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政府部门再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权力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赣府发〔2019〕22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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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
赣府发〔2019〕22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经研究,省政府决定取消和调整省本级行政权力事项22项。
其中,取消15项、下放6项、委托1项。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和调整行政权力事项的衔接和落实工作,明确责任主体,完善监管措施,优化工作规程,确保权力事项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
要加大宣传,强化政策解读,做好审管联动,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附件:1.取消的行政权力事项目录(共计15项)
2.下放和委托的行政权力事项目录(共计7项)
2019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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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束——。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8〕第4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8〕第4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10.06•【字号】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8〕第4号•【施行日期】2018.10.06•【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8〕第4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18年9月3日省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许勤2018年10月6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省政府对2017年12月31日前公布的现行有效的省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决定对12件省政府规章予以废止,对15件省政府规章予以修改。
修改的15件省政府规章,根据本决定作修改并对相关省政府规章的条款顺序作调整后,重新公布。
附件:1.河北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省政府规章2.河北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省政府规章附件1河北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省政府规章一、河北省环境保护产业管理办法(1997年1月23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80号发布根据2007年4月22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7〕第5号修正)二、河北省陆上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办法(1999年5月27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1999〕第8号发布根据2011年10月2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10号修正)三、河北省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办法(2008年2月14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8〕第2号公布根据2011年12月3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17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11月23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5〕第9号第二次修正根据2016年6月14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6〕第1号第三次修正)四、河北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1997年6月23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95号发布根据2010年11月3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0〕第10号修正)五、河北省土地登记办法(2009年11月23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9〕第11号公布)六、河北省优秀运动员选招和退役安置办法(1994年1月2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94号发布根据2010年11月3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0〕第10号修正)七、河北省旅游区旅游点导游人员管理办法(2002年3月18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2〕第5号公布根据2010年11月3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0〕第10号修正)八、河北省限制生产粘土实心砖管理办法(1998年9月15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1998〕第11号发布根据2007年4月22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7〕第5号修正)九、河北省经济信息保密办法(1995年12月1日省计委经济信息中心保密局冀经信〔1995〕20号发布根据1998年1月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07年4月22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7〕第5号第二次修正)十、河北省保守国家秘密实施细则(1995年2月15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26号发布根据2011年12月3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17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3年5月1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3〕第2号第二次修正)十一、河北省省级预算收入监督管理暂行办法(1998年5月9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1998〕第5号发布)十二、河北省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管理规定(2002年9月1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2〕第12号公布)附件2河北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省政府规章一、将《河北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规定》第一条中的“和《河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删去。
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衔接取消和下放行政职权项目的公告

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衔接取消和下放行政职权
项目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邢台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3.09.29
•【字号】办字〔2013〕61号
•【施行日期】2013.09.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部分失效
•【主题分类】行政机关
正文
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衔接取消和下放行政职权项目的
公告
(办字〔2013〕61号)
按照《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与省政府第二批公布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衔接落实工作的通知》(冀政办〔2013〕27号),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结合我市实际,对国务院和省政府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进行了衔接,共衔接取消和下放行政职权35项,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公布。
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和下放行政职权项目的衔接落实工作。
对公布取消的事项,有关部门要坚决停止审批,做好后续监管,防止出现管理漏洞;对下放管理层级的事项,要做好接收工作,规范审批行为,防止出现管理脱节。
附件:1. 衔接取消的行政职权项目目录(2项)
2. 衔接下放到市县的行政职权项目目录(33项)
2013年9月29日
附件1:
附件2:。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2018)-张政字〔2018〕31号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2018)正文:----------------------------------------------------------------------------------------------------------------------------------------------------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张政字〔2018〕3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管委会,经开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属各单位: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深化政府机构改革,确保我市各项改革措施有效落实,结合国务院有关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要求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冀政办字〔2018〕45号)精神,市政府在2017年全面清理规范性文件基础上,今年重点组织了对规范性文件主要内容与新时代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和深化政府机构改革不相适应的,与上位法和国家政策相抵触的,与不符合“放管服”改革要求、不利于优化营商环境、违反产权保护制度、生态环境保护和适用期已过的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
