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法规与职业职业道德》必背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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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考前重点总结(考点梳理)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考前重点总结(考点梳理)

模拟试题三
总结词
检验对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的掌握 程度和应变能力
VS
详细描述
通过模拟实际工作中可能遇到的复杂情境 ,考察考生对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的 理解和应对能力,包括对法律法规的准确 理解和灵活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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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算法律制度的调整对象
结算法律制度的调整对象是商品交易和资金收付过程中的结算行为 和结算关系。
结算法律制度的内容
结算法律制度的内容包括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票据管理、汇兑、托 收承付等方面的规定。
税收法律制度
税收法律制度的定义
01
税收法律制度是指国家制定的有关税收分配活动的法律规范的
总称。
税收法律制度的调整对象
财政法律制度的内容
财政法律制度的内容包括预算、政府采购、国库管理等方面的规定。
02
会计职业道德重点
会计职业道德概述
会计职业道德的概念
会计职业道德是指在会计职业活动中 应遵循的、体现会计职业特征的、调 整会计职业关系的职业行为准则和规 范。
会计职业道德的作用
会计职业道德是规范会计行为的重要 手段,是实现会计目标的重要保证, 同时对加强会计人员自身修养也具有 重要意义。
强化服务
要求会计人员树立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努力维护和提升会计职业的良好 社会形象。
会计职业道德教育与修养
会计职业道德教育
通过学习培训和职业实践等方式,引导会计人员遵守会计职业道德,增强会计职 业道德观念。
会计职业道德修养
通过自我教育、自我锻炼、自我陶冶等方法和手段,培养良好的会计职业道德品 质,达到一定的境界。
02
税收法律制度的调整对象是税收分配活动中的税收关系。

财经法规必背重点

财经法规必背重点

《财经法规与职业职业道德》必背重点1.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2.单位负责人负责单位内部的会计工作管理,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并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3.根据《会计法》规定,各单位应当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4.伪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是指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为前提编造不真实的凭证、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

5.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是指用涂改、挖补等手段来改变会计凭证、账簿等真实内容,歪曲事实真相的行为,即篡改事实。

6.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是指通过编造虚假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或直接篡改财务会计报告上的数据,使财务报告不真实、不完整的反映真实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借以误导、欺骗会计资料使用者的行为。

7.根据会计法律制度规定,各单位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要变更的,应当按照会计法的规定变更,并将变更的原因、情况及影响在财务会计报告中说明。

8.根据会计法律制度的规定,我国境内单位的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民族地方或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使用中文的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或民族汉字。

使用电算化的单位,其会计软件应当使用中文提示。

9.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规定,发生销货退回时,除填制退货发票外,还必须有退货验收证明;退款时,必须取得对方的收款收据或者汇款银行的凭证,不得以退货发票代替收据。

10.原始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

财经法规重点归纳(必背)

财经法规重点归纳(必背)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第一章会计法律制度第一节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1、会计的基本职能是进行(1)会计核算,实行(2)会计监督。

2、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包括(1)会计法律、(2)会计行政法规、(3)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4)地方性会计法规地位制定代表名称会计工作最高行为准则全国人大及常委会《会计法》85.1.21诞生;2000.7.1实施仅次于会计法国务院或财政部拟《企业财务报告条例》国务院批——《企业会计准则》《总会计师条例》(记住两“条例”一“准则”)《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会计规章——《从业管理办法》财政部——《代理记帐管理办法》(记住除一“办法”除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会计规范《企业会计制度》性文件——《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天津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本辖区内使用地方人大及常委会《天津市代理记帐管理实施办法》(记住:凡涉及地名的均为地方性会计法规)第二节会计工作管理体制(1)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1、会计工作的主管部门统一领导、分级管理(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管理原则)(1)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制定并公布。

2、会计制度的制定权限(2)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制定具体办法或者补充规定,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批准(3)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依《会计法》,可以制定具体办法,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

