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编 第十章 市场规制法原理
第十章市场规制法原理(新)

三、竞争法原理
竞争的积极功能
美国最高法院法官布莱克在1958年“北方太平洋铁路公
司诉美国案”的反托拉斯判决中指出:“《谢尔
曼法》基于的前提是,无限制的竞 争力的相互作用将产生最佳的经济 资源分配,最佳价格、最高质量和 最大的物质进步……”。
三、竞争法原理
竞争的消极功能
1.竞争导致垄断。 2.竞争付出巨大社会成本。
2015.3.27
微观经济关系
市场规制法
经营者
维 护 市 场 秩 序
国 民 经 济 健 康 发 展
经济法
宏观经济调控关系
宏观调控法
政府及其部门
一、市场规制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生产经营 规制关系
法
产品质量法、价格法、 广告法、商标法、计量 法和标准化法等
市 场 市场主体 规 制 市场监管主体 关 系 消费者 权益保 护法?
竞争的消极功能
1.竞争导致垄断。 2.竞争付出成本社会巨大。
两极分化
资源的浪费
3.负面的道德影响。
反垄断法 社会法/税法 节约资源法 反不正当竞争 法/产品质量 法/消法
三、竞争法原理
正常的争关系
市 场 竞 争 法
民法、合同 法
竞争关系
不正当和不适当 的竞争关系
竞争 法
反不正当 竞争法、 反垄断法
两极分化
资源的浪费
3.竞争带来负面的道德影响。
竞争必然引起资本 的积聚和生产的集 中,而这种积聚和 集中发展到一定阶 段就必然走向垄断。
思考题:
从国家对网吧管理的进步谈谈你对依法适度管理原则
的理解。
三、竞争法原理
托· 约· 登宁:“一旦有适当的利润,资本就会大
第十章市场规制法一般原理共32页

– 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协调经营者与消费者之 间的利益关系;
– 为政府对市场进行管理提供法律依据,规范和 约束政府管理市场的行为;
– 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推动社会 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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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市场规制法的体系结构和地位
市场规制法是一个集合概念,任何国家都没有制 定一部统一的市场规制法;
6
法律问题
“小肥羊”为什么被侵权?侵权的手段有哪 些?
“小肥羊”应该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本案对你有什么启示?
7
第一节 市场规制法概述
一、市场规制法的对象 1、市场及其调节机制 市场的涵义:
①传统市场概念。市场是指聚集买卖双方以交 换商品和劳务的实际场所;
②经济学概念:市场是商品交换关系的总和; ③市场营销学概念:市场是指某项产品或劳务 的现实的或潜在的购买者的集合。
欧盟有关机构制定的法规、指令、决定、通令等。欧盟部 长理事会是欧盟的主要立法机构,
欧盟法院的判决及先行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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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限制竞争协议、决议或者协同行为,即卡特尔 ;
禁止滥用市场支配(独占)地位的行为 ; 控制集中或者购并 。
市场规制法

1、国家干预适度原则 国家干预适度原则,就是要求国家干预经济生活 要从社会公益的角度出发,把握适度、得当。
反对国家干预(亚当•斯密)→宣扬国家干预(李 斯特)→鼓吹国家干预(凯恩斯)→削弱国家干 预(供给学派)
2、维护公平竞争原则 维护公平竞争原则是指,国家要为当事人创造 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和竞争条件,使他们能 够在相同的条件和外部环境中参与竞争,促 进竞争机制在市场中发挥积极作用。
与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单位 和个人、权利人的职工(3)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 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五、不正当销售行为 不正当销售行为是指经营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和公平竞争原则利用物质金钱或其他经济利 益引诱购买者与之交易,排挤竞争对手的不 正当竞争行为。
在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第2款规定: 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 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特征: (1)主体的特定性 (2)行为的违法性 (3)行为的损害性
四、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原则(2) 1、遵循自愿、平等竞争原则 2、遵循公平竞争、诚实信用的原则 3、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三、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虚假广告) 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利用广 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或服务内容做与实际情况不相符的 虚假宣传,导致客户和消费者误认的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 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 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 制作、发布虚假广告。 《广告法》第4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 和误导消费者。 第21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得在广告 活动中进行任何形式不正当竞争。
