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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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各行业的法律规定(3篇)

保护各行业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各行各业都在迅速崛起,为国民经济的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

然而,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一些行业也面临着诸多挑战,如不正当竞争、侵权行为、市场垄断等。

为了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各行业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多项法律规定,以下将从多个方面对保护各行业的法律规定进行阐述。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我国保护各行业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之一。

该法旨在规范市场秩序,防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1. 定义不正当竞争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诋毁商誉: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恶意串通:与他人串通,操纵市场;- 虚假宣传:对商品或服务进行虚假宣传;- 侵犯商业秘密:未经权利人许可,泄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商业秘密;- 侵犯知识产权:侵犯他人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

2. 处罚措施对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明确规定了一系列处罚措施,包括:-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责令消除影响;- 责令赔偿损失;- 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非法财物;- 吊销营业执照;- 取消荣誉称号;- 法律责任追究。

二、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是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而制定的法律。

1. 定义垄断行为垄断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垄断协议:经营者之间达成垄断协议,排除、限制竞争;-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 行政垄断: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2. 处罚措施对于垄断行为,法律明确规定了一系列处罚措施,包括:-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责令改正;- 责令消除影响;- 责令恢复市场竞争;- 责令赔偿损失;- 罚款;- 吊销营业执照;- 取消荣誉称号;- 法律责任追究。

反不正当竞争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

主要的变化
1. 删除了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规定 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将“假冒他人的注册
商标”作为禁止实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之一。假冒 他人的注册商标,是指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擅自 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根 据商标法规定,这种行为属于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 的行为,鉴于商标法已明确予以规范,因此,在此 次反法修订中将其删除也是情理之中,且并未造成 保护水平上的降低。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出台及《中华人 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 修订,有关法律条文又存在交叉、重复的问题。近 年来,社会各界要求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呼 声和要求十分强烈。
2015年,工商总局召开多次修订工作研讨会和座谈 会听取专家学者、地方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等各方 意见,书面征求了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等38个国务 院部委意见。在深入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 综合各方意见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 争法(修订草案送审稿)》
直接竞争关系: 竞争关系是指生产经营相同、类似抑或可替代商品
的经营者之间在特定的市场经营活动中为争夺市场 份额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间接竞争关系: 所生产经营的商品互不相同、不具替代关系的经营
者之间不存在竞争关系,亦不发生不正当竞争行为。 但经营者以不正当方式争取了本来争取不到的有限 顾客,从而减少了这些顾客对其他不一定存在竞争关 系的经营者的购买力和购买机会,这就可能排挤没有 竞争关系的其他经营者的正当竞争。
有些不正当竞争行为,如虚假广告和欺骗性有奖销 售,还可能损害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另外,不 正当竞争行为还有可能给我国的对外开放政策带来 消极影响,严重损害国家利益。
二、不正当竞争与相关概念的比较
(一)不正当竞争与正当竞争 1、采用的手段不同 2、两者的效果不同

反不正当竞争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

7.经营者有违反被责令暂停销售,不得转移、 隐匿、销毁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的行 为的,检查监督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被销售、 转移、隐匿、销毁财物的价款的1倍以上3倍以 下的罚款。 8.检查监督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国家机关工 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 分。 9.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国家机关工 作人员徇私舞弊,对明知有违反反不正当竞争 规定构成犯罪的经营者故意包庇不使其受追诉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经营者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 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推销商品的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2条规定:“经营者销售 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 他不合理的条件。”其特点,必须是以违背购买者 意愿为基础,搭配某种商品或满足某种要求为条件。 否则,不能视为不正当竞争行为。 市场交易,必须贯彻自愿、平等、公正的原则, 经营者不得利用其特殊地位和经济的优势,向购买 者提出某些不合理的条件,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推 销商品或提供服务。在销售活动中,违背购买者的 意愿,硬性搭配销售质次价高的滞销商品,致使购 买者在经济上蒙受损失等,都是属于不正当竞争行 为。
2.客体特征。不正当竞争行为所侵害的客 体是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从整体上讲侵害 的是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不正当竞争行为不 仅损害了其他经营者和广大消费者的利益,而 且严重地损害了国家的利益,破坏了市场秩序, 阻碍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3.具有违法性。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违法性, 主要表现在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 既包括关于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各种具体规 定,也包括违反了该法的原则规定。经营者的 某些行为虽然难以被确认为该法明确规定的不 正当竞争行为,但只要违反了自愿、平等、公 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或者违背了公认的商业道 德,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社 会经济秩序,也应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

