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票据伪造的风险承担问题
出票伪造票据的效力及其风险分担

出票伪造票据的效力及其风险分担摘要:出票伪造作为一种票据伪造行为,严重影响着正常的经济秩序。
本文通过对我国票据法相关规定的梳理,找出其有待改进之处,并对风险分配和完善规定提出一些建议。
关键词:出票伪造,合法持票人,付款人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票据伪造等违法犯罪活动急剧增加,出票伪造就是其中之一。
虽然票据伪造所产生的损失最终应当由非法获利的伪造人承担,但是在实践中,伪造人获利后往往会携款逃跑或者无力偿还,对伪造人的赔偿请求权也就沦为空洞的请求权。
因此,如何妥善处理好出票伪造票据所涉及的风险分担问题以及平衡票据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①就成为立法者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我国现有法律关于出票伪造票据效力的规定《票据法》第14条规定,票据上伪造、变造的签章并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6条也规定,出票人签章不真实的,未经背书转让的,票据债务人不承担票据责任;已经背书转让的,票据无效不影响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虽然,司法解释第66条并没有对出票伪造票据的效力予以明确界定,但是根据票据行为的独立性特征以及文义性特征,并结合《票据法》第14条的有关规定,出票伪造票据在我国应当按照有效票据处理。
二、我国现有法律对出票伪造票据中各方当事人的规定(一)被伪造人虽然我国《票据法》对此并无明文规定,但是根据《票据法》第14条第2款以及第4条第3款的规定可以推出:被伪造人的签章是伪造人未经被伪造人的授权而强加于票据之上的,不能反映被伪造人的真实意思,所以被伪造人并没有实施票据行为,当然不需要承担票据上的责任。
司法解释第67条也明确规定了被伪造签章者不承担票据责任。
(二)伪造人我国《票据法》第4条确定了签章人对票据上所载文义承担票据责任的原则,但是该原则仅适用于在票据上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签章的人。
在出票伪造中,伪造人并没有以自己的名义在票据上进行签章,所以从票据的外观上看,票据上的一切权利义务都与其无关,伪造人无需承担票据责任。
银行票据业务风险及防范措施

银行票据业务风险及防范措施银行票据业务风险及防范1. 引言随着金融行业的不断发展,银行票据业务在日常金融交易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然而,银行票据业务也存在一定的风险。
本文将针对银行票据业务的风险进行分析,并提供相关的防范措施。
2. 风险分析在进行银行票据业务时,以下几种风险需引起注意:2.1 转账风险•风险描述:银行票据转账过程中,存在人为操作失误或系统故障等情况,导致资金无法及时到账或错误转账。
•风险防范:–建立严格的操作流程和内部控制机制,确保转账过程的准确性和安全性。
–定期进行员工培训,提高员工对转账风险的认识和防范能力。
–引入先进的信息技术系统,自动化处理转账过程,减少人为操作风险。
2.2 伪造风险•风险描述:伪造票据的市场存在,银行票据可能被伪造或篡改,导致银行资产受损。
•风险防范:–严格执行票据验真程序,比对各项票据信息,防止接受伪造或篡改的票据。
–提醒客户警惕伪造风险,并向客户提供防范伪造的建议和技巧。
–加强与公安等机关的合作,共同打击伪造票据犯罪。
2.3 法律风险•风险描述:银行票据业务受制于相关法律法规的限制,一旦不符合法规要求,可能面临法律风险。
•风险防范:–建立完善的风险合规制度,确保银行票据业务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关注相关法规的变化和修改,及时调整银行票据业务流程,以适应法律环境的变化。
–加强内部与外部法律团队的合作,及时咨询法律问题,避免违规行为的发生。
3. 总结在处理银行票据业务时,了解和防范相关风险至关重要。
本文对银行票据业务的转账风险、伪造风险和法律风险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相应的防范措施。
