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死刑的存在与废除的几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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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应该废除死刑的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废除死刑的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废除死刑的辩论辩题正方观点,应该废除死刑。

1. 首先,死刑并不能有效地减少犯罪率。

根据统计数据显示,一些国家实行死刑并没有明显降低犯罪率,甚至有些国家实行死刑的犯罪率反而更高。

因此,死刑并不能起到预防犯罪的作用。

2. 其次,死刑存在司法错误的可能性。

历史上有很多冤假错案,如果执行了死刑,就意味着无法挽回的错误。

而且,在一些国家的司法体系中,死刑的执行往往受到政治和经济等因素的影响,容易出现不公正的情况。

3. 死刑违反了人权和人道主义。

联合国宣言明确规定了每个人都有生存权,死刑显然违反了这一原则。

而且,死刑的执行方式往往残忍不人道,对犯人和其家人都造成了极大的精神痛苦。

4. 最后,很多国家已经废除了死刑,这表明废除死刑是符合时代潮流的。

越来越多的国家意识到死刑并不能解决问题,而是应该通过改善社会制度和教育来预防犯罪。

反方观点,不应该废除死刑。

1. 死刑对于某些严重犯罪是必要的。

一些极端暴力犯罪,如恐怖袭击、强奸谋杀等,如果不执行死刑,就无法给受害者和受害者家属一个公正的交代。

而且,对于这些罪犯来说,死刑也是对其行为的惩罚,体现了法律的公正性和严肃性。

2. 死刑可以起到震慑犯罪的作用。

虽然有统计数据显示死刑并不能有效降低犯罪率,但是对于某些犯罪分子来说,面临死刑的威胁还是能够起到一定的吓阻作用,减少了某些严重犯罪的发生。

3. 死刑可以给受害者家属一个交代。

对于那些遭受严重暴力犯罪的受害者家属来说,只有罪犯被执行死刑,才能让他们得到心理的安慰,也是对受害者家属的一种保护和安抚。

4. 死刑制度可以通过改革来完善。

虽然死刑制度存在一些问题,但是可以通过改革来解决。

比如加强司法审查,减少司法错误的发生;改善死刑执行方式,减少对罪犯的痛苦等。

在这个辩题中,正方和反方都有自己的一些道理。

但是从人道主义的角度来看,废除死刑是符合人权和人道主义的。

正如马丁·路德·金曾说过,“死刑不仅是一种残酷的刑罚,而且也是一种不公正的刑罚。

关于死刑的存在与废除的几点思考

关于死刑的存在与废除的几点思考

关于死刑的存在与废除的几点思考死刑作为一种极端的刑罚方式,存在着广泛的争议与思考。

其存在与废除之间不仅关系到一个国家的刑事制度,还涉及到法律、伦理、人权等诸多领域。

在对死刑的存在与废除进行思考时,我们需要从多个角度来进行分析。

首先,死刑存在的一个原因是对严重犯罪行为的惩罚。

在社会发展过程中,人们发现一些罪行过于严重,如谋杀、恐怖主义等,常规的刑罚难以对其产生威慑力,因此诉诸于极刑成为一种选择。

死刑的存在能够向潜在犯罪者传递出强烈的警告,同时也起到震慑犯罪的作用。

然而,死刑的废除也是有道理的。

首先,死刑违背了人权的原则。

人权是普世的价值观,包括了生命权、尊严权等。

死刑的使用就是剥夺了犯人的生命权,这是对最基本人权的侵犯。

其次,死刑存在着司法错误的风险。

司法系统并非完美,可能会发生错误定罪的情况。

若一位被判了死刑的无辜人被执行刑罚,那将是无法弥补的悲剧。

此外,犯人有改过自新的可能性。

死刑剥夺了犯人改正错误的机会,可能还会使罪犯继续犯下更大的罪行。

废除死刑可以给犯人一次机会,让他们有机会检讨自己的过去,并通过改造重新融入社会。

废除死刑也能够极大地提升国家的人道形象,表明有更高的道德标准。

另一方面,废除死刑可能会导致社会犯罪率上升。

死刑作为一种极端刑罚,确实能够起到一定的震慑作用。

废除死刑可能会使犯罪者认为他们不会受到极端的惩罚,从而犯罪的风险会增加。

此外,废除死刑也可能导致社会对犯罪的态度变得过于宽容,使得社会对犯罪者的惩罚变得低效,影响社会的法律秩序。

综上所述,关于死刑的存在与废除,我们需要从多个角度进行思考。

虽然死刑能起到强大的威慑力,但违背了人权原则并存在司法错误的风险。

