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试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民政厅等六部门关于广东省困难群众医疗救助的暂行办法

广东省民政厅等六部门关于广东省困难群众医疗救助的暂行办法【法规类别】扶贫救灾救济【发文字号】粤民发[2016]184号【发布部门】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发布日期】2016.12.16【实施日期】2016.12.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东省民政厅等六部门关于广东省困难群众医疗救助的暂行办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2016年12月16日以粤民发〔2016〕184号发布自2016年12月16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中发〔2015〕34号)、《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30号)、省委、省政府《关于新时期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三年攻坚的实施意见》(粤委〔2016〕13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6〕2号)和《广东省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粤财社〔2015〕26号)精神,为进一步完善我省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医疗救助,是指对救助对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给予资助,保障其获得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对救助对象在扣除各种医疗政策性补偿、补助、减免及社会指定医疗捐赠后,仍难以负担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给予适当比例补助,帮助困难群众获得基本医疗服务。
第三条医疗救助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一)托住底线。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救助对象医疗费用、家庭困难程度和负担能力等因素,科学合理制定救助方案,确保其获得必需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广州市医疗救助办事指南

广州市医疗救助办事指南一、办理对象符合《广州市医疗救助办法》规定的本市居民(含非本市户籍人员)。
(一)困难群众:本市户籍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收入困难家庭成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特困人员、持证重度残疾人、三级或四级精神智力类残疾人(含精神或智力残疾的多重残疾人)、本市户籍烈士遗属、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因公牺牲或病故人民警察的遗属、持证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在本市大中专院校就读的非本市户籍困难学生,按身份类别提供相对应的救济证件(明)。
(二)其他人员:本市户籍居民因治疗疾病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困难,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本市户籍持证三、四级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或多重残疾人,在本市工作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因治疗疾病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困难,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见义勇为人员、职业病病人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二、所需材料1.病人的身份证、户口簿;2.困难人员需提供救济身份证明;3.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医疗费用明细清单或结算单,财政部门印制的医疗费用专用收据或税务部门印制的发票原件;4.社会医疗保险凭证或有效银行账户;5.家庭收入和家庭资产状况材料。
三、办理流程(一)向任一街道(镇)申请,并填写相关申请表;(二)街道(镇)受理审核后,报区医保分中心审核(核对类由市医保局行政部门审批)。
审核(审批)后的医疗救助金经银行划账至申请人账户。
四、办理时限按照《广州市医疗救助办法实施细则》规定。
五、受理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六、收费标准无。
七、常见问题(一)医疗救助的对象有哪些?答:根据《广州市医疗救助办法》,医疗救助对象包括以下人员:1.困难群众。
包括:(1)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收入困难家庭成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特困人员、持证重度残疾人、三级或四级精神智力类残疾人(含精神或智力残疾的多重残疾人)、本市户籍烈士遗属、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因公牺牲或病故人民警察的遗属、持证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2)在本市大中专院校就读的非本市户籍困难学生。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低收入居民消费性减免政策的通知-穗府办[2011]33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低收入居民消费性减免政策的通知-穗府办[2011]33号](https://img.taocdn.com/s3/m/b9b67599e43a580216fc700abb68a98271feac95.png)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低收入居民消费性减免政策的通知正文:----------------------------------------------------------------------------------------------------------------------------------------------------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低收入居民消费性减免政策的通知(穗府办〔2011〕33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我市从2000年1月1日起对低收入居民实施一系列消费性减免政策,减轻了低收入居民的经济负担。
为进一步完善低收入居民消费性减免政策,保障低收入居民的基本生活,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具有本市户籍、持区(县级市)民政局核发的下列“五证”之一的低收入居民,享受消费性减免优惠待遇。
