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发[2003]122号,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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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办法

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根据《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3]2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黑龙江省行政辖区范围内由国家和省投资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竣工验收(以下简称“项目竣工验收”)。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包括重点项目、示范项目和补助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第三条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统一组织项目竣工验收。

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按项目竣工验收自验、竣工验收初验和项目竣工验收终验三个阶段进行。

自验由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进行,初验由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进行。

终验由省国土资源厅组织进行。

第二章验收条件第四条项目法人单位按照经批准的项目规划设计要求全面完成项目建设计划任务并达到合格标准的,方可向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第五条申请项目竣工验收应提交以下材料:(一)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二)项目竣工报告。

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建设任务完成情况、工程建设质量情况、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土地权属调整情况、工程管护方案、投资预期效益分析、项目实施管理的主要做法、存在问题与改进措施以及文档管理情况等;(三)项目建设情况表、项目经费收支情况表、项目投资预期效益表、土地开发整理前后土地利用结构变化情况表(表样式附后);(四)项目竣工验收图、土地开发整理后的土地利用现状图或地籍图;(五)项目工程监理总结报告。

第六条项目竣工验收时,项目法人单位应当向竣工验收组提供以下备查材料:(一)项目依据性资料1.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关批准文件;2.项目规划设计(含设计变更)、预算书(含预算调整)和批准文件;3.项目实施方案、执行预算和核准文件;4.有关项目实施中的变更依据及相关材料;(二)项目实施管理资料1.项目招投标有关材料;2.工程施工资料;3.项目工程质量监理、检验有关资料;4.有关合同书、协议书和任务委托书;5.土地权属调整预案;6.项目资金财务管理资料。

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浅谈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变更管理办法[摘要]为了加强土地整治项目的实施管理,规范项目规划设计变更与预算调整行为,保证项目建设质量和资金安全,根据《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0〕316号),《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3〕122号),《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规范》(td/t1012-2000)。

结核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办法。

[关键词]土地整理管理办法中图分类号:c9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3)20-0463-01一适用项目及变更适用条件和原则适用于国家和省级投资的土地整治项目,包括:使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低丘岗地、土地复垦)和其他土地整治专项资金的土地整治项目。

变更适用条件,项目规划设计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变更。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有下列情况发生的,可以提出变更。

项目规划设计确实不符合项目区实际,无法施工的。

项目规划设计不能满足项目实际要求,需对项目规划设计进行优化和。

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文物保护或生态环境保护、国家重点工程建设等要求,需要对规划设计进行调整的。

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以及其他不可预见因素的影响,需要对规划设计进行调整的。

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对项目区进行了部分工程建设,为避免重复建设的。

适用原则,严格控制变更,严格变更审批,严禁先变更后报批。

因地制宜、实事求是。

优化、完善原规划设计,节约工程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符合规划设计规程、不得降低工程建设标准。

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工期。

二变更类型分为一般变更、较大变更和重大变更三种类型2.1 一般变更项目区部分地块建设位置进行调整,调整地块面积不超过13.33公顷(200亩)。

项目新增耕地面积减少不超过原规划设计新增耕地面积的5%。

土地平整工程、灌溉与排水工程、田间道路工程、其他工程等单项工程内部调整工程量和预算,预算调整不超过该单项工程原批准预算的3%。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明确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明确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明确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
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土地利用和治理
【发文字号】国土资发[2001]226号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国土资源部关于停止执行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5年4月4日实施日期:2005年4月4日)停止执行(原因: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已取消耕地开发项目立项的核准)
【发布部门】国土资源部
【发布日期】2001.08.02
【实施日期】2001.08.02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明确
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1年8月2日国土资发[2001]2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资源环境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管理局:
今年6月,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联合下发了《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1]330号),对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提出了新
的要求。

根据新的要求和我部《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0]316号)、《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0]282号)等的有关规定,现就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中的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土地整治项目工程设计说明

