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涉密人员管理制度含岗位界定、分类
涉密三类人员安全保密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涉密人员的安全保密管理,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涉及国家秘密的三类人员,包括核心涉密人员、重要涉密人员和一般涉密人员。
第二章人员分类及职责第三条核心涉密人员:指在工作中产生、处理、管理国家秘密,涉及绝密级国家秘密的人员。
其职责包括:1. 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自觉维护国家秘密安全;2. 接受保密教育和培训,提高保密意识和能力;3. 对所接触的国家秘密负有绝对保密责任,不得泄露给无关人员。
第四条重要涉密人员:指在工作中产生、处理、管理国家秘密,涉及机密级国家秘密的人员。
其职责包括:1. 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认真执行保密制度;2. 接受保密教育和培训,提高保密意识和能力;3. 对所接触的国家秘密负有重要保密责任,不得泄露给无关人员。
第五条一般涉密人员:指在工作中产生、处理、管理国家秘密,涉及秘密级国家秘密的人员。
其职责包括:1. 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执行保密制度;2. 接受保密教育和培训,提高保密意识和能力;3. 对所接触的国家秘密负有保密责任,不得泄露给无关人员。
第三章保密管理措施第六条保密教育与培训1. 对三类涉密人员定期进行保密教育和培训,提高其保密意识和能力;2. 根据涉密人员的工作岗位和职责,制定相应的保密教育内容。
第七条保密责任制度1. 明确涉密人员的保密责任,签订保密责任书;2. 对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第八条保密设施与设备管理1. 涉密人员所在部门应配备必要的保密设施和设备,确保国家秘密安全;2. 涉密人员应正确使用保密设施和设备,不得擅自改动或外借。
第九条保密审查与检查1. 定期对涉密人员进行保密审查,了解其保密意识和行为;2. 对涉密人员进行保密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四章奖励与处罚第十条对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为维护国家秘密安全作出突出贡献的涉密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机关单位涉密人员管理制度

机关单位涉密人员管理制度1. 引言为了保护国家机关单位的涉密信息及资源安全,保障国家利益和国民安全,制定本涉密人员管理制度。
该制度适用于所有机关单位的涉密人员,旨在规范其行为,确保涉密信息的保密性和完整性。
2. 定义2.1 机关单位指中央和地方机关以及其下属的各级机构,包括部门、局、厅等。
2.2 涉密人员指具有访问、处理或接触涉密信息的机关职工,包括工作人员、领导干部以及外聘人员等。
3. 涉密人员的分类和权限3.1 分类涉密人员分为三个等级,根据其所需了解和处理的涉密程度进行划分,分别是: - 一般涉密人员 - 重要涉密人员 - 特殊涉密人员3.2 权限不同等级的涉密人员在访问和处理涉密信息时,有不同的权限和责任。
具体权限分配如下: - 一般涉密人员: - 只能访问和处理标注为“内部使用”的涉密信息; - 须对涉密信息进行合理的备份和存储,确保信息的安全性。
•重要涉密人员:–可以访问和处理标注为“机密”的涉密信息;–需遵守额外的安全措施和标准,如加密通信、定期更换密码等。
•特殊涉密人员:–可以访问和处理标注为“绝密”的涉密信息;–需进行严格的审批程序和最高级别的安全措施。
4. 涉密人员管理的职责和要求4.1 机关单位责任•机关单位需建立相应的涉密人员管理机制,明确涉密人员的管理职责;•制定安全培训计划,对涉密人员进行定期的安全培训,确保其具备涉密信息安全意识和技能;•定期进行涉密人员安全审查,对其在涉密行为方面的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和处理;•加强对涉密人员行为和活动的监控和审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配备专门的涉密人员管理部门或责任人,负责涉密人员的管理和协调。
4.2 涉密人员责任•涉密人员需具备涉密信息安全保密意识和责任感,不得泄露、篡改、丢失或滥用涉密信息;•确保自身的身份证明和访问权限的安全,禁止私自转让、借用或滥用访问权限;•每天上班前和下班后,对涉密设备和文件进行检查,确保安全完好;•不得将涉密信息存储在个人手机、个人电脑或可移动存储设备上;•协助机关单位开展安全检查和审计,确保机关单位涉密工作的安全和稳定。
涉密人员管理制度

涉密人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单位涉密人员的保密管理,全面规范单位的保密工作,跟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结合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涉密人员分类和等级界定第二条本制度中所称的涉密人员是指在工作中产生、掌握、管理和大量接触国家秘密的人员。
