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林业局等部门关于西藏自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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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生态公益林补偿有关工作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生态公益林补偿有关工作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生态公益林补偿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6.02•【字号】藏政办发[2008]68号•【施行日期】2008.06.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生态公益林补偿有关工作的通知(藏政办发〔2008〕68号)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财政厅、国土资源厅、水利厅、农牧厅、林业局:根据财政部《对西藏自治区申请扩大国家重点公益林补偿面积的意见》(财农函〔2008〕1号)、国家林业局《关于西藏自治区公益林生态补偿事宜会议纪要》文件精神,为做好我区208.03万公顷重点公益林管护责任区落实,以及581.63万公顷地方生态公益林区划界定工作,经国家林业局核查认定后,力争纳入明年中央财政预算。

为了确保这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做好208.03万公顷重点公益林管护责任区落实和581.63万公顷地方生态公益林区划界定工作的重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国家于2004年正式设立中央补偿基金,专项用于重点公益林的保护管理,对加强森林资源保护,有效增加农牧民群众收入,促进社会经济和谐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各地(市)和各有关部门要从保护西藏生态环境,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公益林责任区落实和区划界定工作的重要性,认识到实施中央补偿基金对于保护森林资源、改善生态环境、增加农牧民收入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切实抓好这项工作,保证按要求于2008年8月底前完成581.63万公顷地方生态公益林区划界定工作,2008年年底前完成208.03万公顷重点公益林管护责任区落实等工作。

二、切实加强对重点公益林管护责任区落实和地方生态公益林区划界定工作的组织领导这次开展的重点公益林管护责任区落实和地方生态公益林区划界定工作,覆盖了全区7地(市)62个县(不含昌都天保三县),近1.2亿亩林地,涉及面宽、政策性强、工作量大、时间紧迫。

国务院批转国家林业局关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十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审核意见报告的通知

国务院批转国家林业局关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十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审核意见报告的通知

国务院批转国家林业局关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十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审核意见报告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01.01.03•【文号】国发[2001]2号•【施行日期】2001.01.03•【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国务院批转国家林业局关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十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审核意见报告的通知(国发〔200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务院同意国家林业局《关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十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审核意见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实行森林采伐限额管理是加强森林资源保护和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

严格执行森林采伐限额,不仅关系到林业工作的全局,而且关系到各地区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国务院批准的“十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是每年采伐消耗森林和林木的最大限量,各地区和各有关部门务必严格执行,不得突破。

执行年森林采伐限额是实施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的重要措施之一。

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区,要坚决停止对天然林的商品性采伐,东北、内蒙古等重点国有林区要按照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实施方案的要求,切实调减森林采伐量。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强对执行森林采伐限额的监督和管理,对超限额和超木材生产计划采伐森林和林木的,依法严肃处理。

国务院二○○一年一月三日关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十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审核意见的报告国务院:1995年国务院批准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九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到2000年底将执行期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森林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各地(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等单位,下同)按照我局的部署已完成了“十五”(2001-2005年)期间的年森林采伐限额编制工作。

