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处理影响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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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职工违纪违规处罚暂行规定

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职工违纪违规处罚暂行规定

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职工违纪违规处罚暂行规定(中电建〔2012〕432号)第一编总则第一章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范围第一条为建立健全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科学管理与监督约束机制,规范职工行为,保障企业健康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集团公司章程,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与集团公司总部、各成员企业(单位)及其所属子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的全体职工(以下简称职工)。

由国务院国资委任命的集团公司领导人员,按中央纪委、监察部和国务院国资委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职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依照本暂行规定进行处罚。

中央纪委、监察部和国务院国资委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条对违纪违规职工的处罚,应当坚持下列原则:1. 纪律、规定面前人人平等;2. 惩前毖后,治病救人;3. 依据事实,惩戒恰当。

第二章处罚方式第五条对违纪违规职工的处罚分组织处理和政纪处分两种,可并处扣减绩效薪金或奖金、经济赔偿等附加处罚:(一)组织处理包括:1. 批评教育;2. 责令检查或诫勉谈话;3. 通报批评;4. 停职检查;5. 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6. 免职。

(二)政纪处分包括:1. 警告;2. 记过;3. 记大过;4. 降级或降职;5. 撤职;6. 解除劳动关系。

第六条职工受政纪处分的影响期间为:1. 警告,6个月;2. 记过,12个月;3. 记大过,18个月;4. 降级或降职、撤职,24个月。

在处分影响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影响期为原处分影响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影响期限之和。

处分影响期最长不得超过36个月。

第七条组织处理和政纪处分都是对职工追究责任的方式和手段。

组织处理可单独使用,也可与政纪处分合并使用。

党纪政纪处分对年度考核有何影响?

党纪政纪处分对年度考核有何影响?

党纪政纪处分对年度考核有何影响?关于执行依据。

公务员受到党纪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执行,其中对于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的,还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职务、工资等相应变更手续;涉及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及时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

公务员受到政纪处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八条,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及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公务员受处分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规定执行。

关于年度考核。

公务员受到党纪处分的,年度考核等次依照《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受党纪处分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意见》确定;受到政纪处分的,年度考核等次依照《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等规定确定;受到党纪政纪双重处分的,根据《关于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按照对其年度考核结果影响较重的处分确定年度考核等次。

比如,某公务员党纪上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政纪上受到撤职处分,则其受处分的当年年度考核等次应确定为不称职,第二年的年度考核等次应确定为不定等次,这种情况在《关于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施行之前则是按照受党纪处分的情况确定其年度考核等次,即当年的年度考核等次应确定为不称职,第二年的年度考核等次则按其新任职务和规定条件确定。

此外,对领导成员公务员的年度考核等次被确定为不称职的,中央组织部经党中央批准后于1998年5月26日印发的《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暂行规定》第三十六条和2009年7月16日印发的《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办法(试行)》第八条均明确规定,应当视具体情况,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法定程序分别作出免职、责令辞职和降职等组织处理。

上述规定在实践中一直备受垢病,普遍认为这一政策导向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四十七规定精神和党中央倡导的从严治党、从严治官要求背道而驰,致使对领导成员公务员的要求明显低于非领导成员公务员,不利于领导成员公务员廉政勤政、提高工作效能,不利于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

党内刊物注意保存

党内刊物注意保存

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 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 1 党内刊物 注意保存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典型案例专刊编者按:2017年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结果处理办法》(以下简称“两项法规”)。

两项法规对报告的8项家事、6项家产作了进一步明晰,同时清晰界定了5种漏报和10种瞒报的情形,明确了受到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的影响期。

为了进一步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从严管理监督干部,现将“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典型案例予以刊发,请全区各单位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学习,举一反三,把贯彻执行两项法规,作为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切实提高填报“一致率”。

10 2017 (总第155期)中共广州市海珠区委组织部编海委办、海府办简报准字〔2014〕12号“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典型案例【“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典型案例之一——名义上的企业法人/出资人】某干部儿子曾在某个体工商户工作并担任法人代表,后不在该个体工商户工作,但一直未办理变更法人代表相关手续,填报有关事项时未进行报告。

某干部配偶受委托担任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人,实际并未出资,填报有关事项时未进行报告。