市场规制法

市场规制法

二、市场形态目标(续)
(二)市场行为标准:⑷厂商间不互相勾结;⑸厂商不 使用排外、掠夺或高压的手段;⑹促销时不搞欺诈; ⑺不存在“有害的”价格歧视;⑻对他人是否会追随 自己的价格变动没有完备的信息。 (三)市场绩效标准:⑼利润水平刚好足以酬报创新、 效率和投资;⑽质量和产量随消费者需求而变化;⑾ 厂商尽可能引进技术上更优的新产品和新生产流程; ⑿没有过度的销售开支;⒀任一厂商的生产过程都是 有效率的;⒁满足消费者需求最好的卖者得到最多的 回报;⒂价格变化不加剧周期性不稳定。
一、竞争立法的规制对象(续)
其中前两类,具有一定相同性,都反映经营者是 不要竞争或避免、减少竞争;后一类则表明经营者是 不择手段的过度竞争。但这三者也有联系,它们都对 正常竞争秩序的维持和竞争机制作用的发挥造成破坏, 广义上统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在实践中,它 们的界限也不是绝对的,尤其是限制竞争同垄断和不 正当竞争之间,各国在立法技术处理上,对限制竞争, 有的归于垄断,有的归于不正当竞争。但从一般性讲, 限制竞争与垄断交叉更多一些。
一、竞争理论(续)
后来,新自由主义学派提出“完全竞争”理论。 完全竞争又称纯粹竞争,在此状态下,产品价格达到 平均成本的最低水平,实现最优化的市场供应和资源 配置(即达到帕累托最优状态)。完全竞争的市场要 满足以下条件才行:①有大量的买者或卖者(以致任 一买者或卖者都不能以自己的行为而影响价格);② 产品具有同质性;③可自由进入市场,资源流动无成 本;④完备的信息,主体对市场情况有充分的了解; ⑤产品具有可分性。但上述条件在现实中并不存在, 因此,完全竞争虽为最优模式,但这只是学者的理论 假想。
经济合作组织(OECD)《竞争法的基本框架》
竞争,谓二以上事业在市场上以 较有利之价格、数量、品质、服 推荐表述:竞争——一种过程;在这 务或其他条件,争取交易机会之 一过程中,独立地行动于市场中的经 行为 济主体相互地限制着对方控制该市场 中通行交易条件的能力

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一)联系从广义上说,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都以竞争行为或者竞争关系为调整对象,同属于竞争法范畴,二者有相似之处,在推动和保护竞争、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方面相互交叉、互为补充。

首先,一个国家制定和实施反不正当竞争法,其前提条件是这个国家的经济生活中存在着自由竞争,打破垄断和引入竞争是国家颁布和实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前提,可以说,反垄断法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执行提供了保障。

其次,反垄断法的实施也需要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配合和补充。

如果一个国家只是反垄断,而不反不正当竞争行为,企业就可能会滥用它们的自由竞争权利,随意侵犯其他企业的正当权益,或者侵犯消费者的利益。

第三,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不仅互为条件,很多情况下又交叉存在。

如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第12条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

”这些行为之所以被视为不正当竞争,是因为它们具有不合理性,即对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来说显得不公平,另一方面,这些行为如果真正达到损害市场竞争的程度,行为人一般都占有市场支配地位,这些行为从而也可被视为限制竞争的行为或者垄断行为,受反垄断法的制约。

(二)区别从各国反不正当竞争立法与反垄断立法规制的行为看,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而反垄断法主要禁止垄断行为,有的国家也称之为限制竞争行为,二者之间存在明显的区别。

1、从性质上看,反不正当竞争法属于私法范畴,主要维护商业伦理道德和保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而反垄断法属于公法范畴,主要维护自由竞争的市场结构和公平竞争的机制。