第三条在涉及绝密级国家秘密岗位工作或承担任务的人员为核心涉密人员;在涉及机密级国家秘密岗位上工作或承担任务的人员为重要涉密人员;在涉及秘密级国家秘密岗位上工作或承担任务的人员为一般涉密人员。
第四条单位根据涉密人员工作任务、工作岗位和职责范围的实际涉密情况综合界定其涉密等级。
第五条涉密人员的涉密等级界定,由有关部门根据承担工作任务人员的实际涉密情况,提出名单,部门负责人审核确定后,报送单位领导审批并存档备案。
第六条单位对涉密人员实行动态管理。
涉密人员所在部门根据涉密人员实际工作岗位、工作任务、职责范围的变化,及时提出调整涉密等级的意见,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送单位领导审批并进行调整。
第三章涉密人员审查与保密责任书签订第七条单位对承担涉密任务,进入涉密岗位的人员进行严格审查,并对审查情况记载备案。
重点考评其现状政治表现、工作表现、学习及遵守保密法规制度和纪律的情况。
第八条所有涉密人员签订保密承诺书,明确自己应当承担的保密责任和义务。
第四章涉密人员保密教育和管理第九条单位按照各级政府有关保密教育制度对涉密人员进行经常性的保密教育。
第十条单位对涉密人员遵守保密制度和纪律以及接受保密教育的情况定期进行考核,建立健全保密监督和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第五章涉密人员流动管理第十一条涉密人员脱离涉密岗位实行脱密期管理制度,应清退所有涉密文件、资料及物品,并不得解除相关秘密。
脱密期一般为:核心涉密人员3年;重要涉密人员2年;一般涉密人员1年。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必要时可适当延长涉密人员的脱密期。
第十二条涉密人员退休后,在其相应的脱密期内仍由单位按在职涉密人员进行管理。
涉密人员管理制度理制度

涉密人员管理制度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了加强对涉密人员的管理,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涉密人员的范围和分类涉密人员是指在国家秘密工作中承担保密责任的人员。
按照其从事工作的性质、涉密程度和级别,涉密人员分为国家秘密人员和部门内部秘密人员。
国家秘密人员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队人员、事业单位和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科研院所工作者以及其他担任保密工作的人员。
部门内部秘密人员是指在单位内担任保密工作的人员。
第三章涉密人员的管理1.担任涉密岗位的人员必须经过严格的安全审查,审核其政治和安全情况,确保其无法被利用和渗透。
2.所有涉密人员必须严格履行保密责任,对所知悉的国家秘密事项必须严守秘密,不得泄露给未经授权的人员或机构。
3.涉密人员必须接受保密知识和技能的培训,了解涉密工作的法律法规,掌握保密工作的基本要求,提高保密意识,增强保密能力。
4.涉密人员必须严守组织纪律,服从领导安排,如实报告有关涉密事项,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办理相应的保密手续。
第四章涉密人员的权限1.国家秘密人员在执行工作任务时,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使用国家秘密载体和设备,但必须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并确保其安全和完整。
2.涉密人员在进行涉密信息的传输和交流时,必须按照国家秘密的相关规定和程序执行,确保信息的安全和完整。
3.涉密人员在参加国际交往和合作时,必须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程序执行,严格保护国家秘密,对外交流信息必须经过审批,并确保所传递的信息准确、安全、完整。
第五章涉密人员的监督和检查1.涉密人员必须接受组织的监督和管理,对其执行国家秘密工作的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
2.组织对国家秘密人员进行定期的保密教育和培训,对其执行国家秘密工作的情况进行督查和检查,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
3.对于违反国家保密法律法规的行为,组织必须进行严肃处理,对涉密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对相关单位进行处罚。
第六章涉密人员的待遇和奖惩1.对于执行国家秘密工作出色的涉密人员,组织应当给予奖励和表彰,提高其保密意识和积极性。
机关涉密人员管理制度