土地整治项目工程设计说明

水利工程行业:证书编号:XXXXXXXXX土地整治项目工程设计承担单位:XXXXXX编制单位:XXXXXXXXXXXX编制日期:2016年9月16日XXXXXXXXX土地整治项目工程设计项目承担单位:XXXXXX项目负责人:编制单位:XXXXXXXXXXXX(签章)项目负责人:(签章)编制人:(签章)编制日期:2016年9月16日项目特性表目录第一章综合说明 (1)1.1项目概述 (1)1.2项目设计目标、原则和依据 (1)1.3项目建设容和投资 (5)第二章项目概况 (8)2.1自然条件 (8)2.2社会经济条件 (11)2.3土地利用现状 (12)第三章项目建设条件分析 (16)3.1基础设施条件 (16)3.2土地利用限制因素 (17)3.4公众参与 (18)第四章新增水田来源分析 (19)4.1项目区新增水田来源 (19)4.2新增水田适宜性评价 (19)第五章水土资源平衡分析 (20)5.1可供水量分析 (20)5.2需水量分析 (21)5.3平衡分析 (21)第六章工程总体布置 (23)6.1总平面布置 (23)6.2土地利用布局 (24)6.3工程平面布置 (28)第七章工程设计 (30)7.1工程建设标准 (30)7.2土地平整工程 (30)7.3灌溉与排水工程 (31)7.4田间道路工程 (34)第八章土地权属调整 (35)8.1土地权属现状 (35)8.2土地权属调整方案 (35)第九章工程施工组织设计 (38)9.1施工条件 (38)9.2施工总布置 (38)9.3主要工程施工方法 (39)9.4工程总进度计划 (43)第十章实施管理与后期管护 (45)10.1实施管理 (45)10.2实施管理 (45)10.3后期管护 (46)第十一章水土保持及环境评价 (47)11.1设计依据 (47)11.2项目区概况及水土流失现状 (47)11.3水土流失防治责任围及分区 (48)11.4水土流失预测 (49)11.5水土流失防治 (50)11.6水土保持监测 (53)11.7水土保持投资概算 (54)11.8环境状况 (55)11.9工程施工对环境的影响 (56)11.10环评总结论 (57)第十二章投资预算 (58)12.1编制说明 (58)12.2预算成果 (68)12.3资金筹措 (68)第十三章效益分析 (69)13.1社会效益分析 (69)13.2生态效益和环境影响分析 (70)13.3经济效益分析 (71)13.4水田质量分析 (72)第十三章附件 (74)第一章综合说明1.1项目概述本项目位于XXXXXXXXX,项目区总面积为10.8271公顷,折合162.41亩。

土地整治项目变更管理

土地整治项目变更管理
第十七条 经批准规划设计的变更,其预算变化 纳入决算;未经批准的变更,其预算变化不得 进入决算,项目竣工决算评审一律不予认可。
规划设计变更控制
严格控制的原则

充分论证的原则

提前准备的原则
方案优化的原则
三、土地整理项目规划设计变更资料
土地整理项目规划设计变更资料
变更资料
规划设计变更资料
变更请示 变更说明 变更表格 变更图件 其他相关资料 原规划设计批复 重新编制的规划设计文 本、预算书、图件
规划设计变更资料
变更说明 规划设计和预算变更的详细说明
变更表格 项目变更审批表 变更前后土地利用结构变化对比表
变更前后变更部分的分项工程量和预算变化对比表 项目变更前后变更部分的单位工程量、设计标 准、直接费、工程施工费、预算变化对比表
规划设计变更资料
变更图件 变更前变更部分的单体设计图 变更后变更部分的单体设计图 变更前的现状图和规划图 变更后的规划图
《湖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变更暂行办法 》
变更类型
重大变更
1、项目建设规模发生变化。 2、项目区部分地块建设位置进行调整,调整地块面积超过33.33公 顷(500亩)。 3、新增耕地面积减少超过原规划设计新增耕地面积的10%。 4、土地平整工程、灌溉与排水工程、田间道路工程、其他工程等 内部调整工程量或预算的,预算调整超过该单项工程原批准预算的 10%。 5、土地平整工程、灌溉与排水工程、田间道路工程、其他工程等 单项工程之间调整工程量或预算的,预算调整超过该单项工程原批 准预算的5%。 6、增加、取消、移动原预算在50万元以上的单体工程或其设计标
一、土地整理项目规划设计变更概述
土地整理项目规划设计变更的概念 土地整理项目规划设计变更管理相关规定

