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纪委对小金库违纪行为问题的解释
小金库最新定义

小金库最新定义近期,中央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先后下发了《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9〕18号)及《关于在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办法》(中纪发〔2009〕7号)。
此次治理工作对“小金库”的定义进行了新界定,明确了“小金库”的七种表现形式一、“小金库”两次定义区别“小金库”概念的界定是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中最基础的内容。
只有解决了概念界定问题,才能准确把握“小金库”的内涵和外延,进而判定“小金库”的是与非,决定“罚”与“非罚”。
“小金库”概念经历了一个历史演化的过程。
1989年11月,国务院下发《关于清理检查“小金库”的通知》。
此后,财政部和国务院大检查办公室下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清理检查“小金库”的通知〉的具体规定》,首次对“小金库”的概念作出明确定义:凡侵占、截留国家和单位的收入,化大公为小公,化公为私,未列入本单位财会部门收支,私存私放的各项资金,均属于“小金库”。
可见,当时对“小金库”的界定考虑以下几个要点:一是侵占或截留国家和单位的收入,也就是公有财产;二是未列入本单位财会部门收支,也就是资金没有走单位的收支往来;三是必须是私存私放,这是“小金库”检查中最容易识别的特征。
1995年,国家再次对“小金库”组织大规模清理。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财政部、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清理检查“小金库”意见的通知》。
其后,财政部、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下发《关于进一步抓好清理检查“小金库”工作几点意见的通知》。
此次清理中,将“小金库”的概念界定为:凡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侵占、截留国家和单位收入,未列入本单位财务会计部门账内或未纳入预算管理,私存私放的各项资金,均属于“小金库”。
从该定义可以看出,这个时期对“小金库”的认定主要考虑以下几个要点:一是强调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二是强调侵占或截留国家和单位的收入;三是未列入本单位财务会计部门账内或未纳入预算管理;四是强调私存私放。
中纪委对小金库的处理

《解释》以《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为依据,结合“小金库”治理工作实际,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一是界定了“小金库”的涵义;二是明确了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吃喝玩乐、挥霍浪费,新建、改建、扩建、装修办公楼或者培训中心,滥发奖金福利,报销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私分国有资产等行为的处分依据;三是区分不同情况界定了从重处分,免予、减轻或者从轻处分的相关政策界限;四是针对顶风违纪行为,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按照组织程序先予免职,再依据《解释》追究纪律责任。
这些规定,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比较强,政策界限比较清晰,有利于执纪实践中准确定性量纪,对于进一步加大惩处“小金库”违纪行为的力度,更好地配合正在开展的专项治理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中央纪委有关负责同志指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充分认识学习贯彻《解释》对于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和加强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采取多种措施,抓好《解释》的学习贯彻工作。
要组织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认真学习《解释》,使他们增强纪律意识,掌握政策界限,提高执纪水平;要以贯彻《解释》为契机,进一步加大“小金库”治理工作力度,确保中央提出的治理目标的实现;要严格依据《解释》的规定,严肃处理“小金库”违纪行为,切实维护财经纪律和中央有关方针政策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中纪委对处罚“小金库”的解释1.本解释所称“小金库”,是指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
2.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及其内设机构有设立“小金库”行为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的共产党员(以下统称有关责任人员),依照本解释追究责任。
3.有设立“小金库”行为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追究责任。
4.使用“小金库”款项吃喝、旅游、送礼、进行娱乐活动或者以其他方式挥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责任。
中央单位小金库问题处理处罚意见

