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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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2008)

湖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2008)

湖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2008)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8.12.31•【字号】湘建设[2008]464号•【施行日期】2009.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湖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湘建设〔2008〕464号)各市州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管理,更好的适应“两型社会”建设新要求,根据《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湖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对原《湖南省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现将《湖南省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管理办法(修订)》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建设厅二OO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湖南省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管理办法(修订)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管理,规范审批程序,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及其相关活动的部门和单位,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初步设计是指有关单位和工程技术人员,在建设工程经有关部门批准可行性研究或核准备案后,从技术和经济上,对建设工程进行通盘设计和考虑,做出基本技术决定,初步确定大型材料、工艺设备和总的建设费用,做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基本建设活动过程。

第四条初步设计审批实行分级管理。

除国家规定的交通、水利、民航、铁道等专业工程外,国家和省批准立项或核准备案的建设工程,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市州、县市有关部门批准立项或核准备案的建设工程,由相应的市州、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其中大型建设工程项目,须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初步设计审批必须具备的条件:(一)有关职能部门批准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核准备案文件、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条件和气象、水文、工程地质等基础资料,以及征地红线、资金来源证明等;(二)初步设计文件;(三)承担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具有与工程建设规模相应的勘察设计资质证书;(四)按规定进行了工程勘察设计招投标的文件;(五)对超出国家现行规范、规程所规定的适用高度和适用结构类型的高层建筑工程,以及体型特别不规则的高层建筑工程,按有关规定要求进行了超限高层抗震专项审查;(六)对工艺复杂的有特殊要求的项目,还需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提供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环境影响报告书、水土保持方案、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等相关批复文件。

湖南省代建项目管理操作规范(试行)

湖南省代建项目管理操作规范(试行)

附件:湖南省代建项目管理操作规范(试行)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目录总则与术语 (2)第一章项目代建前期工作 (6)第二章招标采购与合同管理 (18)第三章勘察设计咨询管理 (33)第四章项目投资管理 (39)第五章施工管理 (45)第六章实体移交管理和后续服务 (60)总则与术语0.1 总则0.1.1性质用途为规范政府投资代建制项目管理行为,提升代建制项目管理标准化、专业化、精细化、系统化水平,引导全省代建行业转型升级和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湖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41号)、《关于印发<湖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监管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湘发改代建[2015]1091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代建制项目管理需求和实际经验,制定本规范。

0.1.2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湖南省境内非经营性政府投资代建制和自愿纳入政府统一监管的非政府投资房建、市政类代建项目管理工作。

其他领域的代建项目管理可参照执行。

0.1.3适用规则0.1.3.1 本规范的工作依据,如相关政策变化,以国家、省最新的政策文件为准。

0.1.3.2 代建单位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结合本企业特点和需要,制定实行本企业代建服务的工作规程。

0.2 术语和定义0.2.1代建制依法通过招标方式,选择专业化的管理单位(即代建单位)负责投资项目的实施,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工期和保证施工安全,项目竣工验收后移交使用单位的制度。

0.2.2代建单位具有相应专业资质(施工总承包一级、工程设计甲级、工程监理甲级、工程咨询甲级、房地产开发一级资质中的一项或者多项资质),经湖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名录库备案,按照代建合同约定具体承担代建项目组织管理工作的服务机构。

0.2.3使用单位代建项目完成后的使用或运营管理单位。

0.2.4代建项目管理团队代建单位按照投标承诺,组建并代表代建单位实施和管理项目代建具体工作任务的团队。

湖南省城市规划编制审批管理办法

湖南省城市规划编制审批管理办法

湖南省城市规划编制审批管理办法文章来源:湘建[1997]规字第3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编制、审批管理,确保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实施城市规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湖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和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编制、审批和变更城市规划,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和有关可行研究的工程项目选址论证等。

第三条编制城市规划必须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采用先进的方法和技术手段。

城市规划编制的内容、深度和成果应达到有关规定要求,成果应包括规划文字、说明书、基础资料汇编和相应的图纸。

其中,现状非农业人口10万人以下或者规划人口规模在20万人以下的城市总体规划应达到分区规划的深度;现状非农人口5000人以下或者规划人口规模在1万人以下的城市总体规划可以结合控制性详细规划一次性完成。