第十章市场规制法原理-中国反垄断法网

第十章 市场规制法原理
本章重点知识
第一节 市场规制法概述
第二节 市场规制法的基本原则 和作用 第三节 市场规制法的体系结构 和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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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市 反 广 产 的保 法市 市 市
系场 不 告 品 原护 场 场 场
规 正 法 质 则弱 制当和量 者 法竞商法 和 与争标和 消 宏法法价 费 观和 格 者 调反 法 合
• 一、市场规制法的体系结构 • 二、市场规制法的地位
一、市场规制法的体系结构
市 场 规 生产经营规制法 制 法 体 系
市场竞争法
产品质量法 价格法 广告法 商标法 计量法和标准化法 经济合同法 产业经营规制法 国有资产经营规制法
市场监管法
一、市场规制法的体系结构
1. 生产经营规制法 ①产品质量法
该原则要求明确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的各自 市场规制职权及相互关系,通过“分级监管”,使统一的 市场规制法律得到实施、统一的市场规制机关发挥作用。
一、市场规制法的基本原则
➢ 维护公平竞争的原则。
公平竞争原则是市场规制法确定和维护的基本原则, 也是市场规制法反映社会化市场经济之内在要求的一项核 心原则。
市场的含义可以归纳为三种:一是指聚集买卖双方以 交换商品和劳务的实际场所。二是指一种交易机制,即参 与交易活动的所有买者和卖者之间的频繁交换共同决定商 品和服务的价格与交易量的机制。三是指某项产品或劳务 的现实的或潜在的购买者的集合。
市场调节机制,是指市场机体内的价格、供求、竞争 、风险、利率、工资等要素之间互为因果、互相制约的联 系和作用。
规规规 制制制 法法法 的产的 体生含 系的义 和理
第三编 第十章 市场规制法原理

问题与思考
➢2002年6月16日凌晨2时40分许,位于 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20号院内非法经 营的“蓝极速”网吧发生火灾。经公 安消防部门现场勘查,火灾造成25人 死亡,13人受伤。经公安机关调查确 认:这场火灾是两名未成年人因泄私 愤故意纵火所致。同时,网吧的经营 者不仅未办理任何手续就非法经营, 而且不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 还用铁护栏将所有窗户都封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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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积极发动群众举报“黑网吧”, 绝不允许其非法经营。四是网吧及其 他公共娱乐场所要符合防火安全规定 。五是整顿网吧的工作要落实到各区 县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和各乡镇政府 ,要实行拉网检查整顿,对于“黑网 吧”一个都不能漏网。会议还明确提 出,今后在北京不鼓励发展网吧,有 关部门对网吧不再审批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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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当晚,又将网吧唯一对外通道— —大铁门从外面锁住,致使火灾发生 时室内人员无法逃生。因此,经营者 对此事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2002年 8月27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两被告人以放火 罪,分别被判无期徒刑和12年有期徒 刑。“蓝极速”网吧的非法经营者被 判3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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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市场规制法的体系结构 和地位 一、市场规制法的体系结构 二、市场规制法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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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术语
市场 市场机制 市场规则体系 市 场规制法 市场规制法基本原则 市场规制法体系 市场规制法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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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市场规制法概述
➢一、市场和市场规则体系 (一)市场及其调节机制 价格是市场调节的一个核心因素。 市场需要国家的适当干预,国家干预 可以采取政治、行政、经济和法律等 手段,其中运用法律进行规制是最科 学有效的,而且也只有国家能够对市 场进行法律规制。
市场主体规制法基本原理60页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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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要使整个人生都过得舒适、愉快,这是不可能的,因为人类必须具备一种能应付逆境的态度。——卢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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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只有把抱怨环境的心情,化为上进的力量,才是成功的保证。——罗曼·罗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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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知之者不如好之者,好之者不如乐之者。——孔子