(1)管理部门各级财政部门3、会计人员的管理①会计从业资格管理(2)管理范围②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务)管理③会计人员评优表彰奖惩④会计人员继续教育4、单位内部的会计工作管理: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会计资料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表)(知:法人单位的最高行政领导是法定代表人,非法人单位的最高行政领导是负责人)第三节会计核算(1)依法建账(2)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1、会计核算的一般要求(3)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和完整(4)正确采用会计处理方法(5)正确使用会计记录文字(6)会计电算化必须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看:第4页(11)第17页(一),另外知道只要提“依法”即必须)(1)依法建账的主体: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重点总汇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重点总汇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重点总汇
第一章:会计会计法律制度
1、会计法律、法规、制度的概念与区

2、会计工作的行政管理
3、会计工作的自律管理
4、单位会计工作管理
5、会计核算总体要求
6、会计凭证的规定
7、会计账簿的规定8、财务会计报告的规定
9、会计档案管理的规定10、会计监督
11、会计机构的设置12、会计从业资格与会计职业技术资格13、会计工作岗位设置14、会计人员的工作交接
15、会计法律责任之行政责任16、会计法律责任之刑事责任
17、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等会计违法
行为
18、会计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支付结算法规制度
1、支付结算的概念和特征、基本原则:
2、支付结算的主要支付工具
3、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要求
4、现金管理基本要求
5、企业(会计主体)使用现金的范围
-
6、库存现金的限额
7、建立健全现金核算与内部控制8、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应当遵守的基本原则
9、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
-
10、基本存款账户
11、会计主体的一般账户12、专用存款账户13、临时存款账户14、个人银行结算账户15、异地银行结算账户。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考试必背重点归纳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考试必背重点归纳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考试必背重点归纳《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考试必背重点有哪些呢?下面是由学优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关于《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考试必背重点归纳,希望能够帮到您!1.我国的会计法律制度主要包括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会计部门规章和地方性会计法规。

根据《立法法》,会计法律的效力最高,以下依次为会计行政法规、会计部门规章和地方性会计法规。

2.我国的会计管理形成了会计行政管理、自律管理和单位会计管理各有侧重、协调发展的会计管理体制。

3.会计工作的行政管理:(1)我国对会计工作实行的是“统一指导、分级管理”原则下的政府主导型管理体制;(2)财政部作为全国会计工作的主管部门,对全国的会计工作进行统一指导,对地方的会计管理工作予以指导、监督;(3)地方财政部门在财政部的统一指导下,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管理工作。

4.我国目前的会计行业自律组织主要有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国会计学会和中国总会计师协会。

5.单位会计工作管理:(1)单位负责人的职责:①《会计法》第四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②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

(2)单位会计机构的设置:一个单位是否单独设置会计机构,往往取决于以下几个因素:一是单位规模的大小;二是经济业务和财务收支的繁简;三是经营管理的要求。

(3)会计人员的选拔任用由所在单位具体负责。

(4)会计人员回避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规定,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考试必背重点归纳。

直系亲属包括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

6.会计核算过程主要包括取得和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等。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必考内容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必考内容
支付结算的定义: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汇款、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
支付结算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支付结算办法》等法律法规。
支付结算的重要性:支付结算是经济活动的重要环节,对于维护经济秩序、保障交易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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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种类:包括所得税、流转税、财产税、行为税等
税收定义:国家为了满足公共需要,依法向纳税人征收的货币或实物
税收原则:公平、效率、稳定、透明
税收管理:包括税收立法、税收征收、税收检查、税收处罚等
消费税:对特定消费品征收的税种
个人所得税:对个人所得征收的税种
房产税:对房产征收的税种
政府采购的定义:政府采购是指政府及其所属机构为了履行职能和提供公共服务的需要,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政府采购的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
政府采购的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等。
政府采购的监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保障政府采购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现金结算:直接以现金进行支付
信用结算:通过信用证、保函等方式进行支付
电子结算:通过电子支付平台进行支付
转账结算:通过银行转账进行支付
票据种类:支票、汇票、本票等
票据转让:可以背书转让,但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票据兑付:持票人可以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兑付票据
票据签发:由出票人签发,并加盖银行印章
PART THREE
会计机构的职责:负责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报告等工作
会计人员的职责:遵守会计法律制度,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重点知识点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重点知识点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要点汇总自制讲义1.会计法是调整经济关系中各种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

