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高度集中的解决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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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集中托管实施方案

股权集中托管实施方案

股权集中托管实施方案一、背景介绍。

股权集中托管是指将公司股东的股权集中存放在专门的托管机构处,由托管机构进行统一管理和监督。

在当前我国股权制度不够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不够健全的情况下,股权集中托管可以有效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保护股东权益,促进公司长期稳定发展。

二、实施目的。

1. 提升公司治理水平。

通过股权集中托管,可以减少股权分散带来的管理困难,提高公司治理效率。

2. 保护股东权益。

股权集中托管可以避免股东权益被侵害,保障股东合法权益。

3. 促进公司长期稳定发展。

股权集中托管有利于形成公司稳定的股权结构,提升公司长期发展的稳定性。

三、实施步骤。

1. 确定托管机构。

选择具有良好信誉和专业能力的托管机构,签订股权集中托管协议。

2. 股东登记与确认。

托管机构对公司股东进行登记确认,确定实际股东身份,防止股权虚假登记和非法转让。

3. 股权存放与管理。

股东将股权证书或电子股权账户委托给托管机构进行存放和管理,确保股权安全。

4. 股东权益保护。

托管机构负责监督公司运作,保护股东权益,及时向股东通报公司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

5. 股权转让与处置。

托管机构协助股东进行股权转让和处置,保障交易的公平、公正、公开。

四、实施效果。

1. 提升公司治理效率。

股权集中托管有利于减少公司内部管理成本,提高决策效率,增强公司竞争力。

2. 保护股东权益。

股权集中托管可以避免公司内部人员滥用职权,侵害股东利益,保障股东合法权益。

3. 促进公司长期稳定发展。

形成稳定的股权结构,有利于公司长期发展规划的实施,提升公司价值。

五、实施风险及对策。

1. 托管机构信誉风险。

应选择有资质、有经验、信誉良好的托管机构,签订详细的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2. 股东权益保护风险。

托管机构应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及时向股东通报公司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保障股东权益。

3. 股权转让风险。

托管机构应对股权转让进行严格审核,确保交易的公平、公正、公开,防范潜在风险。

六、总结。

浅析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存在的问题及优化对策

浅析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存在的问题及优化对策

浅析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存在的问题及优化对策作者:张健来源:《中国乡镇企业会计》 2012年第5期一、股权结构与公司治理的关系1.高度集中股权结构下的公司治理加强法制建设和政府监管行为对高度集中的股权结构至关重要,当产权清晰时,大股东对产权有完整的占有、使用、处分和收益权,有足够的激励和能力对管理层实施有效的监督。

当股权结构高度集中时,控股股东会派出代表担任董事长。

由于控股股东的持股比例高,股东结构稳定,公司被收购的可能性很小,代理权争夺机制难以发挥作用。

在高度集中的股权结构下,不利于经理的更换,而且小股东可能会受到占绝对控制权的大股东的剥削。

2.高度分散股权结构下的公司治理通常,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股权结构的分散在外部治理机制上对接管有利,公司的股权结构越分散,委托人有效监督代理人的程度越低,对公司绩效的影响越不利。

一方面,在分散的股权结构下,公司的管理者都是从人才市场聘用的,股东不能对其进行直接控制,二者的利益很难一致。

另一方面,分散的股东之间很难达成一致意见,持股比例小的股东侧重关心股票的短期收益,不重视企业的长远发展。

二、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存在的问题1.国有股比重过高我国的上市公司中国有股持股主体通常是以深圳投资管理公司、国有资产管理局、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等,其中管理机构有行政机构、事业法人和企业法人等。

在公司股权中的国有股权的最终所有人均由中央政府来代为行使的,流通性极差,在相关法律中限制其流通和运作,来保持资产的价值,但是国有股的比重过高,会导致一系列的问题出现。

在现阶段的我国上市公司总的股本中,国家股和国有法人股所占的比重相当的高,大约占到了百分之六十左右,我国的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中不但表现出第一大股东的持股比例过高,而且有相当大的一部分上市公司的前五大股东之间具有关联交易,存在极为密切的内部关联关系,他们不能独立为企业做决策,使公司发展滞后。

