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主体的一般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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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主体的一般原理详解

经济法主体的一般原理详解
重构地方经济管理系统的框架
➢ 在行政区层面 ➢ 在经济区层面
第三节 市场主体
一、市场主体的法律地位
(一) 市场主体的定义 (二) 市场主体的部门法属性
民法主体 经济法主体
第三节 市场主体
一、市场主体的法律地位
(三) 市场主体的资格
一般市场主体资格和特殊市场主体资格
➢ 地域限制 ➢ 经济领域限制 ➢ 主体职能限制 ➢ 所有制性质限制 ➢ 资本来源国限制 ➢ 法律制裁限制
经济法主体的一般 原理详解
第一节 经济法主体概述
一、经济法主体的概念和特征
经济法主体的概念
➢ 由经济法赋予法律资格 ➢ 存在于国家协调过程中 ➢ 是经济法律关系的当事人
第一节 经济法主体概述
一、经济法主体的概念和特征
经济法主体的特征
➢ 主体外延的广泛性 ➢ 主体资格的重叠性 ➢ 主体形态的多样性 ➢ 主体能力的差异性
三、经济法主体的资格 (二) 取得经济法主体资格的法律依据
宪法 国家机关组织法 有关法律 其他规范性文件
第一节 经济法主体概述
三、经济法主体的资格 (三) 取得经济法主体资格的方式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国家机关的决 定、命令和特别授权而取得 经审批(特许)和登记注册而取得 经登记注册而取得 经法律、法规认可而取得 经章程、合同认可而取得
中介交易类 社会团体类 社会评价类 经济调节类
第一节 经济法主体概述
三、经济法主体的资格 (一) 经济法主体资格的界定
经济法、民法、行政法主体资格的区别
➢ 抽象人格与具体人格 ➢ 单种维度与多种维度 ➢ 普通条件与特殊条件 ➢ 一般职能与具体职能
经济法、民法、行政法主体资格的联系

第二编 经济法主体

第二编 经济法主体

三层框架有理想模式和现实模式之分。前者是 指社会中间层具适度的独立性,政府可通过社 会中间层调节市场,市场也可通过社会中间层 制约政府。后者则是指无法达到前种状态的三 元结构,此种状态下,社会中间层要么不够独 立,以至于受政府干预过多;要么过于涣散, 无法维护市场关系各方的利益。中国目前具有 规定国家机关在经济管理中的职权、地位,规 定经济组织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规定公民的 权利和义务。 这些为经济法主体资格的取得提供了基本法律 依据。 资料2
2、组织法。 国家经济管理机关 《国务院组织法》《地方人大和政府组织法》
3、法律。 各类经济管理机构和各类经济组织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证 券法》(178条起)、《保险法》(107条) 等对相关 金融机构与金融监管机构的性质、职权、职责、 设立条件作出了规定。

国家以强制性作为其行为的依据,市场则 可通过竞争提高效率,社会则依靠合作与 互助发挥其功能。但不同的国家,其社会 保障法律制度依托的机制又有所侧重。
[德]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结构转 型》,学林出版社,1999年

三、经济法主体资格 (一)经济法主体资格的界定

经济法主体资格,又称作经济法人格,即一定 社会实体依法能够成为法律主体的法律资格。
市场主体可被分为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个体经营户和个人,也可区分为投资者、经营 者、劳动者和消费者,还可以区分为国有主体 与非国有主体、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法人主 体与非法人主体、公益性主体与盈利性主体、 垄断性主体与竞争性主体等
这些都可作为经济法的主体。事业单位主要是 指企业化经营的事业单位,如出版社、研究所。 投资者也可作为主体,如在申请企业设立过程 中的投资者。劳动者也可作为经济法主体,如 个人所得税的缴纳主体。

