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单位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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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印发《关于推进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印发《关于推进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印发《关于推进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8.05.28•【字号】•【施行日期】2018.05.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湖南省财政厅印发《关于推进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省直有关单位、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社会组织,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为稳步推进我省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稳步推进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的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综〔2017〕32号)、《关于开展财政电子票据管理系统建设应用的通知》(财信办〔2017〕9号)以及《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非税收入票据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非税〔2013〕1号),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关于推进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的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推进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的实施方案》湖南省财政厅2018年5月28日附件关于推进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的实施方案为稳步推进我省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稳步推进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的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综〔2017〕32号)、《关于开展财政电子票据管理系统建设应用的通知》(财信办〔2017〕9号)以及《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非税收入票据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非税〔2013〕1号),结合我省财政票据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按照财政部有关财政电子票据改革和信息化建设的具体规划,建设我省科学完善的财政电子票据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实现财政电子票据在全省的广泛应用,逐步构建新型的财政票据监管体系,为满足财政票据信息全国、全省共享和跨省运用建立有效渠道;为用票单位提升服务水平、规范财务管理以及降低行政运行成本提供有利条件;为财政部门提升监管水平和能力夯实基础;为缴款单位(含缴款人)、报账单位、社会公众以及相关部门提供和建立更便捷的票据获取、查验、归档以及报销服务通道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

