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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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责任制度模版(三篇)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责任制度模版(三篇)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责任制度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落实企业和个人的环境保护责任,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本地区从事固体废物的收集、运输、贮存、处置和利用活动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固体废物的生产、使用、管理和处理环节中的相关责任人。

第三条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责任制度的宗旨是依法、有序、规范、公正地实施固体废物的收集、运输、贮存、处置和利用活动,保护环境、人民健康和自然资源。

第四条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责任主体分为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相关责任人三种类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章企事业单位的责任第五条企事业单位是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主要责任主体,应当履行以下责任:(一)加强固体废物的生产和使用过程中的环境管理,采取防止固体废物污染的措施,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和排放。

(二)建立规范的固体废物管理制度,确保固体废物的正确处置和利用。

(三)落实固体废物分类收集和近源处置制度,确保固体废物的科学投放和处置。

(四)自行组织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固体废物的收集、运输、贮存、处置和利用活动,并确保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五)建立健全固体废物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加强固体废物污染事故的预防和应对能力。

(六)按照国家有关要求,提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相关数据和信息。

第六条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责任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确保责任的明确、执行的有效性。

第三章个体工商户的责任第七条个体工商户是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重要责任主体,应当履行以下责任:(一)加强固体废物的产生和处置过程中的环境管理,采取措施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和减量化处理。

(二)落实固体废物分类投放制度,积极参与固体废物的分类收集和近源处置。

(三)依法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收集、运输、贮存、处置和利用单位处理固体废物,并确保合规操作。

(四)参与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宣传和教育,积极采取环保措施,传播环保理念。

(五)依法向相关部门提供固体废物的信息和数据。

南京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2023修订)

南京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2023修订)

南京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2023修订)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07.27•【字号】•【施行日期】2023.10.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体废弃物与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正文南京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2009年2月27日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2009年3月26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根据2018年6月27日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18年7月27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等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2023年6月21日南京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 2023年7月27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督管理第三章工业固体废物第四章农业固体废物和其他固体废物第五章危险废物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合理利用资源,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障公众健康,维护生态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生活垃圾、建筑垃圾污染环境的防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执行。

第三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坚持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污染担责原则,实行统筹规划、分类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对本区域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负责,制定、落实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政策和措施,建立健全多元化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提高固体废物源头减量、综合利用和污染环境防治能力,推进“无废城市”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是我国专门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问题进行管理和监管的法律。

该法于1995年通过,2005年进行了修订,旨在加强对固体废物的分类、处置和管理,保护人民群众的生态环境和健康安全。

首先,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是一个日益严重的问题,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和健康状况。

固体废物包括生活垃圾、工业废料、农业废弃物等,其中一部分固体废物容易产生二次污染,对环境造成极大的破坏。

固体废物中的有害物质会渗入土壤、地下水和空气中,影响到农作物的生长、饮用水的安全以及空气质量的健康状况。

因此,制定一部全面规范固体废物管理的法律尤为重要。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规定了对固体废物的分类和处置方法,以及相关的责任和处罚。

根据该法,固体废物应当进行分类,将可回收物、有害废物和其他垃圾进行分别处理。

可回收物应当进行回收利用,有害废物应当进行环境友好型安全处置,其他垃圾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

通过分类管理,可以有效地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

此外,该法对固体废物处置设施的建设和管理也提出了明确要求。

政府应当加大对固体废物处置设施的投入,改善设施的建设和维护水平,确保固体废物的安全处理。

同时,固体废物处置设施应当符合环保要求,定期进行检测和监测,确保不会对周边环境和人民群众的健康造成危害。

此外,该法还规定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和责任追究。

对于未经许可进行固体废物处置、擅自倾倒固体废物或者违反规定影响环境的行为,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和刑事责任。

这些规定为管理者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加强了对固体废物污染行为的打击力度。

然而,尽管我国已经制定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但是在实施过程中还存在不少问题和挑战。

首先,固体废物的分类、处置和管理仍然存在不规范的现象。

一些地区缺乏相关的设施和技术支持,导致固体废物的处理效果不佳,污染问题仍然突出。

其次,一些企业和个人对固体废物的处理意识还不够强,存在对法律法规的疏漏和忽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004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一次修订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2020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督管理第三章工业固体废物第四章生活垃圾第五章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等第六章危险废物第七章保障措施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障公众健康,维护生态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适用本法。

固体废物污染海洋环境的防治和放射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不适用本法。

第三条国家推行绿色发展方式,促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发展。

国家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引导公众积极参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

第四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坚持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促进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降低固体废物的危害性。

