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产品质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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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法

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法
机构:列入目录的产品,必须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 部门指定的认证机构进行认证。
管理:统一产品目录,统一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标准 和合格评定程序,统一标志,统一收费标准
(3)认证后的管理 产品质量持续性达到认证标准
产品质量认证机构跟踪调查
对违法使用认证标志者和未依法履行认证职责的认证机构 作出处理规定
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两种形式: 生产经营者自行检验(自主性,依法进行)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检验(结合相关条文):适用、资质与
性质、限制、责任 产品质量检验的特别规定——QS制度
食品市场准入标志,由“质量安全”英文(Quality Safety)字头QS和 “质量安全”中文字样组成。标志主色为蓝色,字母“Q”与“质量安全” 四个中文字样为蓝色,字母“S”为白色。
说明以下问题:
实施强制性标准是生产、销售者必须履行的产品质量保证 义务的重要内容,不符合该标准要求的,将承担行政责任、 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承担民事责任。
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不能成为生产者免除其产品质 量责任的理由
当保障人体健康、财产安全的相关标准缺位时,生产者、 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保证义务并不免除,而仍然应当对由此 产生的损失承担民事责任(瑕疵担保责任、产品责任)。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实施食品质量安全 市场准入制度管理的食品
首先必须按规定程序获取《食品生产许可证》,其次产品出厂必须经检 验合格并加印(贴)食品市场准入标志。没有食品市场准入标志的,不 得出厂销售。
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自2001年开始,首先在米、面、油、酱油、 醋五类食品中推行。2003年5月1日起,五类食品中凡未取得《食品生产 许可证》、并且未加印(贴)QS标志的,不得出厂销售。2003年下半年, 又扩大到肉制品、乳制品、饮料、调味品(糖、味精)、方便面、饼干、 罐头、冷冻饮品、速冻米面食品、膨化食品等10类食品。2008年起所有 食品须加贴QS标志。

综合练习(第9章产品质量法律制度)--------

综合练习(第9章产品质量法律制度)--------

一、单项选择题:1.我国现行的产品质量标准不包括(B)A.国家标准 B.个人标准 C.行业标准D.地方标准。

2.我国《产品质量法》所称的产品,不包括(D)A汽车B.电视机C.化妆品D.初级农产品。

3.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B)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产品质量检验工作A.县级 B.省级C.地(市)级D.市级或县级。

4.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为(C)。

A.1年 B.2年 C.4年 D.半年。

5.生产者的首要义务是(A)。

A.保证产品质量 B.保证包装符合规定C.不生产淘汰产品 D.保证标志符合规定。

6.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监督检查制度的主要方式是(A)A.产品质量抽查监督 B.产品质量统一监督 C.产品质量定期监督检验D.产品质量监督普查。

二、多项选择题:1.产品质量监督包括(ABDE)A.国家机关监督 B.社会团体监督 C.公安机关监督 D.社会舆论监督E.消费者、用户监督。

2.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ABCD)A.掺杂 B.掺假 C.冒用他人厂名、厂址D.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E.标明该产品的认证标志。

3.国家对产品质量的宏观管理制度包括(ACDE)A.产品质量认证制度B.抽查检查制度C.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D.生产许可证制度E.产品标准化制度。

4.(ABCDE)产品的包装上必须有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说明。

A.易爆B.香烟C.易燃D.易碎E.储运中不能倒置。

5.产品质量责任必须具备的条件是(ABCDE)A.产品质量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B.产品质量不符合合同的要求 C.必须有人身亡或财产损失的事实D.生产者主观有过错E.产品质量不合格与(财产)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6.解决产品质量纠纷的主要途径包括(ABCE)A.当事人之间协商B.提起诉讼C.协议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D.由消费者协会责令责任人员赔偿E.调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9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9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9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09.08.27•【文号】主席令第18号•【施行日期】2009.08.27•【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1993年2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一号公布根据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产品质量的监督第三章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一节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二节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第四章损害赔偿第五章罚则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规定。

第三条【建立健全内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严格实施岗位质量规范、质量责任以及相应的考核办法。

第四条【依法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生产者、销售者依照本法规定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第五条【禁止行为】禁止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禁止伪造产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禁止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第六条【鼓励推行先进科学技术】国家鼓励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鼓励企业产品质量达到并且超过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