根据《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结果处理办法》第四条第九点和第五条,未报告投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1家以上的,一般认定为隐瞒不报行为;凡属隐瞒不报行为的,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诫勉、取消考察对象资格、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降职等处理。

提示:个人有关事项核查以工商登记注册情况为依据。

填报时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情况把握不准的,可到当地工商部门或登陆“广州市商事主体信息公示平台”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

【“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典型案例之二——认缴出资额和出资额】某干部儿子参与投资某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总注册资本2000万元,认缴比例为5%,个人认缴出资额为100万元,个人出资额为35万元,在填报时将个人认缴出资额填成个人出资额,应填金额少报65万元。

四川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四川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四川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省委十届三次、四次、五次、六次、七次全会部署,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五大发展理念,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健全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强化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职责,根据《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有关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乡镇(街道)以上各级党委、政府,县级以上有关工作部门及其有关机构的领导成员,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有关机构领导人员。

第三条各级党委、政府对本地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负总责,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成员承担主要责任,其他有关领导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

各级党委、政府的有关工作部门及其有关机构领导人员按照职责分别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条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科学认定、权责一致、终身追究的原则,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

第五条生态环境保护必须树立底线思维,设定并严守资源消耗上限、环境质量底线、生态保护红线,将各类开发活动限制在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之内。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县级以上相关地方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成员的责任:(一)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不力,致使本地区环境污染、矿产资源开发、农产品产地、风景名胜和自然遗产地、城市绿地、林业、渔业、水土保持和地下水等生态环境和资源问题突出或者任期内生态环境状况明显恶化的;(二)作出的决策与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政策、法律法规规章相违背的;(三)违反主体功能区定位或者突破资源环境生态红线、城镇开发边界,盲目决策,导致环境容量、能源消耗总量、水资源消耗总量、土地开发强度、林业资源消耗量、草原载畜量等超过资源环境承载能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四)不制定本辖区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土地利用等规划,或者开发建设规划未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水资源论证的;(五)作出的决策严重违反城乡、土地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等规划的;(六)地区和部门之间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协作等方面推诿扯皮,主要领导成员不担当、不作为,造成严重后果的;(七)本地区由于主要领导成员未履职尽责,发生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或者对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灾害)事件处置不力的;(八)对公益诉讼裁决和资源环境保护督察整改要求执行不力的;(九)违反产业政策,盲目引进高污染、高耗能建设项目造成不良后果的;(十)因环境保护机构人力、物力、资金保障不足,导致无法正常履行环境监管职能的;(十一)试点地区的领导干部未通过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在任职期间出现重大生态环境损害需要承担责任的;(十二)本辖区连续3年未完成生态环境保护年度目标任务的;(十三)不按规定加强城乡饮用水水源保护,造成严重后果的;(十四)因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不力,导致国家对本地区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区域限批的;(十五)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同心县村(社区)党组织书记县级备案管理实施办法【模板】

同心县村(社区)党组织书记县级备案管理实施办法【模板】

同心县村(社区)党组织书记县级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村(社区)党组织书记队伍建设,规范村(社区)党组织书记队伍管理,充分发挥村(社区)党组织领导核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自治区《关于实行村(社区)党组织书记县级党委备案管理的指导意见》(宁组通〔2019〕82号)及《吴忠市村党组织书记县级备案管理实施办法》(吴党办发〔2019〕37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全面推行村(社区)党组织书记县委组织部备案管理,坚持“备管结合、重在管理”,以县为单位统筹培养、管理、考核,严把标准关、人选关、任免关,着力选拔党性强、作风好、能带富、善经营、会管理、受拥护的村(社区)党组织书记,推动村(社区)党组织带头人队伍整体优化提升。

