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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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通知

河 道 采 砂 管 理 纳 入 政府 重 要 议 事
日程
加强统



推 进联 合 执 法

各 级 政府 牵 头


建 立健
领导 和 管 理

做好组织


协 调 和 监督 检查 工 作


全水利

交通

海事

航道
公安

国 土等部 门
相 关 部 门 各司 其 职

各 负其责
密切 配合

没收 非法 采 砂 机 具 和 船 舶 利 等 部 门

对 本辖 区
内 的 无 船名
船号

无 船 舶证

必 须依法 执 行 到 位
对 不 履 行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强制 执 行


无船 籍 港 的 采 运 砂 船 舶 进 行 全 面 清 理 整 治


依法 强 制 执 行 或

在相
的 河 道 采 砂管 理
标责 任 书

逐 项 落 实 工 作 职责


邻水 域

交 界 河 段实 行 越 界 追逃
先 查后 移 等 管

建 立 健 全管 理 责 任 体 系
订 落 实 责 任状






村 层层 签 制 措 施


实 现执 法打击 的 无缝衔 接

逐 级 建 立 政府 领 导 牵 头
要确 保 试 点 工 作 平 稳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河道采砂禁采管理的通告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河道采砂禁采管理的通告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河道采砂禁采管理的通告
【法规类别】建材工业管理
【发文字号】鄂政发[2017]29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7.06.15
【实施日期】2017.06.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河道采砂禁采管理的通告
(鄂政发〔2017〕29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维护河势稳定,保障防洪安全、通航安全和生态安全,根据《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河道采砂禁采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长江宜昌中华鲟省级自然保护区、陈家湾至城陵矶段(不含郝穴至新厂)、长江新螺江段白鱀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确定的河道堤防、航道、跨江桥梁(隧道)、涵闸、泵站、取水口、码头、港区、锚地等各类涉水工程保护范围为长江干流河道禁采区。

其他河道禁采区依据各自采砂规划确定,按照分级管理权限,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公告。

禁采区全年为禁采期。

二、2017年6月1日至10月15日以及河道水位超警戒水位时,为长江干流河道、荆南四河河道禁采期;7月1日至10月15日以及河道水位超警戒水位时,为其他河道禁采期。

禁采期内,禁止一切采砂活动(防汛应急抢险除外)。

三、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禁采期、禁采区内,本省境内的采砂船舶一律在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集中停放,按规定拆除采砂机具,接受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管。

无正当理由滞留我省的外籍采砂船舶,应限期离境,逾期不离境的,按规定拆除采砂机具,集中停放。

依据《。

水利部关于加强长江河道采砂现场监管和日常巡查工作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加强长江河道采砂现场监管和日常巡查工作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加强长江河道采砂现场监管和日常巡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文号】水建管[2013]467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防汛抗旱正文水利部关于加强长江河道采砂现场监管和日常巡查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13〕467号长江水利委员会,四川、重庆、湖北、湖南、江西、安徽、江苏、上海省(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为进一步落实长江采砂管理责任制,加强长江河道采砂现场监管和日常巡查工作,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采砂行为,维护长江干流河道采砂总体可控的良好局面,保障防洪安全、通航安全和河势稳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落实长江采砂管理责任制各地要按照《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的规定,严格落实以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的长江采砂管理责任制。

要按照管辖权限,逐江段落实采砂管理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责任人、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任人和现场监管责任人。

要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因责任不落实、监管不到位导致偷采现象严重、采砂秩序混乱、造成重大责任事故、影响防洪和通航安全的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沿江各省、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每年4月1日前在本地主要媒体上向社会公告本行政区域内长江采砂管理地方行政首长责任人、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任人和现场监管责任人名单。

长江水利委员会每年4月30日前在《中国水利报》、水利部网站等媒体上公告长江干流河道采砂管理各责任人名单,并报水利部备案。

二、加强许可采区现场监管沿江各地要切实加强许可采区的现场监管工作,要结合实际制定完善现场监管办法,按年度制定现场监管实施方案或工作计划,对许可采区现场监管作出具体安排,并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许可采区现场监管的重点是采砂船只是否持有有效的河道采砂许可证,是否按采砂许可证规定的要求采砂,是否存在超范围、超时限、超功率、超采量、超船数等违规采砂行为。

