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菌药物遴选及定期梳理清退制度
抗菌药物遴选和定期评估制度

抗菌药物遴选和定期评估制度
为规范抗菌药物的遴选采购和临床的合理使用,特制定本制度:
一、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遴选制定本院《抗菌药物供应目录》,遴选原则应当优先选用《国家处方集》、《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和新农合可报销抗菌药,同时兼顾儿科用药。
《抗菌药物供应目录》遴选原则:
严格控制抗菌药物购用品种、品规数量,保障抗菌药物购用品种、品规结构合理。
我院抗菌药物品种原则上不超过35种,同一通用名称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超过2种,具有相似或者相同药理学特征的抗菌药物不得重复采购。
头霉素类抗菌药物不超过2个品规;三代及四代头孢菌素(含复方制剂)类抗菌药物口服剂型不超过5个品规,注射剂型不超过8个品规;碳青霉烯类抗菌药物注射剂型不超过3个品规;氟喹诺酮类抗菌药物口服剂型和注射剂型各不超过4个品规;深部抗真菌类抗菌药物不超过5个品种。
二、药剂科应按备案《抗菌药物供应目录》统一采购供应,其他科室或者部门不得从事抗菌药物的采购、调剂活动,不得在临床使用非药学部门采购供应的抗菌药物。
三、因特殊感染患者治疗需求,未列入本机构药品处方集和基本药品供应目录的抗菌药物,医院可以启动临时采购程序。
临时采购参照新药采购程序执行。
四、科室需要整抗菌药物品种的,应当由临床科室提交申请报告,经药事管理委员会同意后执行。
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应当定期调整抗菌药物供应目录品种结构,调整周期原则上为2年。
抗菌药物遴选和定期评估制度

抗菌药物遴选和定期评估制度1、医院按照《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中国国家处方集》、《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临床诊疗指南、临床路径等规章、规范性文件与技术规范,建立抗菌药物遴选和定期评估制度。
2、医院优先选用《国家处方集》、《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收录的抗菌药物品种。
2.1抗菌药物品种总数不超过35种;2.2、同一通用名称药品的品种,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得超过2种,处方组成类同的复方制剂不超过2种;2.3、三代及四代头孢菌素(含复方制剂)类抗菌药物口服剂型不得超过5个品规,注射剂型不得超过8个品规;2.4、碳青霉烯类抗菌药物注射剂型不得超过3个品规;2.5、氟喹诺酮类抗菌药物口服剂型和注射剂型各不得超过4个品规;2.6、深部抗真菌类抗菌药物不得超过5个品规。
2.7、具有相似或相同药学特征的药品不得重复采购。
3、医院新引进抗菌药物品种,需由临床科室提交申请报告,经药学部门提出同意遴选意见后,报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审议。
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70%以上成员审议同意后,提交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审核。
经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2/3以上委员审核同意方可列入采购供应目录。
4、对存在安全隐患、疗效不确定、耐药严重、性价比差或者发现违规促销使用等情况的抗菌药物品种,临床科室、药学部门、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或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成员均可以提出清退或者更换意见。
清退或者更换意见获得抗菌药物管理组50%以上成员同意后执行,并报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备案。
清退或者更换的抗菌药物品种原则上6个月内不得重新进入本机构药物采购供应目录。
5、因特殊感染患者治疗需求,又未列入本机构药品处方集和基本药品供应目录的抗菌药物,可以启动临时采购程序。
定期评估制度1、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负责对医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与细菌耐药情况进行监测,定期分析、评估监测数据并发布相关信息,提出干预和改进措施。
抗菌药物采购遴选和定期评估制度

抗菌药物采购遴选和定期评估制度一、引言随着抗菌药物的广泛应用,抗菌药物的采购和使用逐渐受到重视。
建立符合实际情况的抗菌药物采购遴选和定期评估制度,既能确保药物的质量和安全,又能有效避免滥用和过度使用。
二、抗菌药物采购遴选制度1.明确采购程序和流程制定明确的抗菌药物采购程序和流程,包括需求评估、需求明确、招标公告、投标评审、中标结果公示等环节。
采购程序应公开透明,遵循公平竞争原则,确保选购的药物符合质量标准和需要。
2.建立药物供应商库建立药物供应商库,包括注册药品批发企业、主要供应药店、药品生产企业等。
供应商应具备合法资质,并符合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规定。
同时,还要建立供应商的信用评估制度,记录供应商的过往行为和信用状况,作为评估供应商的参考依据。
3.制定药物采购标准和规范药物采购标准和规范应依据国家药品质量标准和临床需求,参考药物的疗效、安全性、耐药性和价格等因素。
制定合理的标准和规范,确保采购的药物符合临床应用的要求。
4.严格执行合同管理在采购药物过程中,应签订采购合同,并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合同应规定药物质量要求、交货期限、价格等重要条款,并通过法律途径保护合同权益。
