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产品质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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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产品质量法

• 案情导入:

• 1999年×月×日,王某从某商品批发店购买了1箱啤酒。

当王某卸货时,其中一瓶啤酒突然爆炸,致使王某右眼球 受伤,后因医治无效,致其右眼失明。由于王某在运输和 搬动啤酒的过程中没有任何过错,于是他向某商品批发店 要求赔偿,但商店称啤酒瓶的爆炸可能是由于厂家生产时 因质量不合格而致,自己并没有过错,,因此要王某向厂家 索赔,王某遂诉至法院。

• 试分析:

• (1)石某应向谁主张赔偿?

• (2)生产者和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有哪些?

• (3)产品质量法的主要规定有哪些?产品质量责任归责原 则是什么?

• 一、产品的概念与特征

• 产品质量法意义上的产品是特定意义上的产品,通常 是指经过某种程度或方式的处理或加工后用于消费和 使用的物品,而不是泛指所有经济学意义上的商品。 • 《产品质量法》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本法。本法所称 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下列产 品不受其调整:未经加工的天然形成的产品,如原矿、 原煤、石油、天然气等,以及初级农产品;建设工 程;军工产品;无形产品。

• 综上,要构成我国《产品质量法》所称的产品,必须同时 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 (一)必须是人类的劳动产品,是人类有意识的行为的结果。 • (二)必须是经过加工、制作的制成品。

• (三)必须是动产。

• (四)必须是用于销售的产品。

• 二、产品质量法

• (一)产品质量和产品质量法的概念

• 产品质量是指反映产品满足明示或隐含要求的能力的特 性的总和。也就是产品符合用户使用需求的特性。大体 说,产品质量包括适用性和安全性两个方面。具体说, 包括:⑴性能;⑵适用性;⑶安全性;⑷耐用性;⑸可 靠性;⑹经济性;⑺卫生性;⑻其他。

• 产品质量法,系调整产品品质量监督关系以及产品质量 责任关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所谓法律规范的总称,主要 包括关于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产品质量责任、产品质量 损害赔偿和产品质量争议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 产品质量法主要调整两种法律关系:一是产品质量监督关 系;二是产品质量责任关系。

• 1、从主体上说,该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 产品生产、销售活动的组织和个人、用户、消费者、国家 质量管理监督机关以及行业管理机关。

• 2、从客体上说,包括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但不包括建设工程、军工产品以及智力成果。

• 3、从社会关系方面讲,该法适用于生产者、销售者与用 户、消费者的关系,质量监督管理机构与生产者、销售者 的关系,生产者、销售者之间及其与其他经营者之间的关 系等。

• 三、产品质量的监督

• (一)监督管理部门

• (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 1.产品质量检验制度

• 2.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 • 3.产品质量认证制度

• 4.监督检查制度

• 从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主体上来看,我国的产 品质量监督管理体制可以概括为:

• 1.执法监督。即由专门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 部门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 2.专业监督。是指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设置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进行的行业监 督。如:

• (1)卫生部食品卫生监督局及各地卫生行政 部门,负责全国或本地区的食品卫生的监督检 验工作;

• (2)卫生部药品检验局和县级以上卫生机关的药 检所,负责各自辖区内药品的监督检验工作; • (3)交通部船舷检验局负责船舶、船用设备及材 料的质量监督检验;

• (4)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局负责组织管理全国进 出口商品的检验检疫工作和国家或国外委托的检 验业务等。

• 3.工商监督。

• 企业质量体系认证,通常又称为企业认 证,是指国家认可的企业质量体系认证机 构根据企业的申请,依据国际通用的《质 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标准对企业的质 量体系进行全面审核与评价,对于符合条 件要求的,通过颁发认证证书的形式,证 明企业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能力符合相应 标准要求的活动。

• 产品质量认证是指依据有关的产品标准和相应的 技术要求,经法定的认证机构确认并通过颁布认 证证书和认证标志来证明某一产品符合相应标准 和相应技术要求的活动。

• 产品质量认证一般分为安全认证和合格认证两 类。

• 我国实行统一的质量认证管理制度。全国的产品 质量认证工作由国家技术监督局统一管理。在我 国,产品质量认证实行强制认证和自愿认证相结 合的原则。

•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是指各级政府技术监督 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按 照各级政府赋予的职责,代表政府对生产、流通 领域的产品质量实施的一种具有监督性质的检查 制度。国家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 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用 户、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 行监督检查。

• 我国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主要采取的是抽样检查 方式。

• 三、生产者、经营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 (一)产品内在质量符合法定要求(《产品质量 法》第26条)

• 1.不存在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 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以及人身、财 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 标准。

• 此款是要求生产者不得生产“缺陷”产品。缺陷 产品是具有“不合理危险”或不符合保障安全的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

• 2、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 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 此款是要求生产者应当尽合同义务、担保义务。保 证产品使用性能,是最一般、最基本义务的要求。 • 这里只规定了对“瑕疵”产品说明可除外的情况。应注 意,对“缺陷”产品却未规定“说明即可除外”的情况。 • 3、符合在产品或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 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 以上三项是法律对生产者产品质量的要求,属法定 要求。三项义务必须同时做到,不可或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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