第九章 产品质量法

第九章 产品质量法

《产品质量法》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 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治 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 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费、生活 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 生活费等费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应当支付 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 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同时还应该包括精神损害 的赔偿。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 害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 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
一、违反《产品质量法》的民事责任 (一)产品瑕疵担保责任 又称产品合同责任、产品违约责任,是指产品的 销售者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产品质量义务而承担的责 任。 产品的瑕疵担保责任以合同为基础,受损害的消 费者与产品销售者之间有合同关系存在,这是瑕疵责 任产生的前提条件。 当然,销售者对生产者和供货者有追索权。销售 者在对用户、消费者承担违约责任,对产品进行修理、 更换、退货或赔偿损失后,就有权要求生产者、供货 者承担赔偿责任。

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 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 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 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 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赔偿之诉。在产品质量侵权责任诉讼中,享有损害 赔偿请求权的人包括由于缺陷产品而受到损害的一 切人。 产品侵权责任中的责任主体也不限于同受害人 有直接合同关系的销售者,还包括产品生产者、零 部件制造商和装配商、批发商和进口商等。
2、产品质量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1)生产者承担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

9产品质量法课件

9产品质量法课件

9.2.2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1.产品质量标准化制度 2.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 3.产品质量认证制度 4.产品质量监督的抽查制度管理、用工事 务管理和社会保险事务管理
9.3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 责任和义务
9.3.1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1.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 2.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 3.不得从事法律禁止实施的行为 (1)生产者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2)生产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3)生产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4)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 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9.3.2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1.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2.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 3.销售者销售的产品的标识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 4.不得从事法律禁止实施的行为
第9章 产品质量法
பைடு நூலகம்
本章学习目标
1.掌握产品及产品质量的含义 2.掌握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责任和义务 3.掌握产品瑕疵担保责任的规定 4.掌握产品缺陷责任构成要件、责任原则、 责任主体及赔偿范围等规定
9.1产品质量法概述
9.1.1产品质量法的概念 产品质量法是调整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关系和产品责 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一般包括产品质量监督 和管理、生产者和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违反产品质量法的法律责任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9.1.2产品质量法的立法宗旨和立法体系 1.产品质量法的立法宗旨 2.产品质量法的立法体系
9.2产品质量监督管理
1.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机构 (1)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简 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2)国务院有关部门(即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 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3)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即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设置的 质量监督与检验检疫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即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设置的 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5)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部门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 执行。 2.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机构的权限职责 (1)县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的职责 (2)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职 责 (3)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他国家机关以及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职 责

第九章产品质量法经济法

第九章产品质量法经济法
2) 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 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3) 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 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 三、产品瑕疵 • 产品瑕疵是指产品不符合某一用法,不符合明示的
产品标准,或者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 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召回,是指食品生产者按照规定程序,对由其生产原因造成的某一批 次或类别的不安全食品,通过换货、退货、补充或修正消费说明等方式,及时消除或减少 食品安全危害的活动。
• 第十八条 根据食品安全危害的严重程度,食品召回级别分为三级: (一)一级召回:已经或可能诱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等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 我国产品质量法是产品质量监督法和产品责任法的统一。
• 调整对象: 1) 调整产品质量的监督关系,是指各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与
生产者、销售者之间在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活动中产生的监 督与被监督的关系。
2) 调整产品质量责任关系,是指生产者、销售者与用户或消 费者之间在产品质量方面的权利义务以及由此产生的法律 责任方面的关系。
• 召回方式:制造商主动召回和主管部门指令召回
日产全球召回13万辆 中国大陆无车型召回
• 2006年10月19日日本日产汽车公司宣布,由于汽车点火 装置存在缺陷,该公司已经开始在全球范围内召回超过13 万辆问题车。
• 在日本市场上召回约5万辆2004年8月至2006年7 月之间生产的“奇骏”和“美伦奴”运动型多功能车(SU V),并在北美地区、中国台湾以及新加坡分别召回7万辆、 300辆和800辆“美伦奴”。此外,被召回车辆还包括 在北美市场销售的1万辆日产“千里马”轿车。
• 强制召回实施以来,药品召回数量16000余盒,包括四种进口产品近千盒。其中, 14个厂家的20个品种的违法药品在受到查处的同时,被责令公开登报强制召回。