湖南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暂行办法

湖南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暂行办法

湖南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十一五”科技发展规划,加强对湖南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的建设与管理,充分发挥工程中心在科技成果工程化与产业化方面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工程中心建设宗旨是通过科研开发与科技成果转化平台建设,进一步完善我省技术创新体系,加速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发展探索一条我省科技与经济结合的新途径;第三条工程中心建设遵循“突出重点、有限目标、开放共用、优胜劣汰、滚动发展”原则,以大中型骨干企业和重点高新技术企业为建设主体,主要依托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组建;工程中心是拥有国内一流的工程技术研究、开发、设计和试验的专业技术队伍,对本行业发展具有明显带动作用,同时具有自我良性发展机制的科研开发实体;第四条工程中心申报采用单位申请、地方科技管理部门推荐、省科技厅审批方式进行;第五条工程中心建设的主要任务是:一围绕我省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立足企业、服务行业,通过行业共性技术和关键技术的研究与开发,提升行业整体技术水平;二为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合作提供研究开发平台,探索产-学-研结合的新模式,促进企业自主创新,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三通过成果的辐射与扩散,推进企业技术创新,加快企业新产品开发,提高企业市场竞争能力,促进新兴产业的发展; 四培养一批高水平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建立一批在行业领域具有较高水平的技术创新、试验研究和产业化基地;五建立开放服务和合作研究有效运行机制,全方位地开展国际与国内科技合作与交流,积极开展国内外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与再创新;第六条湖南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对省级工程中心实行统一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制定全省工程中心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南;二负责工程中心组建的申报受理、立项论证和审批;三组织对工程中心进行验收、评估和监督管理;第七条工程中心依托单位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组织实施工程中心组建计划合同书规定的各项目标;二负责工程中心专家指导委员会组建和工程中心主任聘任,负责对工程中心资产及经费监督管理;三负责提供工程中心建设和运行所必要的资金、物资、人才和政策保障; 第二章申报立项第八条省科技厅根据我省“十一五”工程中心建设规划编制年度计划指南,确定当年支持的重要领域和方向;第九条申请组建工程中心的依托单位根据年度计划指南向省科技厅相关业务处室提出申请;申请单位应具有以下基本条件:一在省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二在行业领域的整体技术水平处于国内一流或领先地位;三具有较强技术创新、成果转化意识和管理水平较高的领导班子;四具有技术水平高、工程化实践经验丰富的学科带头人和工程技术研发队伍;五具备科技成果工程化的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拥有比较完备的检测、测试设备;六拥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在组建过程中能保证资金的落实;第十条申报组建工程中心的单位除具备基本条件外,还应符合我省工程中心“十一五”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南的要求,并具备以下必要条件:一有规模:依托单位上年度固定资产规模不得低于5000万元,企业近三年来每年年销售收入不得低于1亿元;二有机构:依托单位具有专门的研究开发机构包括企业工程技术中心、技术中心、研发中心等;三有人员:拥有30人以上的研究开发队伍,其中固定研究开发人员不低于70%,高中级技术职称的人员比例不得低于60%,有学术带头人梯队;四有投入:依托单位为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不低于销售收入的3%,高新技术企业近三年来研究开发费用不低于销售收入的5%或每年研究开发费用不少于100万元;在组建过程中有筹措资金的能力和相应的匹配资金;五有能力:依托单位近五年承担国家或省重点科技计划5项以上,其中至少承担1项以上国家级科技计划,获得科技经费资助100万元以上,或者具有已获授权的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10项以上,具有2项以上发明专利并在世界相关国家注册者从优;六有成果:申报单位已经取得了准备进入中试或产业化的技术含量高的科技成果;或者近三年来具有国家或省科技厅认证的高新技术产品;第十一条工程中心的组建按以下程序申报:一申请单位按照工程中心年度计划指南填写湖南省工程中心建设申请表,编制湖南省工程中心建设可行性报告,并提交有关附件;二申报单位将申报材料经过主管单位批准后,报所属地市科技局,签署推荐意见;三推荐单位向省科技厅各专业业务处室提交申请报告和申报材料;第十二条联合组建的工程中心必须有联合组建协议书;协议书必须明确一个主要依托单位,以及各个组建单位在工程中心组建与运行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第十三条组建独立法人资格的工程中心,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明确其产权关系,建立独立财务管理制度;第三章立项论证第十四条省科技厅各业务处室工程中心组建项目的申请报告,并负责组织技术评审,向发展计划处提出推荐意见;技术评审主要包括同行技术专家现场考察和技术论证,技术论证的主要内容为:一重要性评价;工程中心所在行业对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作用,工程中心所处技术领域在行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对工程中心的影响力进行评价;二必要性评价;组建工程中心的迫切性和意义;三可行性评价;本行业、本技术领域组建工程中心的时机是否成熟,组建目标是否明确,研究方向是否属于产业发展共性技术或关键技术问题;四依托单位实力评价;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依托单位在行业的地位与能力;重点对依托单位在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工程化、组织管理、人才队伍、对外开放等方面进行评价;同时对依托单位基本条件办法第九条和必要条件办法第十条进行审查;第十五条省科技厅发展计划处收到审查推荐意见后,组织或委托中介机构组织有关行业管理专家、财务专家和技术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综合评审;综合评审的内容包括:一组建目标评价;主要依据工程中心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从全省整体布局方面,是否符合全省社会经济发展、行业技术和产业发展需求;二组建任务评价;组建任务是否明确具体,能否达到预期目标;三运行机制评价;主要对组建方式和管理体制,独立运行和对外开放机制以及专家管理委员会的组织结构等方面是否符合工程中心建设标准;四经费预算评价;主要对资产规模、财务运行状况、研发经费投入、组建经费预算等方面进行评价;五成果效益评价;重点对工程中心发展前景和预期效益进行评价;第十六条省科技厅发展计划处根据综合评审结果提出当年组建工程中心初步立项名单并报厅领导