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
浙江省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和用地预审论证报告编制技术指南

浙江省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和用地预审论证报告编制技术指南一、引言随着浙江省经济快速发展,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和用地预审成为重要的环节。
为了规范和提高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和用地预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特制定本技术指南。
本指南旨在帮助相关工作人员编制规范、科学的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和用地预审报告,为浙江省的建设项目提供有力的支持。
二、编制原则1.科学性原则:报告编制需要基于科学的理论和方法,充分考虑项目规划选址和用地预审对环境和人民生活等方面的影响。
2.合法性原则:报告编制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3.公开透明原则:报告编制要求公开透明,提供足够的信息,让公众和相关利益方能够了解项目的影响和意义。
4.准确性原则:报告中的数据和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切忌虚假和误导。
5.相容性原则:报告编制需要与其他相关规划文件相统一,确保整体规划的一致性。
三、报告的组成部分1.项目背景与目标:说明项目的背景、目标,以及项目选址和规划的意义和目的。
2.规划选址的依据:详细介绍项目选址的依据和原则,包括区域规划、城市规划、用地规划等相关文件的要求和指标。
3.选址范围和分析:详细说明选址范围,分析选址的利弊,包括对环境、交通、地质等方面的影响分析。
4.选址方案比选:对可行的选址方案进行比选,包括综合评价,选择对环境影响小、交通便利、资源利用高效的最佳选址方案。
5.用地预审的依据与指标:介绍用地预审的依据和指标,包括国家和省级标准要求,分析用地的可行性。
6.用地预审的范围和内容:详细说明用地预审的范围,包括土地资源、用地条件等要素,分析用地的合理性。
7.用地预审的评价及建议:对用地预审进行评价,提出是否通过预审和有关的建议。
8.附录:包括相关的统计数据、调查报告、地图资料等。
四、报告编制的要求1.逻辑清晰:编制的报告要有明确的结构和逻辑顺序,方便读者阅读和理解。
2.语言简练:使用简洁明了的语言,避免使用过多的行业术语和复杂的句子。
3.数据准确:报告中的数据和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可通过多种方法进行核实。
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7.07.05•【字号】浙建法[2007]71号•【施行日期】2007.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建法〔2007〕71号)各市、县(市、区)建委(建设局)、规划局:为加强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风景名胜区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工作的通知》、《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制定了《浙江省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试行)》。
该办法已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七月五日浙江省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风景名胜区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工作的通知》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各类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申请建设项目选址,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选址进行规划许可,应遵守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选址原则]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的原则,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4.02.08
•【字号】浙建[2014]2号
•【施行日期】2014.02.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浙建〔2014〕2号)
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业主管部门,公积金管理中心,城管(综合)执法局:
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7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关行政许可规定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浙府法发〔2013〕26号)要求,我厅对2014年1月31日以前制定的219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194件,修改后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8件,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17件。
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修改后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3.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2月8日附件1
附件2
附件3。
建设部关于《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建规字第533号

建设部关于《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正文:---------------------------------------------------------------------------------------------------------------------------------------------------- 建设部关于《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1992年8月17日建设部建规字第533号发布)浙江省城乡建设厅:你厅浙建规(1992)129号文《关于要求明确<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并征求国家计委的意见,函复如下:一、由地区行署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其选址意见书,除地方法规规定由地区行署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外,应当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由地区行署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前,应当先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
二、省、自治区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级其他主管部门依法审批的建设项目,其选址意见书应当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由省、自治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前,应当先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
三、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和国家审批的大中型和限额以上的建设项目,除地方法规规定需要由地区行署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的外;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其中国家审批的大中型和限额以上的建设项目,还需要报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四、地级市人民政府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选址意见书前,应当征求建设项目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全面推行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和用地预审合并办理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全面推行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和用地预审合并办理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一、制定背景《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全面推行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和用地预审合并办理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的制定主要基于三方面的背景:一是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设立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自然生态监管机构;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
机构改革后,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管理职责整合至自然资源部门,由自然资源部门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
原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原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用地预审意见,由自然资源部门统一管理。