广义的会计法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各种会计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包括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会计地方性法规、会计规章等。

2.我国会计法律制度的基本构成有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3.会计法律:《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4.会计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家最高行政管理机关-国务院制定并发布;5.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

6.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核算,是会计核算客观性原则的要求,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的重要前提;7.会计凭证分为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记账凭证是登记会计账簿的直接依据;8.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

9.除结账和更正错误的记账凭证外,记账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并注明原始凭证张数等。

10.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11.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报的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13.一个单位是否设置会计机构:1.单位规模的大小;2.经济业务和财务收支的繁简;3.经营管理的要求;14.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15.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17.会计专业职务是区别会计人员业务技能的技术等级。

会计专业职务分为教授级高级会计师、高级会计师、会计师、助理会计师和会计员;18.根据规定,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

财经法规与职业道德知识点总结

财经法规与职业道德知识点总结

财经法规与职业道德知识点总结第一章会计法律制度1、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地方性会计法规。

2、会计行政法规包括——《总会计师条例》、《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3、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包括——会计部门规章和会计规范性文件。

4、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是指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制定的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制度。

5、会计部门规章包括——《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企业会计准则—基本会计准则》等。

6、会计规范性文件包括——《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企业会计准则—38项具体准则》及应用指南7、地方性会计法规—针对本地区不能与宪法、会计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

如《吉林省从业资格管理办法》。

8、我国的会计工作管理体制主要包括——(1)明确会计工作的主管部门(2)明确会计制度的制定权限(3)明确会计人员的管理(4)明确单位内部的会计工作管理。

9、会计工作的主管部门—国务院财政部门。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的会计工作。

10、会计工作管理权限的重要原则——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管理体制。

11、有权对各单位的会计资料的实施监督检查的部门有—财政、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和保险监管等部门。

12、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可以依照《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军队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

13、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14、《会计法》规定: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的任职资格——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职务资格或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15、从事会计工作的下列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会计机构负责人、出纳、稽核、资本基金核算、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工资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总账、财务会计报表编制、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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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必背重点1. 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2. 单位负责人负责单位内部的会计工作管理,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并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3. 根据《会计法》规定,各单位应当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4. 伪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是指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为前提编造不真实的凭证、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

5. 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是指用涂改、挖补等手段来改变会计凭证、账簿等真实内容,歪曲事实真相的行为,即篡改事实。

6. 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是指通过编造虚假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或直接篡改财务会计报告上的数据,使财务报告不真实、不完整的反映真实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借以误导、欺骗会计资料使用者的行为。

7. 根据会计法律制度规定,各单位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要变更的,应当按照会计法的规定变更,并将变更的原因、情况及影响在财务会计报告中说明。

8. 根据会计法律制度的规定,我国境内单位的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民族地方或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使用中文的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或民族汉字。

使用电算化的单位,其会计软件应当使用中文提示。

9. 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规定,发生销货退回时,除填制退货发票外,还必须有退货验收证明;退款时,必须取得对方的收款收据或者汇款银行的凭证,不得以退货发票代替收据。

10. 原始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

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11. 根据会计法律规定,结帐和更正错误的记账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其他记账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

12. 根据会计法律制度规定,一张原始凭证所列的支出需要由两个以上的单位共同负担时,应当由保存该原始凭证的单位开给其他应负担单位原始凭证分割单。

13. 根据《会计法》规定,公司对外报出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企业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签名并盖章。

设置总会计师的,还应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14. 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因此,单位负责人是财务会计报告的责任主体。

15. 各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后,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

