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生产者和销售者的产品责任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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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法培训讲义

产品质量法培训讲义
5、军工产品不适用该法的规定。
6、物质产品,不包括精神产品。
• 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
– 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物配件 和设备,适用本法。
• 军工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中央 军委另行规定。
思考
• 依照《产品质量法》,下列何种产品属于 该法所称的产品?
芝麻油、冰毒、自来水、 水稻、袋装大米、苹 果、血液、教材、文学作品、电子游戏、体育 馆
• 假冒产品
– 假冒是指该产品根本未含法律规定的标 准的内容,以及非法生产、已经变质的 而根本不能作为某产品使用的产品。
第二章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
产品质量的监管体制
• 统一管理与分工管理相结合 • 层次管理与地域管理相结合
– 专职机构
• 国家质检总局 • 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
– 有关机构
• 行业主管部门 • 综合管理部门(如工商)
CCC+EMC 电磁兼容类认证标志
CCC+S&E 安全与电磁兼容认证标志
CCC+F 消防认证标志
农产品质量认证
绿色食品商标
农产品质量认证
有机食品认证
• GB/T19630.1-.4《有机产品》 • 中国农业部中绿华夏有机食品认证中心
农产品质量认证
无公害农产品认证
• 《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
– (农业部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
第三章
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 任和义务
一、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一)产品质量担保义务 (二)产品质量标识义务 (三)特殊产品的包装义务 (四)其他禁止性义务
二、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一)作为义务 1、进货检验义务(第33条) 2、保证产品质量义务(第34条) 3、产品质量标识义务(第36条) (二)不作为义务(第35、37-39条)

经济法知识点总结

经济法知识点总结

经济法知识点名词解释一、经济法的定义:经济法是在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为了克服市场失灵,保障国民经济的协调、有序发展,由国家制定的需要由国家干预的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即“需要国家干预论”,也称“适当干预论”。

二、经济责任制的概念:经济责任制,是指在公有制主导的经营管理中,企事业机关单位及其内部机构、成员因角色设置及其实现,而相互承担义务和相应地享有权益的经济法律关系或制度。

它是责权利效相统一原则在经济法的各项制度中的具体体现和保障。

三、企业的概念:企业是经营性的从事生产、流通或服务的某种主体;同时,它作为概括的资产或者资本和人员集合之经营体,也可以作为交易的客体。

四、市场准入的概念:对企业或其他主体进入某领域或地方的市场从事活动施加限制或禁止的规制或制度。

五、市场准入制度:指有关国家或政府准许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进入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法定条件和程序规则的总称。

包括一般市场准入制度和特殊市场准入制度六、垄断协议:垄断协议指经营者之间通过合谋性协议,安排或者协同行动,来相互约束各自的经济活动,在一定的交易领域内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七、消费者:是为了满足生产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商品服务的,由国家以专门法律确认其主体地位和保护其消费权益的个体社会成员。

八、产品的概念自然属性:“产品”是指经过人类劳动获得的具有一定使用价值的劳动成果。

法律属性:“产品”是指经过某种程度或方式加工用于消费和使用的物品。

九、产品责任概念:产品存在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造成消费者人身、财产或者除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失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承担的特殊的侵权法律责任。

(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1、过错原则;2、过错推定原则;3、无过错责任原则。

)十、不正当竞争行为:泛指经营者为了争夺市场竞争优势,违反公认的商业习俗和道德,采用欺诈、混淆等经营手段排挤或破坏竞争,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并损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利益的竞争行为。

经济法生产者和销售者的产品责任

经济法生产者和销售者的产品责任
2)产品质量法44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 偿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 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 生活费等费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 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
的财产损失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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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要件不同
侵权责任VS违约责任
过错责任
以侵权责任为诉由的,常需证明对方 有过错。
无过错责任(产品责任、危险责任、环 境污染责任、相邻关系中的责任为无过 错责任)
一般情况下,只有存在损害后果才能 构成侵权行为,所引起的侵权责任也 自然以损害为构成要件
当事人以违约责任为诉由的,无需举证 对方有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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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即根本违约),是指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义务的结果, 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至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 在本案中商场与刘某订立的买卖合同中,刘某支付了合理的价款,商场交付了质量低劣 的商品,经多次维修后,刘某也还不能继续使用该电冰箱,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构 成了根本违约,故而刘某享受法定的解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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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案情分析
1) 生产者的责任:
A. 我国产品质量法第26条规定的产品质量必须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
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同时应当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
B. 产品质量法第41条规定了生产者承担的严格责任,即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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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案情分析及小结

