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告2013年工字第31号--关于工业产品生产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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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室关于转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室关于转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室关于转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日期】2014.06.05•【字号】京质监办发[2014]28号•【施行日期】2014.06.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室关于转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京质监办发〔2014〕28号)各区县局、分局,相关单位: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56号,以下简称新《办法》)已于2014年4月21日正式公布,自2014年8月1日起实施。

新《办法》主要对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修订,请各单位认真学习并做好相关工作:一、新《办法》增强了生产许可目录制定的科学性和透明性。

生产许可证目录的确定和调整,社会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因此,在目录的制定发布程序中增加了听取社会公众意见环节,广泛听取各领域和各阶层大众的意见,有利于推进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

二、新《办法》调整了申请生产许可主体资格规定。

经过充分研究和听取地方意见,新《办法》规定只要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要求的营业执照,即具备生产许可证的申请主体资格,取消了原《办法》对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必须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特别规定,进一步放宽了市场准入条件。

新《办法》在删除了对企业法人资格要求的同时,也进一步明确了企业所具备的营业执照应当与拟从事的生产活动相适应,避免企业营业执照不能涵盖生产许可所明确的活动范围问题。

三、新《办法》取消了委托加工备案有关规定。

原《办法》规定以委托加工形式组织生产的,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必须分别到所属省级质监局备案。

从执行情况和目前实际看,委托加工是市场经济中一种常见形式,对其过多干预必要性不大。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2013年产品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2013年产品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2013年产品质量监督工作要点》的通知【法规类别】产品质量监督【发文字号】京质监产发[2013]84号【发布部门】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日期】2013.03.06【实施日期】2013.03.0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2013年产品质量监督工作要点》的通知(京质监产发〔2013〕84号)各区县局、分局,市质检所,市纤检所,市计量院:现将《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2013年产品质量监督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执行。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2013年3月6日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2013年产品质量监督工作要点2013年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总体要求是: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转变观念,改革创新,以产品质量安全为核心,全面构建基于风险管理产品质量安全行政管理体系,依法履责、提升效能,有效防范系统性、行业性产品质量风险,促进产品质量水平提升,服务民生保障,服务首都经济发展。

重点要做好以下工作:一、积极构建政府监督、企业主体、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产品质量工作格局(一)全力推动地方政府落实产品质量管理责任。

1.以政府绩效和首都综治考核为契机,各区县局要积极与地方政府沟通,主动向区县政府汇报产品质量监管工作,加强与乡、镇、街道联络,建立工作联系机制,努力发挥地方政府在构建监控网络、促进区域产品质量发展、产品质量问题处置、风险信息提供、企业核查等方面的作用。

2.进一步研究政府绩效和首都综治考核指标的设计,完善指标设置,提高考核科学化、合理化,更好的服务产品质量监督大局。

(二)有效促进企业落实产品质量主体责任。

3.各区县局要围绕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结合辖区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开展企业主体责任告知活动,发放《北京市工业产品生产企业产品质量主体责任告知手册》,明确企业应履行的保障产品质量安全的义务和责任,督促企业知法守法、依法经营。

北京市工业产品质量监督行政处罚规定

北京市工业产品质量监督行政处罚规定

北京市工业产品质量监督行政处罚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0.05.28•【字号】市政府第10号•【施行日期】1990.07.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北京市工业产品质量监督行政处罚规定(1990年5月28日市政府第10号令发布)第一条为加强工业产品质量监督,促进企业提高产品质量,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北京市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条例》和有关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或经销工业产品(以下简称产品)的企业和个人(以下简称生产、经营者),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由市、区、县标准计量局(以下简称标准计量管理部门)分级组织实施。

药品、食品卫生、锅炉及压力容器、进出口商品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别由各专业质量监督部门进行产品质量监督和处罚。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市场管理和商标管理中发现生产、经销掺假产品、冒片产品,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各行政执法机关不得对同一违法行为重复处罚。

第四条生产、经营者有两个以上违法行为时,分别确定处罚,合并执行。

违法行为涉及两个以上生产、经营者时,确定责任后,分别进行处罚。

第五条生产、经销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标准计量管理部门给予通报,没收非法收入,视情节轻重处以相当于非法收入15%至17%的罚款,并由企业主管机关对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给以行政处分。