第二章备案管理内容第三条备案管理内容主要包括村(社区)党组织书记任职、履职、奖惩等情况。

(一)任职情况。

村(社区)党组织书记新任、离任、免职等情况;本人基本情况、乡镇(开发区)党(工)委调整工作方案、资格联审、任免文件等。

(二)履职情况。

乡镇(开发区)党(工)委建立村(社区)党组织书记履职情况工作台账,主要包括完成年度工作目标、重点任务及党组织星级评定、党员民主评议、报酬待遇、绩效考核等情况。

每年第一季度将村(社区)党组织书记上年度履职情况报送县委组织部备案。

(三)奖惩情况。

本人获得各级各类表彰奖励情况;因违纪违法受到党纪政务处分或行政、刑事处罚等情况。

第四条建立村(社区)党组织书记个人档案。

县委组织部“一人一档”建立村(社区)党组织书记档案,主要包括:基本信息、学历(培训)证书、入党资料、任免文件、表彰奖励证明、违纪违法处置情况、民主评议结果、工作业绩、考核情况及其他需要归档的资料,动态梳理更新。

第五条建立村(社区)党组织书记县级联审机制。

县委组织部牵头协调,每半年召集县纪委监委、统战、政法、信访、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扶贫、税务、人民银行等部门对村(社区)党组织书记任职资格进行联审,沟通信息,对存在违纪违法及其他影响任职情形的及时予以处置。

关于印发《员工奖惩管理办法》的通知 红头文件

关于印发《员工奖惩管理办法》的通知 红头文件

XXXXX有限公司文件人力部〔2021〕XX 号关于印发《员工奖惩管理办法》的通知公司各单位:为维护公司正常生产、工作秩序,激发员工工作热情,充分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创造性,进一步规范公司员工管理,提高员工素质,促进企业长远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结合公司实际,公司制定了《员工奖惩管理办法》,经XXX会议、职工代表等表决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 1 —XXXXX有限公司员工奖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公司正常生产、工作秩序,激发员工工作热情,充分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创造性,进一步规范公司员工管理,提高员工素质,促进企业长远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行奖惩制度,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原则。

在奖励上,以精神鼓励为主、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在惩处上,以思想教育为主、惩处与教育相结合。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全员制员工,劳务外包人员参照执行。

第二章奖励第四条公司员工在维护法纪,维护公司信誉,保卫公司财产,促进企业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在生产经营方面,为公司赢得良好效益的;在工作中,积极主动,创造优异业绩的,给予奖励。

第五条对荣获公司“优秀集体”和“优秀个人”的集体和个人,颁发奖牌和荣誉证书,同时给予物质奖励,物质奖励标准按照公司相关办法执行。

第三章处罚— 2 —第六条处罚包括以下五种方式:(一)组织处理。

包括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停职、调离工作岗位、降职、改任非领导职务、责令辞职、免职、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关系);(二)扣减薪酬。

扣减和追索绩效工资等激励收入,或终止、取消、收回其他长期激励收益;(三)禁入限制。

五年内或五年以上直至终身不得从事被禁入限制岗位的工作,不得担任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和基层单位部门负责人;(四)纪律处分;(五)移送国家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可给予以上五种方式进行处罚,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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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职工违纪违规处罚暂行规定(中电建〔2012〕432号)第一编总则第一章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范围第一条为建立健全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科学管理与监督约束机制,规范职工行为,保障企业健康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集团公司章程,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与集团公司总部、各成员企业(单位)及其所属子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的全体职工(以下简称职工)。

由国务院国资委任命的集团公司领导人员,按中央纪委、监察部和国务院国资委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职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依照本暂行规定进行处罚。

中央纪委、监察部和国务院国资委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条对违纪违规职工的处罚,应当坚持下列原则:1. 纪律、规定面前人人平等;2. 惩前毖后,治病救人;3. 依据事实,惩戒恰当。

第二章处罚方式第五条对违纪违规职工的处罚分组织处理和政纪处分两种,可并处扣减绩效薪金或奖金、经济赔偿等附加处罚:(一)组织处理包括:1. 批评教育;2. 责令检查或诫勉谈话;3. 通报批评;4. 停职检查;5. 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6. 免职。

(二)政纪处分包括:1. 警告;2. 记过;3. 记大过;4. 降级或降职;5. 撤职;6. 解除劳动关系。

第六条职工受政纪处分的影响期间为:1. 警告,6个月;2. 记过,12个月;3. 记大过,18个月;4. 降级或降职、撤职,24个月。

在处分影响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影响期为原处分影响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影响期限之和。

