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劳动合同法》立法的几点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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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的心得体会3篇

劳动合同法的心得体会3篇

劳动合同法的心得体会3篇劳动合同法的心得体会篇1通过一学期的新劳动合同法的学习,虽然对劳动合同法的认识不是很深,但是知道他和重要,或多或少有了一定的认识。

以下是我对劳动合同法的一些心得和体会。

我们都知道,劳动者工作地点存在安全隐患,超时工作甚至长期的加班加点,没有社会保险以及缺乏职业危害防护等现象普遍存在,但由于相关法律制度不尽完善,加上劳动监察和执法不到位,这些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很难得到彻底纠正。

而通过在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中对比加以约定,可以“防患于未然”。

实现从源头上维护。

2023年一月一日颁布了新一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比以前的劳动合同法,确实是对处于弱势的劳动者,规定了相应的保护条文。

明确指出“用人单位裁员应承担社会责任”、“用人单位有义务主动与劳动者订立出面合同”、“在劳动合同中必须写明‘职业危害’和‘防护措施’”、“政府机关人员不作为给劳动者造成危害应担责赔偿”这几条,加大了对劳动者的保护力度。

然而,这样一个能维护劳动者权益的法律,只有相当少的人认为它确实可以起到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效果。

甚至我在学习的过程中也怀疑过它的真实性。

其实,人们对法律的怀疑和不信任,并不是没有道理的。

很多法律条文,在实际生活中犹如白纸一张。

《劳动法》颁布已经十多年了,但《劳动法》中很多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条文,并没有真正落实,因为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利益博弈中,往往会引起此起彼落的矛盾,者就不能不让劳动者担心,执法者会不会因为“引资”而屈从于资本的威力,从而放弃甚至牺牲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这种情况在《劳动法》的执法中,几乎成为常态,否则,怎么会有血汗工厂长期存在《劳动法》和执法部门已经沦为权贵手中玩弄劳动者的工具。

在大力推行“依法治国”的今天,人们对法律的怀疑,是即是对政府依法治国的能力的怀疑,是对政府以人为本、建设和谐社会能力的怀疑,更是对一个国家的性质和强弱的怀疑。

“签不签劳动合同没有太大区别”、“签了劳动和同也没啥用”……说起劳动合同,经常可以听到类似这样的“评价”。

对《劳动合同法》的解读

对《劳动合同法》的解读

对《劳动合同法》的解读劳动合同法是我国劳动领域的一部重要法律,旨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稳定有序的劳动关系。

本文将对劳动合同法的各方面进行解读。

一、劳动合同的订立《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雇用单位与劳动者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同时,劳动合同要具有明确的期限、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纪律等基本条款,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此外,《劳动合同法》还规定,用人单位在招聘劳动者时,应当公开招聘或者通过劳动者自荐、推荐或者招聘代理机构等其他方式招聘。

在合同未满一年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得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对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补足其劳动合同,并按照规定支付其拖欠的劳动报酬。

二、劳动报酬《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的工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并提供计算工资的明细单。

对于加班、节假日和夜班工作,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加班费或者调休。

此外,《劳动合同法》还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员工的工资计算方式、支付周期、支付方式等相关政策清晰公开,并确保员工能够便捷地查询获得自己的工资、奖金、津贴等相关信息。

三、劳动条件和工作时间《劳动合同法》对于劳动条件和工作时间的规定也比较详细。

除了规定工资、社会保险和劳动保护等条件之外,还规定了劳动者每天工作时间、休息时间、休假制度等。

具体来说,劳动者每天的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4小时。

对于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情况,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特别的劳动合同。

此外,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年休假、带薪休假等。

四、劳动保护《劳动合同法》对于劳动者的健康和安全也进行了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劳动者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和劳动保护设施,并对劳动者进行安全培训。

对于工伤或者职业病,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对劳动合同法的理解

对劳动合同法的理解

对劳动合同法的理解1、立法宗旨非常明确,保护劳动者的权益。

《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是前法与后法,旧法与新法的关系,按照《立法法》“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不一致的地方,以《劳动合同法》为准;《劳动合同法》没有规定而《劳动法》有规定的,则适用《劳动法》的相关规定。

《劳动合同法》突出了以下内容:一是立法宗旨非常明确,就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强化劳动关系,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二是解决目前比较突出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订立劳动合同的问题;三是解决合同短期化问题。

