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从“宪法委员会”到“宪法法院”——法国合宪性先决程序改革述评
评析下法国宪法委员会

法国宪法委员会评析下四宪法委员会的监督职能宪法委员会监督的内容可以归纳为:审查国民议会和参议院通过的法案是否合宪、监督议员、总统选举的合法性、判断有争议的选举的合法性以及裁决政府与议会之间的权限争议和在重大决策前为决策者提供咨询。
(一) 审查议会两院通过的法案是否合宪监督宪法的实施,首先必须要监督议会所制定的法律是否符合宪法的原则和精神,它是国家法制统一的保障。
所以,审查议会通过的法律的合宪性就成为宪法委员会的首要的职责。
根据宪法第61条的规定,宪法委员会对议会法律的审查有两种情况。
第一,各个组织法、议会两院的规章在施行以前,都必须提交宪法委员会,宪法委员会应就其是否符合宪法作出裁决。
有学者将这种审查称为“须请求宪法委员会审查事项”。
第二,各个法律在公布前,可以由共和国总统、总理或者议会两院中的任何一院的议长提交宪法委员会进行审查,这种审查可以称之为“提交审查事项”。
以后对1958年宪法的规定进行修改,扩大了向宪法委员会提请审查的主体的范围,除总统、总理及议会两院议长外,规定“六十名国民议会或者参议院议员”可以向宪法委员会提请审查。
主体扩大后,向宪法委员会提请审查的法律就大幅度增加,但是,请求权有时被党派斗争所利用,反对党借助申请宪法委员会审查法案之机,试图将其在议会辩论中未能拒绝或未能修改的法案予以废除。
近年来,政府的许多改革措施在宪法委员会中受到了挑战,如1981年的国有化法、1996年的解除国有化的法案等。
从1983年起,凡是向宪法委员会提请对法案的合宪性进行审查的信件均要在《政府公报》上刊登,宪法委员会在受理审查申请后在原则上采用书面审查,不进行公开辩论,也不采信律师的诉求。
宪法委员会审查议会立法是否合宪的依据,或者说对“合宪”一词中的“宪”字的理解,并不仅仅限于现行的第五共和国宪法及其修正案,而是包含一系列被宪法委员会认为具有宪法价值的法律的总和,如1789年人权宣言中所确认的一些原则,1946年第四共和国宪法的序言以及“共和国法律所认可的基本原则”,这些法律及原则的总和称为“合宪文件总合”。
法国宪法发展历史

法国宪法发展历史法国从1789年资产阶级革命开始到现在有200多年的时间了,以下是店铺为你整理的法国宪法发展历史,希望大家喜欢!法国宪法发展历史法国从1789年资产阶级革命开始到现在200多年的时间,政治风云多变,国内外的阶级斗争尖锐复杂,阶级力量对比关系不断变化,政治形式多次变更,其间经历了两次封建王朝复辟,两次帝制和五次共和,先后颁布了14部宪法。
法国宪法发展的历史,大体可分为以下三个阶段:(1)第一阶段:大革命到第一帝国时期的宪法这一时期共颁布了七部宪法,包括1791年宪法、1793年宪法、1795年宪法和拿破仑时期的四部宪法。
1789年颁布的《人权宣言》在人类历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对世界各国宪法的产生和发展都产生过深远影响,它是法国第一个宪法性文件,也是法国宪法产生的基础,有着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1791年宪法是法国第一部资产阶级宪法,第一部君主立宪制宪法,为法国近代政治制度奠定了基础,在事实上它有缔造近代法国的光荣。
总之这一时期的法国宪法是1789年资产阶级革命的直接产物,它确立了资产阶级民主的原则,宜布废除了封建的贵族制度、等级制度、爵位制度等,这些宪法在摧毁封建制度,确立资本主义制度中起了进步作用,它是巩固资产阶级政权的重要工具。
(2)第二阶段:复辟王朝到第二帝国时期的宪法这一时期共颁布了1814年宪章、1830年宪章、1848年宪法、1852年宪法四部宪法,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是1848年宪法。
1848年宪法是巴黎工人六月起义失败后资产阶级共和派所控制的立宪会议为巩固资产阶级专政而制定的宪法,它所建立的国家机构具有现代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政体的许多特点。
