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公益林管理办法文档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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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林管理办法

公益林管理办法

公益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公益林管理办法是为了保护生态环境、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规范公益林的利用和管理,保障公众的合法权益,制定的管理办法。

第二章公益林划定与评估第一节公益林划定第一条公益林是指为了保护水源涵养、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系统稳定等公益功能而设立和保护的森林资源。

第二条公益林划定应当参照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划,在科学评估和专业论证的基础上确定。

第二节公益林评估第三条公益林评估是指对公益林资源的功能性、保护价值、面积、质量等进行科学评估和监测。

第四条公益林评估应当由专业机构进行,结果应当及时公布,向社会公开。

第三章公益林保护与恢复第一节公益林保护第五条公益林保护是指采取各种措施,保护公益林的完整性、稳定性和生态功能。

第六条公益林保护应当加强违法行为的打击和整治,建立公益林保护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节公益林恢复与重建第七条公益林恢复与重建是指对已破坏或退化的公益林进行修复和重建,恢复其生态功能。

第八条公益林恢复与重建应当遵循科学规划、生态修复原则,采取合理的措施和技术手段。

第四章公益林利用与管理第一节公益林利用第九条公益林利用应当坚持生态优先、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合理利用公益林资源。

第十条公益林利用应当依法办事,取得相应的审批和批准手续。

第二节公益林管理第十一条公益林管理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职责,强化日常巡察和监管。

第十二条公益林管理应当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公益林的认识和保护意识。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违反公益林管理办法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有关部门和单位在执行公益林管理办法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五条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公益林管理办法》废止。

第十六条对于已划定的公益林,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进行公益林评估。

第十七条本办法解释权属于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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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管理实施细则

重庆市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管理实施细则

重庆市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以下简称天保工程)森林管护工作,保障森林资源安全,促进森林资源持续增长,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林天发〔2012〕33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组织实施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的通知》(渝办发〔2011〕21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天保工程区的森林管护工作,必须遵循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区县(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国有林场(所)、自然保护区等天保工程实施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森林管护工作,落实森林管护责任,完善森林管护体系,落实考核和奖惩措施。

第四条天保工程区森林管护应当坚持有利于生物多样性保护、有利于促进森林生态系统功能恢复和提高的原则,对重点区域实行重点管护。

第五条天保工程区森林管护应当坚持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明确管护人员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天保工程实施单位负责组织实施管辖区域内的森林管护工作,确定森林管护责任区,把森林管护任务落实到山头地块,把森林管护责任落实到人。

第七条天保工程实施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由区县(自治县)、乡镇(林场)、村(社、管护站)、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组成的森林管护组织体系,建立完善森林管护制度。

第八条天保工程实施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天保工程实施方案,制定森林管护工作年度实施计划,作为组织实施森林管护、管护费支出和检查验收的依据。

第九条天保工程实施单位应当合理设置管护站点,配备必要的交通、通讯工具等基础设施和设备,在森林管护重点地段设置警示标识。

第十条天保工程区国有林森林管护工作岗位应当优先安排国有林业单位职工;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公益林由林权所有者或经营者负责管护,经林权所有者同意可以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集中管护。

第十一条天保工程实施单位负责组织培训森林管护人员,努力提高森林管护人员的业务素质。

第十二条天保工程实施单位应当根据辖区内地形、地貌、交通条件、森林火险等级、管护难易程度等确定管护模式,提高管护成效。

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林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林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林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林业局•【公布日期】2023.02.27•【字号】渝林规范〔2023〕4号•【施行日期】2023.0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林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林规范〔2023〕4号各区县(自治县)林业局,两江新区城市管理局,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重庆市国有林场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23年局党组第1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林业局2023年2月27日重庆市国有林场管理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设立与管理第三章森林资源保护与监管第四章森林资源培育与经营第五章保障措施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国有林场管理,促进国有林场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有林场改革方案》(中发〔2015〕6号)、《国有林场管理办法》(林场规〔2021〕6号)等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结合全市国有林场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有林场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国有林场是指依法设立的以国有森林资源为依托,开展森林资源保护、培育、经营、利用,为社会提供生态产品和生态服务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有公益性事业、企业单位及其依法管理的区域。