【参考】产品责任纠纷生产者、销售者的责任划分

【参考】产品责任纠纷生产者、销售者的责任划分

【参考】产品责任纠纷生产者、销售者的责任划分参考:产品责任纠纷生产者、销售者的责任划分引言概述: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会遇到各种产品责任纠纷,这些纠纷往往涉及到生产者和销售者之间的责任划分。

对于消费者而言,了解生产者和销售者的责任划分是非常重要的,因为这将有助于他们维护自己的权益。

本文将对产品责任纠纷中生产者和销售者的责任划分进行详细阐述。

一、生产者的责任划分:1.1 产品质量责任:生产者对其所生产的产品质量负有直接责任。

他们应确保产品在正常使用情况下安全可靠,不会对消费者造成伤害。

如果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生产者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召回产品、修理或替换产品等。

1.2 产品信息责任:生产者还应对产品的信息负有责任。

他们需要提供准确、完整的产品信息,包括使用说明、警示标识、注意事项等。

这些信息应能够帮助消费者正确使用产品,避免潜在的危险。

1.3 产品设计责任:生产者在产品设计阶段应考虑到消费者的安全和需求。

他们应该进行充分的风险评估和测试,确保产品设计符合相关的安全标准和法规。

如果产品设计存在缺陷,导致消费者受伤或财产损失,生产者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销售者的责任划分:2.1 产品合格责任:销售者在销售产品时应确保产品合格。

他们有责任检查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并确保产品符合相关的标准和法规。

如果销售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销售者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2.2 产品信息责任:销售者也需要提供准确、完整的产品信息给消费者。

他们应该了解产品的使用方法、注意事项等,并向消费者提供这些信息。

如果销售者提供的产品信息不准确或不完整,导致消费者受伤或财产损失,销售者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2.3 产品售后责任:销售者在产品售后服务中也有一定的责任。

他们应提供及时、有效的售后服务,包括产品维修、退换货等。

如果销售者未能履行相应的售后责任,导致消费者权益受损,销售者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生产者与销售者的共同责任:3.1 合同责任:生产者和销售者在产品交易中存在合同关系。

【参考】产品责任纠纷生产者、销售者的责任划分

【参考】产品责任纠纷生产者、销售者的责任划分

【参考】产品责任纠纷生产者、销售者的责任划分引言概述:在市场经济中,产品责任纠纷是一种常见的法律问题。

对于生产者和销售者来说,明确其责任划分是非常重要的。

本文将从生产者和销售者两个角度,分别探讨产品责任纠纷中的责任划分。

一、生产者的责任划分:1.1 产品质量责任:生产者应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

这包括确保产品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技术规范和合同约定,不得生产和销售不合格产品,确保产品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1.2 产品信息责任:生产者应提供准确、完整、清晰的产品信息,包括产品的使用说明、警示标识、质量合格证明等。

同时,生产者还应及时更新产品信息,对于产品存在的风险和危害,应向用户提供明确的警示和提示。

1.3 售后服务责任:生产者应提供有效的售后服务,包括产品维修、更换、退货等。

对于产品存在的质量问题,生产者应负责解决,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

二、销售者的责任划分:2.1 产品合格责任:销售者在销售产品时应确保产品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不得销售不合格产品。

销售者应对所销售的产品的质量负责,不能以低价、低质产品误导消费者。

2.2 产品信息责任:销售者应提供准确、完整、清晰的产品信息,包括产品的使用说明、警示标识、质量合格证明等。

销售者还应向消费者提供真正的产品来源和生产者信息,以便消费者了解产品的质量和售后服务。

2.3 售后服务责任:销售者应提供有效的售后服务,包括产品的维修、更换、退货等。

对于产品存在的质量问题,销售者应积极配合生产者解决,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生产者与销售者的共同责任:3.1 产品安全责任:生产者和销售者都应对产品的安全性负责。

生产者在设计、生产过程中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销售者则应对产品的安全性进行检验和监督,不得销售不安全的产品。

3.2 信息共享责任: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共同分享产品信息,并及时传递产品的风险和危害信息给消费者。

双方应建立有效的沟通机制,以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产品责任法的法律问题

产品责任法的法律问题

产品责任法的法律问题产品责任法是经济法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现代各国都很重视产品责任立法。

开展中外产品责任法比较研究,有益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有利于保护广大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可以丰富法律责任理论,使我国的产品责任法更加科学化、规范化。