(一)持《广州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广州市农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低保对象;(二)持《广州市城镇低收入困难家庭证》或《广州市农村低收入困难家庭证》的低收入困难家庭成员;(三)持《五保供养证》的“五保”对象。
二、低收入居民可凭“五证”之一享受以下消费性减免政策。
(一)租住市直管公房和各单位自管公房(不含宗教房产)的,按每月每平方米1元的标准缴纳住房租金。
(二)免缴由公安机关收取的普通居民楼房每月每户2元、安全文明小区楼房每月每户4元的治安联防费。
(三)免缴由环卫行政管理部门收取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四)免缴由市自来水公司随水费征收的污水处理费,市自来水公司收取的居民用水费用,每人每月平均用水量在7立方米以下(含7立方米)的,按每立方米0.70元计收,超出部分按居民生活用水价格计收。
(五)进行电表一户一表改造的,免缴由供电企业代收取的每户500元一户一表工程改造费。
(六)使用管道天然气的,家庭用气量每户17立方米以内(含17立方米)按天然气居民用户价格的60%计收。
广州市医疗救助政策讲解(201405)

救助内容:其他人员医疗救助 四、其他人员医疗救助 (二)救助内容:
1、住院、诊治门诊特定项目疾病,其城乡社会医疗保险起付标准和基 本医疗费用个人自付部分由医疗救助金支付80%,个人负担20%;
六、如何办理医疗救助
七、查询与联系方式
困难群众
(含重度残疾人)
其他人员
资格审核
疗与医 保救疗 险助救 年对助 度象年 时参度 间加的 保的起 持社止 一会时 致医间
资助参保参合
基本医疗救助
门诊、住院救助,年度累计限额4万元/人
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 年度累计限额10万元/人
商业 保险 补充救助
自然年度累计限 额15万元/人
救助内容:商业保险医疗救助
一. 门诊救助:商业保险医疗救助
二)仅适用于低保、低收残疾人,在二级以上综合性医院就医普通门诊: 1)24种病:慢性消化性溃疡、慢性支气管炎、支气管哮喘、高血压病、 冠心病、肺源性心脏病、心脏病合并严重心律失常、慢性肾炎、慢性肾 盂肾炎、甲状腺机能亢进症、甲状腺功能低下、痛风、帕金森氏病、风 湿性关节炎、再生障碍性贫血、白塞氏综合症、银屑病、慢性胰腺炎、 慢性肾功能不全、脑血管病后遗症、慢性盆腔炎及附件炎、子宫内膜异 位症、血小板减少性紫癜、慢性骨髓炎 2)每人每月100元,当月累计,不滚存。 3)三无、五保、低保、低收入家庭成员身份的还可以享受每人每月100 元的普通门诊医疗救助待遇。
15点医院或护工公司提需提供住院的定点医院或护工公司提供的正式发票供的正式发票各区民政各区民政部门部门低保对象和低收入家低保对象和低收入家庭成员庭成员个人负担医疗费用年度累计超过当地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年度累计超过当地城镇年低保标准镇年低保标准5050324000324000元以上的元以上的医疗费用按医疗费用按9090的比例予以报销的比例予以报销用人单位不存在或无用人单位不存在或无法确认劳动关系家法确认劳动关系家庭困难职业病人庭困难职业病人诊治职业病的个人负担医疗费用的诊治职业病的个人负担医疗费用的8080报销报销市医疗救市医疗救助中心助中心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其他特
广州市民政局、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广州

广州市民政局、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广州市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穗民[2012]262号【发布部门】广州市民政局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卫生局【发布日期】2012.08.23【实施日期】2012.09.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州市民政局、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广州市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行办法》的通知(穗民〔2012〕262号)各区(县级市)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市直各有关单位:《广州市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民政局反映。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二○一二年八月二十三日广州市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本市医疗救助体系,解决患重特大疾病居民医疗难问题,根据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点工作的意见》(民发〔2012〕21号)和本市有关医疗救助的政策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具有本市户籍、经《广州市医疗救助试行办法》有关规定救助,其医疗救助金额达到或超过年度最高限额,需继续住院或治疗特定门诊项目的居民,可申请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
第三条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遵循以下原则:(一)政府主导、社会(慈善)力量参与;(二)公平公正、以人为本;(三)救助水平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四)及时高效。
第四条广州市民政局主管本市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负责制订相关政策和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
广州市医疗救助服务中心负责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审核、审批、医疗费用核算、处理群众医疗救助投诉等工作。
各区(县级市)民政局负责本辖区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申请、调查、核实、上报等工作。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试行办法的通知-穗府办[2009]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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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试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试行办法的通知(穗府办[2009]21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州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民政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四月三日广州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试行办法第一条为完善本市社会救助体系,妥善解决患重大疾病困难群众的基本医疗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10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本市户籍且患有重大疾病在本市社会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以下人员:(一)最低生活保障或低收入困难家庭人员;(二)五保供养对象;(三)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政府供养人员;(四)重度残疾人;(五)自付医疗费用有困难且影响基本生活的其他人员。