中央单位“小金库”问题处理处罚意见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9〕18号,以下简称《意见》)和中纪委、监察部、财政部、审计署《关于在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办法》(中纪发〔2009〕7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规定和要求,为了坚决查处和纠正各种形式的“小金库”,切实将重点检查阶段查出的“小金库”问题的惩处工作落到实处,确保中央政策的严肃性和治理工作的有效性,按照中央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的要求,中央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研究起草了《中央单位“小金库”问题处理处罚意见》,供各检查组在代拟处理处罚决定书时执行,并供各省(区、市)参考。
一、“小金库”的概念和认定根据《意见》和《实施办法》的规定,本次治理工作“小金库”的定义是: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
与以往“小金库”概念相比,这次治理工作“小金库”的界定主要有三个特点:一是强调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二是“小金库”不仅仅局限在资金,强调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资产; 三是就认定而言不强调设立“小金库”的手段和方法。
认定是否属于“小金库”,关键看资金或资产是否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
这是认定是否属于“小金库”的唯一标准。
所谓“单位账簿”就是指本单位的会计账簿。
《会计法》第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等规定: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
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
《会计法》还对会计核算单位设置会计账簿提出以下基本要求:第一,必须依照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会计账簿,不允许不设置会计账簿。
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是指由财政部制定、或者财政部与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制定、或者由财政部审核批准的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执行的会计规章、准则、制度、办法等规范性文件。
私设小金库处罚

私设小金库处罚文稿归稿存档编号:[KKUY-KKIO69-OTM243-OLUI129-G00I-FDQS58-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9〕18号,以下简称《意见》)和中纪委、监察部、财政部、审计署《关于在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办法》(中纪发〔2009〕7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规定和要求,为了坚决查处和纠正各种形式的“小金库”,切实将重点检查阶段查出的“小金库”问题的惩处工作落到实处,确保中央政策的严肃性和治理工作的有效性,按照中央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的要求,中央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研究起草了《中央单位“小金库”问题处理处罚意见》,供各检查组在代拟处理处罚决定书时执行,并供各省(区、市)参考。
一、“小金库”的概念和认定根据《意见》和《实施办法》的规定,本次治理工作“小金库”的定义是: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
与以往“小金库”概念相比,这次治理工作“小金库”的界定主要有三个特点:一是强调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二是“小金库”不仅仅局限在资金,强调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资产; 三是就认定而言不强调设立“小金库”的手段和方法。
认定是否属于“小金库”,关键看资金或资产是否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
这是认定是否属于“小金库”的唯一标准。
所谓“单位账簿”就是指本单位的会计账簿。
《会计法》第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等规定: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
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
《会计法》还对会计核算单位设置会计账簿提出以下基本要求:第一,必须依照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会计账簿,不允许不设置会计账簿。
七类“小金库”的定性和条款适用、涉及犯罪行为

七类“小金库”的定性和条款适用、涉及犯罪行为小金库是单位常态查出小金库是本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修订后并未规定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在此情况下,对私设“小金库”等行为是否构成违纪,如果构成违纪应该如何准确适用处分条款给予相应的处分是执纪实践中经常碰到的问题,极有探讨的必要。
本文结合实际,对“小金库”案件的定性和处分进行探讨01小金库的概念和分类《财政部、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清理检查“小金库”的意见》规定,凡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侵占、截留国家和单位收入,未列入本单位财务会计部门账内或未纳入预算管理,私存私放的各项资金均属“小金库”。
中央纪委《关于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1] (中纪发〔2009〕20号)规定,“小金库”是指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该规定认为小金库不但包括相关资金及其形成的资产,也包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
“小金库”依据不同的标准有不同的分类,中央纪委等四部委发布的《关于在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办法》(中纪发〔2009〕7号)对“小金库”表现形式作出规定,主要包含以下几种。
(一)违规收费、罚款及摊派设立“小金库”相关案例[1]:某村党支部书记郑某某违纪案中,郑某某所在的村为修缮村内道路,在该项目可以得到上级相关部门拨付修路资金的情况下,郑某某仍按照“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程序召开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向村民收取费用的方式筹集资金12万元,并将套取的资金交由村会计保管,用于解决村级历史遗留账务,后将这笔款项支付村级日常事务支出的费用。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农业部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7〕4号)规定,为兴办村民直接受益的集体生产生活等公益事业,经民主程序,可由村民出资出劳。
同时规定明确由各级财政支出的项目,以及偿还债务、企业亏损、村务管理等所需费用和劳务,不得列入筹资筹劳的范围。
关于“小金库”问题的纪律处分规定

