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创股份: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考核管理办法(2010年8月) 2010-08-26
股份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股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XXXXX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建立和完善对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激励与约束机制,调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发挥薪酬对高级管理人员为实现公司战略目标.实现公司持续发展的激励作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董事会薪酬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营销总监.总工程师.总经理助理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作为确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的依据,遵循以下原则:(一)体现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的原则,同时与外部薪酬水平相符;(二)体现责权利对等的原则,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承担责任大小相符;(三)体现公司长远利益的原则,薪酬与公司经营业务增长.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四)体现激励与约束并重.奖罚对等的原则,薪酬发放与绩效考核挂钩.与奖惩挂钩。
第二章薪酬管理机构第四条公司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是负责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考核并确定薪酬的管理机构。
董事会薪酬委员会依据《董事会薪酬委员会议事规则》行使对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职责。
第五条董事会授权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根据绩效考核情况确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年薪总额。
第六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薪酬委员会负责拟定,报董事会批准。
第三章薪酬发放和管理第七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实行年薪制,其年度薪酬由基本薪酬和绩效薪酬两部分构成。
基本薪酬结合行业薪酬水平.岗位职责和履职情况,按月支付。
绩效薪酬在会计年度结束之后,根据公司经营业绩与个人绩效情况经董事会薪酬委员会考核后按年发放。
第八条公司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根据董事会审定的年度经营计划,组织.实施对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经营绩效的考核工作,并对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九条公司发放的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均为税前金额。
威创股份: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股权激励事宜法律意见书 2011-02-25

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威创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事宜法律意见书致:广东威创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部分引言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广东威创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威创股份”)的委托,为威创股份本次实施股权激励计划事宜(以下简称“股权激励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 (以下简称“《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1号》(以下简称“《备忘录l号》”)、《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2号》(以下简称“《备忘录2号》”)和《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3号》(以下简称“《备忘录3号》”)等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股权激励事宜所涉及的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如下声明: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所及签字律师均不持有威创股份的股份,与威创股份之间亦不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关系。
本所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的事实以及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对于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威创股份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而做出合理判断。
本所得到威创股份书面保证和承诺:威创股份向本所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要的全部事实的文件,所有文件真实、完整,没有任何虚假、隐瞒、遗漏或误导,所有文件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内容一致,所有文件上的印章与签名都是真实的。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股权激励事宜依法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股权激励事宜作任何形式的担保。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股权激励事宜以及相关法律事项的合法和合规性发表意见,不对股权激励事宜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股权激励事宜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国企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考核制度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考核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同时,也为了健全公司薪酬与考核管理体系,进一步明确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的薪酬与考核等事宜,促进企业健康、连续、稳定进展,公司董事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适用对象:(一)在公司担任董事及监事的人员:(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
第三条公司董监高人员薪酬及绩效考核原则:(一)薪酬标准公开、公正、透亮的原则;(二)薪酬与年度绩效考核相匹配的原则;(三)薪酬与公司实际经营状况相结合的原则;(四)薪酬与权、责、利相结合的原则;(五)薪酬收入坚持"有奖有罚,奖罚对等”的原则;(六)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公司相关薪酬考核机构可依据以下状况对董监高人员的薪酬作相应调整,调整的依据包括:(一)同行业薪酬水平;(二)所在地区薪酬水平;(三)通货膨胀水平;(四)公司实际经营状况;(五)组织架构调整、职位、职责变化。
第五条本制度所指的年度薪酬是指公司高管人员支付个人所得税前取得的收入。
第二章薪酬与考核的确定权限第六条董事的薪酬与考核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方案,由股东大会确定;监事的薪酬与考核由监事会提出方案,由股东大会确定;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与考核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方案,由董事会确定。
第七条公司人力资源部为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董监高人员的薪酬结构及发放方式第八条董监高人员的薪酬结构由固定工资与绩效奖金两部分构成,董监高人员的薪酬依据公司实际状况,结合市场薪资水平确定。
第九条固定工资的核定原则及发放董监高人员的固定工资依据个人所承担的工作职责、个人综合能力素养及市场薪酬调查数据等因素综合确定。
每年可依据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固定工资按月发放。
国创高新: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制度(2010年4月)