现将我局的审核意见和保障森林采伐限额执行的措施报告如下。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明令废止和自行失效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明令废止和自行失效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明令废止和自行失效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10.19•【字号】自治区政府令第31号•【施行日期】2000.10.19•【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31号)为了给投资者提供宽松的投资环境,减少不必要的行政审批和限制,促进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经2000年10月16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废止1980年至1994年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的部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附: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明令废止和自行失效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自治区主席列确二000年十月十九日附件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明令废止和自行失效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一)政府规章(1件)1、西藏自治区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公路客运货运业登记管理办法(1992年第2号主席令1992年9月29日)(二)政府规范性文件(30件)2、批转自治区经计委、财政厅关于改变我区地方产品价格补贴办法的报告(藏政发〔1980〕24号1980年1月30日)3、批转关于“三清”工作情况报告(藏政发〔1980〕32号1980年4月16日)4、批转拉萨市革委会、自治区公安厅、文化局、外贸局关于加强市场管理,严禁文物走私和投机倒把活动的请示报告(藏政发〔1980〕63号1980年10月10日)5、批转拉萨市革委会关于加强市场管理的意见(藏政发〔1981〕1号1980年12月31日)6、批转自治区经计委关于进一步调整工交企业的报告(藏政发〔1981〕16号1981年1月26日)7、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物价管理的暂行规定(藏政发〔1981〕17号1981年3月14日)8、关于进一步清理包工队的紧急通知(藏政发〔1981〕19号1981年3月26日)9、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劳动局关于修订城镇临时工作日工资标准的请示报告的通知(藏政发〔1981〕55号1981年10月30日)10、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经计委、建委、财政厅关于加强我区财政、物资、基建队伍的管理规定(藏政发〔1981〕163号1981年11月26日)11、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严格处理乱涨价和设立义务物价检查员等两个试行规定的通知(藏政发〔1982〕14号1982年3月23日)12、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西藏自治区城乡集市贸易市场管理暂行办法》、《西藏自治区查处投机倒把活动暂行办法》的通知(藏政发〔1982〕34号1982年6月22日)13、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对四种农副产品实行计划收购的通知(藏政发〔1982〕45号1982年8月28日)1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区交通厅、公安厅《西藏自治区城市和公路交通事故暂行办法》的通知(藏政发〔1982〕67号1982年10月4日)15、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西藏自治区工商业税试行办法》的通知(藏政发〔1983〕25号1983年6月23日)16、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分行关于贯彻国营企业流动资金由银行统一管理的意见的报告的通知(藏政发〔1983〕40号1983年8月8日)17、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绵羊毛出口问题的暂行规定(藏政发〔1984〕32号1984年6月11日)18、西藏自治区工商业和城乡市场管理的暂行规定(藏政发〔1984〕78号1984年8月15日)19、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民族手工业若干政策的暂行规定(藏政发〔1984〕19号1984年8月16日)20、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交通厅《关于发展农牧民个体和集体运输业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藏政发〔1984〕87号1984年8月19日)21、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经计委关于调整我区公路汽车货运运价的请示报告的通知<藏政发〔1984〕99号1984年9月24日)22、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区石油产品实行统一经营问题的通知(藏政发〔1985〕12号1985年3月15日)23、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西藏军区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测量标志管理工作暂行办法》(藏政发〔1985〕32号1985年6月12日)2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毛绒、皮张管理的暂行规定(藏政发〔1985〕62号1985年12月19日)25、西藏自治区关于鼓励扶持出口商品生产扩大出口创汇的暂行规定(藏政发〔1986〕15号1986年4月15日)26、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人事局关于选拔、管理优秀专家试行意见的通知(藏政发〔1989〕39号1989年6月21日)27、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西藏自治区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实行劳动安全卫生三同时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藏政发〔1990〕39号1990年5月30日)28、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第二轮企业承包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藏政发〔1991〕6号1990年12月)29、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粮食统销价格的通知(藏政发〔1991〕30号1991年4月21日)30、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人民银行西藏分行关于银行参与企业第二轮承包意见的通知(藏政发〔1991〕39号1991年6月5日)31、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地矿局、工电厅关于禁止个体开采铬铁矿、硼矿请示的通知(藏政发〔1991〕84号1991年11月9日)(三)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4件)32、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区清理整顿公司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区清理整顿公司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藏政办发〔1989〕1号1989年1月12日)33、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商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石油销售管理意见的通知(藏政办发〔1989〕22号1989年8月1日)3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交通厅关于整顿治理我区公路客货运输市场的意见的通知(藏政办发〔1989〕30号1989年9月13日)35、关于认真贯彻“拉萨市区外来人员管理的一个规定、三个办法”的通知(藏政办发〔1989〕45号1989年11月13日)d27920--011219cjk。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的指导意见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的指导意见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8.24•【字号】藏政办发〔2023〕20号•【施行日期】2023.09.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承包正文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的指导意见藏政办发〔2023〕20号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时代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要指示精神,完善农村承包地“三权分置”制度,激活农牧区资源要素,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结合我区实际提出本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西藏工作的重要指示和新时代党的治藏方略,贯彻落实自治区第十次党代会及区党委十届三次、四次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三个赋予一个有利于”总要求贯穿始终,聚焦“四件大事”聚力“四个创建”,以巩固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为核心,以依法维护农民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为目标,加强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服务管理,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为保障农畜产品有效供给、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依法合规。

土地流转要坚持农村土地农民集体所有、农户家庭承包经营的基本制度,坚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既要鼓励引导,也要规范有序,切实维护农民土地承包合法权益。

二是坚持规模适度。

土地流转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充分考虑劳动力转移规模、城镇化进程、产业发展条件、粮食安全和社会保障等因素,科学引导,分类推进。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西藏自治区关于加强农牧区环境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藏政发[2008]53号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西藏自治区关于加强农牧区环境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藏政发[2008]53号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西藏自治区关于加强农牧区环境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正文:----------------------------------------------------------------------------------------------------------------------------------------------------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西藏自治区关于加强农牧区环境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藏政发〔2008〕53号)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西藏自治区关于加强农牧区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已经2008年5月21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请你们按照要求认真制定措施,抓好落实,切实加大农牧区环境保护工作力度,将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

