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招标规定的投标价格不得低于成本价格是什么意思
对工程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问题的探讨

对工程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问题的探讨摘要:随着市场经济不断进步与发展,建筑行业的竞争也是越来越激烈。
随着工程清单计价模式在工程招投标中的应用,导致工程招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的现象日益严重。
在工程招投标竞争中,工程报价低于成本价,就会导致投资方经济利益亏损,而工程报价过高,不利于企业进行竞标,会导致企业竞标失败。
本文主要对工程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问题进行探讨,针对问题提出相应解决措施。
关键词:工程投标:低于成本价:问题探讨引言:近年来,我国建筑行业的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对于工程投标的竞争也是日趋白热化。
而在工程投标竞争中,一些企业为了竞标成功,就会采取低投标报价方式,也就是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
这种低投标方式是违反我国相关法律条例的,竞标单位使用低投标方式进行竞争,也会影响其经济效益,使得经济利益得不到应有的回收。
目前,我国对于工程投标评标方式有以下两种:第一,最低价中标法。
第二,综合评标法。
最低价中标法,就是根据招标单位给出的竞标价格,投标单位利用最低的价格争取到工程项目。
最低价中标法可以最大限度的节约投资方的建设资金投入,在竞标过程中具有十分明显的优势。
但是,最低价中标法还是存在问题的,那就是投标人在进行报价的过程中,所报价格是否低于成本价,对此缺乏合理的判断,最终导致最低价中标法在使用过程中违背最初的初衷。
竞标企业为了达标中标的目的,与投标人暗中结合,投标人在进行投标时对报价压低,竞标人在中标后随意更改工程设计,这就会导致工程质量受到严重的影响。
因此,一定要加强对工程投标报价与工程成本情况的管理,规避工程招标中标价低于成本价的现象。
1.投标报价不得低于成本价投标的法律依据《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投标报价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投标人不得低于成本报价”如何认定

“投标人不得低于成本报价”如何认定“投标人不得低于成本报价”是指在招标过程中,投标人在报价时不得低于其成本的要求。
这条规定旨在保护投标人的合法权益,防止低价竞标,维护市场秩序和健康竞争的原则。
然而,如何认定投标人的成本报价是一个相对复杂的问题,需要考虑多个因素。
首先,认定成本报价需要考虑的因素之一是成本构成。
投标人的成本报价应包括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
直接成本指的是与特定项目直接相关的费用,如材料成本、人工成本、设备成本等。
间接成本则是指与特定项目间接相关的费用,如管理费用、运输费用、税费等。
这些成本应根据准确的数据和合理的计算方法得出。
其次,认定成本报价还需要考虑的因素之一是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在制定成本报价时,投标人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包括税法、劳动法、环境保护法等。
这些法律法规对于成本的计算和报价提供了一定的指导和限制,需要投标人遵守。
此外,认定成本报价还需要考虑的因素之一是市场行情和竞争状况。
投标人的成本报价应该是在合理的市场行情和竞争状况下得出的。
如果市场行情异常波动或竞争异常激烈,投标人可能需要对其成本报价进行相应的调整。
此外,还需要考虑投标人在特定项目中的竞争优势和能力,以确定成本报价的合理水平。
最后,认定成本报价还需要考虑的因素之一是风险因素。
投标人在制定成本报价时需要考虑到项目风险的存在,包括技术风险、市场风险、合同风险等。
投标人需要对这些风险进行合理的估计,并在成本报价中将其纳入考虑范围,以确保最终报价能够覆盖这些风险。
综上所述,认定“投标人不得低于成本报价”需要考虑多个因素,包括成本构成、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市场行情和竞争状况以及风险因素等。
投标人应该根据准确的数据和合理的计算方法,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市场竞争情况,在制定成本报价时合理考虑这些因素,以确保成本报价的合理性和合规性。
同时,招标单位也应该对投标人的成本报价进行审查和核实,确保报价的真实性和合理性。
如何界定投标人的报价不低于其成本价