2.国有大股东的所有者缺位,中小股东利益被损害国有股大股东的所有者缺位,具体表现在,国家股股东对公司的控制具有两个不合理的状态:由于所有者的缺位表现在经济上是责任心的控制而不是资本性的控制管理,而处于的状态是超弱的控制状态;由于行政级别和权利的设置使得国有股股东在政治上处于超强控制状态,两种状态十分极端,均不能使得上市公司治理进一步完善,反而使得公司治理变动缺失,最明显的表现是国有企业的领导实行行政任命制度,最终使得企业不能够长远的发展,也同时损害了全体股东的利益。

中国上市公司股权集中度、公司治理与绩效研究

中国上市公司股权集中度、公司治理与绩效研究

中国上市公司股权集中度、公司治理与绩效研究中国上市公司股权集中度、公司治理与绩效研究一、引言作为全球最大的资本市场之一,中国股市自1990年代初兴起以来一直保持着快速增长的势头。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中国上市公司的数量也不断增加。

然而,中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存在着相对集中的特征,即少数股东对公司的控制权具有较高的集中度。

这种股权集中度对公司治理和绩效产生了重要影响。

二、股权集中度与公司治理股权集中度是指股东持股相对集中的程度。

在中国的上市公司中,股权集中度相对较高,即大股东对公司的控制权较为集中。

这种股权集中度对公司治理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1. 决策权的集中在股权集中度较高的公司中,大股东往往具有较高的决策权。

他们能够对公司的重要决策进行干预和控制,从而影响公司的战略规划和经营决策。

这种集中的决策权可能导致公司的经营方向不够多元化,过度依赖大股东的个人意志和偏好,限制了公司的发展空间。

2. 优惠交易和自私行为大股东在股权集中度较高的公司中往往能够通过优惠交易等方式获得私利。

例如,他们可以以不公平的价格从公司中获取资产,或者通过关联交易等手段将公司的利益转移给自己的其他实体。

这种自私行为不仅损害了小股东的权益,也对公司的正常经营造成了负面影响。

3. 公司治理结构的不完善在股权集中度较高的公司中,往往存在着治理结构不完善的问题。

大股东往往可以通过控制董事会来追求个人利益,从而忽视了对公司的整体利益的考虑。

同时,小股东往往难以在公司治理中发挥应有的作用,其利益往往被较高股权的股东所忽视。

三、股权集中度、公司治理与绩效的关系股权集中度对公司的绩效产生着重要影响。

在股权集中度较高的公司中,公司治理的不合理和自私行为往往会对公司的绩效产生负面影响。

1. 绩效下降相对于股权分散的公司,股权集中度较高的公司往往具有较低的绩效水平。

这是由于股权集中度较高的公司在决策过程中存在较大的主体代理问题,大股东往往追求个人利益而忽视了公司整体利益的最大化。

如何正确的处理公司的股权问题

如何正确的处理公司的股权问题

如何正确的处理公司的股权问题公司股权问题是管理者必须认真处理的重要问题,因为它关系到公司财产的归属,公司的治理结构,员工的激励机制等方面。

如果处理不当,就可能会导致公司的经营失控,甚至陷入纠纷和诉讼之中。

因此,正确地处理公司股权问题对于公司的长远发展至关重要。

本文就如何处理公司的股权问题,从三个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 股权分配股权分配是一个公司成立时就需要考虑的问题。

在初创期,创始人通常是公司的主要股东,股权也是由创始人直接分配。

但随着公司的发展壮大,股东数量会增加,股权分配也需要重新规划。

公司应该根据股东的贡献、资金投入、风险承担等因素,制定合理的股权分配方案。

同时,要注意防范股东之间的利益分歧和不公平的分配情况。

二. 股权转让股权转让是公司管理过程中经常涉及的问题。

股东在持有公司股份的同时,也会考虑到将其出售的可能性。

此时,公司应该制定明确的股权转让制度和程序,包括如何确定股价、如何向其他股东和债权人通知等。

另外,公司还应该制定股东优先购买权和转让限制等规定,以防止未经股东同意的股权转让对公司产生不良影响。

三. 股权激励股权激励是一种企业用股份作为激励手段的方式,它通过分配股份来吸引、激励和留住优秀的人才。

通过股权激励,员工可以分享企业的成长与发展,同时也可以提升他们的工作积极性。

因此,股权激励制度的设计决定了公司是否能够吸引到高质量的人才。

在设计股权激励计划时,公司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制定合理的激励标准,不应过高或过低;2)设定明确的激励权益,确保员工对激励计划有清晰的理解;3)确定良好的股票购买计划,以吸引员工长期留任;4)确定不同职位间激励比例的协调关系,避免员工之间的不公平分配。