二是3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明确指出“合并审批事项,对由同一部门实施的管理内容相近或者属于同一办理阶段的多个审批事项,整合为一个审批事项”。
三是浙江省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二次会议要求“将‘最多跑一次’改革进行到底,梳理归集‘一件事’”。
今年省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要“深化企业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探索用地预审和规划许可审批制度改革”。
规划选址和用地预审是建设项目空间准入阶段内容相近的两个审批事项。
通过合并办理有利于提升自然资源部门空间治理能力;有利于减少原有的机制性障碍,降低管理成本,提高管理效率;有利于促进空间资源的优化高效配置。
可以说,规划选址和用地预审合并办理既是站位所在、使命所系,也是现实所需、群众所盼。
二、主要依据《实施意见》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8号令)、《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16号)、《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重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通知》(自然资规〔2018〕3号)、《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的通知》(浙土资规〔2018〕13号)和《浙江省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管理办法》(浙建〔2018〕6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文件制定。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4件规章的决定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4件规章的决定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6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4件规章的决定》已经省人民政府第9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 长 袁家军2018年1月22日 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4件规章作如下修改:一、对《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作出修改(一)在第一条中的“提高投资效益”后增加“加强政府投资事中事后监管”。
(二)将第二条修改为:“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利用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安排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三)将第四条第三款修改为:“审计部门依法独立履行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竣工财务决算审计监督职责。
”删去第四款中的“监察”,在“国有资产”后增加“人防”。
(四)第五条第一项“城乡公用设施”后增加“人防工程”。
将第三项中的“欠发达”修改为“加快发展”。
增加一项作为第六项:“(六)电子政务和信息化类项目。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前款所列项目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按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
”(五)将第十二条中的“500万元”修改为“2000万元”。
(六)删去第十三条、第十七条中的“符合资质的”。
(七)第十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债务率超警戒线的设区市、县(市、区)预警名单由省财政部门每年下达至相关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并抄送省投资综合管理部门。
对债务率超警戒线的设区市、县(市、区),其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对政府投资项—3—目不得审批项目建议书;因危房改造、地质灾害防治等特殊情况确需审批项目建议书的,应当报经省投资综合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批准。
对债务率未超警戒线的设区市、县(市、区),其政府投资项目涉及举债的,应当由财政部门对债务风险进行评估。
”(八)删去第十五条第一款中的“环保部门应当提出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意见”。
浙江省商业、住宅、办公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

浙江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浙土资发[2003)93号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试行)的通知各市、县(市、区)计委(计划局)、国土资源局:为进一步加强建设用地供应管理,全面提高我省土地集约利用水平,决定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试行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
现将《浙江省工业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试行)、《浙江省商业、住宅、办公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试行)、《浙江省加油站、油库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试行)、《浙江省监狱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试行)和《浙江省高尔夫球场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试行)等五个规范文本印发给你们,各地在项目审批、用地供应和监督检查等工作中要严格按照相关指标规定执行。
在试行过程中,如遇到具体问题或有什么建议请及时与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省国土资源厅联系。
附件:1、《浙江省工业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试行)2、《浙江省商业、住宅、办公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试行)3、《浙江省加油站、油库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试行)4、《浙江省监狱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试行)5、《浙江省高尔夫球场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试行)《浙江省商业、住宅、办公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试行)一、总则第1.1条为了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提高土地利用率,加强对建设用地的科学管理,适应城镇商业、住宅、办公项目建设用地的需要,制定本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
第1.2条本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适用于商业、住宅、办公等新建工程项目。
第1.3条本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是编制和审批商业、住宅、办公用地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项目建设用地规模的依据,是编审初步设计、核定和审批建设项目用地的标准。
第1.4条本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以容积率指标表述,商业、住宅、办公用地项目建设必须符合指标标准。
第1.5条本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文本为试行文本。
二、基本规定第2.1条商业、住宅、办公用地项目的建设,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综合考虑各种技术经济条件,确定经济合理的建设用地规模。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建设项目用地管理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建设项目用地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9.26•【字号】浙政发〔2007〕53号•【施行日期】2007.09.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建设项目用地管理的通知浙政发〔2007〕53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强重点建设项目用地管理,确保重点项目依法依规建设,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36号)等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切实提高对依法做好重点建设项目用地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近年来,我省重点建设项目用地管理工作总体良好,推进了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
但是,在实际工作中也不同程度存在重点建设项目选址随意性大、土地利用粗放浪费、征地补偿不到位,甚至边批边建、未批先建、损害农民合法权益等问题,影响了我省正常的土地管理秩序。
重点建设项目事关国计民生和发展全局,加强重点建设项目用地管理,有利于推动全省经济结构调整和优化,有利于推进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是保障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举措。
