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入刑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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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入刑”若干法律问题分析

“醉驾入刑”若干法律问题分析


醉 驾 的定义
对于醉驾的判断 ,具体说来 , 各 国对于 酒精 含量 的超标 的标 准是 不 同的 。资料显 示 ,美国是 0 。 0 6 %,日 本是 0 . 0 5 %,德 国是 0 . 0 3 %,瑞 典是 0 . 0 2 % ,而我 国却 是 高达 0 . 2 %。 若将 这些数据量化为啤酒容量 , 则是 “ 中国为一 杯 ,外 国是 一 口” 。而根据我 国 国家 《 车辆驾驶人员血液 、呼吸酒精含量阈 值与检验 》规定 ,1 0 0毫升血液 中酒精含量 达到 2 0 - 8 0 毫克的驾驶员 即为酒后驾车 , 8 0 毫克以上认定 为醉酒驾车。
刑在我 国更科 学的运 用。 关键词 :醉驾 ;法律 问题 :定罪量刑
2 0 1 1 年 5月 1日 《 刑法修正 案 ( 八) 》 正式施行 , 该修正案首次将醉驾列入犯罪行 为 ,并规定 了量刑标 准。“ 醉驾 入刑”改变 了 “ 肇 事后再 处罚”的处罚方式 ,即不管是 否造成后果 ,只要有危险驾驶行为都应予以 处 罚。 《 刑法修 正案 ( 八) 》将与此相对应的 “ 危险驾驶罪 ”新增在 《 刑法 》的第 1 3 3 条 之中。为与之相衔接 , 新 的道路交通安全法 也作 了相应改变 。本次课题研究 历时一 年, 主要是针对 “ 醉驾人刑”若 干法律问题进行 分析 。

二 、醉驾 的定 罪量 刑
据最 高法院统计 , 从 2 0 0 9年 1 月至 8 月 ,仅酒后 和醉酒驾 车肇事 ,共 发生 3 2 0 6 起 ,造成 1 3 0 2人死亡 。在 2 0 0 9年 ,杭州的 胡斌 、成都的孙伟铭 、南京的张明宝等一系 列的醉驾肇 事,成为全国热议的焦点 。我国 现行立法对 “ 危险驾驶 ”处罚力度偏轻 ,使 得一些 “ 高度危险 的驾车方式 ( 如醉酒 、吸 毒后驾驶 ,超速驾驶等 ) 造成严重后果”的 事件在量刑时面 临尴尬 ,如 2 0 0 9年备受争 议的 “ 孙伟铭案 ” 。在实 际案件 中,地方 法 院对高速飙 车、 酒 后驾车等造成严重后 果的 行为 以 “ 交 通肇事罪”定罪量刑 ,处罚较轻 。 但有些地方法院却将该类似行为定性为 “ 以 危 险方法危 害公共安全罪 ” ,最高处以死刑。 地 方法 院对此 类案 件 的 自由裁量 权使得 公 众产生困惑 ,为何 同一行 为在不同城市会 出 现罪名和处罚的不 同,这严 重损 害了司法的 严肃性和权威性 。【 1 ) 在此背景下 ,全国政协 委 员 、“ 孙伟 铭 案 ”二 审辩 护 律 师施 杰 于 2 0 1 0 年向全国两会提交 了《 关于增加危险驾 驶罪的建议 》的文书 ,建议增设 “ 危险驾驶 罪” 。在 这一提 案的驱动下 , 是 否增加危 险 驾驶罪成为 了 2 0 1 0年 两会期 间争议 的焦点 。 根据行为方式的不 同,我们可以将 “ 危 险驾 驶”概括为两大类 , 分 别是 “ 追逐竞驶”和 “ 醉酒 驾驶 ”两类行 为。在所有 的危险驾驶 中,醉酒驾驶的定罪量刑受到关注最多 。

醉驾入刑调研报告

醉驾入刑调研报告

醉驾入刑调研报告醉驾入刑调研报告近年来,醉驾成为了我国道路交通安全的重要问题之一。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醉驾行为的打击力度,保护广大群众出行安全,研究制定相关法律法规非常必要。