综上所述,公司的股权问题需要注意公司创始期股权分配;股权转让应该制定规范制度;股权激励制度需要激励标准的合理设定、激励权益的明确界定、良好的股票购买计划和细致的职位间协调关系等。

通过正确的股权分配、转让和激励,公司才能够更好的发展长远。

股权结构调整方法

股权结构调整方法

股权结构调整方法股权结构是指一个公司内部各股东之间的所有权关系和股权比例。

股权结构的合理调整对于公司的发展和经营非常重要。

本文将介绍一些常见的股权结构调整方法,以帮助企业实现优化股权结构的目标。

一、增发新股增发新股是一种常见的股权结构调整方法。

具体来说,就是公司向现有股东以及其他投资者发行新股,增加公司的股本规模。

通过增发新股,公司可以吸引新的投资者进入,增加资金来源,有利于企业扩张和发展,并且可以优化股权结构,提升公司治理水平。

二、股权转让股权转让是指股东之间在特定条件下进行的股权交易。

通过股权转让,股东可以将自己手中的股份出售给其他股东或者第三方,实现股权结构的调整。

股权转让可以帮助企业实现股权的集中或分散,以满足公司发展的需要。

此外,股权转让还可以为原股东提供退出机会或者为新投资者提供投资机会。

三、资产重组资产重组是一种通过交易或者合并来进行的企业重组行为。

通过收购或者出售资产,企业可以实现股权结构的调整。

例如,公司可以出售一些非核心资产,集中资源用于主营业务的发展,从而优化股权结构。

资产重组还可以通过收购其他公司的股权来增加公司的规模和市场份额,实现股权结构的调整。

四、员工持股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是一种激励企业员工的方法,同时也可以调整股权结构。

公司可以将一部分股权用于员工持股计划,鼓励员工积极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与公司利益保持一致。

员工持股可以提高员工的积极性和忠诚度,促进企业的稳定发展。

此外,员工持股还可以增加公司内部的股权层级,优化公司的治理结构。

五、减少法定股东权益减少法定股东权益是指通过减少法定股东的股权比例来进行股权结构调整的方法。

法定股东一般是指具有特定法定地位的股东,如国有股东。

通过减少法定股东的股权比例,可以提升其他股东的话语权和决策权,实现股权结构的调整。

这种调整方式需要根据特定法律法规进行,并且需要充分考虑公司治理的合规性和稳定性。

六、回购股份回购股份是指公司自身回购已发行的股份。

股权结构优化措施三篇

股权结构优化措施三篇

股权结构优化措施三篇篇一:股权结构优化措施当前国有股股东普遍放弃上市公司配股权的条件下,配股和增发新股本身都能够改善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即流通股比例的相对上升和非流通股比例的相对下降。

但是,这一比例的变化程度如何,在改善上市公司股权结构方面有无显著意义,上市公司能否利用再融资方式优化股权结构并实现对经理层的激励等问题还有待进一步的研究。

1 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现状及其再融资特征1.1 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现状我国的大多数上市公司,是带有国有性质的企业公司,他们的改革是在国有企业公司化的框架下进行的,按照这一改革框架,大批上市公司或者说是国有公司进行了股份制改造。

在当时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国家对股份公司的所有权按照所有者的性质进行了划分,分为国有股、法人股和社会公众股,国家股和国有法人股都属于国有股权。

国家对国有股和法人股有明确的规定,即要保证国家股和国有法人股的控股地位。

为保持上市公司的国家控制权,做出了国有股暂不上市流通的初始制度安排。

这种制度安排在保证国有股控股地位的同时,也造成了中国股市的二元结构,即纯粹市场化的流通股市场和非市场化的国有股市场。

截至20XX年7 月底,沪深股市发行的总股本已达6239.42 亿股,市价总值已达40305.68 亿元。

但是,沪深股市的流通股仅为2193.99 亿股,占股本总额的35.8%,有3995.63 亿的国家股、法人股和其他少量内部职工股、转配股处于沉淀状态,占股本总额的64.2%;流通股市值仅为13063.24 亿元,占市价总值的32.41%,非流通股票市值高达27242.44 亿元,占市价总值的67.59%。

