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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文档】田方荣、杨勇犯盗窃罪一案-word范文模板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田方荣、杨勇犯盗窃罪一案田方荣、杨勇犯盗窃罪一案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X)益法刑二终字第21号原公诉机关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田方荣,男,1 976年8月1 3日出生于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土家族,小学文化,无业,住(略)。
201X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德庆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X年4月刑满释放。
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X年8月1 3日由益阳市公安局朝阳分局执行逮捕。
现押益阳市第二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勇,男,1 979年4月3日出生于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土家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略)。
201X年1 2月因犯盗窃罪被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
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X年7月3日被益阳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取保候审。
201X年7月24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现押益阳市第二看守所。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审理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田方荣、杨勇犯盗窃罪一案,于二00九年一月六日作出(201X)赫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
田方荣、杨勇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审查,讯问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判决认定,201X年6月份,被告人田方荣伙同他人盗窃作案6次,其中既遂4次,盗窃价值4 140元,未遂2次,盗窃价值13 105元;被告人杨勇盗窃作案3次,其中既遂2次,盗窃价值2 950元,未遂1次,盗窃价值13 105元。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失主文进平、李兰香、陈胜军、郭建勋、刘杰平等人的陈述,同案人王金的供述,价格认证结论书,作案现场照片,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户籍证明、侦查机关关于抓获田方荣、杨勇经过情况说明等书证以及被告人田方荣、杨勇的供述。
结伙共谋盗钢轨

结伙共谋盗钢轨,成功辩护判轻刑——杨XX盗窃罪案件成功辩护案例张长海律师刑辩案例选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张长海律师2006年5月11日,委托人卫XX前来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请求该所委派律师为其丈夫杨XX所犯的盗窃案件进行刑事辩护。
该所指定张长海律师办理这起案件,张长海律师与委托人卫XX进行了委托谈话。
从与委托人卫XX的谈话中得知,犯罪嫌疑人杨XX系陕西省X县人,男,农民,现年45岁,初中文化程度,现因在XX市X县XXX火车站附近盗窃钢轨,后被XX公安机关破案抓获。
现已经被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该案一案三犯,被告人杨XX在该案是第二被告。
委托人卫XX在谈话中要求辩护律师为其丈夫犯罪嫌疑人杨XX争取较轻的刑事处罚。
接下来张长海律师向检察机关办理该案的侦查人员处递交了辩护手续,领取了犯罪嫌疑人杨XX的起诉意见书。
随后,犯罪嫌疑人杨XX又被以盗窃罪的罪名被起诉到法院。
办案律师立即前往法院办案法官处递交了辩护手续,领取了被告人杨XX的起诉书,并查阅复印了有关的案卷。
该起诉书认定:经依法审查查明:2005年8月初的一天,被告人李XX、杨XX为盗窃钢轨,让被告人侯XX将XX铁路分局XX工务段存放在XXX专用线附近的旧钢轨X吨拉走销售,被告人侯XX用汽车将旧钢轨拉至河南省XX市XX镇XX村,销售给XX轧钢厂贾XX,获赃款30000余元。
被告人杨XX、李XX分得赃款20000余元,被告人侯XX分得4000元。
……。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XX、杨XX、李XX目无国法,共同盗窃铁路物资,数额巨大;被告人侯XX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帮助转移和销售,其行为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被告人侯XX应分别以盗窃罪和转移、销售赃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对被告人杨XX、李XX 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三被告人是共同犯罪,对被告人侯XX应当数罪并罚。
