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生婴儿在医院被人抱走,医院应承担什么责任
新生儿抱错应急预案题目

一、预案背景新生儿抱错事件是新生儿科常见的安全隐患,严重危害新生儿的生命健康。
为有效预防和应对新生儿抱错事件,确保新生儿安全,特制定本预案。
二、预案目标1. 建立健全新生儿抱错事件应急预案体系,提高医护人员应对新生儿抱错事件的能力。
2. 保障新生儿及家属的合法权益,降低新生儿抱错事件带来的负面影响。
3. 强化新生儿安全管理,提升新生儿科的医疗服务质量。
三、预案组织机构及职责1. 成立新生儿抱错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新生儿抱错事件的指挥、协调和决策。
2. 应急指挥部下设以下小组:(1)医疗救治组:负责新生儿抱错事件的医疗救治工作。
(2)护理保障组:负责新生儿抱错事件的护理保障工作。
(3)心理支持组:负责新生儿抱错事件家属的心理支持工作。
(4)信息宣传组:负责新生儿抱错事件的信息发布和宣传报道。
(5)调查处理组:负责新生儿抱错事件的调查、分析和处理。
四、应急预案流程1. 报告与核实(1)医护人员发现新生儿抱错事件后,应立即向应急指挥部报告。
(2)应急指挥部接到报告后,立即组织相关人员核实情况。
2. 初步处置(1)医疗救治组迅速对被抱错的新生儿进行医疗救治。
(2)护理保障组对抱错新生儿进行护理,确保其生命安全。
(3)心理支持组对家属进行心理疏导,稳定情绪。
3. 查找原因(1)调查处理组对抱错事件进行原因调查,找出问题根源。
(2)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4. 采取措施(1)针对抱错事件的原因,制定整改措施,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2)对医护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提高安全意识。
5. 信息发布与宣传报道(1)信息宣传组根据实际情况,对外发布新生儿抱错事件信息。
(2)加强医院内部宣传,提高全体医护人员对新生儿抱错事件的认识。
6. 总结与反馈(1)应急指挥部对抱错事件进行总结,分析原因,提出改进措施。
(2)将总结报告提交给医院领导,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五、预案保障措施1. 建立健全新生儿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岗位职责。
《民法典》最新医疗损害责任解读

《民法典》最新医疗损害责任解读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这一声“通过”,标志着我国民法典的诞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共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
其中第七编第六章为“医疗损害责任”,这一章的前身为《侵权责任法》。
1.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的过错属于职务行为(左栏为《侵权责任法》条文,右栏为民法典条文,下同)文义上更加精确。
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的过错属于职务行为,应当由其所服务的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2.告知方式有变,“书面同意”变“明确同意”“具体说明”可以避免医疗机构采取格式化的书面告知形式,这种 告知往往流于形式,容易引发医疗纠纷。
将“书面同意”修改为“明确同意”,体现出了告知方式的改变,不 再限定于书面形式的告知,医务人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口头、录音、 录像、律师见证等多种方式,只要取得了患方的明确同意,即符合法律规 定。
“书面同意”和“明确同意”还是有所区别。
“明确同意”是指患 者或家属不仅要签字,还要明确表示对整个治疗内容的理解,实际上提出 了更高的要求。
之前临床上应用的知情同意书都是打印好的,家属只需要在签名处签 字即可。
但这种方式却埋下了隐患,在案件审判中经常会出现此类问题, 有的患者或家属签了字,但面对法官的时候却称并不清楚具体内容,医生 让签字就签了。
现在,有的医生会让患者或家属亲笔书写对病情了解,同意手术方案,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医务人员在诊疗 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 施。