本次调研旨在深入了解醉驾入刑的必要性,并对相关政策措施进行评估和提出建议。

醉驾入刑的必要性首先,醉驾严重威胁道路交通安全。

酒后驾驶不仅增加了车辆的操作风险,还严重影响驾驶员对交通情况的判断能力和反应速度,易导致事故发生。

据统计,我国每年因酒后驾驶引发的交通事故数量惊人,严重威胁到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其次,醉驾具有社会危害性。

酒后驾驶造成的交通事故不仅对施行者和乘客本人构成威胁,还可能危及其他道路用户的安全。

因此,醉驾行为不仅仅是一种违法行为,更是一种违背社会公德和基本道德的严重行为。

最后,醉驾入刑能有效降低酒后驾驶行为发生的风险。

对于那些考虑到可能被刑事处罚而选择遵守交通规则的人来说,醉驾入刑可以提醒他们不要铤而走险。

同时,对于那些仍然冒险酒后驾驶的人来说,严厉的刑罚将起到震慑作用,降低其再犯率。

政策措施的评估和建议针对醉驾入刑的政策措施,我们认为应该采取以下几点措施:首先,进一步强化酒驾监管力度。

应加大对酒后驾驶行为的打击力度,警方执法力度应进一步加大,通过提高对酒精测试仪器的使用率,加强道路监控,对酒驾行为进行及时发现和处罚。

其次,加强宣传教育工作。

通过社会各界力量的联合努力,加强对醉驾危害性的宣传,提高公众的安全意识和道德水平。

同时,在学校、企事业单位等场所加强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人们对于醉驾入刑的认识。

最后,加强司法机关的协调与配合。

在实施醉驾入刑政策的过程中,要加强司法机关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

同时,要加强对刑罚执行情况的监督,确保刑罚的公正执行。

总结通过本次调研,我们进一步认识到醉驾入刑对于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社会秩序的重要性。

推进醉驾入刑的过程中,需要加强对酒驾行为的监管力度,加强宣传教育工作,并加强司法机关的协调与配合。

醉驾入刑而非一律入罪——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视角的分析

醉驾入刑而非一律入罪——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视角的分析
二、建立完备的法制,法律的运行不能顾此失彼 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核心内容,建立 完备的法制是依法治国理念的基本内涵之一。刑法修 正案( 八) 之前,醉酒驾驶行为适用交通肇事罪和以危 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规定,其漏洞是明显的。其 一,交通肇事罪规制范围和效果有限。交通肇事罪属 于过失犯罪,醉驾危害公共安全多为间接故意,交通肇 事罪不能彻底解决问题。从法院判决看,交通肇事犯 罪百分之七十以上被法院判处缓刑,有的法院判缓刑 的高达百分之九十以上[6],这往往会给民众产生一种 错觉,出事给钱就了事,其威慑力有限,难以满足预防 和控制“酒驾犯罪”的需要。其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 共安全罪 处 置“酒 驾 ”案 件 并 不 具 有 针 对 性。 以 危 险 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危险方法”不泛指任何危 害公共安全性质的方法,应当是与放火、决水、爆炸、投 放危险物质相当的其它方法,对于危害结果不是特别 严重的醉驾肇事行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动 辄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刑罚明显过 重。其三,对于未造成实质性损害却已给公共交通带 来严重危险的行为,出现了刑法空当。醉驾者的心态 往往是“酒 壮 人 胆 ”,自 信 不 会 遇 上 交 警,即 便 是 被 查 到了醉驾,在没有发生事故情况下也不过是行政处罚, 其违法成 本 较 低。 然 而“酒 驾 ”给 社 会 公 众 带 来 的 风 险是巨大的,随 着 汽 车 的 增 多,这 样 的 风 险 会 越 来 越 多,1997 年修订刑法时并没有充分预见这一情况,醉 驾入刑是“建立完备的社会主义法制体系”这一法治 理念的现实要求。 醉驾入刑完善了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对刑法不 足的补充,但决不是对行政法制预防体系的否定。刑 法修正案( 八) 之前,我国已经建立了针对酒驾行为的 ·46·

浅谈交通肇事罪争议问题一

浅谈交通肇事罪争议问题一

浅谈交通肇事罪争议问题(一)一、交通肇事罪概述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交通肇事罪具有以下的构成要件:1.本罪的客体.是指刑法上所保护的重大交通运输安全.因为只有交通肇事并产生重大后果的才构成本罪。

