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主体一般原理详解
经济法主体的一般原理详解

➢ 在行政区层面 ➢ 在经济区层面
第三节 市场主体
一、市场主体的法律地位
(一) 市场主体的定义 (二) 市场主体的部门法属性
民法主体 经济法主体
第三节 市场主体
一、市场主体的法律地位
(三) 市场主体的资格
一般市场主体资格和特殊市场主体资格
➢ 地域限制 ➢ 经济领域限制 ➢ 主体职能限制 ➢ 所有制性质限制 ➢ 资本来源国限制 ➢ 法律制裁限制
经济法主体的一般 原理详解
第一节 经济法主体概述
一、经济法主体的概念和特征
经济法主体的概念
➢ 由经济法赋予法律资格 ➢ 存在于国家协调过程中 ➢ 是经济法律关系的当事人
第一节 经济法主体概述
一、经济法主体的概念和特征
经济法主体的特征
➢ 主体外延的广泛性 ➢ 主体资格的重叠性 ➢ 主体形态的多样性 ➢ 主体能力的差异性
三、经济法主体的资格 (二) 取得经济法主体资格的法律依据
宪法 国家机关组织法 有关法律 其他规范性文件
第一节 经济法主体概述
三、经济法主体的资格 (三) 取得经济法主体资格的方式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国家机关的决 定、命令和特别授权而取得 经审批(特许)和登记注册而取得 经登记注册而取得 经法律、法规认可而取得 经章程、合同认可而取得
中介交易类 社会团体类 社会评价类 经济调节类
第一节 经济法主体概述
三、经济法主体的资格 (一) 经济法主体资格的界定
经济法、民法、行政法主体资格的区别
➢ 抽象人格与具体人格 ➢ 单种维度与多种维度 ➢ 普通条件与特殊条件 ➢ 一般职能与具体职能
经济法、民法、行政法主体资格的联系
第二编 经济法主体

三层框架有理想模式和现实模式之分。前者是 指社会中间层具适度的独立性,政府可通过社 会中间层调节市场,市场也可通过社会中间层 制约政府。后者则是指无法达到前种状态的三 元结构,此种状态下,社会中间层要么不够独 立,以至于受政府干预过多;要么过于涣散, 无法维护市场关系各方的利益。中国目前具有 规定国家机关在经济管理中的职权、地位,规 定经济组织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规定公民的 权利和义务。 这些为经济法主体资格的取得提供了基本法律 依据。 资料2
2、组织法。 国家经济管理机关 《国务院组织法》《地方人大和政府组织法》
3、法律。 各类经济管理机构和各类经济组织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证 券法》(178条起)、《保险法》(107条) 等对相关 金融机构与金融监管机构的性质、职权、职责、 设立条件作出了规定。
国家以强制性作为其行为的依据,市场则 可通过竞争提高效率,社会则依靠合作与 互助发挥其功能。但不同的国家,其社会 保障法律制度依托的机制又有所侧重。
[德]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结构转 型》,学林出版社,1999年
三、经济法主体资格 (一)经济法主体资格的界定
经济法主体资格,又称作经济法人格,即一定 社会实体依法能够成为法律主体的法律资格。
市场主体可被分为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个体经营户和个人,也可区分为投资者、经营 者、劳动者和消费者,还可以区分为国有主体 与非国有主体、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法人主 体与非法人主体、公益性主体与盈利性主体、 垄断性主体与竞争性主体等
这些都可作为经济法的主体。事业单位主要是 指企业化经营的事业单位,如出版社、研究所。 投资者也可作为主体,如在申请企业设立过程 中的投资者。劳动者也可作为经济法主体,如 个人所得税的缴纳主体。
第二编经济法主体

从法律关系角度:
实质方面:要能够及时、有效地应对复杂多变的市场,选择 合适的市场经营领域,进能赚钱,退能将损失减到最小程度。 这就要求:
一是所有者支配,即企业切实为其投资者所控制,并服从 其利益和意志进行运作。
二、企业设立的立法原则
许可主义,是指设立企业,除了需要符合法律规定的 条件外,还需要报请主管行政机关审核批准,方能 申请登记成立。
准则主义,是指设立企业不需要报有关主管机关批准,
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成立条件,即可向企业登记机 关
申请登记。
特许主义,是指根据特别法、专门法规或行政命令设 立企业,或由国家领导人特许设立企业。
(三)现代合作企业和国有企业制度的由来
1、现代合作企业的由来 2、国有企业的由来
三、我国的国有企业改革经历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1978.12—1984.9,起步阶段。以放