产品质量法教学课件

产品质量法教学课件
产品质量法教学课件
目 录
• 产品质量法概述 •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 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 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制度 •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与检验制度 • 产品质量法律责任与救济途径
01 产品质量法概述
产品质量法的定义与作用
01
定义:产品质量法是指国家制定并实施的,用于调整产品 质量关系,规范产品质量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 律规范的总称。
产品质量认证制度的作用
通过第三方认证机构的公正、客观评价,为消费者提供质 量信任,促进生产者提高产品质量和管理水平,增强产品 市场竞争力。
产品质量认证的种类
根据认证的性质和对象,可分为强制性认证和自愿性认证; 根据认证的标志和方式,可分为合格认证和安全认证。
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制度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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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标准是认证制度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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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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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05
责令停止生产、 销售
没收违法生产、 销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生产、销售不符合保 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 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 准的产品的行为,国家将 责令其停止生产、销售。
对于已经生产、销售的不 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 、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的产品,国家将 予以没收。
社会监督
鼓励消费者、行业协会、媒体 等社会力量参与产品质量监督 ,形成多元化的监督格局。
监管手段
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 强制等多种手段,确保产品质量 监督管理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国际合作
加强与国际组织和相关国家的 合作与交流,共同提高产品质
量监督管理水平。
03 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 量责任和义务

第九章 产品质量法

第九章  产品质量法

第四节 产品质量责任
4、销售者对缺陷产品承担的责任(过错责 任) (1)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 如对食物的储存不当等。 (2)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 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
第四节 产品质量责任
5、产品责任的赔偿 (1)请求赔偿的权利人的范围:包括直接买受缺陷产 品的人,也包括非直接买受缺陷产品但是受到缺陷产 品损害的人。 (2)受害人要求损害赔偿的途径: 一是要求生产者赔偿; 二是要求产品的销售者赔偿。 (3)先行赔偿人对责任者具有追偿权。 (4)赔偿范围 6、产品责任的诉讼时效期间:2年
5、产品质量抽查制度
第三节 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 责任和义务
一、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一)产品内在质量符合法定要求
1、不存在不合理危险 2、具备相应的使用性能 3、履行明示担保义务
(二)产品包装标识应当符合法定要求
第三节 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 责任和义务
1、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2、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3、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主要 成分的名称和含量的,应当用中文标明 4、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 期或失效期 5、特殊产品应有警示标志或警示说明
产品质量法
产品质量法概述 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 义务 产品质量责任
第一节 产品质量法概述

一、相关概念 (一)产品: 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 ×天然长成的农产品、建筑工程、军工产品 (二)产品质量: 指产品能够满足规定的或者潜在的需要的特征和特性的 总合。 二、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是1993年2月22日颁布,同 年9月1日起实施的,并于2000年7月8日修订,同年9月1 日正式实施。 三、产品质量法的立法宗旨:P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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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产品质量法一、产品与产品质量1、产品的含义“产品”一词可以从自然属性和法律属性两个不同的范畴进行定义。

从自然属性来讲,“产品”,是指经过人类劳动获得的具有一定使用价值的劳动成果。

既可以是商品,也可以是非商品;既可以指直接从自然界获取的各种农产品、矿产品或经过加工的手工业品、加工工业品,甚至建筑工程等物质性物品;也可以指文学、艺术、体育、哲学和科学技术等精神物品。

从法律属性来讲,“产品”,是指经过某种程度或方式加工用于消费和使用的物品,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能够对其质量加以控制的产品,而不包括内在质量主要取决于自然因素的产品。

纵观各国的产品责任法,对“产品”范围的界定并不相同。

美国产品责任法中的产品是指“一切经过工业处理过的东西,不论是可移动的,还是不可移动的,工业的还是农业的产品,经过加工的还是非经过加工的,任何可销售或可使用的制成品,只要由于使用它或通过它引起伤害,都可视为发生产品质量责任。

”而1976年欧共体《产品责任指令草案》的产品范围较小,仅指“工业生产的可移动的产品”。

随着经济的发展,特别是信息产业和高新技术的突飞猛进,人类可利用的资源越来越多,因此,各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也趋向于把产品作广义的解释。

我国的法律同样对产品进行较为宽泛的解释,我国1993年通过的《产品质量法》规定:“本法所称的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但不包括建设工程产品和军工产品。