关于清理“小金库”和下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小金库”问题的纪律处分规定(试行)》的通知各单位、各子公司:依据党和国家有关规定,针对企业现实情况,为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规范企业内部运行秩序,落实**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2004]**检建字02号)和张董事长的批示精神,决定对公司各单位(包括各子公司)的“小金库”予以清理,具体安排意见如下:一、意义:“小金库”是指凡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侵占、截留、隐瞒国家和单位收入,未列入本单位财务会计部门帐内或未纳入预算管理,私存私放、自行建立的供本单位支配使用的各项资金。
设立“小金库”是一种违反国家财政、财务制度和现金管理制度的行为。
所以,必须及时清理、纠正。
二、原则自查自清为主,举报查处从严。
三、要求1、各单位(包括各子公司)要本着“收支两条线”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和集团公司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制度,对本单位的财务管理状况和有“小金库”性质的资金、帐外帐、公款私存等由行政一把手负责,组织有关领导、财务人员、职工代表等进行彻底清查、整顿,凡不符合有关规定的要坚决予以纠正,此类资金一律如数转入单位财务帐内或上缴公司财务部门,并于8月18日前将自查清理的情况以书面形式如实总结上报集团公司纪委办公室(须有本单位行政一把手签署的意见)。
2、对不认真自查清理或清理不彻底、瞒报、不报的单位(包括各子公司),一经查实,除资金一律收缴外,对单位的主要领导和相关人员按有关规定从严处理。
3、各单位(包括各子公司)务必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加强组织领导。
现下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小金库”问题的纪律处分规定(试行)》,请组织有关人员,深入学习宣传,认真贯彻执行,进一步严肃财经纪律,增强法制观念,强化财务管理,完善监督机制,杜绝私设“小金库”等各种违纪现象的发生。
中共**集团公司纪委2004年8月4日报:公司党委、公司各领导送:公司纪委各委员**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小金库”问题的纪律处分规定(试行)第一条根据党和国家相关法规和条例,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中纪委处理设立和使用“小金库”的明确规定

中纪委处理设立和使用“小金库”的明确规定为规范财政秩序,严肃财经纪律,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惩处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纪行为,确保“小金库”治理工作取得实效,中央纪委对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解释如下:一、本解释所称“小金库”,是指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
二、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及其内设机构有设立“小金库”行为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的共产党员(以下统称有关责任人员),依照本解释追究责任。
三、有设立“小金库”行为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追究责任。
四、使用“小金库”款项吃喝、旅游、送礼、进行娱乐活动或者以其他方式挥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责任。
五、使用“小金库”款项新建、改建、扩建、装修办公楼或者培训中心等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追究责任。
六、使用“小金库”款项提高福利补贴标准或者扩大福利补贴范围、滥发奖金实物或者有其他超标准支出行为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追究责任。
七、使用“小金库”款项报销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追究责任。
八、以单位名义将“小金库”财物集体私分给单位职工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四条的规定追究责任。
九、有设立“小金库”或者使用“小金库”款项行为,并且有本解释规定之外的其他违纪行为需要合并处理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追究责任。
十、对在治理“小金库”工作中有弄虚作假、压案不查、对抗检查、拒不纠正、销毁证据、突击花钱、打击报复举报人等行为的,从重处理。
“小金库”行为的认定标准、条款适用及需要注意的问题