如宪法规定,总统是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由普选产生,任期4年,掌握军政大权,有权任免和政府成员。
但总统权力受到一定限制,如签订条约须经议会批准。
议会为一院制的国民议会,拥有较大权力,不受监督和不可解散,拥有立法、宣战、媾和、批准条约权。
法国大革命的法律制度变革

法国大革命的法律制度变革18世纪法国,是当时的欧洲文明之花,科学、文艺均处于欣欣向荣的发展时期。
然而,这个时期的法国也被贵族统治和教会权威所笼罩着,这种政治体制的不公正让法国人民感到不满与愤懑。
1789年,伴随着经济恶化与政治空前的不稳定,发生了著名的法国大革命。
而法国大革命也推动了法国法律制度的变革,为现代法律体系的建立奠定了基础。
一、宪法制定法国大革命后,国家废除了君主制度,而开始建立共和体制。
在这样的情况下,国家需要制定一部符合时代潮流的宪法。
1791年,法国国民制定了自己的第一部宪法,即《飞行宪章》。
该宪法明确宣言了人民“自由”、“平等”、“财产”的概念,以此废除了特权阶层、教会的特权与独裁、封建旧秩序。
宪法还确立了行政、立法、司法三权分立的原则,成为社会进步和法制发展的里程碑。
二、刑法改革在大革命后,法国国民为了实现民主社会,推行了严格的身份平等原则,并协调发展积极向上的社会生产力。
同时,为了保护人民权益和维护社会秩序,需要对刑法进行改革。
为了让法律更加科学,法国国民在刑法方面提出了一些创新性的观点,如“反对人性的判决是违法的”,或“犯罪的最终目的是制裁犯罪行为、而不是击败受刑人”。
这些观点均基于人道主义理念,激发了法律制度在人本化方面的共鸣。
三、调解机构的完善法国大革命后,国家成立了许多民主议会,这些议会正式的运作加强了国家的稳定。
但是,在一个发展中的社会中,政府所有的调解机构都需要按照政策不断调整以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需求。
1789年,国家成立了由社会名流和民主优秀代表组成的中央调解委员会,其目的在于对整个国家的大事、小事、或个人之间的纠纷加以调解。
同时,国家将其解决争议的范畴从罗马法的标准模式扩展到最新的现代法。
四、监狱系统的变革在过去,法国监狱被认为是旧区、黑暗、肮脏的舞台;在此,受刑人受到极端恶劣的待遇。
这种极不人道的惨状引起了法国各地的愤慨与不满,法国人民期望政府能够对监狱进行改革。
宪法“司法化”的反思与前瞻

宪法“司法化”的反思与前瞻宪法“司法化”的反思与前瞻引言推行宪政的关健在于制定一部合乎正义的宪法,并且切实保障宪法作为根本规范的最高效力。
宪政的主题是让国家权力特别是立法活动受到某种超越性规范的约束,避免法律实证主义的弊端,使社会正义以及基本人权的理念在现实的制度安排中得以具体化,正是从这个意义上可以说,宪法“司法化”①最能体现和落实宪政的精神。
迄今为止,中国的法院还没有获得审理宪法案件权限,不仅不能审查违宪立法,就连行政机关制定法规和规章的抽象行为是否合宪,是否合法的问题也没有资格作出判断。
2001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就直接适用宪法条款审理涉及教育权的诉讼案件的问题做出批复启动了关于“宪法司法化”②的讨论。
今年27岁的湖北青年孙志刚在广州收容所被伤害致死案,导致了三位青年法学博士以普通中国公民名义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要求对《收容遣送办法》进行违宪审查,①从而进一步引发了法学界乃至全社会对违宪问题的关注。
孙志刚案并不是偶然的,人们对收容遣送制度暴所露出来的问题的反思使之能够把普遍关心的个案公正处理和收容遣送制度改革这二个重大问题结合起来,这将对宪法贯彻实施起着极大推动作用。
本文拟对宪法“司法化”若干问题作初步讨论,以期抛砖引玉。
一、宪法“司法化”语义解析首先,宪法“司法化”这一话语在纯理论意义上具有两个维度②:一是当没有具体法律将公民的宪法基本权利落实时,司法机关能否直接适用或引用宪法条文作为判决依据?在这种意义上,宪法“司法化”意味着宪法司法适用性。
这个命题建立在公民基本权利之充分保障的宪政理论之上,即认为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如果宪法权利没有得到具体法律落实,司法机关又不适用,宪法条文作为判决依据,无疑权利保障成为一纸空文③。