第三条国有林场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严格保护森林资源,大力培育森林资源,科学利用森林资源,切实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和木材安全,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对良好生态环境和优质生态产品的需要。

第四条国有林场应当根据生态区位、资源禀赋、生态建设需要等因素,科学确定发展目标和任务,因地制宜、分类施策,积极创新经营管理体制,增强发展动力。

第五条市林业局负责全市国有林场管理工作,具体事务性工作由市林木种苗站承担。

区(县、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有林场管理工作。

生态公益林管理制度范文

生态公益林管理制度范文

生态公益林管理制度范文生态公益林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国生态环境保护,提高森林资源的管理和利用水平,保护生物多样性,增强生态系统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生态公益林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划定的森林资源保护范围,主要用于水源涵养、风沙固定、土壤保持、防护林、生物多样性保护等生态功能发挥的林地。

第三条生态公益林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为依法管理、科学规划、综合治理、依靠群众。

第二章生态公益林规划与划定第四条地方政府应当制定本地区生态公益林规划,确保生态公益林建设与生态环境保护目标相一致。

第五条生态公益林规划应当科学规划林地用途、林种结构、植被配置等内容,并统筹考虑区域的生态特征和经济发展需求。

第六条生态公益林划定应当依据地质地貌、水文气象、生态系统特征等科学依据,制定详细的划定标准和程序,并公开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生态公益林划定后,相关部门应当及时进行界标标示和告知,确保划定范围得到有效落实。

第三章生态公益林保护与治理第八条生态公益林建设应当以生态功能为导向,采取留住原生态、恢复生态、重建生态的综合管理方法,保护和修复生态系统。

第九条在生态公益林规划区域内,禁止破坏和砍伐植被,禁止开展矿产开采、土地开垦等活动,禁止污染水源和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

第十条对于生态环境恶化、生物多样性丧失的生态公益林,应当立即进行生态修复和栖息地恢复,促进生态系统的复原和生物多样性的增加。

第十一条涉及生态公益林的工程项目,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确保项目不对生态公益林造成损害。

第十二条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生态公益林的巡检监管,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及时处理,保护生态公益林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生态公益林利用与管理第十三条生态公益林可以开展生态旅游、科学研究、生态农业等合理利用活动,但应当保持生态平衡,防止过度开发。

第十四条生态公益林的利用应当符合相关的管理制度和规定,且需经过环境评估和批准手续,确保生态环境不受影响。

公益林保护管理制度范文

公益林保护管理制度范文

公益林保护管理制度范文公益林保护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公益林的保护与管理,维护生态平衡,推动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益林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具有重要生态功能和公众利益的林地。

第三条公益林保护管理制度的目标是维护公益林的生态功能,保护公众利益,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公益林保护管理工作应遵循科学规划、统筹协调、依法管理、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公益林保护管理机构是指国家、省、市、县四级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下属的林业管理机构。

第二章保护管理范围第六条公益林保护管理的范围包括国家公益林、省级公益林、市级公益林、县级公益林。

第七条国家公益林是指国家级重要资源保护区域内的林地,由国家公益林保护管理机构负责管理。

第八条省级公益林是指省级重要资源保护区域内的林地,由省级公益林保护管理机构负责管理。

第九条市级公益林是指地级市重要资源保护区域内的林地,由市级公益林保护管理机构负责管理。

第十条县级公益林是指县级重要资源保护区域内的林地,由县级公益林保护管理机构负责管理。

第三章保护管理原则第十一条公益林保护管理应坚持生态优先,科学规划,统筹发展,依法管理,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十二条公益林保护管理应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提高公众的保护意识和环境意识。