一、产品责任与产品质量责任之涵义在外国法中,产品责任是指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因生产、销售有缺陷产品致使他人遭受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产品责任法是确定生产者、销售者承担此种民事责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我国产品责任的主要规定见之于1993年的《产品质量法》中。

该法采用产品质量责任的概念。

产品质量是指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质量标准以及合同规定的对产品适用、安全和其他特性的要求。

产品质量责任是指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违反了上述要求,给用户、消费者造成损害而应依法承担的法律后果,包括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

其中,承担民事责任分别指承担产品瑕疵担保责任和产品侵权赔偿责任。

产品质量责任与产品责任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联系在于,产品质量责任包含产品责任,即产品侵权赔偿责任。

区别在于:(1)判定依据。

前者判定依据包括:默示担保、明示担保、产品缺陷。

只要不符合三项依据之一,生产者、销售者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后者判定依据仅指产品存在缺陷,即存在不合理危险。

(2)承担责任的条件。

前者只要产品质量不符合默示担保或明示担保之一,无论是否造成实际损害,都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后者承担责任的条件是产品存在缺陷,并且实际造成了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

(3)责任的性质。

前者包括产品瑕疵担保责任和产品侵权赔偿责任,其中产品瑕疵担保责任属于合同责任。

而后者仅指侵权责任。

二、有关立法适用范围比较研究(一)立法概况目前,世界上关于产品责任的立法模式,大体有三种:一是扩大解释、适用原合同法、侵权法中的有关规则,如法国、荷兰等;二是在相关的立法中,对产品责任作出若干规定,如英国、加拿大等国颁布的《消费者保护法》;三是制定专门的产品责任法,如原联邦德国、意大利、丹麦、挪威、日本等国。

经济法-11--产品责任法

经济法-11--产品责任法

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教学设计(讲稿)教学内容与设计复习:合同法。

引入:张杰庭诉日本国丰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赔偿纠纷案原告:张杰庭,男,三十二岁,北京锡华电子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被告:日本国丰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丰田达郎,总经理。

原告诉称:原告驾驶被告丰田公司制造的“赛利卡”型轿车因失误而撞墙时,车上安装的安全保护气囊未按说明书所示的展开,致使原告面部被撞伤,鼻骨骨折。

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因其产品的缺陷给原告造成身体和精神上的损害,并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原告驾驶的被告生产的汽车,是被告按照美国标准生产出来供美国市场销售的。

在该车的《用户手册》中,被告已明示使用者:SRS空气囊仅为座椅安全带辅助装置,在车辆发生强烈前方撞击时,为驾驶员在安全带保护之外提供进一步保护。

该车对用户提供的一切保证,仅适用于美国本土、阿拉斯加及加拿大注册和通常驾驶的车辆。

本车的构造不违反中国国家标准,因此不存在产品缺陷。

被告不应承担赔偿的法定和约定义务。

从事实上看,原告驾驶的车上气囊未张开,是由于原告驾车撞墙时,其车速低于时速14英里以上与不移动、不变形的固定障碍物发生正面碰撞,或者在时速16英里以上与不移动、不变形的固定障碍物发生一定角度的侧前方碰撞这一气囊展开的设定条件。

因此,原告车上的气囊未展开,不是质量问题所致。

此外,原告驾车时未系安全带且驾车姿势不正确才致使鼻骨骨折。

法院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杰庭所在的北京锡华电子有限公司于1992年12月从美国以2.55万美元购买了被告丰田公司于同年4月制造的“赛利卡”双门活顶轿车一辆。

该车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东港海关报关入境,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进出口商品检验局检验后办理行车牌证。

1993年10月10日晚11时,原告张杰庭独自驾车由南向北行至北京市海淀区清华南路清华大学南院墙处,因操作失误,车辆偏离公路,撞在以石块材料砌成的厚约35厘米的石墙上。