各级政府、各部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法治浙江”的高度,认真贯彻执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切实加强重点建设项目用地管理,确保重点项目建设规范有序推进。
二、切实加强重点建设项目用地管理(一)加强重点建设项目的立项管理。
建设项目主管部门要加强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审查,城乡规划部门要加强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管理。
项目选址、用地规模要充分论证,切实推进节约集约用地,严格保护耕地。
严格执行行业用地标准,原则上执行下限标准,从源头上控制重点建设项目的用地规模,尽量不占用或少占用基本农田(标准农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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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时间】2011/04/01【颁发文号】浙建规〔2011〕31号
浙江省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需要进行规划选址的建设项目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批准、核准或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批准、核准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其他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第四条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工作应当符合城乡规划,遵循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的原则,促进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防止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第五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对建设项目选址进行审查,对符合要求的,核发选址意见书。
第六条选址意见书实行分级核发制度。
下列建设项目由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一)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
(二)省政府确定的重大建设项目(详见附件);
(三)跨设区市的建设项目;
(四)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项目、省级风景名胜区内的重大建设项目(包括缆车、索道,公路,大型文化设施、体育设施、游乐设施,宾馆酒店,设置风景名胜区徽志的标志性建筑等)、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包含国家级和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内必须异地迁移保护的历史建筑的建设项目。
其它由省级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和跨县级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
本条第二、三款规定以外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书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
第七条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下放权限给计划单列市投资主管部门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由计划单列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但第六条第二款第(三)、(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除外。
第八条由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各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逐级提出审查意见。
第九条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包含建设单位、项目性质、建设规模、选址意向等内容的选址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需要批准、核准的证明文件;
(三)建设项目依据的城乡规划的相关图件(包含建设项目在总体规划上的位置图、建设项目在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者专项规划上的位置图、标明拟选址位置的地形图及拟建方案);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对城乡空间布局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选址论证报告。
建设项目选址论证报告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编制。
编制选址论证报告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技术规定。
第十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选址论证报告组织专家论证。
专家论证意见作为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参考。
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可以委托设区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开展选址论证报告的专家论证工作。
第十一条建设项目选址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前,应当在政府门户网站和建设项目现场等场所进行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十日。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核发选址意见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许可内容在政府门户网站和建设项目现场等场所向社会公布。
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可以委托建设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建设项目现场进行公告、公布。
第十二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进行选址审查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应当先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取得选址意见书后一年内未取得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文件,可以在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原核发机关申请办理延续手续。
申请延续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每次延续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逾期未申请延续或者延续申请未获批准的,选址意见书失效。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二〇一一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浙江省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试行)》(浙建法〔2007〕71号)同时废止。
附件:由省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的省级重大建设项目
附件:
由省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的省级重大建设项目
一、水利
需要省政府协调的省管河流、涉及跨设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
省级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100万立方米及以上水库、百年一遇及以上海塘、300公顷及以上的滩涂围垦项目。
二、能源
省级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电源项目、220kv及以上输变电项目。
省级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天然气、液化石油气接受、存储设施(不含油气田、炼油厂的配套项目)、输油输气管网及接受存储设施。
三、交通运输
省级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铁路、公路、内河航道上500吨级及以上码头和通航建构筑物项目、1万吨级及以上海运港口码头、机场新建飞行区。
省级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跨大江大河的独立公路桥梁、隧道项目。
四、制造业
省级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炼油、化工、纸浆项目和有冶炼的钢铁项目。
五、城市市政公用
省级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轨道交通、供水、污水处理、桥梁和隧道项目。
省级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垃圾焚烧、垃圾填埋、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和放射性废物处置项目。
六、其他
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行政中心迁建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