查阅或者复制会计档案的人员,严禁在会计档案上涂改、拆封和抽换。

16. 根据我国会计法律制度规定,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的,要由本单位档案部门提出意见,会同本单位的会计部门共同进行审查和鉴定,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并经单位负责人在会计销毁清册上签字,销毁时要由单位档案部门和会计部门共同派人监销。

17. 对于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及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

18. 对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不予制止和纠正,又不向单位负责人提出书面意见的,也应当承担责任。

19. 根据我国会计法律制度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为各单位会计工作的监督检查部门,对各单位会计工作行使监督权。

所以任何单位不得以各种理由予以拒绝。

20. 财政部门监督范围:(1)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

(2)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3)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4)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会计从业资格。

21. 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

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应当有计划的进行轮换。

22. 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

23. 国有的和国有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

凡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在行政领导成员中,不再设与总会计师职权重叠的副职。

国有企事业的总会计师应由单位负责人提名,上级主管部门负责任免,单位负责人不能直接任免。

24.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25. 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26. 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和会计主管人员交接,由单位负责人监交27. 移交人员对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原移交人员不应以会计资料已移交而推卸责任。

28. 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帐户管理办法》,一个单位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存款帐户,不得在多家银行机构开立基本存款帐户。

29. 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规定,现金日记帐和银行存款日记帐必须每日结出余额,而不能只在月底结出余额。

30. 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中外合资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审计报告应当随同财务会计报告一并提供。

31.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签发空头支票的,银行有权按票面金额处以5%但不底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支付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

32. 根据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规定,不相容岗位职责分工应当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销售与货款回笼属于不相容岗位,货款回笼应当由财务部门负责。

33. 根据会计法律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以不懂会计借口推卸责任。

34. 根据《票据法》规定,现金支票不得背书转让。

纳税人采用少记收入,多记成本,费用造成不缴或少缴税款的,金额在1万元以下,占应缴税额在10%以下的,属于偷税行为,主管税务机关依法追缴不缴或少缴的税款外,并处不缴或少缴税款0.5~5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造偷税罪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35. 根据现金管理条例规定,单位不得从经营收入中直接支付现金,即坐支。

36. 根据《会计法》规定,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37. 根据《会计法》规定,会计人员对不合法原始凭证有权不予以接受,并应当报告单位负责人。

38. 按《支付结算办法》规定,银行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不予以受理。

39. 《票据法》规定,支票的金额和收款人名称可以授权补记。

40. 《票据法》规定,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之日起10天,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付款人不予以付款。

41. 按银行帐户管理的规定,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存款帐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办理付款业务。

42.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

对代开发票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所在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

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如违反,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少缴税款一倍以下的罚款。

43. 《税收征管法》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44. 《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应当按税法规定的期限或主管税务机关确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逾期未办理纳税申报的,税务机关责令其期限改正,可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可处2000~10000元罚款。

45.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二条规定,一般纳税人不得借用他人专用发票,也不得向他人提供专用发票,对纳税人发生以上情况的,应当首先责令限期改正。

如限期内未改正的,则给予不得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收缴结存专用发票的处罚。

46. 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有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47. 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自遗失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证件遗失报告表》,并将纳税人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名称、号码、有效期、发证机关名称,在税务机关认可的报刊上作遗失声明,凭报刊上的遗失声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办税务登记证件。

48. 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的时间:7个当天。

书130页49. 《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

经核准延期办理规定的申报、报送事项的,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50. 根据《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51. 根据会计法律制度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不当或不实的审计报告。

注册会计师应当从客观、公正、保持独立性原则出发,对委托人要求其出具不当或不实的审计报告,应当予以拒绝。

52. 单位的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等重大事项的决策与执行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程序应当明确。

单位重大事项应当经特殊授权审批控制。

53. 根据会计法律制度规定,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提出的书面意见,单位负责人应当在收到后10天内及时处理。

54. 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规定,结帐和更正错误的记帐凭证后面可以不附原始凭证55. 书180页42条~48条法律责任56. 会计职业道德8个内容概念及要求151页~15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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