以上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列人员统称困难人员,其中属于城镇户籍居民的称城镇困难人员,属于非城镇户籍居民的称农村困难人员;第(五)项所列人员称其他人员。
第三条市民政局主管本市医疗救助工作,负责制定相关政策和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
市医疗救助管理服务机构(设在市民政局)负责医疗救助工作的监督管理、临时特别医疗救济申请审批、医疗费用核算、处理群众医疗救助投诉等工作。
区(县级市)民政局主管本辖区医疗救助工作和负责相关审批工作。
市、区(县级市)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负责相关定点医疗机构申报的医疗费用的汇总审核。
广州市民政局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广州市资助困难人员参加社会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民政局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广州市资助困难人员参加社会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3.05.30•【字号】穗民[2013]181号•【施行日期】2013.05.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广州市民政局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广州市资助困难人员参加社会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穗民〔2013〕181号)各区、县级市民政局、教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残联,各有关单位:根据《印发广州市医疗救助试行办法的通知》(穗府办〔2012〕39号)有关规定,现将《广州市资助困难人员参加社会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民政局广州市教育局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卫生局广州市残联2013年5月30日广州市资助困难人员参加社会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本市资助困难人员参加社会医疗保险工作,保障困难人员的医疗权益,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医疗救助试行办法的通知》(穗府办〔2012〕39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资助困难人员参加社会医疗保险的相关活动(包括新增参保和年度续保,以下简称“资助参保”)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困难人员包括:(一)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收入困难家庭成员;(二)本市城镇“三无”人员、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三)本市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政府供养人员;(四)在本市大中专院校就读的非本市户籍困难学生(以下简称“非本市困难大中专学生”);(五)本市持证重度残疾人;(六)本市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因公牺牲或(在职)病故人民警察的遗属。
第四条广州市民政局负责制定资助困难人员参加社会医疗保险的有关政策,指导和监督资助参保工作。
广州市医疗救助服务中心负责困难人员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资助工作的组织实施,承担资助参保费用的结算、参保数据统计等工作。
广州市医疗救助政策讲解

对政策的改进建议和措施
扩大救助范围
将医疗救助对象扩大到 更多社会群体,如老年
人、残疾人等。
提高救助标准
简化申请流程
根据医疗费用上涨情况, 动态调整救助标准,确 保救助资金能够满足实
际需求。
优化申请流程,缩短审 核周期,提高救助效率。
统一地区政策
逐步统一各地医疗救助 政策,实现跨地区就医 的患者能够获得连续的
对社会公平和稳定的贡献
减少社会不公
通过为贫困人口提供医疗救助,政策有助于减少 社会不公,维护社会稳定。
提升社会凝聚力
医疗救助政策体现了政府对弱势群体的关心,有 助于提升社会的凝聚力。
促进社会和谐
政策的实施有助于减少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发展。
05
广州市医疗救助政策的改 进和完善
政策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案例三:特殊情况救助案例
患者情况
救助效果
患者患有罕见疾病,需要特殊治疗手 段和高额医疗费用。家庭经济困难, 无法承担全部医疗费用。
经过医疗救助政策的支持,患者得到 了及时救治,病情得到有效控制,生 活质量得到显著提高。
救助措施
广州市医疗救助政策为该患者提供了 特殊病种救助、大病保险报销、民政 救助等多重救助措施,确保患者得到 及时有效的治疗。
政策实施时间和期限
实施时间
自2018年起开始实施。
实施期限
暂无明确的终止时间,政策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02
广州市医疗救助政策内容
救助对象和标准
救助对象
广州市户籍的困难家庭成员,包 括低保户、低收入家庭、特困人 员、孤儿等。
救助标准
根据不同救助对象和医疗费用情 况,提供不同比例的救助,最高 救助比例可达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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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试行办法的通知
穗府办〔2009〕21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州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民政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四月三日
广州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试行办法
第一条为完善本市社会救助体系,妥善解决患重大疾病困难群众的基本医疗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10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本市户籍且患有重大疾病在本市社会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以下人员:
(一)最低生活保障或低收入困难家庭人员;
(二)五保供养对象;
(三)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政府供养人员;
(四)重度残疾人;
(五)自付医疗费用有困难且影响基本生活的其他人员。
以上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列人员统称困难人员,其中属于城镇户籍居民的称城镇困难人员,属于非城镇户籍居民的称农村困难人员;第(五)项所列人员称其他人员。