第三章 经济法主体

第三章     经济法主体

二、市场主体分类的原则 (一)市场主体类型法定原则 为了规范市场主体,首先要固定市场主体类型,将市 场主体类型法定化的含义包括(1)名称固定化。如 经营者与消费者,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 者。(2)内涵特定化。应将不同名称所表示的市场 主体的法律特征固定化。 (二)符合国家协调经济运行目的原则 任何一种市场主体类型的确立,都反映了国家对这种 市场主体进行干预的特定目的,往往基于某种特定 目的而肯定某种新的市场主体类型。如基于反垄断、 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扩大就业等目的,确立了中小 企业;基于发展高新技术目的,确立了高新技术企 业。
二 经济法主体的体系 (一)政府—市场框架 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法可以说是规范政府 与市场互动之法。 因此,经济法主体体系可设计为 政府—市场框架。 理论基础:经济学领域,基于市场调节与政府干预; 政治学和社会学领域,私人欲望与公共欲望相联系; 法学领域,私益与公益,私法与公法划分。 现实基础:许多制度设计都是以政府与市场两个层次 展开的。如政府与企业由合一走向分开,一直是经 济立法关注的主题。
(二)政府—社会中间层—市场框架 在政府—市场框架互动过程中,派生出具有相对独立地 位的社会中间层,非政府公共组织大量出现,既履 行了原来由政府承担的某些职能,也替代了原来由 市场主体享有的某些职能。如证监会—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和股民 两层框架有局限性: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已出现政 府与市场之间不足以互补的现象,政府不足以弥补 市场的不足,市场不足以弥补政府的缺陷。 三层框架的理想模式:社会中间层有相对独立的地位, 政府通过社会中间层协调市场的力度与市场通过社 会中间层制约政府的力度均衡。
第三节 市场主体
一 、市场主体的法律地位 市场主体是在市场上从事经济活动,享有权利和 承担义务的个人和组织体。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几乎不存在市场主体,市场 化经济体制改革的首要任务是培育市场主体。 国务院法制局办公室所编的《有关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法规和政策》(1992-1996)就“市场主 体”单列一编,这表明“市场主体”一词已由学 术术语演变为具有特定内涵的法律概念。

经济法主体 讲解

经济法主体  讲解

四、经营者
• 指依法获准进入市场,从事生产经营的市 场主体
• 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户、从事营 利性活动的事业单位、金融机构 • 资格:意志能力、经营范围、财产能力、 技术能力
五、劳动者
• 指法定劳动年龄范围内具有劳动能力的公 民 • 条件: 年龄条件>=16周岁 • 健康条件:具备自己从事职业所需 的健康要求。 • 智力条件:必须完成国家义务教育
二、社会中间层主体的概念、特征 和功能、分类
• 1、概念:指独立于政府与市场主体,为政府干预 市场、市场影响政府和市场主体之间相互联系起 中介作用的主体,如工商业者团体、消费者团体、 劳动者团体、国有资产投资机构、商业银行、政 策性银行、资产评估机构、交易中介机构、产品 质量检验机构等。 • 2、特征:(1)中介性;(2)公共性;(3)民 间性
二、经济法主体的体系
• 经济法主体的体系,以经济法主体的分类 为基础,受制于经济体制,综合展示了各 种经济法主体的法律地位。 • 经济法主体体系基本框架共俩种模式: • (一)、政府—市场框架 • (二)、“政府—社会中间层—市场”框 架
• 一、政府—市场 框架
• 现代市场经济体制是市场调节机制与政府 干预机制相结合的体制,经济法是规范政 府与市场互动之法。 • 政府主体 • 市场主体
五、国家经济监督主体
• • • • • 按职能和法律地位划分,主要有: 权力监督主体:人大 行政监督主体: (一)一般行政监督主体: (二)专门行政监督主体:监察部、审计署
第三节 市场主体
• 一、市场主体的法律地位
• 市场主体是在市场上从事经济活动,享有权利和 承担义务的个人和组织体。 • 市场主体既是一种民法主体,也是一种经济法主 体。 • 市场主体资格依照不同的法律渊源分为:一般市 场主体资格(由民法规定)和特殊主体资格(由 经济法和民商法规定)