废除死刑可以为犯人提供改过自新的机会,提升国家的人道形象,但也可能导致犯罪率上升。

因此,在决定是否废除死刑时,需要充分权衡各方面的利弊,寻求一个平衡的立场。

无论是保留还是废除死刑,我们都需要建立起一个公平、公正、透明的司法体系,确保刑罚的合理性和准确性。

关于死刑的存在与废除的几点思考,1000字

关于死刑的存在与废除的几点思考,1000字

关于死刑的存在与废除的几点思考,1000字死刑是对罪犯最严厉的处罚,被认为是对各种犯罪行为的反应。

从历史的角度来看,死刑的存在可以追溯到公元前1700年,它的使用已经持续了几千年。

在当今社会,死刑仍然是一个热议话题,关于其存在和废除有不同的意见。

在讨论死刑存在与废除的几点思考中,我认为以下几点是重要的。

首先,死刑可以有效地减少犯罪率,尤其是重大犯罪。

它可以作为最后的惩罚,以阻止可能的犯罪活动,帮助保护人们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此外,死刑可以保护社会公民免受危险的罪犯的影响,以及避免他们再次犯罪。

因此,死刑的存在可以有效地阻止暴力犯罪的发生,并有效地保护社会公民的人身安全。

其次,人们认为死刑有助于维护社会正义,并有助于恢复社会平衡。

人们认为,死刑可以促进公民之间相互尊重和公正,同时也可以惩罚有罪之人,使他们归还社会。

死刑是正义的传统,其存在可以有效处理犯罪行为。

第三,人们认为,死刑可以为家庭成员提供正义,并保护他们的权利。

对于遭受罪犯暴力的家庭成员来说,死刑的存在可以给予他们公正,保护他们的生命安全,让他们重新获得社会关注。

另一方面,有些人认为死刑应该被废除,他们认为死刑的存在会对社会产生负面影响。

他们认为,死刑可能不恰当地惩罚某些罪犯,并且可能不恰当地被用来满足受害者家属的要求。

此外,有些人认为死刑是不道德的,是不人道的,不应该有权对一个人施加最严厉的处罚。

总之,死刑的存在和废除都有不同的观点。

作为一种有效的惩罚,死刑的存在可以有效减少犯罪和保护公民安全。

但死刑也有负面影响,如不恰当地处罚,道德和不人道等等。

因此,在讨论死刑存在与废除时,必须相当谨慎,以保护社会公正和保护政府公民的权利。

是否应该废除死刑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废除死刑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废除死刑辩论辩题正方观点,应该废除死刑。

1. 道德层面,死刑侵犯了人的基本权利,违背了人权的原则。

尊重生命是现代社会的基本道德准则,死刑的存在与之相悖。

2. 法律公正,死刑存在着司法失误的可能性,一旦错判导致无辜者被处死,将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

而且死刑在不同地区的执行标准不一,存在着不公正的可能。

3. 社会效益,死刑并不能有效地阻止犯罪的发生,犯罪率与死刑执行率之间并没有明显的相关性。

相反,废除死刑可以让犯人有机会改过自新,对社会的治安有更积极的影响。

反方观点,不应该废除死刑。

1. 惩罚作用,死刑可以作为一种有效的惩罚手段,对于严重犯罪分子起到震慑作用,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安全。

2. 公众需求,在一些严重犯罪案件中,公众对犯人被判处死刑的要求很高,废除死刑可能引发社会不满和不安。

3. 经典案例,世界各地都有许多严重犯罪案件,如恐怖袭击、谋杀等,这些案件中的犯人如果不被判处死刑,将无法对受害者及其家属产生应有的正义感。

在这一辩题中,正方和反方都有充分的论据支持自己的观点。

正方强调了死刑在道德、法律和社会效益方面的负面影响,引用了人权原则和司法失误的案例。

而反方则强调了死刑的惩罚作用和公众需求,以及一些严重犯罪案件的特殊性。

在名人名句方面,正方可以引用达芬奇的名言,“尊重生命是道德的基础”,而反方可以引用某些政治领导人或法律专家的言论,支持死刑的必要性。

综上所述,废除死刑是一个复杂的辩题,需要充分权衡各方利弊。

在辩论中,正方和反方都需要以逻辑清晰、论据充足的方式阐述自己的观点,引用相关的名人名句和经典案例,以期达到更有说服力的效果。

死刑存废问题思考

死刑存废问题思考

死刑存废问题思考死刑的存废问题需要从法律和道德的角度来思考。

在法律层面上,死刑是对犯罪行为的一种严厉的惩罚,可以有效地威慑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秩序和正义。