权让利,即扩大企业自主权,赋予国有企业更 多的财力,以增强企业活力为内容。主要措施 是企业利润留成和两步“利改税”。 第二阶段:1984.10——1991.12,全面展开阶段。 以“两权分离”,使企业成为自主经营、自负 盈亏的社会主义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为其内容。 主要措施是厂长经理负责制,承包经营责任制 和租赁经营。 第三阶段:1992.1—今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 新阶段。从政策调整到制度创新,触及企业产 权制度。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是建立现代企业 制度。
第四节企业登记管理
• 一、概念:企业登记管理是指国家主管 机关依法对企业及其有关事项进行审核 登记,把登记与对企业的监督结合起来 的一种工商管理制度。
企业登记管辖: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 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
经济法教学课件 第二编

第一节 经济活动主体的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场准入
一、市场准入的条件
市场准入——是国家经济管理机关对经 济活动主体、产品依法应具备进入某些 市场的资格、条件的一种确认。
市场准入涉及主体资格和产品(服务)资 格的问题。
市场准入的条件
➢符合国家经济管理法律鼓励、允许性规定; ➢符合国家经济管理政策的倡导性规定; ➢主体应当备相应的民事权利和行为能力;
(二)经济活动行为责任
经济活动行为责任——是指经济活动主体 在经济活动中,其经济行为违反了经济法 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规定而应当承受的法 律后果。
(三)财产或者经济利益补偿责任
财产或者经济利益补偿责任——是指经 济法主体违反经济法,给相对人造成财 产损失或者经济利益损害时,应当承担 给予财产或经济利益补偿的后果。
➢具备特定市场的主体资格和特殊要求。
二、经济活动主体组织形式的选择
经济活动主体组织形式——是指经济活 动主体在法律上所表现的形态和法律地 位。
(一)个人独资
一个由单独的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者个 人所有,投资者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承担无限 责任的经营实体。企业的负债视同为投资者个 人的负债,在企业不能偿还全部债务时,须以 投资者的个人财产承担无限责任。
第二编 经济法主体
第二章 经济法主体的一般原理
经济法主体的概念 经济法主体的体系 经济法主体责任
第一节 经济法主体及其体系
一、经济法主体的概念
经济法主体——又称经济法律关系主体, 是指在经济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的承受者。
经济法的权利主体行使经济职权、享有 经济权利的经济法主体; 经济法的义务主体是指履行经济职责、 承担经济义务的经济法主体。
(二)决策主体、实施主体、活动主体、 受特殊保护主体
第三章 经济法主体

二、市场主体分类的原则 (一)市场主体类型法定原则 为了规范市场主体,首先要固定市场主体类型,将市 场主体类型法定化的含义包括(1)名称固定化。如 经营者与消费者,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 者。(2)内涵特定化。应将不同名称所表示的市场 主体的法律特征固定化。 (二)符合国家协调经济运行目的原则 任何一种市场主体类型的确立,都反映了国家对这种 市场主体进行干预的特定目的,往往基于某种特定 目的而肯定某种新的市场主体类型。如基于反垄断、 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扩大就业等目的,确立了中小 企业;基于发展高新技术目的,确立了高新技术企 业。
二 经济法主体的体系 (一)政府—市场框架 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法可以说是规范政府 与市场互动之法。 因此,经济法主体体系可设计为 政府—市场框架。 理论基础:经济学领域,基于市场调节与政府干预; 政治学和社会学领域,私人欲望与公共欲望相联系; 法学领域,私益与公益,私法与公法划分。 现实基础:许多制度设计都是以政府与市场两个层次 展开的。如政府与企业由合一走向分开,一直是经 济立法关注的主题。
(二)政府—社会中间层—市场框架 在政府—市场框架互动过程中,派生出具有相对独立地 位的社会中间层,非政府公共组织大量出现,既履 行了原来由政府承担的某些职能,也替代了原来由 市场主体享有的某些职能。如证监会—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和股民 两层框架有局限性: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已出现政 府与市场之间不足以互补的现象,政府不足以弥补 市场的不足,市场不足以弥补政府的缺陷。 三层框架的理想模式:社会中间层有相对独立的地位, 政府通过社会中间层协调市场的力度与市场通过社 会中间层制约政府的力度均衡。