经济法主体的一般原理

经济法主体的一般原理

经济法主体的一般原理第一节一、经济法主题的概念和特征:经济法主体也叫做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依据经济法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的组织体和个人。

该定义有下述要点:第一,经济法主体是由经济法富裕法律资格的社会实体。

第二,经济法主体是存在于国家协调的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的主体。

第三,经济法主体是经济法律关系的当事人。

二,经济法主体的体系关于经济法主体体系有两种模式值得介绍:(一)“政府”——“市场”框架(二)“政府”——社会中间层“——”市场“框架,在我国'三层框架”已经通过立法进入相关的体制设计。

例如,证券监管体制中“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和股民”的框架;消费者权益保护体制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消费者协会——消费者和经营者”的框;产品质量管理体制中“产品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部门——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质量管理协会、消费者协会——消费者、用户,生产商、销售商”的框架;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中“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国有资产投资机构——公司和国有企业“的框架。

在三层框架中,社会中间层主体包括社会团体类主体、中介交易类主体、社会评价类主体和经济调节类主体。

三、经济法主体的资格,又称经济法人格,即一定社会实体依法能够成为经济法主体的法律资格。

根据我国现行立法的规定,取得经济法主体资格的法律依据有:1、宪法2、国家机关组织法3、有关法律(特别是经济法律)4有关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特别是专项或综合性经济法规,也是取得经济法主体资格的法律依据经济管理主体一、经济管理主体的界定经济管理主体即经济法主体体系“三层框架”中的政府主体,是指具有经济职能的行政机关,包括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及其所属的具有具有经济职能的部门或者机构。

它在市场监管、宏观调控关系中具有监管、调控主体资格。

经济管理主体具有以下主要特征:第一,经济性与管理性相结合。

两者是密不可分的,甚至可以说,管理性更具有基础性地位,这是因为其执行国家经济职能,尽管对象和手段具有经济性,但是任然是一种管理行为。

第四讲 经济法的主体

第四讲 经济法的主体

法人制度解构
内容
法人财产关系和法人治理结构 法人财产关系 公司法人制度首先是一种产权制度,其产权关系 采取了两次分离的形式。 投资者股权与公司法人财产权分离 公司法人财产权与经营者经营权分离 投资者股权、公司法人财产权、 即:投资者股权、公司法人财产权、经营者经营 权三权分离 投资 委托 经理 股东 股东会
合伙企业
(3)种类:
A、普通合伙(general partnership) 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 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 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经济组织。 B、特殊的普通合伙(special general partnership) 是指 以专门知识和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 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医师事务所等。 企业名称中须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 特色:一个或数个合伙人执业时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 合伙企业债务,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无限连带责任,其 他合伙人仅以在合伙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企业的分类
2、合伙企业(partnership)
(1)合伙的概念:就行为的角度而言,合伙是指两个以 上的民事主体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的协议; 就组织的角度而言,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共同 出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的企业组织形态。 (2)特征: A、合伙的契约性 合伙协议是合伙得以成立的法律基础, 合伙协议是处理合伙人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内部 法律文件,仅具有对内的效力,即只约束合伙人,合伙 人之外的人如欲入伙,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在合伙 协议上签字。所以,合伙协议是调整合伙关系、规范合 伙人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处理合伙纠纷的基本法律依据, 也是合伙得以成立的法律基础。 B、合伙须有全体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 C、合伙人共负盈亏,共担风险,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经济法主体的一般原理

经济法主体的一般原理

经济法主体的一般原理一、引言经济法是规范经济活动中法律关系的法律体系,其主要目的是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各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

经济法主体是指参与经济活动的各个主体,包括国家、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公民等。