通过严格执行操作流程、加强信息技术系统建设、定期培训员工、加强票据验真、提醒客户注意伪造风险以及建立合规制度等措施,可以降低银行票据业务风险的发生概率,确保银行业务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以上是关于银行票据业务风险及防范的相关措施的详细说明,希望能对读者有所帮助。
票据的变造问题浅论

票据 的变造 问题浅论 源自口曲姣姣 ( 东政 法大学 上海 2 0 6 ) 华 0 0 3
摘 要: 票据伪造 和票据 变造, 会给票据的持 票人 、 付款人 以及伪造 、 变造 票据 的行 为人带来相应的法律后果, 使该票据关 系的相 关主体承担极 大的 风险。法律有必要加重爱让伪造, 变造 票据人 的风 险责任 。
动 全局 , 变得 更为 复杂 。
票据 变造 的确 认。 所谓 票据 变造, 归纳 起来 , 可分 为三 类: 是从 票据 变造 与 大体 一 票据伪 造 之区 分角度 解析 , 为: 认 票据 变造 , 指没 有合 法权 限 的人 是 在 已有效 成立 的票据 上变 更 票据 上 签名 以外 的 记载 内容 的行 为; 二 是从 票据 变造 之 目的 出发, 将之 解释 为 : 据变 造是 指没 有变 更 票 权 限的人, 以使票据 权利 义 务得 以行使 为 目的, 更票据 上 记载 的 变 除签 名之 外的有 关 事项 的一种 行为 ; 三是 从票 据变 造 的后果 出发, 将之 解释 为: 票据 变造, 是指 无票据 记 载事项 变 更权 限 的人, 票据 对 上 记载事 项加 以变 更, 使票 据法 律关 系 的 内容 发生 改变 。 从而 二、 票据变 造 的法律 后果 。 我 国票据 法第 l 4条规 定 :票据 上 的记载 事项应 当真 实 , ” 不得 伪造 、 变造 。伪 造、 造票据 上 签章和 其他 记载 事项 的 , 当承担 变 应 法律 责任 。票据 上有伪 造 、 造 的签章 的 , 变 不影 响票据 上 其他 真实 签 章的 效力 。 票据 上其 他记 载事项 被变 造的 , 变造 前签章 的人 , 在 对原 记载 事项 负责 ; 变造之 后签 章的人 对变 造之 后的 记载 事项 负责 ; 在 不能 辨 别是 在票据 被变 造之 前或 之后 签章 的 , 视同 在变造 之 前签章 。” ( 对变 造人 的法 律后 果 。 一) 对 变造 人来讲 , 造行 为属 于严 重 的违法 行为 , 造人 须 为此 变 变 行 为承 担刑事 责任 和 民事赔 偿责任 。 造人 是否 应对 该行 为 负票 变 据 责任 , 其是 否为 票据 行为 人而 定 。 果变 造人 自身 就 是票据 上 视 如 的票 据行 为人 , 背 书人在 背书 时改 写 了金 额 、 证人 在 为保证 行 如 保 为 时改写 了付 款地 等, 背书 行为或 者保 证 行为不 因此 而 无效 。 该 这 时, 变造 人所 负的刑 事责 任和 民事责 任不 影 响其应 负 的票据 责任 。 至 于按票 据变造 之前 还 是之后 的文 义 负责, 无 明文规 定 。 法 为遏制 变造人起 见, 者认 为应 比较 变造 前后 的记 载事 项表示 的票据 责任 笔 的轻重 , 造 人负较 重 的责任 。 让变 如果 变造 人 仅仅 改写 了票据 上 的 记 载 事项, 有一 定的票 据行 为, 么其 只负刑 事责 任和 民事 赔偿 没 那 责任 。 ( 对 被变 造人 的法 律后 果 。 二) 所 谓” 变造 人” 被 , 应当 是指变造 之前 在票 据上 签章 的所有 票据 行 为人 。对被 变造 人来 讲, 他们 在票 据 [ = 的签 章, 味着 他们 愿意 意 按照 当时 票据上 记载 的事项承 担票据 责任, 后来 票据上 的记 载事 但 项 被他 人改 写, 此改 写行 为并 非出 自被变 造人 的 本意, 以他 们只 所 对 变造 之前 的记 载事项 承担 票据 责任 。 当然 , 果被变 造 人与变 造 如 人 恶意 串通, 或者 变造 人经 其 同意, 或者 有可 能 防止变 造而 因其 疏 忽 未能 防止等 , 该被变 造人 也得 承担 相应 的法 律责任 。另外 , 据 票 变造之 后在 票据上 签章 的人, 以变造 后的票 据记载 作为 自己实施 是 票据 行为 的内容 的, 因此该 签章人 应依变 造后 票据记 载 内容承担 票 据 责任 。 ( ) - 对持 票人 的法律 后 果。 对持 票人 来讲, 因其所持 有 的票据 上存 在瑕 疵, 其票 据权 利 的 实现 就受 到一 定影 响 。 票人如 果 向变造 之 前的签 章人 主 张票据 持 权利, 仅能依 据原记 载 事项, 而不 论其得 到票据 时所 负代 价 为多少 ; 如果持票 人 向变 造之 后 的签 章人主 张票据 权利 , 可能实现 票载 则有 的全部 票据 权利 。 如果 持 票人 向变造 人主 张权 利, 造人 如果 同时 变 又是票据 行 为人 在票 据上 有签 章, 持票 人就 可 以行使 票据 权利 , 又 可 以行使 民事赔 偿请 求权 ; 变造人 如 果不是 票据 行为 人, 未在 票据 上 签章, 持票 人就 只能 行使 民事 权利 。 ( 对 付款 人或代 理 付款人 的法 律 后果 。 四)
