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归责原则(10年)
浅析修改后国家赔偿法归责原则

浅析修改后国家赔偿法归责原则摘要:2010年4 月29 日通过的“修改《国家赔偿法》的决定中”,对该法的归责原则进行了调整:原来确定的单一的违法归责原则制度已经转变为违法归责原则和结果归责原则并用的归责体制。
结合新法规定的行政赔偿范围与刑事赔偿范围,新法确定的归责原则应该是违法归责原则和结果归责原则。
本文将对这一修改进行评析。
关键词:国家赔偿归责原则违法原则结果原则评析《国家赔偿法》的实施是我国民主法治历史上的里程碑,具有重大意义。
因为它第一次以专门法的形式规定国家同个人一样,要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国家不仅要求公民守法,也要求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自己的职务侵权行为承担责任。
这说明国家已认识到它同老百姓之间是平等主体间的关系。
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侵权行为应当追究责任,依法赔偿。
这一点在当时是非常难能可贵的。
它起到了救济、保障公民、法人合法权益的作用。
而在实践中这部实施十年多的所暴露的问题,如赔偿案件少、获赔数额低、获赔之困难等,让我们不得不重新审视这部法律的归责原则。
一、1994年国家赔偿法确定的归责原则《国家赔偿法》修正中争议最大的是归责原则,也就是哪些行为该纳人国家赔偿的范围。
此前1994年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旧法)第2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这里,在行使职权的前面使用了“违法”的限制词,即是说,只有违法造成损害的才赔偿,如果不违法,即使造成了损害,也不负责赔偿。
所以,学界普遍认为我国国家赔偿的一般归责原则就是违法归责原则。
这个原则存在着自相矛盾、与刑事诉讼法规定不一致、过于严格限制受害人获得赔偿以及不能科学概括不同赔偿事项的特征等缺陷。
在理论上,违法归责原则实际上把赔偿责任当成了评价责任和追究责任,而不是弥补责任。
在事实上,它只是国家承担赔偿责任具体形式的归责原则之一。
违法归责原则不能科学地反映和概括国家赔偿事项的全部特征和内容。
归责原则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归责原则是法律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它规定了在法律关系中,当一方当事人违反义务导致他方当事人遭受损失时,应当由哪一方承担法律责任。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归责原则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旨在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本文将从《民法典》的角度出发,对归责原则的法律规定进行深入剖析。
二、归责原则概述1. 定义归责原则,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确定责任承担的基本准则。
它包括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等。
2. 归责原则的意义归责原则是民法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对于维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三、过错责任原则1. 定义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当一方当事人因过错行为导致他方当事人遭受损失时,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 适用范围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大多数民事法律关系,如合同、侵权、不当得利等。
3. 法律规定《民法典》第179条规定:“民事主体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4. 过错认定《民法典》第180条规定:“行为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不承担责任。
”四、无过错责任原则1. 定义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一方当事人虽无过错,但根据法律规定,仍需承担民事责任。
2. 适用范围无过错责任原则主要适用于特殊侵权行为,如高度危险作业、环境污染、产品责任等。
3. 法律规定《民法典》第183条规定:“因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不承担责任。
”4. 举证责任在无过错责任原则中,举证责任倒置,即受害人只需证明损害事实,而加害人需证明自己无过错。
五、公平责任原则1. 定义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当一方当事人虽无过错,但根据法律规定,仍需承担民事责任,以实现公平。
2. 适用范围公平责任原则主要适用于特殊侵权行为,如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等。
第二章1归责原则

第二章1归责原则第二章1归责原则第二章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本法第6条和第7条规定了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归责原则是对可归责于侵权责任人的事由的抽象概括。
可归责于侵权责任人的事由包括侵权人的故意或过失、法律的特别规定(如行为的危险性)以及侵权责任人与损害行为(或“举动”)实施者之间的特殊关系(如监护关系、管理关系)或对致害物的财产关系(如所有、占有、管理、保有、使用等)。
归责原则是确定侵权责任的根据或基础,既是立法的指导方针,又是司法的基本准则,是民法基本原则在侵权法中的具体体现。
国内学者对侵权行为法的归责原则的体系问题有多种观点,包括:(1)过错责任一元说;(2)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严格责任)二元说;(3)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与公平责任三元说;(4)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与无过错责任三元说。
从本法第6条、第7条的文意来看,基本可以认为本法确立了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二元归责原则体系。
至于公平责任,从条文的位置来看,不作为归责原则对待,仅仅作为一种损失分担的方法。
