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学法制度
市场监督所工作制度

市场监督所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场监督管理,规范市场监督所工作,保障消费者、经营者和其他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市场监督所是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场监督管理的执法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场主体进行监督检查,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第三条市场监督所工作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效率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利益。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市场监督所设所长一名,副所长若干名,内设执法一科、执法二科、综合科等职能科室。
第五条市场监督所的职责:(一)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场主体进行登记、备案和年度报告等工作;(二)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场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三)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商品(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质量违法行为;(四)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计量、标准化、认证认可等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五)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六)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查处侵权违法行为;(七)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广告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八)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药品安全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九)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特种设备安全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十)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十一)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十二)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化市场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十三)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网络安全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十四)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组织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十五)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非法集资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十六)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无照经营进行查处;(十七)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听证、行政复议、应诉等工作;(十八)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场监管领域突发事件进行应急处置;(十九)完成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县市场监管局执法监督员法制员管理制度

县市场监管局执法监督员法制员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加强系统法制建设,强化执法监督,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法制员,是指执法大队及基层所(以下简称单位)中履行执法监督职责的人员。
第三条各执法大队及基层所应当根据本单位行政执法实际和人员配备情况,设1至2名专(兼)职法制员。
第四条法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热爱法制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忠于职守,坚持原则,责任心强;(二)具有较高的法律素养,熟悉行政执法的相关法律法规,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三)取得《行政执法证》;(四)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五)经法制员培训,考试、考核合格的。
第五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法制员:(一)违反有关规定受到行政处分的;(二)因违法行政被追究执法过错责任未满两年的;(三)其他不适合担任法制员的。
第六条法制员应由所在单位推荐,经局政策法规科审查确定。
第七条法制员履行以下职责:(一)学习、宣传法律法规,协助组织本单位执法人员的法制培训;(二)落实上级机关执法监督制度,协助本单位建立、完善相关的执法监督制度;(三)对本单位制定的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的文件材料进行事前合法性审查;(四)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五)对行政处罚案件进行核审、初审和审查;(六)对本条所列(三)、(四)、(五)项以外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查和监督;(七)对行政处罚案件的执行进行监督;(八)组织、协调、参与有关行政复议的答复以及行政诉讼的应诉工作;(九)对办结案件的立卷工作进行监督;(十)法制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法制员履行职责时对本单位行政领导负责,业务工作接受所在行政机关法制机构的指导。
第九条各级执法机构应支持法制员正确履行工作职责,配备与工作相适应的微机、法律书籍等办公设备及资料。
第十条基层所法制员可由符合条件的副所长兼任。
市场监管执法人员的工作规范与职业道德要求

市场监管执法人员的工作规范与职业道德要求在市场经济体系中,市场监管执法人员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他们的工作严重关系到市场秩序的维护和公平竞争的实现。
因此,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必须遵守一定的工作规范和职业道德要求,以确保执法公正、维护市场秩序,保护企业和消费者的利益。
一、工作规范1.遵守法律法规:作为市场监管执法人员,首要的职责是执行相关法律法规。
他们应深入了解并熟悉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自己的执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2.客观公正: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在工作中应本着客观公正的原则,不偏袒、不徇私,公正对待所有市场主体。
他们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依规开展执法工作。
3.保护企业与消费者利益: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应当秉持保护企业与消费者利益的宗旨。
他们需要加强与企业和消费者的沟通,解决相关问题,并确保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4.保守商业机密: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应当严守商业机密,不泄露商业秘密信息。
他们需要对掌握的企业的商业秘密进行保密,确保企业的正常运营。
5.严守职责边界: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应当明确自身工作职责,并严守边界。
他们不能滥用职权、越权行使权力,确保自己的执法行为在法律和规章的界限内。
二、职业道德要求1.诚信正直: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应当具备高度的诚信和正直。
他们要言行一致,坚决杜绝以权谋私、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行为。
2.尊重和保障人权: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应当尊重市场主体的人权,包括平等权利、信息权利和隐私权利等。
他们要尊重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合法行使执法权力。
3.保守秘密: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获取的知悉商业秘密等信息应予以保密,并遵循相关保密规定,确保企业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4.廉洁自律: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应当自觉遵守廉洁自律的要求,坚决抵制腐败行为。
他们要自觉抵制各种诱惑和利益的侵蚀,保持高尚的职业操守。
5.服务意识: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应当具备较强的服务意识,不仅要惩治违法行为,还要及时回应市场主体的合理诉求,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
市场监管的法制