第十三条公益林保护管理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统筹解决公益林保护中的重点问题。

第十四条公益林保护管理应加强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提高保护管理水平。

第十五条公益林保护管理应加强监管执法,保障公益林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保护管理措施第十六条公益林的规划应根据生态环境特点和需求,确定保护目标、功能定位和管理措施。

第十七条公益林实行分类管理,根据生态环境特点和林地用途,确定不同的管理方式和措施。

第十八条公益林的人为干扰应控制在可承受范围内,严禁非法采伐、砍杀、盗窃等违法行为。

第十九条公益林的火灾防治应建立健全火险等级预警机制,加强火灾防控和扑救工作。

办法-重庆市公益林管理办法本月修正简版

办法-重庆市公益林管理办法本月修正简版

办法-重庆市公益林管理办法办法-重庆市公益林管理办法一、总则本办法是为了加强对重庆市公益林的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公益林资源,促进生态环境的改善,提高社会文明程度和人民生活质量而制定的。

二、公益林的确定和划定2.1 公益林的确定依据国家和地方相关政策,重庆市公益林的确定应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收集相关数据和资料,包括土地利用现状、植被分布、生态环境状况等;- 进行实地调查和勘察,确定可能成为公益林的区域;- 综合考虑生态环境、社会经济和生态保护的需要,确定公益林的范围。

2.2 公益林的划定公益林的划定应遵循以下原则:- 保护优先原则:优先保护生态功能好、植物物种多样性高、水源涵养能力强的区域作为公益林;- 多样性原则:保护不同类型的公益林,包括山地公益林、湿地公益林等;- 区域连续原则:尽量保持公益林内部的连续性,避免人为活动破坏生态环境。

三、公益林的管理3.1 管理机构重庆市设立专门的机构负责公益林的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制定公益林的规划和管理方案;- 负责公益林资源的保护、修复和监管;- 开展公益林的宣传和教育活动。

3.2 管理措施为有效管理和保护公益林资源,可采取以下措施:- 制定公益林的使用规范,明确各类活动的限制;- 加强对公益林的巡查和监测,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行为;- 定期进行生态环境评估,监测公益林的植被变化和生物多样性。

3.3 培训和教育为提高公众的生态环境意识和文明素质,可以开展公益林的培训和教育活动,包括但不限于:- 组织公益林的参观和考察活动,让公众了解公益林的重要性;- 开展公益林的环境教育课程,提升公众对生态环境的认识;- 发放宣传资料,提供公益林管理的相关知识。

四、监督和执法4.1 监督机构设立监督机构,监督公益林的管理和保护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监督公益林管理机构的履职情况;- 接受公众对公益林管理的投诉,并进行处理;- 定期对公益林的管理情况进行评估。

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林地保护管理规定》的通知-渝林政法〔2015〕6号

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林地保护管理规定》的通知-渝林政法〔2015〕6号

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林地保护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林地保护管理规定》的通知渝林政法〔2015〕6号各区县(自治县)林业局,局直属各事业单位,局机关各处室,有关单位和个人:《重庆市林地保护管理规定》已于2015年2月27日经重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通过并予以登记(《关于规范性文件予以登记的通知》渝文审〔2015〕7号),现印发你们并在市林业局网站上发布,请遵照执行。

请各区县(自治县)林业局将《重庆市林地保护管理规定》转报本级人民政府知悉。

附件:《重庆市林地保护管理规定》重庆市林业局2015年3月2日附件:重庆市林地保护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林地保护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重庆市林地保护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林地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二条之规定,即林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第三条林地保护管理遵循“生态优先、严格保护、分级管理、用途管制、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林地保护管理应当纳入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落实到现地,做到四至清楚、权属清晰、数据准确。

第五条市林业局负责全市林地保护管理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各区县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林地的保护、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林地分级保护第六条划分林地保护等级。

根据生态区位和主导功能、效益,按照《全国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重庆市林地保护利用规划2010-2020年》,将林地保护等级划分为四级。

