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__产品质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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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包修法律规定(3篇)

产品质量包修法律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销售的商品,包括工业产品、农产品、食品、药品、化妆品等。

第三条产品质量包修是指商品销售者或者生产者对所售商品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因产品质量问题导致的故障,承担修理、更换、退货等责任。

第四条产品质量包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自愿原则;(二)公平原则;(三)诚信原则;(四)及时原则。

第五条国家鼓励商品销售者、生产者建立健全产品质量包修制度,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

第六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规定,对产品质量包修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包修期限第七条产品质量包修期限从商品交付之日起计算。

第八条产品质量包修期限由商品销售者、生产者根据商品的性质、用途、生产标准等因素确定,一般不得少于以下期限:(一)一般商品:1年;(二)耐用消费品:3年;(三)电子产品:1年;(四)食品、药品、化妆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特殊商品的质量包修期限,可以由商品销售者、生产者与消费者在合同中约定。

第十条产品质量包修期限届满后,商品销售者、生产者应当继续承担必要的维修服务,但不得免除其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三章包修责任第十一条商品销售者、生产者应当对所售商品承担以下包修责任:(一)商品在包修期限内出现质量问题,应当及时免费修理或者更换;(二)因商品质量问题造成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因修理、更换、退货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商品销售者、生产者应当在其商品或者包装上标明包修期限、包修责任等内容。

第十三条商品销售者、生产者应当建立健全包修服务网络,确保消费者能够及时获得包修服务。

第十四条商品销售者、生产者应当对包修服务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服务质量。

第十五条商品销售者、生产者应当及时处理消费者的包修申请,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修理、更换、退货等服务。

产品质量法

产品质量法
产品质量法
一、概述 (一)产品、产品质量的概念 《产品质量法》所指的产品范围是:以销售为目 的,通过工业加工、手工制作等生产方式所获得的 既有特定性能的产品。
例外:天然产品、初级农产品、建设工程、军工 产品
产品质量法1993年9月1日施行;2000 年7月修订,修订后的产品质量法自2000年9 月1日起施行。
(3)指示上的缺陷:就是指在产品的警示说明上或者在 产品的使用指示标志上未能清楚地告知使用人应当注 意的使用方法,以及应当引起警惕的注意事项;致使 使用人遭受损害。如油漆具有易燃性,生产者应附警 示标志,提醒使用者存在的危险性,并告知如何避免。 如果未履行上述义务,就属指示上的缺陷。

郑先生投诉反映:在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购 买了一辆某品牌汽车。2008年5月,在行驶 过程中突然发现左驾驶座前后无法固定,顿 时,驾驶失控,差一点撞倒小区墙头,由于 采取措施果断,没有发生伤害。经仔细检查, 发现左驾驶座拉杆断裂,(其拉杆铸铝断面 有80%的沙眼),致使驾驶座前后无法固定。 事发后,到该公司去交涉。该公司认为系使 用不当引起的,而且已经超过质量保质期, 不予免费保养;调换拉杆必须需要支付290 元的维修费用。在与经销商交涉无果的情况 下,投诉到市消保委汽车专业办,要求退回 维修费用290元。
七、产品质量行政法律责任 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 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 (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 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八、产品质量刑事法律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一日,李女士在家中做饭时高压锅突然 爆炸,李女士被炸飞的锅盖击中头部,抢救 无效死亡。后据质量检测专家鉴定,高压锅 发生爆炸的直接原因是设计不尽合理,使用 时造成排气孔堵塞而发生爆炸,本案中,可 以以下列何种依据判定生产者承担责任? A. B. C. D. 产品存在的缺陷 产品买卖合同约定 产品默示担保条件 产品明示担保条件

产品质量检验期法律规定(3篇)

产品质量检验期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产品质量检验期,是指生产者或销售者对其生产或销售的产品在一定期限内进行质量检验的时间。

产品质量检验期法律规定,旨在保障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产品质量提升。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对产品质量检验期的相关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产品质量检验期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产品质量检验期是指生产者或销售者对其生产或销售的产品在交付消费者使用后,一定期限内进行质量检验的时间。

这一期间,消费者有权要求生产者或销售者对其购买的产品进行质量检验,以确保产品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三、产品质量检验期的期限1. 法律规定的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产品质量检验期一般为自产品交付消费者使用之日起六个月。