审定,确定立项名单;第四章实施管理第十七条经批准组建工程中心的单位应根据专家论证意见和省科技厅立项批复,编制湖南省工程中心组建计划合同书,报省科技厅审批,签订计划任务合同;第十八条批准立项的工程中心组建期限为2年,采取边组建、边运行的方式;第十九条工程中心在组建过程中,组织成立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为工程中心的决策机构,主要由依托单位和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以及上级主管部门领导共同组成,每届任期三年;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具体负责选定和调整发展方向,制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确定工程中心管理章程和各项管理制度;——监督和审查财务预决算;——协调成员单位及相关合作单位间的关系;第二十条工程中心应成立专家指导委员会;专家指导委员会为工程中心的技术顾问机构,为工程中心的发展提供咨询服务;专家指导委员会由省内外在岗技术、工程专家和管理专家组成,每届任期3年;专家指导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专家指导委员会成员中依托单位和本中心的专家人数不得超过三分之一;专家指导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指导工程中心研究发展方向;——审定工程中心科技攻关、中试和成果产业化项目技术方案;——督促检查研究进展,组织学术交流;——提供技术经济咨询及市场信息等;第二十一条工程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设主任1名、副主任1—2名;工程中心主任具体负责工程中心人、财、物管理,并负责组织完成合同书所规定的任务;第二十二条工程中心应该按照以下基本原则建立健全独立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一对外实行设备资源开放、研究项目开放、学术交流开放、人才使用开放;二建立良好的人才流动机制,吸引省内外优秀的科技人员带项目、带经费来工程中心开展技术开发工作;工程中心人员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构成,固定人员数应不少于工程中心总人数的三分之二;三在项目申报、中间实验和技术开发等方面,应加强产学研结合,充分发挥各方优势;四在内部人才管理方面实行竞争上岗、优胜劣汰制度;五固定人员每年在工程中心工作的时间不少于7个月,即有效工作时间不少于200个工作间;六必须建立独立的财务管理制度,对于国有资产包括国家投资新建房屋及配套设施、新添置的设备仪器等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七加强工程中心知识产权的管理、专利技术的申请保护和实施,加强技术标准战略实施;对行业的国际相关技术标准进行跟踪研究,打破国外技术壁垒对行业发展的影响;第二十三条工程中心管理实行年检制度;省科技厅每年对工程中心的建设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和监督检查;每年12月底向省科技厅上报湖南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年度报告,省科技厅根据合同执行情况实行年度考核;未按要求上报材料的将视为未通过年度考核; 第五章保障措施第二十四条工程中心组建期满以后,应对照组建计划合同书规定目标,进行自我评估,并编写湖南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组建总结报告,然后向省科技厅提出验收申请;建设组建期需延长的,必须在建设期满期1个月内提交相关报告,延长期为半年,最多不超过1年;第二十五条工程中心验收的基本程序是:一工程中心准备验收材料,主要包括:验收申请表、工程中心组建总结报告和有关附件;二工程中心依托单位和主管单位签署意见并盖章;三向省科技厅发展计划处提交上述材料;四省科技厅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组织专家对申请单位进行验收;五专家小组提出评估意见或评估机构在综合专家意见基础上编写相应的评估报告,并报科技厅发展计划处;第二十六条省科技厅审查专家评估意见或评估报告后,下达验收结论通知;验收合格者,正式授予“湖南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称号,并统一制定牌匾;验收不合格者,延期6个月再进行验收评估,原已延长建设期一年者不再延期;仍不合格者取消组建省级工程中心资格,不再提供政府资助经费;第二十七条工程中心可根据组建计划合同书目标完成情况,申请提前验收或延期验收;申请提前验收的工程中心,组建时间不得少于一年;申请延期验收的工程中心,必须在规定的组建期满前一个月内,向省科技厅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延期验收,但延期一般为6个月,最长不超过1年;第二十八条工程中心验收的主要依据是组建计划合同书规定的各项任务指标完成情况和目标的实现度;第二十九条省科技厅对验收合格、且正式对外开放两年以上的工程中心,每3年组织一次定期评估,定期评估由省科技厅委托科技评估中介机构承担;第三十条定期评估的技术原则是比较优势和个体优势相结合、定量分析与定性评估相结合原则;主要内容是:——在行业中地位与影响;——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成果转化、工程化、产业化效果与效益;——基础条件建设与发展;——对外开放、技术辐射、技术转移与学术交流;——人才队伍与人才培养;——技术研究开发投入与整体经济收益等;第三十一条定期评估结论分为优秀、良好和整改三类;评为优秀的和良好的将采取以奖代拨的方式,分别给予适当的资金补助,整改类的整改期为6个月,整改期满后复评,再次不合格的取消湖南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资格;连续二次被评估为整改类的,直接取消湖南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资格;第三十二条承担工程中心评估的中介机构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获得科技评估资格并从事过我省或国家科技评估项目;第六章验收与评估第三十三条工程中心建设经费以单位自筹为主,以政府拨款引导性为辅;省科技厅通过立项组建的工程中心安排适当引导性补助经费,分年度支付;第三十四条依托单位必须依照组建计划合同书中承诺的条款投入建设经费和必要的运行费用;同时,积极争取银行贷款和市场融资;第三十五条工程中心必须建立单独帐户或专项帐号,实行单独核算;每年应按有关规定编制年度预决算报告,接受相关部门监督与审计;第三十六条省科技厅资助的工程中心建设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主要用于购置工程技术研究开发、试验所必需的仪器、设备及引进必要的技术软件;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和挤占;第三十七条省科技厅在年度科技计划立项时,优先支持工程中心申报科技计划项目;工程中心通过省科技厅申报承担的国家的重大项目,省科技厅将酌情匹配经费;第三十八条工程中心依托单位在人才引进,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博士学位,进修学习,参加国内外专业性学术会议,晋升职称等方面,应优先考虑工程中心科技人员; 第三十九条工程中心研制开发的新产品、中试产品优先推荐列入省、国家级重点新产品计划和其他计划;第四十条工程中心人员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出入境,可按省科技厅有关人员出访审批程序进行审核或审批;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一条各工程中心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各工程中心的管理制度;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第四十三条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湖南省社会团体财务管理办法