法律文书_盗窃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案件名称:李某盗窃案案发时间:2023年3月15日案发地点:某市XX区XX路XX号犯罪嫌疑人:李某,男,25岁,无业受害人:张某,男,30岁,某公司职员二、案件经过2023年3月15日,受害人张某在下班途中,将其价值人民币5000元的笔记本电脑遗忘在某市XX区XX路XX号的一家咖啡店内。
当晚,犯罪嫌疑人李某在咖啡店内以寻找座位为由,注意到张某遗忘的笔记本电脑。
李某心生贪念,遂趁张某离开后,将该笔记本电脑带出咖啡店,并藏匿于附近一栋废弃的建筑物内。
次日,张某发现笔记本电脑被盗,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
经公安机关调查,发现犯罪嫌疑人李某有重大作案嫌疑。
公安机关随后对李某进行抓捕,并在其藏匿的地点找到了被盗的笔记本电脑。
三、法律依据本案涉及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四、案例分析1. 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故意:李某在发现张某遗忘的笔记本电脑后,没有归还给失主,而是将其带出咖啡店藏匿,表明其具有明显的盗窃故意。
2. 盗窃行为的客观表现:李某实施了将笔记本电脑带出咖啡店并藏匿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3. 盗窃数额的认定:根据案件事实,被盗笔记本电脑的价值为人民币5000元,属于数额较大,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数额要求。
4. 盗窃情节的认定:李某虽然无业,但盗窃行为发生在公共场所,且具有明显的犯罪目的,属于情节较重。
五、案件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对李某进行了刑事拘留。
盗窃罪辩护词格式范文(建议5篇)

盗窃罪辩护词格式范文(精选5篇)审判长:我作为本案被告人陈琪的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陈琪犯盗窃罪不能成立。
具体理由如下:一、首先,辩护人需要说明的是,起诉书认定:“被告人王某、陈琪在南岗闽江小区某洗车行,将被害人汪某的本田雅阁车钥匙盗走,与事实不符。
被告人王某与被告人陈琪均供述,是被告人王某自己将汪的车钥匙盗走后,在去华融夜总会的路上,告诉被告人陈琪的,被告人陈琪没有参与盗窃车钥匙。
卷宗p8、p14王某的供述,卷宗p40、p44陈琪的供述均能证实这一事实。
二、陈琪没有参与盗窃涉案的银灰色本田车通过本案的证据可以证实:被告人王某陪陈琪洗车时,王某看中了停在洗车房旁边的红色本田车,在陈琪也对该车给予了较高的评价后,遂产生了盗窃红色本田车的犯意,并独自在洗车行的墙上盗得一把本田车钥匙。
在去华融夜总会的路上,王...盗窃罪辩护词格式范文第2篇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北京xx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的委托,指派杜永浩律师担任其二审阶段的辩护人。
现发表以下辩护意见,请合议庭采纳。
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xxxxx出于报复,与同案犯侯常生用细钢丝将被害人洪玉珍勒死,用被子闷堵被害人王熙鑫的口鼻,致其窒息而死。
据此,一审法院判处被告人xxxxx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辩护人认为,一审法院对被告人xxxxx的死刑判决不符合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以及我国的刑事司F精神和死刑政策,不能判处被告人xxxxx死刑立即执行。
我国刑法第Y百六十二条第Y项明确规定,“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这一规定表明,证据“确实、充分”是我国刑事诉...盗窃罪辩护词格式范文第3篇针对该起案件,指控被告人有罪的关键证据为李四的有关其伙同张某某实施盗窃的供述和现场发现烟蒂存在张某某DNA的检测报告。
首先,李四在侦查阶段有关伙同张某某实施盗窃的供述与第Y次补充侦查阶段供述截然相反,其补充侦查阶段供述没有实施任何犯罪行为;其次,本案中烟蒂DNA检测报告中,送检的烟蒂检材来源不明,案发现场现场勘验笔录中也没有有关现场提取到烟蒂的记载,故该检测DNA检测报告与本案不具有相关性;再者,本案也没有在二被告人居所起获该店的被盗香烟。
杨才文盗窃罪刑事裁定书

杨才文盗窃罪刑事裁定书杨才文盗窃罪刑事裁定书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XX)渝五中刑终字第176号原公诉机关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才文,男,1970年6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略)。
因涉嫌犯盗窃罪于XX 年5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重庆市江津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刘江平,男,1982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略)。
因涉嫌犯盗窃罪于XX年5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重庆市江津区看守所。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审理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杨才文、刘江平犯盗窃罪一案,于XX 年4月12日作出(XX)津法刑初字第65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杨才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原判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XX年4月22日晚12时许,被告人杨才文、刘江平和曾某某(另案处理)按照事前的共谋租车前往重庆市江津区支坪街道办事处重庆外环高速公路工地上盗窃拉运泥土的货车。
