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暂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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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暂行规定

物业管理暂行规定

物业管理暂行规定物业管理暂行规定是为了规范和管理物业行业的运营和服务,保障业主权益,提高小区居民的生活质量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

下面是物业管理暂行规定的标准格式文本:一、总则1.1 目的和依据物业管理暂行规定的目的是为了规范物业管理行为,保护业主权益,提升小区居民的生活品质。

本规定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1.2 适合范围本规定适合于所有物业管理公司和物业管理服务的小区、住宅区、商业区等。

二、物业管理公司的职责和义务2.1 物业管理公司的基本职责2.1.1 维护小区公共设施和环境的正常运行和良好状态。

2.1.2 提供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确保小区居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2.1.3 组织开展小区居民的公共事务管理,如业主大会、业委会等。

2.1.4 提供必要的服务和便利设施,如清洁、绿化、停车等。

2.2 物业管理公司的义务2.2.1 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管理职责,确保服务质量。

2.2.2 公开透明地向业主提供管理费用的使用情况和相关信息。

2.2.3 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居民的投诉和纠纷。

2.2.4 定期组织居民会议,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改进管理工作。

三、业主的权利和义务3.1 业主的基本权利3.1.1 参预物业管理公司选聘和解聘的程序,监督物业管理公司的工作。

3.1.2 获得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的公共服务和便利设施。

3.1.3 要求物业管理公司公开透明地提供管理费用使用情况和相关信息。

3.2 业主的基本义务3.2.1 按时缴纳物业管理费用,并按规定使用公共设施和便利设施。

3.2.2 遵守小区的规章制度,维护小区的良好秩序。

3.2.3 积极参预小区公共事务管理,如业主大会、业委会等。

四、物业管理费用的收取和使用4.1 物业管理费用的收取4.1.1 物业管理费用的收取方式和标准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1.2 物业管理费用应当按月收取,并提供明细账单。

4.2 物业管理费用的使用4.2.1 物业管理费用的使用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行为,保障业主合法权益,维护社区安全和良好秩序,依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范围内的住宅小区、商业办公区、工业园区等不同类型的物业管理。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监督和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物业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对小区、园区及相关设施设备进行维护、管理和修缮工作,保障业主使用权益。

::::::第二章物业管理组织第五条物业管理组织是指依法成立的、为居民提供社区服务、维护公共秩序和环境的组织。

第六条物业管理组织的建立由业主大会或相关管理主体决定,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注册登记。

第七条物业管理组织应当设立合理的管理结构,明确管理职责和权利。

第八条物业管理组织应当建立健全的资金管理制度,确保物业管理费用的使用效益和公开透明。

::::::第三章物业管理服务第九条物业管理服务包括管控与维护、保洁与环境卫生、绿化与景观、安全与保卫等方面的服务内容。

第十条物业管理组织应当制定物业服务合同并与业主签订,明确服务内容、标准和收费标准。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组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确保业主的基本需求和权益得到保障。

::::::第四章物业费用管理第十二条物业费用是指业主根据物业管理需要应付的费用,包括管理费、维修费、公共设施使用费等。

第十三条物业费用由业主按照法定或合同约定的比例缴纳,并按时足额缴纳。

第十四条物业费用使用应当合理,用于物业管理和服务,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章物业管理监督第十五条物业管理应当接受相关部门和业主监督,并积极回应业主的合理需求和诉求。

第十六条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组织的监督,确保其依法履行管理职责和义务。

::::::附件:1:物业服务合同范本2:物业管理费用收据样本3:业主投诉处理流程图法律名词及注释:1:物业管理组织:指依法成立的、为居民提供社区服务、维护公共秩序和环境的组织,包括物业公司、业主委员会等。

物业管理暂行办法

物业管理暂行办法

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物业管理是现代社会进行城市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职责是维护小区内环境卫生、安全管理、维修保养等事宜。

为了更好地规范和管理物业服务,不断提高业主的满意度,设立相关的物业管理暂行办法是必要的。

一、物业管理的组织架构物业管理的主要组成部分包括业委会、物业公司和业主大会。

其中,业委会是由业主代表组成的,负责与物业公司签订合同、协调各项服务等事宜;物业公司承担具体的管理维护工作,保证小区内环境卫生、设备维修、安全管理等服务工作;业主大会则是定期召开,审议小区内的重要事项,每个业主都有权参加,并对小区的发展起到指导作用。