湖北国创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湖北国创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业绩考核与评价体系,制订科学、有效的薪酬管理制度,实施公司的人才开发与利用战略,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湖北国创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它有关规定,特决定设立湖北国创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并制订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本工作制度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三条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和本工作制度规定的职责范围履行职责,独立工作,不受公司其他部门干涉。
第二章人员构成第四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1/2 以上委员须为公司独立董事。
第五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1/3 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七条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当委员会主任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委员会主任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委员会主任职责。
第八条委员会委员全部为公司董事,其在委员会的任职期限与其董事任职期限相同,连选可以连任。
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工作制度规定不得任职的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期间如有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
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规则增补新的委员。
第九条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增补新的委员人选。
在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委员会暂停行使本工作制度规定的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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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汇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市汇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特制定本薪酬管理制度。
第二条适用本制度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等。
第三条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平原则,体现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的原则,同时与外部薪酬水平相符;(二)责、权、利统一原则,体现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履行责任义务大小相符;(三)长远发展原则,体现薪酬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四)激励约束并重原则,体现薪酬发放与考核、与奖惩挂钩、与激励机制挂钩。
第二章高级管理人员的年薪构成第四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由基本年薪、绩效奖金两部分组成。
(一)基本年薪主要考虑职位、责任、能力、市场薪资行情等因素确定,按月发放。
(二)绩效奖金以年度经营目标为考核基础,根据高级管理人员完成年度工作目标情况核定个人奖金。
绩效奖励在次年发放。
第五条总经理的薪酬(一)总经理基本年薪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公司具体情况提出调整意见,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二)总经理绩效奖金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对其年度绩效考核结果提出建议, 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总经理绩效奖金=(净利润×比例系数) ×公司净利润计划完成率×绩效考核系数。
第六条其他高管人员的薪酬(一)基本年薪由公司总经理根据本办法,结合公司当年经营状况,提出其他高管人员的基本年薪水平调整意见,报送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进行评定,经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二)其他高管人员绩效奖金由公司总经理根据其年度绩效考核结果,提出绩效奖金分配方案,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评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中联电气: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考核和薪酬管理办法(2010年3月)

江苏中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考核和薪酬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办法的宗旨和根据】为了进一步提升公司法人治理水平,增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忠实和勤勉意识,完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评价和激励约束机制,最大限度地调动和发挥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保证公司各项经济指标的完成,促进公司的长远发展,更好地维护公司和广大股东的利益,在充分考虑公司的实际情况以及公司所在区域和行业特点的基础上,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江苏中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考核和薪酬管理工作。
第三条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构成】(1)独立董事;(2)外部非独立董事及监事;(3)在公司内部担任其他职务的内部董事及监事(包括董事长及监事会主席,下同);(4)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本办法所称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和财务总监。
第四条 【绩效考核和薪酬管理的基本原则】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考核和薪酬管理应当坚持下列原则:(一)守法遵制原则。
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考核和薪酬管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二)差别原则。
考核结果应当能够如实反映被考核者的工作业绩和德才表现, 不搞平均主义;(三)反馈原则。
考核结果应当反馈给被考核者,以便于被考核者准确认识所作出的业绩和所存在的不足;(四)责权利对等原则。
绩效考核结果与薪酬分配相结合,激励与惩罚相结合, 以便于调动被考核者积极性。
第五条 【绩效考核的方式】独立董事:外埠独立董事每年6万元(含交通及差旅津贴1万元), 本地独立董事每年5万元。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由基本年薪和奖励年薪构成,基本年薪作为保障因素按月发放,奖励年薪作为激励因素根据年度或任期届满的考核结果,按年度或任期届满发放。
第六条 【绩效考核的基本机制】董事长及监事会主席的年度绩效考核由董事会授权公司薪酬委员会负责。
公司高管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由董事会授权公司薪酬委员会负责。
骅威股份:经理工作细则(2010年11月) 2010-12-01

广东骅威玩具工艺股份有限公司经理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明确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利,规范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工作行为,保证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承担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
第三条国家公务员、公司的监事不得兼任公司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董事可受聘兼任经理、副经理,但兼任经理、副经理的董事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二章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第五条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二)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各种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三)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工作经历,精通本行,熟悉多种行业的生产经营业务和掌握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
诚信勤勉,廉洁奉公,民主公道;(四)有较强的使命感和积极开拓的进取精神。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三)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四)担任因违法而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六)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员;(七)董事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三章经理办公会议第七条经理议事实行会议制。
第八条经理会议分为定期例会和临时会议。
第九条公司经理定期例会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参加人员为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认为必要时,可扩大到生产、经营、管理等各部门人员。
威创股份: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2010年3月) 2010-03-26