因此,宪法的司法适用有最后屏障之功效。
宪法司法化的第二层面是:在司法机关对个案审理过程中,能否对有违宪嫌疑的法律规范的合宪性问题进行审查并作出判断。
这涉及到司法机关是否有违宪审查权问题。
浅析法国宪法委员会制度对我国司法改革的借鉴

浅析法国宪法委员会制度对我国司法改革的借鉴一、世界主要国家的违宪审查制度概况在当今世界各国的违宪审查机制中,其中最具代表性意义的是美国、德国和法国。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通过对“马伯里诉麦迪逊”和“英民地产充公”两个案例,分别建立了对立法和执法机构实行横向审查和对各州法院实行纵向审查的制度。
如果说美国几乎任何法院的法官都有权按照宪法进行司法审查,那么德国的专门化司法系统,则要求成立特殊的宪法法院来处理宪政问题。
另外与美国较为不同的是,德国的宪法法院法官并非终身制,而且其来源也并非均为职业法官,这对于形成宪法的权威还存在缺陷,而且对于宪法判例的效力连贯性具有欠缺。
法国的政治文化背景虽然与欧洲许多国家相似,但是却通过设立宪法委员会制度对宪法进行监督和保障宪法的实施,这树立了独具法国特色的违宪审查制度,与欧洲其他国家相区别。
虽然我国有的学者将其与德国的宪法法院制度归类为“专门机关审查机制”,但是两种制度之间除了名称上的区别外,在职权上、组织制度上也存在较大差别。
另外,在与美国违宪审查机构相比较,法国与美国也存在很大的差别,法国审查机关的专门性某种程度上对于审查方式具有更严格的限制。
二、法国违宪审查制度概况(一)法国政治体制概况法国违宪审查机制的设立历经了漫长而曲折的过程。
要了解其来源与构建,首先必须要了解法国的政治体制,即立法权优位的议会内阁制,在这一体制之下,立法机关(议会)由选民通过选举产生,是民意的代表机关,行政机关(内阁)由立法机关产生,受立法机关的监督,立法机关通过不信任案对行政机关(内阁)否决,产生的直接后果就是内阁解散重选。
在这一政治理念的影响下,议会拥有了除“不能把男人变成女人,不能把女人变成男人”之外的一切权利。
立法权高于行政权和司法权,直接导致了司法权不能干预立法权的行使,因为只有立法权才是国民意志的代表,这一点与我国相似,作为我国的最高立法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其所代表的是全国人民的共同意志,故由其颁布的宪法自然拥有无可否认的最高效力,不受司法机关的干涉,这也是在法律位阶上确立了宪法至高无上的权威,从这个角度上可以看出法国的政治体制与我国有着某种程度上的相似性,而这也是借鉴法国政治体制设立违宪审查方式的依据之一。
宪法法院的历史与发展宪法权威的演进之路

日本
日本没有设立专门的宪法法院,但 最高法院具有违宪审查权,可以宣 布违宪法律无效。
印度尼西亚
印度尼西亚宪法法院负责审查法律 的合宪性以及国家机关之间的权限 争议,其判决具有最终效力。
非洲和拉丁美洲国家
南非
南非宪法法院是非洲地区较为成熟的宪法法院之一,其职 权包括审查法律、法规的合宪性,以及审理涉及基本权利 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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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合作
积极参与国际交流与合作,与其他国家的宪法法 院分享经验和做法,共同推动全球宪政事业的发 展。
国际交流
通过举办国际会议、研讨会等活动,促进不同国 家之间在宪政领域的交流与合作,提高本国宪政 水平。
国际援助
为其他国家提供宪政建设方面的援助和支持,推 动全球宪政事业的共同进步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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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宪审查
宪法法院有权对立法、行 政等国家机关的行为进行 违宪审查,确保其行为符 合宪法的规定和精神。
