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机构编制【发文字号】湘政办发[2014]90号【发布部门】湖南省政府【发布日期】2014.10.16【实施日期】2014.10.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湘政办发〔2014〕90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10月16日湖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发〔2014〕12号)和《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湖南省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湘发〔2014〕13号),设立湖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转变(一)行政审批事项取消、下放、调整、增加由省人民政府公布予以变动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的职责1.将对医疗机构服务绩效评价等技术管理职责逐步转移给相关事业单位。
2.按照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要求,减少对所属医疗机构的微观管理和直接管理,落实医疗机构法人自主权。
(三)整合的职责1.将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承担的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划入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将原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研究拟订人口发展战略、规划及人口政策职责划给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3.将原省卫生厅承担的拟订食品安全监管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负责全省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建立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制、负责食品安全综合监督、拟订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统一发布全省重大食品安全信息、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起草有关药品和医疗器械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依法拟订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职责,划给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9.14•【字号】湘政办发[2000]71号•【施行日期】2000.09.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进出口贸易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湘政办发[2000]71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湖南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0年九月十四日湖南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湖南省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湘发[2000]8号)和《关于印发的通知》》(湘发[2000]11号)精神,设置湖南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加挂湖南省招商合作局牌子)。
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是主管全省对外贸易、经合合作、招商和直接引进外资的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1、将外国政府贷款的职能交给省财政厅承担。
2、将外贸货运协调的职能交给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承担。
(二)划入的职能1、原省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及进出口招标管理职能。
2、原省计划委员会制订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和外商投资政策、管理一般进出口指标和配额的职能。
3、原省统计局负责外资统计工作的职能。
4、参与协调指导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有关外经贸方面具体工作的职能。
(三)承担国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下放的职能1、原国家外经贸部审批地方外经贸企业内部职工持股的职能。
2、原国家外经贸部审批境外(未建交国家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除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设计咨询项目的职能。
3、原国家外经贸部外派劳务人员许可证的年度审核职能。
4、按商品管理权限,国家外经贸部逐步下放的审批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许可证的职能。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交通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交通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4.11.25•【字号】湘政办发[1994]36号•【施行日期】1994.1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交通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1994〕36号)各行政公署,自治州、市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湖南省交通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1994年11月25日湖南省交通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根据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湖南省省级党政机关机构设置的通知》(湘发〔1994〕8号)规定,保留省交通厅,作为省人民政府的组成单位。
省交通厅要根据交通行业的特点进一步转变职能,政企分开,简政放权,加强公路、水路运输和基础设施建设的宏观调控和行业管理;理顺内外工作关系;调整机构,明确职责,精简人员,提高工作效率。
一、职能转变按照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要继续深化交通运输体制改革,加快交通运输发展步伐。
为此,省交通厅要进一步推进从直接管理到间接管理,从部门管理到行业管理的职能转变,强化统筹规划,调控监督、组织协调、服务保障功能。
要在前一段已经把按规定属于企业自主权放给企业的基础上,进一步改善企业生产经营的外部环境和条件,做到放权不撒手,支持不保护,指导不干预,帮助不包办。
要通过实行交通建设投入产出目标承包责任制,下放公路养护管理、公路一般工程和客货汽车站、场建设的计划、资金安排等事权。
要加强宏观调控和行业管理职能,主要是:公路、水路交通建设的规划、布局和比例关系;资金投入总量和投向的宏观调控及调控机制的建立与完善;全省公路、水路运输市场的培育和管理,运政、路政、航政、港政、航道管理,水上交通安全及专业运输企业安全监督管理,运价、规费管理,交通法制建设,信息引导,交通行业科技、教育发展和精神文明建设。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直单位政务信息系统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直单位政务信息系统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8.18•【字号】湘政办发〔2020〕34号•【施行日期】2020.08.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直单位政务信息系统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省直单位政务信息系统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8月18日湖南省省直单位政务信息系统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直单位政务信息系统项目管理,避免无序建设、重复投资、低效应用,推动跨部门跨层级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9〕57号)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直单位政务信息系统,是指运用信息技术支持省直单位管理与服务职能的信息系统,包括符合《政务信息系统定义和范围》规定,由国家和省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与社会企业联合建设、购买服务或需要国家和省财政性资金运行维护的系统(含新建、扩建和改造升级系统)。