2000年修改后的《产品质量法》,增加规定为“建筑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

说明我国的《产品质量法》中的产品,不包括初级农产品和不动产,这也符合国际上的通行做法。

从立法技术上讲,我国法律同时使用了概括法和排除法来界定产品。

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产品应当具备两个条件:第一,经过加工、制作。

未经加工、制作的天然物品不是本法意义上的产品,如矿产品、农产品。

加工、制作包括工业上的和手工业上的。

电力、煤气等虽然是无体物,也是工业产品,也应包括在内。

第二,用于销售。

因而只是为了自己使用的加工、制作品也不属于产品责任法意义上的产品。

有学者认为,使用“销售”不如使用“流通”更为准确,因为有些产品是企业为了营销目的无偿赠送或作为福利分发交付消费者。

其实,“用于销售”不等于经过销售,只要产品是以销售为目的生产、制作的,不论它是经过销售渠道到达消费者或用户手上,还是经过其它渠道,都属于《产品质量法》所规定的产品,因此,无必要用“流通”代替“销售”。

赠送的产品、试用的产品也属于产品责任法意义上的产品。

比如厂家将自己生产的新产品或某些产品以赠与、试用、买一送一、买大送小等无偿赠送的方式送与用户,这些产品虽然可能“未投入流通”,但是,以销售为目的生产并以营销目的交付消费者的,这类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应当允许受害人提起产品责任诉讼。

几种有不同意见的产品(1)经过初级农业加工的畜牧、家禽、猎物、渔产。

有些学者持肯定态度,一些学者则将这类物品排除在外。

没有理由将这些产品一概排除在外。

如我国有些南方地区的人民有食用河豚的习惯,如果有人购买经过加工的河豚食用后中毒,应当允许受害人向产品的提供者索赔。

(2)血液。

美国《统一产品责任示范法》将它排除在外,但是美国伊利诺伊州最高法院在一起案件中将血液也作为产品。

法院的理由是:血液是一种包含在侵权法重述(第二版)402A节的意思内的“产品”;这种产品是被“出售”的;这种血液处于一种对使用者的不合理的危险的缺陷状态。

法院这样作的目的是为了使医院承担严格责任,以保护病人。

血液不仅应作为产品责任中的产品,而且是一种直接关系到人民生命健康的重要产品。

(3)智力成果,像计算机软件、图书、视听资料等。

我国法律尚无这方面的规定。

在美国,法院在不存在担心妨碍言论自由的情形下,对错误地提供成文信息者适用严格责任。

一例判决曾将航空地图视为产品,判决航空地图的出版商对因信赖该航空地图而造成飞机失事所致伤亡承担严格责任。

对于计算机软件,有位美国法官将计算机软件分为以标准件在市场上批量销售的通用软件和依定单专门设计的专用软件。

认为通用软件生产商将产品投放于商业流通渠道,处于控制危险的较为有利的地位,分摊产品事故费用的能力比较强,应当承担严格责任。

而专用软件是为特定目的设计生产的,生产规模较小,分散损失的可能性比较小,因此不需要对专用软件生产者适用严格责任。

在我国,软件市场和软件消费者日益扩大,将通用软件作为产品责任法意义上的产品是有必要的。

2、产品质量对产品质量的概念,人民大学的刘文华先生将其表述为:是指产品符合人们需要的内在素质与外观形态的各种特性的综合状态。

本书作者认为:产品质量是指产品所应具有的、符合人们需要的各种特性,如适用性、安全性、可靠性、可维修性等。

产品质量的内容随着经济、科技的发展以及人们需要的变化,也在不断丰富和发展。

产品质量,是指产品在既定的条件下,能够满足消费者的愿望和符合规定用途所具备的特征和特性的总和。

它既包括产品的结构性能、纯度、物理性能以及化学成分等内在特性,又包括外观、形状、颜色、气味、包装等外在特征。

根据国际标准化组织颁布的ISO—86标准,质量的含义是“产品或服务满足规定或潜在需要的特征的总和”。

该定义中所称的“需要”往往随时间、空间的变化而变化,与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有着密切的关系。

“需要”可以转化为具有具体指标的特征和特性。

一般来说,以下三方面是任何产品必不可少的特征:适用性。

由于产品的生产、交换的目的是为了满足人们的需要,就要求每一件合格的产品能够满足人们的这种愿望。

所以,产品的适用性是评价产品质量的一项重要指标。

安全性。

产品实现其适用性,必然是通过产品的使用这一途径来体现的。

这就要求产品在使用环节上安全可靠,不会给使用者和其他人带来人身、财产上的危险。

经济性。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产品的使用价值主要通过市场交换来实现的,在市场交换中,要求产品价格公道,正确反映供求关系和价值规律,不要造成不应有的资源浪费。