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 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 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 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 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 取得其明确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 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积极要求手术等字眼,并签名,以表示他明确知道并且同意进行治疗。
医疗机构新生儿安全管理制度

医疗机构新生儿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机构新生儿安全管理,保障新生儿生命安全,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新生儿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新生儿安全管理制度,提高新生儿医疗安全水平,防止新生儿意外伤害和医疗事故的发生。
第四条新生儿安全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制度规范、科学管理、持续改进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设立新生儿安全管理工作机构,明确新生儿安全管理工作的负责部门和责任人。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配备充足的新生儿医疗护理人员,确保新生儿医疗护理质量。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新生儿医疗护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新生儿医疗护理水平。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新生儿医疗安全事件报告和处理制度,及时报告和处理新生儿医疗安全事件。
第三章医疗安全管理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制定新生儿医疗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新生儿医疗安全管理的具体要求和措施。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新生儿用药的管理,确保新生儿用药安全。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新生儿设备的维护和管理,确保新生儿设备的安全运行。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新生儿环境的卫生管理,确保新生儿环境的清洁卫生。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新生儿喂养的管理,推广母乳喂养,确保新生儿喂养安全。
第四章护理安全管理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制定新生儿护理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新生儿护理安全管理的具体要求和措施。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新生儿护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新生儿护理水平。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新生儿护理设备的维护和管理,确保新生儿护理设备的安全运行。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新生儿护理环境的卫生管理,确保新生儿护理环境的清洁卫生。
第五章监控与评估第十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新生儿安全监控体系,对新生儿安全进行全面监控。
第十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新生儿安全进行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新生儿安全问题。
小儿医疗纠纷赔偿标准

小儿医疗纠纷赔偿标准
小儿医疗纠纷赔偿标准是指在小儿医疗服务过程中,因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过失等原因导致小儿出现损伤或死亡,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及赔偿标准。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小儿医疗纠纷赔偿标准包括以下内容:
一、医疗费用赔偿:指因医疗过程中引起小儿损伤或死亡所产生的医疗费用,包括诊疗费、住院费、检查费、手术费、药品费等。