反不正当竞争立法与执法属于微观领域,限于经营者或消费者,而反垄断立法与执法则具有宏观特点和政策性。

反不正当竞争法追求的是公平竞争。

而反垄断法则是通过反垄断和反对限制竞争,使市场保持一种竞争的态势,追求的是自由竞争。

经济法章节试题及答案

经济法章节试题及答案

经济法章节试题及答案经济法章节试题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下列哪一项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A. 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 B. 虚假宣传行为 C. 串通投标行为 D. 限制竞争行为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营者的下列行为中,哪一项是合法的? A. 商品销售前未在显著位置明示商品信息 B. 对所有商品实行“三包” C. 商品销售时有质量问题的,拒绝退换货D. 商品售出后,无条件退货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列哪一项是错误的? A.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不能向非金融机构投资 B. 公司可以将其财产独立于股东个人财产 C. 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D. 公司应当依法设立工会等组织,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二、多项选择题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下列哪些情况下,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A. 对方违约时 B. 有事实证明合同履行已经不可能时 C.经双方协商一致时 D. 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出现时 E. 合同签订违反法律法规时2、下列哪些财产可以作为抵押权标的? A. 房屋 B. 土地使用权 C. 医院设备 D. 飞机 E. 电脑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下列哪些情况需要申报纳税? A. 个人年收入超过12万元 B. 企业年利润超过200万元 C. 纳税人出售房产所得超过5万元 D. 保险公司年保费收入超过100万元 E. 中小企业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三、判断题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间不得从事兼职工作。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可以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代理客户买卖证券。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所有人都可以对自己的财产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企业可以向大气排放有毒有害物质,但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法学概论(第二版)课件第6章

法学概论(第二版)课件第6章

法学概论(第二版)
1经济法概述
四、经济法与相关法律部门的关系
(一)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关系
新编21世纪教育学系列教材
(二)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法学概论(第二版)
2市场规制法
新编21世纪教育学系列教材
一、市场规制法概述
二、反垄断法 (一)垄断和反垄断法 (二)反垄断法所规制的垄断行为
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法学概论(第二版)
新编21世纪教育学系列教材
法学概论 (第二版)
法学概论(第二版)
第六章经济法
新编21世纪教育学系列教材
1 经济法概述 2 市场规制法 3 宏观调控法 4 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 5 社会保障法
法学概论(第二版)
要点提示
1.从狭义的角度理解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2.经济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区别。 3.市场规制法的体系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主要内容。 4.宏观调控法的体系和税法的主要内容。 5.循环经济法的概念和内容。
(三)广告法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四)关于虚假广告的法律责任
(五)关于广告代言人的法律责任
法学概论(第二版)
一、宏观调控法概述
3宏观调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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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观调控法就是调整国家在宏观调控中与其他社会组织发生的各种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 总称,是国家管理宏观经济的主要法律手段之一,具有总体性、指导性、协调性等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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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外贸易法概述
对外贸易法是国家调整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和国际服务贸易中的管理和监控关系的法律规 范的总称。
(二)对外贸易秩序法
法学概论(第二版) 4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 新编21世纪教育学系列教材

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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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知情权 •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 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 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 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 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 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 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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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对象 •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关系 。 •国家机关与经营者之间的关系。 •国家机关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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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原则
•世界各国: ※国家保护原则与全社会保护原则。 •中国: ※经营者应当依法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原则; ※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 、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国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原则; ※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进行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一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概念 •是指制止经营者采用欺骗、胁迫、利诱以及其他 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手段从事市场交易的各种不正 当竞争行为,从而维护公平竞争的商业道德和交易 秩序的法律制度。 ※形式意义 VS 实质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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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VS反垄断法 •联系: 立法宗旨、调整范围、法律渊源。 •区别: 保护对象、调整方法、规制标准、遵循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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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一节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概述 第二节 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
第三节 消费者权益争议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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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概述
概念导入
•消费:消费作为社会再生产的一个重要环节,是 生产、交换、分配的目的与归宿。它包括生产消费 和生活消费两个方面。 •消费者:是指为生活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 接受服务的人。 •消费者权益:是指消费者依法享有的权利以及该 权利受到保护时而给消费者带来的应得的利益。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指调整在保护消费者权益 的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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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消费者的权利





5.依法求偿权 6.依法结社权 依法结社权,是指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7.接受教育权(也称获取知识权) 8.获得尊重权 获得尊重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 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9.监督批评权 监督批评权,是指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 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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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0290.经营者以低于成本价销售下列商品的行 为,哪些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A.销售鲜活商品 B.销售有效期限将到期的商品 C.销售积压商品 D.因清偿债务,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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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正当竞争行为


9、搭售行为,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时违背购买者的意愿 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的行为。 10、强迫交易行为(又称限购排挤行为),是指公用企业 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为排挤其他经营者 而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的行为。