5.加强信息共享和沟通与供应商和临床使用单位加强信息共享和沟通,及时了解市场动态和临床需求,根据实际情况调整采购策略和计划。
同时,建立抗菌药物采购监督机制,收集和整理供应商和药物的相关信息,向相关部门报告和反馈。
三、抗菌药物定期评估制度1.建立药物使用监测系统建立药物使用监测系统,定期收集和分析临床使用抗菌药物的信息。
包括药物的使用情况、疗效监测、不良反应和耐药性监测等内容。
通过监测系统,可以了解抗菌药物的使用情况和效果,及时调整和优化药物使用策略。
2.制定抗菌药物评估指标和评估方法制定科学合理的抗菌药物评估指标和评估方法,对药物的疗效、耐药性、副作用和经济性等方面进行评估。
统计分析评估结果,及时发现问题和不足,提出改进措施。
3.定期开展药物评估和评价定期开展抗菌药物的评估和评价,包括药物的疗效、不良反应监测、耐药性变化情况等方面。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制度(持续改进制度、遴选、定期评估制度、人才培养和考核制度)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评估与持续改进制度一、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负责对医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与细菌耐药情况进行监测,定期分析、评估监测数据并发布相关信息,提出干预和改进措施。
二、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对纳入《抗菌药物采购供应目录》的采购品种要进行临床评价,由临床医师、药师填写抗菌药物临应用床评估表,反馈意见。
内容包括该药物的不良反应监测结果,临床疗效评价结果,临床用量等情况。
三、不良反应发生率频繁高、安全性低、效价低的品种,根据临床医师或临床药师填写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报告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评估表,经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药事管理委员会调查评估,决定是否继续使用。
四、定期发布细菌耐药信息,建立细菌耐药预警机制,对耐药率较高的抗菌药物,根据抗菌药物动态监测及超常预警制度,进行效价评估,采取相应措施。
五、违规使用抗菌药物,如超适应证、超剂量使用的抗菌药物等,除按规定处理外,还应在全院通报警示,以防止再次发生。
六、医院应定期组织感染性疾病专业医师、感染专业临床药师、临床微生物技术人员对全院抗菌药物使用情况进行分析、汇总、评估,同时结合国内外先进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及管理经验,提出适合本院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持续改进意见,并在全院推广实施。
七、定期发布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报、信息。
共享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理论知识。
抗菌药物遴选和定期评估制度一、医院抗菌药物应当由药学部门统一采购供应,其他科室或者部门不得从事抗菌药物的采购、调剂活动,不得在临床使用非药学部门采购供应的抗菌药物。
二、医院应当按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购进抗菌药物,优先选用《国家处方集》、《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丰矿总医院处方集》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收录的抗菌药物品种。
三、医院购进抗菌药物品种不得超过35种;同一通用名称杭菌药物品种,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得超过2种,处方组成类同的复方制剂1-2种。
具有相似或相同药学特征的抗菌药物不得重复采购。
抗菌药物遴选和定期评估制度

抗菌药物遴选和定期评估制度一、目的为规范医院抗菌药物的遴选采购和临床合理使用,按照《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处方管理办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及《中国国家处方集》等规章、规范,制定《抗菌药物遴选和定期评估制度》。
二、参考文件1.《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国卫办医发〔2012〕82号)2.《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国卫办医发〔2015〕43号)三、名词定义抗菌药物:指治疗细菌、支原体、衣原体、立克次体、螺旋体、真菌等病原微生物所致感染性疾病病原的药物,不包括治疗结核病、寄生虫病和各种病毒所致感染性疾病的药物以及具有抗菌作用的中药制剂。
四、内容(一)医院抗菌药物应当由药剂科统一采购供应,其他科室或者部门不得从事抗菌药物的采购活动,不得在临床使用非本院采购供应的抗菌药物。
(二)医院应当按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购进抗菌药物,优先选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收录的抗菌药物品种。
1.医院购进抗菌药物品种不得超过50种;2.同一通用名称杭菌药物品种,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得超过2种,处方组成类同的复方制剂1-2种。
具有相似或相同药学特征的抗菌药物不得重复采购;3.三代及四代头孢菌素(含复方制剂)类抗菌药物口服剂型不得超过5个品规,注射剂型不得超过8个品规;4.碳青霉烯类抗菌药物注射剂型不得超过3个品规;5.氟喹诺酮类抗菌药物口服剂型和注射剂型各不得超过4个品规;6.深部抗真菌类抗菌药物不得超过5个品规。