市场主体规制法基本原理
Hale Waihona Puke •6、黄金时代是在我们的前面,而不在 我们的 后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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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心急吃不了热汤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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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你可以很有个性,但某些时候请收 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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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只为成功找方法,不为失败找借口 (蹩脚 的工人 总是说 工具不 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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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只要下定决心克服恐惧,便几乎 能克服 任何恐 惧。因 为,请 记住, 除了在 脑海中 ,恐惧 无处藏 身。-- 戴尔. 卡耐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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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勇猛、大胆和坚定的决心能够抵得上武器的精良。——达·芬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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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意志是一个强壮的盲人,倚靠在明眼的跛子肩上。——叔本华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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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学之市场规制法

经济法学之市场规制法引言经济法学是研究经济活动法律规则的学科,旨在调节和规范市场经济中各主体之间的行为。
市场规制法是经济法学中的重要分支,它通过制定和执行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来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保护市场主体的权益,并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本文将探讨市场规制法在经济法学中的作用和意义。
市场规制法的基本原则市场规制法以保护公平竞争和维护市场秩序为基本原则,具体体现为以下几点:1.公平竞争原则:市场规制法的核心目标是保护市场竞争的公平性,禁止市场主体采取垄断、限制竞争等不正当手段。
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石,也是市场规制法的核心内容之一。
2.保护市场主体的权益:市场规制法关注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包括消费者、企业和投资者等各方的权益。
通过制定各种消费者保护法、企业法和投资者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的稳定运行。
3.监管和执法原则:市场规制法除了规范市场主体的行为外,还需要建立相应的监管机构和执法体系,以保证法律的有效实施。
监管机构和执法机构通过执法检查、罚款和起诉等手段来管理市场主体,确保市场规制法的有效执行。
4.奖励和惩罚原则:市场规制法既需要对依法经营的市场主体给予奖励,也需要对违法行为进行严厉的惩罚。
通过奖励和惩罚的手段,激励市场主体依法经营,增加依法经营的动力,降低违法成本,维护市场的公平和秩序。
市场规制法的内容和方法市场规制法的内容和方法非常丰富多样,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反垄断法:反垄断法是市场规制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保护公平竞争,防止垄断行为的发生。
反垄断法限制市场主体通过垄断行为排除其他竞争者,维护市场经济的公平和健康发展。
2.消费者保护法:消费者保护法保护消费者的权益,防止消费者在市场交易中遭受不公正对待。
消费者保护法规定了商家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商品信息,禁止商家欺诈、虚假宣传等不良行为,确保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3.金融法:金融法是市场规制法中的重要分支,主要用于规范金融市场的运作。
市场规制法