处分影响期最长不得超过36个月。

第七条组织处理和政纪处分都是对职工追究责任的方式和手段。

组织处理可单独使用,也可与政纪处分合并使用。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二十个亮点解析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二十个亮点解析日期:2018-05-04 07:10 来源:我们都是纪检人微信公众平台作者:刘飞近期,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发布了《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

该规定一共二十三条,内涵丰富,为方便理解,笔者将其亮点梳理如下:亮点一:正确处理《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与《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若干规定之间的关系《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三条明确了监察机关实施政务处分的依据——《监察法》《公务员法》《法官法》《检察官法》《企业国有资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等均可以作为政务处分的依据。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施行后,《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规定继续有效,前者并不取代后者。

亮点二:“纪挺法前”的要求,不仅适用于党纪处分,也适用于政务处分。

党员严重违纪,触犯刑律,纪检机关在将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时,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先作出党纪处分,不允许带着党籍进看守所、蹲监狱。

在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时,是否必须作出政务处分,一直存在困惑。

如今,《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二款明确规定,非中共党员的公职人员涉嫌犯罪的,应当先由监察机关作出政务处分,再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亮点三:政务处分轻重程度要与党纪处分程度相匹配长期以来,关于党纪重处分后,是否必须作出政务重处分,没有明文规定,一般按惯例将政务处分与党纪处分程度相适应。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明确作出规定,政务处分轻重程度要与党纪处分程度相匹配:党纪重处分(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则政务处分,必须给予其撤职处分。

严重违犯党纪,严重触犯刑律的,通常情况下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个别情况下给予开除党籍、行政撤职处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编总则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编总则第一章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范围第一条为了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党的纪律建设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

第三条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管党治党的总规矩。

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

党组织和党员必须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自觉遵守党章,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第四条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

加强对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把纪律挺在前面,注重抓早抓小、防微杜渐。

(二)党纪面前一律平等。

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肃、公正执行纪律,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

(三)实事求是。

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准确认定违纪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予以处理。

(四)民主集中制。

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擅自决定和批准。

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

(五)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第五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

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结果处理办法(2017)---精品管理资料

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结果处理办法 (2017年2月8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规范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结果处理工作,强化查核结果运用,根据《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查核结果认定与处理,由组织(人事)部门干部监督机构会同干部工作机构组织实施。 第三条 查核结果与领导干部当年年度集中报告的个人有关事项内容不一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认定为漏报行为: (一)未报告本人持有往来港澳通行证、因私持有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或者因私往来港澳、台湾情况的; (二)少报告房产面积或者未报告车库、车位、储藏间的; (三)少报告持有股票、基金、投资型保险金额等情况的; (四)少报告投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投资金额等情况的; (五)存在其他漏报情形的。 第四条 查核结果与领导干部当年年度集中报告的个人有关事项内容不一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认定为隐瞒不报行为: (一)未报告本人婚姻情况的; (二)未报告本人持有普通护照或者因私出国情况的; (三)未报告子女与外国人、无国籍人,或者与港澳、台湾居民通婚情况的; (四)未报告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或者虽未移居国(境)外但连续在国(境)外工作、生活一年以上情况的; (五)未报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从业情况的; (六)未报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情况的; (七)未报告房产1套以上(不含车库、车位、储藏间)的; (八)未报告持有股票、基金、投资型保险等情况的; (九)未报告投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1家以上的; (十)存在其他隐瞒不报情形的. 第五条 经认定,查核结果凡属漏报行为,情节较轻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限期改正等处理;情节较重的,应当给予诫勉、取消考察对象(后备干部人选)资格、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等处理.情节较重是指少报房产面积50平方米以上,或者少报告投资金额30万元以上,或者其他漏报情形较重的。存在两种以上漏报情形的,从重处理. 经认定,查核结果凡属隐瞒不报行为的,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诫勉、取消考察对象(后备干部人选)资格、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降职等处理。存在两种以上隐瞒不报情形的,从重处理。 隐瞒不报情节较重或者查核发现涉嫌其他违纪问题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追究纪律责任。 查核发现领导干部的家庭财产明显超过正常收入的,应当要求本人在15个工作日内说明来源,必要时组织(人事)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其财产来源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对拒不说明、无法说明财产合法来源或者经查证说明不属实的,由执纪执法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条 领导干部因违反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受到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的,其影响期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同时受到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一)受到诫勉处理的,半年内不得提拔或者进一步使用; (二)受到取消考察对象(后备干部人选)资格处理的,一年内不得提拔或者进一步使用; (三)受到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处理的,一年内不得提拔; (四)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拔; (五)受到纪律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规定执行。 第七条 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办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 本办法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7年2月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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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处理1、组织处理的方式包括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