一、生产、经销隐匿厂名、厂址的产品的。

二、生产、经销没有产品检验合格证的产品的。

三、生产、经销限时使用而击未标明使用期限的产品的。

四、生产、经销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产品,没有许可证或者许可证失效的。

五、以处理品冒充合格品的。

第六条生产、经销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标准计量管理部门给予通报,没收非法收入,视情节轻重处以相当于非法收入18%至20%的罚款,并由企业主管机关对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给以行政处分,责令企业停止生产、销售,直到建议有关主管机关撤销生产许可证,吊销营业执照。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实行工业生产许可证管理产品委托加工备案企业的公告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实行工业生产许可证管理产品委托加工备案企业的公告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实行工业生产许可证管理产品委托加工备案企业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公布日期】2013.07.11
•【字号】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告2013年工字第32号
•【施行日期】2013.07.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实行工业生产许可证管理产品委
托加工备案企业的公告
(2013年工字第3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依企业申请,北京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进行了书面审核,2013年6月有10家企业符合规定的条件,予以备案。

现将备案企业名单予以公告(名单见附件)。

备案企业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组织生产,做好产品包装标识工作。

特此公告。

附件:北京市2013年6月工业生产许可证管理产品委托加工备案企业名单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3年7月11日北京市2013年6月工业生产许可证管理产品委托加工备案企业名单。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开展2010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年度自查报告审查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开展2010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年度自查报告审查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开展2010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年度自查报告审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日期】2010.03.17•【字号】•【施行日期】2010.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开展2010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年度自查报告审查工作的通知各区县局、分局,有关企业:为加强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年度自查报告(以下简称自查报告)审查工作,监督生产企业持续保持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基本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40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80号令)和《北京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提交年度自查报告及审查工作管理规定》(京质监质管发[2009]99号)的有关规定,决定开展2010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自查报告审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查报告的范围和要求(一)2009年12月31日前(含2009年12月31日)本市获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

(二)获证企业应向其住所所在地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分局(以下简称区县局)提交自查报告,自查报告包括以下内容:1. 获证企业自查报告;2.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 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4. 生产许可证证书复印件及生产许可证副本原件;5. 《产品实施细则》和《实地核查办法》中要求的相关证明性材料(如环保达标证明、安全许可证等);6. 每个获证单元按产品标准或细则规定要求在有效期内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复印件;7. 全部材料应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复印件应当加盖单位公章。

提交复印件时需携带原件进行核实。

获证企业应当如实提供自查报告审查材料,不得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二、自查报告的时间安排1、企业提交自查报告时间:4月1日~4月25日;2、区县局在5月20日之前,将企业自查报告工作开展情况及未提交自查报告的企业名单报送市局;3、区县局应在6月30日前完成自查报告审查工作,将自查报告审查工作总结及相关材料报送市局。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实施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和简化审批的公告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实施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和简化审批的公告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实施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和简化审批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日期】2018.11.07•【字号】2018年第47号•【施行日期】2018.1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实施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和简化审批的公告2018年第47号为优化本市营商环境,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和简化审批程序的决定》(国发〔2018〕33号,下简称《决定》)、《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和简化审批程序的决定〉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市监质监〔2018〕190号)、《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实施告知承诺有关事项的通知》(市监质监〔2018〕73号)等规定,现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审批相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关于取消14类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审批(一)自《决定》发布之日起,取消建筑钢管脚手架扣件、人造板、饲料粉碎机械、轻小型起重运输设备、建筑卷扬机、广播通信铁塔及桅杆、水工金属结构、港口装卸机械、救生设备、集成电路卡及集成电路卡读写机、制冷设备(不含标定容积500L以上大冰箱)、空气压缩机、燃气器具(不含燃气灶和燃气热水器)产品许可受理、审查、审批工作。

对于已经受理的企业申请,由审批部门依法终止许可程序。

对已获证企业,许可到期后办理注销手续。

(二)防爆电气、标定容积500L以上大冰箱(制冷设备产品冷柜单元中家用冰箱冷柜产品)、燃气器具(家用燃气灶、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燃气采暖热水炉)产品转为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

在国家实施强制性认证管理前,继续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

二、关于4类产品许可审批权限下放自2018年12月1日起,内燃机、摩擦材料及密封制品、公路桥梁支座、防伪技术产品4类产品由省级许可审批部门审批发证,12月1日前受理的申请由市场监管总局完成审批发证程序。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告2012年工字第17号――关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的公告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告2012年工字第17号――关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公布日期】2012.07.04
•【字号】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告2012年工字第17号
•【施行日期】2012.07.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
正文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告
(2012年工字第17号)
关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依企业的申请,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组织了审查,共有32家生产企业符合规定的条件,经批准颁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另有7家企业证书信息变更。