二、误工费赔偿:指因小儿损伤或死亡而造成家长或监护人的经济损失,包括因护理儿童而无法工作所造成的收入损失等。
三、精神抚慰金赔偿:指因小儿损伤或死亡而给家长或监护人造成的精神痛苦、悲痛等精神损失的补偿,其中赔偿金额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四、残疾赔偿金:指因医疗过程中引起小儿残疾而需要支付的赔偿金,赔偿金额根据残疾程度和影响范围而定。
五、死亡赔偿金:指因医疗过程中导致小儿死亡而需要支付的赔偿金,赔偿金额根据死亡原因、年龄、性别等因素而定。
六、其他损失赔偿:指因医疗过程中引起小儿或家庭的其他经济损失所需要支付的赔偿金,包括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等。
总之,小儿医疗纠纷赔偿标准应根据具体情况而定,既要关注小儿及其家庭的实际损失,也要考虑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过错程
度,以实现公平公正的赔偿。
医患纠纷案例分析

【医患纠纷案例】1、绵阳晚报·安县一卫生院喂奶噎死新生婴儿被判赔6.58万2010年4月14日,安县某镇居民常玉足月怀孕到本镇卫生院待产。
15日上午10点30分,剖腹取出一男婴。
小宝出生后,即与母亲分离到住院病房,一直哭啼。
当天中午12时许,常玉的母亲何莲将小宝抱到注射室打预防针,注射室护士称小宝缺氧未打。
何莲便将小宝抱到住院部让值班医生看,值班医生看后表示,小宝是正常的,但小宝仍一直哭啼。
值班护士向琼见后,建议给给小宝兑喂30毫升奶粉。
亲属将奶粉兑好后先给小宝喂,称小宝不吃,向琼就抱过小宝,帮助示范喂小宝,并叫小宝的父亲赵天顺将奶嘴眼剪大了一点,又喂,见小宝还是哭,向琼就自己动手,将奶嘴眼再剪大了一点,又侧抱着小宝,继续示范给他喂奶粉,小宝吃了奶粉,就没有再哭了,向琼告知小宝亲属,就这样用侧抱的方式喂,放在床上也要侧放,然后将小宝交给亲属,就离开了病房,此后小宝由父母及亲属一同在病房看护。
当天下午近2时许,亲属发现小宝没有动静,当即报告当值医生和护士,卫生院当即组织医生对小宝进行了全力抢救。
据当日下午2时病历上新生儿死亡记录记载:“新生儿因呼吸心跳停止,面唇紫色,心室内注射肾上腺素,胸外心脏按摩,双侧鼻腔流出白色分泌物,经抢救无效呼吸心跳停止,双侧瞳孔散大,宣布死亡”。
2010年4月16日,医患双方委托司法鉴定所对小宝死因进行法医学检验。
鉴定结论为:“死亡原因系呼吸道堵塞致窒息死亡。
”2010年5月27日,赵天顺再次委托司法鉴定所,要求对小宝因“呼吸道堵塞窒息死亡”的因果关系作司法鉴定。
2010年6月2日,鉴定所作出《法医学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为:“小宝的死亡原因系呼吸道堵塞致窒息死亡,与气管及食管内粘稠乳汁类物质有因果关系”。
事后,小宝的父母将镇卫生院告上法庭,要求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等共计34万余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2011年8月,安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小宝在被告处住院期间死亡,其死亡原因系呼吸道堵塞致窒息死亡,与其气管及食管内粘稠乳汁类物质有因果关系。
婴儿抱错应急预案

一、预案背景婴儿抱错事件是指在婴儿出生后,由于医院工作人员操作失误或其他原因,导致婴儿被错误地抱给其他家庭。
此类事件不仅给家庭带来巨大的心理压力和痛苦,也可能对婴儿的成长和健康造成严重影响。
为应对此类突发事件,特制定本预案。
二、预案目标1. 保障婴儿的安全,尽快找到被抱错的婴儿。
2. 维护医院正常秩序,确保其他婴儿的权益不受影响。
3. 为受害者家庭提供心理疏导和帮助,缓解其心理压力。
三、应急预案组织机构及职责1. 成立婴儿抱错事件应急处理小组,负责事件的调查、处理和协调工作。
2. 小组成员包括:(1)院长:全面负责事件处理工作;(2)护理部负责人:负责事件调查、护理工作;(3)医务科负责人:负责事件调查、医疗救治工作;(4)保卫科负责人:负责现场秩序维护;(5)心理科负责人:负责受害者家庭心理疏导。
四、应急预案处理流程1. 发生婴儿抱错事件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应急处理小组迅速到位。
2. 确认事件真实性,了解事件发生经过,对相关人员进行调查。
3. 采取措施确保被抱错婴儿的安全,同时查找被抱错婴儿的家属。
4. 通知受害者家庭,提供心理疏导和帮助。
5. 调查原因,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6. 恢复医院正常秩序,对其他婴儿进行关爱,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7. 整理事件处理过程,形成书面报告,上报上级部门。
五、应急预案保障措施1. 加强医院内部管理,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提高医护人员业务水平。
2. 定期开展婴儿护理、安全知识培训,提高医护人员的安全意识。
3. 加强医院信息化建设,提高婴儿信息管理效率。