经济法-第八章-产品质量法

经济法-第八章-产品质量法

第一节 产品质量法概述
产品质量法含义 产品质量法调整对象 产品质量法适用范围 产品质量法地域范围
产品质量法概念
• 产品质量法(products quality law): 规定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以及生产经营者对 其生产经营的缺陷产品所致他人人身伤害 或财产损失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所产生的社 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产品质量的监督 第三章 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四章 损害赔偿 第五章 罚则 第六章 附则
地域范围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 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产品质量法的调整对象
1.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关系 这一关系是发生在行政机关在履行产品监督
管理职能的过程中与生产经营者之间的关系, 是管理、监督与被管理、被监督的关系 2.产品质量责任关系
这一关系是发生在生产经营者与消费者、用 户及其相关第三人之间的,因产品质量问题 引发的损害赔偿责任关系
产品质量法的适用范围
产品质量法的主体适用范围 产品质量法的客体适用范围
产品质量法的主体适用范围
1.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 2. 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社会组织 3. 用户 4. 消费者 5. 受害者 6. 产品责任主体
产品质量法的客体适用范围
1. 产品的含义 2. 产品质量的含义及分类
产品的含义
• 《产品质量法》规定:“产品是指经 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不包括服务)
者与销售者的责任与义务 产品质量法律责任
第三节 产品质量法律责任
产品责任 产品质量争议处理
产品责任
1.产品责任的含义 2.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 3.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 4.产品责任的免除 5.产品责任的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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箱厂商标组装的,因粗制滥造,质量低劣,已被有关部门依法撤
销。刘某向商场提出要求退货,而商场认为,冰箱已经使用不能 退货,刘某所购冰箱由商场继续维修,双方协商不成,刘某于 2009年9月向人民法院起诉。
2.案情分析及小结
1)产品质量法第33条: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 证明和其他标识。销售者在进货的过程中未尽到检查验货的义务,销售产品低劣的
3.案件小结:
1)本案中应该是销售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并且承担的是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43条) 产品质量法第43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 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 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 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2)产品质量法44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 偿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 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 生活费等费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 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
问题:本案中肖某妻子是否可以提出精神损害赔偿?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四十八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一)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的; (二)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时未作说明的; (三)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的;
爆炸,使其妻面部被炸伤,花掉医疗费三千多元。肖某与其 妻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中联百货赔偿自己的损失。
2.案情分析
1) 生产者的责任:
A. 我国产品质量法第26条规定的产品质量必须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
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同时应当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
(四)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五)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六)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的;
(七)服务的内容和费用违反约定的;
(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 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 经营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生产者和销售者的产品责 任
案例一:高压锅爆炸后的索赔
1.案情简介:肖某在中联百货买回一高压锅,回家后发现高
压锅密封不严,有漏气现象,检验后发现气垫圈坏了,便决 定下午回家后去中联百货换一个,但是突然接到单位的电话 有急事,于是外出。下午,肖妻回家后,看见新买的高压锅
非常高兴,便开始按照说明书的指示开始做饭。不料却发生
B. 产品质量法第41条规定了生产者承担的严格责任,即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
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责任。
C.本案中,生产高压锅的生产者对高压锅的质量危及了肖某妻子的人身安全,同时
不具备高压锅本身应该具产品质量法第33条: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
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 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 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 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 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违约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即根本违约),是指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义务的结果, 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至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 在本案中商场与刘某订立的买卖合同中,刘某支付了合理的价款,商场交付了质量低劣 的商品,经多次维修后,刘某也还不能继续使用该电冰箱,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构 成了根本违约,故而刘某享受法定的解除权。 4) 产品质量法第44条第二款:因产品质量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恢复 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 本案中,由于冰箱不制冷,造成食品不能食用,造成了受害人刘某的财产损失,商场 应当为此承担责任。
案例二 冰箱不制冷导致所存食品变质的责任认定 1.案情简介:刘某于2008年6月从某商场买回A市某电冰箱厂生
产的双门双温电冰箱一台,价值3700元。使用不到4个月,冰箱 发生不制冷、温控器失灵等现象,导致刘某存放在冰箱的食品变
质不能食用,损失300余元,经某商场修理员4次维修均不能修复。 事后,刘某从报刊得知:该冰箱是A市某电冰箱厂使用B市某电冰
产品,应承担违约责任。刘某与商场是一个买卖合同的关系,在这合同关系中,商
场的销售者对合同的履行存在瑕疵,在履行质量发面存在问题,因而本案是销售者 承担的是违约责任。冰箱的生产者和刘某之间没有合同关系,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
理,刘某只能向商场的销售者主张违约责任。
2)再有本案中电冰箱的生产者已被有关部门依法撤销,说明其已经承担了相应的 行政责任。
明和其他标识
B.产品质量法第42条规定的销售者承担责任情形规定: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
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这一规定可 知销售者在产品责任中承担的是过错责任。
C.本案中中联百货在进货时未尽到进货检查验收,验明高压锅气垫圈损坏,存在
密封不严以及漏气现象的事实,造成肖某妻子使用高压锅时爆炸造成其面部炸伤 的损害事实的发生,对此作为销售者的中联百货应赔偿损失。
合同的法定解除条件: 合同法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 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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