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法律援助中心、山东省律师协会关于成立省级法律援助案件质
山东律师事务所检查考核评分标准-济南律师协会

三、内部管理(30分)
9、执业管理制度建立和实施的情况(8分)
统一收案(1分)、统一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合同(1分),统一收费并向当事人出具正式发票(1分);依法设置会计科目和会计账簿,会计、出纳分设,并均持有会计从业证书(2分);按规定提取执业风险、事业发展、社会保障、培训基金(2分);建立利益冲突审查机制,年度内未代理过有利益冲突案件(1分)。
4、政治和职业道德教育情况(2分)
建立政治思想教育机制,年度内集体政治学习至少4次以上,并有学习记录(1分);年度内至少组织本所律师开展一次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评查活动,并有评查档案(1分)。
按项计分。其中,集体政治学习每少一次扣0.5分。
5、业务学习和职业培训情况(2分)
积极参加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组织的业务培训,年度内本所律师完成点睛网律师学院60课时以上的学习任务(1分);出资组织本所律师参加2次以上外出培训学习(1分)。
按项计分。其中,每少签一份合同或协议扣0.5分;每少缴纳一项社会保险扣1分。
12、档案管理情况(8分)
建立档案室或配备专门档案柜(1分),业务档案齐全且分类保管(1分);业务档案归档及时且内容齐全(4分);建立本所律师个人执业档案(2分)。
按项计分。其中,凡有一件未按时归档的扣0.1分;案卷内容不全的,按未归档计算;律师执业档案,每缺一人扣0.2分。
其中有查证属实的投诉案件每件扣28律师党建情况2名以上党员的建立党支部党员人数不足的建立联合党支部或参加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党支部并及时接转所属律师党员的组织关系1分党组织工作制度健全认真落实三会一课制度有会议记录党课笔记年度内党组织开展2按项计分
山东省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评分标准
法律援助制度

法律援助制度(一)一、受理(一)民事、行政及非诉讼案件1、法援中心接待人员对申请法援的当事人要详细询问案件的基本情况并做好网上记载,查看当事人所提证明材料。
2、经审查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提至法援中心主任审批。
(二)刑事案件1、指定辩护的刑事案件,应及时审查被告是否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并提至法援中心主任审批。
2、对被告人亲属或被告人提出刑事案件法援申请,接待人员应审查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做好记录在个工作日内提至法援中心主任审批。
3、通过公安、检察机关提出刑事案件法律援助的申请,中心在三日内做出受理或不受量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公安、检察机关。
三、指派1、中心主任根据接待人员的建议,及时召开中心人员进行讨论,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在天内做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
2、对不受理的法援案件,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如有异议,可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向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复核申请。
3、受理的法援案件,应当与受援人签订法律援助协议及相关手续。
4、法援案件审批后,在三日内由法援中心指派法律服务机构从事法律服务。
监督制度二、案件的监督(一)法援中心对指派的案件进行跟踪了解案件办理情况;(二)对重大的民事、刑事案件组织相关人员集体讨论;(三)举行定期不定期法律服务质量的督查,以及受援人的满意度;案件卷宗归档制度一、案件办结后,承办人应及时填写法援案件结案报告表。
二、承办人员在案件结案后需在30天内将案件卷宗按程序装订好后报送法援中心。
三、法援中心接收报送卷宗档案后应及时检查,如不符合归档要求,承办人员必须在15天内给予补充完善。
考核奖惩制度一、法律服务机构1、法律服务机构在接到法援中心指派后应在2日内安排法律服务人员并告之法援中心;2、承担对案件承办人的业务指导;3、案件承办人遇有特殊情况不能继续办理案件时,负责及时调换承办人并及时告之法援中心;4、法律服务机构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接受法援中心指派。
二、法律服务人员1、承办人员应在接到办案通知后,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做好代理的各项准备工作;2、在办案过程中遇有重大情况应及时与法援中心联系;3、案件办结后30天内必须按规定将结案报告和案件卷宗送交法援中心。
关于成立律师协会分会工作方案