湖南省社会团体财务管理办法

湖南省社会团体财务管理办法【发布单位】湖南省民政厅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监察厅【发布文号】湘民民发[2001]47号【发布时间】2001-10-11各市(州)、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监察局:为了加强社会团体财务管理,湖南省民政厅、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监察厅共同研究制定了《湖南省社会团体财务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社会团体财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社会团体的财务管理,确保社会团体的正常活动和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各类社会团体。

第三条社会团体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一)依法、合理地筹集、管理、使用资金,努力降低费用,节约开支,增强经济自立能力;(二)认真执行会计核算制度,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设置会计科目和会计帐簿,及时、准确、完整地记帐、结帐、报帐,编制财务预决算;(三)建立和完善社团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会计监督,对违法行为应予以制止和纠正,对严重违法、损害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的收支应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有关部门报告、检举。

(四)维护财产物资的完整和安全,不断挖掘潜力,充分发挥财产物资的经济效益。

第四条社会团体实行财务自收自支、单独设立帐户、独立核算、法定代表人负责的原则。

社会团体应根据经济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专、兼职财会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第五条社会团体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认真执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遵守财经纪律,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税务等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社会团体财务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的原则,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应对社会团体的全部经济业务收支活动承担责任。

第二章收入管理第七条社会团体的业务收入包括:(一)财政部门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领拨关系拨付的事业经费;(二)会费收入:包括个人会员会费和单位会员会费;(三)国内外有关团体、单位、个人的捐赠和资助,包括现金、实物及其他有价证券等;(四)有偿服务收入:包括科技、信息的咨询与服务、科技开发、技术转让、培训、办学以及举办展览、展销会、比赛和编辑出版刊物收入等;(五)创办经济实体的经营性收入和入股红利收入;(六)政府部门或其他部门对社会团体的经费资助及委托某项事务所拨付的活动经费收入;(七)利息、社团下属机构上交的管理费收入、其他合法收入等;(八)主管单位拨入的非财政补助资金。

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部分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宣布失效、确认继续有效和重新公布的决定

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部分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宣布失效、确认继续有效和重新公布的决定

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部分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宣布失效、确认继续有效和重新公布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益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9.27•【字号】益政发[2008]10号•【施行日期】2008.09.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部分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宣布失效、确认继续有效和重新公布的决定(益政发[2008]10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大通湖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中央、省属驻益阳单位: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构建有利于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实现富民强市战略目标的政策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市人民政府对1994年7月至2008年9月底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决定对1994年7月至2008年9月底以前颁布的部分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宣布失效、确认继续有效和重新公布:一、市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自1994年7月至2008年9月30日止发布的《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公安局〈关于清理整顿农村户口报告〉的通知》(益政办发〔1994〕5号)等85件规范性文件,因其主要内容与现行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不相适应,或已被新的文件所代替,现予废止(见附件1)。

二、市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自1994年7月至2008年9月30日止发布的《益阳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计委等单位关于大中专毕业生分配到有关企业和单位享受优惠待遇的通知》(益政发〔1994〕2号)等215件规范性文件,因其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经消失,宣布失效(见附件2)。

三、市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自1994年7月至2008年9月30日止发布的《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益阳市预防与控制艾滋病中长期规划(2003-2010)的通知〉》(益政发〔2003〕16号)等257件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合法,内容合法,且有效期未满,确认继续有效(见附件3)。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通知-湘政发[2006]12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通知-湘政发[2006]12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通知(湘政发〔2006〕12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了加强审计工作,保障审计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作如下通知:一、充分认识审计工作的重要性。

审计机关是国家的综合性经济监督部门,是各级政府重要的行政执法机关。

审计监督对于维护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服务宏观调控,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进一步提高对审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把审计工作放到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要位置,依靠审计手段对社会经济秩序进行监控,运用审计资料对经济运行状况进行分析判断,利用审计成果指导工作,充分发挥审计监督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