第五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坚持污染担责的原则。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对所造成的环境污染依法承担责任。

第六条国家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制度。

生活垃圾分类坚持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简便易行的原则。

东莞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规定

东莞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规定

东莞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规定(1997年5月28日东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1997年6月10日公布施行)第一条为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合理利用资源,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固体废物,是指生产建设、日常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污染环境的固态、半固态废弃物质,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城市生活垃圾等。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产生、排放、运输、贮存、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市环境保护部门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对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市、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应组织固体废物集中控制设施的建设,对固体废物集中处置。

危险固体废物集中控制设施,由市人民政府统一建设和管理。

人民政府鼓励、支持固体废物产生量较大的企业建设集中控制设施,对固体废物集中处置。

第六条建设固体废物集中控制设施应符合环境保护规划,立项前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报市环境保护部门批准,方可建设。

第七条新办企业可能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在投产前到环境保护部门申报登记,提供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处置等有关资料。

已办企业尚未进行登记的,应在本规定实施后六个月内补办登记手续。

第八条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由各镇、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

第九条单位和个人可以从事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的经营活动,但必须到市环境保护部门申报登记,取得市环境保护部门的《经营许可证》,方可进行。

《经营许可证》实行年度检验制度,每年在第一季度进行。

没有进行年检的,不得再从事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的经营活动。

第十条直接从事固体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的人员,应经市环境保护部门的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证》后方可上岗。

第十一条使用固体废物集中控制设施处置固体废物的,应支付处置费用,具体费用标准由市环境保护部门会同环卫、物价、财政部门制定,报市政府批准执行。

山西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山西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山西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3.31•【字号】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七十五号)•【施行日期】2021.05.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体废弃物与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正文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七十五号)《山西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已由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1年3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3月31日山西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2021年3月31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障公众健康,维护生态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有关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目标纳入现代环境治理体系,建立健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发展和改革、科学技术、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能源、海关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先进技术推广和科学普及,促进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置。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责任制度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责任制度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责任制度
是指对固体废物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理和处置等环节中的各个相关主体,包括企事业单位、政府部门、公众等,建立起相应的责任体系,明确各方的责任和义务,以促进固体废物污染的防治工作。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责任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企事业单位责任:企事业单位应当切实履行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责任。

包括加强固体废物产生的源头管理,采取减量、分类、回收的措施,选择合适的处理方式,确保废物不对环境造成污染。

2. 政府部门责任:政府部门应当制定相应的法规和政策,加强固体废物管理的监督和执法工作,确保企事业单位的固体废物处理行为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同时,政府部门还应当加强对废物处理设施的规划和建设,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经济补贴。

3. 公众责任:公众应当积极参与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加强废物分类、减量和回收的意识,不随意乱倒废物,合理利用资源,保护环境。

4. 监督机制: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加强对固体废物处理行为的监管,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估,对违法行为进行惩罚。

同时,对于积极参与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相应的奖励和激励措施。

通过建立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责任制度,能够明确各方的责任和义务,加强固体废物的管理和治理,有效防止固体废物对环境和人类健康的危害。

内蒙古自治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9.28•【字号】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2号•【施行日期】2023.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体废弃物与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正文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九十二号2022年9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现予公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2022年9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2022年9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障公众健康,维护生态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坚持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污染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促进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降低固体废物的危害性。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对所造成的环境污染依法承担责任。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负责。

自治区实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目标完成情况纳入考核评价的内容。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

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之间可以建立跨区域固体废物污染环境联防联控机制,统筹规划编制、设施建设、固体废物转移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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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别制定《蓝
珀笔业画材有限公司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
一、 遵行环境保护“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工作方针 ,做到生产建
设与保护环境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实现经济效益、社
会效益与环境的有机统一。
二、 公司董事长是危险废物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全公司环
境保护工作负全面的领导责任,并领导其稳步向前发展。
三、 公司设立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对公司的各项环境
保护工作进行决策、监督和协调。

组 长:陈昌友
副组长:张学平、胡荣华 、张海亮
组 员:环保部全体工作人员、陶元斌
四、环保部门负责全公司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在组长的领导下,落实各项
环境污染防治与保护工作。
五、工业固体废物的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工作,必须遵守国家和
公司的相关规定。
1、禁止向环境中倾倒、堆放工业固体废物。
2、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转移或处置。
3、危险废物的收集容器、转移工具等要有明显的标志。
六、公司制定危险废物污染环境应急预案,定期进行事故演练。

蓝珀笔业画材有限公司
二〇一四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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