论票据伪造的风险负担

2009年第2期(总第71期)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Journal of Heil ongjiang Adm inistrative Cadre I nstitute of PoliticsA nd LawNo .2 2009(Sum No .71)论票据伪造的风险负担房 蕾(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上海200240) 摘要:票据是具有流通性的有价证券,易被他人伪造。
当出现票据伪造时,票据当事人之间的风险责任与损失分担问题就变得较为复杂。
由善意的付款人还是善意的持票人承担较为合理,两大票据法系规定不一。
将两大票据法系票据伪造风险负担规则进行比较,对我国票据立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评析,维护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更好地保障票据的流通与交易安全。
关键词:票据法;票据伪造;风险负担 中图分类号:DF438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8-7966(2009)02-0054-04 收稿日期5 作者简介房蕾(5),女,山东潍坊人,级民商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票据伪造,是指假冒他人的名义而实施的票据行为,包括假冒出票人的名义签发票据的行为,以及假冒他人的名义而为的背书、承兑、保证等其他票据行为[1]。
由此产生的风险责任与损失分担使票据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变得复杂,因此对票据伪造行为涉及的法律关系作必要的调整,尽可能维护票据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票据社会功能的充分发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在票据伪造的情况下,尽管持票人、付款人、被伪造人和真实签章人均有可能承担风险责任,但一般来说,人们总是在无辜且善意的持票人与付款人中做出风险的负担分配。
鉴于票据伪造主要表现为出票伪造和背书伪造,两大票据法系在此问题上立场不同,本文拟对票据伪造的风险责任作以研究,结合我国票据法的相关规定,提出几点完善意见供作参考。
一、出票伪造的风险负担规则出票伪造一般情况下存在于汇票和支票中。
由于本票是自付证券,对本票的出票伪造较少。
浅谈企业应收票据管理中的风险防范

浅谈企业应收票据管理中的风险防范企业在日常经营中,通常需要与各种客户进行交易,因而会产生大量的应收票据。
应收票据是企业在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后所产生的应收账款凭证。
管理好应收票据,对于企业的财务健康和风险防范非常重要。
本文将从应收票据管理中的风险防范角度出发,浅谈企业在应收票据管理中需要注意的问题和对策。
一、风险点分析1. 信用风险企业应收票据的一个主要风险就是信用风险,即客户无法或拖延偿还应收账款的风险。
可能是客户经营不善,财务出现问题,也可能是恶意拖欠。
2. 票据风险票据本身的真伪和真实性也是一个风险点。
假票据、伪造票据、变造票据等风险都存在。
3. 还款期限风险客户不按时还款也是一个风险点。
可能是因为客户资金周转不灵,也可能是故意拖延还款期限。
4. 利率风险如果长期拖欠,涉及利息的风险也会增加。
5. 财务造假风险一些客户会进行财务造假,通过虚假交易等手段欺骗企业,诱导企业出具应收票据。
以上就是企业在应收票据管理中可能面临的一些风险点。
针对这些风险,企业需要有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和管理办法。
二、风险防范对策1. 建立健全的应收票据管理制度企业需要建立健全的应收票据管理制度,包括明确的应收账款管理流程、制度标准和相应的责任制度。
通过制度,明确每个岗位的职责和权限,确保每一步操作都合规合法。
2. 客户信用调查在与客户进行交易之前,企业需要对客户进行信用调查。