二、进一步加强审计队伍建设。

审计机关新进人员,应纳入全省公务员统一的公开招考或者按照公务员调任规定调入,同时,应掌握审计及相关专业知识,并有一定的审计或相关专业工作经验。

各级审计机关从事审计业务的人数应占本机关总人数的70%以上,否则,非审计或相关专业人员,不得调入审计机关。

要严格核定审计机关的领导职数,严禁超职数安排审计机关负责人,已超编安排的,要采取措施逐步消化。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审计机关正职、副职负责人的任命或者免职,在提请决定前,应征得上一级审计机关的意见。

审计人员应当依法审计、客观公正,不得滥用职权。

对在审计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要视情况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对其中不适合从事审计工作的,应调离审计工作岗位或者按公务员法有关规定予以辞退。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394号(讲解)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394号(讲解)
建设单位管理费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土地复垦及补偿费勘察设计费研究试验费可行性研究费临时设施费设备检验费负荷联合试车费合同公证及工程质量监理费贷款项目评估费国外借款手续费及承诺费社会中介机构审计查费招投标费经济合同仲裁费诉讼费律师代理费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车船使用税汇兑损益报废工程损失坏帐损失借款利息固定资产损失器材处理亏损设备盘亏及毁损调整器材调拨价格折价企业债券发行费用航道维护费航标设施费航测费其它待摊投资等
理信息,及时汇总上报基建报表; (7)督促建设单位做好竣工验收的各项准备
工作等。
7、建设单位在基本建设活动中 的主要职责是什么?
(1)贯彻执行基本建设规章制度;
(2)建立、健E全va基lu本at建ion设o资n金ly.内部管理制度; tedw(ith3A)s及po时se筹.S集lid项e目s f建or设.N资E金T,3.保5 C证li工en程t P用r款ofi;le 5.2
算不规范; (7)符合公开招投标条件而未按《中华人民共
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公开招投标;
……
5、对哪些情况财政部门 可以暂缓或停止拨付财政 基本建设资金?
tedw(规it定8h)A要s未求p按o实s《e行.中S政lE华id府ve人a采sl民uf购ao共tr;io.和NnE国oTn政l3y府..5采C购lie法nt》P有ro关file 5.2 (9C)o未py按rig财h政t 2部00门4要-2求01对1 A概s算po、se决P(ty结L)td算. 进
基建财务 15-21
15、什么是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
16、什E么v是al设ua备ti投on资o支nl出y.? ted with Aspo17s、e.什Sl么ide是s待fo摊r 投.N资E?T 3.5 Client Profile 5.2

湖南省农办、省财政厅、省农村税费改革办关于进一步规范村级财务管理的意见-

湖南省农办、省财政厅、省农村税费改革办关于进一步规范村级财务管理的意见-

湖南省农办、省财政厅、省农村税费改革办关于进一步规范村级财务管理的意见正文:---------------------------------------------------------------------------------------------------------------------------------------------------- 湖南省农办、省财政厅、省农村税费改革办关于进一步规范村级财政管理的意见(省农办、省财政厅、省农村税费改革办二00二年四月三十日)为推进农村财务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保障农村税费改革的顺利实施,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1]5号)和《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农村税费改革的通知》(湘发[2002]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村级财务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理顺村级财务管理体制,规范管理村级收入村民委员会和村集体经济组织要按照村民自治、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的原则,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切实规范村级财务管理。

所有村级资金必须纳入村级财务管理,主要包括:农业税附加和农业特产税附加;“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资金和以工补农资金;集体资产拍卖、租赁、发包及上交收入;集体统一经营收入;土地补偿费;救济扶贫款;上级部门拨款;各种代收、借贷资金;村组共同生产费;按规定清收的村提留历年尾欠,原合作基金会村级代办站的放款等。

农业税附加、农业特产税附加属于集体资金,由财政农业税收征收机关负责征收,乡(镇)农村经营管理站负责监督、管理,实行乡管村用,专户储存,专款专用,接受县(市、区)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的审计和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财政部门的监督。