宪法诉讼
宪法法院受理公民、法人 或其他组织提起的宪法诉 讼,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 和自由。
宪法监督
通过对国家机关的监督, 确保其在行使权力时遵守 宪法和法律,维护宪法的 权威和尊严。
宪法解释与适用规范化
推进法官交流和轮岗制度
实行法官交流和轮岗制度,促进不同地域、不同领域法官之间的交 流与合作,拓宽法官视野,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
加强与其他国家机关之间沟通协调
建立与立法机关沟通协调机制
加强与立法机关的沟通协调,及时了解立法动态和法律法规制定情况,为宪法解释和违宪 审查提供有力支持。
加强与行政机关的协作配合
宪法权威在演进过程中面临的挑 战与危机
政治力量干预与影响
政治派别斗争
评析中法国宪法委员会

法国宪法委员会评析中最先提出由一个专门机关审查议会立法的是政治家和法学家西耶斯(SIEYES)。
他在1795年提出的一个宪法草案中,将法国分为国家、省(郡)、公社三级行政区划,国家设立中央政府和最高法院,省(郡)设省(郡)政府和上诉法院,公社设市政府、治安法庭、初审法庭,行政权由不可罢免的、无直接责任的最高行政官行使,他负责组织政府并代表国家,政府由国家参政院和责任内阁组成,法官由最高行政官任命,国家参政院是国家的权力机关,内阁为执行机关,立法机关由参政院和保民院组成,国家参政院代表政府,保民院代表人民,参政院由人民间接选举产生的代表组成,其选举完全独立于最高行政官。
保民院代表人民,参政院负责创制法律和讨论法律,其代表任职终身,而立法议会由全国选举人名单中得票最多的100人组成,其任期为10年,此外,还设立一个护法机构,即宪法委员会或称为元老院,其成员不得兼任其他职务,元老院的职责是审查立法议会通过的法律是否符合宪法的规定,但它不能发布命令,不能采取行动,当立法议会通过的法律违反法律的规定时,保民院、参政院就可以提请元老院对法案进行审查,还可以将“野心过大的”政府首要或名望过高的保民官吸收到元老院中,因为元老院的组成人员不可以兼职,所以将这些人吸收到元老院中可以限制这些人的权力。
虽然西耶斯的宪法草案并没有成为正式宪法,他在1795年提出的设立具有监督宪法实施职能的机构-元老院的设想也随之破产,但此设想却1799年拿破仑执政时期的宪法中得到了实现。
(二)元老院阶段法国宪法委员会的前身是元老院,历史上法国1799年宪法和1852年宪法都设置了这一机构。
1799年,拿破仑·波拿巴通过军事政变而掌握了法国的政权,此后,拿破仑授意西耶斯·主持制定新宪法,西耶斯等人提出的宪法草案于1799年12月24日在全民公决中获得通过,在这一部宪法中正式设立了一个审查法律是否违反的机关,即元老院。
1799年宪法中确立的立法机关是在第一执政(当时即为拿破仑)控制下的议会,议会由四院构成,即参政院、评议院、立法院和元老院,参政院由第一执政任命的40议员构成,其职权是根据第一执政的提议草拟法案,评议院和立法院分别由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的选民间接选出的100名议员组成,任期为5年,每年改选其中的五分之一,评议院讨论和修改法案,立法院不经过辩论对法案进行表决。
民主过程的司法审查_法国议会选举诉讼制度评析

·域外视野·政治与法律2008年第12期作者简介:吴天昊,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法学博士。
*本文为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法国宪法实施机制研究”(项目号08CFX011)的阶段性成果。
民主过程的司法审查:法国议会选举诉讼制度评析*吴天昊(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上海200020)摘要:选举是实现国家机关政治统治合法性与正当性的制度基础。
保证选举活动合法进行、依法解决选举争议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
由议会自己来审查议员选举合法性问题的制度在法国被证明是失败的。