4. 加强与公安、民政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共同维护婴儿权益。
5. 建立受害者家庭关爱机制,定期回访,关注其生活状况。
六、应急预案的修订与实施1. 本预案由医院应急处理小组负责修订,报院长批准后实施。
2.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遇重大调整,及时予以修订。
通过以上应急预案,旨在确保在婴儿抱错事件发生时,能够迅速、有效地进行处理,最大程度地减轻受害者家庭的痛苦,维护医院正常秩序,保障婴儿权益。
医院丢孩子的事件对护士的启示

医院丢孩子的事件对护士的启示12月10日,贵州惠水县公安局通报,12月8日凌晨,惠水涟江医院内发生一起新生儿丢失事件。
医院监控显示,一名医护人员装扮的女子在惠水县涟江医院抱走一新生婴儿。
据新生儿父亲卢先生回忆称,女儿于12月7日凌晨5点50分在惠水县涟江医院出生。
出生后,母女俩一起被护士送到住院部3楼的产科。
事发时,他醒来发现病床上的孩子不见踪影。
惠水县涟江医院相关负责人证实,抱走婴儿的人并非该院医护人员,系一名假扮护士的中年女子。
虽然在56小时之后,警方就将其抓获,但有业内人士指出,这从侧面也反映了医院安保系统的不完善。
每当有此类案件发生,除了谴责犯罪分子之外,关于“医院该不该负有责任”与“医院该如何加强监管”也常常引起热议。
一项调查表明:56%的婴儿被盗案件是发生在母婴病房内。
北京大学医学人文学院教授王岳表示,在医院中发生偷盗、拐卖婴儿的案件,犯罪嫌疑人承担主要刑事责任,但往往在刑事责任附带民事赔偿的过程中,家属因民事赔偿不足以补偿自己的损失或犯罪嫌疑人补偿不到位的情况下,会另行向医疗机构提起民事赔偿。
当法院发现医疗机构在管理过程中确实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时,将会追究医疗机构的民事赔偿责任。
对于这样的事件,医院该采取什么样的措施保障新生儿的安全呢?北京至普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圣表示,犯罪嫌疑人有意避开医护人员与家属,假扮护士偷盗婴儿属于有预谋的实施犯罪,但这也在另一方面体现出,涉事医院在管理中的疏忽:外来人员是如何进入医护人员休息室换装的,病房探视制度不严格等等。
饶阳县人民医院院长罗会选同样表示,医院保全系统的漏洞往往会导致此类事件的发生,对照相关条例来看,就这次的事件来说,医院可能存在相关管理上的疏忽。
王X认为,医院应该通过技术手段避免类似事件的发生。
比如加强相关区域的门禁管理、增强新生儿的监控等。
近年来,各地医院为加强监管也不断升级自身的安保等级。
据县域卫生传媒了解,目前上海、江苏等多个省区市的医院通过在婴儿脚腕佩戴“防盗环”来加强新生儿安保。
近几年发生的医院婴儿被盗案件

近几年发生的医院婴儿被盗案件湖北省通城县人民医院:翻个身的工夫婴儿在医院不见了2013年11月3日下午,湖北省通城县人民医院妇产科待产室内,一名出生不到两天的男婴,在母亲和陪护亲属去洗手间时,被一名女子抱走。
医院蔡姓副院长承认安全管理存在不足。
家属曾愿悬赏5万元征集线索寻找孩子。
安徽来安医院:以“抱孩子洗澡”为名抱走婴儿安徽来安医院,2012年5月7日早上7时多,一名身着白色外衣的年轻女子以“抱孩子洗澡”为名抱走了殷秀梅的女儿。
等殷秀梅夫妇醒悟过来,这名女子带着孩子早已不知去向。
接到报警后,来安警方迅速成立专案组,300余名警察迅速分布到该县所有交通要道及周边车站设卡堵截。
经过警方的大量走访和查看监控,一名年轻女子进入办案民警的视线。
汕尾市第二人民医院:产妇躺在床上婴儿突然失踪了据通报,2011年11月15日11时50分许,在汕尾市第二人民医院——即汕尾逸挥基金医院的住院部216房,房内有三张并排病床,在靠门的位置放着一张塑料婴儿床,床里放着的是刚刚出生的男婴。
婴儿的母亲林惠琴翻了个身,等她转过来看儿子,却发现婴儿床空了!当时,216房内的产妇、家属都没有离开过,林惠琴也躺在床上,到底谁把刚刚出生24小时的婴儿抱走了?林惠琴与产科护士一起寻找,都没有找到。
随后,产科护士长向逸挥基金医院办公室主任作了汇报,经医院保卫科确认,男婴被盗!西安交通大学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11.21”盗婴案2009年11月21号凌晨5点左右,在西安交通大学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一名男子身着从该院护士更衣室盗取的医用白大褂,进入医院妇产科3号病房,以给张某所生的婴儿进行检查为由,从张某婶婶手中骗走女婴后,逃离现场。
2009年11月30号,葛倩茹在广东省东莞市被公安机关抓获,被拐婴儿成功获救。
近年发生的医院婴儿被盗案件新生婴儿在医院内被盗的事件时有发生,而此类事件的发生已经给包括医院、受害人及其家庭在内的当事各方带来了灾难性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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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婴儿在医院被人抱走,医院应承担什么责任?