二、物业服务责任规范1.保障小区内环境卫生:定期对小区内公共区域进行清扫、保洁,垃圾及时清理,确保小区环境整洁卫生;2.设备维修保养:对小区内设施设备进行定期维修保养,确保设施运行正常,减少业主损失;3.安全管理:对小区内安全问题进行定期检查,发现存在隐患及时报告,提醒业主注意自身防范措施,确保业主财产安全,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4.物业服务投诉管理:设立服务投诉电话,对业主提出的问题及时响应,并进行处理反馈。

三、物业费用管理规定业主需按照约定缴纳物业服务费,物业公司按照服务质量等级收取物业服务费用,业委会会对物业公司收费进行监督。

如发现有虚高费用的情况,物业公司应做出说明并进行调整。

四、物业常规检查规定物业公司应对小区内公共区域进行常规的检查,包括设施设备情况、环境卫生、安全问题等,每季度对业主卫生间、消防设备等进行例行检查。

对小区内存在的问题应及时报告并进行处理,确保小区维护、管理工作顺利进行。

综上所述,物业管理暂行办法是提高小区管理质量、确保业主权益的重要举措。

企业应该建立完善的物业管理体系,监管机构应规范物业管理行业的管理行为,确保物业服务水平得到全面提高,以创造更加舒适、安全、和谐的居住环境。

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引言物业管理在城市建设和社区发展中起着重要作用。

为了规范内蒙古自治区的物业管理行为,提高社区的居住和环境品质,内蒙古自治区制定了《物业管理条例》。

这一条例涵盖了物业管理的各个方面,包括物业维修、物业收费、物业服务、社区参与等内容。

本文将对该条例进行详细的阐述。

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概述《物业管理条例》是为了有效管理物业,维护社区和谐稳定,保障居民权益而制定的法规。

该条例针对内蒙古自治区的实际情况,明确了相关的管理要求和责任。

同时,该条例还鼓励社区居民积极参与物业管理,实现共同治理。

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正文内容1.物业维修1.1维修责任:物业管理人员有责任及时处理小区内的维修问题,维护物业设施的正常运转。

物业管理人员应建立健全的维修管理制度,并及时响应居民投诉。

1.2维修资金:物业管理人员应建立资金管理制度,确保维修资金的合理使用和透明度。

居民应按照规定缴纳维修基金,用于小区的日常维修和设施更新。

1.3维修保障:物业管理人员需要与维修公司和供应商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确保维修工作的质量和时效。

1.4维修监督:居民有权利对维修工作进行监督,物业管理人员应建立监督机制,接受居民的举报和投诉,并及时对问题进行处理。

1.5技术培训:物业管理人员应定期进行维修技术培训,不断提高维修水平和服务质量。

2.物业收费2.1收费标准:物业管理人员应根据小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收费标准,确保居民的负担合理。

2.2收费透明:物业管理人员应向居民公开收费项目,确保居民对收费情况有清晰的了解。

2.3电费管理:物业管理人员应建立电费管理制度,确保公共区域的电费按照实际使用情况进行分摊。

2.4收费纠纷处理:物业管理人员应建立收费纠纷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居民对收费的投诉和纠纷。

2.5收费监督:居民有权利对收费情况进行监督,物业管理人员应接受居民的监督,并及时解决问题。

3.物业服务3.1安全管理:物业管理人员应加强小区的安全管理工作,对小区内的隐患进行及时排查和处理。

物业管理暂行规定

物业管理暂行规定

物业管理暂行规定引言概述:物业管理暂行规定是指为了规范物业管理行为、保障业主权益、提升小区居民生活质量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

本文将从五个方面详细阐述物业管理暂行规定的内容和意义。

一、物业管理的基本原则1.1 依法依规原则:物业管理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障业主合法权益。