经过清理,市政府决定废止市政府规范性文件14件,宣布失效市政府规范性文件4件,决定修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1件,现予以公布。
附件:1、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3、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张家口市人民政府2018年9月28日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理由实施部门1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口城镇居民大病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政办字[2014]108号)被新文件替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口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通知(张政办[2007]18号)部分内容与上位法相抵触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3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家口市城市绿地认建认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政字[2009]74号)内容与上位法相抵触4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口市深化绿化管理体制改革推进绿化精细化管理的意见》(政办字[2010]51号)部分内容与上位法相抵触5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家口市城市新建改建住宅小区收取教育设施建设费暂行办法》的通知(政字[2008]106号)被新文件替代市教育局6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实施意见(政字[2008]84号)7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方案(张政[2012]7号)被新文件替代市水务局8张家口市人民政府令《张家口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2011]第3号)部分内容与上位法相抵触市城乡规划局序号文件名称理由实施部门9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关于市中心城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张政办[2007]59号)被新文件替代市民政局10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口市推进林业生态扶贫实施方案》的通知(张政办字[2016]62号)与新法规政策相抵触市林业局11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口市村级光伏扶贫电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张政办发[2017]16号)与国家政策不一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12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现代畜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张政[2012]1号)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13张家口市人民政府令《关于禁牧工作的管理规定》([2012]第2号)被新文件替代14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口市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政办字[2012]37号)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附件2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理由实施部门1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口市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园扶持政策(试行)》的通知(政办字[2014]31号适用期已过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和改进全市城乡规划管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政办字[2013]76号)适用期已过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3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家口市捐资助教办法》的通知(政字[2008]89号)适用期已过4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政办字[2012]99号)适用期已过市金融工作办公室附件3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理由实施部门1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口市本级管理不动产登记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张政办字[2017]8号)部分内容不适应社会发展需要市国土资源局——结束——。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通知-张政[2012]137号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通知-张政[2012]137号](https://img.taocdn.com/s3/m/b1c673eb4793daef5ef7ba0d4a7302768e996fd5.png)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通知正文:----------------------------------------------------------------------------------------------------------------------------------------------------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通知(张政[2012]13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察北、塞北管理区管委会、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随着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为全面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以下简称《决定》)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意见》(冀政〔2012〕83号,以下简称《意见》)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我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重要性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有利于解决行政管理中长期存在的多头执法、职责交叉、重复处罚、执法扰民和行政执法机构膨胀等问题,对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效率,降低行政执法成本,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各级各相关部门要提高认识,把思想统一到国务院《决定》和省政府《意见》的精神上来,统一到着力改善发展环境和生态环境的决策部署上来,确保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在我市健康有序地进行。
二、全面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安排按照国务院《决定》规定的原则和条件及省政府《意见》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市全面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分为以下三个阶段进行。
(一)张家口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桥东区、桥西区、宣化区、下花园区、高新区、张北县、万全县的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组建工作方案,必须于2012年11月30日前报市政府,经市政府审定后报省政府审批。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权力项目的决定-赣府发〔2015〕54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权力项目的决定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权力项目的决定赣府发〔2015〕54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优化发展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要求,经研究论证,省政府决定,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权力项目共计48项。
其中,取消34项、下放9项、整合4项、调整为政府内部管理事项1项。
全省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做好落实和衔接工作,加快配套改革和相关制度建设,切实加强后续监管。
要继续坚定不移地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大简政放权力度,优化审批流程,改进审批方式,压缩审批时间,提高审批效率,创优发展环境。
要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审批权运行的监督,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治化水平。