但特殊情况下,如产品属于耐用消费品,其检验期可以适当延长。

2. 企业自行规定的期限企业可以根据自身产品的特点和市场情况,在保证产品质量的前提下,自行确定产品质量检验期。

但企业自行规定的检验期不得少于法律规定的最低期限。

四、产品质量检验期的起始时间产品质量检验期的起始时间,一般以产品交付消费者使用的时间为准。

以下情况除外:1. 产品在交付消费者使用前,已经过一定时间的储存、运输等过程,导致产品质量发生变化。

此时,检验期自消费者发现质量问题时开始计算。

2. 产品在使用过程中,由于消费者使用不当或外部因素导致质量问题的,检验期自消费者发现质量问题时开始计算。

五、产品质量检验期的终止时间产品质量检验期自检验期起始时间开始计算,至检验期届满之日终止。

检验期届满,消费者无权要求生产者或销售者进行质量检验。

六、产品质量检验的内容产品质量检验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产品外观、结构、性能等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2. 产品是否具有合理的使用寿命。

3. 产品是否具有安全性、可靠性。

4. 产品是否具有必要的警示标志和使用说明。

七、产品质量检验的法律责任1. 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对其生产或销售的产品质量负责,保证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法学概论(第二版)课件第6章

法学概论(第二版)课件第6章

法学概论(第二版)
1经济法概述
四、经济法与相关法律部门的关系
(一)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关系
新编21世纪教育学系列教材
(二)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法学概论(第二版)
2市场规制法
新编21世纪教育学系列教材
一、市场规制法概述
二、反垄断法 (一)垄断和反垄断法 (二)反垄断法所规制的垄断行为
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法学概论(第二版)
新编21世纪教育学系列教材
法学概论 (第二版)
法学概论(第二版)
第六章经济法
新编21世纪教育学系列教材
1 经济法概述 2 市场规制法 3 宏观调控法 4 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 5 社会保障法
法学概论(第二版)
要点提示
1.从狭义的角度理解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2.经济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区别。 3.市场规制法的体系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主要内容。 4.宏观调控法的体系和税法的主要内容。 5.循环经济法的概念和内容。
(三)广告法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四)关于虚假广告的法律责任
(五)关于广告代言人的法律责任
法学概论(第二版)
一、宏观调控法概述
3宏观调控法
新编21世纪教育学系列教材
宏观调控法就是调整国家在宏观调控中与其他社会组织发生的各种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 总称,是国家管理宏观经济的主要法律手段之一,具有总体性、指导性、协调性等特征。
新编21世纪教育学系列教材
(一)对外贸易法概述
对外贸易法是国家调整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和国际服务贸易中的管理和监控关系的法律规 范的总称。
(二)对外贸易秩序法
法学概论(第二版) 4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 新编21世纪教育学系列教材

经济法-第八章-产品质量法

经济法-第八章-产品质量法

第一节 产品质量法概述
产品质量法含义 产品质量法调整对象 产品质量法适用范围 产品质量法地域范围
产品质量法概念
• 产品质量法(products quality law): 规定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以及生产经营者对 其生产经营的缺陷产品所致他人人身伤害 或财产损失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所产生的社 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产品质量的监督 第三章 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四章 损害赔偿 第五章 罚则 第六章 附则
地域范围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 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产品质量法的调整对象
1.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关系 这一关系是发生在行政机关在履行产品监督
管理职能的过程中与生产经营者之间的关系, 是管理、监督与被管理、被监督的关系 2.产品质量责任关系
这一关系是发生在生产经营者与消费者、用 户及其相关第三人之间的,因产品质量问题 引发的损害赔偿责任关系
产品质量法的适用范围
产品质量法的主体适用范围 产品质量法的客体适用范围
产品质量法的主体适用范围
1.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 2. 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社会组织 3. 用户 4. 消费者 5. 受害者 6. 产品责任主体
产品质量法的客体适用范围
1. 产品的含义 2. 产品质量的含义及分类
产品的含义
• 《产品质量法》规定:“产品是指经 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不包括服务)
者与销售者的责任与义务 产品质量法律责任
第三节 产品质量法律责任
产品责任 产品质量争议处理
产品责任
1.产品责任的含义 2.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 3.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 4.产品责任的免除 5.产品责任的诉讼时效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办法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办法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4.12.06•【字号】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5号]•【施行日期】1994.12.06•【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5号)《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办法》已由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1次会议于1994年12月6日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4年12月6日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办法(1994年12月6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用户、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产品是指经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建设工程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公正、监督管理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鼓励生产者、销售者采用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和先进的科学技术,努力提高产品质量,增强全社会的产品质量意识。

第四条省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全省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市(地)、县(市、区)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产品的生产者必须加强全面质量管理,严格执行质量责任管理制度,向社会提供质量合格的产品。

第二章监督检查第六条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应当有计划、有重点地进行。

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计划由省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制订、实施;市(地)技术监督部门及省行业主管部门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计划应报省技术监督部门统一规划和协调。

第七条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以下列产品为重点:(一)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二)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产品;(三)用户、消费者以及有关组织普遍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重点检查的产品。

三包法部门规章(3篇)

三包法部门规章(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所称三包,是指销售者、生产者对所销售的产品,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按照国家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承担的修理、更换、退货等责任。

