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法》中规定的强制招标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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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2020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2020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2020年2020年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19年修订版】(2011年1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公布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国务院工业和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路、水利、商务等部门。

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活动进行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所属部门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管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进行监察。

第五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

2016年最新招投标法实施细则条例全文

2016年最新招投标法实施细则条例全文

2016年最新招投标法实施细则条例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已经2011年11月30日国务院第18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下面是小编最新整理的2016最新招投标法实施细则,希望可以帮到你!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招标第三章投标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第五章投诉与处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第五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

招投标法实施条例(2012年2月1日实施)

招投标法实施条例(2012年2月1日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已经2011年11月30日国务院第18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第五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

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国家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

新招投标法实施细则_细则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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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招投标法实施细则“招投标法”一般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下文是最新招投标法实施细则,欢迎阅读!最新招投标法实施细则完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第五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

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国家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

第六条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招标第七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

2018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实施条例

2018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8修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8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十八、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

删去第十三条第一款中的“其资格许可和”,删去第三款。

此外,对相关行政法规中的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第五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

招标投标法解读

招标投标法解读
其规定。
解 对于使用财政资金和其他公共资金进行的采购活动,除工程建设项 释 目以外其他必须实行强制招标采购的项目,将主要在政府采购法和
国务院的有关规定中作出规定。
第四条
原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 文 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本条是关于对依法应当强制招标的项目,禁止以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的规定。
招标投标法律系列学习
主讲人 zhongguosixi
2019/9/8
CONTENTS
目 录
01
02
03




































一、我国招标制度的发展历程
首次 提出
1980年,国务院在《关于开展和保护社会主义竞争的暂行 规定》中提出,“对一些适应承包的生产建设项目和经营项目, 可以试行招标投标的办法”。
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采购:包括用 于工程建设项目本身的各种建筑 材料、设备的采购;项目所需的 电梯、空调、消防等设施、设备 的采购;工业建设项目的生产设 备的采购等。
第三条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
原 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文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首次 立法
1999年8月30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中华人民 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00年1月1日正式施行,这是我国第一 部规范公共采购和招标投标活动的专门法律,标志着我国招标投 标制度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释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释义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依据和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制定本条例。

◆依法完善招标采购制度,规范招标投标行为,提高公共资金采购效率,保证采购标的性能质量,统一规范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加大惩防腐败行为的力度。

第二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本条主要为了衔接和界定《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的适用范围。

前者定义的“工程建设项目”与后者定义的“工程”内涵是一致的,均应包括所有的土木建筑和设备管线安装工程及其相关的材料设备货物与勘察、设计、监理服务,并适用招标投标法及其监管体系;与“工程”无关或与其没有“不可分割和基本功能”关系的货物和服务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其监管体系。

第三条[必须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涉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国有资金和国际组织投资项目等必须招标项目的范围和规模标准将在修订原国家计委3号令时规定。

按区域、行业分别制定必须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适当缩小范围,提高规模标准额,免除部分民营投资项目。

并不再授权省级及以下人民政府制定招标范围和规模的规定。

注意:必须招标采购项目与为了反腐倡廉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要求企业生产经营采购招标的区别。

第四条[行政监督职责分工]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招投标法

招投标法

对招标人违法行为的处罚
招标人对投标人加以限制或排斥或 歧视,强制要求组成联合体,或限 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 可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招标人向他人泄密,给予警告,可 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如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违法 行为的处罚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贿赂或泄露有关 情报,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 可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 得再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 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
(一)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
(二)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 (三)投标报价要求
(四)评标标准 (五)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招标活动中的保密要求
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 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 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 的其他情况。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 保密
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 千分之十以下罚款的行为
1、应招标未招标
2、投标人相互串标或与招标人串通,或 者投标人向招标人行贿而中标 3、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骗取中标 4、招标中,招标人自行确定中标人
5、合同违背招投标文件或有实质性错误
对招标代理机构违法行为的处罚
招标代理机构泄密或与招标人、投标 人串通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 合法权益,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 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的百分之 五以上和百分之十以下罚款。情节严重 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 如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四章从第三十四条起至第四十 八条止共十五条。
开 标
A、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 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由招标 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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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法》中规定的强制招标范围是什么?
《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讯息工期、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速效的项目;(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博士学位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从上中以看出,《招标投标法》中规定的强制招标范围,主要着眼于“工程建设项目”,而且是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的招标,包括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到设备、材料的采购。