用人单位有自主权,劳动者可自主选择《劳动合同法》是比较完整地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法,在涉及劳动关系双方基本权利方面都给予了充分保障,保障劳动关系双方都有一个基本权利。

劳动者在就业方面有一个自由流动、自主选择的权利,而用人单位有一个用人用工的自主权,今后不允许对劳动者的流动加以特别限制。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最基本的原则是提前告知。

《劳动合同法》39条、40条、41条,对比《劳动法》的相关条款,有了很大调整,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得到充分保障。

以前的用工形式很多,有正式工、临时工、农民工、周转工、农转非等。

《劳动合同法》规范了用工形式,明确规定3种用工合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2、一月内不签订合同,赔劳动者两倍工资。

《劳动合同法》对订立劳动合同作出了新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并且应当在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违反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签订合同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对劳动合同法的理解

对劳动合同法的理解

对劳动合同法的理解劳动合同法是我国的一项重要劳动法律,旨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稳定并促进就业机会。

该法规定了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等方面的具体规定,为劳动关系的规范化和合理化提供了重要法律依据。

以下将从劳动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劳动合同的订立与解除等方面进行阐述和解读。

劳动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平等自愿、公平公正、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等。

首先,平等自愿是指劳动合同的订立应基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平等地位和自愿原则,任何一方不得强迫或限制对方行使权利。

其次,公平公正是指劳动合同的内容应合理公平,并且合同的解释、变更、终止也应公正合理。

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是劳动合同法的核心,它强调用人单位要依法保障劳动者的劳动权益和社会保险权益,包括劳动报酬、休假、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等。

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是整个劳动合同法体系必须遵循的原则,法律法规是使人行为得以规范的基础,而公序良俗则是社会道德规范的体现。

劳动合同的订立是劳动关系发展的起点,双方应根据法定形式和法定程序达成合意。

劳动合同的订立应以书面形式为基础并含有某些必要内容,满足这些基本要素才能使劳动合同具备法律效力。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必须包括用工单位、劳动者、工作内容与工作时间、劳动报酬、劳动保护与劳动条件、劳动合同的期限、解决劳动争议的方式等内容。

此外,劳动合同法还规定了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订立要求和限制。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劳动关系的终止,也是劳动法律关系中一项重要的规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的解除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协商一致解除,即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双方达成一致。

二是单方解除,即一方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包括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丧失或者拒绝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能力等。

此外,劳动合同法还规定了劳动关系稳定性保护的原则,即在一定条件下,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对劳动合同法的看法

对劳动合同法的看法

对劳动合同法的看法《劳动合同法》是一部重要的法律,它重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被誉为劳动者的“保护伞”。

这部法律在制定过程中广泛听取、吸收了社会各方面意见,是民主立法、科学立法的典范。

它对劳动合同相关内容进行了进一步规范,是劳动法的重要延伸。

首先,劳动合同法明确了保护劳动者的价值取向,有利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例如,对于用人单位录用新员工以及大学毕业生等其他求职者成功进入了新单位的情况,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劳动合同的签订问题,通过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其次,劳动合同法是社会主义社会是全面发展、全面进步的社会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它借鉴了国外的成熟做法,广泛听取了社会各方面的意见,按照《立法法》“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解决了劳动关系中的问题,为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

此外,劳动合同法对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都有约束力。

它既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例如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措施、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和福利等;同时也规定了劳动者应当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例如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完成工作任务等。

这种约束力有助于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性和和谐性。

最后,劳动合同法对于规范劳动关系、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它通过规范劳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明确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减少了劳动纠纷的发生,维护了社会的稳定性和和谐性。

同时,它也促进了劳动力市场的公平竞争和劳动者的自由流动,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提供了有力的支撑。

总之,《劳动合同法》是一部旨在保护劳动者权益、规范劳动关系的重要法律。

它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社会的公平正义和人文关怀,为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社会进步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对劳动合同法的认识!

对劳动合同法的认识!