我国《产品质量法》第26条对产品质量作了细化,规定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二、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制度质量监督管理制度是指由产品质量法确认的互相联系、互相依存、自成体系的管理规定,具有严格的秩序性和规律性。

管理产品质量职能是国家组织经济的职能之一,为实现这一职能,国家需要通过立法的形式建立和完善有关产品质量法律制度,采用各种不同的法律形式对产品质量形成过程进行监督控制。

《产品质量法》总结我国产品质量管理工作的经验,借鉴外国立法,参照国际惯例,确立以下制度:1、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企业质量体系认证是指法定的认证机构对企业的产品质量保证能力和质量管理水平进行的综合性检查和评定后,确认和证明该企业质量管理达到国际通用标准的一种制度。

该制度通过对产品质量构成的各种因素,如产品设计、工艺准备、制造过程、质量检验、组织机构和人员素质等质量保证能力进行严格评定,使企业形成稳定生产符合标准产品的能力。

在我国其认证机构是国务院产品监督检验局或由其认可的认证机构;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对企业内部,可以加强质量管理,实现质量目标,创优质产品,对外可以提高企业质量信誉,提高顾客对供方的信任,增加订货,减少顾客对供方的检查评定,有利于顾客选择合格的供方;企业通过体系认证获得的体系认证证书不能用在所生产的产品上,但可以用于正确的宣传,但在申请产品质量认证时可免除对企业质量体系认证的检查。

它是ISO向各国推荐的认证制度的一种。

目前国际上通用的“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标准是ISO9000系列国际标准,我国对企业实行质量体系认证的依据是CB/T19000-ISO9000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国家标准。

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认可的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企业质量体系的认证。

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企业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2、产品质量认证制度产品质量认证是依据产品标准和相应技术要求,经认证机构确认并通过颁发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来证明某一产品符合相应标准和相应技术要求的活动。

《产品质量法》第14条第2款规定:国家参照国际先进的产品标准和技术要求,推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认可的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产品质量认证。

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产品质量认证证书,准许企业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使用产品质量认证标志。

企业质量体系认证与产品质量认证有显著区别:前者认证的对象是企业的质量体系,后者认证对象是企业的产品;前者认证的依据是质量管理标准,后者认证的依据是产品标准。

从认证结论上看,前者是要证明企业质量体系是否符合质量管理标准,后者是要证明产品是否符合产品标准。

产品质量认证可分为安全认证和合格认证。

安全认证是以安全标准为依据进行的认证或只对产品中有关安全的项目进行认证。

合格认证是对产品的全部性能、要求,依据标准或相应技术要求进行的认证。

我国的产品质量认证工作由专门的认证委员会承担,每类开展质量认证的产品都有相应的认证委员会。

自1982年我国加入国际电工委员会以来,至今已先后成立了电子器件、电工产品、水泥等10多个认证委员会,已经对一大批企业颁发了有关的认证证书。

在了解质量体系认证与产品质量认证的区别与作用后,企业选择以哪种方式进行认证就很容易了。

大致可分为以下几个需要考虑的因素:企业的产品品种有多少,产品是否执行国家规定的强制性标准,用户的性质属于哪一类,用户对质量认证形式的具体要求等。

因此,对于生产的产品是单一品种,或执行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或成批大量生产的产品,或产品的用户较分散,或需方指定要求供方获得产品质量认证证书的企业,都应该考虑进行产品质量认证。

对于多品种、小批量,或没有权威性产品标准可作为产品认证的依据,或需方指定要求供方获得质量体系认证证书的企业,应该考虑进行质量体系认证。

质量体系认证有覆盖面广的优点,但对外影响不如产品质量认证。

产品质量认证可以将标志直接制作在产品的包装上,具有影响面大的优点。

但它的局限性也很大,只能在某一特定的产品上使用。

两者各有利弊。

企业在选择用哪种方式认证时,要根据自身的情况和客户的要求,慎重选择,不要认为质量体系认证范围大、水平高、信誉好,而产品质量认证水平低。

更不能盲目听信某些违法认证机构的误导,对此,企业应慎重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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