对比三个归责原则(为了表述方便仍称三个归责原则),只有过错责任原则是一般侵权责任请求权的法律基础,因此,确定一般侵权责任,除非分则性规定有特别规定者,可直接援引第6条第1款作为裁判依据。
而过错推定和无过错责任的规定是不完整的、不全面的,必须要有其它的条文结合起来才能形成请求权基础。
所以第6条第2款和第7条并不提供侵权请求权的法律基础,而只是指引性的、概括性的条文,具体指向分则中以及其他侵权特别法中明确规定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或者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侵权责任法规范,这些具体的法律规范,才规定该种特殊侵权责任的责任构成,提供侵权请求权的法律基础。
因此,判决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侵权案件,不得单独援引第6条第2款或者第7条规定。
依据本法规定,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特殊侵权责任,必须由法律特别规定,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均无权规定过错推定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
2第二讲归责原则

四、我国法上各项归责原则之间 的关系
(一)过错责任原则、危险责任原则 和替代责任原则的关系
过错责任原则是基础性的归责原则, 而危险责任原则和替代责任原则是 补充性的归责原则。
(二)受害人对归责原则适用的 选择权 温州动车事故中受害人的选择
1、符合受害人保护的立法目的
允许受害人自由选择,可以强化对受 害人的保护。这尤其表现在法律对危 险责任规定了最高赔偿限额的情况下, 受害人主张适用过错责任,可以获得 完全的赔偿。
(四)公平责任的具体适用
吴某诉某美容中心侵害健康权案
【案情简介】吴某是某女子健身美容中心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容中心)的会员。 2000年1月16日下午,吴某在该美容中 心健身后去浴室洗澡,当吴某冲淋后欲去 桑拿房时,在淋浴房内滑倒导致骨折。吴 某先在一家医院治疗,花费医疗费 774.40元,交通费106元。后来,吴某 转诊另一家医院,花费医疗费334元。
【法理阐释】
一、归责原则的概念和特征 所谓归责原则,是指确定侵
权责任承担理由或依据的基本原 则。它是侵权法的核心问题。
归责原则的特征 :
第一,它概括了归责的核心基础,如 过错或特别的危险等
第二,它概括了一些侵权责任的归责 的共同基础
第三,它可以以一般条款的形式出现, 也可以不以一般条款的形式出现?
德国法学家耶林有一句名言: “使人负损害赔偿的,不是因为 有损害,而是因为有过失,其道 理就如同化学上之原则,使蜡烛 燃烧的,不是光,而是氧。”
贡献来自自然法学派:胡果等
(三)过错责任原则与危险责任原则 的双轨制
19世纪,过错责任原则是侵权法的基本 原则,“无过错即无责任”成为当时的 法律训条。
20世纪的工业社会,人们广泛使用具有 重大隐藏性危险的科技及机械,而此种 危险又经常随科技活动的操作而突然具 体化、现实化,以致在活动过程中,经 常导致非人力所能控制的严重损害事故。
第二章 归责原则

第二节 过错责任原则
一、过错责任原则的概念
过错责任原则,是以过错作为价值判断标 准,判断行为人对其造成的损害应否承担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1804年法国民法典,第1382条:“任何行为 造成他人损害时,因其过错致使行为发生 的人,应当对他人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通则第106条:“公民、法人由于过错 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 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 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 过错责任适用于一般侵权行为。 三、举证责任 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原则
三、我国侵权责任法中的规则原则 1、过错责任原则 第6条第1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 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第6条第2款: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 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无过错责任原则。 第7条: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 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 任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节 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一、概念 过错推定原则,指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场 合,从损害事实的本身推定加害人有过错, 如果加害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应对 损害结果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侵权责任法第38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 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 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 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 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民法通则第123规定:“从事高空、高压、 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 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 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 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 民事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7条:“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 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 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我国国家赔偿法规定的国家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