附件:1.省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权力项目目录(34项)2.省政府决定调整的行政权力项目目录(14项)附件1省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权力项目目录(34项)序号项目编码实施单位项目名称权种类别设定依据1360000FG-QT-012省发改委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审核转报其他行政权力—审核转报《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试行办法》(发改高技〔2012〕2413号)2360000GX-QR-016省工信委、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江西省工业领域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行政确认《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发改环资〔2006〕1864号)3360000GX-QT-015省工信委、省地税局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审核转报其他行政权力—审核转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09〕114号)4360000JY-QT-008省教育厅、省外侨办、省公安厅权限内高等学校境外办学审批其他行政权力—其他《高等学校境外办学暂行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5号)5360000CZ-QR-002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民政厅经省级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基金会或经地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不含基金会)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行政确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6360000GTZY-QT-007省国土资源厅对国土资源部发证权限的探矿权设立、已有探矿权、采矿权整合或扩界申请探矿权协议出让审核转报其他行政权力一审核转报《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新立和扩大勘查范围探矿权申请资料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03号)《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控制和规范矿业权协议出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80号)7360000GTZY-QT-124省国土资源厅矿业权设置方案(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实施方案)审批其他行政权力—内部管理《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业权管理促进整装勘查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55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矿业权设置方案未编制人库的矿业权项目配号有关问题的函》(国土资厅函〔2012〕229号)8360000WJ-QR-007省卫生计生委医疗机构开展第二类及部分第三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审定行政确认《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医政发〔2009〕18号)《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公布首批允许临床应用的第三类医疗技术目录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09〕84号)9360000WJ-QT-013省卫生计生委国家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审核转报其他行政权力—审核转报《卫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突发公共卫生应急体系建设和发展的指导意见》(卫应急发〔2010〕57号)《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创建工作指导方案>的通知》(卫办应急〔2011〕135号)10360000WJ-QT-043省卫生计生委第二类医疗技术目录公布其他行政权力—其他《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医政发〔2009〕18号)11360000DS-QT-003省地税局注册税务师执业(非执业)备案其他行政权力—备案《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14号)12360000DS-QT-018省地税局直属局偏远地区简并征期认定其他行政权力—其他《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13360000DS-QT-019省地税局直属局安置残疾人员和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工资的加计扣除的核准其他行政权力—其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14360000DS-QT-020省地税局直属局电网企业新建项目分摊期间费用的核准其他行政权力—其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网企业电网新建项目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6号)15360000DS-QT-021省地税局直属局企业享受文化体制改革中转制的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所得税优惠的核准其他行政权力—其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3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宣部关于转制文化企业名单及认定的通知》(财税〔2009〕105号)16360000DS-QT-023省地税局直属局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享受免税收入优惠的备案核准其他行政权力—其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17360000DS-QT-024省地税局直属局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其他行政权力—其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18360000DS-QT-025省地税局直属局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其他行政权力—其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19360000DS-QT-026省地税局直属局企业取得的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享受所得税优惠核准其他行政权力—其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20360000DS-QT-027省地税局直属局创业投资企业享受创业投资所得税优惠核准其他行政权力—其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21360000DS-QT-028省地税局直属局企业享受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或缩短折旧年限所得税优惠的核准其他行政权力—其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22360000DS-QT-029省地税局直属局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其他行政权力—其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23360000DS-QT-030省地税局直属局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其他行政权力—其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24360000DS-QT-031省地税局直属局企业享受综合利用资源所得税优惠的核准其他行政权力—其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85号)25360000DS-QT-032省地税局直属局企业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其他行政权力—其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26360000DS-QT-033省地税局直属局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的专用设备的投资额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其他行政权力—其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360000DS-QT-034省地税局直属局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其他行政权力—其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28360000DS-QT-035省地税局直属局动漫产业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其他行政权力—其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29360000DS-QT-036省地税局直属局企业享受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核准其他行政权力—其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11〕81号)30360000DS-QT-037省地税局直属局居民企业重组业务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核准(跨县市区的除外)其他行政权力—其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360000DS-QT-038省地税局直属局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简易征收和饶让抵免的核准其他行政权力—其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32360000DS-QT-039省地税局直属局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含与港澳台协议)待遇审批(包括:享受协定(含与港澳台安排、协议)待遇对方居民身份审核和取得协定(含与港澳台安排、协议)待遇相关所得的受益所有人身份审核)其他行政权力—其他《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124号)3333004省安监局高危行业从业人员安全资格认定行政许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101号)34360000AJ-QT-010省安监局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初审其他行政权力—审核转报《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1号)附件2省政府决定调整的行政权力项目目录(14项)序号项目编码