本文将从经济法主体的一般原理入手,探讨其基本概念、基本特征以及权利和义务等方面的内容。

二、经济法主体的基本概念经济法主体是指在经济活动中能够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

一般包括国家、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等。

其中,国家作为最高的法律主体,拥有权力和义务对其他经济主体进行管理和监督。

而法人是指在法律上具有独立法律地位的组织,可以独立承担权利和义务。

非法人组织是指没有法人地位,却可以享受特定的权利和承担特定的义务。

自然人指的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

三、经济法主体的基本特征经济法主体具有以下基本特征:1.主体的平等性:经济法主体在经济活动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不存在特权和不平等对待的现象。

国家不得滥用权力对其他经济主体进行歧视或限制。

2.主体的自由性:经济法主体在经济活动中享有自由选择的权利,可以依法自主决定经济活动的方式和内容,自由选择合作伙伴并签订合同。

3.主体的责任性:经济法主体在经济活动中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如按时履约、遵守经济法规等。

主体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后果。

4.主体的权益保护:经济法主体享有合法权益的保护,国家应当依法保护各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如财产权、合同权等。

同时,经济法也规定了经济主体应当履行的义务和责任。

四、经济法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经济法主体在经济活动中享有一系列的权利和义务。

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1.权利方面:–自由选择经济活动的权利:各经济主体可以依法自主选择参与的经济活动,自由选择合作伙伴。

–签订合同的权利:各经济主体享有依法签订合同的权利,并在合同中约定各方的权益。

–财产权的保护权:经济主体享有自己的合法财产权利,国家保护经济主体的财产不受非法侵害。

第二讲主体2-25

第二讲主体2-25

3、特殊企业
主要包括政策性经营的企业和专事国有资产投资 或控股管理的企业。
※政策性经营企业:承担者执行国家政策及相应的管理职能。 eg: 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 ※专事国有资产投资或控股管理的企业:不经营具体业务,由 于与国有资产管理密切相关而具有经济管理主体的性质。 eg: 国家开发投资公司、各级政府设立的各种国有资产经营 公司或投资公司、新加坡和意大利的国家控股公司等。
我国公司 法仅规定 了前两种 形式



1、有限责任公司 2、股份有限公司 3、无限公司 4、两合公司 5、股份两合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定义 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 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 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 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重要 封闭性、非开放性 特征
股份有限公司
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 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 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 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开放性、公众性

特殊法人概念的由来
依特别法、专门法规或行政命令设立和运 作的组织中,也有非企业性质的,如红十 字会、公立大学,我国的中央电视台、人 民日报社、新华通讯社等。 所以,法律上统一将特别企业和这些依特 别法、专门法规或行政命令设立和运作的 法人组织,统称为特殊法人。