如果仅仅是交通肇事而没有造成重大后果的不构成本罪,同样也不是刑法上所保护的社会关系,不能构成本罪的客体。

”交通运输"从广义上来看,包括铁路,公路,水上,航空,管理(石油,天然气)运输。

狭义的"交通运输”仅指公路交通运输。

本罪中所指的只要是发生在航空,铁路运输以外的陆路交通运输和水陆交通运输中的重大交通事故,对特定主体在航空运输和铁路运营中发生重大交通责任事故,应按照刑法有关条款定罪。

”重大交通事故”是指交通运输工具,交通设施的重大安全以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的公私财产的安全.2。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具体包括以下内容:(1)必须存在交通运输过程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这是构成本罪的前提条件,也是交通肇事的原因。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是指违反作为保障交通运输安全管理的各种规章制度规定的注意义务。

所谓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是指国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定的保障交通运输的安全,而作出的各种行政法规,规定,包括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定的保障交通运输安全运营的各种规范性文件.在本罪中,违规的行为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2)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必须造成重大事故,导致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

醉酒驾驶入罪问题研究

醉酒驾驶入罪问题研究

醉酒驾驶入罪问题研究随着社会和人民的发展与进步,我国机动车保有量也在增加。

近年来,不少醉驾案件相继被媒体聚焦,引发民众关注,给我国司法带来负面影响,影响社会和谐和司法稳定。

到今天,醉酒型危险驾驶罪入刑法已有五年了,关于此罪的理解和适用在学界和业界一直就有一番不小的争论。

本文从中外立法比较以及我国法律操作存在的分歧入手对醉酒型危险驾驶罪展开论述。

标签:醉酒驾驶;危险驾驶;司法认定本文主要关注酒后驾车行为的“危险驾驶罪”,通过典型案例分析近年来发生的酒后驾车行为,对在理论和实践中的一些争议,表达一些看法。

从危险驾驶罪的立法背景着手,试着探讨危险驾驶行为的成因。

近年来,酒后驾车行为的增多,交通事故的频繁发生,社会危害程度加深,威胁了主要道路安全,社会危害性大,基于现实的需要,一系列危险行为就要使用刑法来进行规范了。

基于理论和法律两个方面分析醉酒驾驶犯罪的构成要件,总结酒后驾车行为的内涵,有利于准确的法律地位和酒后驾车指控的基本属性的确定。

一、醉酒驾驶概述(一)醉酒的概念与分类1.醉酒的概念。

酒精对人体有毒害作用。

醉酒并非法学的研究范畴,但因为其对于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行为人的行为能力产生影响,因此需要对其进行研究。

酒精会对人体神经产生麻痹的作用,在生理上出现醉酒状态,精神上也会表现出一定的障碍。

饮酒个体也会产生对周围及自身的认知产生偏差等情况,对他人和社会产生一定的危害,从而危及公共安全。

2.醉酒的分类。

个体对酒精的生理反应是不同的,有影响快慢和影响程度轻重之分,因为个体受酒精的影响不同,所以有所区分。

主要分为自愿醉酒和非自愿醉酒。

自愿醉酒就会进一步增加伤害他人和实施其他社会危害的可能性。

非自愿醉酒的原因是自己的过错和他人的行为。

(二)醉酒驾驶与饮酒驾驶我国《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阀值与检验》对醉酒驾驶和饮酒驾驶做了明确的标准界定。

血液酒精浓度在0.8mg/ml以上时,属于醉酒驾车,会受到相应惩罚(三)醉酒状态下的刑事责任分析现代医学认为,生理型醉酒不是精神病。

论文开题报告 酒驾入刑—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人文体

论文开题报告 酒驾入刑—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人文体

Xx 医学院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开题报告题目:酒驾入刑——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人文体现2011年11月30日一、选题依据(一)核心概念界定根据《刑法修正案(八)》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2011年5月1日零时起,将醉酒驾车、飙车、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等严重危害群众利益行为定为犯罪,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这一规定第一次将醉酒驾驶的行为规定到刑法调整的范畴,是我国法律根据社会发展需要和情况作出的调整,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更凸现了法律对民生的尊重和对社会公众生命、财产的保护。

