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者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方式.doc
综合练习(第9章产品质量法律制度)--------

一、单项选择题:1.我国现行的产品质量标准不包括(B)A.国家标准 B.个人标准 C.行业标准D.地方标准。
2.我国《产品质量法》所称的产品,不包括(D)A汽车B.电视机C.化妆品D.初级农产品。
3.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B)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产品质量检验工作A.县级 B.省级C.地(市)级D.市级或县级。
4.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为(C)。
A.1年 B.2年 C.4年 D.半年。
5.生产者的首要义务是(A)。
A.保证产品质量 B.保证包装符合规定C.不生产淘汰产品 D.保证标志符合规定。
6.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监督检查制度的主要方式是(A)A.产品质量抽查监督 B.产品质量统一监督 C.产品质量定期监督检验D.产品质量监督普查。
二、多项选择题:1.产品质量监督包括(ABDE)A.国家机关监督 B.社会团体监督 C.公安机关监督 D.社会舆论监督E.消费者、用户监督。
2.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ABCD)A.掺杂 B.掺假 C.冒用他人厂名、厂址D.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E.标明该产品的认证标志。
3.国家对产品质量的宏观管理制度包括(ACDE)A.产品质量认证制度B.抽查检查制度C.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D.生产许可证制度E.产品标准化制度。
4.(ABCDE)产品的包装上必须有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说明。
A.易爆B.香烟C.易燃D.易碎E.储运中不能倒置。
5.产品质量责任必须具备的条件是(ABCDE)A.产品质量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B.产品质量不符合合同的要求 C.必须有人身亡或财产损失的事实D.生产者主观有过错E.产品质量不合格与(财产)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6.解决产品质量纠纷的主要途径包括(ABCE)A.当事人之间协商B.提起诉讼C.协议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D.由消费者协会责令责任人员赔偿E.调解。
产品质量法试题(含答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云南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试题一、填空题(10分每题一分)1.《产品质量法》所称的“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产品的标价计算。
2、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3、生产者、销售者对抽查检验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实施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上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申请复检。
4、组织机构应当自批准成立或者核准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有效文件向批准其成立或者核准其登记机关同级的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申领代码证书。
5、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产品质量法》禁止的产品,而为其提供运输服务的,没收全部收入,并处违法收入50%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6、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或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的,先承担民事责任。
7、组织机构的名称、机构类型或者地址等基础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变更的有关证件,到原颁证机关办理换证手续。
8、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9、产品或其包装上没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的,对此种行为应如何处理责令改正10、组织机构未在本办法规定期限内办理代码证书的申领、变更、定期审查、补发、换发、注销手续的,由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办理,并可以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判断题(10分每题一分)1、销售者对抽查检验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60日内向实施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上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申请复检。
(×)2、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3、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可以直接适用《产品质量法》处理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条文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条文释义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规定。
第三条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严格实施岗位质量规范、质量责任以及相应的考核办法。
第四条生产者、销售者依照本法规定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第五条禁止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禁止伪造产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禁止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第六条国家鼓励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鼓励企业产品质量达到并且超过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
对产品质量管理先进和产品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提高产品质量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产品质量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组织领导,引导、督促生产者、销售者加强产品质量管理,提高产品质量,组织各有关部门依法采取措施,制止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保障本法的施行。
第八条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部门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包庇、放纵本地区、本系统发生的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或者阻挠、干预依法对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大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治理,提升产品质量水平,明确产品质量责任,爱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爱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产品是指通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然而,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畴的,适用本法规定。
第三条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产品质量治理制度,严格实施岗位质量规范、质量责任以及相应的考核方法。
第四条生产者、销售者按照本法规定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第五条禁止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禁止伪造产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禁止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第六条国家鼓舞推行科学的质量治理方法,采纳先进的科学技术,鼓舞企业产品质量达到同时超过行业尺度、国家尺度和国际尺度。
对产品质量治理先进和产品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成绩明显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提升产品质量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进展规划,加大对产品质量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组织领导,引导、督促生产者、销售者加大产品质量治理,提升产品质量,组织各有关部门依法采取措施,禁止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保证本法的施行。
第八条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全国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部门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包庇、放纵本地区、本系统发生的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或者阻止、干预依法对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2.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2.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
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
3.产品质量监督的主要内容(1)监督抽查以抽查为主的监督检查制度。
抽查的样品应当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
国家监督抽查的产品,地方不得另行重复抽查;上级监督抽查的产品,下级不得另行重复抽查。
根据监督抽查的需要,可以对产品进行检验。
检验抽取样品的数量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并不得向被检查人收取检验费用。
生产者、销售者对抽查检验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实施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上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申请复检,由受理复检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作出复检结论。
(2)信息发布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定期发布其监督抽查的产品的质量状况公告。
四、产品质量责任(一)条件1.违反默示担保义务,即法律、法规对产品质量所作的强制性要求。
2.违反明示担保义务,即经营者以各种方式就产品质量所作的说明、陈述或承诺。
3.产品存在缺陷(承担产品责任):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安全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指不符合该标准。
(二)产品质量责任中的产品责任1.概念和性质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损害、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性质上属于侵权责任。
2.归责原则(1)生产者的严格责任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2)销售者的过错责任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产品质量法试题(含答案).