“⼩⾦库”⾏为的认定标准、条款适⽤及需要注意的问题1⽉22⽇晚上8点,徐巍⽼师和⼤家分享《审计署现场管理规定》⽂件解读,欢迎预约观看。
近年来,“⼩⾦库”违纪违法案件仍易发多发,“⼩⾦库”外表形形⾊⾊,内在错综复杂,容易滋⽣腐败、诱发犯罪。
由于“⼩⾦库”并不是⼀个严谨的法律概念,且相关党纪法规⼏经修改,我们在办理“⼩⾦库”相关案件时经常会遇到⼀些问题和困惑,笔者拟就“⼩⾦库”相关问题作初步探讨。
⼀、设⽴“⼩⾦库”⾏为的认定标准资⾦及资产是否列⼊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是认定是否属于“⼩⾦库”的关键,但在审理实践中,还需结合⾏为的主客观⽅⾯予以综合认定。
⼀是必须具有主观故意。
设⽴“⼩⾦库”⾏为应出于主观故意,⽬的是⽅便⽤钱⽤物,其核⼼表现是故意使相应资⾦、财物,规避或者脱离财政、审计、纪委监委等监管监督。
由于财务⼈员业务不精或⼯作疏忽⼤意,导致⼀些资⾦及资产未列⼊符合规定的指定单位账簿,或未列⼊单位账簿中符合规定的指定科⽬,都不应当认定为设⽴“⼩⾦库”⾏为。
⼆是规避或脱离正常监管。
《关于在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开展“⼩⾦库”专项治理⼯作的实施办法》列出了“⼩⾦库”的7种主要表现形式,其中之⼀就是“上下级单位之间相互转移资⾦设⽴'⼩⾦库’”。
将本单位资⾦转⼊下级单位账内核算,虽然下级单位账户也是正规账户,也要接受正常监管,但资⾦经过这样“倒腾”,监管就弱化了。
同样,将本单位⾏政资⾦转移到⼯会或⾷堂账户内核算,其⽀出由本单位实际掌握、⽀配,故意弱化监管的本质没有变,仍应按设⽴“⼩⾦库”处理。
总之,在单位所有正规的账簿以外设账,脱离正常监管的,应当认定为设⽴“⼩⾦库”⾏为。
三是“⼩⾦库”虽有较强隐蔽性,但仍应当在其单位内部有⼀定⼈员知晓,在⼀定范围内公开。
具体什么范围,视情况⽽定,重点把握是否有监管。
若某领导将单位收⼊或套取的资⾦放⼊个⼈账户,除⾃⼰之外⽆⼈知晓、⽆⼈监管,则不应作为设⽴“⼩⾦库”⾏为来处理,⽽应考虑涉嫌贪污、职务侵占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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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纪委对小金库违纪行为问题的解释
2009年08月23日10:49 新华网
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新华网北京8月23日电为规范财政秩序,严肃财经纪律,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惩处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纪行为,确保“小金库”治理工作取得实效,中央纪委对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一、本解释所称“小金库”,是指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
二、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及其内设机构有设立“小金库”行为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的共产党员(以下统称有关责任人员),依照本解释追究责任。
三、有设立“小金库”行为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追究责任。
四、使用“小金库”款项吃喝、旅游、送礼、进行娱乐活动或者以其他方式挥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责任。
五、使用“小金库”款项新建、改建、扩建、装修办公楼或者培训中心等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追究责任。
六、使用“小金库”款项提高福利补贴标准或者扩大福利补贴范围、滥发奖金实物或者有其他超标准支出行为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追究责任。
七、使用“小金库”款项报销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追究责任。
八、以单位名义将“小金库”财物集体私分给单位职工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四条的规定追究责任。
九、有设立“小金库”或者使用“小金库”款项行为,并且有本解释规定之外的其他违纪行为需要合并处理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追究责任。
十、对在治理“小金库”工作中有弄虚作假、压案不查、对抗检查、拒不纠正、销毁证据、突击花钱、打击报复举报人等行为的,从重处理。
对在治理“小金库”工作中不负责任,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部门和单位,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十一、有设立“小金库”或者使用“小金库”款项行为,情节较轻,且能够按照有关规定认真自查自纠的,可以免予处分。
有设立“小金库”或者使用“小金库”款项行为,情节较重,但能够按照有关规定自查自纠的,可以减轻或者从轻处分。
有设立“小金库”或者使用“小金库”款项行为,情节严重,但能够按照有关规定自查自纠的,可以从轻处分。
十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9]18号)印发后再设立或者变换方式继续设立“小金库”的,对有关责任人员,按照组织程序先予免职,再依据本解释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