1.2 公平公正原则:物业管理应公平对待业主,不偏袒任何一方。

1.3 公开透明原则:物业管理应公开相关信息,接受业主监督。

二、物业管理的责任与义务2.1 维护公共设施:物业公司应对小区公共设施进行维护和管理,确保其正常运行。

2.2 组织居民自治:物业公司应组织居民开展自治活动,促进邻里和谐。

2.3 解决纠纷:物业公司应及时处理居民之间的纠纷,维护小区安宁。

三、物业服务的内容3.1 安全管理:物业公司应加强小区安全防范,确保居民生命财产安全。

3.2 环境卫生:物业公司应负责小区内的环境卫生管理,保持小区整洁。

3.3 设施维修:物业公司应及时维修小区内的设施设备,保障居民正常使用。

四、物业费用的收取与使用4.1 物业费用的收取:物业公司应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方式收取物业费用。

4.2 物业费用的使用:物业公司应合理使用物业费用,用于小区维修、管理等方面。

4.3 物业费用的公示:物业公司应公示物业费用的收支情况,接受业主监督。

五、物业管理的监督与投诉渠道5.1 业主委员会监督:业主委员会应对物业公司的管理进行监督,并及时向业主反馈情况。

5.2 物业公司自我监督:物业公司应建立健全自我监督机制,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

5.3 投诉渠道的建立:物业公司应建立投诉渠道,接受业主的投诉,并及时处理。

综上所述,物业管理暂行规定的内容涵盖了物业管理的基本原则、责任与义务、服务内容、费用收取与使用以及监督与投诉渠道。

这些规定的制定和执行,将有助于提升小区居民的生活质量,维护业主权益,促进社区和谐发展。

物业管理暂行办法

物业管理暂行办法

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物业管理,保障居民的生活质量和安全,促进社区的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物业管理工作,包括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写字楼、物流园区等物业管理的具体实施。

第三条物业管理以服务业务为导向,注重解决业主的需求和问题,保障小区的公共安全、卫生和环境等方面的管理。

第二章物业管理主体及责任第四条物业管理主体可以由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具备物业管理能力的机构承担,具体管理责任由相关方自行协商确定。

第五条物业管理主体应当制定相应的管理规章制度,明确各项职责和权益,确保物业管理工作得以顺利进行。

第六条物业管理主体负责健全小区物业设施设备的维护和保养,保障业主正常使用。

第七条物业管理主体应积极组织业主参与物业管理工作,建立业主意见反馈机制,听取和解决业主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物业费收取与使用第八条业主在购买物业房屋时,根据相关合同约定,应按照一定比例缴纳物业费。

第九条物业费的收取应当依法合规,及时明确,并在业主知情的情况下进行调整。

第十条物业管理主体应当用于物业费收取的资金专款专用,按照合法合规的程序使用,定期向业主公示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一条物业费的具体用途,应根据业主需求和小区实际情况进行合理分配和使用。

第四章居住环境的管理第十二条物业管理主体应做好小区内公共区域的清洁、绿化、排污、垃圾处理等工作,维护良好的居住环境。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主体应加强对小区内车辆和人员的管理,确保小区的安全和秩序。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主体应建立安全防范措施,加强门禁管理、视频监控等设施的调试和维护,保障小区居民生命财产安全。

第十五条物业管理主体应对小区内的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五章矛盾纠纷的处理第十六条业主之间或业主与物业管理主体之间发生矛盾纠纷时,应以和谐解决为原则。

第十七条矛盾纠纷可以由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主体进行调解,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物业管理暂行规定

物业管理暂行规定

物业管理暂行规定标题:物业管理暂行规定引言概述:物业管理暂行规定是指在物业管理领域中暂时实施的管理规定,旨在规范和优化物业管理工作,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从五个方面详细介绍物业管理暂行规定的相关内容。

一、物业管理公司的资质要求1.1 物业管理公司应具备相应的资质证书,包括营业执照、物业管理资质证书等。

1.2 物业管理公司应具备一定的管理经验和专业技能,能够独立承担物业管理工作。

1.3 物业管理公司应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和规范的服务流程,确保服务质量和效率。

二、物业管理费用的收取标准2.1 物业管理费用应根据物业面积、楼层、配套设施等因素合理确定,不得随意涨价。

2.2 物业管理费用的收取应透明公开,业主有权了解费用构成和使用情况。

2.3 物业管理费用的使用应符合相关规定,用于维护和改善物业设施,提升服务质量。

三、物业管理服务内容3.1 物业管理公司应提供24小时值班服务,及时处理业主的投诉和需求。

3.2 物业管理公司应定期进行物业设施的维护和保养,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

3.3 物业管理公司应组织业主参与物业管理工作,促进业主自治和共建共享。

四、物业管理纠纷处理机制4.1 物业管理公司应建立健全的纠纷处理机制,及时解决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的纠纷。