对劳动合同法的认识!《劳动合同法》今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作为一部广泛征求过意见、反复修改论证、获得高票通过的重要法律,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也受到广大职工群众的普遍拥护。

《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不仅有利于更加切实有效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有利于增强企业凝聚力,有利于促进企业长远发展,对于实现劳动关系双方利益的平衡、促进劳动关系规范有序发展、构建稳定的劳动关系,进而促进社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总的来看,《劳动合同法》颁布以来,绝大多数企业对法律的贯彻实施是主动的、认真的,通过开展宣传培训、规范用工行为、完善劳动规章制度、加强劳动合同日常管理等措施,提高了人力资源管理水平。

但也有一些企业对法律的实施认识还不到位,社会上也还有一些不同的认识,认为这部法律的实施会导致用工机制僵化、带来用工成本上升、影响就业和投资环境等等。

出现上述情况,是对法律的理解不全面、不准确造成的。

比如,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是回到“铁饭碗”,会导致用工机制僵化,就是一种对法律的“误读”。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不是“铁饭碗”。

在许多国家,这种类型的劳动合同恰恰是劳动合同的主体。

从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来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不是不可以解除。

为了用工能进能出,法律除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外,还规定了用人单位单方依法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特别是允许用人单位在经营方式调整等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与《劳动法》的规定相比,这些规定都放宽了解除合同的条件。

因此,正确理解和实施法律,不会导致用工机制的僵化,而是会增强企业对职工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从制度设计看,因《劳动合同法》规定而增加的成本实际上主要包括两项:一项是企业主动终止期满的劳动合同或者因企业破产、解散等原因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这一规定只涉及企业一部分劳动者,而且增加的成本只是潜在的,并不经常发生。

另一项是企业支付给试用期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

谈谈你对《劳动合同法》 的解读

谈谈你对《劳动合同法》 的解读
再次,劳动合同法通过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有利于促进和谐社会目标的实现。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要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和谐社会要靠全社会共同建设,劳动关系和谐是和谐社会的基础,劳动合同法明确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规范双方的行为,有利于劳动关系双方和谐相处,以形成社会和谐人人有责,和谐社会人人共享的生动局面。
首先,劳动合同法明确了保护劳动者的价值取向,有利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关系双方主体经济地位的不平等决定了立法必须给予劳动者倾斜保护。劳动合同法旗帜鲜明地规定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并在具体内容中强化了对劳动者保护的力度,如针对实践中事实劳动关系大量存在的现状,劳动合同法强调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是建立劳动关系的基本要求,并加大了用人单位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针对合同短期化现象严重的情况,劳动合同法扩大了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的适用情形,力图通过法律的规范和引导促使更多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的适用,从而实现劳动关系的长期稳定;针对用人单位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合同法细化劳动合同解除的情形和程序,加强了对劳动者解雇的保护;针对违约金条款滥用的现象,劳动合同法限定了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的范围,仅在服务期条款和竞业限制条款中可以适用违约金。劳动合同法充分体现了劳动法的社会法特性,符合倾斜保护劳动者的理念,它的实施对于保护劳动者这一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将发挥重要的作用。
社会主义社会是全面发展、全面进步的社会。当前我国正在进行的社会变革充满活力,但也带来不少矛盾和问题。如:在劳动关系中,不签劳务合同,劳动合同短期化,劳动者随意离岗,劳资双方冲突不断加剧,农民工的权益受剥夺、受侵犯等。而《劳动合同法》颁布与实施,恰恰总结了我国的立法经验,借鉴国外的成熟做法,开门立法,解决了劳动关系中的这些突出问题。所以,它是一部切合实际的好法。对于更好地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024年学习劳动合同法心得体会

2024年学习劳动合同法心得体会

2024年学习劳动合同法心得体会学习劳动合同法心得体会 (____字)综述劳动合同法作为我国劳动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____年,我在学习劳动合同法的过程中,深入了解了其条文原则、适用范围和具体要求等内容,进一步增强了对劳动合同法的理解和把握。

以下是我学习劳动合同法所得到的心得体会。

一、对劳动合同法的全面认识劳动合同法是调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关系的关键立法之一。

它的主要目标是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护劳动者的劳动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稳定和谐发展。

劳动合同法的内容包括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解除等方面。

合同订立的原则是平等自愿、公平合理;合同履行的原则是诚实信用、互利互惠;合同解除的原则是充分保障劳动者的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

通过深入学习劳动合同法,我对其全面性和重要性有了更清晰的认识。

二、对劳动合同法适用范围的了解劳动合同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不适用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公务员等特殊的劳动关系。