【案情介绍】
1998年2月1日,原告周秋苹怀孕40周,住入被告南海市黄岐医院(以下简称黄岐医院)妇产科待产。
2月11日试产不成功,于12日凌晨1时经剖腹产下一健康男性活婴,体重415公斤。
1时45分,周秋苹与婴儿安全返回病房,母婴同室同床。
上午11时40分,周秋苹的母亲金秋琴发现婴儿失踪,即向医院报告并报警。
婴儿失踪前,周秋苹正在挂吊针,婴儿放在周的脚边。
当时病房尚有其他产妇及家属在场。
周秋苹、金丐友夫妇在婴儿失踪后,在与黄岐医院交涉未果、警方破案无望的情况下,于1999年11月向南海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黄岐医院在管理上存在极大漏洞,使不法分子乘机偷盗婴儿,给原告夫妇造成极大伤害,请求法院判令:黄岐医院赔偿精神损失费50万元、经济损失740元。
【审理结果】
南海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就本案而言,黄岐医院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前提是其有侵权行为,从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来看,医院不构成侵权。
原告周秋苹分娩后,医院已将婴儿交由原告监护,母婴同室同床,周秋苹的母亲也在旁照料,对婴儿的监护责任应全部由原告方承担。
在婴儿出生后,医院应履行的职责是将婴儿恰当地交给婴儿的母亲和其家人,而不是守护婴儿。
医院对婴儿的丢失没有采取放任态度,而且此婴儿的丢失具有不可预见性。
况且,此案警方尚未侦破,所谓婴儿“丢失”真相尚无法确定。
所以,不能将婴儿的丢失归责于被告。
因探视制度与
医院的等级、管理水平、服务条件相联系。
原告没有理由强求所有医院的探视制度千篇一律。
即使如此,它与婴儿的丢失也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
原告婴儿的丢失并不是由于被告的侵权行为而产生的。
故对原告的请求,不予支持。
被告称婴儿丢失是原告为逃避医疗费而转移婴儿,因没有依据,不予采信。
2000年3月27日法院作出(1999)南民初字第2154号民事判决书,依据《民法通则》有关条款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周秋苹、金丐友的诉讼请求;受理费用由原告承担。
一审判决后,原告不服,上诉于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原判,作出公正判决。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本案中婴儿丢失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婴儿丢失的责任区分应以当事人在本案中应承担的义务来确定。
被告按正常手续接纳周秋苹入院待产,因此,被告与周秋苹之间建立了医疗服务合同关系。
被告有向周秋苹收取医疗服务费用的权利,同时也负有为周秋苹及其所产婴儿提供医疗服务和安全保护的义务,直至母婴出院为止。
周秋苹在住院期间,所产婴儿因不明原因在被告管理的范围内丢失,说明被告没有对婴儿尽安全保护之义务,在客观上已构成了违约。
被告对婴儿的丢失应负有责任。
周秋苹作为婴儿的母亲,分娩后已接回婴儿,母婴同室同床,此时,对婴儿的监护义务已从被告转移给周秋苹,婴儿是在其直接监护下丢失的,对婴儿的丢失,周秋苹负有直接责任。
比较两者的责任,周秋苹对婴儿的丢失应承担主要责任,医院应承担次要责任。
被告医院的违约行为,在客观上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使其因此失去了作为婴儿父母的权利,给原告在精神上造成了损害,对此,被告应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向原告支付精神损
害赔偿金及有关经济损失。
原审适用法律错误,处理不当,应予以纠正。
遂依照《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第5条、第131条、《合同法》第122条等规定作出(2000)佛中法民终字第2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撤销一审判决;被告黄岐医院支付原告精神损害赔偿金20000元及经济损失74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一、二审受理费用由被告承担。
【评析】
本案曾被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栏目、《南方周末》、《人民法院报》、《健康报》等众多媒体进行广泛的报道。
在现实生活中,新生婴儿在医院被抱走的案件也时有发生。
我们认为这是一起典型的侵害亲权损害赔偿案件。
亲权,是指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在人身和财产方面所享有和承担的管教和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亲权是身份权中的基本权,与配偶权、亲属权相并列,三者统一构成亲属法上的身份权。