二○○八年六月十日西藏自治区关于加强农牧区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为深入贯彻全区环保大会精神,保护和改善农牧区环境,提高农牧民生活质量和健康水平,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保总局等部门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7〕63号)和《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实施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的意见》(藏政发〔2007〕15号)的要求,就加强我区农牧区环境保护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强农牧区环境保护的紧迫性和重要性(一)农牧区环境形势不容乐观。

国家和自治区高度重视西藏农牧区环境保护工作,经过多年努力,农牧区环境保护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从总体上看,农牧区环境保护形势仍然不容乐观。

一是生态环境十分脆弱,受“高”、“寒”等特殊自然条件及全球气候变化的影响,全区生态环境整体上仍处于轻-中度退化状态;二是一些地方依赖天然植被和拾捡畜粪做燃料,部分地方化肥、农药和农膜使用不当,造成一定的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三是农牧民饮水安全保障程度相对较低,农牧区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严重滞后,部分农牧区“脏、乱、差”的现象依然存在;四是传统的生产生活方式转变缓慢,资源开发方式粗放,工业及城市污染有向农牧区转移的趋势,给生态环境带来了较大压力;五是地广人稀、居住分散,农牧区环境监管人员严重缺乏,监管能力弱。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西藏自治区特殊教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西藏自治区特殊教
摩 区 政府 办 公 厅 文 件

保护 了 耕 地 致 完 成 的 补 充 耕 地 项 目 未 能 及 时 向 国 土 资 源 部 备

四 存在 的 主 要 问 题 案 影 响 了 新 建项



目 占
用 耕 地 的 指 标 核减 和 审批 进


补 充 耕 地 质量 问 题 不容 忽 视
西 藏 自 治 区 人 民 政 府办 公厅转 发
教 育 厅等 部 门 关 于 西 藏 自 治 区 特殊 教育
提升计划

2 0 1 4

2 0 1 6
2 0
年 实 施方案 的 通 知

1
藏政 办发


4

6 3






四 年六 月
十七
各 行署 拉 萨 市人 民 政 府


3


育改 革 和 发 展 规 划 纲 要
见》 藏党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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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

治 区 教育 厅 关 于 资 及 西 藏特 殊 津 贴 基 本 工 资 的 倍 数 部 分 的

提 高 残疾 学 生 的 综 合 素 质


残疾 人 扫 盲教 育 纳 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的通知-藏政办发〔2015〕64号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的通知正文:----------------------------------------------------------------------------------------------------------------------------------------------------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的通知藏政办发〔2015〕64号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西藏自治区政府信息公开办法》已于2015年7月8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市)、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重要性,紧紧围绕党和政府中心工作以及公众关切,加强信息发布、解读和回应工作,进一步增强政府信息公开实效,提高政府公信力,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更好地服务于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促进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建设。

同时,要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程序和责任,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依法进行保密审查,凡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一律不得公开,确保信息绝对安全。

2015年7月14日西藏自治区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规范政府信息公开行为,建立公开透明的行政管理体制,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西藏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含各地区行署,下同)及其所属部门(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纸质、电磁介质以及其他载体形式予以记录、保存的信息。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公益林管护办法(试行)》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公益林管护
办法(试行)》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西藏政报》
【年(卷),期】2014(000)010
【摘要】<正>藏政办发[2014]103号(二○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西藏自治区公益林管护办法(试行)》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此件发至县级人民政府)
【总页数】4页(P43-46)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申请救助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试行)》的通知 [J], ;
2.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政府办基层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采购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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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加强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加强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2.08•【字号】藏政办发[2006]9号•【施行日期】2006.0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区划地名正文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加强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藏政办发[2006]9号二00六年二月八日)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自治区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加强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

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加强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的意见(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科技厅、自治区民宗委、自治区公安厅、自治区监察厅、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自治区水利厅、自治区农牧厅、自治区林业局、自治区海事局、自治区测绘局2006年1月17日)行政区域界线是国家依法实施分级行政管理的重要依据。

我区自1990~2002年,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组织勘定省级行政区域界线4866.15公里,县级行政区域界线6838.02公里,基本解决了引发大量争议并长期困扰各地区行政区域界线不清问题。

2002年7月国务院公布了《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结合西藏实际,自治区人民政府于2004年4月颁布了《西藏自治区实施<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这标志着我区的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的重点从全面勘界正式转入依法管界阶段。