我国国家赔偿法规定的国家承担⾏政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第⼆章⾏政赔偿第⼀节赔偿范围第三条⾏政机关及其⼯作⼈员在⾏使⾏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权情形之⼀的,受害⼈有取得赔偿的权利:(⼀)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由的⾏政强制措施的;(⼆)⾮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法⾮法剥夺公民⼈⾝⾃由的;(三)以殴打等暴⼒⾏为或者唆使他⼈以殴打等暴⼒⾏为造成公民⾝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四)违法使⽤武器、警械造成公民⾝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五)造成公民⾝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为。
第四条⾏政机关及其⼯作⼈员在⾏使⾏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的,受害⼈有取得赔偿的权利:(⼀)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政处罚的;(⼆)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政强制措施的;(三)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的;(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为。
第五条属于下列情形之⼀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政机关⼯作⼈员与⾏使职权⽆关的个⼈⾏为;(⼆)因公民、法⼈和其他组织⾃⼰的⾏为致使损害发⽣的;(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节赔偿请求⼈和赔偿义务机关第六条受害的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
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
受害的法⼈或者其他组织终⽌,承受其权利的法⼈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
第七条⾏政机关及其⼯作⼈员⾏使⾏政职权侵犯公民、法⼈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两个以上⾏政机关共同⾏使⾏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使⾏政职权的⾏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使授予的⾏政权⼒时侵犯公民、法⼈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
受⾏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在⾏使受委托的⾏政权⼒时侵犯公民、法⼈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使其职权的⾏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使其职权的⾏政机关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2021年司考国际法第二章知识点:国际法律责任的构成和形式

2021年司考国际法第二章知识点:国际法律责任的构成和形式一、国际责任的构成(一)归责原则法律上的归责原则一般有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两种。
传统国际法中,国家的国际责任主要限于对外国人造成损害所引起的国家赔偿责任,一般是采取过错责任原则。
随着国家责任范围的扩大,各种责任制度的规定日益复杂。
很多国家行为中,其故意或过失因素很难判断。
并且,国家行为最终是由相关的个人来实施,行为者的主观状态与国际法判断国家的主观因素并不能完全等同。
所以,现代国际法倾向于引进和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
因为国际法中各种责任制度在形成历史、适用范围等方面的复杂性,以及责任制度涉及被违背的不同国际义务本身也有各自特点和不同规定,国际法的责任制度很难绝对地简单适用某一种归责原则。
另外,对于不法行为是否已包含了主观过错要素,不同学者的理解也不相同。
这些国际社会的实践和争论证明,具体问题上的责任制度还需要根据与该具体义务相关的国际法规则和所涉因素来决定,包括是适用过错原则还是无过错原则。
(二)国家不法行为的要件国家不法行为是指国家违背国际法义务的行为。
根据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编纂,并于2001年二读通过的《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条款草案》,国家不法行为必须具备两个条件:1.归因于国家。
引起国家责任的行为必须根据国际法能够归因子国家,或说该行为是国际法上的国家行为。
下列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被国际法认为是能够归因于国家的行为:(1)国家机关的行为。
不管国家内部采用何种政治结构,依该国国内法具有国家机关地位者,以其资格职务从事的行为,依照国际法被视为该国的国家行为。
不论该机关是立法、行政、司法或其他机关,或行使的职务是对内或是对外,也不论其在国家结构中处于上级或下级地位。
(2)经授权行使政府权力的其他实体的行为。
国家地方政治实体机关的行为,或经国内法授权行使政府权力的其他实体机关的行为,在该机关职权或授权范围内,是该国的国家行为。
(3)实际上代表国家行事的人的行为。
02第二章 侵权责任归责原则

[引例2] 引例2]