法制建设I市场监管的法制文I李明刚编者按:当前,市场监管部门在组织机构、执法职责主管内容等方面都发生了变化,所以面临的监管形势复杂、执行的法律法规多、牵涉面r;为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市场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概况,特刊登此文,以统一厘清市场监管法律法规的分类和层级,并对之前所刊登的相关连载文章中有关目录标题的顺序分类予以梳理。
法制即法律制度。
广义的法制是一个多维度的概念,不仅包括静态的法律制度,还包括动态的立法、守法、执法和对法律实施的监督,也包括“依法办事”的原则或理念。
狭义的市场监管法制即市场监督管理的法律制度。
按照法的部门区分,除宪法和国家法外,现行法律和行政法规包括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社会法、刑法等实体法,以及有关诉讼和非诉讼程序法。
市场监督管理职能涉及领域广泛,市场监管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涉及上述各个法部门且数量众多。
(一)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的分类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知识产权局组建方案要求,市场监督管理职能和法律法规体系涉及原工商行政管理领域、原发展改革部门的价格和收费监督检查领域、原商务部门的反垄断领域、原食药部门的食品安全领域、原质检部门的质量技术监督领域、原食药部门的药品监管领域、原知识产权领域等7个领域。
另外,网络市场监管、市场监管综合执法这两个方面的职能和法律法规与上述7个领域均有所涉及。
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知识产权局有关“三定”规定,尽管市场监督管理职能涉及领域广泛,但主要职能可以概括为管理类和执法类。
管理类职能包括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原)工商行政管理、价格和收费监督检查、反垄断、食品安全、(原)质量技术监督,网络市场监管、综合执法,药品、知识产权等方面的专业管理,以及在机构人员、行政事务、财务、审计、科技、立法、程序等方面的综合管理。
执法类职能包括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原)工商行政管理、价格和收费监督检查、反垄断、食品安全、(原)质量技术监督,药品、知识产权等方面的专业执法,市场监管的综合执法,以及网络市场监管的专业执法和综合执法。
市场监管局干部任前法知识考试制度

市场监督管理局
领导干部任职前法律知识考试制度
第一条为检验拟任用领导干部学法用法水平和能力,促进全系统干部加强法律学习,提高执法水平,依据《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省依法行政考核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范围:区市监局任命的股级以上领导干部。
第三条考试的内容分为综合法律知识和专业法律知识两部分组成。
第四条综合法律知识以普法工作要求和年度普法计划为基本内容,主要包括:法学基础理论、宪法、刑法、民法、经济法律、依法行政规定等。
第五条专业法律法规知识,主要是涉及市场监督行政管理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
第六条考试工作成立考试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由局分管法制工作的副局长担任,成员由局人事教育、法规等部门负责人担任。
第七条考试采取开卷或闭卷方式进行,实行百分制,成绩满60分为及格,考试成绩在任前公布。
对考试不及格者,不予任命。
第八条试卷内容严格保密。
负责出卷的人员不得泄漏
试题和试题答案。
第九条参加考试的人员应当遵守考场纪律,独立完成答卷,不得传阅或者抄袭他人答卷,不得有其他违反考场纪律的行为。
第十条评卷工作由考试领导小组负责。
评卷应当遵循公平、公正、严格的原则,评卷人员应当按照试题答案和评分标准评定考试成绩。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学法制度

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学法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局学法工作,不断提高工作人员法律素养,促进市场监管事业又好又快发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县局政策法规股负责机关工作人员学法工作的部署、指导工作,局各二级机构负责人具体负责单位工作人员的学法工作,相关业务股室负责有关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工作。
第三条学法工作形成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
通过开展学法工作,机关工作人员精通与本职岗位相关的法律,学以致用,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办事,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
第四条学法内容包括:宪法、国家基本法律制度、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邓小平民主法制理论,法学基础理论,与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有关法律法规,与市场监管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
第五条县局将学法工作纳入年度教育培训计划,各二级机构也要制定相关学习计划,并认真抓好落实。
确保国家工作人员学法时间每年不少于40学时。
第六条要通过学习会、报告会、专题讨论会等形式,安排法律学习专题内容,坚持集中学习与个人自学相结合、专题发言与相互讨论相结合、专家授课讲座与观看音像资料
相结合、学理释义与案例剖析相结合。
第七条建立完善法律知识培训制度。
市场监管系统各类培训,应当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及有关法律法规知识作为重要内容之一。
第八条各单位按照年度教育工作计划,定期组织本单位人员集中学习相关法律知识,学习情况应有记录。
第九条建立学法登记管理制度,对机关工作人员学法的时间、内容、形式、课时、考试考核成绩等情况进行登记,并作为考核、使用、评比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18年7月10日。
市场监管人员管理制度汇编