第四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对城市及区域的社会经济发展、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城市建设的历史和现状进行调查研究,具备必要的勘察、城市建设的历史和现状进行调查研究,具备必要的勘察、测绘和其它基础资料,使用统一的平面和高程控制系统。

第五条城市规划在报请审批前,必须由审批机关的同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技术鉴定,并向审批机关提出审查报告。

省建委批准的单项城市规划设计,必须经省建委组织技术审查后,方能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六条城市规划实行分级审批制度。

无权审批、越权审批、不按城市规划审批或者进行不合理的规划变更的,根据《湖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审批无效,上一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及时责令改正。

第二章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城镇体系规划,以指导区域城镇和生产力的合理布局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

湖南省城乡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

湖南省城乡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

湖南省城乡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湖南省城乡规划学(协)会二○一三年三月目录湖南省城乡规划学会关于发布《湖南省城乡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的通知 (1)湖南省城乡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 (3)一、城镇体系规划 (3)二、城市(含县城)总体规划 (4)三、城市发展战略规划 (5)四、详细规划 (5)五、风景名胜区规划 (9)六、镇(乡)总体规划 (11)七、镇(乡)域村镇布局规划 (12)八、村庄规划 (13)九、历史文化名城(镇、村)保护规划 (13)十、综合交通体系规划 (14)十一、近期建设规划 (15)十二、专项规划 (16)十四、城市设计 (17)十五、概念(战略)规划 (18)十六、规划评估 (18)十七、建设项目选址规划 (19)十八、编制标书 (20)十九、电子文件 (20)二十、课题研究 (21)二十一、建设项目仿真设计 (21)二十二、其它 (23)湖南省城乡规划学会文件湘规学字〔2013〕08号关于发布《湖南省城乡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的通知各会员单位、各相关单位:为了加强湖南省城乡规划设计行业的管理,约束不合理收费和制止不公平价格竞争,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提高我省城乡规划设计市场的规范化水平,我会根据《国家计委关于放开和下放部分商品和服务价格的通知》(计价格〔2001〕1218号)文件精神,并取得省相关部门同意,参照有关省份的做法,制定了《湖南省城乡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参照执行。

1.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必须持有国家及省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和同级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方可承当相关城乡规划编制任务,收取城乡规划设计费用。

2. 本《意见》所列计费的各类规划项目,其规划设计的内容和深度必须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如根据实际需要,增加或减少内容、深度,以及规划设计单位资质和项目难度系数等级等情况,设计计费按《意见》相应增减。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临时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临时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临时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2.10.28•【字号】湘自资规〔2022〕4号•【施行日期】2022.10.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临时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湘自资规〔2022〕4号各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配合做好用地要素保障服务工作,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临时用地申请条件临时用地使用范围、使用期限和基本选址要求严格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执行。

结合我省实际,对临时用地申请条件补充规定如下:(一)申请人范围。

临时用地申请人应为项目建设依据文件明确的项目业主,铁路、高速公路工程项目可由项目业主书面委托施工单位申请办理。

项目业主是土地复垦的义务人,其临时用地复垦义务不因委托他人申请办理和使用临时用地而转移。

(二)选址要求。

临时用地选址应以最新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为地类认定依据,优先使用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鼓励使用主体项目已批准用地,尽量减少使用临时用地。

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的有限人为活动和国家重大项目占用生态保护红线涉及临时用地的,主体项目应已取得省人民政府出具的有关认定意见或不可避让论证意见,临时用地审批参照临时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规定办理。

(三)临时用地合同签订要求。

临时使用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的,由申请人与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签订,其中临时使用已纳入土地储备的国有土地的,由申请人与土地储备机构签订;临时使用已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的,由申请人与国有土地使用权人签订;临时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由申请人与土地所属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签订。

涉及承包土地(包括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应先征得承包权人书面同意。

湖南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

湖南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

湖南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湖南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代拟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宗旨] 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建设和监督机制,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全部使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性资金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下简称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政府性资金] 本条例第二条所称政府性资金包括:(一)财政预算内安排的投资资金;(二)各类专项建设资金;(三)政府融资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四)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五)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六)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四条[资金投向] 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加强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欠发达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推进科技进步和产业结构升级等项目的建设。