了解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对于理解劳动合同法的基本原则、规定和要求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在具体的适用范围内,劳动合同法才有约束力。

三、对劳动合同订立的要求和程序的熟悉劳动合同的订立是劳动关系形成的基础。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的订立应当是平等自愿的,并且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劳动合同的订立需要明确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工作内容和工作时间、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福利等方面的具体要求。

此外,劳动合同的订立还需要符合劳动合同法的法定程序,即采用书面形式,并且合同双方应当在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

了解劳动合同的订立要求和程序有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

四、对劳动合同履行的义务和标准的深入认识劳动合同的履行是劳动关系持续发展的基础。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的履行要求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履行各自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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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劳动合同法》立法的几点认识
姜颖中国劳动关系学院
《劳动合同法(送审稿)》在很大程度上吸收了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在很多方面有所突破和进步,体现了近年来我国在劳动合同法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的成果,相信对今后的劳动合同制度和劳动关系的调整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一、《劳动合同法(送审稿)》的突破
《劳动合同法(送审稿)》的突破和亮点我认为较突出地体现在以下方面:
1.扩大了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以往的草案中,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多以列举的方式规定,存在挂一漏万的弊病,特别是劳动关系是极为活跃的、变动性较强的关系。

该稿采用了在总则中界定劳动关系,再运用列举和概括相结合的方式,将劳动合同适用的主体确定下来。

不仅扩大了适用范围,适应了今后劳动关系的发展,同时避免了列举无法穷尽的弊端,最大限度地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纳入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中。

2.肯定了订立劳动合同的口头和行为默示方式
由于劳动法中规定劳动合同只能以书面的方式订立,导致实践中大量事实劳动关系无法依法调整,劳动争议层出不穷,劳动关系极不稳定。

该稿正视了劳动关系的特殊性,在第十一条将未订立书面合同但事实形成劳动关系的视同劳动合同并纳入劳动合同法,为处理这类关系,消除这类关系带来的隐患,保护劳动者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

3.在多方面区分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在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方面,该稿作了较大突破:如合同期限,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年(第十四条第三款);合同不同的解除条件,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作为预见性很强的合同,要求当事人严格履行,非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不得解除。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无过错的情况下可以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不能解除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四十二条);合同解除的补偿金的标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有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每满一年支付两个月工资;特别是合同终止的经济补偿的规定,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未和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这些规定对鼓励和促使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促进劳动关系的稳定,防止劳动合同的短期化现象的蔓延具有积极的意义。

4.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
非全日制的灵活就业和劳务派遣是近年来发展较快的新型劳动关系。

以往由于缺少法律规制,这类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权益经常受到侵犯,一些用人单位甚至将劳务派遣作为降低用工风险、逃避劳动法责任的形式。

该稿对这两种用工形式作了专章规定,对于促进灵活就业,防范用人单位以此侵犯劳动者权益,以及处理由此发生的劳动争议都具有重要的作用。

二、对几个问题的认识
1.关于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
该稿第一条为立法宗旨,“为了调整劳动关系,规范劳动合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制定本法。

”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是劳动合同法的灵魂,反映出该法的价值取向和主导思想。

认识这一问题,应明确劳动合同法和劳动法的关系以及劳动合同法和合同法的区别。

由于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兼有平等关系和隶属关系、兼有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特征,劳动法的性质不再属于公法或私法的范畴,而是属于社会法的范畴。

社会法的价值目标即在于通过保护弱者的合法权益以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因此,劳动法的立法宗旨突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制度是劳动法的核心,劳动合同法自然属于劳动法,其立法宗旨当然要以劳动法为准,体现对劳动者的倾斜保护,而不是在形式上公平维护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

事实上,劳动合同法的内容已充分体现了这一点。

明确这一点,对劳动合同法的内容、理解和适用关系重大。

2.关于劳动合同的无效
由于劳动合同和经济合同在调整关系及性质上的不同,对劳动合同的无效不应简单地照搬合同法关于无效合同的确认,而应持谨慎的态度,严格限制劳动合同无效特别是全部无效的条件。

该稿第第二十五条中规定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形:(一)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内容低于国家和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的;(二)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