在非流通股份中,国有股所占比例超过80%。

这种现象导致了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呈畸形状态。

上市公司股份过度集中于国有股,使得其难以建立起合理的法人治理结构。

上市公司的大股东仍然是国有企业原来的上级主管部门或企业,对大股东负责实际上是对国有企业原来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企业负责;又由于这种持股主体是一种虚拟主体,它对上市公司经营者的监督和约束缺乏内在动力,上市公司的经营体制出现向国有企业复归的现象。

股权集中度高的原因

股权集中度高的原因

股权集中度高的原因
股权集中度高是指少数股东掌握了公司大部分股权,由此产生了一系列影响。

在市场经济中,股权集中度高的情况比较普遍,这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其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股权结构不合理
股权集中度高的一个原因是公司股权结构不合理。

在这种情况下,大股东往往会掌握公司的控制权,而小股东的话语权和利益受到较大限制。

这种情况通常会导致公司治理不善,企业管理不规范,甚至会导致公司的破产。

二、投资者对公司的信任度高
股权集中度高的另一个原因是投资者对公司的信任度高。

当投资者对公司的前景有信心时,他们会愿意投资更多的资金,从而使股权集中度升高。

这种情况下,大股东会更容易掌握公司的控制权,而小股东的利益会受到较大限制。

三、公司业绩突出
公司业绩突出是股权集中度高的另一个原因。

当公司的业绩突出时,投资者会更加愿意投资,股权集中度就会随之升高。

这种情况下,大股东会更加容易掌握公司的控制权,从而影响公司的经营决策和治理。

四、资本市场的竞争压力
资本市场的竞争压力也是股权集中度高的原因之一。

在一个竞争激烈的资本市场中,公司需要拥有更多的资金来进行业务扩展和发展。

因此,投资者会愿意投资更多的资金,以获得更高的回报。

这种情况下,大股东会更容易掌握公司的控制权,而小股东的利益会受到较大限制。

股权集中度高的原因有股权结构不合理、投资者对公司的信任度高、公司业绩突出、资本市场的竞争压力等多个方面。

针对这些原因,应该采取措施来加强公司治理、保护小股东的利益和增强投资者的信心,以达到企业的长期稳定发展。

我国上市公司股权集中现象及解决思路

我国上市公司股权集中现象及解决思路

对于 股份 制改 造的 深入 � � 进行和 保持 证券 市场 的长 绩差 公司 的数 目却 有增 无减 � 连续 亏损 两年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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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管理制度来保证管理层和国家所有者之间 利益 的一 致性 �然而 理论 和实 际经 验均 表明 �在市 场经 济环 境下 �仅仅 依靠 此手 段是 远远 不够 的�还 需要 建立 更明 确的 经济 制衡 机制 � 我国上市公司的总体绩效呈 逐年下降的趋 势 �反 映 盈 利 的 两 个 主 要 指 标 � 净 资 产 收 益 率 和 每 股 收 益 分 别 由 1999 年 的 0. 17% 和 0. 2 8 57 元 / 股 下降 到 2004 年 的 0. 04 % 和 0. 13 2 6 元 /股 (见 表
� 0. 06 7 3 0. 3 6 0. 213 0. 410 每股亏损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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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高度集中的解决之道
一、美邦服饰:周城建和胡佳佳持有100%股份
2003年11月,上海美邦有限的注册资本由5,000万元增加至12,000万元,同时增加徐军、姜义、徐卫东、王泉庚及杨鸽鸰5名自然人股东,5名自然人股东均为上海美邦有限当时的高级管理人员或业务骨干。

为保持企业管理层的稳定并提升管理层的工作积极性,公司实际控制人周成建曾计划以股权方式对管理层进行激励,由其出资(合计7,000万元)给上述五位高级管理人员或业务骨干,该五位高级管理人员或业务骨干分别认缴出资并担当名义股东,日后再根据管理者的经营表现择机将相关股权实际授予上述人员。

该5名自然人与周成建约定其合共持有的上海美邦有限58%权益的所有权由周成建实际享有,且基于该等权益所产生之一切权利(包括企业资产增值等)均为周成建所有,该5名自然人不享有任何实体权利。

2005年12月,由于之后管理层出现变动,出于维护企业的稳定发展的目的,周成建收回了股权激励的股权;另外,经过一系列的股权转让,至此周城建持有90%股份而胡佳佳持有10%股份。