第三节 市场主体
一 、市场主体的法律地位 市场主体是在市场上从事经济活动,享有权利和 承担义务的个人和组织体。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几乎不存在市场主体,市场 化经济体制改革的首要任务是培育市场主体。 国务院法制局办公室所编的《有关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法规和政策》(1992-1996)就“市场主 体”单列一编,这表明“市场主体”一词已由学 术术语演变为具有特定内涵的法律概念。
经济法主体 讲解

四、经营者
• 指依法获准进入市场,从事生产经营的市 场主体
• 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户、从事营 利性活动的事业单位、金融机构 • 资格:意志能力、经营范围、财产能力、 技术能力
五、劳动者
• 指法定劳动年龄范围内具有劳动能力的公 民 • 条件: 年龄条件>=16周岁 • 健康条件:具备自己从事职业所需 的健康要求。 • 智力条件:必须完成国家义务教育
二、社会中间层主体的概念、特征 和功能、分类
• 1、概念:指独立于政府与市场主体,为政府干预 市场、市场影响政府和市场主体之间相互联系起 中介作用的主体,如工商业者团体、消费者团体、 劳动者团体、国有资产投资机构、商业银行、政 策性银行、资产评估机构、交易中介机构、产品 质量检验机构等。 • 2、特征:(1)中介性;(2)公共性;(3)民 间性
二、经济法主体的体系
• 经济法主体的体系,以经济法主体的分类 为基础,受制于经济体制,综合展示了各 种经济法主体的法律地位。 • 经济法主体体系基本框架共俩种模式: • (一)、政府—市场框架 • (二)、“政府—社会中间层—市场”框 架
• 一、政府—市场 框架
• 现代市场经济体制是市场调节机制与政府 干预机制相结合的体制,经济法是规范政 府与市场互动之法。 • 政府主体 • 市场主体
五、国家经济监督主体
• • • • • 按职能和法律地位划分,主要有: 权力监督主体:人大 行政监督主体: (一)一般行政监督主体: (二)专门行政监督主体:监察部、审计署
第三节 市场主体
• 一、市场主体的法律地位
• 市场主体是在市场上从事经济活动,享有权利和 承担义务的个人和组织体。 • 市场主体既是一种民法主体,也是一种经济法主 体。 • 市场主体资格依照不同的法律渊源分为:一般市 场主体资格(由民法规定)和特殊主体资格(由 经济法和民商法规定)
经济法主体的一般原理

经济法主体的一般原理第一节一、经济法主题的概念和特征:经济法主体也叫做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依据经济法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的组织体和个人。
该定义有下述要点:第一,经济法主体是由经济法富裕法律资格的社会实体。
第二,经济法主体是存在于国家协调的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的主体。
第三,经济法主体是经济法律关系的当事人。
二,经济法主体的体系关于经济法主体体系有两种模式值得介绍:(一)“政府”——“市场”框架(二)“政府”——社会中间层“——”市场“框架,在我国'三层框架”已经通过立法进入相关的体制设计。
例如,证券监管体制中“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和股民”的框架;消费者权益保护体制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消费者协会——消费者和经营者”的框;产品质量管理体制中“产品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部门——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质量管理协会、消费者协会——消费者、用户,生产商、销售商”的框架;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中“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国有资产投资机构——公司和国有企业“的框架。
在三层框架中,社会中间层主体包括社会团体类主体、中介交易类主体、社会评价类主体和经济调节类主体。
三、经济法主体的资格,又称经济法人格,即一定社会实体依法能够成为经济法主体的法律资格。