能够由社会投资建设的项目,尽可能利用社会资金建设。

第五条 [投资方式] 政府投资按照资金来源、项目性质和调控需要,可以采用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转贷和贴息等投资方式。

(一)对于本级人民政府事权范围内的政权建设、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等非经营性项目,需要政府投资占主导地位的,可以采用直接投资的方式,通过拨款投入。

(二)对于需要发挥国有经济控制力和影响力,以及需要政府扶持的经营性项目,可以采用资本金注入方式进行投资。

(三)对于需要政府扶持的项目,可以采用投资补助的方式,给予一定限额或比例的资金支持。

(四)对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城乡区域协调发展的项目,可以采用转贷方式使用国家主权外债资金。

(五)对于需要政府扶持的经营性项目,可以采用贴息的方式,支持项目使用银行贷款。

第六条 [政府投资审批]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

按照投资方式的不同,分别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者资金申请报告。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05]14号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05]14号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05]14号)各市、州国土资源局:根据国土资源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7号),结合我省实际,制订了《湖南省建设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二00五年五月十七日湖南省建设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保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充分发挥土地供应的宏观调控作用,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征收征用预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和国土资源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用地预审,是指国土资源部门在具体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和批次用地论证阶段,依法对建设项目或批次用地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项进行的审查。

第三条预审应当遵循下列原则:1、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3、符合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4、严格执行农用地转用计划,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5、符合建设项目投资强度和用地定额指标。

第四条建设用地按审批权限实行分级预审。

1、需各级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该级人民政府的国土资源部门预审。

2、需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由与核准、备案机关同级的国土资源部门预审。

3、省级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需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含城关镇政府所在地)建设用地范围内土地的,委托市州国土资源部门受理并出具初审意见。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和优化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14]25号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和优化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14]25号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和优化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和优化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14〕25号)各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有关处室,厅直属有关单位:为切实巩固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进一步调整优化建设用地审批流程,精简报批资料,严格审批责任,提高工作效率,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报省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规范用地报批方式(一)圈内建设用地报批。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依法须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各市、县人民政府根据下达的年度用地计划和用地实际情况,可采取分批次报批和单个项目(或项目打捆)的方式进行报批。

其中分批次报批的,可不带项目,设区的市州每年一般不得超过四个批次,县市每年一般不超过两个批次。

长沙、株洲、湘潭、衡阳市等四个城市的中心城区用地报批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二)圈外项目用地报批。

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乡镇建设用地范围外,具体建设项目用地按单独选址项目报批。

二、精简审查报批内容(三)合理确定审查内容。

在报省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时,省厅主要审查法律法规规定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事项,包括符合土地利用规划、使用年度用地计划、地类权属、土地用途、耕地占补平衡、拟征地告知确认、征地补偿安置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缴纳等情况,对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或圈内单个项目建设用地,还要审查项目符合产业政策、用地规模及供地方式等情况。

(四)精简用地报批资料。

对涉及项目选址包括压覆重要矿床和地灾评估资料在用地预审环节予以审核,相关资料在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时不再要求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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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按本办法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见附1)。

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机关应当在项目批准(核
准、备案)前征求同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工作,《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实行分级核发制度。

(一)下列建设项目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由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
1.由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和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
2.跨市州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3.湖南省城镇体系规划、长株潭城市群区域规划、“3+5”(环长株潭)城市群城镇体系规划、
长株潭城市群核心区建设管治规划等确定的重点监管区域内的建设项目;
4.省人民政府要求加强监管的其它建设项目。

(二)下列建设项目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由设区的市或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
1.由设区的市或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
2.设区的市或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确定需要加强监管的其它建设项目。

除(一)、(二)以外的其它建设项目,由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第四条由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向项目所在设区的市或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选址申请,经设区的市或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并提出意见后,报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

其中,湘西自治州所辖县(市)的建设项目需经湘西自治州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并提出意见。