(三)医院抗菌药物采购目录(包括采购抗菌药物的品种、剂型和规格)要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四)确因临床工作需要,需采购的抗菌药物品种、规格超过上述规定,应向医院药事管理与治疗学委员会提出申请,并详细说明理由。
由医院药事管理与治疗学委员会核准其申请的抗菌药物品种、规格。
(五)医院新引进的抗菌药物品种,应由临床科室提交申请,报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审议,提交至药事管理与治疗学委员会审核,经药事管理与治疗学委员会2/3以上委员审核同意后方可列入采购供应目录。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制度(持续改进制度、遴选、定期评估制度、人才培养和考核制度)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评估与持续改进制度一、抗菌药物治理工作组负责对医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与细菌耐药状况进展监测,定期分析、评估监测数据并公布相关信息,提出干预和改进措施。
二、抗菌药物治理工作组对纳入《抗菌药物选购供给名目》的选购品种要进展临床评价,由临床医师、药师填写抗菌药物临应用床评估表,反响意见。
内容包括该药物的不良反响监测结果,临床疗效评价结果,临床用量等状况。
三、不良反响发生率频繁高、安全性低、效价低的品种,依据临床医师或临床药师填写药品不良反响监测报告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评估表,经抗菌药物治理工作组、药事治理委员会调查评估,打算是否连续使用。
四、定期公布细菌耐药信息,建立细菌耐药预警机制,对耐药率较高的抗菌药物,依据抗菌药物动态监测及超常预警制度,进展效价评估,实行相应措施。
五、违规使用抗菌药物,如超适应证、超剂量使用的抗菌药物等,除按规定处理外,还应在全院通报警示,以防止再次发生。
六、医院应定期组织感染性疾病专业医师、感染专业临床药师、临床微生物技术人员对全院抗菌药物使用状况进展分析、汇总、评估,同时结合国内外先进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及治理阅历,提出适合本院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持续改进意见,并在全院推广实施。
七、定期公布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报、信息。
共享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理论学问。
抗菌药物遴选和定期评估制度一、医院抗菌药物应当由药学部门统一选购供给,其他科室或者部门不得从事抗菌药物的选购、调剂活动,不得在临床使用非药学部门选购供给的抗菌药物。
二、医院应当依据药品监视治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购进抗菌药物,优先选用《国家处方集》、《国家根本药物名目》、《丰矿总医院处方集》和《国家根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名目》收录的抗菌药物品种。
三、医院购进抗菌药物品种不得超过35 种;同一通用名称杭菌药物品种,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得超过 2 种,处方组成类同的复方制剂 1-2 种。
具有相像或一样药学特征的抗菌药物不得重复选购。
医院抗菌药物遴选与定期评估制度

医院抗菌药物遴选与定期评估制度引言:近年来,随着抗生素滥用和滥用导致的细菌耐药性问题日益严重,抗菌药物的合理使用显得尤为重要。
为了促进医院抗菌药物的科学遴选和定期评估,制定一套医院抗菌药物遴选与定期评估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本文将从制度的目的、制定的原则、重要内容等几个方面,详细阐述医院抗菌药物遴选与定期评估制度。
一、制度的目的1.促进抗菌药物的科学、合理使用。
2.避免抗菌药物的滥用和滥用导致的细菌耐药性问题。
3.提高治疗效果,减少医疗风险。
4.降低医疗费用。
二、制定的原则1.科学性原则:制定制度应以科学原则为基础,根据临床实践和相关研究成果制定,确保抗菌药物的使用符合医学逻辑和证据。
2.合理性原则:制度应具备合理性,保证医生和患者在特定病情下能够得到合理的抗菌药物治疗,避免因开药限制而引发治疗延误或其他不良后果。
3.协同性原则:制度应与其他相关制度协同工作,如临床路径、感染控制制度等,以实现医疗质量的全面提升。
4.系统性原则:制度应具备系统性,对抗菌药物遴选和定期评估进行全面的规范,包括药物研发、采购、存储、使用、监测等环节。
三、重要内容1.抗菌药物遴选机制:(1)遴选委员会的设立:医院应设立抗菌药物遴选委员会,由具备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的专家组成,负责评估和遴选医院可供使用的抗菌药物清单。
(2)抗菌药物研发及监测:医院应持续关注新抗菌药物的研发情况,并实施监测制度,及时掌握抗菌药物的使用情况和药物耐药情况,为抗菌药物的遴选提供依据。
(3)抗菌药物清单的更新:医院应定期更新抗菌药物清单,根据权威指南和实际情况,增删药物,确保清单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2.抗菌药物使用管理:(1)抗菌药物的限制使用:医院应建立严格的抗菌药物使用审批制度,对一些特定的抗菌药物,比如广谱抗生素、高级抗菌药物等,需要经过专家评审或主动核查才能开药,确保其合理使用。
(2)抗菌药物的使用监测:医院应建立抗菌药物使用监测制度,对抗菌药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测和统计,包括使用量、种类、感染部位等方面的信息,为定期评估提供数据支持。
抗菌药物管理制度

抗菌药物管理制度一、建立抗菌药物遴选与定期评估制度,加强抗菌药物购用管理。
1、医疗机构遴选与新引进抗菌药物品种,应当有临床科室提交申请报告,经药学部门提出意见后,由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审议。