[1]根据这一规定,醉驾入刑是指刑法明文规定酒后驾驶为犯罪行为,酒后驾驶将以危险驾驶罪入刑。

具体而言,只要醉驾的行为人认识到其在醉酒的状态下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会对公共安全构成潜在的危险,但行为人对于该危险结果的发生持放任的态度,仍然在醉酒的状态下驾驶机动车,即便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也可以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构成刑法第114条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含义是:犯多大的罪,就应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法院也应判处其相应轻重的刑罚,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罚当其罪,罪刑相称;在分析罪重罪轻和刑事责任大小时,不仅要看犯罪的客观社会危害性,而且要结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把握罪行和罪犯各方面因素综合体现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从而确定其刑事责任程度,适用相应轻重的刑罚。

由此可见,刑罚的轻重不是单纯地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相适应,而且也与犯罪分子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也即在犯罪与刑罚之间通过刑事责任这个中介来进行调节。

根据刑法罪行适应原则的要求,必须对醉酒驾驶的主观方面,汽车状况与造成的危害联系起来,正确处理醉酒驾驶问题。

按照刑法的这一原则,酒驾要入刑,必须兼具三个要素:行为人主观认识到了酒后驾驶的危害;法律明文规定处罚;酒驾造成严重后果。

“毒驾”入刑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毒驾”入刑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 ‘ 母 : 蓥: 马 毫 ’ ’ 入刑相关法律 问题研 究
张 雯
(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 , 江苏
苏州
2 1 5 0 0 6 )
摘 要: 相较 于醉 驾入刑之后发 生率的减 少,“ 毒 驾”现 象开始越过醉驾呈现在公众面前 , 愈演愈烈。 由于毒驾行 为严重威 胁法益 ,现有的法律 又缺乏 对其 的管制 ,急 需由刑 法来约束这种行 为。学界 对毒 驾 入 刑的 方式有着不同观 点 ,其 中将毒驾行 为纳入危 险驾驶罪的 范畴的 方式更 为合理 ,从 完善刑 法体 系的 角度 出发 。对其 定罪方式和刑罚配置提 出相应 的构想 ,但 这些理论上的修改 建议是 否切 实有效仍 需要 实

这是首 先要考虑 的内容 , 吸毒驾驶不仅仅是单纯 的 违法行 为 , 更是严重侵犯 法益 的行 为 , 单靠 《 治安 管理处 罚条例 》 是无法做到行为 的危害性与处罚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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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规定 ,《 刑法修正案 ( 九) 》( 草案 ) 也没有关 于毒驾 的处罚规定 。 而近年来 由于毒驾情形 的 日益
恶劣 , 导致学界和社会 对于 “ 吸毒驾驶入刑”的呼 声越来越高 。 通常认为 , 刑法是规定犯 罪及其法律 后果 的法律规范 的总 和。 而判断是 否属 于犯罪 的 最基本 的方法便是判断这种行为是否侵犯 了法益 ,
训惨 痛。 “ 毒驾 ”入刑的理由 所谓 的 “ 醉驾 ”“ 毒驾” , 都可 以算是危 害公共

毒驾现象的泛滥 , 给道路交通安 全造成 了紧迫 的现实危险 , 不只是对交通秩序 , 更重要 的是对人 的生命安全造成 了威胁 , 社会上和学界呼吁毒驾入 刑的呼声也越来越高 , 本文认为支持毒驾入 刑的理
媒体关于 “ 毒驾”所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 的报道持 续上升 ,达到每年 1 0 ~ 2 O起 ;2 0 0 9年 ,报道上升 到4 J D 起 以上 ;2 0 1 0年 1 - 6 月 ,全国的报道 就已接 近4 0 起 ;2 0 1 1 年见诸公开报道的毒驾事例达 2 5 0 件 。①

浅析交通肇事罪【毕业论文,绝对精品】

浅析交通肇事罪【毕业论文,绝对精品】

浅析交通肇事罪【毕业论文,绝对精品】交通肇事罪是指在道路交通活动中,因交通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犯罪行为。

本文将从交通肇事罪的概念、构成要件、量刑标准、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深入探讨。

一、交通肇事罪的概念交通肇事罪是指驾驶人通过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或者交通信号,或者机动车发生故障、失控、碰撞等原因,而导致他人伤害或财产受损的行为构成的犯罪。