在一些严重的犯罪案件中,死刑被认为是一种对犯罪分子的应有的惩罚,可以让他们付出应有的代价,也可以给受害者及其家属带来满足和安慰。

对于一些无法挽回的恶劣犯罪行为,死刑也被认为是维护社会安全和公共利益的一种手段,可以遏制犯罪分子的再犯和制造更多的伤害。

在道德层面上,死刑的存废问题也引发了很多争议。

有人认为死刑是一种侵犯人权的行为,违反了每个人都有生存权的基本道德原则,也无法保证司法公正和执行的正确性,容易发生冤假错案。

特别是在很多国家,司法制度并不完善,容易出现检察官、法官等司法部门的腐败和滥权,导致冤假错案频频发生。

这种情况下,死刑就成了一种无法挽回的错误,带来的是无法弥补的损失和痛苦。

死刑的存废问题也需要从人道主义和社会进步的角度来思考。

死刑是一种极端的手段,无论在执行过程中还是在执行后都会给社会带来巨大的伤害和痛苦。

犯罪分子的家庭、亲友、甚至整个社会都会因为死刑的执行而受到伤害和痛苦。

特别是在一些国家,死刑的执行还会采用一些残忍的方式,使得犯罪分子在临死前受尽折磨。

废除死刑不仅是对犯罪分子的一种宽恕和宽容,也是对整个社会的一种保护和关爱。

废除死刑也可以进一步推动社会的进步和文明,从野蛮的刑罚方式向更加人道主义的社会价值观转变,为社会带来更多的和谐与安宁。

死刑的存废问题也需要考虑其在国际社会上的地位和影响。

目前,越来越多的国家已经废除了死刑,将死刑视为一种无法接受的刑罚方式。

废除死刑可以提升国家在国际社会的形象和地位,显示出国家充满人道主义和尊重人权的价值观念。

与此废除死刑也可以促进国际社会之间的合作和交流,加强国际法的制定和实施,共同维护世界的和平与稳定。

死刑的存废问题并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需要深入思考和充分考虑各方面的因素。

无论是在法律层面上、道德层面上、人道主义和社会进步的层面上,还是在国际社会层面上,我们都需要充分权衡死刑的利与弊,慎重考虑死刑的存废问题。

中国死刑制度必须废除的理由及看法

中国死刑制度必须废除的理由及看法

中国死刑制度必须废除的理由及看法首先,死刑违反了每个人不可剥夺的基本人权。

人权是一种普遍且不可抗辩的权利,而死刑直接剥夺了被定罪的人的生命权。

每个人都有权利生存和保护自己的生命,无论他们犯下何种罪行。

废除死刑制度将有助于加强和保护人权,将法律体系转向更加尊重人的尊严和价值。

其次,死刑可能导致司法错误和冤假错案。

在中国的司法体系中,尽管近年来已经做出了一些改进,但仍然存在着被误判和冤假错案的问题。

有时候,因为证据不充分或其他原因,人们被错误地定罪和执行死刑,这是人们不希望看到的悲剧。

废除死刑制度将有助于减少司法错误和冤假错案的发生,为被判刑的人提供更多的机会去辩护和申诉。

再次,死刑制度违背了道德和伦理价值观。

它与人道主义原则相违背,不尊重人的尊严和价值。

杀人虽无论出于怎样的原因,都是一种不道德行为。

如果一个国家以杀人的方式来处罚杀人者,那将会给人们传递出错误的信息:为了惩罚罪行,我们必须诉诸于暴力和杀戮。

废除死刑制度可以提高中国在国际舞台上的道义声誉,展示中国秉持人道主义价值观和尊重人权的决心。

此外,死刑无法实现预防犯罪的目的。

一些人认为死刑可以起到威慑作用,减少罪案的发生。

然而,研究表明,死刑并没有比其他刑罚更有效地减少犯罪率。

相反,其他非死刑的刑罚,如长期监禁,可能更具威慑力,因为它们具有更长时间的剥夺自由和惩罚效果。

废除死刑制度可以促进司法体系的,关注犯罪原因和预防措施,从而更有效地减少罪案的发生。

尽管废除死刑制度具有很多优势,但是也有一些人主张保留死刑制度。

他们认为死刑能够有效地制止严重罪行,维护社会的安全和公正。

同时,他们认为保留死刑制度可以传递出严厉打击犯罪的信号,起到一定的威慑作用。

然而,考虑到现代文明社会对人权、司法公正和道德价值观的追求,废除死刑制度是更合理和理性的选择。