根据我国现行立法的规定,取得经济法主体资格的法律依据有:1、宪法2、国家机关组织法3、有关法律(特别是经济法律)4有关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特别是专项或综合性经济法规,也是取得经济法主体资格的法律依据经济管理主体一、经济管理主体的界定经济管理主体即经济法主体体系“三层框架”中的政府主体,是指具有经济职能的行政机关,包括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及其所属的具有具有经济职能的部门或者机构。
它在市场监管、宏观调控关系中具有监管、调控主体资格。
经济管理主体具有以下主要特征:第一,经济性与管理性相结合。
两者是密不可分的,甚至可以说,管理性更具有基础性地位,这是因为其执行国家经济职能,尽管对象和手段具有经济性,但是任然是一种管理行为。
经济法主体的一般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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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主体的一般原理
第三节 市场主体
n 一、市场主体的法律地位
q 市场主体是在市场上从事经济活动,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个 人和组织体。市场经济以市场主体为基本要素。
n (一)市场主体的部门法属性
q 经济法中的市场主体制度,是实施不同市场主体差别待遇的制 度。差别的性质、内容和程度均以市场经济的需要及国家对其 施以干预的力度而定。
q (1)它是资本经营者而非商品经营者,即它所经营的是体现为 生产要素的资本,而非运用生产要素所生产出的商品或劳务
区划; q (3)地方政府是国家设在地方的国家行政机关,它同中央政府的区别
是基于行政系统中的地位、职责、权限的不同而管辖范围不同; q (4)省级政府在各级地方政府中处于特殊地位,其职权与权限间接决
定着中央政府的集权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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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主体的一般原理
第二节 经济管理主体
n (四)地方经济行政系统的框架设计 n 改革实践中出现了许多突破以行取区划为基础的地方行
第一节 经济法主体概述
n 一、经济法主体的概念和特征
q 经济法主体,亦称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在国家协调本国经 济运行过程中,依据经济法享有权利(权力)和承担义务的组织体 和个人。 Ø 第一,经济法主体是由经济法赋予法律资格的社会实体。 Ø 第二,经济法主体是存在于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的 主体。 Ø 第三,经济法主体是经济法律关系的当事人。
q 经济管理主体具有下述主要特征:
•特征
•统一性与个 别性相结合
•经济性与管 理性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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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主体的一般原理
第二节 经济管理主体
n 二、经济管理主体的资格
q 关于经济管理主体资格的立法,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Ø 第一,职权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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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 国家机关组织法 有关法律 其他规范性文件
第一节 经济法主体概述
三、经济法主体的资格 (三) 取得经济法主体资格的方式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国家机关的决 定、命令和特别授权而取得 经审批(特许)和登记注册而取得 经登记注册而取得 经法律、法规认可而取得 经章程、合同认可而取得
中介交易类 社会团体类 社会评价类 经济调节类
第一节 经济法主体概述
三、经济法主体的资格 (一) 经济法主体资格的界定
经济法、民法、行政法主体资格的区别
➢ 抽象人格与具体人格 ➢ 单种维度与多种维度 ➢ 普通条件与特殊条件 ➢ 一般职能与具体职能
经济法、民法、行政法主体资格的联系
第一节 经济法主体概述
“二层框架”的法律依据
第一节 经济法主体概述
二、经济法主体的体系 (二) “政府—社会中间层—市场”框架
“三层框架”的形成 “三层框架”与“二层框架”的关系 “三层框架”理想模式与现实情况
第一节 经济法主体概述
政 府 社会中间层 市 场
证监会 工商局 质检局 国资委