前款所称省直单位是指省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监委、法院、检察院及其所属各部门(单位)。
第三条省直单位政务信息系统项目建设遵循统筹规划、集约建设、共建共享、高效应用、安全可靠的原则。
第四条省党政系统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省直单位政务信息系统项目建设,审定政务信息系统项目年度建设计划。
涉及到“数字政府”平台建设的项目,应报省“数字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审议后再报省党政系统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省委办公厅委托省委机要局,提出涉密项目年度建设建议,牵头涉密项目的前置审查工作,负责审查涉密项目的信息化创新等情况。
省政府办公厅委托省政务局,提出非涉密项目年度建设建议,牵头非涉密项目的前置审查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5.16•【字号】湘政发〔2022〕9号•【施行日期】2022.05.16•【效力等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发〔2022〕9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现将《湖南省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2022年5月16日湖南省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的调查处理。
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不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对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情况,按照《条例》规定划分事故等级。
第四条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坚持事故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第五条省、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条例》及本办法,依法组成事故调查组,在规定时间内客观公正完成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严格依法履行职责。
第六条重大事故由省人民政府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省级应急管理部门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较大事故由市州人民政府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市州级应急管理部门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卫生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卫生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5.01.17•【字号】湘政办发[1995]14号•【施行日期】1995.0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卫生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1995〕14号)各行政公署,自治州、市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湖南省卫生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室一九九五年一月十七日湖南省卫生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根据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湖南省省级党政机关机构设置的通知》(湘发〔1994〕8号)精神,省卫生厅为省人民政府组成单位。
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省卫生厅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确定如下:一、职能转变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进一步改革开放的要求,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以及卫生工作方针,强化对全省卫生工作的宏观管理与业务指导及职业道德建设。
围绕卫生工作的战略重点,统筹兼顾,实施行业管理,协调发展全省卫生事业,防病治病,提高人民健康素质。
重点加强政策法规、综合规划、监督执法、信息服务、目标管理和国际合作等工作。
弱化对直属事业单位的直接管理,把专业技术性和服务性强的工作,转移到学会、协会和下属单位承办。
按照理顺关系的要求,将行使行政职能的省中医管理局、省药政局、省公费医疗管理办公室并入厅机关。
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对厅属企业实施间接管理,做好规划、指导、协调、监督、服务等工作。
二、主要职责省卫生厅是省人民政府主管全省卫生工作的职能部门。
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党和国家的卫生工作方针、政策、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统一要求,制订全省卫生工作的方针、政策。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广播电影电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广播电影电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6.04•【字号】湘政办发[2010]26号•【施行日期】2010.06.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广播电影电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湘政办发[2010]26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广播电影电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子印发。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一0年六月四日湖南省广播电影电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发[2009]15号)和《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湖南省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湘发[2009]16号),设立湖南省广播电影电视局,为省人民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的职责。
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划出转移的职责。
1、将广播电视机构记者证的核发、管理职责划给省新闻出版局。
2、将动漫(不含影视动漫和网络视听中的动漫节目)管理的职责划给省文化厅。
(三)划人和增加的职责。
1、将省文化厅管理电影发行、放映工作的职责划人省广播电影电视局。
2、增加对从事广播电影电视节目制作的民办机构进行监管的职责。
(四)加强的职责。
加强对信息网络视听节目(包括影视类音像制品的网上播放)服务和公共视听载体播放节目的业务监管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党和政府关于广播电影电视工作的路线、方针、政策,拟订全省广播电影电视宣传、创作的政策,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和创作导向。