现场监管人员对发现的违法违规采砂行为要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相关水行政执法部门或水政执法人员,依照《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予以查处。

水利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长江干流河道疏浚砂综合利用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水利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长江干流河道疏浚砂综合利用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水利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长江干流河道疏浚砂综合利用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0.09.25•【文号】水河湖〔2020〕205号•【施行日期】2020.09.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水利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长江干流河道疏浚砂综合利用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水河湖〔2020〕205号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四川省、重庆市、湖北省、湖南省、江西省、安徽省、江苏省、上海市水利(水务)厅(局):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砂石需求居高不下,同时江河、湖泊总体来沙量持续减少,砂石供需矛盾日益突出。

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水利和交通运输部门联合在长江口、荆州等地组织开展了长江航道疏浚砂上岸综合利用试点,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砂石供需矛盾,取得了良好效益。

为进一步规范长江干流河道疏浚砂综合利用管理,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的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坚持疏堵结合、标本兼治,在确保长江河道、航道安全的前提下,有序开展疏浚砂综合利用。

(二)工作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联动。

疏浚砂综合利用涉及多个部门,必须在地方人民政府领导下,强化各相关部门的协同配合。

坚持资源国有,统一处置。

长江河道疏浚作业中产生的砂(含土、卵石等),原则上鼓励上岸利用,由政府统一处置,不得由企业或个人自行销售。

坚持重点保障,统筹利用。

长江河道疏浚砂利用优先保障重点基础设施建设和民生工程,有条件的情况下可兼顾社会市场需求。

坚持严格监管,规范实施。

强化监管责任、监管制度和监管措施的落实,对疏浚砂利用实行全过程监管,确保疏浚砂利用的高效、安全、规范、有序。

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16年修正)

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16年修正)

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16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16.08.01•【文号】•【施行日期】2016.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防汛抗旱正文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03年6月2日水利部令第19号发布根据2010年3月12日《水利部关于修改<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0年12月28日《水利部关于废止宣布失效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6年8月1日《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条为加强长江宜宾以下干流河道采砂的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维护河势稳定,保障防洪和通航安全,根据《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长江水利委员会应当加强对长江采砂的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做好有关组织、协调、指导工作,并具体负责省际边界重点河段(名录见附录)采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沿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长江采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条长江采砂规划是长江采砂管理和监督检查的依据。

沿江各省、直辖市编制的长江采砂规划实施方案必须符合长江采砂规划的要求。

长江采砂规划的修改,由长江水利委员会根据长江河势变化、河道变迁、砂石补给、环境保护的情况以及管理的需要进行,并严格履行报批手续。

从事以下采砂活动,不受长江采砂规划的限制,但应当按照《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履行有关法律手续:(一)整修长江堤防进行吹填固基或者整治长江河道;(二)整治长江航道。

第四条长江采砂实行总量控制制度。

实际审批的年度采砂总量不得超过长江采砂规划确定的年度采砂控制总量。

每一可采区实际审批的年度采砂量不得超过该可采区的年度采砂控制量。

长江水利委员会可以依据长江采砂规划,综合河势变化、砂石补给和采砂管理需要等情况,对每一可采区的年度采砂控制量进行调整。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的通告-鄂政发〔2021〕4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的通告-鄂政发〔2021〕4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的通告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的通告鄂政发〔2021〕4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维护河势稳定,保障防洪安全、通航安全和水生态环境,根据《长江保护法》《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加强河道采砂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河道管理范围内以下区域为禁采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国家公园、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地质公园以及天然林保护范围;河道防洪工程、河道整治工程、航道整治工程、航道构(建)筑物、航道配套设施、水库枢纽、水文监测设施、水环境监测设施、涵闸,以及取水、排水、水电站等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桥梁、码头、浮桥、渡口、过河电缆、管道、隧道等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河道险工、险段和浅窄航道附近区域;法律、法规规定禁止采砂的其他区域。