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规定,而且也会对社会造成较大的危害。

二、构成要件(一)主观方面:犯罪分子必须具有过错故意或者过失犯罪故意。

过错故意是指犯罪人明知道自己行为会给他人带来危害,但仍坚持不改而冒险作出的行为;过失犯罪故意是指犯罪人虽然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造成危害,但在本应当知道的情形下,没有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而进行了危险的行为。

(二)客观方面:需要满足下列构成要件:1. 违反交通安全规定,例如违反交通信号、超速、酒后驾驶、疲劳驾驶等。

2. 因交通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发生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

3. 行为具有因果关系,即行为导致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发生。

三、量刑标准交通肇事罪的量刑标准是根据罪行的轻重程度和危害程度来确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交通肇事罪分为三个等级:轻罪、一般罪和重罪。

分别的刑期范围如下:轻罪: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不超过三年。

一般罪:有期徒刑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重罪:有期徒刑七年以上。

四、法律适用交通肇事罪在传统的刑法中应用比较普遍,但是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法律制度的完善,法律对于驾驶人违法行为的规范也越来越严格。

现在公安部门也引入了违法积分制度,对驾驶人的交通违法行为进行了相应规定和处罚。

但是,交通肇事罪作为犯罪行为的定性是保持不变的,其轻重程度和危害程度都应按照法律规定来进行判断和量化。

总之,交通肇事罪对于社会的影响极其恶劣,违反交通安全规定不仅会对驾驶人本身产生危害,而且会对其他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造成严重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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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入刑问题研究作者:席晓昕黄金晶来源:《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09期摘要本文分析了我国现行法律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入刑的规定,介绍了国外部分国家和地区关于“道路交通类犯罪”的规定,梳理了国外关于此类犯罪法律规定的特点,总结了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存在的问题,并借鉴国外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提出了对策建议。

关键词道路交通违法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逃逸行为刑事责任作者简介:席晓昕,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黄金晶,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研究中心。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3-052-02一、我国关于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入刑的规定根据我国《刑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安全法》)的规定,道路交通违法可能导致的罪名有3个: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一)交通肇事罪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交通肇事罪。

该罪的特点有:一是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不仅包括驾驶人,还包括乘客、行人等所有交通参与者。

二是法律设定了三个量刑幅度对逃逸行为加重处罚,一般交通肇事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危险驾驶罪根据《刑法》第133条之一的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构成危险驾驶罪。

该罪的特点有:一是犯罪客观方面包括两种行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急恶劣的以及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

二是法定最高刑为拘役,为我国《刑法》唯一一个法定最高刑为拘役的罪名。

(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按照《刑法》第114条、115条的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

在道路交通领域,该罪的犯罪构成与交通肇事罪类似,主要区别在于犯罪主观方面,该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交通肇事罪的主观方面则是过失。

综上,我国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入刑的特点有:一是结果犯立法兼危险犯立法。

交通肇事罪是典型的结果入罪,危险驾驶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危险行为入罪。

二是入刑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种类较少。

只有醉酒驾驶机动车和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才单独构成犯罪。

二、部分国家和地区的规定世界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将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作为犯罪打击,将此类犯罪称为“道路交通犯罪”,同我国类似,域外道路交通犯罪也分为结果型犯罪和危险型犯罪。

(一)美国美国各州对道路交通犯罪的规定不尽相同,主要特点有:一是构成危险型犯罪的交通违法行为种类较多。

美国多数州都将下列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作为犯罪进行打击:(1)酒后驾驶;(2)吸毒后驾驶;(3)闯红灯;(4)超速行驶。

其中,对饮酒、吸毒后驾驶的犯罪行为,不论是否造成交通事故,一律由按照刑事案件查处。

二是刑罚较严厉。

美国纽约州规定,因超速、闯红灯交通肇事的可判处1至7年有期徒刑;初次酒后或吸毒后驾车的可判处1至7年有期徒刑。

(二)德国德国《刑法典》中规定了道路交通犯罪的罪名与刑罚,主要特点有:一是构成危险型犯罪的交通违法行为种类较多。

根据规定,下列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可能构成犯罪:(1)酒后驾驶;(2)不当超车而造成危险;(3)在行人过道上驾驶而造成危险;(3)通过路口时速度过快而造成危险;(4)与前车未保持足够距离而造成危险;(5)在高速路上掉头、后退、反方向驾驶或者试图采取上述行为;(6)在负责路段未靠右行驶而造成危险;(7)未遵守优先行驶的规定而造成危险。