包括客户的资信情况、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等方面的调查和评估。
对于信用较差的客户,可以采取预付款或合同保证金等方式减少信用风险。
3. 票据真实性验证对于应收票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企业需要加强验证工作。
对于大额票据,可以委托专业机构进行鉴定,确保票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4. 严格还款期限管理企业需要建立严格的还款期限管理制度,确保客户按时还款。
可以通过合同约束、提醒通知等方式,提醒客户按时还款。
对于拖欠的客户要及时采取追款措施,避免账款长期拖欠带来的利息损失。
票据伪造的构成及民事责任

据票据行 为的基本 功能 和方 式不 同, 票据 伪造 分 为出票 伪造 和其 他票据行 为的伪造两 种, 出票 的伪造 在票 据法 理论 上称 之为 票据 本身 的伪 造萁 他票 据行 为 的伪造 称之 为签 章 的伪造 。区别 这两 种情况 , 是 因为出票行为 与其他 票据行 为在 功能上 是不 同的, 因而 导致假 冒他人 名义所为 的出票行为 与其 他票据行为 的伪造所 产生 的法律后果 不同 。 . 出 票行 为 的伪造产 生两 种法 律后 果, 即 因出票 行为而产 生的票据本身的效力 , 和对 伪造行 为本身 的法律 评价 ; 而 其他票据行 为的伪造 不存 在对 票据 本身 效力 的影 响, 仅仅 是对 伪 造行为本身合 法有效 性所 做 的法 律评 价。据此 , 我们 可 以说票 据 法上 的票据伪 造仅仅是对人 的伪造 会 产 生形 式合法 的票据 。
二、 票据伪造 中的 民事责任 票据伪造是指行为人假 冒他人名义伪造票据上记载事项 的票
后果 , 造成票据关系的混乱扣当事人的损失 , 破坏交易秩序 , 票据伪造
人应 承担 法律 责任 。
【 关键词】 票据 ; 票据伪造 ; 民事责任 票据法上 的票据 伪造是对 票据 上记载 事项 的伪 造 , 是 指假 冒 他人 名义所为 的票据行 为 。一方面票据伪造是票 据行 为人假 冒他
人名义的瑕疵票据行为, 只是实质要件的欠缺, 形式要件仍符合法 伪造人伪造签章行为的性魇是一种侵权行为。根据《 民法通 定的。所谓实质要件主要包括票据能力和意思表示, “ 假 冒他人名 则》 的规定, 伪造人要承担的民事责任是侵权责任。基于伪造人的 义” 里 的“ 他 人” , 既可 以是 现实人 , 即有 生命 的 自然人 和有 法律 名 票据伪造行为而遭受财产损害的票据关系人可要求伪造人进行损 义 的法人及其他 法律 主体 ; 也 可 以是 虚拟 人, 包 括 已解散 、 破产以 害赔 偿。赔 偿范围限于该伪造行为对赔偿请求权人 因该伪造 票据 及根本 没有存在过 的法 律 主体, 但 在票 据上应 当是 以一 般人 可 以 的行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 。具 体包 括 : l 、 请求 权人 因票据 所记 载 理解 的表示方式表示 。因此 , 可 以说 票据 法上 的票据 伪造是 以欠 金 额不获承兑与付款 、 错误付款 或者履行追 索义务 而支付的款项 , 缺意 思表示或欠 缺票 据能 力 的票据行 为 为表现 形式 。特殊 的是 , 即票据金额损失。2 、 为行 使和保全 票据权 利 , 包括 付款请 求权 和 票据 上的行为人 即被伪 造人 根本 就没 有意 思表示 , 要 么就是 被伪 追 索权 而支付的有关费用 。 3 、 因伪造行为使票据金 额延迟支付期 造人原本 就是不存在 的人 , 没有 票据能力血 就无所谓 意思表示 了 。
论票据背书伪造的风险负担

人 的财产 损 失 进 行 赔 偿 。 _ 3 但是 , 实 践 中背 书 伪 造 人常 常难 以查 明或 者 早 已将其 所 获 财 产 挥霍 一 空 。 在此 情况 下 , 便 产生 了 由谁 来 负 担背 书 伪 造 所带 来
的财 产损失 的问题 。
持票人 依 背书 方 式 转 让 票据 权 利 后 , 出让 人 并 不 退 出票据 关 系 , 而是成 为 了新 的票据 债务 人 , 对最 后 持 票人 票据 权利 的实 现承 担担 保责 任 。因此 背书 次数越 多 , 票据 的信 用越 高 , 持票 人 的权 利 也就 越有
者 授 予他人 行 使一 定 票 据 权 利 为 目的 , 在票 据 的背 面或 者粘单 上 记载 有 关 事项 并 签 章 的票 据 行 为 。 _ l
来非法利益 的同时 , 必然使票据上 的相应 当事人遭 受严 重 的财产 损失 。也 正是基 于背 书伪造 行 为 的严