三人到了江津支坪重庆外环高速公路工地后,共同将失主杨科停放在公路边的一辆无牌照的东风牌翻斗货车盗走,连夜将该车开到重庆市九龙坡区西彭镇一汽车修理厂更换货箱和车门,然后将车开到重庆市九龙坡区西彭镇一汽车修理厂喷漆。
XX年4月28日,被告人杨才文、刘江平和曾某某一起从西彭汽车修理厂把喷好漆的汽车接出来,杨才文支付了汽车修理的所有费用,然后将车留下自用。
XX年5月7日,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根据失主杨科提供的线索将被告人杨才文停放在江津区几江城区金钗井附近的这辆东风牌翻斗车查获,返还失主杨科。
经江津市价格认证中心估价鉴定,杨科被盗东风牌货车价值人民币22140元。
XX年7月24日,被告人刘江平在重庆市江津区看守所关押期间向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检举揭发他人的抢劫杀人案,经查证属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失主杨科的报案材料。
2018-2019-谢文才盗窃、抢劫一案-实用word文档 (3页)

2018-2019-谢文才盗窃、抢劫一案-实用word文档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谢文才盗窃、抢劫一案谢文才盗窃、抢劫一案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X)赣中刑二终字第68号原公诉机关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谢文才,男,1968年6月28日出生于广东省连平县,汉族,文盲,业农,家住连平县上坪镇小水村上山屋13号。
曾因犯盗窃罪于1996年11月8日被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于1998年12月5日被刑满释放;还因犯盗窃罪于201X年11月22日被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201X年11月22日被刑满释放。
现因涉嫌犯盗窃罪、抢劫罪,于201X年9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江西省龙南县看守所。
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法院审理龙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谢文才犯盗窃罪、抢劫罪暨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X年6月8日作出(201X)龙刑初字第3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原审被告人谢文才对刑事部分不服,提出上诉。
原判民事部分因双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上诉,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一、盗窃201X年9月12日晚和9月16日晚,被告人谢文才携带“麻绳”两次窜至龙南县杨村镇桥头村新丰小组小地名叫“上坑”的山上,先后将任树林家在山上饲养的一头价值人民币5400元的母水牛、一头价值人民币4800元的公水牛盗走。
二、抢劫201X年9月24日凌晨,被告人谢文才携带“麻绳”、菜刀再次窜至上述同一地点,将任树林家在山上饲养的一头价值人民币2700元的母黄牛盗走。
当任树林发现牛被盗后,断定是连平县人盗走了,于是邀请任金淦、任佛寿、朱建华连夜赶到盗牛人必经之路的地名叫十二排处,待天亮后沿回杨村的路拦截盗牛人和被盗牛,任金淦和任树林为一组,两人一前一后沿一条路寻找。
盗窃罪辩护词(之一) Microsoft Word 文档

辩护词尊敬的审判员:依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重庆远博律师事务所叶礼辉律师接受本案被告人家属的委托担任XXX的一审辩护人,依法出席本案的审判活动。
开庭前辩护人认真地研究了起诉书,详细地查阅了本案全部卷宗材料,并依法会见了被告人,对本案案情有了比较全面、客观的了解,现辩护人结合今天的庭审情况,根据事实与法律依法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审理时参考:一、从我国现行法律关于盗窃罪的规定以及本案相关证据来看,被告人XXX 已经涉嫌构成盗窃犯罪,理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同时,鉴于被告人已对所犯罪行供认不讳。
因此,本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XXX涉嫌盗窃罪没有异议。
二、关于本案侦查机关涉嫌以威胁方式非法举证的问题在会见被告人XXX时,被告向辩护人讲述了办案民警涉嫌以威胁方式非法获取口供的问题。
在被告人被捉获,带到派出所后,一名警察把一包挎包仍在被告人目前的桌子上,对被告人说:你不说的话,你知道(挎包)里面装的啥,你知道派出所是咋回事!被告人害怕受折磨,就一五一十地和盘托出了全部情况。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属于非法言词证据。
第二条经依法确认的非法言词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侦查机关对被告人采取明显的威胁之语,致使被告人在受到威胁后做了对自己不利的有罪供述,属于非法证据,应该将其排除出证据体系之外。
二、关于本案涉案赃物问题在仔细研究了被告人XXX的全部案卷材料后,辩护人心中始终有一巨大的疑问:本案涉案的财物,尤其是价值较大的四台被盗电脑下落在何处?XXX归案后,多次都详细讲述了自己销售被盗电脑的细节,侦查机关怎么没有将这些电脑予以追缴?在会见被告人XXX时,被告人告诉辩护人,在侦查员将其捉获后的一天,办案警察曾经开车载上被告,到被告卖被盗电脑的地方去了。