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关键是捏造并实施散布虚伪事实 的行为,即商业诽谤。在客观上能否直接造成损害竞争 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后果,无关紧要。 6、串通招标投标行为,投标者不得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
者压低标价。投标者和招标者不得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 手的公平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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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正当竞争行为


7、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是指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而 进行的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3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 有奖销售:(1)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 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2)利用有奖销售的办法, 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3)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 的金额超过5000元的。前两种属于禁止性有奖销售,后 一种属于限制性的有奖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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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正当竞争行为


8、低价倾销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规定:“经营者不得 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 商品。”其特点,经营者必须具有以排挤竞争对 手为目的的故意和以亏本为前提销售商品。否则, 不能认为是不正当竞争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第2款规定有下列情况 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1)销售鲜活商 品;(2)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 压的商品;(3)季节性降价;(4)因清偿债务、转产、 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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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一、消费者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消费者,是指为了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 服务,由国家从专门法律确认其主体地位和保护其消费权益 的个体社会成员。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调整在保护消费者权益过程中发生的 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消费者保护运动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产生 消费者保护运动最早发源于美国。1881年,人类历史上第 一个消费者协会在纽约成立。1898年成立了世界上第一个 全国性消费者组织-美国“全国消费者同盟”。 狭义的和典型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一个应属1986年日 本制定的《保护消费者基本法》,以后许多国家都相继制定。 我国,在1984年4月,成立了全国性消费者组织-“中国消 费者协会”。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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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反垄断法规制的垄断形式



我国反垄断法所规制垄断的形式可以概括为以下四类: (一)垄断协议 我国《反垄断法》所称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 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我国《反垄断法》所称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 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 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三)经营者集中 第二十条 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1)经营者合并;(2)经营 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 (3)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 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四)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 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实施限定 交易、地区封锁等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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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消费者的权利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消费者的具体权利包括: 1 .保障安全权 保障安全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 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2.知悉真情权 知悉真情权,或称获取信息权、知情权、了解权,是指消费者 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3.自主选择权 自主选择权,是指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4.公平交易权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 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 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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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经营者与经营者的义务



(二)经营者的义务 6.提供符合要求的商品或服务 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 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 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 瑕疵的除外。 7.不得从事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 为了保障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 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 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 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 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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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经营者与经营者的义务



(一)经营者与经营者义务概念 经营者,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商品生产、销售和商业性 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经营者义务,经营者依法必须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 以满足和实现消费者的生活消费需要的责任。 (二)经营者的义务 1.依法定或约定履行义务 2.听取意见和接受监督 3.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4.不作虚假宣传(与消费者的知情权相对应) 5.出具相应的凭证和单据 消费者索要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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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ID(5388):某商厦开展有奖销售活动,其公告中称:本次活
动分两次抽奖:第一次一等奖8名,各奖彩电一台(价值 4500元);第二次一等奖3名,各奖录音机一台(价值 2300元);第一次获奖者还可参加第二次抽奖。对此事 的以下判断中,何者为正确? A.开奖不允许分两次进行,该商厦构成不正当有奖销售 B.可以两次开奖,但最高奖的总值不得超过5000元,该 商厦构成不正当有奖销售 C.可以两次开奖,因每次的最高奖励额未超过5000元, 属正当的有奖销售 D.是不是正当有奖销售,应取决于最后抽奖结果是否出 现一人连续两次中一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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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消费者须向特定一方提出赔偿请求的




第三十五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 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 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 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消费者在接受服 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第三十六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 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原企业分立、合并的,可以向变更后 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 第三十八条 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 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 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 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 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第三十九条 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者服 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 的经营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赔 19 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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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正当竞争行行为,是指经营者通过不正当手段,违法 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商业秘密的行为。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 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5、诋毁商誉行为,是指经营者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 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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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经营者与经营者的义务


(二)经营者的义务 8.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权 消费者的人身权是其基本人权,消费者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 不受侵犯。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 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 9、标明经营者真实名称和标记的义务。 第二十条 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的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10、承担“三包” 和其他责任的义务。 第四十五条 对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包修、包换、 包退的商品,经营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或者退货。在保修 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 退货。 对包修、包换、包退的大件商品,消费者要求经营者修理、 更换、退货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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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赔偿责任主体和责任归属


(一)消费者可向任一方提出赔偿请求的 第三十五条 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 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 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 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 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第三十七条 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 商品或者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 可以向违法经营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 的持有人要求赔偿。
第六章 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消 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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