重危 害 , 我 国《 票 据法 》 第 1 0 2条 、 第 1 0 3条 和第 1 0 6 条对 背 书伪 造 人规定 了民事责 任 、 行政责 任 , 以及刑 事责 任 。仅 就 民事 责 任 而 言 , 背 书伪 造 人 除 了要 返
为复 杂 。对此 , 国际上现 有 的 两大票据 法 系规 定不 一 。本文在 对 二者 的相 关规 则进行 比较 的基础 上 , 分析我 国票 据 立法 中现有 制度 的 不足 , 并提 出 自己的建议 。
关键 词 :票据 背 书 ; 背书伪 造 ; 风险 负担 ; 制度 完善 中 图分 类 号 : D 9 2 2 . 2 8 7 文 献标 识码 : A 文章 编号 : 1 6 7 1— 6 8 5 X( 2 0 1 3 ) 0 3— 0 0 3 7— 0 4
财政票据廉政风险点及防控措

财政票据廉政风险点及防控措以财政票据廉政风险点及防控措施为题,本文将就财政票据廉政风险的主要点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防控措施。
一、财政票据廉政风险点1. 财政票据的发行风险:财政票据的发行过程中存在着信息不对称、信息泄露等风险。
如果发行人在发行过程中故意隐瞒重要信息或提供虚假信息,将严重损害票据持有人的利益。
2. 财政票据的流通风险:财政票据在流通过程中可能会面临假冒伪造、盗窃转让等风险。
一些不法分子可能会伪造财政票据,或者通过盗窃方式获取财政票据,从而给票据持有人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
3. 财政票据的清偿风险:财政票据的清偿风险是指发行人在票据到期时无法按时足额偿还本息的风险。
这可能是由于发行人财务状况恶化、经济不景气等原因导致的,给票据持有人带来巨大损失。
4. 财政票据的监管风险:财政票据的监管风险主要是指监管机构对财政票据发行和流通过程中监管不力,导致违规发行、违规流通等问题的风险。
一些不法分子可能会通过与监管机构勾结等方式,绕过监管,从而给票据持有人带来损失。
二、财政票据廉政风险的防控措施1. 加强发行主体的审查:在财政票据发行过程中,应加强对发行人的审查,确保其信用状况良好,具备偿还能力。
同时,要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及时公开发行人的财务状况和相关信息,提高信息透明度,减少信息不对称。
2. 强化财政票据的防伪措施:在财政票据的设计和印刷过程中,应采取先进的技术手段,增加票据的防伪性,防止假冒伪造。
同时,加强对财政票据的流通环节的监管,建立健全的流通管理制度,减少票据被盗窃转让的可能性。
3. 健全财政票据的风险补偿机制:建立财政票据的风险补偿机制,确保票据持有人在票据到期时能够按时足额收回本息。
对于发行人信用状况较差的财政票据,可以采取担保措施或设立风险准备金,以保障票据持有人的利益。
4. 完善财政票据的监管制度:加强对财政票据发行和流通过程的监管,建立健全的监管制度和监管机制。
加强对发行人的日常监管,定期对发行人进行财务审查和风险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潜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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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票据伪造的风险承担问题
摘要:票据市场是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且票据市场的健康发展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巨大的推动作用。
可是由于不法利益的的驱动,出现了票据伪造等严重危及票据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行为,而且票据伪造人往往得款后逃之夭夭,因此就出现了风险到底由谁承担的问题。
一、票据伪造的概念
中国人民银行颁布施行的《支付结算办法》第14条第4款规定:“本条所称的伪造是指无权限人假冒他人或虚构他人名义签章的行为。
签章的变造属于伪造”。
据此可知,所谓票据伪造是指无权限人为了行使票据权利,假冒他人名义或者虚构他人名义签章的行为。
最常用的分类是将票据伪造分为出票伪造和背书伪造。
下面分析风险承担问题时就将以出票伪造和背书伪造分别展开。
二、两大法系下票据伪造的风险承担