二、国有企业的由来

国营企业→86年《民法通则》、 88年 《企业法》“全民所有制企业” →93年 《宪法》“国有企业”、“国有经济”
也不再直接管理企业,而在 很大程度上要从宏观的角度 制定行业规划和行业政策, 引导本行业结构的调整,维 护所辖范围或行业的市场竞 争秩序等
2、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我国的权力机关分为五级,即全国人大,省级 人大,设区的市、自治州人大,县、不设区的 市、市辖区人大,乡镇人大。 ☆它们在立法和审查、批准、决定重大事项,依 法实施监督的过程中与有关机关、组织和个人 发生经济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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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主体的一般原理
第三节 市场主体
n 一、市场主体的法律地位
q 市场主体是在市场上从事经济活动,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个 人和组织体。市场经济以市场主体为基本要素。
n (一)市场主体的部门法属性
q 经济法中的市场主体制度,是实施不同市场主体差别待遇的制 度。差别的性质、内容和程度均以市场经济的需要及国家对其 施以干预的力度而定。
q (1)它是资本经营者而非商品经营者,即它所经营的是体现为 生产要素的资本,而非运用生产要素所生产出的商品或劳务
区划; q (3)地方政府是国家设在地方的国家行政机关,它同中央政府的区别
是基于行政系统中的地位、职责、权限的不同而管辖范围不同; q (4)省级政府在各级地方政府中处于特殊地位,其职权与权限间接决
定着中央政府的集权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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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主体的一般原理
第二节 经济管理主体
n (四)地方经济行政系统的框架设计 n 改革实践中出现了许多突破以行取区划为基础的地方行
第一节 经济法主体概述
n 一、经济法主体的概念和特征
q 经济法主体,亦称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在国家协调本国经 济运行过程中,依据经济法享有权利(权力)和承担义务的组织体 和个人。 Ø 第一,经济法主体是由经济法赋予法律资格的社会实体。 Ø 第二,经济法主体是存在于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的 主体。 Ø 第三,经济法主体是经济法律关系的当事人。
q 经济管理主体具有下述主要特征:
•特征
•统一性与个 别性相结合
•经济性与管 理性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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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主体的一般原理
第二节 经济管理主体
n 二、经济管理主体的资格
q 关于经济管理主体资格的立法,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Ø 第一,职权法定
•1
•职权授 予法定
•2
•职权内 容法定
•3
•职权行 使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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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主体的一般原理
第二节 经济管理主体
n (二)双重身份分开的方式
q 在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实践中,公共管理者与所有者的分开 有机关分开和规则分开两种思路。
q 机关分开,是指为改变以往同一经济管理主体兼有双重身 份的现象,将执掌公共管理者职能的机关与执掌所有者职 能的机关分开。
q 规则分开,是指就公共管理者职能和所有者职能分别设立 各自不同的运行规则,而允许同一机关兼有两种身份,当 执行哪种职能时就适用与其职能相应的运行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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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主体的一般原理
第三节 市场主体
n (二)市场主体的资格
q 市场主体资格有一般市场主体资格和特殊市场主体资格之 区分。
q 前者是指从事各种市场活动都必须具备的资格,适用民法 中民事主体制度。
q 后者,即进入特定市场,从事特定项目、行业、地域、场 所等的交易和竞争的资格,它所适用的主体范围不具有普 遍性,换言之,它是对社会实体之市场准入资格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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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主体的一般原理
第二节 经济管理主体
Ø 第二,权限适当 Ø 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法律赋予经济管理主体的职权,必须遵
循政府与市场互补的规律,限定其职权的边界,特别是在“权力 与权利”关系中的边界。 Ø 第三,权责对称
•权责对称
•经济职权和 经济义务设
定的统一
•经济职权和 法律责任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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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主体的一般原理
第二节 经济管理主体
n 四、经济管理主体的层级框架 n (一)中央与地方政府关系的内涵
q 我国学界主要有四种代表性观点:
•利益关系
•权力关系 •权力义务关系 •事权财权与责任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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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中央政府 代表国家利 益,地方政 府既是设在 地方的国家 利益代表, 也是地方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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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主体的一般原理
第二节 经济管理主体
q (2)在经济区层面,鉴于目前行政区的区域利益主体角色弱化不 够而经济区区域利益主体和决策主体缺位的局面,为建立以经济 区为主体的宏观分级调控体系,应当建立跨行政区的经济区协调 与管理机构,允许其在各相关行政区共同参与和协商下行使一定 的决策权、节权和争端处理权;制定一套经济区内各相关行政区 政府或其部门相互沟通、协作的制度,以实现经济区内各利益主 体相互竞争与合作的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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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主体的一般原理
第一节 经济法主体概述
n 三、经济法主体的资格
n (一)经济法主体资格的界定
q 经济法主体资格,又称经济法人格,即一定社会实体依法能 够成为经济法主体的法律资格。
q 经济法主体资格与民事主体资格、行政法主体资格既有区别 又有联系。其区别主要在于:
Ø (1)民法和行政法都是设定抽象的法律人格,经济法则是 设定具体法律人格
经济法主体的一般原理
第一节 经济法主体概述
n (二)取得经济法主体资格的法律依据
•A •宪 法
•B •国家机关组织法