4.2 物业管理公司应尊重业主的合法权益,依法处理纠纷,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4.3 物业管理公司应积极开展业主沟通和协商,化解矛盾,维护社区和谐稳定。

五、物业管理暂行规定的监督和检查5.1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物业管理公司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其依法履行管理职责。

5.2 物业管理公司应定期接受相关部门的检查和评估,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

5.3 物业管理公司应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工作,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总结:物业管理暂行规定是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利益的重要法规,各方应严格遵守规定,共同维护社区和谐稳定,促进物业管理工作的健康发展。

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

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

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赤峰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4.10•【字号】赤政字[2007]067号•【施行日期】2007.04.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赤政字[2007]067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物业管理是解决民生问题的重要途径和基本任务,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切实解决当前全市物业管理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进一步规范物业管理工作,提高物业管理水平,改善城镇居民生活环境,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及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物业管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加快物业管理体制改革,理顺全市物业管理体制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建立市、旗县区、街道办事处(乡镇)、居委会(村委会)和业主委员会职责清晰、分工明确、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物业管理体制。

(一)市房产部门是全市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物业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考核。

各级城市建设、规划、市容和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工商、公安、交通、环境保护、卫生、民族事务、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配合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物业管理工作。

(二)各旗县区政府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工作,其房地产主管部门是本辖区内物业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落实国家、自治区和市政府有关物业管理工作的各项政策、规定和工作部署。

(三)各街道办事处(乡镇)要把物业管理工作作为重要职责和主要任务,按照相关旗县区政府的部署和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做好本辖区内的物业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民政机构应结合社区建设,协助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物业管理工作。

(四)社区居民委员会(村委会)在街道办事处(乡镇)的组织下,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五)业主委员会负责对物业公司进行监督,组织居民履行物业管理工作中的应尽义务和维护居民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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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物业管理服务的主要内容 1. 设备的保养工作 1.1. 保障水、电、气空调系统的正常运转。 1.2. 保障弱电系统的正常运行。 1.3. 保障消防、安保设备正常有效。 1.4. 保障给排水设备的正常运行。 1.5. 做好有关设备和部位的维保工作。 1.6. 做好有关设备、阀门和设施的日常维护保养和例行保养(周、月、季、年保养)。

1.7. 做好房屋公共区域的日常管理和养护。 1.8. 做好配电室、消防系统、中央空调的值守和管理。 2. 房屋、公共设施设备的维修工作 2.1. 对房屋、公共设施设备维护保养,确保各写字楼酒店内的供水、供电、供暖、消防、通信、空调、电梯、排水等设备安全正常运行。 3. 卫生保洁工作 3.1. 保证写字楼酒店内公共部位和周边环境的清洁卫生。对规定的地区和部位进行日常的清扫保洁,及时清理垃圾、污水、雨水、冰雪等。 4. 安全保卫工作 4.1. 来人来访的通报、检验、登记等。 4.2. 消防监控室、电视监控室值班。 4.3. 门卫守护和巡逻、公共秩序维护、治安、突发事件的处理等。 4.4. 消防设施检查、维护、保养、火灾隐患排除。 4.5. 火警处置和应急疏散的组织实施。 5. 车场管理工作 5.1. 负责车辆指挥和安全,对车辆的停放进行管理。 6. 会议服务 6.1. 所有会议室的服务、保洁工作,提供茶水、矿泉水等相关服务。 7. 做好用户指定的其它服务项目。

二、写字楼的物业管理费的制定标准主要参考以下几个因素: 1、项目地段,周边同档次的写字楼的物业收费参考。随行就市。 2、根据项目本身的硬件标准。如通信设施,机电设备的标准,电梯数量品牌,等是否达到5A。 3、客户的承受力。 4、写字楼的开发商品牌溢价与物业管理公司的品牌溢价。