从第五共和国开始,法国的宪法委员会承担了选举法院的角色,审理国会议员选举争议案件。
法国议会选举争议裁决制度的发展过程、审查原则、处理程序对中国相关制度的完善有重要的启发意义。
关键词:宪法委员会;选举争议;选举诉讼中图分类号:DF2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9512(2008)12-0139-07选举制度是现代民主宪政国家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机构得以合法产生和运行的基本前提。
公民通过选举这一途径向国家让渡和授予权力,选择和更换统治者,表达和传递民意,从而保证国家机构统治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在此意义上可以说,选举制度构成了现代民主制的基础,所以有学者指出:“在当今几乎整个立法生活中,选举统治者已被公认为权力移交的惟一合法手段……在没有选举的地方,也就无自由可言。
”1本文拟考察法国议会选举争议裁决制度,以期对我国相关制度的建设和完善提供一种“他山之石”的借鉴和启示。
一、法国议会选举概况法国议会选举诉讼制度与议会选举的方式密切相关。
1958年10月4日公布生效的法兰西第五共和国宪法第24条规定议会为两院制,由国民议会和参议院组成。
在法国历史上,最初的宪政体制更倾向于一院制(1791年、1793年和1848年宪法就是如此),因为这更能体现主权的统一性。
1795年宪法首先创设了两院制,这主要是为了划分立法权;1814年宪法设立的贵族院是为了代表贵族阶层的利益;而1875年设立参议院则是将其作为“妥协共和”的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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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从“宪法委员会”到“宪法法院”——法国合宪性先决程序改革
述评
关键词: 法国/合宪性先决程序/宪法委员会/宪法法院/基本权利
内容提要: 法国在2008年宪法改革中于原有的事前审查制之外创立了合宪性先决程序,在普通诉讼中若发现已生效的法律侵害基本权利,可终止案件审理,将合宪性问题提交宪法委员会。
合宪性先决程序的核心是基本权利保障,并且这种保障基于法律的考量而启动,宪法委员会的审查程序也是裁判性的,因此,宪法委员会实质上已然是个“宪法法院”。
合宪性先决程序连接了普通诉讼程序与违宪审查程序,将对法国的违宪审查、基本权利保障和普通司法体制产生重大影响。
一、合宪性先决程序的改革背景与过程
1958年法兰西宪法虽然创立了宪法委员会,并要求法律在公布前由宪法委员会进行主
动审查或依申请审查,但这一设计并不包含基本权利保障的内容。
根据宪法起草执笔人之一德勃雷的说法,宪法委员会主要是一个“防范议会制偏差的工具”,也就是要限制议会权力、维护行政稳定、实现议会与行政部门的适度平衡,以防止第四共和国时期出现的议会专权,用法国式的概念,宪法委员会是实现“理性化议会制”的工具。
但是,在1971年结社自由案中,宪法委员会开始自动转变其功能,从维护权力分立转向保障基本权利。
在该案中,宪法委员会宣布一项法律因侵害1789年《人权宣言》所
保障的结社自由而违宪。
由于这一判决,1789年《人权宣言》等宪法文件基于58年宪法序言的反致而被引入“宪法团”,成为审查法律合宪性的根据,因此,卢梭教授将结社自由案判决称为一个“实现了真正的
政治革命的伟大判决”,事实上,学者们还将该案形容为“法国式的马伯里案”。
尤其
是随着1974年改革,基本权利保障职能迅速扩展,在自此以后将近四十年的时间里,宪法委员会充分借鉴欧洲其他国家的基本
权利保障机制,并发明了诸如基本权利的核心领域、比例原则等很多审查术语。
可以说,宪法委员会在基本权利保障方面的成就是
巨大的,在法国民众心目中,宪法委员会成功奠定了基本权利保障者的形象。
然而,巨大成就的背后还一直隐藏着一项长期受到诟病的制度性不足。
由于宪法委员会对法律的审查只是事前的,并且只有特定的国家机关才有资格向它提出审查申请,因此,基本权利主体没有任何直接地向宪法委员会申诉的渠道,他们既无权向宪法委员会申请事前审查,也无权在具体诉讼中指称其基本权利受到法律的侵害。