二是没有规定专门的交通肇事罪。

对于交通违法行为造成严重人身伤亡的,按照过失杀人罪或者过失伤害罪定罪处罚。

三是对逃逸行为单独定罪。

专门规定了擅自逃离肇事现场罪,对于肇事后逃逸的,可以数罪并罚。

四是对危险型犯罪的刑罚较严厉。

对于故意实施危险型犯罪的,可能导致最高达5年的监禁,过失实施危险型犯罪的,也可导致2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三)巴西巴西《交通法典》第19章专章规定了道路交通犯罪,主要特点有:一是构成危险型犯罪的交通违法行为种类较多。

共有5类:(1)酒后驾驶;(2)药后驾驶;(3)无证驾驶;(4)追逐竞驶;(5)严重超速驾驶,或者在学校、医院等地段超速驾驶威胁公共安全的。

二是没有规定专门的交通肇事罪。

对于交通违法行为造成严重人身伤亡的,按照过失杀人罪或者过失伤害罪定罪处罚。

三是对不履行救助义务和逃逸的行为单独定罪。

对于交通肇事后不履行救助义务或者逃逸的,均可处6个月至1年有期徒刑,构成其它罪的,数罪并罚。

(四)日本日本《刑法》和《道路交通法》都规定了道路交通犯罪,其主要特点有:一是构成危险型犯罪的交通违法行为种类较多。

根据《道路交通法》的规定,下列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犯罪:(1)酒后驾驶;(2)违反最高限速;(3)无证驾驶;(4)违反安全驾驶义务;(5)在禁止超车处超车;(6)实施共同危险行为;(7)无视交通信号;(8)疲劳驾驶等。

二是交通危险型犯罪主体范围广。

除了机动车驾驶人,乘客、机动车所有人、提供酒精类饮料人员都可能构成交通危险型犯罪的主体。

三是结果型犯罪包括危险驾驶致死伤罪和过失致死伤罪两种。

日本《刑法》规定,驾驶四轮以上的汽车,同时有饮酒后驾驶、药后驾驶、高速驾驶、无控制技能驾驶4项违法之一,致人死伤的,构成危险驾驶致死伤罪,可处16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他驾驶机动车违法致人死伤的,构成过失致死伤罪,可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上述规定突出了对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打击。

四是对不履行救助义务的行为单独定罪。

日本《道路交通法》规定,对交通肇事者不履行救助义务的,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

(五)中国香港我国香港《道路交通条例》规定了道路交通犯罪,主要特点有:一是构成危险型犯罪的交通违法行为种类较多。

法律明文规定酒后驾驶、药后驾驶、超速驾驶、无证驾驶属于犯罪,此外,法律规定其他危险驾驶行为和不小心驾驶行为也构成犯罪,具体适用由法官自由裁量。

二是单独规定了结果型犯罪。

法律规定,危险驾驶人引致他人死亡或者身体受严重伤害的,属于犯罪。

三是刑罚较严厉。

危险驾驶致人死亡的,最高可处10年有期徒刑;危险驾驶虽没有造成后果,最高可处3年有期徒刑。

(六)中国澳门我国澳门《刑法》和《道路交通法》都规定了道路交通犯罪,其主要特点有:一是构成危险型犯罪的交通违法行为种类较多。

澳门《刑法》规定,因受酒精、麻醉品、精神科物质或具相类毒品、麻醉药品、酒类和其他相类之物影响,或者因身体或精神缺陷或过度疲劳,而不具备安全驾驶条件的,即构成犯罪;其他明显违反在道路上行驶规则的行为,如果对他人人身或财产造成威胁,情节严重的,也构成犯罪。