关于成立律师协会分会工作方案一、目标和任务:1. 组织会员进行业务交流和经验分享,提升律师的专业能力和水平。
2. 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促进律师行业的健康发展。
3. 加强与政府部门、社会组织的合作与交流,推动法律体系的完善。
二、工作内容:1. 举办定期会员大会,组织会员进行专业学习和研讨,提供法律资讯和新闻。
2. 组织培训活动,如举办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班、研习会等,提供法律实务经验分享。
3. 建立律师互助平台,促进成员之间的交流合作,共同解决工作中的问题。
4. 组织成立专项工作小组,针对特定领域进行深入研究,提供专业意见和建议。
5. 维护会员权益,协助会员处理纠纷和困难,代表会员与相关机构沟通、协商。
6. 加强与政府部门、社会组织的合作,参与相关公共事务,为律师行业发声。
7. 发起法律援助活动,帮助有需要的人群获得法律援助,提倡公益法律服务。
三、工作计划:1. 每季度举办一次会员大会,提供行业动态和热点议题的讲座和讨论。
2. 每月组织一次培训活动,邀请资深律师或行业专家分享经验和案例分析。
3. 设立会员交流平台,鼓励会员积极交流和合作,定期进行工作经验交流分享。
4. 成立专项工作小组,根据会员需求和行业发展动态,组织研究和撰写相关专题报告。
5. 建立会员权益保障机制,设立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处理并协调解决会员问题。
6. 开展律师行业调研,收集相关数据并发布研究报告,推动行业发展和改革。
7. 定期与政府部门和社会组织交流,参与相关会议和讨论,提出合理建议和意见。
8. 定期组织法律援助活动,为有需要的人群提供法律咨询和援助服务。
四、工作措施:1. 成立分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组织和推进各项工作。
2. 设立工作专员,负责具体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
3. 加强与相关律师协会的联系和合作,共同推进行业的发展和规范。
4. 积极参与行业活动和展览,展示分会形象和推广影响力。
5. 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和执行方案,确保工作的有序进行和有效落实。
律师法律援助管理办法范本

律师法律援助管理办法范本第一章概述第一条为了规范律师法律援助工作,提高法律援助服务质量,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律师法律援助旨在为无力支付诉讼费用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服务,包括提供法律咨询、代理诉讼等方面的支持。
律师法律援助服务应当遵循依法、公正、保密的原则。
第三条律师法律援助的范围包括刑事、民事、行政和国家赔偿案件等。
第四条律师法律援助工作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和管理,具体实施由律师协会承担。
第二章受援人资格和申请程序第五条无力支付诉讼费用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均可申请律师法律援助。
第六条申请人应当向当地律师协会提交书面申请,说明自身的经济状况、诉讼事由、诉讼请求以及证明无力支付诉讼费用的材料。
第七条律师协会收到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进行批准,并指派具备相应专业背景和经验的律师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第八条受援人可以在律师援助期间随时解除委托关系,但应当支付已经提供的法律援助费用。
第三章律师援助费用第九条律师法律援助费用由国家财政拨付,并由当地律师协会发放给受援人所委托的律师。
第十条律师法律援助费用包括咨询费、代理费等。
费用的标准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工作时间等因素确定,应当合理、公正。
第十一条律师提供法律援助服务期间,受援人应当按照法律援助费用标准支付一定比例的费用。
第四章受援人权利和义务第十二条受援人享有受援人的权利,有权要求律师维护其合法权益,提供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
第十三条受援人应当如实提供与案件相关的信息,并配合律师的工作及调查,不得提供虚假证据或者隐瞒真实情况。
第十四条受援人有义务支付部分律师法律援助费用,并根据律师的要求提供适当的协助。
第五章质量监督和评价第十五条律师法律援助工作实行质量监督和评价制度。
律师协会应当定期对法律援助服务进行质量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改进。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司发通〔2017〕106号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2017年10月11日)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加强人权司法保障,促进司法公正,充分发挥律师在刑事案件审判中的辩护作用,开展刑事案件审判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根据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保障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
第二条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外,有权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被告人具有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应当通知辩护情形,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除前款规定外,其他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一审案件、二审案件、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被告人没有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派驻的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在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或者被告人委托的律师为被告人提供辩护前,被告人及其近亲属可以提出法律帮助请求,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派驻的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第三条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获得值班律师法律帮助。
被告人具有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如果不委托辩护人,将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第四条人民法院通知辩护的,应当将通知辩护公函以及起诉书、判决书、抗诉书、申诉立案通知书副本或者复印件送交法律援助机构。
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业务操作指引