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施工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施工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2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施工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施工招投标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投标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第30号令)等法律法规,结合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特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原国家计委3号令)、《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原国家计委4号令)、《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原国家计委5号令)、《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原国家计委12号令)、《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原国家计委18号令)、《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原国家计委29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原国家计委30号令)、《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国办发〔2000〕34号)、《国家计委关于指定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的媒介的通知》(计政策〔2000〕868号)、《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关于招标代理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质认定办法》(建设部79号令)、《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14号令)和《农业综合开发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国农办[2001]224号)等]第二条凡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以下简称“项目”)进行施工招投标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解释:土地开发整理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对农村地区田、水、路、林、村进行综合整治;对在生产建设过程中,挖损、塌陷、压占、污染破坏的土地和洪灾、滑坡崩塌、泥石流、风沙等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进行复垦;对滩涂、盐碱地、荒草地、裸土地等未利用的宜农土地进行开发利用。

主要工程内容是指采用工程、生物等措施,平整土地,归并零散地块,修筑梯田,整治养殖水面,规整农村居民点用地;建设道路、机井、沟渠、护坡、防护林等农田和农业配套工程;治理沙化地、盐碱地、污染土地,改良土壤,恢复植被等。

国土资发[2003]21号,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

国土资发[2003]21号,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

《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3]21号)第一条为规范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根据《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0]316号)、《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0]28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使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以下简称“竣工验收”)。

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是指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重点项目、示范项目。

第三条竣工验收依据确定的项目计划与预算、规划设计以及有关规定要求进行。

第四条竣工验收内容主要包括:项目计划任务完成情况,项目规划设计与预算执行情况,工程建设质量、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土地权属管理、档案资料管理情况以及工程管护措施等。

第五条竣工验收技术标准参照国土资源部制定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规程》(TD/T1013-2000)和其他相关规范执行。

第六条国土资源部统一组织竣工验收。

地方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协助做好竣工验收工作。

第七条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的项目竣工申请,组织开展项目竣工自查;自查合格的项目,向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竣工初验申请。

第八条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竣工初验申请后,及时组织竣工初验;竣工初验合格的项目,每年一次集中向国土资源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第九条申请竣工验收应提交以下材料:一、竣工验收申请;二、项目竣工报告。

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建设任务完成情况、工程建设质量情况、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土地权属调整情况、工程管护措施、投资预期效益分析、项目组织管理的主要措施与经验、存在问题与改进措施以及文档管理情况等;三、项目建设情况表、项目经费收支情况表、项目投资预期效益表、土地开发整理前后土地利用结构变化情况表(表样式附后);四、竣工验收图、土地开发整理后的土地利用现状图或地籍图;五、项目财务决算与审计报告;六、项目工程监理总结报告。

国土资源部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国土资源部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国土资源部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0.11.07•【文号】国土资发[2000]316号•【施行日期】2000.11.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0〕316号2000年11月7日颁布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管理,切实做好耕地开发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关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国家使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上缴中央财政部分安排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项目包括重点项目、示范项目和补助项目。

重点项目是指国家以增加耕地面积为主要目的,集中资金成规模进行耕地开发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示范项目是指国家在耕地开发中,为完成有关土地开发整理管理与技术等方面的改革、创新任务,具有示范作用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补助项目是指国家对特定地区耕地开发给予适当资金补助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第三条项目的审查确定和组织实施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二)增加有效耕地面积,促进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与农业可持续发展;(三)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符合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四)以土地整理和土地复垦为主,适度开发未利用土地;(五)采用先进科学技术,达到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的统一;(六)因地制宜,先易后难,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