配套 取 费文 件 , 般 统 称 为 “ 一 计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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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 价 格 , 成本 消耗 也 是 社 会 ( 其 或 打业 ) 均 成本 : 平 商 品 价 格 由成 本 和 利 润 组 成 。 成率 是 商 品价格 的最 低经 济 界 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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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 当参考 标 底 。标底 是招 标 者 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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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 出虽 低 报 价 是 否 低 于 其 成 本 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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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 密 切 相 关 的 因 素
标文件 规定 的 中标条 件者 中标 。 若 采用最 低 价 中标 , 而最 低 报价 又 与 标底价 差距 太 大 、 就应分 析 该 报价 是 否低 于其成 本价 。 某马路 拓宽 如 改造 工 程 , 标 文件 规 定 : 程 量 招 工 清单 招 标 , 固定 价格 报 价 , 因素 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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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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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 标底 计算 评标 价 ; 二是招 标 工 程 不 设标 底 , 低 于其成 本 的最 低 价 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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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不得低于成本报价”如何认定

工程管理39案例分析“投标人不得低于成本报价”如何认定华丰公司位于佛山市普君北路的旧厂区地块为佛山市政府规划的广佛地铁普君北路站区域内,依照规划应拆迁搬离。
华丰公司决定在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河岗百西“西樵科技工业园”兴建新厂区,2006年4月12日通过佛山市南海区发展和改革局核准,可通过直接发包方式将所需兴建厂房发包出去。
对此华丰公司就西樵山新厂区(第一标段)印花类成品加工车间等七个工程项目的建筑、装饰、市政、安装及配套工程向多家施工单位邀请招标。
2006年4月13日,华丰公司确定第一标段即案涉工程投标报价最高限价为2915万元,第二标段投标报价最高限价为1820万元。
4月14日,南海二建对案涉工程投标编制《工程量清单报价表》,确定对案涉工程投标总价为29134105.62元,并于同日预交了80万元投标保证金。
南海二建在该报价表中将各项工程的夜间施工费、脚手架、环境保护费等措施项目费调整为零。
同年4月15日,南海二建在编制《华丰公司西樵新厂区(第一标段)投标文件之一》其中的投标函中表示,愿意以29134105.62元投标报价并按华丰公司对涉案工程施工总承包方案提出的要求承包,承担工程施工、竣工、任何质量缺陷保险责任。
2006年4月20日,华丰公司向南海二建出具《中标通知书》,确认将案涉工程发包给南海二建。
2006年7月15日,南海二建正式开工。
施工过程中,因华丰公司设计变更增加工程量,以及台风、工业园将主要道路挖断增加临时道路等,致使南海二建实际施工工期与计划相比出现延误。
2007年6月15日,因工地无材料开工,施工工人逐步撤场,到6月24日最后一批工人全部撤走,工地处于完全停工状态。
南海二建认为华丰公司低于成本价招标,承诺以后工程结算、保证南海二建应有5%利润引诱其中标,后中标施工中,拖欠工程进度款且未履行上述案情介绍工程管理40案例分析承诺,拒绝对工程款作出调整等,遂以“投标价低于成本价,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为由主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招投标中低于成本价的认定及法律后果

76招投标中低于成本价的认定及法律后果□文/刘英雷 武永清 缪飞飞 张博【摘要】以低于成本价进行竞标属于恶性竞争,不利于建立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无法保证工作质量和效果,在评标过程中应当作为投标无效处理。
在判断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价时应当采用个别成本认定方法。
以低于投标人个别成本价中标并签署的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违反了我国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应当受到法律法规的制裁。
【关键词】招投标;成本价;法律后果低于成本价予以否决的法理基础笔者认为,对于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的情形,应直接取消其继续参加竞标的资格,主要是基于以下考量:第一,投标人以低于成本价的报价参加竞标,属于虚假竞标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以低于成本价的方式参与竞标,其主要目的往往是通过较低报价率先获得中标资格,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再以各种理由获得补偿。
在市场交易过程中,诚实信用是基本原则,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之一。
以低于成本价的方式参与竞标属于虚假的竞标行为,从本质上有违诚实信用的基本交易原则和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二,投标人以低于成本价的报价进行竞争扰乱了市场秩序,属于恶性竞争。
市场有市场的交易规则,只有遵守市场的交易规则,才能保证市场的良性发展和循环。
投标人这种恶性竞争的行为无疑会扰乱市场,对我国市场经济和产业的健康发展有百害而无一利。
为了维护公平的市场环境,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应严惩低于成本价参与竞标的恶性竞争行为。
第三,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报价进行竞标无法保障项目的质量和标准,损害了公共利益。
追求利润是市场主体的使命所在,也是市场主体立足的物质基础。
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报价中标后,后续如果得不到一定的补偿,必然会导致交易的基础不牢,投标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可能会提出不同的要求,甚至有可能要求终止合同。
双方在交易中的博弈既增加了交易的不确定性,也有可能导致诉讼,占据宝贵的司法资源,浪费社会资源。
实践中对低于成本价的认定方法在实践中,对于如何判断、认定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价主要有以下几种方法:一是平均成本说。
对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的判定及企业的防范对策(8)