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业务操作指引1总则为了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责,规范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执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法律援助条例》、《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暂行管理办法》(司法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司法部)、《上海市法律援助若干规定》的规定以及上海市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业务指引。
1.1 律师应积极支持并参加法律援助工作,接受上海市法律援助中心或其执业机构所属的区、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办理的案件。
律师接受案件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拖延或中止办理案件,也不得擅自转交给其他律师办理。
1.2 律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以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和上海市律师协会的规定,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1.3 律师办理案件过程中,必须坚持依法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公正实施,忠于职守,认真负责;保守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受援人的隐私,及时向受援人通报案件的进展情况。
1.4 律师在办理案件或咨询的过程中,严禁其以交通费、文印费等任何名义向受援人或其家属收取费用,严禁接受受援人或其家属的各类直接或间接利益。
1.5 律师所在执业机构应当对律师办理的法律援助案件进行业务指导,督促律师在办案过程中尽职尽责,做好工作。
1.6 律师在办理法律援助事项时不得借机向受援人为自己、其他律师、本执业机构或其他律师所在执业机构承接有偿法律业务。
2.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范围与代理申请法律援助2.1 法律援助案件范围2.1.1 律师在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或者安排下,为受援人依法提供以下法律援助服务:(1)征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受援人的同意并与其或法定代理人签署委托代理协议,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2)征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同意后,为其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征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意并接受委托后,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公诉案件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3)依法担任死刑(含死缓)复核案件被告人的辩护人,为其提供辩护;(4)征得受援人的同意并与其或法定代理人签署委托代理协议,担任代理人,参加调解、仲裁活动;(5)征得受援人的同意并与其或法定代理人签署委托代理协议,提供专项法律援助服务;(6)征得受援人的同意并与其或法定代理人签署委托代理协议,担任由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的案件的辩护人或代理人,参加诉讼;(7)担任强制医疗案件的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的代理人,为其提供法律帮助;(8)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其他案件。
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最新)

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法律援助条例》以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法律援助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办理案件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所属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可以依照前款规定申请法律援助:(一)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属于一级或者二级智力残疾的;(二)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四)案件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第三条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中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可以向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所属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第四条公民经济困难的标准,按案件受理地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其如果符合本规定第二条规定,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其如果符合本规定第二条规定,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告知其如果经济困难,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3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其如果符合本规定第二条规定,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应当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告知其如果经济困难,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案件,应当自决定再审之日起3日内履行相关告知职责。
法律服务中心章程(法律援助中心章程)

法律服务中心章程(法律援助中心章程)引言概述:法律服务中心章程是法律援助中心的基本法规和组织架构,规范了法律服务中心的运作和服务范围,保障了法律援助工作的顺利进行。
本文将从法律服务中心章程的制定目的、组织结构、服务范围、工作流程和监督机制等五个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制定目的1.1 确定法律服务中心的宗旨和定位:法律服务中心章程应明确法律服务中心的宗旨是为社会公众提供法律援助服务,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1.2 规范法律服务中心的运作方式:章程应规定法律服务中心的管理机构、人员组成、权责分工等,确保法律援助工作的有序进行。
1.3 加强法律服务中心的监督和评估:章程应设立监督机制,对法律服务中心的运作情况进行定期评估,确保其服务质量和效率。
二、组织结构2.1 管理机构设置:章程应规定法律服务中心的管理机构包括董事会、监事会、执行机构等,明确各机构的职责和权利。
2.2 人员组成:章程应规定法律服务中心的人员组成包括律师、法律工作者、志愿者等,明确其资格条件和选拔程序。
2.3 权责分工:章程应明确法律服务中心各级管理机构和人员的权责分工,确保各方面工作有序进行。
三、服务范围3.1 法律援助对象:章程应规定法律服务中心的服务对象包括经济难点、残疾、老年人、未成年人等特殊群体,确保他们获得法律援助。
3.2 服务内容:章程应明确法律服务中心提供的服务内容包括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培训等,满足不同群体的需求。
3.3 服务方式:章程应规定法律服务中心的服务方式包括电话咨询、面对面咨询、法律文件代理等,方便服务对象获取法律匡助。
四、工作流程4.1 接案流程:章程应规定法律服务中心的接案流程包括案件登记、初步审核、分配律师等,确保案件得到及时处理。
4.2 诉讼代理流程:章程应规定法律服务中心的诉讼代理流程包括委托协议签订、案件调查、法律文书起草等,确保代理工作合法有效。
4.3 结案流程:章程应规定法律服务中心的结案流程包括案件归档、服务评估、案件总结等,确保案件处理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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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法律援助中心、山东省律师协会关于成立省级法律援
助案件质量评估专家律师库和承办律师库的通知
【法规类别】律师综合规定与机构
【发文字号】鲁援[2017]1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法律援助中心山东省律师协会
【发布日期】2017.01.06
【实施日期】2017.01.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山东省法律援助中心、山东省律师协会关于成立省级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专家律师库
和承办律师库的通知
(鲁援[2017]1号 2017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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