5、写字楼的物业管理费与住宅有所不同,包括24小时保安、楼道清洁、电梯营运费、水费、中央空调电费等,值得注意的是电费是指中央空调的电费,而租赁面积内的照明用电以及其他普通用电是由客户自行承担,但没有中央空调而使用分体空调大楼的所有电费通常需要客户自 己支付,因此含有中央空调的大楼物业管理要较高些。 《赤峰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 (赤政发[2000]01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居民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提高城市整体管理水平,为居民提供舒适方便、文明整洁的生活环境,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ﻭ 第二条 对经统一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而形成的2万平方米以上的居民住宅区(包括住宅组团,以下简称住宅小区),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竞争的原则,采取招标、投标办法,选择物业管理公司,实施物业管理。ﻭ 第三条 物业管理是物业管理公司受业主管理委员会的委托,运用相应的管理办法和适用的维修养护技术,对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和环境容貌等进行综合维护、修缮和整治的有偿服务活动。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级物业管理工作,对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并设立投诉电话,处理群众对物业管理公司的投诉事项。ﻭ 计划、财政、物价、土地、民政、卫生、环保、公安、消防、广播电视、电业、电信等有关部门及街道办事处依照各自职责,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与物业管理相关的工作。

第二章 住宅小区业主管理委员会 第五条 凡是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均应成立业主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实行业主自治管理。管委会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组建,由房屋产权人、使用人选举的代表、住宅小区驻街办事处、物业管理公司、开发建设单位的代表组成。ﻭ第六条 管委会成立之前,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物业管理公司介入前期管理,物业管理公司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介入前期管理意向书,就住宅小区的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小区配套、管理用房、保修期内维修等问题做出约定。管委会成立之后,管委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招投标,选定物业管理公司,并由管委会同物业管理公司签定物业管理委托合同。

第七条 管委会的权利及义务ﻭ一、管委会的权利 (一)制定管委会章程,代表房屋产权人、使用人,维护其合法权利,执行业主代表大会的各项决议;ﻭ(二)召集并主持业主(代表)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ﻭ(三)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采取公开招投标的方式,委托物业管理公司对住宅小区进行物业管理;ﻭ(四)审议物业管理公司制定的对本住宅小区年度管理计划和涉及管理的重大措施;ﻭ(五)审议住宅小区专项维修基金使用计划;ﻭ(六)检查、监督物业管理公司各项管理工作及服务工作的实施情况; (七)宣传、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市有关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ﻭ二、管委会的义务ﻭ(一)遵守和履行物业管理委托合同;

(二)根据房屋产权人、使用人的意见和要求,对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协调解决房屋产权人、使用人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的矛盾;ﻭ(三)协助配合物业管理公司落实住宅小区各项管理措施;ﻭ(四)接受房屋产权人和使用人的监督;ﻭ(五)督促房屋产权人、使用人按时交纳物业管理费用;ﻭ(六)协调住宅小区相关管理部门的关系;ﻭ(七)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八)不得从事各种经营活动。 第三章 物业管理公司 第八条 物业管理公司是取得《物业管理资质证书》,对住宅小区实行统一综合管理的专业企业,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物业管理公司遵循自主经营、有偿服务、自负盈亏的原则,逐步推行社会化、专业化的管理模式。ﻭ第九条 旗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公司成立的初审,初审合格后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取得《物业管理资质证书》的物业管理公司,到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到市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等有关手续。ﻭ第十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资质证书》实行年检制度,并加大监察力度,对无资质、擅自承揽物业管理业务的单位或组织予以取缔。

第十一条 物业管理公司依据物业管理委托合同进行物业管理。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物业管理工作人员一律挂牌上岗,提供文明、优质服务。ﻭ第十二条 物业管理公司的权利及义务:

一、物业管理公司的权利 (一)制定所管物业的管理规定和制度;ﻭ(二)按照有关规定收取物业管理费;ﻭ(三)有权要求管委会协助管理;

(四)有权制止房屋产权人、使用人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ﻭ(五)有权聘请专营公司承担专项管理业务;

(六)可以实行多种经营,以其收益补充物业管理收费。ﻭ二、物业管理公司的义务 (一)履行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依法经营,优质服务; (二)执行国家《物业管理企业财务管理规定》,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ﻭ(三)向管委会提交管理工作计划、重大管理措施、专项维修基金使用计划;ﻭ(四)接受管委会和房屋产权人、使用人的监督;