2000年 2000年7月18日下午3时许,李某到某市某村南边的水塘边玩, 18日下午3时许,李某到某市某村南边的水塘边玩, 日下午 不慎溺水,抢救无效后死亡。 不慎溺水,抢救无效后死亡。 经查,该村在某开发公司征用土地范围内, 经查,该村在某开发公司征用土地范围内,6月该村居民已 搬迁完毕,开发公司于同年7 搬迁完毕,开发公司于同年7月初开始对征用土地进行填土 方。 李某溺水之水塘亦处于开发公司征用土地范围内, 李某溺水之水塘亦处于开发公司征用土地范围内,水塘原为 凹地积水而成,原水深约50 60厘米 距道路约105 50至 厘米, 105米 凹地积水而成,原水深约50至60厘米,距道路约105米,距 离该村约130 130米 离该村约130米。 某开发公司在工地水塘周围未设任何防护措施, 某开发公司在工地水塘周围未设任何防护措施,也没有设置 醒目的警示标志,整个工地是开放式的, 醒目的警示标志,整个工地是开放式的,人员均可以自由出 人。 事故发生后,李某的父亲作为监护人向法院起诉, 事故发生后,李某的父亲作为监护人向法院起诉,要求开发 公司赔偿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 公司赔偿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精神损害赔偿共计 12万元 万元。 12万元。
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 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 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 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 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行为与损害存在因果关系
过 错 推 定 的 基 本 方 法
推定行为人有过错
行为人
有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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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因意外情况造成损害。比如一暴雨夜, 某甲拦截并获准搭乘一辆运棺材的卡车,上车后 ,某甲为躲雨钻进棺材。不一会儿,某乙和某丙 也搭上该车,上车后,他们只看到车上有一棺材 ,并不知某甲在棺材内。在车上,乙对丙说:“ 我想抽烟,你有火吗?”丙答:“没有。”甲在 棺材内听到此,推开棺材盖伸手递出打火机。乙 看到棺材里突然伸出一只手,以为诈尸,吓得跌 下车去受了伤。甲对于乙的受伤并无过错,但乙 受伤确因甲的行为引起,最终法院按照民法通则 关于公平责任的规定,判甲承担乙的部分损失。
(二) 法定的免责事由:适用无过 错责任的特殊侵权行为的免责条件由法 律规定,但各特殊侵权行为的法定免责 事由并不是完全相同的。
二、无过错责任 原则的法律依据
(一)《民法通则》 第106条第3款 (二)《侵权责任法》 第7条
三、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
《民法通则》第121、122、123、124、 127、133条明确规定了适用无过错责任 的侵权行为。
(5)为对方利益或者共同利益进 行活动过程中受到损害。比如某甲主动 帮某乙盖房,不小心从梯子上跌下受伤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某乙分担某甲受 到的损失。
单选
18.甲公司铺设管道,在路中挖一深坑,设置了 路障和警示标志。乙驾车撞倒全部标志,致丙骑摩 托车路经该地时避让不及而驶向人行道,造成丁轻 伤。对丁的损失,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07 年卷三) A.应由乙承担赔偿责任 B.应由甲和乙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C.应由乙和丙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D.应由甲、乙和丙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答案】A
由此可见,过错推定责任是过错责任 的特殊形式。 过错推定责任只有在法律有特别规 定时才能适用。
在《民法通则》中只有一条是对过 错推定责任原则的规定即《民法通则》 第126条“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 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 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 或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 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处。”
多选
李某患有癫痫病。一日李某骑车时突然犯病, 将一在路边玩耍的6岁儿童撞伤,用去医疗费22 00元。对该案责任承担的以下几种意见中哪个是 正确的?(2003年卷三) A.李某致害,应当赔偿全部损失; B.双方都无过错,应分担责任; C.儿童家长未尽到监护责任,应由其承担损失; D.应根据双方经济情况分担损失。 【答案】BD
三、过错推定责任 原则的法律依据
(二)《侵权责任法》 第6条第2款
第三节
无过错责任原则
一、无过错责任原 则的概念和特征
无过错责任原则,又称 无过失责任原则,是指没有 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 律规定由与造成损害原因有 关的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 原则。
无过错责任的法律特征
(一) 法定的适用范围:无过错责任 原则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适用,不 能随意扩大或者缩小其适用范围。民法 通则规定的典型的适用无过错
适用过错责任的意义: ① 在一般侵权中,只要行为人尽到了应有 的合理的注意义务,即使发生损害也不负赔 偿责任。 ② 在过错责任下,对一般侵权责任实行 “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③ 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时,第三人或受害人 的过错对责任承担有重要影响。
A) 在第三人对损害也有过错时,构成共同过错; 此时按过错大小分担民事责任,并负连带责任。 B) 如受害人有过错的,即构成混合过错,依法可 减轻加害人的民事责任。
公平分担适用于行为人和受害人对 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的情况。如果损害 由受害人过错造成,应当由其自己负责 ;如果由行为人或者第三人过错造成, 应当由行为人或者第三人负责;如果行 为人和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有过错, 应当根据他们的过错程度和原因力分配 责任。也就是说,只要有过错责任人, 都不适用本条规定。
第四节
关于公平责任原则
一、公平责任 原则的概念
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加 害人和受害人都没有过错, 在损害事实已经发生的情况 下,以公平考虑作为价值判 断的标准,根据实际情况和 可能,由双方当事人公平地 分担损失的归责原则。
二、公平责任原则 的法律依据