(二)贯彻执行国家广播电影电视和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起草广播电影电视和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推进全省广播电影电视体制机制改革。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7.29•【文号】厅字〔2018〕53号•【施行日期】2018.07.29•【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编制工作正文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厅字〔2018〕5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解放军各大单位,中央军委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已报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8年7月29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第一条根据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和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是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管理的国家局,为副部级。
第三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主要职责是:(一)负责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
拟订监督管理政策规划,组织起草法律法规草案,拟订部门规章,并监督实施。
研究拟订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新技术新产品的管理与服务政策。
(二)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标准管理。
组织制定、公布国家药典等药品、医疗器械标准,组织拟订化妆品标准,组织制定分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参与制定国家基本药物目录,配合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三)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注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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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发[2009]15号)和《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湖南省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 (湘发[2009]16号),设立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为省人民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进一步减少直接审批事项,下放审批权限,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等有关技术性评审及事务性工作交给符合法定条件的相关事业单位承担。
(三)划入原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资格许可及监督管理职责。
(四)增加特种设备较大事故调查处理的职责。
(五)增加推行用能单位能源计量管理制度,负责产品能源效率标识和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的职责。
(六)健全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加强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产品质量监管,落实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制,承担产品质量诚信体系建设责任,加强标准化体系建设,全面推进质量兴湘战略。
二、主要职责(一)负责全省质量技术监督工作,拟订提高全省质量水平的发展战略及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起草有关质量技术监督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及规范性文件,负责与质量技术监督有关的技术规范工作。
(二)承担全省产品质量诚信体系建设责任,负责全省质量宏观管理工作,贯彻实施国家质量振兴纲要,推进质量兴湘战略和名牌发展战略,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组织重大产品质量事故调查,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
(三)组织实施全省标准化战略,负责统一管理全省标准化工作,组织地方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组织协调部门和行业的标准化工作,监督检查标准的实施,管理企业产品标准备案,推行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指导农业、工业、服务业及其他领域标准化工作,管理全省组织机构代码和商品条码工作。
(四)负责统一管理计量工作,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依法管理全省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负责规范和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负责产品能源效率标识监管,依法推行用能单位能源计量管理工作。
(五)承担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的责任,监督检查高能耗特种设备节能标准的执行情况;负责全省特种设备较大事故调查处理。
(六)负责全省产品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管理产品质量安全强制检验、风险监控,承担国家监督抽查相关工作,组织实施全省监督抽查,监督管理产品质量安全仲裁检验、鉴定;负责纤维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组织对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的检验及监管,负责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资格许可及监督管理;组织开展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依法查处产品质量违法行为,按分工管理全省产品质量投诉和举报、打击假冒伪劣违法活动,根据省政府授权,组织协调全省有关专项打假活动。
(七)承担省内食品、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责任;负责食品、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许可管理工作;承担化妆品生产许可和强制检验工作;参与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组织实施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
(八)负责统一管理全省认证认可工作,依法对实验室和检查机构实施资质认定;受国家认监委委托,承办全省认证咨询机构的审批工作,依法对认证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九)制定并组织实施全省质量技术监督的科技发展和技术机构建设规划,组织开展科研和技术引进工作。
(十)组织协调行业和专业的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组织开展全省质量技术监督的宣传、培训、信息和对外交流。
(十一)对省级以下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实行垂直管理。
(十二)承办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根据上述职责,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设12个内设机构:(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承担政策研究、信息、安全保卫、保密、信访、督查、政务公开等工作;承担机关财务、资产管理、重要活动的组织协调等工作;协调应急管理的有关事务性工作(二)法规宣传处。
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负责质量技术监督相关法律法规的组织实施并监督检查实施情况;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负责系统行政执法人员的资格审查和培训、考核发证工作;承担行政执法法律法规规章解释及答复工作;承办相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承担宣传和新闻发布工作;负责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报和管理工作。
(三)质量管理处。
对全省质量工作进行宏观指导;组织研究提高本省质量水平的发展战略及政策措施;组织实施质量振兴政策和质量奖励制度;推进名牌战略;建立全省产品质量诚信制度;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承办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有关事宜;承担省内乙级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的初审工作;组织重大产品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工作。