2004年国务院召开了全国勘界和界线管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回良玉副总理对界线管理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进一步推动了界线管理工作向前发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勘界联席会议12个部委报送的《关于加强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5]47号),2005年10月22日民政部召开全国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会议,对于进一步搞好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提高界线管理工作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维护界线附近地区社会稳定,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试点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林权【发文字号】藏政办发[2009]1号【发布部门】西藏自治区政府【发布日期】2009.01.13【实施日期】2009.01.13【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XP10【失效依据】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试点方案的通知(藏政办发〔2009〕1号)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曲水、谢通门、乃东、八宿、察隅县人民政府:《西藏自治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试点方案》已经2008年12月25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做好我区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为我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全面开展积累经验。

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三日西藏自治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试点方案为了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精神,积极、稳妥、有序地推进全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的意义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西藏农村改革的重要举措,是促进我区农牧民就业增收的重要手段,是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内容。

建立责、权、利明晰的林业经营制度,有利于调动广大农牧民造林育林的积极性和爱林护林的自觉性,有利于促进人与自然和谐,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推进我区现代林业的强大动力,有利于发挥林业的生态、经济、社会和文化等多种功能,满足社会对林业多样性的需求,促进现代林业发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为全面深化我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积累经验,并为国有林改革打基础、探路子。

二、指导思想和目标(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等为依据,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总体要求,以进一步明晰集体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确保收益权为核心,在我区试点地(市)、县、乡(镇)、村建立经营主体多元化,权、责、利相统一的集体林经营管理新机制,充分调动我区广大农牧民群众的积极性,实现生态良好、农牧民增收,推动我区农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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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林业局等部门关于西藏自治区2011-2015年造林(营林)绿化工指导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植树造林与绿化
【发文字号】藏政办发[2010]90号
【发布部门】西藏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2010.08.02
【实施日期】2010.08.02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P10
【失效依据】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林业局等部门关于西藏自治区2011-2015年造林
(营林)绿化工指导意见的通知
(藏政办发〔2010〕90号)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水利厅、农牧厅、林业局、农发办:
自治区林业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关于《西藏自治区2011-2015年造林(营林)绿化工作指导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日
西藏自治区2011-2015年造林(营林)绿化工作指导意见
(自治区林业局、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财政厅)
西藏是国家生态安全的重要屏障。

确保西藏生态环境良好,必须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力度,必须大力开展造林(营林,以下简称造林)绿化工作。

要认真总结经验,加大造林绿化工作力度,提高成效,有效扩大人工林面积,提高森林覆盖率。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原则
(一)总体要求。

深刻领会和贯彻中央第五次西藏工作座谈会、中央林业工作会议和全区林业工作会议精神,深刻领会和贯彻胡锦涛、温家宝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依靠人民群众、依靠科学技术、依靠深化改革”,“扎实开展植树造林”,“着力加强森林保护和经营”等批示精神,在自治区党委、政府坚强领导下,切实把发展林业作为实现科学发展的重大举措、建设生态文明的首要任务、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途径、应对气候变化的战略选择,从人力、物力、财力上保障造林绿化工作更好发展、更快发展、更大发展。

(二)工作原则。

1.坚持成活率、保存率、成林率和效益第一的原则;
2.坚持扩大造林面积和提高造林质量相统一的原则;
3.坚持实事求是、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
4.坚持因地制宜、适地适树,以乡土树种和适应高原气候的优良树种为主的原则; 5.坚持先易后难、突出重点、循序渐进的原则。

二、造林绿化的项目方式和任务计划
(一)大力实施工程性造林,重点实施好以下工程。

1.《西藏生态安全屏障保护与建设规划(2008-2030)》中防护林体系工程和防沙治沙工程;
2.重点区域生态公益林建设工程;
3.退耕还林工程荒山荒地造林项目;
4.低效林改造及中幼林抚育工程。

以上工程性造林每年不少于50万亩。

(二)大力开展义务植树,动员全社会力量和驻藏部队植树造林。

广泛发动和组织企业、机关、各类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采取植纪念树、造纪念林、建绿化基地、认种认养,以及推行“以金代劳”制度等形式,方便群众履行植树义务。

要加强检查指导,把义务植树和工程造林结合起来,统一规划,提高义务植树质量。

动员驻藏部队参加义务植树。

由各地(市)、县(市、区,以下简称县)林业部门提供苗木和相关服务。

担负造林任务的部队对所造林地负责3-4年的管护,保存率达到标准后移交给当地政府。

鼓励屯垦部队承包所在地(市)、县的造林任务。

由具有资质的林业设计单位进行作业设计,保障造林所需的苗木、网围栏、浇水、管护等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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