禁采区全年为禁采期。

二、我省长江上游干流段禁采期为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和寸滩站流量大于2.5万立方米每秒的时段;长江中游干流段禁采期为6月1日至9月30日以及相应河段河道水位超警戒水位时;汉江中下游干流(丹江口大坝以下河段)及东荆河禁采期为7月15日至10月15日以及相应河段河道水位超警戒水位时;其他河道禁采期依据各自采砂规划确定,按照分级管理权限,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公告。

禁采期内,禁止一切采砂活动(防汛应急抢险、航道应急抢通除外)。

三、河道采砂须严格执行河道采砂规划,并经审批许可。

河道采砂规划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等要求科学合理编制,并按程序报批。

关于进一步加强河道采砂安全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河道采砂安全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河道采砂安全管理的通知
各村委会、相关企业:
河道采砂安全管理工作是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关系社会政治安定,人民安居乐业的大事,为进一步搞好河道采砂安全管理工作,经乡政府会议研究决定采取相应安全监管措施,现通知如下:
1、各村、各采砂企业负责人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2、各村、各采砂企业应成立相应的安全生产工作小组,各村要确定1名河道安全管理员,所有采砂企业的采砂船只均应明确安全员,并将人员报乡安全生产办公室;
3、采砂企业所有采砂船只均应划定作业区域,安装安全防护标识,制做安全宣传牌,划定的作业区域内禁止人进入;
4、所有采砂船采砂后的沙坑、沙宕均应及时回填,未及时回填造成一切安全事故和应承担的后果由采砂企业负责;
5、所有采砂企业经乡安全生产办公室督查,一经发现未及时回填的沙坑,乡安全生产办公室将协助有关单位依法处理,并报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委会依法给予处罚。

各村、各采砂企业应进一步提高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认识,加强领导,加大宣传,强化责任,加强安全隐患排查,在本村和本企业河道区域内立设警示牌,教育广大群众自觉增强安全防范意识,督促家长管好自己的子女和亲人不要轻易下河采砂、玩水,增强广大群众的安全意识,以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汭丰乡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八月八日。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长江干流河道禁采期禁采管理的通告-鄂政发[2013]22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长江干流河道禁采期禁采管理的通告-鄂政发[2013]22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长江干流河道禁采期禁采管理的通告正文:----------------------------------------------------------------------------------------------------------------------------------------------------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长江干流河道禁采期禁采管理的通告(鄂政发〔2013〕22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加强我省长江河道采砂管理,维护河势稳定,保障防洪和通航安全,根据国务院《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规定,现将我省长江干流河道禁采期禁采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每年6月1日至9月30日及长江干流河道超警戒水位期间,我省境内长江干流河道内禁止一切采砂活动。

二、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禁采期内,所有采砂船舶一律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点集中停靠,接受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管。

未在指定地点停放或无正当理由擅自离开指定地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禁采管理规定,擅自在长江河道采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采砂机具,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扣押或者没收非法采砂船舶;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运砂船舶在采砂地点装运非法采砂船舶所采砂石的,比照非法采砂行为给予处罚。

四、沿江各地人民政府应严格落实河道采砂管理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进一步加强长江河道禁采期禁采管理工作,组织相关部门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采(运)砂行为。

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航务部门负责长江航道管理工作;海事机构负责长江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公安部门负责长江水上治安管理工作,依法打击长江采(运)砂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对非法采(运)砂行为涉嫌犯罪的,由各级公安部门、检察院、法院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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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通知
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航务管理局,上海、四川、重庆、湖北、湖南、江西、安徽、江苏省(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江苏海事局,上海海事局,四川省地方海事局:长江河道采砂管理事关长江治理、开发和保护大局以及长江通航环境的改善和黄金水道效益的发挥。

2012年是党的十八大召开之年,是新修订的长江中下游河道采砂规划实施的第一年,进一步加强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意义重大。

沿江各地、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安全意识,以更坚决的态度、更自觉的行动和更有力的措施,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持续抓紧抓好,确保河势稳定、防洪安全和航运安全。