对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的判定及企业的防范对策<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过程中,企业之间的投标竞争在形式上表现为投标竞价。
在完全市场经济条件下,投标高报价并不总是意味着高利润,过高的报价往往会导致企业不能中标,从而根本谈不上实现预期利润的问题,但是低于成本报价也是法律所禁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 33条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第41条第2项规定中标条件为:“能够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这里所讲的成本,是指投标人为完成投标项目所需支出的个别成本,而不是社会成本。
因此,建设工程的投标报价,高了,表面上可以争取更多的利涧,但中标机会减少;低了,利润空间受到了压缩,但中标机会增加。
当报价低于企业成本时,按法律规定,不得中标,即使侥幸中标,接下来也是亏本经营。
这是相互矛盾的两个方面,所以,我们必须重视并加以研究。
本文就当前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的判定与企业如何防范谈点粗浅的看法。
在我国,当前是如何判定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的呢?一般来说,必须针对工程项目自身特点和要求,参考社会平均成本,并根据每个投标人的不同情况(即个别成本)分别加以确定。
但在实际上,我们很难知道投标人的个别成本是多少,在评标过程中这一工作由评标委员会来承担,最终的判定结论也应由评标委员会作出。
不少人认为,既然现在工程招标都设有标底,那么,以标底为基数规定一个下浮幅度,投标报价与标底相比,在该下浮幅度内就认为是可以接受的,而超出这一幅度范围就认为其低于企业成本,不能中标。
其实,这种做法至少有两点讲不通,一是仍然没有考虑企业成本间的差异,还是将价格与整个投标方案割裂开来,这与依据定额编制预算计价的方法本质上没有区别;二是一旦制定了这一幅度范围,就会导致投标企业顺理成章地往这一幅度上靠,因为只有在这一幅度范围以内,且接近下限才最有可能中标。
根据绍兴市目前招投标评标办法,一般参加投标的施工企业,在报价这个问题上,考虑更多的是它的中标机会和概率,至于企业自身的利润问题倒在其次了。
浅议关于不低于成本价的投标报价

第3 6卷 总 第 17期 5
J Si h a I n at Hal c u n Bu・ e材 i M e l di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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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年 1 00 0月
浅 议 关 于 不 低 于 成 本 价 的 投 标 报 价
陈德 强 ,邓 发 平
( 庆大 学建 设管 理 与房地 产学 院 ,重 庆 重
摘 要 :随 着我 国建设工程 市场竞争 日趋 激烈 , 工程 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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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 ,先 以恶 意低标 价 ( 时甚 至低 于 成本 价 ) 争 而 中标 , 有 竞 而后再 向政 府索 要预算外费用 ;有 的企 业先 以低标价 中标 , 在施工过程 中却 不 惜 以牺牲 工 程 质 量为 代价 来 获取 利 润 ; 另外 ,有些 地区由于其评价原则的模糊性 ,招 标人对 “ 合理
设 领 域 实行 无 标 底 招 标 应 用 的 越 来越 广 泛 。无 标 底 招 标 中 ,
报价低 的投 标单位容 易中标 , 这就 导致 了投标 单位在投 标报 价 时尽 可能地低报 价 , 至可 能低 于成 本的报 价 , 甚 以此 来获 取 中标 的机 会、 对于投标单位在 无标 底招标 中是否 可能低 于 成 本报价 。本文主要 阐述 了我 国建设 工程 中无标 底招 标 的
充分地体现 公开 、公平 、公正 的原 则 ,又 能最大 限 度地 杜
绝招 投 标 过 程 中 的 不 规 范 行 为 ,对 维 护 国 内 建 设 市 场 的 正
常秩 序 ,开展正常 的市场 竞争 ,提 高工程项 目的建设 质量 、 建设 水平 ,创造最 佳 的社 会综合 效益 都有 着积 极 的推 动作 用 。同时 ,招标人 将合 同 授予合 理低 标 中标人 ,也有 利 于 降低 工程建设 成 本 ,节约 投 资 ,使 资源 配置更 加 合理 。无 标底 招投标 ,即招标 人不 编制 标底 ,不设 投标报 价 有效 幅
“投标人不得低于成本报价”如何认定