此后,尽管经历多次增资,但是父女两个完全掌控美邦的局面没有任何改变,直到2007年。

2007年9月,上海美邦有限股东会决议同意其股东周成建将其所持有的上海美邦有限90%的股权作价23,400万元投入华服投资,同意因此而发生的股权转让。

同日,周成建与华服投资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将其所持有的上海美邦有限90%的股权作价23,400万元作为周成建认缴华服投资的增资额,由周成建一次性投入华服投资。

此后,华服投资持有90%股份,胡佳佳持有10%股份。

至此,股权结构不再发生变化。

华服投资的股权结构是:周成建持有70%%,上海祺格持有30%,而周成建和胡佳佳分别持有上海祺格90%和10%的股份。

可见,美邦股份经历数次股权转让,始终没有逃出父女两个的手掌心。

周成建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其直接持有发行人控股股东华服投资70%的股权,并拥有华服投资另一股东上海祺格90%的股权。

胡佳佳为周成建之女,其直接持有发行人10%的股权及华服投资股东上海祺格10%的股权。

二、恒大高新:朱星河家族持有100%股份
公司实际控制人朱星河及其家族关联自然人合计持有公司100%的股份,本次公开发行后,朱星河及其家族关联自然人持有公司74.67%的股份,仍绝对控股本公司。

虽然公司自设立以来未发生过实际控制人利用其控股地位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并且公司不断完善相关制度以防范上述情况发生,逐步建立健全了包括“三会”议事规则、累计投票制度、独立董事议事规则、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内部审计制度、会计管理制度在内的一系列内部控制制度并认真执行,同时在董事会七位董事中设臵了四位独立董事。

但是,如果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利用其控制地位,通过行使表决权等方式对本公司的人事任免、经营决策等进行控制,仍有可能会损害本公司及本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

1993年1月,江西恒大高新技术实业有限公司成立,注册资本8万元,股权比例分别为:朱星河30%、淦青30%、胡长清30%、邓士东10%。

1993年10月21,淦青将其所持公司30%股权转让给朱星河,1994年1月,邓士东将其所持公司10%股权转让给胡恩雪,本次股权转让完成之后,恒大有限股东变更为朱星河、胡长清、胡恩雪,其持股比例分别为60%、30%、10%。

公司后经多次增资过程,股权均未发生变化。

2002年3月,经股东会同意将公司注册资本由300万元增加至3,000 万元,其中增加胡恩莉为公司股东,其出资额为75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比例为2.50%。

本次增资完成后,各位股东的出资额及持股比例见下表:朱星河57.50%、胡恩雪30.00%、胡长清10.00%、胡
恩莉2.50%。

2002 年4 月16 日,恒大有限、恒大新材料与朱星河签署协议书,同意恒大有限以该土地使用权投入恒大新材料,并直接由朱星河名下过户至恒大新材料。

恒大有限以该土地使用权对恒大新材料增资后,恒大新材料办理了过户至其名下的手续,取得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洪北土国用(2002)字第066号)。

朱星河将该土地使用权投入恒大有限前,朱星河对该地块进行了“五通一平”(即通路、通电、供水、排水、通讯及场地平整)及围墙等建设;投入恒大有限后,由于与恒大有限将该土地使用权投入恒大新材料的间隔时间较短,恒大有限未实际使用该地块;投入恒大新材料后,恒大新材料对该地块进行了开发,建设了综合楼和生产车间,用于恒大新材料的行政办公、技术研发、非金属系列防磨抗蚀材料的生产及部分对外出租。

三、中能电气:家族控制96.42%股份
公司为家族控制,实际控制人为陈添旭、陈曼虹、吴昊及周玉成。

实际控制人之间的关系为:陈曼虹系陈添旭的妹妹,陈曼虹系吴昊的配偶,周玉成系陈添旭和陈曼虹的舅舅。

公司实际控制人在本公司发行前直接和间接共持有本公司96.42%的股份。

上述因素可能导致实际控制人利用其股东的身份,通过行使表决权,对公司的发展战略、经营战略、人事安排、关联交易和利润分配等实施重要影响,从而影响公司决策的科学性、合理性,并可能损害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的利益。