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认真落实管理责任制。

长江采砂管理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为进一步促进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和
采砂管理责任制的落实,2012年汛前,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向社会公告了长江河道采砂管理责任人名单,有的省级人民政府与地市人民政府签订了河道采砂管理目标责任书,采取“辖区水域管理分段划片到人、采砂船舶监管定船到人”和“签责任状”、“立军令状”等有效措施,完善了长江河道采砂管理责任体系,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行政责任人和相关部门的具体责任。

各地要按照《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的规定,逐级落实政府负责,水利部门牵头,交通港航、海事、航道、公安等相关部门配合的责任制体系,以管理目标责任制落实、考核为抓手,一级抓一级,层层分解目标,真正把责任制落到实处,并主动接受纪检、检查等部门的监督管理。

同时要建立长江河道采砂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对因责任不到位、工作不落实,导致偷采现象严重、采砂秩序混乱、影响防洪和通航安全的责任人,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二、全面排查安全隐患。

国庆节、中秋节将至,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航务管理局和沿江各地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交通港航、海事管理部门和交通公安机关按照职责,自
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要采取明查与暗访相结合、陆治与水打相结合、全线巡查与集中治理相结合等有效方式,对违法违规采砂问题比较突出的河段,采砂量较大的河段和防汛任务较重的河段,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坚决防范各种安全事故发生。

排查重点是:无证和不按许可要求的采砂行为,“三无”涉砂船舶治理情况,采砂船舶管理情况,重要水工程、桥梁、航道、管线等重要基础设施水域采砂管理情况,沿江砂场、接卸点管理情况等。

要严密监控禁采区,严防“三无”船舶成规模聚集性非法采砂活动的发生。

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严肃查处,责令限期整改,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非法违规采砂行为导致的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切实保证节假日期间长江河道采砂管理秩序良好。

三、加大巡查打击力度。

各地要继续加大对长江河道采砂现场监管和日常巡查的力度和密度,对重点河段、重要区域和重要时段要采取日常巡查、定期检查和适时组织专项打击行动相结合的方式,始终保持对非法采砂活动的高压严打态势。

对近期出现反弹的局部江段,要有组织地采取专项打
击行动,维护良好的采砂管理局面,不给非法采砂者以可乘之机。

各地要按职责重点加强对采砂和运砂船舶的监管,对采砂船舶要按照地名及相应的地理坐标划定的集中停靠点停靠,在禁采期杜绝无正当理由擅自驶离集中停靠点。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公安、工商、税务等部门清理整顿沿江两岸非法砂场、接卸点,逐步规范砂石交易市场,杜绝非法采运砂石交易行为。

各相关部门要加强信息沟通,加大对非法采砂组织者、保护者的查处力度,坚持水打陆治、水陆结合、综合治理,注重源头治理,坚决削弱和铲除非法采砂者背后的“保护伞”,切实维护法律的尊严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四、形成部门监管合力。

沿江各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港航、海事、航道、公安等部门要充分利用水利、交通运输两部门多年来在长江河道采砂管理中形成的好的工作机制和合作平台,坚持政府统一领导和部门分工协作相结合,积极建立联合监管机制、共同执法机制、定期会商机制、重大问题协调机制和信息资源共享机制,进一步推进两部门合作机
制各项工作落到实处,落到基层管理和执行部门,形成监管和打击合力。

要通过部门合作,共同管住采砂船、管住采砂点、管住采砂人、管住砂石中转站。

各有关部门要克服松懈麻痹思想和消极畏难情绪,积极创新思路,不断强化措施,认真履行职责,严格公正执法,确保河势稳定以及防洪、航运及涉河建筑物和重要基础设施安全。

五、着力建立长效机制。

2012年是水利部、交通运输部共同确定的长江河道采砂“规范管理年”,各相关部门要结合规范管理年的各项工作要求和两部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工作会议精神,着力构建加强长江河道采砂管理的长效机制。

重点是认真总结《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十周年以来的成绩和经验,紧紧抓住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特别是对反复发生、长期未能根治的顽症痼疾,及时研究采取有效措施,坚持标本兼治,强化治本之策,要通过不断完善相关法规与制度体系、逐级落实政府和部门责任制体系、深化部门合作联动机制、加大责任追究和问责力度、严格执行和及时修订相关规划、引导无证采砂船主和采砂经营者转产、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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