重庆市公益林管理办法

重庆市公益林管理办法

重庆市公益林管理办法
佚名
【期刊名称】《重庆市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7(0)4
【摘要】《重庆市公益林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1月5日市人民政府第15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总页数】4页(P1-4)
【关键词】市人民政府;重庆市;政府令;会议通;公益林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3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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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公益林管理办法文档2篇Chongqing public welfare forest management measures document编订:JinTai College重庆市公益林管理办法文档2篇前言:办法是有关机关或部门根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有关法规、规定,就某一方面的工作或问题提出具体做法和要求的文件。

本文档根据办法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调整修改及打印。

本文简要目录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按住键盘Ctrl键且鼠标单击目录内容即可跳转到对应篇章】1、篇章1:重庆市公益林管理办法版文档2、篇章2:生态公益林的经营和利用文档公益林生态效益市场补偿作为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的一种新类型,能有效的利用市场手段为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筹集资金,以减轻政府的财政负担。

下文是重庆市公益林管理办法,欢迎阅读!篇章1:重庆市公益林管理办法版文档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公益林建设、保护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益林,是指生态区位重要或者生态状况脆弱,对国土生态安全、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以发挥森林生态和社会服务为主体功能,并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划定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公益林分为国家级公益林和地方公益林。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公益林建设、保护和管理应当遵循生态优先、严格保护、分级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公益林建设和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将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纳入财政预算。

市政府按照功能区域划分,对区县(自治县)实行差别化财政补助。

第六条市、区县(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益林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审计、公安、国土资源、城乡建设、交通、农业、水利、移民、环境保护、旅游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七条公益林以其林地为划定对象。

国家级公益林的划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下列区域内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未划定为国家级公益林的,原则上应当划定为地方公益林:(一)长江、乌江、嘉陵江及其一、二级支流两岸第一层山脊内和重要支流源头汇水区内的林地;(二)在建或者已建成的库容大于或者等于1000万立方米的水库汇水区内的林地;(三)城市和中心城镇周边以及配套的重点饮水工程水源汇水区内的林地;(四)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和重要县道两侧的林地;(五)自然保护区的林地;(六)森林公园、地质公园和湿地公园的林地;(七)风景名胜古迹、革命纪念地和自然文化遗产地内的林地;(八)石漠化和水土流失严重地区的林地;(九)国家退耕还林工程中退耕土地还林为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林地;(十)其他重要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

地方公益林的具体划定办法由市林业主管部门制订并报市政府批准。

第八条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划定国家级公益林,按照本办法及有关规定划定地方公益林。

公益林划定应当兼顾生态保护需要和林权权利人的利益,对非国有林,应当与林权权利人充分协商,并征得同意;对国有林,涉及有关主管部门的应当征求其意见。

第九条国家级公益林划定成果,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报市林业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审查,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由市林业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向国家林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申报。

地方公益林划定成果,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报市林业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审查,经市人民政府核准后,由市林业主管部门公布。

第十条公益林划定成果经核准后,区县(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林权权利人将公益林落实到现地,做到四至清楚、权属清晰。

公益林划定后区县(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统一登记造册,建立档案。

第十一条公益林林权权利人应当加强公益林的保护。

区县(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受区县(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与公益林林权权利人签订保护协议,载明四至界限、面积、保护措施等内容。

保护协议的格式由市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制定。

第十二条国家对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公益林给予生态效益补偿,对国有林场管理的公益林给予管护补助。

第十三条公益林划定成果经核准之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

确需调整的,应当重新核准公布。

补进、调出国家级公益林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条件。

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未划定为地方公益林的,可以补充申报地方公益林。

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已划定为地方公益林的,在不影响整体生态功能、保持集中连片的前提下,可以调出地方公益林。

第十四条补进、调出国家级公益林的,由区县(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市林业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审查,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由市林业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向国家林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申报。

补进、调出地方公益林的,由区县(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市林业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审查,经市人民政府核准后,由市林业主管部门公布。