易言之,在法国,通常所谓的基本权利作为主观权利的性质
在宪法诉愿层面是缺失的,也因此,法国学者在分析基本权利的法秩序时,不得不将基本权利的享有者与基本权利的请求人分开,并将特定的国家机关拟制为基本权利的请
求人。
[10]事实上,特定国家机关向宪法委
员会申请审查的直接动力主要是政治上的
党派斗争,而非人们对基本权利的关注,也就是说,往往是议会的少数派申请宪法委员会审查由多数派支持而通过的法律。
尽管这也基本达到了权利保障的实际效果,但宪法委员会的合基本权利性审查的启动,主要是政治家进行政治斗争的工具,一些由于政治对立程度不足而没有被提交审查的法律,可能侵害基本权利但却长时期存在于法律秩
序中。
由于这一缺陷,即使宪法委员会将其职能发挥到极限,基本权利的保障机制也存在漏洞。
有鉴于此,自二十世纪70年代以来,法国学者就致力于推动建立事后的违宪审查程序,进一步加强基本权利的保障,作为这一努力的结果,90年代曾有两次建立事后的合宪性审查程序、使宪法委员会能够受理违宪抗辩的契机。
第一次是1990年3月30日,密特朗总统在宪法委员会前主席巴旦戴尔
的建议下,向议会提交了关于建立事后违宪审查程序的提案,但由于保守派的反对,议会两院没有就此达到一致,这一建议最终搁
浅。
第二次是1993年3月10日,着名宪法学家沃戴勒教授主持的委员会提出建议性
文本,但仍然由于保守派的反对而不了了之。
[11]两次努力都寄托着学者们完善法国违
宪审查制度、加强基本权利保障的理想,但保守的政治实践总是不尽人意。
2007年7月,新任总统萨尔科齐按照竞选
承诺开启了深层次的宪法改革,先是任命了一个由前总理巴拉迪尔主持的专门委员会,即“第五共和国机构现代化与重新平衡之
省思与建议委员会”,研究并提出建议,后由政府以专家建议为基础拟定宪法性法律
草案并提交议会,在议会反复审议之后于2008年7月23日通过了《关于第五共和国机构现代化的第2008-724号宪法性法律》。
该宪法性法律第29条在宪法中增加了一项
新的规定:
“在普通诉讼程序中,若认为法律之规定对宪法所保障的权利与自由构成侵害,可经最高行政法院和最高司法法院向宪法委员会
层转违宪审查申请,由宪法委员会在确定期限内予以裁决。
”[12]
据此,公民得在普通诉讼中提出违宪抗辩,其基本设置是,违宪抗辩成立后,普通诉讼程序先予中止,在呈交宪法委员会解决合宪性问题之后继续进行,因此往往被称为“合宪性先决问题”之程序。
合宪性先决程序改变了法国违宪审查制度单纯事前审查的弊端,将普通诉讼程序与合宪性审查程序连接在一起,将对法国的违宪审查、基本权利保障和普通司法体制产生重大影响。
2008年的宪法改革围绕着限制总统权力、
增强议会职能和扩展基本权利三个基本面
辐射到宪法体制的方方面面,但在这次规模庞大的宪法改革中,最引人注目的其实只有一项,即如何设计适当的事后违宪审查程序,使公民能“接近”宪法委员会,申请宪法委员会审查涉嫌侵害基本权利之法律的合宪性。
历史上的两次努力均告失败显然也意味着,关于这一点的争论是最为激烈的。
因此,在宪法性法律颁布之后,唯独合宪性先决程序被视为本次宪法改革中的“真正的革命”。
[13]但是,细究宪法第61-1条的规定,则会发现其中遗漏了若干必要的细节问
题,例如,合宪性问题的提出是奉行当事人主义还是职权主义,最高行政法院和最高司法法院在合宪性先决程序中的作用,以及合宪性先决程序与合条约性审查的冲突如何
解决,等等。
宪法第61-1条没有规定这些
问题并不是因为它们过于琐碎,而是因为这些问题争议太大,所以只好采取回避的态度,第61-1条包含一款授权性规定:“一项组
织法规定本条的实施。
”
一年之后,法国议会通过了《关于实施宪
法第61-1条的第2009-1523号组织法》,经宪法委员会审查并裁决符合宪法,由共和国总统在12月10日正式公布,并于2010年3月1日生效。
本文结合宪法第61-1条、关
于实施宪法第61-1条的组织法、宪法委员
会的审查意见、该程序的最新实施情况以及法国宪法学说,评述本次合宪性先决程序改革。
二、宪法第61-1条的基本思路与争论点
宪法第61-1条的上述规定并不是宪法委员会事后审查程序的唯一可选方案,不同的设计方案之间存在或大或小的区别。
在总体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