作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和人口大国,中国有责任成为全球人权和司法公正的领导者之一、废除死刑制度将有助于加强中国在国际社会的形象和地位,展示中国秉持尊重人权、关注司法公正和追求道德价值观的决心。

是否应该废除死刑的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废除死刑的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废除死刑的辩论辩题正方观点,应该废除死刑。

1. 人权观点,死刑违反了基本的人权,每个人都有权利生存和不受残忍、不人道的惩罚。

废除死刑是对人权的尊重和保护。

2. 反对复仇心理,死刑只是一种复仇的手段,而不是一种解决问题的方式。

废除死刑可以让社会更加文明和理性,不再沉浸在复仇心理中。

3. 司法错误,死刑执行后如果发现被判决错误,就无法挽回。

而废除死刑可以避免司法错误造成的不可逆后果。

4. 社会成本,执行死刑需要大量的资源和时间,而这些资源可以用来改善社会其他方面的问题。

废除死刑可以节省社会成本。

名人名句,马丁·路德·金曾说过,“暴力只能暂时制止暴力,只有爱才能永远制止暴力。

”这句话表达了废除死刑的重要性,只有通过爱和理性的方式来解决问题才能真正实现社会的和谐与进步。

经典案例,美国历史上有很多冤案死刑的案例,其中最著名的就是“芝加哥七人谋杀案”。

这个案件中,七名黑人被冤枉被判处死刑,后来证据表明他们是无辜的。

这个案件充分说明了死刑执行的风险和不可挽回的后果。

反方观点,不应该废除死刑。

1. 震慑犯罪,死刑可以起到一定的震慑作用,减少犯罪的发生。

如果废除死刑,可能会导致犯罪率上升。

2. 公平正义,对于严重罪行的犯罪分子,死刑是对他们罪行的应有惩罚,也是对受害者家属的补偿。

废除死刑可能会让犯罪分子逃脱应有的惩罚。

3. 社会安宁,有些严重罪犯如果不被执行死刑,可能会再次危害社会。

死刑可以保护社会的安宁和稳定。

4. 司法公正,现代社会对死刑的执行有严格的程序和法律保障,可以尽量避免冤枉判决的发生。

废除死刑可能会让一些严重罪犯逃脱应有的惩罚。

名人名句,尼采曾说过,“对罪犯的宽恕就是对受害者的残忍。

”这句话表达了死刑对于严重罪犯的应有惩罚,以及废除死刑可能对受害者家属的伤害。

综上所述,废除死刑是一个涉及伦理、法律和社会问题的复杂议题。

从人权、司法错误、社会成本等方面来看,废除死刑是符合社会进步和人权保障的。

死刑存废问题思考

死刑存废问题思考

死刑存废问题思考死刑是一个具有极高争议性的话题,关乎生命和正义的核心价值。

在许多国家和地区,死刑仍然存在,被视为惩罚最严厉的手段之一。

随着人权意识的提高和社会进步,越来越多的声音呼吁废除死刑,认为它与人权不相容,且存在诸多问题。

废除死刑的主要观点之一,是认为死刑侵犯了人权。

生命是最基本的人权之一,每个人都应该享有尊重生命和保护生命的权利。

死刑将人的生命置于法律的裁决之下,使一个人失去了改过和重建生活的机会。

尽管刽子手和执行死刑的政府官员承担着极其重大的责任,但死刑不能保证没有错误的判决和冤假错案的发生。

废除死刑被认为是保护人权、防止冤假错案的重要举措。

死刑的存废也与伦理和道德问题密切相关。

死刑的执行实际上是一种报复,并未真正解决社会问题。

一方面,死刑并不能阻止犯罪发生,它并没有明显的威慑作用。

犯罪行为往往是复杂的社会问题,单纯靠死刑难以解决根本问题。

死刑的执行过程也可能带来痛苦和折磨,不仅对被判死刑的个体进行了残酷的待遇,也对执行者和整个社会造成了伦理和心理上的冲击。

废除死刑也可以视为一个道德和人道主义的选择。

为了更好地解决死刑存废问题,各国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应该加大对犯罪行为的预防和改造力度,通过改善教育、社会福利等手段,减少犯罪行为的发生。