第三条市民政局主管本市医疗救助工作,负责制定相关政策和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
市医疗救助管理服务机构(设在市民政局)负责医疗救助工作的监督管理、临时特别医疗救济申请审批、医疗费用核算、处理群众医疗救助投诉等工作。
区(县级市)民政局主管本辖区医疗救助工作和负责相关审批工作。
市、区(县级市)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负责相关定点医疗机构申报的医疗费用的汇总审核。
街道(镇)民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医疗救助的申请、调查、核实、上报、医疗费报销等工作。
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受街道(镇)民政部门委托承担医疗救助的申请、调查等事务性工作。
第四条市、区(县级市)劳动保障、卫生、财政、公安、国土房管、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和残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困难人员及无工作单位的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由市医疗救助金(下称救助金)支付其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应缴纳的费用(下称参保费用)。
第六条城镇困难人员,医疗救助起付标准为一级医院100元、二级医院200元、三级医院300元。
农村困难人员,医疗救助起付标准为一级医院50元、二级医院100元、三级医院200元。
困难人员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负担的起付标准高于前两款规定医疗救助起付标准的,差额部分由救助金支付。
第七条困难人员就医发生的住院、门诊特定项目和在门诊治疗的指定慢性病基本医疗费用,属于个人负担的基本医疗费用,由救助金负担80%,其中,“三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义务人)人员、孤儿、五保对象,由救助金负担100%的基本医疗费用。
第八条困难人员每人每年累计医疗救助的最高限额为1 5万元(不含资助的参保费用)。
第九条困难人员凭所在区(县级市)民政局核发的《广州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广州市农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广州市低收入困难家庭证》、《农村五保供养证》,市残联核发的《残疾人证》,直接在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或所在区(县级市)内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办理医疗费减免。
其中,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政府供养人员凭所在单位证明办理医疗费减免。
第十条其他人员因治疗重大疾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负担较重,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经区(县级市)民政部门批准,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报销部分医疗费,每人每年最高限额为1 5万元。
第十一条其他人员申请医疗救助,应当填写《广州市医疗救助申请评估审批表》,向户口所在地街道(镇)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并如实提供如下材料:
(一)户口簿、身份证;
(二)社会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诊断单,住院、门诊特定项目、在门诊治疗的指定慢性病的医疗费用、自付费用单据原件;
(三)家庭和个人收入、家庭资产资料;
(四)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街道(镇)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加具初审意见后报所在区(县级市)民政局。
区(县级市)民政局自收到街道(镇)民政部门的申请材料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救助金申请获批准后,申请人凭批准的《广州市医疗救助申请评估审批表》,到户口所在地街道(镇)民政部门按批准的额度报销医疗费。
第十四条救助金来源以市、区(县级市)财政安排为主,社会筹集为辅。
第十五条救助金中由市、区(县级市)财政安排部分,市、区(县级市)按7:3的比例分担。
对区(县级市)分担的30%部分,市财政局按各区(县级市)的救助人数和财力状况合理计算负担额。
市财政局建立救助金专户,负责救助金的归集、核拨、支付等工作。
救助金当年未用完的,结转下年度滚存使用。
第十六条救助金必须全部用于医疗救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救助金的筹集、管理、使用等情况,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从事医疗救助审批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一)不按规定受理医疗救助申请;
(二)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故意签署不同意医疗救助意见的,或者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故意签署同意医疗救助意见的;
(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挪用、扣压、拖欠救助金的。
第十八条医疗救助申请人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救助金的,由区(县级市)民政局给予批评教育,追回其骗取的救助金;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具有以下情况的,可以申请特别医疗救济:
(一)困难群众在社会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定点医疗机构治疗不在本办法救助范围内的其他疾病的;
(二)本市户籍居民在享受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待遇和本办法规定的医疗救助后,仍无能力支付医疗费用的。
第二十条本办法所称重大疾病是指参照我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住院、门诊特定项目的疾病以及在门诊治疗的指定慢性病。
本办法所称个人负担的基本医疗费用,是指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所规定的用药、诊疗项目、医疗设施服务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中,扣除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可支付部分后,个人相应负担的费用。
第二十一条市民政局、财政局、劳动保障局、卫生局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评估修订。
自本办法执行之日起,市民政局、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慈善医院关于城镇特困人员重大疾病医疗资助试行办法〉的通知》(穗民〔2002〕123号)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