农业税附加和农业特产税附加用于村组干部报酬、五保户供养和办公经费。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聘用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服务有关事项的公告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聘用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服务有关事项的公告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聘用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服务有关事项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3.03.31•【字号】•【施行日期】2023.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聘用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服务有关事项的公告根据《湖南省财政厅机关聘用中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湘财监〔2023〕9号)有关规定,现就我厅聘用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服务(含机构、专家)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总体原则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湘财综〔2020〕6号)、《湖南省财政厅机关聘用中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湘财监〔2023〕9号)等有关规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高效、择优”的原则,依法通过公开方式聘用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服务。

聘用管理实行“六个统一”:统一计划管理、统一预算管理、统一聘用程序、统一付费标准、统一结算审核、统一评价考核。

二、中介机构聘用对象及基本条件本公告所称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并取得合法资质,运用专业知识和技能,为我厅提供专业服务,收取费用并承担相应责任的法人、其他组织。

中介机构聘用对象分为机构和专家,主要聘用会计师事务所类、资产评估类、工程造价类、其他类等四类中介机构服务,涉及协助开展财政财务会计检查、绩效评价、项目评审、资产评估、审计、投诉举报核查、债务核查、工程预决算审计、项目验收检查、PPP咨询、政府采购代理、招标代理、专家咨询、信用评级服务、税收调查、财税政策评估、财源建设等工作。

(一)中介机构需在我省依法设立(含设立在我省的分支机构),并具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执业资格,近三年未受到行政、司法等机关给予的处罚。