工程勘察,指为查明工程项目建设地点的地形地貌、土层土质、岩性、地质构造、水文条件和各种自然地质现象而进行的测量、测绘、测试、观察、地质调查、勘探、试验、鉴定、研究和综合评价工作。

工程设计,指在正式施工之前进行的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以及在技术而又缺乏经验的项目中所进行的技术设计。

工程施工,指按照设计的规格和要求建造建筑物的活动。

工程监理,指业主聘请监理单位,对项目的建设活动进行咨询、顾问、监督,并将业主与第三方为实施项目建设所签订的各类合同履行过程,交予其负责管理,法律之所以将工程建设项目作为强制招标的重点,是因为当前工程建设领域发生的问题较多,在人民群众中产生了很坏的影响。

其中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招标投标推行不力,程序不规范,由此滋生了大量的腐败行为。

据有关部门调查,在工程建设项目中,勘察、设计、监理单位的选择采取指定方式占有的比例;设备、材料采购中只有部分进行了招标,其余均由业主或承包商直接采购;施工环节虽然大部分采取了招投标的形式,但许多未严格按“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进行。

因此,实行规范招标投标制度,是十分迫切的。

从1998年开始,国家加大投资力度,加快基础设施建设,以此拉动国民经济持续增长。

在这种形势下,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工程质量,更成为当务之急。

因此,制定《招标投标法》,将工程建设项目纳入必须范围,是大势之所趋。

基于资金来源和项目性质方面的考虑,法律将强制招标的项目界定为以下几项:
第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这是针对项目性质作出的规定。

通常来说,所谓基础设施,是指为国民经济生产过程提供基本条件,可分为生产性基础设施和社会性基础设施。

前者指直接为国民经济生产过程提供的设施,后者指间接为国民经济生产过程提供的设施。

基础设施通常包括能源、交通运输、邮电通讯、水利、城市设施、环境与资源保护设施等。

所谓公用事业,是指为适应生产和生活需要而提供的具有公共用途的服务,如供水、供电、供热、供气、科技、教育、文化、体育、卫生、社会福利等。

从世界各国的情况看,由于大型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投资金额大、建设周期长,基本上以国家投资为主,特别是公用事业项目,国家投资更是占了绝对比重。

从项目性质上说,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大多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为了保证项目质量,保护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各国政府普遍要求制定了相关的法律。

即使是私人投资于这些领域,也不例外。

第二,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这是针对资金来源做出的规定。

国有资金,是指国家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的自有资金。

其中,国有企业是指人民所有制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包括国有资本占企业资本总额50%以上的企业以及虽不足50%,但国有资产投资者实质上拥有控制权的企业。

全部健全有资金投资的项目,是指一切使用国有资金(不论其在总投资中所占比例大小)进行的建设项目。

国家融资的建设项目,是指使用国家通过对内履行政府债券或向外国政府及国际多刺机构举借主权外债所筹资金进行的建设项目。

这些以国家信用为担保筹集,由政府统一筹措、安排、使用、偿还的资金也应视为国有资金。

第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如前所述,这类项目必须招标,是世界银行等国际多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所普遍要求的。

我国在与这些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签订的双边协议中,也对这一要求给予了认可。

另外,这些贷款大多属于国家的主权债务,由政府统借统还,在性质上应视同为国有资金投资。

从我国目前的情况看,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进行的项目主要有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日本海外经济协力基金等,基本上用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

基于上述原因,《招标投标法》将这类项目列入强制招标的范围。

需要指出的是,上述三类项目只是一个大的、概括的范围。

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即投资额多大的项目需要招标,何种性质的工程需要招标,采购额多大的设备、材料需要招标,什么品种上的设备、材料需要招标,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发文公布施行。

第四,法律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必须招标的项目。

随着招标投标制度的逐步建立和推行,我国实行招投标的领域不断拓宽,强制招标的范围还将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

因此,除《招标投标法》外,其他法律和国务院对必须招标的项目有规定的,也应纳入强制招标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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