•C •有关法律
•法律依 据
•D
•有关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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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主体的一般原理
第一节 经济法主体概述
n (三)取得经济法主体资格的方式
•经章程、合同认可而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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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主体的一般原理
第三节 市场主体
n 特殊市场主体资格之产生,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地域限制
•经济领域限制
•法律制裁限制
•资本来源国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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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职能限制
•所有制性质限制
经济法主体的一般原理
第三节 市场主体
n 二、市场主体的权利义务配置 n (一)市场主体与市场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配置三种情况:
q (1)名称固定化 q (2)内涵特定化
n (二)符合国家协调经济运行目的原则 n (三)多标准并存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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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市场主体
n 四、投资者 n (一)投资者的界定 n 广义投资包括直接投资(狭义投资)和间接投资。 n 直接投资一般指营利性投资,即追求保值增值目标
的投资,国有资产投资中还包括有非营利性投资。
Ø (2)民法仅从横向关系的维度,行政法仅从纵向关系的维 度设定主体资格;经济法则从多种维度的经济关系,设 定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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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经济法主体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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Ø (3)民法给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行政法给行政机关 和行政相对人设定的条件,都是普通性条件;经济法给各 种主体设定的条件多是特殊性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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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经济管理主体
n (二)中央一地方政府关系的改革
q 实现中央和地方经济职权的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政府关系 的改革,呈现出三种倾向:
•倾斜分权
•纵向分权
•三种倾向
•经济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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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经济管理主体
n (三)地方政府的地位
q (1)地方政府包括了除中央政府以外的各级政府; q (2)与各级地方政府相对应的是,国家为进行行政管理而设置的行政
定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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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主体的一般原理
第二节 经济管理主体
n 三、经济管理主体的双重身份 n (一)双重身份的界定和存在模式
q 现代各国的经济管理主体,都兼有公共管理者与国有资产所有者双 重身份。
q 这两种身份的存在有多种模式: Ø (1)“主从----分开”模式 Ø (2)“并重----合一”模式 Ø (3)“并重----分开”模式
q (4)市场主体的权利中,有单个市场主体的自益权,更多的是群体性的 乃至所有市场主体的共益权;市场主体的义务中,有的既是对市场相 对人的义务,也是对国家与社会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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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市场主体
n 三、市场主体分类的原则 n (一)市场主体类型法定原则市场主体类型法定化的含义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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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市场主体
n (二)市场主体与政府主体和社会中间层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 配置
q (1)市场主体相对于政府主体的权利义务,应当实行法定原则;市场 主体相对于社会中间层主体的权利义务,法律只应当作出基准性或 纲要性的规定,同时允许市场主体与社会中间层主体以章程和合同 等方式,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具体确定。
q (2)在不同领域,政府干预力度和市场化程度都不尽相同,因而市场 主体作为监管与调控相对人的权利义务配置呈现出结构性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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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市场主体
q (3)在不同领域,政府经济职能的非行政化和社会化程度不尽相同,政 府主体与社会中间层主体之间的监管和调控职能分工也不尽相同,市 场主体分别相对于政府主体、社会中间层主体的权利义务的配置也呈 现出结构性特点。
q (1)法律对同质市场主体间的权利义务配置将各种市场主体都视为平等 主体,给予同等力度的保护,任由市场主体在市场上自由竞争。
q (2)法律对异质市场主体间的权利义务配置,为追求社会公平和安全, 对不同位势的市场主体的权利义务配置作出非均衡安排,对其中的弱 势主体应给予偏重保护。
q (3)法律对当事人与相关人间的权利义务配置,充分考虑到经济活动的 外部性,对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和当事人与相关人间的权利义务作出 关联性的制度安排。基于经济活动的外部正效应,法律多运用奖励性 规范赋予当事人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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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2
经济法主体的一般原理
•第七章 •经济法主体的一般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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