破获盗窃案优秀范文(推荐6篇)

破获盗窃案优秀范文篇1为深入开展打击“盗抢骗”犯罪专项活动,促进社会面治安防范措施落实到位。
自1月份开始,高青县公安局治安大队研究实行了“治安夜查”制度。
夜查采取不打招呼、突击检查的方式,由大队领导带队,分为4个夜查小组。
为确保检查取得实效,大队要求每组每周至少组织1次治安夜查,检查单位或场所不少于6家,填写《治安夜查记录表》,并留存视频资料等工作轨迹。
治安夜查的重点是单位和物业小区安保人员值班备勤、安保措施落实、安保设施运行和娱乐服务场所、特种行业落实治安管理措施等情况。
检查中,民警对存在的治安隐患及时予以指出并要求限期整改。
通过检查,进一步提高了各重点单位、场所值班人员的安防意识,堵塞了安全防范工作漏洞,促进了社会治安稳定。
截至目前,该大队已开展治安夜查2次,检查单位场所1 3家,发现并整改治安隐患4处,发现违法犯罪线索2条。
破获盗窃案优秀范文篇2自流井分局破获盗窃车内财物案。
自井分局刑侦大队于12月20、21日先后抓获涉嫌盗窃的犯罪嫌疑人钟某(男,41岁,大安区人)、胡某(男,50岁,自流井区人)。
经查,11月23日凌晨5时许,犯罪嫌疑人钟某伙同胡某窜至自流井区同兴路河府苑宾馆旁,采用弹枪上钢珠将车后窗弹破的手法,盗走车内五粮液一件,价值4500余元。
贡井分局打掉一盗窃犯罪团伙。
贡井分局五宝、莲花派出所联合出击,于12月12、26日在贡井区莲花镇、龙潭镇、荣县鼎新镇将涉嫌盗窃的犯罪嫌疑人余某(男,43岁,贡井区人)、黄某(男,47岁,贡井区人)、沈某(男,50岁,荣县人)抓获,打掉一个专门盗窃农村家禽的犯罪团伙。
经查,今年10月25日和11月4日,三名犯罪嫌疑人窜至莲花镇余家村3组,经过事先踩点后盗窃陈某、龙某某家饲养的鸡、鸭、兔30余只,价值余元。
高新分局破获一起诈骗案。
12月6日,高新分局抓获诈骗犯罪嫌疑人吴某(女,43岁,贡井区人)。
经查,2016年10至11月期间,犯罪嫌疑人吴某谎称能向他人购买二手出租车、能在政府低价购买淘汰公务车,采取私刻公章、伪造机动车登记证等手法,诈骗谢某、周某人民币共计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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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才文盗窃罪
杨才文盗窃罪刑事裁定书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X)渝五中刑终字第176号
原公诉机关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才文,男,1970年6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
文化,住(略)。
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X年5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8
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重庆市江津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刘江平,男,1982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略)。
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X年5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重庆市江津区看守所。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审理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杨才文、刘江平犯盗窃罪一案,于201X年4月12日作出(201X)津法刑初字第65
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杨才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
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原判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X年4月22日晚12时许,被告人杨才文、刘江平和曾某
某(另案处理)按照事前的共谋租车前往重庆市江津区支坪街道办事处重庆外
环高速公路工地上盗窃拉运泥土的货车。
三人到了江津支坪重庆外环高速公路
工地后,共同将失主杨科停放在公路边的一辆无牌照的东风牌翻斗货车盗走,
连夜将该车开到重庆市九龙坡区西彭镇一汽车修理厂更换货箱和车门,然后将
车开到重庆市九龙坡区西彭镇一汽车修理厂喷漆。
201X年4月28日,被告人
杨才文、刘江平和曾某某一起从西彭汽车修理厂把喷好漆的汽车接出来,杨才
文支付了汽车修理的所有费用,然后将车留下自用。
201X年5月7日,重庆市
江津区公安局根据失主杨科提供的线索将被告人杨才文停放在江津区几江城区
金钗井附近的这辆东风牌翻斗车查获,返还失主杨科。
经江津市价格认证中心
估价鉴定,杨科被盗东风牌货车价值人民币22140元。
201X年7月24日,被
告人刘江平在重庆市江津区看守所关押期间向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检举揭发他
人的抢劫杀人案,经查证属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失主杨科的报案材料。
2、现场勘查检验记录、现场指认笔录和图片。
3、扣押、发还物品清单。
4、证人慕泽全、马兴全、焦
勇的证言。
5、杨才文、刘江平、曾某某在盗车当晚的通话记录。
6、江津市价
格认证中心估价鉴定结论。
7、公安机关关于被告人刘江平检举他人抢劫杀人的材料。
8、被告人杨才文、刘江平的供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