2、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审议同意,并经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审核同意后方可列入采购供应目录。
3、抗菌药物品种或者品规存在安全隐患,疗效不确定、耐药率高、性价比差或者违规使用等情况的。
临床科室、药学部门、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可以提出清退或者更换意见,清退意见经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二分之一以上成员同意后执行,并报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委员会备案。
更换意见经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4、清退或者更换的抗菌药物品种或者品规原则上12个月内不得重新进入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
5、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控制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的品种数量。
同一通用名称抗菌药物品种,注射剂型与口服剂型不得超过2种。
具有相似或者相同药理学特征的抗菌药物不得重复列入供应目录。
本院抗菌药物供应目录每2年进行一次调整,经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执行,并同时上报昆明市五华区卫生与计划生育局备案。
6、因特殊治疗需要,医疗机构需使用本机构抗菌供应目录以外抗菌药物的,可以启动临时采购程序。
临时采购应当有临床科室提出申请。
说明申请购入抗菌药物名称、剂型、规格、数量、使用对象与使用理由。
经本机构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审核同意后,由药学部门临时一次性购入使用。
7、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控制临时采购抗菌药物品种与数量。
同一通用名抗菌药物品种启动临时采购程序原则上每年不得超过5例次,如果超过5例次,应当讨论就是否列入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
调整后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总品种数不得增加。
8、医疗机构应当每半年将抗菌药物临时采购情况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9、一级医疗机构抗菌药物原则上不超过35种,其中:A:碳烯青霉素类抗菌药物注射剂不得超过3个品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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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菌药物遴选及定期梳理清退制度
为了认真开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治理活动,进一步加强我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促进抗菌药物的合理应用,根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制定医院抗菌药物遴选原则及定期梳理清退制度:
一、所选抗菌药物品种应为湖北省药品集中招标中标品种,并严格执行“一品二规”原则;
二、优先选用《国家处方集》、《湖北省基本药物目录》和《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收录的抗菌药物品种。
三、选用抗菌药物的规格、剂型应能满足儿童、成人的需要。
选择的规格一般应是《中国药典》和《新编药物学(第17版)》收载的规格。
特殊规格应有价格、使用、配置等方便优势。
四、非限制使用类抗菌药物选用价格相对较低,临床长期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小的抗菌药物。
严格控制特殊使用类抗菌药物的选用。
五、考虑到医院己承担三级医院疑难危重病人诊治工作,原则上口服、注射剂型抗菌药物控制在50个通用名,外用品种暂不列入。
头霉素类抗菌药物不超过2个品规;三代及四代头孢菌素(含复方制剂)类抗菌药物口服剂型不超过5个品规,注射剂型不超过8个品规,碳青霉烯类抗菌药物注射剂型不超过3个品规,氟喹诺酮类抗菌药药物
口服剂型和注射剂各不超过4个品规,深部抗真菌类抗草药物不超过5个品种。
医院抗菌药物采购目录(包括品种、规格)向市卫生局备案。
六、医院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定期评估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对所选择的抗菌药物品规进行动态管理,每年进行一次抗菌药物梳理与清退工作,淘汰一些国家药品食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权威杂志收载的或在本院临床使用过程中发现的副作用较大、疗效不确切的抗菌药物品种以及临床应用不合适或者违规使用的品规,调整符合《抗菌药物目录外药品采购使用管理制度》的抗菌药物品规进入抗菌药物采购目录。
清退或者更换抗菌药物需获得医院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l/2以上成员同意后执行,并报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备案。
清退或者更换的抗菌药物品种原则上l9个月内不得重新进入医院抗菌药物采购供应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