“投标人不得低于成本报价”如何认定投标人不得低于成本报价是指在投标过程中,投标人提交的报价不得低于其提供产品或服务的成本。
这一要求旨在保护投标人的竞争利益,避免不合理的低价竞标,维护市场秩序,保持公平竞争的环境。
如何认定投标人是否低于成本报价,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虑:1.投标文件的内容:投标文件中应包含详细的成本计算和报价计算的说明,包括直接成本、间接成本、利润等项目。
通过查看这些细节,可以初步判断投标人的报价是否足以覆盖成本。
2.相关数据的分析:可以通过市场调研和行业分析等方法,获得相关产品或服务的成本数据,并与投标人的报价进行对比。
如果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市场平均水平或同类产品的价格,可能存在低于成本报价的情况。
3.投标人的实力和信誉:投标人的实力和信誉是评判其是否低于成本报价的重要指标。
投标人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历史业绩等都可以反映其能否提供低于成本的报价。
4.评标委员会的评估:在投标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根据投标文件和相关资料,对投标人的报价进行评估和分析。
他们将考虑成本计算的合理性和可行性,判断投标人是否低于成本报价。
5.特殊情况的处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投标人可能会以低于成本的报价来争取项目,例如为了进入新市场、作为长期合作的策略性投标等。
在这种情况下,需要对投标人的动机和可持续性进行综合评估。
为了确保投标人不低于成本报价,需要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和处罚制度,加强对投标人的追踪审计和监督检查,确保其提交的报价和实际成本相符,并遏制低价竞标的行为。
最后,低于成本报价不仅对投标人自身利益构成威胁,也会影响其他竞争对手的正常经营,损害整个市场的健康发展。
因此,各相关方应共同努力,制定和执行有效的政策和规范,确保投标人不低于成本报价的要求得以有效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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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招标规定的投标价格不得低于成本价格是什么意思?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33条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第41条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应符合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从第33条的规定可以看出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是一种违法行为,第41条进一步规定投标价格低于成本将不能中标。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第12令中的第21条规定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投标人做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在这条规定中更加明确指出投标报价低于其个别成本,由评标委员会认定后按废标处理。
1 现行的判定办法根据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在招投标过程中如何界定投标人的报价是否低于其成本显的尤为重要,如果被评标委员会认定为低于企业成本,将作废标处理,被认定为合理低价将会增加其中标机会。
现行的判定办法为:1.1 招标标底扣除招标人拟允许投标人获得的利润。
1.2 把计算标底时的直接费与间接费相加便可得出成
本。
2 两种判定方法的不恰当之处2.1 标底价格是招标工程社会平均水平的建造价格,设立标底的做法是针对我国目前建设市场发育状况和国情而采取的一种措施,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招标投标制度的一个具体体现。
2.2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中的成本应理解为投标人自己的个别成本,而不是社会平均成本,由于投标人技术专长、村料采购渠道和管理等方面的原因其个别成本有可能低于社会平均成本。
2.3 根据建标(2003)206号文规定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由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组成,第一种方法中扣除利润后不一定就是企业成本,投标人以低于社会平均成本但不低于其个别成本的价格投标是应该受到保护和鼓励的。
第二种方法舍弃了税金,税金是指按国家税法规定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是必须上缴的,不能参与竞争。
在这种情况下投标人在取得合同后可能为了节省开支,而想方设法偷工减料、粗制滥造,不利于保证工程质量,给招标人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3 投标报价判定的改进措施当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时,评标委员会应具体分为三步进行分析:3.1 评标委员会将标底价格分为:①不可竞争费用如规费、税金等,②有限竞争费用,如人工工资、
材料费、机械使用费、措施费。
③完全竞争费用,如施工利润、企业管理费三类具体考核。
3.2 将不可竞争费用直接计入成本;将完全竞争费用从标底价格中扣除;对于有限竞争费用评标委员会应要求投标人提供有关书面证明材料,如采取的技术手段、施工方案、材料采购的渠道、人工工资标准、降低消耗量指标措施等,用以说明自己编制的依据。
评标委员会应根据投标人提供的材料的权威性、可信度及当地的价格水平、市场供求、竞争状况,对有说服力的有限竞争费用进行调整,否则不予调整。
3.3 将不可竞争费用与评标委员会调整后的有限竞争费用相加得到投标人的企业个别成本,如果投标人的报价低于评标委员会认定的企业成本,将按废标处理。
否则为合理低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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