需要加强司法审判的公正性和严谨性,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

相关机构应该增强证据收集和审判程序的科学性和透明度,确保判决的准确性和正义性。

也可以引入更为严格的复查机制,确保对死刑案件进行充分审查,减少判决错误带来的不可挽回的后果。

在死刑存废问题上,我们应该认识到它所涉及的复杂性和严肃性。

虽然废除死刑被视为一种人权和道义的呼声,但是如何平衡社会秩序和个体权益,仍需在充分讨论和辩论的基础上做出决策。

无论选取哪种方式,最终目标都应是实现公平正义、减少犯罪以及保护人权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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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死刑的存在与废除的几点思考
; 废止死刑似是文明发展的趋势,且世界上过半数的国家废止了死刑已是不争的事实。

我国是一个死刑适用范围广泛的国家,学界对死刑的存废亦争论不一。

是借鉴外国废止死刑的经验赶文明发展之趋进而从刑法典上摒弃死刑,抑或是保持治乱世用重典的立法指导思想继续扩大死刑的适用范围?本文拟就死刑在我国存废的命运作出些许法理探讨。

一、基本权利可以通约吗?
设想一部废止死刑的刑法典关于蓄意谋杀罪的惩罚规定是终生监禁,对于一个有理性的人来说,这是不是等于规定他可以选择以他的自由换取他人的生命?1
这里涉及到基本权利的问题,一个是生命权,一个是自由权。

从权利配置的角度看,一个社会对权利的配置不尽雷同,哪些权利是基本的,哪些权利是衍生的,亦颇多争议。

单从刑法的角度看,关于基本权利,我们不妨从刑罚是对侵犯基本权利的惩罚性规定反演回来。

刑罚的种类随社会的发展世界各国日趋统一:生命刑(死刑),自由刑(监禁),财产刑(罚金及没收财产)。

生命刑剥夺的是人的生命权,自由刑剥夺的是人的自由权,两者皆属人身权利;财产刑则剥夺人的财产权利。

采用反演方法,和刑罚种类相对应的三种权利应视为刑法认可的基本权利,其他权利皆为派生。

那么,基本权利可以通约吗?或者说基本权利可以切换吗?有两方面的理由阻却我们作出肯定的回答。

第一,刑罚自身的回答。

刑罚的种类相互之间是不可以互换的,从未有刑法明文规定司法当局可以和罪犯或其他相关人达成人身财产互换的协议,若此,必然导致法制的极度败坏。

第二,更为主要的是基本权利的基本程度不同。

刑罚种类的不可置换实是三种基本权利基本程度不同的要求,从财产刑场到自由刑到生命刑,反映的是刑罚不同的严厉程度,说明从财产权到自由权到生命权,一个比一个更加基本。

生命是自由产生的前提,自由是财产产生的前提,这种基本的道理决定了三种基本权利基本程度的差异。

既如此,基本权利难以切换。

基本权利不可切换要求不同人之间同一基本权利应该平等。

不同人之间同一基本权利趋于平等是法律发展的结果,反映了法律的健全程度,亦是文明发展的结晶。

历史上不同人之间同一基本权利不尽相平等的例子比比皆是。

奴隶社会奴隶主对奴隶生命的任意剥夺姑且不论,我国古代刑律规定子杀父,施以死刑,父杀子,则施以监禁或笞杖,就是一例,欧洲中世纪贵族和平民之间亦有类似的关系,最典型的则是君主可以无端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而不受任何惩罚,所有这些反映的是文明落后的不同程度。