市场监管人员管理制度汇编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场监管人员的行为,保障市场秩序,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场监管人员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依法开展市场监管工作。
第二章岗位设置和权限第三条市场监管人员的岗位设置和权限应当符合国家规定,依法行使监管权力。
第四条市场监管人员应当清楚自己的职责范围,依法履行监管职责,不得越权或滥用职权。
第五条市场监管人员除非获得授权,不得擅自参与市场主体的经营活动,不得对监管对象进行不正当的干预。
第三章岗位招聘和培训第六条市场监管人员的招聘应当依法公开、公正、公平进行,选拔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岗位要求。
第七条市场监管人员入职后,应当接受规范的岗前培训,掌握市场监管相关法律法规和职业操守,了解监管流程和工作规范。
第八条对市场监管人员进行定期的业务培训,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适应市场监管工作的需要。
第四章从业行为第九条市场监管人员应当遵守从业规范,忠于职守,廉洁自律,信守承诺,不得违法违纪、徇私舞弊,不得参与市场主体的违法活动。
第十条市场监管人员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商业机密,不得泄露监管对象的商业秘密。
第十一条市场监管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勤勉、审慎地履行监管职责,不得收受礼金、回扣或者其他财物。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二条对市场监管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相应的监督机制,依法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三条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市场监管人员的工作进行评估,对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对工作业绩进行奖惩。
第十四条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接受上级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加强公开透明,依法回应社会关切。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或者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对市场监管人员涉嫌违法行为,应当依法进行调查核实,绝不包庇、 ove罩。
第十七条对监管部门对市场监管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严格追责,对失职渎职等行为严肃处理。
市场监管每月学法培训计划

市场监管每月学法培训计划一、学法培训计划概述市场监管部门是国家权力机构的派出机关,负责管理和监督市场经济秩序,保障市场主体及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为了提高市场监管部门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法律素养,保障市场监管工作的顺利开展,市场监管部门每月都会组织开展学法培训活动。
本文旨在制定市场监管每月学法培训计划,确保培训计划的科学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
二、培训内容1.法律法规学习市场监管部门的工作人员需要熟练掌握相关的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每月的学法培训计划将安排专门的时间进行对法律法规的学习,确保工作人员的法律素养。
2.市场监管案例分析市场监管部门经常会处理各类涉及市场监管的案件,每月的学法培训计划将安排时间进行市场监管案例的分析与讨论,从中汲取经验和教训,提高工作人员的案件处理能力。
3.行政执法能力培训市场监管部门的工作人员需要具备一定的行政执法能力,包括执法程序、执法技巧、执法规范等方面的能力。
每月的学法培训计划将安排专业的执法专家进行能力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执法能力。
4.专业知识学习市场监管部门的工作人员需要具备一定的行业专业知识,包括市场监管领域的专业知识、行业发展趋势等方面的知识。
每月的学法培训计划将安排时间进行专业知识的学习,保持工作人员的专业素养。
三、学法培训计划组织形式1.集中式培训市场监管部门通过组织集中式的学法培训形式,采用专家讲座、案例分析、实地考察等方式,加强工作人员的学法培训效果。
2.分散式培训市场监管部门通过组织分散式的学法培训形式,采用微信公众号、线上课程等方式,方便工作人员在工作之余进行学法培训,提高学法培训的灵活性。
四、学法培训计划执行市场监管部门领导要高度重视学法培训计划的执行,每月安排培训课程,确保每位工作人员都能参与到学法培训中来。
同时,要建立学法培训成绩考核体系,激励工作人员积极参与学法培训。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学法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局学法工作,不断提高工作人员法律素养,促进市场监管事业又好又快发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县局政策法规股负责机关工作人员学法工作的部署、指导工作,局各二级机构负责人具体负责单位工作人员的学法工作,相关业务股室负责有关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工作。
第三条学法工作形成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
通过开展学法工作,机关工作人员精通与本职岗位相关的法律,学以致用,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办事,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
第四条学法内容包括:宪法、国家基本法律制度、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邓小平民主法制理论,法学基础理论,与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有关法律法规,与市场监管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
第五条县局将学法工作纳入年度教育培训计划,各二级机构也要制定相关学习计划,并认真抓好落实。
确保国家工作人员学法时间每年不少于40学时。
第六条要通过学习会、报告会、专题讨论会等形式,安排法律学习专题内容,坚持集中学习与个人自学相结合、专题发言与相互讨论相结合、专家授课讲座与观看音像资料
相结合、学理释义与案例剖析相结合。
第七条建立完善法律知识培训制度。
市场监管系统各类培训,应当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及有关法律法规知识作为重要内容之一。
第八条各单位按照年度教育工作计划,定期组织本单位人员集中学习相关法律知识,学习情况应有记录。
第九条建立学法登记管理制度,对机关工作人员学法的时间、内容、形式、课时、考试考核成绩等情况进行登记,并作为考核、使用、评比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18年7月10日
如有侵权请联系告知删除,感谢你们的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