涉密人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局涉密人员的保密管理,全面规范局的保密工作,跟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结合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涉密人员分类和等级界定第二条本制度中所称的涉密人员是指在工作中产生、掌握、管理和大量接触国家秘密的人员。
第三条在涉及绝密级国家秘密岗位工作或承担任务的人员为核心涉密人员;在涉及机密级国家秘密岗位上工作或承担任务的人员为重要涉密人员;在涉及秘密级国家秘密岗位上工作或承担任务的人员为一般涉密人员。
第四条局根据涉密人员工作任务、工作岗位和职责范围的实际涉密情况综合界定其涉密等级。
第五条涉密人员的涉密等级界定,由各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承担工作任务人员的实际涉密情况,提出初审名单,部门负责人审核确定后,报送局办公室和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存档备案。
第六条局对涉密人员实行动态管理。
涉密人员所在部门根据涉密人员实际工作岗位、工作任务、职责范围的变化,及时提出调整涉密等级的初审意见,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送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进行调整。
第三章涉密人员审查与保密责任书签订第七条局对承担涉密任务,进入涉密岗位的人员进行严格审查,并对审查情况书面记载备案。
重点考评其现状政治表现、工作表现、学习及遵守保密法规制度和纪律的情况。
第八条所有涉密人员按进厂、在岗、离岗、几个阶段签订保密责任书,明确自己应当承担的保密责任和义务。
第四章涉密人员保密教育和管理第九条局按照《保密教育制度》对涉密人员进行经常性的保密教育。
第十条局对涉密人员遵守保密制度和纪律以及接受保密教育的情况要定期进行考核,建立健全保密监督和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第五章涉密人员流动管理第十一条涉密人员脱离涉密岗位实行脱密期管理制度,应清退所有涉密文件、资料及物品,并不得解除相关秘密。
脱密期一般为:核心涉密人员3年;重要涉密人员2年;一般涉密人员1年。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必要时可适当延长涉密人员的脱密期。
第十二条涉密人员退休后,在其相应的脱密期内仍由局按在职涉密人员进行管理。
18机关涉密人员管理制度含岗位界定、分类

涉密人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局涉密人员保密管理,全方面规范局保密工作,跟据《中国保守秘密法》及其实施措施,结合局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章涉密人员分类和等级界定第二条本制度中所称涉密人员是指在工作中产生、掌握、管理和大量接触国家秘密人员。
第三条在包含绝密级国家秘密岗位工作或负担任务人员为关键涉密人员;在包含机密级国家秘密岗位上工作或负担任务人员为关键涉密人员;在包含秘密级国家秘密岗位上工作或负担任务人员为通常涉密人员。
第四条局依据涉密人职员作任务、工作岗位和职责范围实际涉密情况综合界定其涉密等级。
第五条涉密人员涉密等级界定,由各相关部门依据本部门负担工作任务人员实际涉密情况,提出初审名单,部门责任人审核确定后,报送局办公室和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存档立案。
第六条局对涉密人员实施动态管理。
涉密人员所在部门依据涉密人员实际工作岗位、工作任务、职责范围改变,立即提出调整涉密等级初审意见,经部门责任人审核后,报送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进行调整。
第三章涉密人员审查和保密责任书签署第七条局对负担涉密任务,进入涉密岗位人员进行严格审查,并对审查情况书面记载立案。
关键考评其现实状况政治表现、工作表现、学习及遵守保密法规制度和纪律情况。
第八条全部涉密人员按进厂、在岗、离岗、多个阶段签署保密责任书,明确自己应该负担保密责任和义务。
第四章涉密人员保密教育和管理第九条局根据《保密教育制度》对涉密人员进行常常性保密教育。
第十条局对涉密人员遵守保密制度和纪律和接收保密教育情况要定时进行考评,建立健全保密监督和管理制度并严格实施。
第五章涉密人员流动管理第十一条涉密人员脱离涉密岗位实施脱密期管理制度,应清退全部涉密文件、资料及物品,并不得解除相关秘密。
脱密期通常为:关键涉密人员3年;关键涉密人员2年;通常涉密人员1年。
依据实际工作需要,必需时可合适延长涉密人员脱密期。
第十二条涉密人员退休后,在其对应脱密期内仍由局按在职涉密人员进行管理。
涉密人员登级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涉密人员的管理,确保国家秘密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从事涉密工作的人员,包括核心涉密人员、重要涉密人员和一般涉密人员。
第二章涉密人员分类与等级界定第三条涉密人员根据其在工作中产生、掌握、管理和接触国家秘密的程度,分为以下三个等级:1. 核心涉密人员:在涉及绝密级国家秘密岗位工作或承担任务的人员。