广东威创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经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广东威创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内幕信息管理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为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督、管理、登记、披露及备案的日常工作部门。
董事会秘书统一负责公司对监管机构、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和服务工作。
第三条 未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拟披露信息的内容。
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审核同意,并经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备案后,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子(分)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披露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七)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十七)对外提供重大担保或公司债务担保发生重大变更;(十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十九)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二十一)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公司增资的计划;(二十二)公司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二十三)公司对外并购计划的相关方案;(二十四)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二十五)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二十六)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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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威创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考核管理办法
(经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威创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薪酬分配管理,建立健全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参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
第三条 确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年度薪酬的原则是:
1、坚持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
2、实行收入水平与公司效益及经营目标挂钩的原则;
3、薪酬与公司长远利益相结合的原则,确保主营业务增长,防止短期行为,促进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
4、薪酬标准以公开、公正、透明为原则,以经营规模、业绩目标、岗位责任、工作能力等为依据,参照目前的实际收入水平确定,既要有利于强化激励和约束,又要符合企业的实际情况。
第四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年度薪酬由基本薪酬和绩效考核薪酬组成。
其中,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薪酬依据其与公司签订的《劳动(聘任)合同》及公司相关规定执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考核薪酬依据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绩效薪酬考核方案的制订,组织、实施对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并对薪酬与考核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公司人力资源部依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确定的高级管理人员年度绩效考核结果负责绩效薪酬的具体发放。
第三章绩效考核方法
第六条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考核指标根据公司的年度经营目标,结合高级管理人员对应的岗位职责来确定。
其中主要包含:年度业绩经营目标和岗位相关的年度重点工作目标。
绩效考核评价分数=∑指标项分数×权重。
第七条绩效年薪的确定
绩效年薪=绩效年薪基数×公司绩效系数×个人绩效系数。
1、绩效年薪基数
根据职位的不同,高级管理人员绩效年薪基数占其标准年度总收入的30%-50%。
2、公司绩效系数
与经营业绩目标的达成率相关,公司绩效系数=经营指标1达成率X 权重1+经营指标2达成率X权重2+……
如各指标的达成率超过100%,按100%计算。
3、个人绩效系数
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绩效评价结果以SABC的等级方式体现,对应的个人绩效系数如下:
绩效等级S A+A B C
优秀优良良好及格待改进个人绩效系数 2.0 1.510.80
第八条绩效考核期间内,如遇国家法规政策调整、不可抗力因素或其他特别重大事件,对考核事项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董事会与高级管理人员达成一致后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调整考核期间的考核指标或调整经营目标责任书的相关内容。
第九条绩效考核程序:
1、考核期间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向公司总经理提交述职报告,对考核期间个人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自我评价;总经理应在收到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对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年度绩效完成情况进行初步考评,并提交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考核期间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公司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应向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交述职报告,对考核期内个人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自我评价;
3、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收到高级管理人员提交的述职报告以及初步考评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应依据经内部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数据,对照本办法,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年度绩效评价;如内部审计的财务报表数据与外部审计机构最终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存在差异的,公司将依据外部审计机构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进行调整。
4、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完成对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绩效考评后,公司人力资源部应在5个工作日内按其结果计算高级管理人员对应的年度绩效考核薪酬,并进行一次性发放。
第十条任何高级管理人员都不得参与其自身绩效考核与薪酬决定的过程。
第十一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绩效考核期间结束前离职的,其绩效考核薪酬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年度绩效考核时,视具体情况审议决定。
第十二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未经董事会授权进行关联交易,不得编制虚假财务报表,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和董事会决议。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或有重大决策失误、重大安全与质量责任事故、严重环境污染事故等事件发生,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造成公司损失的,应消除不良影响,并赔偿因此给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三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年度薪酬为税前收入,应依法交纳个人所得税。
第十四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本办法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相抵触时,董事会应立即对本办法进行修订。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广东威创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