亲权作为父母与未成年子女之间的身份权,一方面是父母的权利,未成年子女必须服从父母的教养与保护;另一方面,亲权的行使又具有职责的性质,是法定的义务,父母基于这种法定义务,应对其未成年子女的养育和照顾尽全责。
亲权的主要内容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身体照护权和财产照护权,侵害这样的权利,也能构成侵权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监护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这一规定实
际上确立了我国侵害亲权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在责任构成上,本案完全符合侵害亲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首先,本案被告黄岐医院在原告周秋苹住院期间对其新生婴儿负有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保障其母婴安全,但是由于医院自身的疏漏,致使原告的婴儿丢失,这实际上是一种不作为侵害亲权行为;其次,本案中原告的新生婴儿丢失,导致原告与新生婴儿之间的亲子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精神痛苦,存在侵害亲权的损害事实;再次,被告黄岐医院的违法不作为侵害行为与原告的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如果原告尽到应尽的安全保障义务,新生婴儿就不会丢失;最后,被告黄岐医院存在过失,在医院的管理制度上存在疏漏。
因此,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行为法上的侵害亲权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的规定,本案原告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
不过在损害赔偿责任的具体承担上,还应当明晰几个基本的理论问题。
一是,本案被告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在责任形态上应当为一种补充责任形态。
新生婴儿的丢失是由第三人的直接侵权行为造成的,并非是医院的直接侵权,但是医院未尽到应尽的安全保障义务,也存在过错。
所以,在无法查明直接侵权责任人的情形下,判决被告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实际上被告承担的是补充责任。
二是,本案存在与有过失和过失相抵问题。
婴儿的丢失,除了医院未尽到义务外,作为婴儿母亲的原告周秋苹也存在过错,所以在确定损害赔偿责任时,应当减轻被告的损害赔偿责任。
三是在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上,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
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的规定,由法官考虑相关因素进行酌量。
在本案中,法官认为:“在身份权利中,鉴于父母或配偶与本人之关系最为亲密,基于此种亲密关系所生之身份法益被侵害时,其所受精神上之痛苦最深、伤害最极。
所以笔者认为,本案母婴法益受到侵害,情节重大,法院应综合考虑有关因素选择适用侵权行为法规范判令医院支付相当金额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以抚平父母失婴后巨大的伤痛。
”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公布之前,审理该案的法官能吸收民法理论研究成果,借鉴我国台湾地区的有关裁判参见1996年台上字第2957号婴儿在医院被盗案件,此案判决认为:“按身份权与人格权同为人身权之一种,性质上均属于非财产法益。
人之身份权如被不法侵害,而受有精神上之痛苦,应与人格权受侵害同视,被害人自非不得请求赔偿非财产上损害。
故父母基于与未成年子女间之亲密身份关系,因受他人故意或过失不法之侵害,而导致骨肉分离者,其情节自属重大,苟因此确受有财产上或非财产上之损害……向加害人请求赔偿。
”在该案中,我国台湾地区法院认为,因医院及雇员的疏于注意,使婴儿被盗,受到他人不法侵害,导致骨肉分离,系对原告身份权的侵害,情节重大,医院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支付慰抚金及赔偿其他经济损失。
,作出公允的判决,非常难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