(四)标准化处。
拟订推进标准化战略的政策措施,组织实施标准化法律、法规;组织制定和批准发布地方标准;管理企业产品标准备案;负责组织强制性和基础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实施及监督检查;指导农业标准化、工业标准化、服务业标准化及其他领域的标准化工作;推行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组织新产品、进口设备、引进技术重大项目的标准化审核;指导和协调行业、部门的标准化工作;归口管理全省组织机构代码和商品条码工作;承担指导全省法人数据库的建设及相关管理工作。
(五)计量处。
组织实施国家计量法律、法规,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管理全省计量标准和标准物质;组织制定地方计量检定规程和技术规范;承担全省计量技术机构、社会公正计量机构的授权、考核和监督管理工作;管理计量器具,组织全省强制检定、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负责全省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工作;监督管理商品量及市场计量行为和计量仲裁检定;承担限制商品的过度包装计量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全省计量人员的培训及资格核准工作;依法管理能源计量工作,承担产品能源效率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六)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省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办公室)。
管理全省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厂(场)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和节能监管;监督检查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和进出口;按规定权限组织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并进行统计分析;协调和指导特种设备应急救援管理工作;监督管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作业人员的资质资格;组织推广特种设备重大安全和节能技术成果;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的执行情况;承担特种设备较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七)产品质量监督处(执法督查处)。
拟订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的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及后处理工作;拟订本省重点监督的产品目录并组织实施,承担产品质量安全强制检验和风险监控工作;承担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资格许可及监督管理工作;监督管理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及产品质量的仲裁检验、鉴定;承担烟花爆竹产品的质量监督工作;承担执法管理和执法指导工作,指导本系统稽查机构的业务工作;组织查处违反标准化、计量、质量、特种设备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组织本系统开展生产加工领域打击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活动;承担组织协调全省有关专项打假活动及跨省、跨地区案件的协查协办和大案要案的督查督办工作。
(八)食品生产监管处。
拟订全省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工作制度;承担生产加工环节的食品、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风险监测及市场准入工作;组织实施生产企业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按规定权限组织调查处理相关食品质量安全事故;负责食品、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许可管理工作;承担化妆品生产许可和强制检验工作。
(九)认证监督管理处。
宣传贯彻认证认可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推动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实施和各项自愿性认证活动的开展;承担全省强制性认证和自愿性认证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全省检测机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工作,组织从事认证评审、审核人员和有关实验室检验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受国家认监委委托,承办全省认证咨询机构的审批工作;承担对认证机构、认证培训机构和认证咨询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科技处。
组织制定实施全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科技发展规划,组织管理全系统科技创新工作和技术引进开发,组织对科技项目、知识产权、科技成果的评审、奖励、推广工作;牵头协调制定和指导实施本系统技术机构建设规划、计划,制定全系统科研经费年度计划并监督执行;监督管理全省产品防伪工作;组织开展科技交流合作工作。
(十一)计划财务处。
制定系统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系统部门财务预算、决算;管理本系统的各类资金、专用基金和国有资产、基本建设、政府采购、技术装备配置、信息和统计工作;管理本系统国库集中支付和非税收入收缴工作;承担本系统内部审计工作。
(十二)人事教育处(工资统发中心)。
负责局机关、直属单位及本系统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社会保险、教育培训、队伍建设及系统工资统发等工作;承担管理权限内的干部任免、考核和下一级领导班子管理工作;承担有关外事工作。
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处。
负责局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指导直属单位及本系统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
机关党委(思想政治工作处)。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指导本系统基层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等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机关行政编制为109名(含离退休管理服务行政编制6名,本系统市县机关行政编制6名)。
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纪检组长1名,总工程师1名;正处级领导职数15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纪检监察负责人各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27名。
纪检(监察)机构行政编制在局机关行政编制总额内单列。
五、其他事项(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食品生产环节许可的监督管理。
省卫生厅负责对国家制定的食品生产、流通环节的卫生规范和条件,以及纳入食品生产、流通许可的条件实施监督,不再发放食品生产环节的卫生许可证。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承担全省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二)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管理地方标准的统一立项、审查、编号、批准、发布。
其中,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由省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制定、公布,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提供编号;工程建设、环境保护、医疗器械等的地方标准,分别由省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立项计划并组织制定,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相关标准之间的衔接审查并统一编号、联合发布(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