2002年12月,福建中能电气有限公司由外资股东加拿大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出资设立,投资总额为150万美元,注册资本为120万美元,为外商独资企业。

2005年9月,中能有限与福州中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签订了《公司合并协议书》,协议约定,中能有限吸收合并福州中能,合并后中能有限继续存在,福州中能解散,其所有资产并入中能有限,其债权债务及相关业务全部由中能有限承接;合并后中能有限的投资总额为413万美元,注册资本为243万美元。

上述合并经福建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于2006年8月21日以闽外经贸资[2006]272号文《福建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关于同意福建中能电气有限公司吸收合并福州中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的批复》批准。

中能有限的企业类型变更为中外合资企业,投资总额变更为413万美元,注册资本变更为243万美元。

加拿大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持有49.38%、周爱贞持有31.11%、陈添旭持有19.51%。

2007年6月,中能有限新增三名股东,上述增资及相关变更事项经福建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于2007年6月22日以闽外经贸资[2007]233号文《福建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关于福建中能电气有限公司增加投资等事项的批复》批准。

本次增资扩股完成后,中能有限的股东、出资额及出资比例如下表:加拿大电气设备有限公司44.11%、周爱贞27.79%、陈添旭17.42%、福州科域电力技术有限公司7.10%、上海信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95%、福州华金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0.63%。

2008年12月8日,加拿大电气将其持有的中能电气36%的股权和8.11%的股权分别转让给陈曼虹和吴昊,转让后加拿大电气不再持有中能电气股权;周爱贞将其持有的中能电气10.82%的股权和16.97%的股权分别转让给吴昊和陈添旭,转让后,周爱贞不再持有中能电气股权。

上述股权转让事项经福建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于2008年12月29日以闽外经贸资[2008]529 号文《福建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关于福建中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等事项的批复》批准。

四、誉衡药业:持有90%股份
2000年3月,誉衡药业成立,注册资本为200万元,股权比例为朱吉满80%、芦山峰10%、陈述10%。

2000年8月,鉴于誉衡有限设立时,股东朱吉满替陈述、芦山峰垫付了两人认缴的全部出资但二人并未向朱吉满归还该等款项。

芦山峰、陈述分别把所持有的誉衡有限20万元
股份转让给白莉惠。

至此股权结构为朱吉满80%、百丽慧20%。

2002年10月,将注册资本由1,000万元增加到3,800万元,其中朱吉满认缴1,670万元,白莉惠认缴560万元,王东绪、魏学宁分别认缴380万元和190万元。

至此,朱吉满持有65%、百丽慧持有20%、王东绪10%、魏学宁5%。

2006年2月,魏学宁将其持有的誉衡有限190万元出资(5%股权)转让给朱吉满此次股权转让完成后,誉衡有限股权结构如下:朱吉满70%、百丽慧20%、王东绪10%。

【几点关注】
1、股权高度集中或者高度分散的问题都是一个伪命题,因为既没有一个明确的标准也没有相对可行的处理意见。

当然,股权高度集中或者家族企业往往会给人家一个“一言堂”或者“一个人的公司”的印象,因此在风险因素的披露中控制权风险往往成为了标准配臵。

2、对于发行审核来说,股权集中问题也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不过不管怎样这都不算是一个好事情。

往大了说,这是你的公司治理存在严重障碍从而不符合首发办法的有关规定;往小了说,那也会是你家企业一个很重要的减分项。

3、因此,这个问题也需要适当的处理措施:引入战略投资者无疑是最好的方式,既合理又合法还好看;适当增加公司董事会外部董事的比例,如投资者委派董事或者独立董事等;在公司有关规则章程上就大股东的职权做出某些限定,同时可以在小投资者的权利保护上另外做出一些安排。

4、该问题非常普遍也不能看做是个大问题,小兵选取的案例也并非典型,只是借此给大家提个醒也提示个思路。

5、另外关注这样一点。

①美邦服饰:存在控股股东出资帮助管理层认购公司股份作为股权激励,但是管理层仅作名义股东不想有股东任何权益的情况;2007年存在股权出资的情况,显然已经走在了前列。

②恒大高新:据说家族控制也是被否的原因之一,另外公司存在非货币资产出资未评估、出资臵换等问题。

③中能电气:其中对股东股权转让纳税问题的关注值得借鉴,另外会里要求就公司历次增资状况重新核查。

④誉衡药业:典型的红筹架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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