实施单位项目名称权种类别设定依据调整意见备注113017省地方海事局内河危险品船、客船等特殊船舶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核发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国务院令第494号)第十条:“申请船员适任证书,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附送申请人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衔接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政府部门自行取消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衔接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政府部门自行取消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2.11•【字号】承市政办字〔2018〕26号•【施行日期】2018.0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衔接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政府部门自行取消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承市政办字〔2018〕26号各县(市、区)、自治县人民政府,承德高新区管委会、御道口牧场管理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为做好《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政府部门自行取消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冀政办发〔2018〕1号)衔接落实工作,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对省政府文件取消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了认真梳理。
经梳理,此次我市共衔接取消4项,承接省下放44项。
为做好上下衔接,确保取消下放行政许可事项落实到位,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县(市、区)、市直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河北省行政许可目录管理办法》和《河北省行政许可委托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及时做好取消下放的衔接落实工作,确保依法行政,认真履职。
二、已决定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要立即停止审批,不得以任何形式搞变相审批。
同时,按照制定的监管措施,明确责任主体,创新监管方式,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止出现监管缺位。
三、承接省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要逐项制定承接方案,积极与省级部门做好业务对接,并进一步规范审批行为,优化审批流程,切实增强市场主体满意度和人民群众获得感。
四、市直有关部门要在本通知印发起10日内调整本部门行政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和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并在部门网站、窗口进行公开。
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承德高新区管委会,御道口牧场管理区管委会要结合本地实施,按照省通知时限要求,抓紧完成本级政府部门取消下放行政许可事项的衔接落实工作。
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省政府部门取消下放行政权力事项衔接落实工作的通知

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省政府部门取消下放行政权力事项衔接落实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10.12•【字号】邢政办发〔2016〕14号•【施行日期】2016.10.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省政府部门取消下放行政权力事项衔接落实工作的通知邢政办发〔2016〕1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大曹庄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政府部门再取消下放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冀政办发〔2016〕23号)精神,经2016年10月11日市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省政府部门取消下放的行政权力事项进行衔接。
为确保衔接工作落实到位,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基本情况省政府共取消下放行政权力事项73项(取消26项,下放47项)。
经梳理核对,全市共涉及51项,其中,市本级衔接取消6项,接收下放45项(市本级42项)。
二、严格要求各级各部门要抓紧做好取消下放事项的衔接落实工作,从行政权力的事项管理、流程、服务、受理场所、监督检查等方面,全面规范行政行为。
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特别是涉及安全生产和公共安全的,要进一步细化措施,明确责任主体,创新工作方式,提高监管效能。
对省政府部门取消的事项,各级各部门要认真核对,对涉及事项要全部予以取消,立即停止实施,不得与保留实施的审批事项合并、重组或以新的名目取代搞变相审批。
同时,制定事中事后监管措施,防止监管缺位。
对接收的事项,相关部门要制定接收事项承接方案,规范管理措施,切实打通政策落实的“最后一公里”。
要进一步规范审批行为,优化审批环节,明确审批时限,切实提高审批效能,提升服务水平。
对省政府以委托方式下放的事项,按照《河北省行政许可委托实施办法》规定,以委托行政机关与受委托行政机关签订委托书等形式进行落实,涉及直接委托县级部门实施的,市政府相关部门要做好组织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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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政府部门再取消和调整一批
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行政机关
【发文字号】张政办字[2017]65号
【发布部门】张家口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06.26
【实施日期】2017.06.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政府部门再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
(张政办字﹝2017﹞6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管委会,经开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大简政放权力度,规范完善清单管理制度,结合“三项制度”改革,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取消和调整市政府部门行政权力事项300项,包括行政许可57项、行政处罚204项、行政强制21项、行政裁决2项、行政确认1项、行政监督9项、其他类6项,其中取消28项、调整216项、暂停56项。
为做好上下衔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确保落实到位。
对公布取消的事项,有关部门要立即停止实施,不得违法转交所
属事业单位、协会继续实施(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得以新的名义、条目替代
搞变相实施。
各县(区)和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管辖权限,将取消和调整的事项在本级本部门行政权力清单中予以增减,并及时在新闻媒体、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服务中心电子显示屏、公开栏等载体予以公布。
二、完善工作机制。
对取消和调整的行政权力事项,要研究制定相关工作方案和规范管理措施,确保取消事项监管到位,调整事项有效执行。
对公布暂停的事项要另册管理,有行政相对人
申请办理的,应立即恢复实施。
三、严格督查问责。
强化对取消和调整事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认真执行市政府决定,取消和调整事项不到位、滥用行政权力、擅自处置行政权力等问题要认真督促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要对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附件1:市政府部门取消的行政权力事项 附件2:市政府部门调整的行政权力事项 附件3:市政府部门暂停的行政权力事项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26日
附件1:
市政府部门取消的行政权力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四十一条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五十二条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五十五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三十一条认证认可条例六十六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三十三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三十四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三十五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三十六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十二条二款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九十二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七十七条一款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七十七条一款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七十五条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六十五条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七十条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七十一条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七十二条食盐专营办法十八条二十五条
附件2
市政府部门调整的行政权力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