(二)机构专家需具有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相应执业资格或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具有较强的业务能力和良好的职业道德,近三年未受到行政、司法等机关给予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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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单位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规范财务行为,加强质量技术监督单位的财务管理,保证质量技术监督工作任务的完成,根据财政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财经字[2000]172号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单位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馈。 附件: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单位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 第三章单位预算管理 第四章收支管理 第五章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管理 第六章资产管理 第七章财务报告 第八章财务监督 第九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质量技术监督单位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维护财经纪律,保障质量技术监督工作任务的完成,促进质量技术监督事业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印发的《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单位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财经字[2000]172号),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其直属机构。 第二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对罚没收入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罚(收)缴分离,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加强收支管理,实行综合财政预算,量入为出,保证重点,兼顾一般;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注重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1.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财政、财务方面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2.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组织本系统、本单位的财务活动,并对财务活动进行控制和监督;3.合理编制综合预算,统筹安排、节约使用各项资金,保证质量技术监督工作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资金需要;4.积极组织各项收入,做到应罚尽罚,应收尽收,应缴尽缴;5.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6.参与基本建设计划、资金组织、竣工验收及财务监督检查工作;7.参与事业发展规划工作;8.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如实反映单位综合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财务活动分析;9.负责日常会计管理工作,实现会计电算化;10.对下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直属机构的财务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 第四条全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实行统一管理,分级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 省、市(州)、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负责组织和监管本地区、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财会工作。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财务活动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归口管理。各类资产、资金、各项收支都要纳入单位财会部门统一管理和核算。 第五条省和市(州)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单独设置财会机构;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必须配备专职财会人员,收支任务重的也可单独设置财会机构。 质量技术监督系统所属各事业单位应配备专职财会人员;非独立核算单位也应配备专职或兼职财会人员。 各单位要选配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并具备助理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资格或者从事财会工作三年以上经历的人员担任财会机构负责人,其任免和调动应征得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财会部门的同意。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财会人员必须具有专门财会业务知识并持有从业资格证书方能上岗。 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财会工作的领导,保持财会人员的相对稳定;支持财会人员履行职责,保障财会人员职权不受侵犯;加强对财会人员的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 第六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兴办的生产经营性实体和社会中介服务机构须与局机关脱钩,办理工商和税务登记,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第三章单位预算管理 第七条按照预算管理权限和经费领拨关系,全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预算管理分为下列级次: 1.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为主管预算单位,统一向省财政厅报领经费,并向其直属机构和市(州)质量技术监督局核拨经费。 2.市(州)质量技术监督局为二级预算单位,向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报领经费,并向其直属机构和所辖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核拨经费。 3.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和省、市(州)质量技术监督局的直属机构为基层预算单位,分别向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报领经费。 不具备独立核算条件的机构及县级局所属各单位为报帐单位。 第八条预算编制程序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计划提出下年度收支预算建议数,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核汇总,编制全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综合财政预算报省财政厅核定。省及省以下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省财政厅下达的预算支出控制限额编制预算,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汇总报省财政厅审核批复后执行。 第九条编制预算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1.预算要正确体现和贯彻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财政部门的规章制度; 2.预算要稳妥可靠,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节余,不搞赤字预算; 3.预算要做到合理安排各项资金的支出,对人员工资等刚性支出,必要的公务费、业务费和设备购置支出,应优先安排。 4.在编制预算时,必须将单位的一切财务收支全部反映在预算中。 第十条预算编制的内容预算由收入和支出两部分组成。 收入预算由财政拨款收入、预算外资金收入和其他收入组成。 收入预算要根据质量技术监督局年度工作计划,参照近年收入情况,并考虑预算年度可能出现的收入增减因素编制。 支出预算由经常性支出和专项支出构成;特殊情况可安排部分自筹基本建设支出。 支出预算根据质量技术监督工作任务需要和财力可能测算编制。 预算必须附有编制说明书。 第十一条预算核定省财政厅对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编报的全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综合财政预算,根据其人员编制和业务支出范围,按照预算内外资金统筹使用的原则和省级财力的可能,将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监督抽查、打假办案、装备及基础设施经费等项经费纳入预算统一核定,统筹安排。 第十二条预算调整年度预算在执行中原则上不予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应按规定程序报省财政厅审批。 第四章收支管理 第十三条收入管理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各项收入的取得,要依法依规,严格执行结算制度,确保收入及时到位。 我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收入主要由财政拨款收入、预算外资金收入和其他收入构成。 财政拨款收入包括财政经费拨款、纳入省财政预算管理的罚没收入上缴国库后财政核拨的办案经费。 预算外资金收入指各单位依法收取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缴收入,国有资产出租、出让、变价收入,依法取得的经营服务收入等各项财政性资金收入。 其他收入包括各事业单位、社团组织通过市场取得的不体现政府职能的经营服务性收入、捐赠收入、利息收入、投资收益等。 罚没收入由执罚单位就地足额上缴省金库。 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逐级上缴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汇缴省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后,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向省财政厅统一申请办理返还手续。返还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作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主要经费来源。 第十四条支出管理全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支出包括经常性支出、专项支出和基本建设支出。 1.经常性支出主要包括人员经费支出和公用经费支出。 人员(含离退休人员)经费是指用于工资、职工福利、社会保障、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等个 待遇方面的支出。 公用经费是指为开展工作和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公用方面的支出。如: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及其他费用。 2.专项支出是指为完成专项或者特定工作任务所需的费用支出。根据质量技术监督业务工作的需要和省级财力的可能逐年建立各种专项经费,由省财政厅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行文分项下达,专款专用。 主要支出项目有: (1)办案经费:指为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照《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计量法》等各项法律、法规查处各类经济违法案件以及奖励案件举报人等所发生的费用。 (2)监督抽查经费:指用于产(商)品质量监督抽查所发生的费用。 (3)打假经费:指用于开展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所发生的费用。 (4)装备经费:指用于添置更新计量、质检、锅检、纤检等方面的仪器设备费用和购置行政执法用交通工具、通讯器材、现场检测手段等费用。 (5)标准化经费:指用于制定或修订监督标准,监督标准实施和推行采用国际标准的费用。 (6)计量监督管理经费:指用于计量监督管理及制定或修订计量规程的费用。 (7)质量管理经费:指用于贯彻国家质量方针,推广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及重大质量事故调查处理所发生的费用。 (8)技术法规建设经费:指用于技术法规制定或修订、宣传贯彻实施的费用。 (9)业务培训经费:指用于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培训、业务培训和岗位培训等所发生的费用。 3.基本建设支出包括用财政预算内投资的基本建设支出和用单位预算外等财政性资金安排的自筹基本建设支出。 财政预算内投资的基本建设,须经过规定程序,由省计委下达基本建设计划后方能执行。 有一定自有财力又确需安排自筹基本建设的单位,须提出书面申请,逐级上报,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报省财政厅审批。核批后的基本建设项目及其资金,纳入自筹基本建设财务管理。 第十五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各项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在核定的预算指标内统筹安排,实行计划管理和定额控制,严禁超预算安排支出。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对于专项经费的支出,严格按批准的项目使用资金,实行重点管理和监控。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严格审批手续。单位各项支出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数额较大或重要支出须经单位领导集体讨论决定。 第五章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管理 第十六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其直属机构应自觉规范收费行为,严肃收费纪律,实行收费许可证制度。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罚款规定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款。 第十七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和罚没收入(含罚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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