至当今社会,文明的发展促使公民的权利平等,这种权利平行首先要求不同人之间的同一基本权利应该平等。

如前述,废止死刑,在一个有理性的人看来,相当于法律承认一个人可以以他的自由换取他人的生命。

这实际上是一种不同基本权利之间的切换,违背了不同人之间的同一基本权利应该平等的要求,当
然也违背了权利平等这一普遍原则。

更进一步,废止死刑,必然导致罪刑不相适应。

同一权利平等的原则要求同一基本权利的散失也应是该平等的,这是罪刑相适应的基础。

而且,既然刑罚规定排除危害性行为(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在必要时剥夺危害者的生命为正当,实难看出有什么理由可以证明待危害行为已经发生后,牺牲者已不可能再行正当防卫的行为时,法律剥夺危害者的生命为不正当,此时若以终生监禁代替死刑,实是一种牺牲牺牲者的做法。

废止死刑,促使罪刑不相适应,不仅牺牲牺牲者,更主要的是伤害了刑法的公正性。

刑法的公正性,或者进而言之,法律的公正性,是以道德中的公正性为基础。

“除非存在道德规则和原则,否则就不会有道德上的错误行为,从而也不会有任何正当理由去规定应受惩罚的法律罪行。

”2因此,同一基本权利不可切换不仅仅是一项法律原则,更主要地应视为一项道德原则。

对这项原则的违背无疑全伤害到人们的道德情感,废止死刑,在或多或少的程度上亦是如此。

由基本权利不可通约可以看出,并无任何正当的理由来证明废止死刑是合理的,换言之,从法理上看,死刑并无废止的必要。

顺便澄清两处可能产生的异议。

一、从权利配置的观点看,权利系由法律创设,是否通约亦可由法律规定。

——这是就法律谈法律,忽视了道德义务是法律义务的逻辑前提的事实。

二、本文采用反演方法,从刑罚的种类推断三种基本权利,对于主张废止死刑者,从一些国家废止死刑的事实出发,可能只会推断出两种基本权利。

——这一异议与第一点异议有同源之误。

如前述,三种基本权利不可通约主要是一项道德
原则,生命权随生命天然而来,并不为法律是否明文规定所左右,刑罚的三种类应是三种基本权利不可通约的结果,此外反演,只是为了论述之便。

二、部分国家废止死刑的现实及国人的报应观念
死刑废止论者的主要理由有三:一、废止死刑是人类文明发展的结果,且部分国家(主要指部分西方国家)已废止死刑,未废止者亦少有适用;二、死刑并无有效威慑力;三、死刑存在的理由是满足人们的报应观念,而报应观念是文明史前时期的遗迹,理当摒弃。

3此三方面理由强有力,不过仍的讨论的必要。

本文将逐一论及。

早期的死刑废止论者,如贝卡里亚,列举了多方面的理由来论证废止死刑。

不过,究其根本,是出于一种人道主义精神,贝卡里亚对莫斯科伊利莎白女皇的颂扬,就是极好的说明。

4废止死刑作为一种对于人道主义精神的弘扬,无疑标志着人类文明的发展程度,但若相反论之,推断废止死刑是文明发展的结果,则颇值怀疑。

贝卡里亚处于君主专制时代,专制社会对死刑的滥用几乎不可避免。

如前述,由基本权利不可通约,可以论证并无废止死刑的必要,但对死刑的滥用,则走向另一个极端,一个人在侵犯他人的自由或财产时,不得不牺牲自己的生命,这反映了法律的残暴,在专制社会也就是反映了君主的残暴。

为了抑制这种法律的残暴行为,防止死刑的滥用,从人道主义
精神出发,由一个极恶劣的极端走向一个较温和的极端,主张废止死刑,有其合情合理之处,但这不是应该废止死刑的法理证明。

如果非废止死刑不足以防止死刑的滥用,废止死刑就是一种明智的选择。

比之法律的残暴,个人的残暴毕竟只是一种小恶。

部分国家废止死刑的现实实际上就是出于这种明智的选择,较之死刑的滥用,这标示了文明的进步,但难以看出是一国内部自身文明孕育的结果。

以笔者观之,保存死刑而不滥用,才是文明的最终所求。

前文论述基本权利不可通约,废止死刑作为权利通约的一种形式,违背了权利平等的原则,这和文明的发展对平等的追求是背驰的。

另外,刑罚的三种类和三各种基本权利相对称,摒弃各种肉刑和非常刑,本是法制发展的结果,在不滥用死刑的情况下,没有理由证明破坏这种对称是文明的进一步发展。

若以一个单一的指标,经济发展,来计量文明进步的程度,一些极发达国家保存死刑而慎用的事实,是反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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