证交所 上市公司、投资者 消 协 消费者、经营者 认证机构 消费者用户经营者 投资机构 公司、国企
第二节 经济管理主体
三、经济管理主体的双重身份 (一) 双重身份的界定和存在模式
存在模式
➢ “主从—分开”模式 ➢ “并重—合一”模式 ➢ “并重—分开”模式
第二节 经济管理主体
三、经济管理主体的双重身份 (二) 双重身份分开的方式
机关分开 规则分开 机关分开与规则分开的结合
第二节 经济管理主体
第三节 市场主体
二、市场主体的权利义务配置 (一) 市场主体与市场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配置
同质市场主体间的权利义务配置 异质市场主体间的权利义务配置 当事人与相关人间的权利义务配置
第三节 市场主体
二、市场主体的权利义务配置
(二) 市场主体与政府主体、社会中间层主体 之间的权利义务配置
市场主体权利义务的产生:法定原则或纲 要性规定
第一节 经济法主体概述
二、经济法主体的体系 (一) “政府—市场”框架
“政府—市场”框架的形成
政府
市场
政府干预机制 市场调节机制
政府层次的主体 市场层次的主体
“二层框架”
第一节 经济法主体概述
二、经济法主体的体系 (一) “政府—市场”框架
“二层框架”的理论基础
➢ 经济学领域 ➢ 政治学、社会学领域 ➢ 法学领域
(四) 地方经济行政系统的框架设计 ——经济行政系统与行政管理系统
地方经济行政系统的传统框架 对传统框架的突破
➢ 新的管理层次 ➢ 新的职能部门结构 ➢ 新的地方管理方式
第二节 经济管理主体
四、经济管理主体的层级框架 (四) 地方经济行政系统的框架设计
重构地方经济管理系统的框架
➢ 在行政区层面 ➢ 在经济区层面
第二节 经济管理主体
一、经济管理主体的界定 (一) 经济管理主体的定义 (二) 经济管理主体的特征
经济性与管理性相结合 统一性与个别性相结合
第二节 经济管理主体
二、经济管理主体的资格
(一) 行政法主体资格是经济法主体资格的基础
经济管理部门的设置(基础规定、补充规定) 经济职权(概括规定、具体规定) 设立、变更、撤销程序(一般规定、特别规定)
四、经济管理主体的层级框架
(一) 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内涵
学界观点
➢ 利益关系 ➢ 权力关系 ➢ 权利义务关系 ➢ 事权、财权与责任的关系
法律规定
第二节 经济管理主体
四、经济管理主体的层级框架
(一) 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内涵
实际情况
➢ 执行性 ➢ 应付性 ➢ 自创性 ➢ 协商性
第二节 经济管理主体
第三节 市场主体
一、市场主体的法律地位 (三) 市场主体的资格
一般市场主体资格和特殊市场主体资格 一般市场主体资格和特殊市场主体资格的法律渊源 一般市场主体资格和特殊市场主体资格并存的原因
市场主体的权利义务配置图示
监督
政府主体
社会中间层主体
辅助制约
法定原则 纲要性规定
市场主体 市场主体
同质主体间的均衡安排 异质主体间的非均衡安排 与相关人间的关联安排
经济法主体的一般 原理详解
第一节 经济法主体概述
一、经济法主体的概念和特征
经济法主体的概念
➢ 由经济法赋予法律资格 ➢ 存在于国家协调过程中 ➢ 是经济法律关系的当事人
第一节 经济法主体概述
一、经济法主体的概念和特征
经济法主体的特征
➢ 主体外延的广泛性 ➢ 主体资格的重叠性 ➢ 主体形态的多样性 ➢ 主体能力的差异性
第三节 市场主体
一、市场主体的法律地位 (一) 市场主体的定义 (二) 市场主体的部门法属性
民法主体 经位
(三) 市场主体的资格
一般市场主体资格和特殊市场主体资格
➢ 地域限制 ➢ 经济领域限制 ➢ 主体职能限制 ➢ 所有制性质限制 ➢ 资本来源国限制 ➢ 法律制裁限制
市场主体权利义务的配置:相对于政府的结构 性特点 市场主体权利义务的配置:相对于政府和中间 层的结构性特点 市场主体权利义务的内容
案例
当德国大众汽车股份公司(Volkswagen AG) 陷入经营困难时,许多人失业,继续被雇佣 的职工所得报酬也远低于他们的预期。该企 业所在的沃尔夫斯堡市的幼儿园和学校的经 营也大受影响,甚至关闭;同时该市的文化 项目也削减到最低限度。大企业缴税的减少 甚至会迫使联邦政府难为情地紧缩预算并对 整个国家造成影响。
第二节 经济管理主体
二、经济管理主体的资格
(二) 经济管理主体资格立法的原则
职权法定 权限法定
➢ 政府与市场(权力与权利) ➢ 政府与政府(权力与权力) ➢ 政府与中间层(权力与权力或权利)
权责对称
第二节 经济管理主体
三、经济管理主体的双重身份 (一) 双重身份的界定和存在模式
双重身份
➢ 管理领域不同 ➢ 管理目标不同 ➢ 干预方式不同
四、经济管理主体的层级框架
(二) 中央与地方关系的改革
计划经济体制下 1978年以来
➢ 倾斜分权 ➢ 纵向分权 ➢ 经济分权
第二节 经济管理主体
四、经济管理主体的层级框架
(三) 地方政府的地位
地方政府的含义 地方政府的地位
➢ 事权划分 ➢ 财权划分 ➢ 责任划分
第二节 经济管理主体
四、经济管理主体的层级框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