《民法通则》第132条
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 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 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 担民事责任。
2.与无过错责任的区别: (1)无过错责任不问行为人是否有过错,其适用以 法律的特殊规定为根据。而公平分担,行为人没有 过错,也不属于法律规定的适用无过错责任的情形 。 (2)无过错责任适用于法律明确规定的几种情形。 而公平分担只是原则规定适用条件,没有具体界定 所适用的案件类型。 (3)承担无过错责任,有的是填补受害人的全部损 失,有的法律规定了最高责任限额。公平分担只是 分担损失的一部分,没有最高额限制。
二、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与过错责任原则的区别
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的特殊之处在于 举证责任倒置,即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不 是由受害人举证,而是由行为人自己予 以举证反驳,但是,应该注意此处举证 责任倒置并不是全部举证责任的倒置, 而是行为人对自己主观过错进行举证。 作为受害人,他仍负有部分举证责任, 如损害事实、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事实 之间的因果关系。
但是也有学者 认为若拿严格责任 原则与我国的归责 原则比较,在英美 侵权行为法中的严 格责任原则的适用 范围大致等于大陆 法系的无过错责任 原则的适用范围加 上过错责任原则的 特殊形式(过错推 定)适用的范围。
严 格 责 任 原 则
无过错责任
过错推定责任
还有学者认为若拿严格责 任原则与我国的归责原则比较 相当于过错推定责任原则适用 的范围。
严格责任原则
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五、无过错责任原则与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的关系
联系: (一)在举证责任上,二者都不用对加 害人的主观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二)只有在法律有特别规定时才能适 用。
区别: (一)在考虑加害人主观过错上,无过错 责任原则根本不考虑加害人的主观过错,但 是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推定加害人主观有过错。 (二)在免责事由上,无过错责任的免责 事由由法律予以特别规定,法律没有明文规 定的,不能作为免责事由,而过错推定责任 不仅可以以自己主观无过错作为免责事由, 而且还可以以法律规定的一般免责事由作为 作为免责事由。由此可见,无过错责任的免 责事由要比过错推定责任的免责事由要严格 的多。
该修改主要基于理论和实践两方面考虑: 从理论层面看,无过错即无责任是承担 侵权责任的基本原则,既然双方当事人对损害 的发生都没有过错,那么行为人就不应承担责 任,而只能是分担损失。 从实践层面看,让无过错的当事人承担 责任,他们比较难以接受。比如前述高空抛物 造成他人损害的案件,一些建筑物的使用人认 为,自己并不是行为人,出于道义可以拿出钱 来对受害人提供帮助,但说自己有“责任”, 感情上接受不了。可以说,侵权责任法作此规 定更科学,也更符合社情、民意。
第二章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指在侵权责任的 归属与承担方面具有普遍适用性的基本准 则。
归责(imputatio/imputation)即确认和追 究侵仅行为人的民事责任。归责亦即责任的归结 或归属。 归责原则(criterion of liability)是指 以何种根据来确认和追究侵权行为人的民事责任, 它解决的是侵权的民事责任之基础问题(即归责 基础)。它也是解决侵权的民事责任时普遍适用 的基本准则。由此可见,普遍适用性是其基本特 征。
《侵权责任法》第24条:公平分担损失
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公平分担损失的规定是侵权法根据实际情况 作出的特别规定,与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不同:
1.与过错责任的区别: (1)过错责任原则以行为人的过错 作为承担责任的前提,而公平分担行为 人并没有过错。 (2)承担过错责任以填补受害人全 部损失为原则,公平分担只是根据实际 情况适当给受害人以补偿。
观点二:公平责任不是侵权责任法 的归责原则。因为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 错责任原则,均体现了公平原则的精神 。公平原则属于指导性原则,不能成为 法院裁判的依据。 公平责任的适用不具有法律上的确 定性,将其作为归责原则,将会背离过 错责任这一基本原则,造成另一种形式 的不公平。
考虑到实践中有适用公平负担的特 殊需求,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 法解释也都对公平责任作了规定,因此 ,侵权责任法保留了关于公平分担的规 定,但将民法通则规定的“分担民事责 任”修改为“分担损失”。
视频:[庭审现场]讨说法的女人 大家看法:一场突如其来的官司
公平责任是不是与过错责任、无过错责 任并列的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要不要在侵 权法中规定公平责任?在侵权责任法的立法 中有不同意见:
观点一:公平责任原则是我国民法 公平原则的必然延伸,是由民法所担负 的保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利的任务决 定的,是市场发展的内在要求,也是淳 化道德风尚、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 需要。该责任原则既不同于过错责任, 也有别于严格责任,具有相当的特殊性 、功能和自身独有的适用范围,是侵权 法的一项归责原则。
(2)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 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没有过 错,但造成他人损害。比如:出租车司 机不知道自己患有疾病,在车辆行驶过 程中突发心脏病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 损害,对于受害人超出机动车强制保险 责任限额范围的损失,可以根据实际情 况由出租车司机分担损失。
(3)具体加害人不明,由可能加害 的人分担损失。比如建筑物内抛出一烟 灰缸砸破楼下路人的头,找不到行为人 ,为了减轻受害人的损失,可以根据实 际情况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受 害人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