第一种情况不当然导致劳动合同全部无效,而第二种情况规定得过于宽泛,实践中难有统一的标准予以确认。

该稿规定了劳动合同的撤销权,应当看到有进步意义。

但劳动合同和经济合同的不同,使得撤销权在行使上也必然会有很大差异,特别是在撤销权消灭的规定上,采用了合同法的规定,即在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由于劳动合同当事人存在的不平等关系,加之就业带来的沉重压力,劳动者要想行使撤销权比较困难,而一旦不行使,一年的撤销期满,则撤销权消灭,劳动者将不得不接受显失公平的劳动合同,这显然将造成了更大的不公平。

另外,这一条在实际操作上的难度,也会导致这一规定的形同虚设。

3. 劳动合同约定内容不明确时的确定
劳动合同当事人对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情况有:合同被确认无效;合同被撤销、合同未明确规定具体内容、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等。

由于劳动合同和民事合同的性质区别,对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通常由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和国家法律规定予以确认。

而这正体现出对劳动关系的多层调整模式,即宏观由国家制定劳动基准法确定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必须遵守的底线,中观以集体合同确定本企业劳动关系的内容,微观上以劳动合同形式确定个别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内容。

当劳动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需要确认时,适用的顺序应当是,首先遵从当事人双方的自主协商,其次,尊重工会和企业签订的集体合同,没有集体合同或集体合同未规定的,遵守国家法律规定。

4.关于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及违约责任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问题一直是学界和实务界讨论的焦点之一。

有代表性的观点主要有利益失衡说和倾斜保护说。

该稿采取的是后者观点。

但有以下问题值得探讨:第一,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是劳动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劳动合同的具体制度应服从这一原则。

劳动合同一经订立,双方都应严格遵守是服从诚实信用原则的基本体现;第二,倾斜性保护是必须的,但不是最终的目的,社会法的最终目的是平衡社会关系,促进社会发展。

劳动合同法也应如此,应着眼于促进劳动关系的稳定和协调;第三,该稿对用人单位解除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非常严格,而对劳动者解除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则没有
限制,虽体现了对劳动者的倾斜保护,但对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则显不利,客观上也不利于培养和引导对合同信用遵守的理念;第四,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应和法定事由或正当事由相关,解除通知期应更多的和劳动者岗位的重要性相连,而和合同期限无关。

和此相关的是劳动者的违约责任问题,这在实践中引发的争议较多。

多数用人单位将违约金作为限制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重要手段,并利用其在签订劳动合同中的强势地位,单方在合同中规定了高额的违约金。

该稿对此没有限制性的规定,而是在第四十六条第二款中规定,劳动者依照前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当事人约定了违约责任的,按照约定办理”。

这一规定,显然忽视了劳动合同双方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的不平等地位,无法遏制用人单位以明显不公平的高额违约金条款限制劳动者择业自主权的行为。

事实上,我国地方立法如北京市劳动合同条例在这一问题上已经作了较好的探索,建议应对违约金作适当的限制。

5.因用人单位过错导致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该稿第四十五条规定了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并在第七十九条规定了对劳动者的赔偿。

但赔偿只限于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第(四)项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损害劳动者利益的;和第二款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三种情况,对于第(三)项用人
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则排除在赔偿之外。

而近年来,用人单位在这方面的违法行为十分普遍,由此引发的争议逐年增加,如果法律对这类违法行为网开一面,不加大用人单位违法成本的付出,势必造成这类违法行为的蔓延。

而从长远看,劳动者的社会保险权益得不到保障,在若干年后将形成一个巨大的社会问题,影响社会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6.关于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衔接
从市场经济国家调整劳动关系的经验看,劳动关系主要靠集体谈判所形成的集体合同加以调整。

我国虽然和其他市场经济国家的情况有所差异,但劳动关系调整的制度和规律是一致的。

就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作用而言,劳动合同法解决的问题毕竟有限,不可能解决劳动关系中的所有问题,这源于个别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力量严重不对等。

因此,个别劳动关系更多地应当依靠集体劳动关系的调整。

该稿中的规章制度的规定很具体,但由于规章制度和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和劳动者的利益密切相关,应和集体合同规定相衔接,通过集体协商予以确定。

这是总则中的保障劳动者参和用人单位民主管理权利原则的重要体现。

当然,要做到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衔接,发挥集体合同的作用,需要工会加强力量,也需要社会创造良好的环境。

出处:劳动法学,转自北京市劳动法学和社会保障法学研究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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