第三条本规章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产品,包括家用电器、电子产品、交通工具、家具、玩具等。

第四条销售者、生产者应当依法履行三包义务,建立健全三包服务体系,提高产品质量,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五条国家鼓励销售者、生产者采用先进技术,提高产品质量,减少产品缺陷,降低三包服务成本。

第二章三包期限与范围第六条三包期限自消费者购买产品之日起计算,具体期限由销售者、生产者根据产品性质和特点确定,但不得少于以下规定:(一)家用电子产品、家用电器、交通工具等耐用消费品,一般为一年;(二)其他产品,根据产品的性质和特点,可以适当缩短或者延长。

第七条三包范围包括:(一)产品存在安全缺陷,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二)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影响正常使用;(三)产品因设计、制造缺陷导致的性能故障;(四)产品说明书、合格证明、保修卡等不符合规定;(五)产品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

第八条在三包期限内,消费者发现产品存在上述问题,可以向销售者、生产者提出修理、更换、退货的要求。

第三章三包责任第九条销售者、生产者应当承担以下三包责任:(一)产品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出现质量问题,应当及时、免费修理、更换、退货;(二)因修理、更换、退货而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失,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在三包期限内,因产品质量问题给消费者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失,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销售者、生产者应当设立专门的三包服务网点,公布服务电话,接受消费者咨询和投诉。

第十一条销售者、生产者应当建立和完善三包服务制度,明确三包责任、服务流程、投诉处理等事项。

第十二条销售者、生产者应当对三包服务人员进行培训,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产品质量法释义

产品质量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释义》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修正案,这是自1993年2月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产品质量法》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产品质量法》第一次进行较大的修改。

原《产品质量法》自1993年9月施行以来,对于增加全民族的产品质量意识,提高我国产品质量的总体水平,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但是,近些年来,随着改革的深化、开放的扩大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原《产品质量法》已经难以适应实际情况的变化和要求:一是,有些地方的领导存在比较严重的地方保护主义,产品质量意识淡薄,在经济工作中存在着“重数量、轻质量”的倾向,对解决本地区存在的产品质量问题措施不力,有的地方甚至把提高产品质量和发展经济对立起来;二是,一些企业内的质量管理放松,企业质量管理工作弱化,产品质量得不到保证。

有的企业产品质量还比较低劣,这类企业为数不少;三是,伪劣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屡禁不止,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有效控制。

有的地方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活动已经成为区域性的问题,有的地方阻挠、抗拒打假执法;四是,对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法律规定的处罚力度不够,行政执法机关缺乏必要的执法手段。

上述情况已引起社会各方面和人民群众的普遍关注,需要对原《产品质量法》进行修改、完善。

这次对《产品质量法》的修订,是在考虑原《产品质量法》实施以来的经验,针对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和发展的需要修订的。

本次修订《产品质量法》,主要是进一步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在产品质量工作中的责任,要求企业建立健全并严格实施企业内部质量监督管理制度,补充、完善行政执法机关实施产品质量监督的执法手段,对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特别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加大处罚力度。

具体说来,本次对《产品质量法》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修订:一、补充、增加了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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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企业产品质量责任
(一)产品瑕疵担保责任 1.承担条件
存在瑕疵 2.权利主体和责任主体
权利主体——产品购买者 责任主体——销售者 3.责任方式
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
(二)产品缺陷损害赔偿责任
1.承担条件 (1)存在缺陷 (2)造成损害 (3)产品缺陷和损害事实间有因果关系 (4)不需存在过错(无过错责任原则) 2.权利主体和责任主体 权利主体——产品购买者、使用者 责任主体——产品生产者、销售者 3.损害赔偿范围 4.责任期间和诉讼时效
❖ (1)顾客某甲康复后,找到某百货公司要求赔偿,某百货公司以不能证明该电 视机的缺陷是由其造成的为由,拒绝赔偿。
❖ (2)后经技术鉴定部门鉴定,该电视机的缺陷是由生产者某电视机厂造成的, 该产品属出厂时没有经过质量检测的不合格产品,该生产者应负赔偿责任。
❖ (1)被告的理由成立吗?为什么?
❖ (2)如果你是另一被告某商厦的代理人,你将提出什么样的辩护理由 以免除自己的责任?