由设区的市或湘西自治州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向所在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并提出意见后,报设区的市或湘西自治州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

其中,建设项目在设区的市所辖区内的,直接报设区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

由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申请人报项目所在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

第五条申请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人应提交如下材料:
(一)《湖南省建设项目选址申请表》(见附2);(二)建设项目选址申请报告;
(三)建设项目选址方案及建设条件;
(四)建设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或行业发展规划等专项规划或者有关部门同意项目建设的相关文件;
(五)环境影响评估文件、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以及相关批复文件;
(六)在城乡规划或者相关专项规划图上的选址位置图;
(七)经当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盖章的建设项目选址范围蓝线图(附现状地形图);(八)建设项目选址论证报告(仅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需编制选址论证报告的建设项目提供);(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材料。

第六条下列建设项目需要编制选址论证报告:(一)大中型建设项目;
(二)跨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三)城乡规划以及相关专项规划确定的重点监管区域内的建设项目;
(四)各级人民政府要求加强监管的其它建设项目。

建设项目选址论证报告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城市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编制,编制选址论证报告应当符合有关技术规范。

选址论证报告具体内容包括:
(一)项目概况:
1.项目建设的依据与必要性;
2.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建设规模、投资规模、用地规模、运输量及运输方式、用水量、用电量、用气量、用热量等;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及噪声情况;技术装备先进性情况;职工人数、配套生活设施情况;
3.选址要求,包括区位、用地条件、外部条件及项目的特殊情况。

(二)项目建设区域概况:项目拟建地区的资源环境、经济社会、城乡建设、土地利用、基础设施及同类项目的有关情况。

(三)城乡规划要求:项目拟建地区城乡规划及其它相关规划情况。

(四)项目选址研究的依据与原则:项目选址研究的法律、技术、政策依据及遵循的原则。

(五)项目选址过程、选址方案及各方案的基本情况。

(六)选址方案分析论证比选:
1.对城乡功能、城乡空间资源配置的宏观影响分析;
2.是否符合相关城乡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及用地布局安排;
3.场址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及地震、洪水、地质灾害等情况分析;
4.交通、供水、排水、供电、供热、供气等外部条件及生活服务设施配套情况分析;5.是否符合生态和环境、自然和历史文化资源保护及景观要求;
6.对城乡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及直接关系人利益影响分析;
7.对机场净空、微波通道、军事设施保护及国家安全等特殊要求的分
析;
8.定量和定性经济分析。

(七)结论与建议:
1.统筹考虑各种因素,通过方案对比分析,提出推荐选址方案,并对其合理性、可行性与否等相关内容提出研究结论;
2.提出按推荐方案进行前期工作和建设的条件及建议。

第七条受理申请的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确定项目资料报送是否齐全。

材料不齐全的,应向申请人说明原因,并提出明确
要求;材料齐全的,在2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经审核,符合城乡规划或者相关专业规划要求的,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不符合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审核应根据建设项目用地规模大小及重要程度,采用行政审查与专家审查相结合、会议审查与书面征求意见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对本办法第六条规定需要编制选址论证报告的建设项目一般采取会议审查方式,审查会议由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机关主持,广泛听取有关职能部门和专家的意见。

审查会议讨论的主要问题及提出的解决意见,应载入审查会议纪要,作为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依据。

对其它不需要编制论证报告的建设项目,一般不要求召开审查会议,由核发机关对其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作为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依据。

第九条调整变更《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内容,申请人应当按规定报核发机关批准同意。

第十条《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自核发之日起1年内有效。

在有效期内依法应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未办理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自动失效,应当重新申请办理。

第十一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二条各市州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1996年8月16日湖南省建设委员会颁布的《湖南省城市建设项目规划报批管理规定》(湘建〔1996〕规字第527号)同时废止。

附件一: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附件二:湖南省建设项目选址申请表
附2:
市、县:
编号:
湖南省
建设项目选址申请表
建设单位:(盖章)项目名称:
负责人及电话:
联系人及电话: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
注:以上各栏由建设单位填写
注:1、由建设项目涉及到的且具有此项批准权限的职能部门签署意见并盖章。

注:附图、附件由核发机关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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