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团体成立登记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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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成立登记流程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流程

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0号)的有关规定:“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

一、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有固定的住所;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行业性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其他类型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六)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七)社会团体的名称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违背社会道德风尚;

(八)社会团体的名称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

(九)社会团体的名称未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十)经业务主管单位批准;

(十一)包含名称、住所宗旨、业务范围、活动地域、会员资格

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报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不予受理,并在5个工作日内退回申报材料。

4.申报材料准备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现场走访核实办公地点。需提交的材料为:

(1)成立申请书:写明拟申请成立的社会团体的名称解释、背景、主要业务内容、成立理由、活动资金及其来源、发起人和发起单位自身情况介绍、拟发展会员及分布情况等;

(2)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成立的资格审查意见:业务主管单位出具正式文件,写明同意作为该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并承担相应职责,加盖业务主管单位公章;

(3)章程草案:依照国家民政部《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制定;(4)住所使用权证明;

(5)验资报告:由合法的、具备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6)拟任组织机构负责人名单:姓名、性别、年龄、职务等;(7)《社会团体会员登记表》:个人会员应列出姓名、工作单位及职务、联系电话等;单位会员应列出单位名称、地址、负责人人和联系电话等;

(8)《筹备成立社会团体申请表》:一式两份;

(9)《社会团体法人登记申请表》:一式三份;

(10)《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附身份证复印件及照片;

(11)《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包括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每人一表,并附身份证复印件;

5.承办人A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经承办人B复审后,报主管副局长审核,主管副局长审核后报局长审核,局长审核后报主管副厅长签批。

6.承办人A在主管副厅长签批后开具赋码通知单,通知当事人。当事人领取代码号后,发放《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及批复。

已领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社会团体,需在6个月内召开成立大会,同时报送登记管理机关以下表格:社会团体印章备案表、社会团体账户备案表、社会团体会费备案表、社会团体办事机构备案表、章程核准表及大会表决通过的正式章程、第一届组织机构人员名单。

附:社会团体登记审批流程图

社会团体登记审批流程图

不符合条件退回 局务会讨论 发 放 表 格

初审并提出意见

主管副局长审核

受理申报材料 提出初审意见

2人现场走访核实 补充材料,重新申报 制度文本在黑龙江民政信息网和黑龙江民间组织网公布

局长审核

主管副厅长签批行批复文件

开具领取赋码通知单的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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