一、市场规制法的定义市场规制法是调整在国家权力直接干预市场,调节市场结构,规范市场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和促进公平竞争的过程中产生的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简言之,市场规制法就是调整市场规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市场规制法是经济法的有机组成部分,市场规制法基本原则的研究也必将为进一步研究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提供强有力的支持。
二、市场规制法的价值公平价值:指市场规制法在增进社会公平上的有用性,也就是市场规制法能否或在多大程度上增进社会的公平。
它有显著的特殊性即侧重于实质公平、结果公平。
效率价值:指市场规制法在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促进技术进步和增进社会整体福利等方面的有用性。
秩序价值:指市场规制法在恢复、维护和增进市场秩序方面的有用性。
三、市场规制法的宗旨初级宗旨:通过规制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调整市场规制关系,恢复和维护公平竞争机制,提高市场配置资源的效率,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权利和利益。
终极宗旨:通过初级宗旨的达成,不断解决个体营利性和社会公益性的矛盾,克服市场失灵,保障社会公益和基本人权,促进经济的稳定增长,实现经济和社会的良性互动和协调发展。
四、市场规制法基本原则规制法定原则:规制市场主体竞争行为的主体、权力和程序等均依照法律规定。
非依法律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规制市场主体的竞争行为。
规制公平原则:即在制定、实施市场规制法规范时就应以实现公平、增进公平和彰显公平为基本准则,通过对合同法、商法公平价值的矫正和恢复,均衡实现形式公平与实质公平、机会公平与结果公平。
规制绩效原则:即在规定规制主体、规制权力、规制行为方式和行为程序的市场规制法规范,在制定前进行制度设计时的预期、在制定后运行时的线绩效都应当是最大化的。
规制适度原则:即市场规制法的制定和实施,均须在法定的范围内,以实现绩效的最大化和公平的均衡化作为制约规制手段的选择、节制规制权力运行上的力度的基准。
规制所适之度主要有:适市场规制法的“法度”、追求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的“绩效之度”、均衡达成形式与实质公平和机会与结果公平的“公平之度”五、市场规制法体系构成(1)市场规制一般法,主要有:①市场准入法,如企业登记法等;②市场规制法的宗旨初级宗旨:通过规制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调整市场规制关系,恢复和维护公平竞争机制,提高市场配置资源的效率,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权利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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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传销带有隐蔽性和集团性,有的犯罪分子还利用 传销组织进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传销和直销具 有密切联系,有很大的相似性,因此,我们要区 分传销与合法的直销。合法的直销和非法的传销 最根本的区别是:合法的直销公司有自己的工厂, 生产和销售的产品都是国家批准的,公司和直销 员是合作关系,利益是建立在销售商品的基础之 上;非法传销公司没有自己的工厂,而是将其他 厂家粗劣的产品逐层传销给下线会员,每一层都 要加上中间利润,这种借着商品的转换而赚取中 间利润的“间接贩卖”,使商品和实际的价格相 差甚远,而且传销的层次越多,商品价格就越高, 这样底层人员的产品根本卖不出去,而传销不准 退货,经济上受到极大的损失。
–(三)市场监管法 市场监管法是调整市场监管关系的法律规范系统。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生产经营规制法、市场竞争 法和市场监管法等各方面在市场规制法体系中环 环相扣,互为补充,发挥各自不可替代的特有功 能,构成一个完整的维护市场秩序的法律调整系 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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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市场规制法的地位
市场规制法的地位,是指其在我国经济法律体系 中的地位。它是经济法体系的主要组成部分,属 于经济法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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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直销管理条例》的颁布也是中国履行入世承 诺的表现。根据入世承诺,我国应当在2004 年年底取消对外资在无固定地点的批发或零售 服务领域设立商业存在方面的限制,并制定与 WTO规则和中国入世承诺相符合的关于无固 定地点销售的法规。这里所称的“无固定地点 销售”,其主要形式之一就是直销。作为国际 社会间一个负责任的成员,中国政府一向十分 注重履行自己的对外承诺。制定上述条例正是 我们履行上述承诺的一个重要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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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吕梁市网络传销案 北京时代唯美商务有限公司自2006年5月---7月份以来,采取网络购物消费返利的办法进行经 营活动,具体经营模式是:按购买的时间先后顺序为前提,凡购买1200元的一份产品,公司给其 返还600元的产品或350元的现金,排序为:会员1号购买1单(1200元为1单),当2号、3号分别 购物一单时,1号即返利600元的产品或350的现金,同时1号排到4号,当有5号购买一单时,2号 即返利相同数额,同时2号排序到6号,这样依次循环返利,当返到10次以后,排序自行退出,但 此时该号不仅拥有1200元的产品,而且可以返利3500元净收入。