由于伪造的票据并不是被伪造人的真实签章,因此通常情况下被伪造人绝对免责,而此时持票人或者承兑人如果发现了票据伪造的事实,该由谁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呢?如果持票人可以追索到伪造人,显然可以要求伪造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大多数情况下,伪造人在取得不法利益后往往会携款潜逃或者已经将不法利益挥霍殆尽无法归还他人所受损失,因此此种情况下产生了由谁承担风险的问题。
下面就将结合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规定具体对出票伪造和背书伪造两种情况下的风险责任承担进行分析。
(一)出票伪造的风险分担
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法系国家关于出票伪造风险责任负担的原则非常相近,都主张由持票人或付款人负担风险责任。
1.持票人负担风险责任
持票人负担风险责任的时点主要在出票伪造的票据未获承兑或付款之时。
根据各国票据法的规定,当票据在提示承兑或提示付款时,如果付款人发现了出票伪造事实,则可以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因为出票伪造的票据是无效票据,付款人自无付款之责。
在无法查找伪造人或伪造人无力赔偿的情况下由持票人负担风险责任。
2.付款人承担风险责任
由付款人负担出票伪造的风险责任具体分为两种情形:
第一种情形是付款人对于票据已经付款的情形。
对于出票伪造的票据,持票人如果提示付款的,付款人虽进行了审查但是未发现伪造的事实而善意地付款给持票人,付款行为有效,付款人不得要求被付款人偿还所付款项,而只能向伪造人追偿。
但是,如果持票人明知出票人的签名系伪造仍提示付款,付款人善意地予以支付的,则持票人应将取得的款项返还给善意付款人。
第二种情形是付款人对伪造的出票已经承兑的情形。
在汇票制度中,汇票到期前,持票人一般都会根据票据提示请求付款人承兑。
若付款人未能发现出票伪造的事实而予以承兑,并且承兑之后才发现伪造的事实,则他对承兑后已付对价的善意持票人不得以该汇票系伪造为由撤
销承兑或拒绝付款,而仍应向承兑后的持票人履行付款义务。
付款人此时若要挽回损失只能要求伪造者赔偿损害。
3.出票伪造风险责任负担的例外
如果将出票伪造的风险责任全部归由付款人承担显然可能会导致不公平的情形,因此各国规定了出票伪造风险责任负担的例外规定,也就是由出票人负担出票伪造的风险责任。
在大陆法系国家,这种例外主要是通过是允许双方约定将原由付款人负担的风险责任转嫁给被伪造人(出票人)。
在英美法系国家,关于出票伪造风险责任的例外规定主要分为以下几种情况:⑴适用禁反言原则。
此种情况主要指如果被伪造人明知票据上出票人的签名是伪造他的签名,他却以行为或沉默方式有意使别人相信该签名为其真实签名,之后他就不能对善意购买人或其他善意第三人否认签名的真实性,以签名伪造为抗辩拒绝承担票据责任。
⑵出票人对伪造签名的追认。
出票人一经追认,即应承担票据上的责任。
⑶被伪造人有过失。
显然此种情况下出票伪造的风险责任就应由被伪造人负担。
⑷支票客户违反审查、通知义务。
客户如不履行审查义务,或发现伪造事实不及时通知银行,银行错误付款的损失就将由客户承担。
(二)背书伪造的风险责任
1.付款人的风险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形:第一,伪造人伪造了出票人的签章并且以收款人的身份取得票款。
因为受委托的付款人是基于委托代理关系对票据持票人(此时为伪造人)为付款业务,而在背书伪造中被伪造人并未进行真正授权,因此最终的风险应该落在付款人身上;第二,伪造人伪造了出票人的签章并且以自己为收款人,却以收款人的身份将票据转让给第三人,由第三人取得票款。
因为第三人属善意取得票款并支付了对价,此时付款人没有审查出出票的伪造,进行了错误的付款,责任理所应当自己承担,因此最终的风险仍然由付款人承担;第三,出
票人的签章是真实的,但是伪造人伪造了原合法持票人的背书将票据转让给第三人,付款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向第三人付了款,此时的风险仍由付款人承担。
2.持票人的风险持票的风险有以下两种情形:第一,伪造人伪造出票人的签章,以自己作为收款人并将票据转让给善意第三人,到第三人提示付款时,如果付款人发现出票伪造而拒绝付款,相对于付款人而言,由于持票人更容易发现票据伪造的事实,因此应由持票人承担风险;第二,出票人的签章是真实的,伪造人伪造了原合法持票人的背书并将票据转让给第三人,此时付款人如果审查出票据上有背书伪造的存在,同时拒绝付款的,此时应当由持票人承担风险。