(五)接受街道办事处对住宅小区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ﻭ(六)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七)设立投诉电话,处理群众对本公司工作人员的投诉事项。 第十三条 物业管理公司未能达到物业管理委托合同规定的标准,或者违反物业管理委托合同规定的,管委会或委托方可以终止合同。

因管理、维修、养护不善,造成房屋产权人、使用人损失的,物业管理公司应当赔偿损失;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ﻭ第十四条 物业管理公司可享受国家对第三产业的优惠政策。

第四章 住宅小区物业管理 第十五条 凡住宅小区,应实行物业管理。一个住宅小区必须由一家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统一管理。小区内的单位自管房,应由物业管理公司统一管理。ﻭ第十六条 在住宅小区的建设过程中,物业管理公司要协助开发建设单位和质检部门共同把好工程项目质量关,发现问题及时协调解决。在工程项目竣工后,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与介入前期管理的物业管理公司对约定内容的落实情况进行全面验收,对验收不合格的,建筑工程管理部门、质检部门不予竣工验收。

第十七条 住宅交付使用后,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保修期内的维修事宜,开发建设单位不能进行维修的,可按建安价格2%的比例向受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支付维修包干费用(该费用从施工单位的工程质量保证金中支付),由物业管理公司负责保修期内的维修事宜(结构质量事故除外)。

第十八条 城市规划设计部门必须按房屋总建筑面积0.5%的比例,规划设计出小区管理服务用房和商业用房的具体位置和施工图。其建造费用由各开发建设单位按开发面积0.5%的比例分摊,在利润中支出,不得摊入房价。房屋建成后,产权属管委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管使用。

第十九条 物业移交时,开发建设单位向物业管理公司移交下列资料(复印件): 一、住宅小区规划图、竣工总面积图; 二、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ﻭ三、地下管网竣工图; 四、城市规划验收工程质量检查验收合格证书; 五、物业产权明细表。 第二十条 住宅小区的公共设施设备和公共场地,由物业管理公司统一管理和经营,以其收益补充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经费。

第二十一条 房屋的自用部位和自用设施设备由房屋产权人、使用人负责维修;房屋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由物业管理公司统一管理和维护。ﻭ第二十二条 物业管理的内容及标准: 一、共用设施设备管理:共用设施设备完好,无随意改变用途现象;道路平整畅通,无空鼓和塌陷,无积水和结冰;污水井、化粪池及时清掏。ﻭ二、住宅小区绿化管理:草坪花坛花木繁茂,叶色正常,树冠完整,花色鲜艳,层次分明,高矮有序;花木无枯枝败叶,预防控制病虫害;草坪内无堆物堆料,无明显人为损坏。ﻭ三、环境卫生管理:果皮箱、袋装垃圾箱等环卫设施完备;公共楼梯、扶栏、走道、地下室等部位保持清洁,无随意堆放杂物现象;环境干净整洁,楼房周围无堆积物;小区内、楼房外墙及楼道内无乱贴、乱画现象;公共场地、绿地实行标准化清扫保洁,垃圾日产日清。ﻭ第二十三条 住宅小区的给排水、供电、供热、电信、有线电视等管线的维修养护和环保治理,由各专业部门负责,具体范围为:ﻭ一、供热部门负责小区内的供热设施设备、供热管线及住房内散热器的维修和管护。ﻭ二、供水部门负责小区内的供水设施设备、供水管线及住户分户表阀门的维修和管护。ﻭ三、电力部门负责住宅小区内架空线路、地下埋设线路至用户分表闸上接触点的维修管护。

四、环保部门负责小区内环境污染及噪音扰民的治理。ﻭ五、电信、有线电视部门负责住宅小区、住户内线路、设施设备的维修管护;涉及安装、改造的,须征得物业管理公司同意。ﻭ六、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内的生活垃圾由物业管理公司负责收集,并运到垃圾转运站或垃圾点。ﻭ七、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环境卫生的管理地界与街道办事处管理地界的界定,以小区建筑物外沿为界限。对过去的旧街巷道,小区开发建设后变为小区内人行道路的,由物业管理公司管理、保洁;仍是城市街路巷道的,由街道办事处管理、保洁;没有纳入物业管理的住宅,由产权单位管理,其环境保洁由街道办事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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