另外,会员每介绍销售1单,当 轮到被介绍者返利时,可获得店面费50元。在这种高额返利的诱惑下,在短短的几个月里,发展 人员306名,购买2200余单,营业额达250余万元,区域涉及到山西、山东、河北等地区。 这是一起典型的拉人头、收取入门费、团队计酬的传销案件,该公司通过购买其产品,取得会 员资格,再以其他加入的会员为条件提取报酬,用后加入者的资金为先加入者支付报酬,返利返 物,还有被介绍人获利再得50元的店面费,并建立循环链,反复获利,显现出了具大的诱惑力。 由于该公司总部在北京,利用网络进行传销,而加入者涉及山西、山东、河北等地人员,案件 重大、情况复杂、跨省活动,所以组织联合行动,实施垂直打击是本案的关键。2006年9月17日, 接到受害人举报后,吕梁市工商局立即协调公安早介入、早取证,在条件成熟后,省地市联合出 击,出其不意,一举查获。本案是由北京时代唯美商贸有限公司在吕梁市离石、孝义等地实施的 传销案件,其法人齐某被抓获,涉案的其他5人也被控制,并全部移送到司法机关,共抓获犯罪 团伙嫌疑人员6名,批捕5名。 三、翼城县“天马”系列产品传销案 牛德才于2005年6月至2006年6月2日在翼城县县城一居民家中利用开座谈会、讲课等形式发展 下线,每个下线需购买3份4440元“天马”系列产品,取得加入资格,然后再发展6人或推销6份 “天马”产品可得1000元奖励。经初步调查,牛德才共发展下线30余人,现场查扣涉嫌传销的 “天马”产品187件,价值2.7万元,累计营业额10万元以上。根据群众举报和牛德才调查询问笔 录及在其家中扣留的相关票据证实牛德才非法收入超过1万元,已涉嫌非法经营罪,达到了追诉 标准。临汾市翼城县工商局依据国务院第310号令《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的案件的规定》 第三条,此案已于2006年9月20日移送公安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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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永健”保健品非法传销案
• 2005年11月3日,沂源县工商局公平交易局的执 法人员接到群众的咨询,群众询问某公司的营销 行为是不是合法的。经过研究,县局初步认定这 是一种传销行为,并决定对此案进行调查。通过 调查查明,银杏保健品公司的营销方式为:“消 费者”购买一单价款为1280元的“永健”银杏 系列产品,即成为公司“优惠顾客”,即得推荐 他人购惠顾客”后,“消费者”便 成为公司“嘉宾顾客”而享有“消费分红”的权 利,每周分红一次。
• 1896年德国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成文的反不正当竞争 法——《抵制不正当竞争法》,对当时德国市场经济领 域层出不穷的不正当竞争现象进行规制,并在此基础上 形成了世界上第一个完整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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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资料】直销与传销的立法发展
• 直销作为一种经营模式最早起源于美国,之后传入欧洲、 日本等其他国家和地区。直销具有减少流通环节、节省 广告投入、实行面对面服务等优点,因而在一些国家迅 速传播开来。但因其同时具有交易上的隐蔽性、参与人 员的分散性、交易对象的不确定性等特征,在其逐步发 展的同时,也很快衍生出一些商业欺诈行为,特别是传 销、“金字塔诈骗”和“老鼠会”等,严重扰乱了正常 的经济秩序。为此,各国政府都在严格规范的前提下开 放直销经营活动;同时,通过立法严厉打击利用直销名 义进行的欺诈活动,如美国的“禁止金字塔计划”法案、 日本的《无限连锁链防止法》、马来西亚的《直销法》 等。
• 一是传销不仅违反了国务院禁止传销的规定,还违反 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 二是传销侵害的多是弱势群体。 • 三是引发治安违法行为和刑事犯罪行为。 • 四是对社会伦理道德造成冲击。 • 五是传销组织者、策划者对参加人员实施精神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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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鉴于此,为了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 市场经济秩序,国务院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和执法 部门要严格执法,对传销活动一经发现,坚决取 缔。为了进一步加大对传销的打击力度,防止欺 诈,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 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持社会稳定,构建 和谐社会,国务院于2005年8月颁布《直销管理 条例》的同时,颁布了《禁止传销条例》,从法 律上明确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传销,并对传 销的定义、表现形式、打击传销的工作机制、措 施和程序、法律责任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 (一)市场规制法的概念
市场规制法是调整市场规制关系的法律规范系 统。 目前,我国学术界对“市场规制法”这一概 念尚有争议
– (二)市场规制法的调整对象
1.生产经营规制关系 2.市场竞争关系 3.市场监管关系(10.2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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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市场规制法的基本原则和作用