原因在于持票人最易防范和发现票据背书伪造,因此其只能依民法原理向伪造人请求赔偿或追回损失,如果无法实现此项请求权,最终的风险由善意持票人承担。
3.被背书人的承担风险的情形主要有两种:第一,伪造人伪造了出票人的签章并以自己为收款人,并将票据背书转让给被背书的第三人,第三人又将票据背书转让给最后持票人,最后持票人为善意,而付款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向最后持票人付了款。
此时真实签章人应就其在票据上的任何记载事项承担票据责任;第二,出票人的签章是真实的,但是伪造人伪造了原合法持票人的签章并将其背书转让给被背书的第三人,随之第三人又将票据背书转让给善意的最后持票人,付款人在不知伪造背书的情况下向最后持票人付了款,此时最终的风险落在从伪造人手中取得票据的被背书人(也就是真实签章人)身上。
三、我国票据伪造风险承担的完善
我国现行票据法中对票据伪造并未明确区分出票伪造与背书伪造。
在票据伪造的法律效力上,也基本上是采纳大陆法系国家的规定,即坚持“无签名无责任”原则,因而伪造人和被伪造人都不承担票据责任。
但在实践中,最终风险落在付款人身上的要多一些。
并且票据法的相
关规定也不够直接、细致,因而使得法律在适用过程中缺乏可操作性,导致实践中出现很多的纠纷,因此很有必要借鉴其他国家的做法来对票据伪造进行系统的规定。
(一)出票伪造风险承担的完善
在出票伪造的风险承担上,我国应坚持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原则上应当由付款人承担,此外可以进行司法解释,规定以下几点,以完善出票伪造的风险承担:
1.允许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以事前约定方式风险责任由出票人承担。
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须有资金关系,且资金关系的性质为委托关系,因而出票人与付款人(主要是银行)之间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
那么双方可以通过协议的方式就票据伪造的风险承担问题进行约定。
但是由于实务中都是付款人为了规避风险往往约定风险责任由出票人承担,因此应当结合合同中免责条款的规定。
也就是,应当规定,协议约定可以免除付款人的一般过失,而对付款人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免除责任的条款无效。
2.承认被伪造人追认的效力。
基于被代理人对于无权代理人的无权代理行为的追认的理论,可以规定,对票据上的伪造签章,被伪造人可以追认,即伪造的票据经出票人追认后就成为有效票据出票人(也即被伪造人)应承担出票责任。
3.采纳英美法上的禁反言原则。
也就是说如果被伪造人对票据伪造明知并且以明示或默示的方法向他人表示票据上的出票签章并非伪造,那么对于善意第三人,被伪造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
4.被伪造人管理不严等自身失误造成票据被伪造的,应承担风险。
比方说被伪造人对于票据管理不严、曾经公开表示授权伪造人某项权利等过错,此类情况下显然票据伪造的风险归由被伪造人承担。
5.被伪造人未尽通知义务的,应当由被伪造人承担风险。
也就是说被伪造人在知道其签章被伪造后,应负有通知付款人的义务。
因为被伪造人往往是最先知道票据可能被伪造的人,如果他及时将此情况告知付款人,他们将会对提示付款的票据更加认真地审查,尽量避免错误付款。
至于未尽通知义务的举证责任,应由付款人承担。
6.被伪造人违反审查通知的义务。
按照银行工作流程,银行应向客户按时发送票据付款对账单,在银行向客户发送已作废票据及对账单一定时间之后,如该客户未提出异议,客户便无权再要求将银行错误划出的账款划回。
(二)背书伪造风险承担的完善
我国现行票据法并未直接规定对背书伪造风险的承担。
由于票据法并未对背书伪造的风险责任进行规定,而造成相关规定针对不同的情况进行分别解释,使得风险承担变的复杂而且执行起来非常困难,造成了法律理解上的混乱因此有必要加以完善。
因此有必要对背书伪造的风险承担进行规定:首先,可以规定当付款人未付款,同时票据上又没有真实签章者,此时最终的风险将落在从伪造人手中取得票据的人的身上,原因是他处于防范和发现票据背书伪造的最有利的地位;其次,是票据已获付款,此时应由付款人承担风险。
当然如果伪造的票据上有真实的签章人,那么最终的风险将落在真实签章人身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