括药学研究数据、生物等效性试验资料等,应符合中国现行技术指导原则要求并需接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现场检查。

对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资料、样品或者以其他欺骗手段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撤销批准证明文件。

上款所述药品包括其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以在境外设立或收购的控股附属企业名义上市的情形。

在境外设立的由中国公民投资或参股、控股的企业,其在境外生产的药品仍按进口药品申请上市许可。

十、企业报送一致性评价申请时,由申请人所属技术部门或委托药品检验机构、第三方机构等出具样品复核检验报告,作为申报资料之一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将在相关网站公布具备药品质量复核能力的机构名单。

十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审评中心设立合规办公室,协调有因检查、抽检以及审评等相关环节,提高检查、检验和审评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保证检查员和审评员按同一标准对申请一致性评价药物进行检查和审评。

审评、检查、检验需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有关规定进行,并记入药品相关档案。

审评、核查、检验工作人员需对相关结论负责。

十二、申请人需对所报申报资料及相关数据可靠性承担法律责任。

药品审评过程中发现申报资料存在真实性问题的,不予批准,并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稽查局会同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依法立案调查,撤销原药品批准文号,追究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

申报资料存在完整性问题的,不予批准,申请人可完善后重新申报。

十三、自公告发布后第十个工作日起,一致性评价申请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行政事项受理服务和投诉举报中心负责受理或接收。

(一)属于改变处方工艺的仿制药(包括进口仿制药),应参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8号)的有关要求,提出补充申请,在申请表特别申明事项中注明“一致性评价申请,处方工艺有变更”。

国产仿制药申报资料应符合《关于发布化学药品仿制药口服固体制剂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申报资料要求(试行)的通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6年第120号)资料要求。

进口仿制药可按照2016年第120号通告要求提交申报资料;也可以按照国际人用药品注册技术协调会议(ICH)规定的通用技术文件(CTD)境外全套技术资料,以及2016年第120号通告要求的“概要”及“体外评价”部分提交申报资料。

(二)属于未改变处方工艺的一致性评价申请,应填写药品补充申请表,在申请表特别申明事项中注明“一致性评价申请,处方工艺未变更”。

申报资料应符合本条第(一)项或有关通告、公告的要求。

(三)属于在欧盟、美国或日本批准上市的中国境内生产的仿制药已在中国上市并拟采用与境外上市药品同一生产线同一处方工艺生产的,应填写药品补充申请表,在申请表特别申明事项中注明“共线生产一致性评价申请,生产线处方工艺有变更”或“共线生产一致性评价申请,生产线处方工艺未变更”。

申报资料应符合本公告第九条和本条第(一)项的相关要求。

原料药、辅料和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无法提供合法来源证明文件的,其所用原料药、辅料和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生产企业应提交所用原料药、辅料和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已在欧盟、美国或日本合法使用的声明(或由制剂企业代为提交),及不能提供相关技术文档原因的说明。

制剂生产企业应当报送有关研究资料。

有关说明将与一致性评价结论一并公开。

(四)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行政事项受理服务和投诉举报中心签收资料5日内,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由行政事项受理服务和投诉举报中心出具受理通知书(处方工艺有变更的)或接收通知书(处方工艺未变更的);不符合要求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处方工艺有变更的)或不予接收通知书(处方工艺未变更的),并说明理由;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补正通知书。

十四、受理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审评中心对企业申报资料进行立卷审查。

符合要求的,于45日内完成立卷;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予批准,并说明理由。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审评中心根据立卷审查情况提出有因检查和抽检的需求,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统一组织进行对研制现场、生产现场或临床试验数据的有因检查或抽样。

需要检验的,指定有关检验机构。

有因检查工作一般在立卷审查结束后60日内完成。

十五、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审评中心汇总有因检查和样品检验的情况,提出是否通过一致性评价的综合审评意见。

审评工作一般应当在受理后120日内完成。

经审评认为需申请人补充资料的,申请人应在4个月内一次性完成补充资料。

发补时限不计入审评时限。

综合审评通过的,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审评中心核发批准证明文件,发布公告,收录入《中国上市药品目录集》,允许其使用“通过一致性评价”标识(见附件),享有通过一致性评价的相关政策。

十六、“通过一致性评价”标识是用于通过或视同通过一致性评价药品的药品标签、说明书的标识。

通过及视同通过一致性评价的药品,自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核发批准证明文件之日起,可在药品标签、说明书中使用“通过一致性评价”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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