2. 重要涉密人员:在涉及机密级国家秘密岗位上工作或承担任务的人员。
3. 一般涉密人员:在涉及秘密级国家秘密岗位上工作或承担任务的人员。
第四条涉密人员的等级界定,由本单位保密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涉密人员的工作岗位、工作任务、职责范围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定。
第三章涉密人员审查与选拔第五条涉密人员的选拔和任用,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保密法规和本单位的保密要求进行,确保涉密人员具备以下条件:1. 政治素质过硬,热爱祖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
2. 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和保密意识,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单位规章制度。
3. 具备履行涉密岗位职责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4. 身体健康,无严重疾病和不良行为记录。
第六条涉密人员的选拔和任用,应当经过以下程序:1. 由所在部门提出拟任人选。
2. 进行政治审查、业务考核和保密审查。
3. 经本单位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四章涉密人员培训与管理第七条涉密人员上岗前,必须参加由保密工作部门举办的保密业务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
第八条涉密人员在岗期间,应当定期参加保密教育,不断提高保密意识和保密技能。
第九条涉密人员离岗、退休或辞职,应当及时清退所掌握、知悉和管理的国家秘密。
第十条涉密人员应当与单位签订保密责任书,明确保密责任和义务。
第五章涉密人员考核与奖惩第十一条本单位对涉密人员实行年度考核制度,考核内容包括政治素质、业务能力、保密意识等方面。
第十二条对在保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涉密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涉密人员管理制度

涉密人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涉密人员的管理,确保国家重要信息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相关法律和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所有涉密机构的涉密人员管理。
第三条涉密人员管理原则(一)原则上,涉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和业务能力,严守国家秘密,服从涉密机构和上级领导的管理。
(二)实行分类管理和分级保密,对不同级别的涉密人员实行不同的管理措施。
(三)依法研究核定干部任用、培训、考核、激励、评价、调整、处理等工作,确保涉密人员的管理制度化、规范化。
第四条涉密人员分类(一)根据涉密人员的工作性质和级别,涉密人员分为领导人员、一般工作人员和特定工作人员等不同类别。
(二)根据涉密程度,涉密人员分为绝密级、机密级、秘密级和限制级等级别。
第五条基本要求(一)涉密人员应具备较高的政治觉悟和职业道德水平,忠诚于国家和单位,坚决执行国家有关保密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涉密人员应熟悉保密知识,掌握保密工作常识,具备保密工作所需要的业务技能。
(三)涉密人员应自觉遵守保密纪律,严守保密秘密,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散布、使用或者篡改保密信息。
(四)涉密人员应保护工作单位的涉密资产,妥善保管和使用工作设备和工作材料。
第六条涉密人员培训(一)对新进职的涉密人员,应进行保密培训,包括法律法规、保密制度、保密业务知识等方面的培训。
(二)定期对涉密人员进行继续教育和培训,提高涉密人员的保密意识和能力。
(三)对特定涉密岗位的人员开展专门培训,包括涉密技术、防范安全风险等方面的培训。
第七条保密考核和奖惩(一)对涉密人员进行定期的保密考核,评估其保密工作的表现和履职情况。
(二)对保密工作突出的个人进行奖励,对泄密、失职、失责的个人进行惩处。