第四条国土资源部负责项目的审查确定、年度项目计划与预算的编制、项目实施监督检查及项目终验等管理工作;地方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审核、实施、初验及成果管理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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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3]122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顺利实施,全面完成项目建设任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包括重点项目、示范项目和补助项目。

第三条项目实施管理坚持下列基本原则:
(一)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的原则;
(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简化程序、提高效率的原则。

第四条国土资源部统一对项目实施进行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项目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项目承担单位组织实施项目,并对项目建设履行项目法人责任,对投资方负责。

项目承担单位的管理和技术人员能够满足项目实施的需要。

第六条项目实施推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制、公告制。

第二章实施准备
第七条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下达项目计划与预算后,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提请当地政府成立项目实施领导小组,负责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的有关问题。

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核实项目涉及土地地类、面积、界址、权属及补偿方案等,保证地类、面积准确,界址清楚,权属合法,权属调整方案和补偿方案等无争议,为施工创造条件。

第八条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实施进行现场全程管理,并做好下列实施准备工作:
(一)组织招标、设备和材料采购等咨询服务;
(二)组织工程招投标,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委托工程监理;
(三)编制项目年度实施方案、项目建设进度计划和用款计划;
(四)组织编制施工设计图;
(五)建立工程工期、质量和资金使用管理等相关制度。

第九条项目承担单位完成项目实施准备后,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总结,提出项目开工申请报告,经项目所在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项目开始施工。

第十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发布项目公告,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项目公告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位置、建设总规模、新增耕地面积、项目总投资、建设工期、土地权属状况、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施工单位、项目工程监理单位、项目设计单位等。

第十一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对项目实施有异议的,项目承担单位应负责解决;解决不了的,提请项目实施领导小组解决;属于重大问题的,由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研究解决。

第三章工程施工
第十二条工程开工后,项目承担单位在施工过程中要建立现场办公会制度,召集施工、工程监理、设计等单位协调解决施工过程中施工进度、工程质量、资金使用和项目规划设计执行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三条项目施工单位按照项目规划设计、施工设计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对出现质量问题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负责返修;项目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规划设计和施工设计有差错的,项目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项目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规划设计和相关
合同,代表项目承担单位对工程质量实施监理,并承担监理责任。

项目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监理人员进驻施工现场;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对项目建设工程实施监督,控制工程建设的投资、建设工期和工程质量。

单体工程任务完成后,项目工程监理单位应当签署意见。

未经项目工程监理单位签署合格意见的,项目承担单位不得拨付工程款,项目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第十五条项目设计单位对项目实施中有关规划设计进行咨询、指导;规划设计需要变更的,负责按要求修改。

第十六条在施工过程中,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执行项目计划与支出预算和规划设计。

确需变更规划设计的,按以下情形处理:
(一)不涉及项目建设位置、建设总规模、新增耕地面积和项目支出预算调整的,由项目承担单位研究解决;
(二)涉及项目建设位置、建设总规模、新增耕地面积或项目支出预算调整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七条因规划设计变更,造成土地权属重新调整的,应按规定对原权属调整方案补充、说明,并报项目所在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确定。

第四章竣工验收准备
第十八条项目建设任务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合同规定,做好项目建设自检工作。

项目建设自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项目施工单位已提交交工报告、工程竣工图、工程保修书;
(二)项目工程监理单位已提交监理报告;
(三)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第十九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自检后一个月之内向项目所在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项目竣工自查申请报告,准备有关材料,为项目竣工验收做好准备。

项目竣工验收按照《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3]21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项目承担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收集、整理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图件等;建立、健全项目档案,并在项目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移交项目档案。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对项目施工进度、工程质量、资金使用、廉政建设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研究解决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二条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规,对项目实施中的不正当行为予以纠正;对违法违纪的责任人进行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项目建设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有权检举、控告、投诉。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地方政府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项目实施资金管理按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0]282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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