第十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护林组织,负责护林工作;根据实际需要在公益林区设置护林设施,加强公益林保护;督促有公益林的基层单位建立护林制度,划定护林责任区,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护林员。

护林员可以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过面向社会购买服务等方式确定。

国有林场应当建立护林组织,负责护林工作。

第十六条区县(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设立公益林标牌,标明公益林的地点、范围、面积、责任人、保护管理责任、监管单位、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坏或者擅自移动公益林标牌。

第十七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益林防火工作的领导,落实森林防火责任制。

市、区县(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益林森林防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市、区县(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公益林的森林病虫害检疫和防治工作,根据森林病虫害测报中心和测报点对测报对象的调查和监测情况,定期发布长期、中期、短期病虫害预报,并及时提出防治方案。

第十九条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公益林林地。

确需占用、征收公益林林地的,应当依法办理用地审核、林木采伐审批手续。

第二十条国家级公益林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除法律法规禁止采伐的以外,可以对地方公益林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采伐应当依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应当采取有利于生物多样性保护和形成异龄、复层、混交森林群落的作业方式。

第二十一条市、区县(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森林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公益林的安全防范,依法查处盗伐滥伐、违法使用林地、违法采挖、毁林开垦等破坏公益林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二条在公益林范围内进行经营活动的,应当遵循保护优先原则,不得改变林地用途,不得破坏生态环境。

第二十三条市、区县(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森林经营方案并指导实施,将公益林建设经营方向、经营模式、经营措施以及相关政策,落实到山头地块和公益林经营单位或者个人。

公益林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森林经营方案进行实施。

第二十四条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生态建设的需要,在生态区位重要或者生态环境脆弱的区域,可以通过依法置换、租赁等方式取得非国有林地的经营权,建设和发展公益林。

第二十五条对公益林中的疏林地、火烧迹地、采伐迹地和宜林地,公益林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结合实际,采取封山育林、人工促进天然更新或者人工造林等措施增加森林植被,提升生态功能。

第二十六条对公益林中的低效林,经营单位和个人可以进行改造,提高公益林的生态保护功能。

低效林改造应当遵循森林自然演替规律,通过天然更新和人工培植相结合的措施,建成树种结构合理、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稳定的森林生态系统。

第二十七条市、区县(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公益林检查。

检查内容包括公益林保护和管理工作开展情况、森林经营方案执行情况,以及区划调整、动态变化、管护效果等情况。

市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开展公益林定期定点生态状况监测。

第二十八条区县(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和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森林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公益林资源档案,落实档案管理人员,健全档案管理制度。

因自然和人为因素影响,造成公益林资源变化的,应当及时进行档案更新。

市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全市公益林资源数据档案。

第二十九条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主要用于公益林林权权利人的补偿,以及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

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用途。

林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对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进行日常监管,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

第三十条毁坏或者擅自移动公益林标牌的,由区县(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原状的,由区县(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并对个人处200元以下,单位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经营活动造成公益林毁坏的,由区县(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法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并处毁坏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区县(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第三十二条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有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变更公益林森林经营方案的;(二)擅自调整公益林范围的;(三)违法审批占用、征收公益林的;(四)擅自改变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用途的;(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造成公益林损毁的。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

篇章2:生态公益林的经营和利用文档【按住Ctrl键点此返回目录】1、经营和利用的目的:更加有效地发挥森林生态功能,实现可持续发展;在不破坏原有是我农林生态群落的前提下,达到生态和经济双赢。

2、经营和利用的原则:坚持森林可持续经营和生物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原则上,只对一半生态公益林区采取经营和利用措施。

3、经营内容:对现有林和合格的新成林进行经营管理直到森林与林木更新,主要分为管护、抚育、改造和更新等。

4、利用途径:(1)、积极鼓励与生态公益林主导功能密切的利用方式,如科学考察、定位观察、试验研究、科普教育、种质标本采集、生态旅游、物种与遗传基因保存和自然遗产留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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