答案
案例5
❖ 某顾客从某百货公司买得一台电视机,于2019年4月26日按使用说明书使用时, 该电视机发生爆炸,造成顾客右眼失明的严重后果。后经产品质量检测部门鉴 定,该电视机本身存在缺陷。请判断下列各项是否正确?并说明理由。
(二)销售者
1.作为义务 (1)进货检查验收 (2)保持销售产品质量 (3)保证销售产品质量 2.不作为义务 (1)不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
的产品; (2)保证销售给消费者的产品具备必要的产品标识; (3)不存在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
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情况; (4)不伪造产地、伪造或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5)不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
放在橱柜上的微波炉也因此损坏。事故发生后,吴某找高压
锅的生产厂家要求赔偿,该厂提出,吴某购买的高压锅已经
使用一年多了,早已过了保修期,因此厂家不负任何责任。
吴某与该厂交涉多次无果,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 厂赔偿损失计5000元。请问:
❖ (1)厂家以保修期已过为由拒绝承担责任的理由能否成立, 为什么?
事先就“产品不具备 ①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②产品投入流通时
免责条件 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③产品投入流通
作出说明。
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存在的。
产生时间 产品售出
造成一定损害后果
责任方式
责任期间 诉讼时效
修理、更换、退货以 至赔偿
三包期
1年
损失赔偿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及其他重大损 失。
10年,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2年
参考文献: 1.赵红英:《产品质量
法理论与实务》,北京出 版社2019年版。 2.李昌麒:《产品质量 法学研究》,四川人民出 版社2019年版。
阅读书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
品质量法》。 2.李昌麒:《产品质量
法学研究》,四川人民出 版社2019年版。
❖ (2)吴某应在什么期限内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
吴某的诉讼?
答案
案例4
❖ 某单位技术员张某使用气筒给自行车充气时,气筒拉杆及活塞弹出,手 柄与拉杆脱落,拉杆顶部打在张某左眼下部的三角区,致张某即刻倒地, 后经医院诊断为“急性开放性颅脑损伤,脑内出血,颅底骨折”。经手 术治疗后;张某一直神志不清。造成此事故的气筒为外埠某气筒厂生产, 本市某商厦经销。张某亲属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产品的生产者, 销售者对缺陷产品造成的侵权损害进行赔偿,法院依法受理。被告气筒 厂在庭审时称:我厂生产的打气筒完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定,不存在 缺陷;同时每只打气筒出厂时都附有说明书,其中注明“产品自售出之 日3个月内,由于制造质量问题,可持本说明书和发票免费维修或更 换”,本厂实行“三包”。原告使用了一年的打气筒,远远超出“三包” 期限,本企业不负赔偿责任,另外,原告使用打气筒前未检查手柄与拉 杆连接是否牢固,是其疏忽酿成恶果,属使用不当,应当责任自负。
产责任
产生依据 产品瑕疵
产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失
性质 合同责任
侵权责任
归责原则 担保责任
生产者:严格责任原则; 销售者:过错责任或过错推定
权利主体 购买者
受害人(购买者、使用者和第三人)
责任主体 销售者——二次追偿 生产者和销售者:先行赔偿和二次追偿
思考题:
1.我国《产品质 量法》规定的产 品的适用范围。 2.认证法律后果 3.生产者的产品
质量义务。 4.产品责任构成 要件和免责事由
案例1
❖ 王某于2019年11月以3000元在某商店购买“罗兰”电冰箱。 使用半年后,冰箱起火,王某损失10000多元。事发后,经 消费者协会调解,某商店同意赔偿3000元,而王某提出不 能低于6000元。王某向法院起诉,法院认为,认定有产品 质量问题,必须有技术监督部门的鉴定,该冰箱已烧毁且库 存已无,技术监督部门表示无法鉴定。法院推定,不能排除 消费者由于使用,管理不当和其他因素发生火灾的可能性, 虽然冰箱没有合格证,但产品质量问题证据不足,驳回起诉。 请问:
❖ (1)冰箱是否合格?为什么?
❖ (2)法院推定是否符合判案原则,为什么?
❖ (3)应如何处理?
答案
案例2
❖ 2000年7月,郑州市京华幼儿园从金水小太阳玩具服务部购 进滑梯一部。2019年2月17日下午,幼儿园小班学生小桐 桐在玩滑滑梯时,他的衣须绳子左边扣子被封闭式滑梯滑道 与滑梯连接处的缝隙卡住,致其窒息死亡。经查,该滑梯的 滑梯与滑道连接处有缝隙,滑道封闭过严,没有透视孔、透 视窗。问:
❖ (1)小桐桐的家长若起诉幼儿园,法律依据是什么?
❖ (2)小桐桐的家长若起诉小太阳玩具服务部应依据什么法 律?
❖ (3)幼儿园在向小桐桐家长支付了15万赔偿金后,现以玩
具“存在严重质量瑕疵”为由起诉小太阳玩具服务部,幼儿
园会胜诉吗?为什么?
答案
案例3
❖ 吴某于2019年9月从市场买回一只高压锅,使用初期,高压 锅能正常使用,未出现异常。2000年10月7日,当吴某做饭 时,高压锅发生爆炸,锅盖飞起,天花板被冲裂,玻璃震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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