此外,澳门《道路交通法》规定,在道路上进行机动车比赛、在禁止驾驶期间驾驶、两年内多次无证驾驶、严重超速、均构成犯罪。

二是危险型犯罪主体较广。

根据澳门《刑法》的规定,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驾驶人都是该罪主体。

三是对不履行救助义务和逃逸行为单独定罪。

澳门《道路交通法》规定了遗弃受害人罪和逃避责任罪,并可与其它罪数罪并罚。

三是没有规定专门的交通肇事罪。

但法律明文规定,因危险驾驶致人死伤的,刑罚加重1/3。

四是危险型犯罪刑罚较严厉。

危险型犯罪最高量刑可达2年。

(七)中国台湾我国台湾“刑法”规定了道路交通犯罪,主要特点有:一是构成危险型犯罪的交通违法行为种类较少。

台湾“刑法”规定,行为人因服用毒品、麻醉药品、酒类和其他相类之物,致不能安全驾驶的情况下而驾驶具有公共危险性的动力交通工具的行为,构成不能安全驾驶罪。

二是没有规定专门的交通肇事罪。

对于一般交通违法行为造成严重人身伤亡的,按照普通过失致死罪或者普通过失伤害罪定罪处罚;对于营运驾驶人交通违法造成严重人身伤亡的,按照业务过失致死罪或者业务过失伤害罪定罪处罚。

三是对逃逸行为单独定罪。

对于驾驶动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伤而逃逸的,按照交通肇事逃逸罪定罪处罚,可数罪并罚。

四是刑罚较轻。

普通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营运驾驶人因业务过失,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不能安全驾驶罪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总体而言,上述国家和地区关于道路交通犯罪的立法特点有:一是立法层面普遍存在“双轨制”。

道路交通犯罪同时规定于刑法典和道路交通法规中,甚至单独规定在道路交通法规中。

二是构成危险型犯罪的交通违法行为范围较宽,普遍规定酒后驾驶、吸毒后驾驶、严重超速、无证驾驶、追逐竞驶等行为属于刑事犯罪。

三是普遍没有规定单独的交通肇事罪,将这类行为作为普通过失犯罪进行规制。

四是对不履行救助义务和逃逸行为单独定罪。

与危险驾驶罪等罪进行数罪并罚。

五是刑罚设置较严厉。

除台湾外,各国和地区对道路交通类犯罪,尤其是对危险型犯罪的刑罚设置都较严。

三、存在的不足结合部分国家和地区的经验看,目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责任主要存在下列不足:第一,立法灵活性不足。

我国道路交通犯罪虽然同时规定于《刑法》和《安全法》中,但都是《刑法》修改后,《安全法》进行相应的调整,《安全法》本身不新设立罪名。

在我国立法体制下,《刑法》修订较难,部分较大社会危害性的交通违法行为无法进行刑事处罚。

第二,危险驾驶罪范围较窄。

目前,危险驾驶罪范围只包括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两种情形。

吸毒后驾驶、无证驾驶、严重超速等主观恶意大、社会危害性大的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不构成该罪。

一方面未体现过罚相当的立法原则,另一方面也与国际通行做法不符。

此外,《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提出,推动将客货运车辆严重超速、超员、超限超载等行为列入以危害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行为,追究驾驶人刑事责任。

第三,未对逃逸行为进行单独定罪。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逃逸行为属于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节,换言之,交通肇事罪成立的前提下,才能够对逃逸行为进行刑法规制。

该规定的问题在于:一是交通肇事罪的入罪标准较高,实践中存在交通肇事不构成犯罪而逃逸,但无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交通肇事逃逸行为是对道路交通管理秩序的严重挑战,主观恶意大,可能造成的后果严重,无论交通肇事罪是否成立,都有必要进行刑法规制。

二是从刑法理论看,逃逸行为和交通肇事行为的主观故意不同,客观行为也相对独立,可以分别进行刑法规制。

第四,危险驾驶罪刑罚设置较轻。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危险驾驶罪的最高量刑为6个月拘役,是我国唯一一个法定最高刑为拘役的罪名,与域外立法相比较轻。

该规定导致的问题是:一是从实体上看,危险驾驶行为危害性较大,导致的后果通常较严重,较低的刑罚设置不能起到足够的威慑作用,预防和惩罚犯罪的目的难达到;二是从程序上看,由于危险驾驶罪法定最高刑为拘役,对犯罪嫌疑人不适用逮捕刑事强制措施,难以保障诉讼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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