中华人民国产品质量法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试题一、填空题(10分每题一分1.《产品质量法》所称的“货值金额”以生产、销售产品的标价计算。
2、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3、生产者、销售者对抽查检验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十五日向实施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上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申请复检。
4、组织机构应当自批准成立或者核准登记之日起30日,持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有效文件向批准其成立或者核准其登记机关同级的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申领代码证书。
5、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产品质量法》禁止的产品,而为其提供运输服务的,没收全部收入,并处收入50%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6、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或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的,先承担民事责任。
7、组织机构的名称、机构类型或者地址等基础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持变更的有关证件,到原颁证机关办理换证手续。
8、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9、产品或其包装上没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的,对此种行为应如何处理责令改正10、组织机构未在本办法规定期限办理代码证书的申领、变更、定期审查、补发、换发、注销手续的,由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办理,并可以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判断题(10分每题一分1、销售者对抽查检验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60日向实施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上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申请复检。
(×2、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3、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可以直接适用《产品质量法》处理案件。
(×4、《产品质量法》所称的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的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年修正)-国家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年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产品质量的监督第三章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一节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二节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第四章损害赔偿第五章罚则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规定。
第三条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严格实施岗位质量规范、质量责任以及相应的考核办法。
第四条生产者、销售者依照本法规定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第五条禁止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禁止伪造产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禁止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第六条国家鼓励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鼓励企业产品质量达到并且超过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
对产品质量管理先进和产品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提高产品质量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产品质量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组织领导,引导、督促生产者、销售者加强产品质量管理,提高产品质量,组织各有关部门依法采取措施,制止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保障本法的施行。
第八条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部门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包庇、放纵本地区、本系统发生的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或者阻挠、干预依法对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产品质量损害赔偿如何承担责任

产品质量损害赔偿如何承担责任产品质量损害赔偿是指在产品生产、销售、使用等环节中,由于产品质量问题导致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由制造商、销售者等相关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制度。
下面将从责任主体、责任范围、赔偿标准等方面对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的责任承担进行详细介绍。
一、责任主体1.制造商:制造商是指按照产品设计说明和用户需求,进行产品生产、组装、加工或者名称复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产品制造或者组装者、名称复制者、批发商、直销商等。
2.销售者:销售者是指向消费者或者使用者销售产品以获取利润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生产者、批发商、零售商、电子商务平台等。
3.进口商:进口商是指在境外生产的产品经正式收购并进口到中国,由其自己或者通过分销商等方式销售给中国消费者或者使用者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责任范围1.产品责任:制造商、销售者、进口商应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质量负责,如果产品存在缺陷导致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产品缺陷包括设计缺陷、制造缺陷和警示标识不全等。
2.服务责任:制造商、销售者、进口商提供的与产品质量有关的服务如果存在缺陷,导致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比如产品维修、保养、安装等服务的不当操作导致损失。
三、赔偿标准1.人身伤害:对于因产品缺陷导致的人身伤害,赔偿标准通常包括医疗费用、误工费、营养费等直接损失以及精神损害赔偿、赡养费等间接损失。
赔偿金额应根据伤者的实际损失情况进行合理计算。
2.财产损失:对于因产品缺陷导致的财产损失,赔偿标准主要包括修复费用、重置费用、购买替代品的费用等直接损失以及因财产损失造成的间接损失。
赔偿金额应根据被损失物品实际价值进行合理计算。
四、责任承担方式1.无过错责任:我国《产品质量法》规定,对于危害生命和健康的产品缺陷造成人身伤害的,生产者或者出口者应承担无过错责任。
即即使制造商或者出口商没有过失,仍要承担赔偿责任。
2.过错责任:对于因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存在过错导致的产品缺陷损害,可以依法对其承担过错责任,包括补偿损失、消除危险、赔礼道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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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者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该条规定给出了销售者承担产品质量的修理、更换、退货和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的前提条件是:“售出的产品”。
也就是说,只有在销售者将产品销出之时,产品的质量责任才能产生,产品未售出,不可能产生质量责任。
产品售出,是指消费者接受销售者交付的产品,消费者向销售者支付产品价款的物权转移的行为,通过这种行为,消费者从销售者手中取得了产品的所有权,只有在物权发生这种转移时,销售者才产生了向消费者承担质量责任的责任。
销售者承担产品质量责任有两种方式:
一、承担修理、更换、退货的责任。
这是指承担产品的瑕疵责任。
产品售出以后,消费者在使用中发现其性能达不到说明书的要求或者出现性能故障不能正常使用,这时销售者应对产品进行修理或者更换,经修理、更换仍不能达到正常使用标准的,应予以退货。
二、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是指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失的,销售者对消费者承担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