现将获证企业名单予以公告(名单见附件)。

获证企业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组织生产。

做好产品包装标识工作,必须在其产品或包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QS)和编号,并按照统一要求印制;不得伪造、变造生产许可证证书、标志和编号,不得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生产许可证证书、标志和编号,应严格按照许可范围使用标志和编号。

特此公告
附件:
1、北京市2012年05月-06月部分获证企业名单
2、北京市2012年05月-06月部分获证企业证书信息变更名单
二〇一二年七月四日附件1:
附件2:。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后处理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后处理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日期】2012.12.27•【字号】京质监产发[2012]380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后处理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京质监产发〔2012〕380号)各区县局,各相关检验机构、生产企业:为规范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后处理工作,提高工作质量和有效性,市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了《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后处理工作规定(试行)》。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或意见,请及时报告市局。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2012年12月27日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后处理工作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后处理工作,提高工作质量和有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后处理内容本规定所称后处理工作是指依照相关规定,对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局)组织开展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进行处理的过程。

包括检验结果送达、异议处理、结果的处理、整改复查、处理情况报送、信息发布等内容。

后处理工作应当合法,并符合本规定的要求;涉及行政处罚的,还应遵守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

第三条职责分工市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后处理工作,具体负责检验结果汇总整理、异议处理、信息发布等工作。

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区县局)负责对监督抽查中发现的产品质量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具体承担不合格检验结果送达、结果的处理、整改复查、处理情况报送等工作。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告2013年工字第44号――关于工业产品生产许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告2013年工字第44号――关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的公告
【法规类别】产品质量监督
【发文字号】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告2013年工字第44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日期】2013.10.14
【实施日期】2013.10.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告
(2013年工字第44号)
关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依企业的申请,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组织了审查,共有14家生产企业符合规定的条件,经批准颁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另有2家企业证书信息变更。

现将获证企业名单予以公告(名单见附件)。

获证企业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及《中华
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的规定组织生产。

做好产品包装标识工作,必须在其产品或包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QS )和编号,并按照规定要求印制;不得伪造、变造生产许可证证书、标志和编号,不得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生产许可证证书、标志和编号,应严格按照许可范围使用标志和编号。

特此公告。

附件:1.北京市2013年8-9月部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获证企业名单
2.北京市2013年9月部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获证企业证书信息变更名单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3年10月14日
附件1:
北京市2013年8-9月部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获证企业名单。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11.09•【字号】京市监发〔2021〕118号•【施行日期】2021.1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市市场监管执法总队,各区市场监管局,经开区商务金融局、行政审批局、综合执法局,燕山市场监管分局,市局机场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现将《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11月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许可程序第三章全覆盖例行检查第四章日常监督检查第五章获证企业退出第一节生产许可证的吊销第二节生产许可的撤销第三节生产许可的撤回第四节生产许可的注销第六章附则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北京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通则》《北京市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审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北京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批和获证企业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批和获证企业监督管理,以及拟责令停产停业、许可证吊销的行政处罚。

各区市场监管局、经开区商务金融局、燕山市场监管分局,市市场监管局机场分局(以下统称区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获证企业的监督管理,以及除拟责令停产停业、许可证吊销以外的行政处罚,按照本规定承担许可获证企业退出相关工作。

第四条本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告知承诺审批方式。

企业提交申请单和产品检验合格报告并签署《告知承诺书》,经形式审查合格,当场办理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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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告2013年工字第31号--关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的公告
【法规类别】企业登记管理
【发文字号】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告2013年工字第31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日期】2013.07.11
【实施日期】2013.07.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的公告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告2013年工字第3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依企业的申请,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组织了审查,共有6家生产企业符合规定的条件,经批准颁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另有5家企业证书信息变更。

现将获证企业名单予以公告(名单见附件)。

获证企业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组织生产。

做好产品包装标识工作,必须在其产品或包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QS)和编号,并按照规定要求印制;不得伪造、变造生产许可证证书、标志和编号,不得出租、出借或者以
其他形式转让生产许可证证书、标志和编号,应严格按照许可范围使用标志和编号。

特此公告。

附件:1.北京市2013年4-6月部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获证企业名单
2.北京市2013年5-6月部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获证企业证书信息变更名单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3年7月11日
附件1:
北京市2013年4-6月部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获证企业名单
风量范围:风量
;2、暖通、制冷
围:风量
;3、屋顶通风
机:风量
;制冷空调末端设
风量3/h
范围:风量
;制冷空调末端围:风量
油(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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