(三)对于涉密人员的奖惩应综合考虑其在保密工作中的表现和个人的潜力,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涉密人员的任职和辞职第八条任职条件对拟任用涉密人员应满足以下条件:(一)具备合法的政治身份,没有违法违纪记录;(二)具备相关的学历和专业技能;(三)通过保密审查,没有危害国家安全和机关单位的特别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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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密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局涉密人员的保密管理,全面规范局的保密工作,跟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结合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涉密人员分类和等级界定
第二条本制度中所称的涉密人员是指在工作中产生、掌握、管理和大量接触国家秘密的人员。
第三条在涉及绝密级国家秘密岗位工作或承担任务的人员为核心涉密人员;在涉及机密级国家秘密岗位上工作或承担任务的人员为重要涉密人员;在涉及秘密级国家秘密岗位上工作或承担任务的人员为一般涉密人员。
第四条局根据涉密人员工作任务、工作岗位和职责范围的实际涉密情况综合界定其涉密等级。
第五条涉密人员的涉密等级界定,由各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承担工作任务人员的实际涉密情况,提出初审名单,部门负责人审核确定后,报送局办公室和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存档备案。
第六条局对涉密人员实行动态管理。
涉密人员所在部门根据涉密人员实际工作岗位、工作任务、职责范围的变化,及时提出调整涉密等级的初审意见,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送局保密
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进行调整。
第三章涉密人员审查与保密责任书签订
第七条局对承担涉密任务,进入涉密岗位的人员进行严格审查,并对审查情况书面记载备案。
重点考评其现状政治表现、工作表现、学习及遵守保密法规制度和纪律的情况。
第八条所有涉密人员按进厂、在岗、离岗、几个阶段签订保密责任书,明确自己应当承担的保密责任和义务。
第四章涉密人员保密教育和管理
第九条局按照《保密教育制度》对涉密人员进行经常性的保密教育。
第十条局对涉密人员遵守保密制度和纪律以及接受保密教育的情况要定期进行考核,建立健全保密监督和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第五章涉密人员流动管理
第十一条涉密人员脱离涉密岗位实行脱密期管理制度,应清退所有涉密文件、资料及物品,并不得解除相关秘密。
脱密期一般为:核心涉密人员3年;重要涉密人员2年;一般涉密人员1年。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必要时可适当延长涉密人员的脱密期。
第十二条涉密人员退休后,在其相应的脱密期内仍由局按在职涉密人员进行管理。
借调、返聘人员在涉密岗位工作的按照
在职涉密人员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涉密人员申请调动的,经局同意,先将其调离涉密岗位,待脱密期满,经局相关领导批准,签订保密承诺书后,方可办理调动手续。
对于尚在脱密期内需要办理调动手续的特殊情况,经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在其人事档案注明涉密身份和脱密期,并签订保密承诺书后,方可办理调动手续。
第十四条涉密人员在脱密期一般不得辞职。
对于确有特殊原因而本人坚持申请辞职的非核心涉密人员,经局批准,在其人事档案注明涉密身份和脱密期,并签订保密承诺书后,方可办理辞职手续。
第十五条涉密人员不得擅自离职。
对已经离职的涉密人员局劝其返回单位。
若本人要求辞职的,按涉密人员辞职规定办理手续。
对不回局又拒不履行保密义务和手续的,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通过国家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涉密人员调动、辞职会使国家秘密安全受到威胁的和国家另有规定不得辞职的,局可不予批准。
第六章职责划分和保障措施
第十七条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对涉密人员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对涉密人员资格审查和等级审定、调动离职等进行批准,并按照小组分工抓好督促落实工作。
具体负责以下工作:(一)涉密人员资格审查;
(二)根据部门初审意见进行涉密人员登记审定和变更;
(三)组织和安排涉密人员签订保密责任书;
(四)组织涉密人员保密教育活动;
(五)根据涉密人员涉密等级拟制保密津贴发放明细;
(六)涉密人员的脱密期管理;
(七)对涉密人员调动辞职等进行保密审查。
第十八条涉密人员违反保密法规,泄露相关秘密的,局将进行查处,并根据《保密奖惩制度》追究相关人员的涉密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2016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