• 一、市场规制法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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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例 美国《谢尔曼法》:世界上第一部 现代意义上的反垄断法
• 19世纪末20世纪初,自由竞争给资本主义创造了巨大经 济财富的同时也导致了生产和财富的进一步集中,西方 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先后进入垄断资本主义阶段。各种 大的垄断组织相继出现,利益驱使他们凭借着自己雄厚 的经济实力垄断市场、限定价格,严重损害了自由、公 平的竞争体制和市场秩序,垄断所导致的市场权力的膨 胀与滥用,也侵害了社会各阶层的利益,特别是中小企 业和消费者的利益,甚至构成对民主、公平等社会理念 的直接威胁和破坏,并进而危及整个社会体制。于是, 社会各阶层力量联合起来同垄断财阀斗争,并且对他们 进行法律规制的呼声日益高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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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世纪90年代初,一些国外直销公司开始进入中 国。由于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初 级阶段,市场发育程度较低,有关管理法规不够 完善,直销逐渐发展成为各种形式的传销活动, 不仅干扰了正常的经济秩序,严重损害人民群众 的利益,还严重影响了我国的社会稳定。针对这 种情况,1998年4月,国务院发布《关于禁止传 销经营活动的通知》,明确指出:传销经营不符 合我国现阶段的国情,已造成严重危害,对传销 经营活动必须坚决予以禁止。自此之后,在国务 院的统一部署下,工商、公安等部门认真履行职 责,对各种传销活动进行了严厉打击,取得了显 著成效,大规模、公开化的传销活动得到了有效 遏制。
第三编 市场规制法
第十章 市场规制法原理
• 第一节 市场规制法概述
– 一、市场和市场规则体系 – 二、市场规制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 第二节 市场规制法的基本原则和作用
– 一、市场规制法的基本原则 – 二、市场规制法的作用
• 第三节 市场规制法的体系结构和地位
– 一、市场规制法的体系结构 – 二、市场规制法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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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传销进一步发展为以“拉人头”欺诈等为主要 形式的违法犯罪活动。为了逃避打击,传销活动也由公 开转入地下,采取更为隐蔽、更为恶劣的手段进行不法 活动,且近年来有愈演愈烈之势,不仅严重扰乱正常的 市场经济秩序,也直接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破坏社会稳定。 • 传销的危害突出表现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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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市场规制法的体系结构和地位
• 一、市场规制法的体系结构 –(一)生产经营规制法
• 1.产品质量法 • 2.价格法 • 3.广告法 • 4.商标法 • 5.计量法和标准化法 • 6.经济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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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市场竞争法 市场竞争法是调整经营者之间的市场竞争关系和 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关系的法律规 范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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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传销十大典型案件
• 一、吕梁市“冬虫夏草”系列产品传销案 • 赵某、张某2006年2月18日加盟大连康融博尔生物科技产业有限公司并汇 去捌万元的加盟费,该公司授权赵铁花在山西省孝义市开设康融博尔虫草专 卖店。在营业执照尚未核准登记的情况下,于2006年2月22日开始,通过亲戚、 朋友、熟人介绍发展人员,凡购买冬虫夏草系列产品1280元产品即可成为公 司的优惠顾客,凡购买冬虫夏草整套系列产品价值达5120元,即获得介绍加 入资格,并可享受介绍费128元/每位,同时享受公司所得利润中2%的医疗保 险和1%的养老保险的分红奖。 • 当事人的利益来源是:直接购买公司产品享受5折优惠;每介绍一名新的顾 客同样可享受满5120元的介绍费128元;购买产品满5000元也可享受3%的公 司分红奖;可获得在孝义地区销售金额2%的管理费。截止查获之日,当事人 共发展人员320余人,经营额245.24万元。其中235.24万元汇入公司负责人刘 汉智的帐户,未汇余款99740元。 • 鉴于上述事实,当事人介绍发展他人以认购产品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 员加入的资格。采用两级计酬、分红消费、重复消费,以下线的购买业绩为 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并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销售产品,牟取非法利益。 吕梁市孝义工商局依据《禁止传销条例》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没收销货款99740元、并处罚款10万元。由于涉案金额大,涉嫌非法经营,已 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