受到调离岗位处理的,一年内不得提拔;引咎辞职和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提拔;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同时受到纪律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引咎辞职和受到责令辞职、免职、降职处理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综合考虑其一贯表现、资历、特长等因素,合理安排工作岗位或者相应工作任务,并同时确定相应的职级待遇。

受到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影响期满后拟重新任用的,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征得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中办发〔2010〕9号)2、组织处理,是指党组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涉嫌违犯党纪的党员干部,进行必要的岗位、职务调整的组织措施。

组织处理的方式有下列三种:(一)停职,即暂时停止履行职务,检查反省问题。

(二)调整,即调离现工作岗位。

(三)免职,即免去或者建议免去担任的党内外领导职务。

以上组织处理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党员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党组织可以采取组织处理措施:(一)案件检查过程中,认为被调查党员干部确犯有严重错误,已不适宜担任职务或者妨碍案件调查的,可予以停职。

(二)对有证据证明违纪问题明显、但短时期难以完全查清的被调查党员干部,根据情况可先采取组织处理措施。

不宜在现岗位继续工作的,可予以调整;不宜继续担任领导职务的,可予以免职。

根据本条第(二)项的规定给予组织处理的党员干部,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并不得评优评先、给予奖励。

实施组织处理,要切实保障被处理人员的合法权益。

对受到组织处理需要重新安排工作的党员干部,要在综合考虑其一贯表现、资历、特长等因素的基础上,及时合理安排岗位,并同时确定相应的职务、职级和待遇。

对受到调整、免职的党员干部,一年后,经组织考察,本人确实认识并已改正了错误,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按照有关规定提拔使用。

《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在查处违犯党纪案件中规范和加强组织处理工作的意见(试行)》(中纪发〔2008〕19号)警告处分处分影响:①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②受处分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主要依据: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2、41、42、43条;②《关于受党纪处分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意见》(组通字〔1998〕19号)第1条;③《湖北省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试行)》(鄂组发[2012]9号)第28条。

严重警告处分处分影响:①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②受处分当年参加年度考核,因与职务行为有关的错误受处分的,确定为不称职;因其他错误受处分的,只写评语不定等次(同时受党纪政纪处分的,按影响较重的处分确定等次)。

③处分当年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不计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主要依据: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2、41、42、43条;②《关于受党纪处分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意见》(组通字〔1998〕19号)第2条;③《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中组发〔2007〕2号)第19、26条;④《关于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59号)第1条第4项;⑤《湖北省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试行)》(鄂组发[2012]9号)第28条。

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处分影响:①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②受处分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次年按新任职务参加考核并确定等次(同时受党纪政纪处分的,按影响较重的处分确定等次)。

③处分当年和不定等次的年度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不计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④受处分当年按规定降低一个(含一个)以上职务层次和级别工资(同时受行政撤职处分的,每降低一个职务层次相应降低两个级别)。

主要依据: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3、41、42、43条;②《关于受党纪处分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意见》(组通字〔1998〕19号)第3条;③《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中组发〔2007〕2号)第19、26条;④《关于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59号)第1条第4项;⑤《关于公务员受处分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05号)第1条第4项;⑥《湖北省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试行)》(鄂组发[2012]9号)第28条。

留党察看处分处分影响:①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党外职务应当撤销。

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②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可以申请恢复党员权利。

③受处分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受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的第二年和受留党察看二年处分的第二年、第三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若同时受党纪政纪处分按影响较重的处分确定等次)。

④处分当年和不定等次的年度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不计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⑤受处分当年按规定降低一个(含一个)以上职务层次和级别工资(同时受行政撤职处分的,每降低一个职务层次相应降低两个级别)。

主要依据: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4、41、42、43条;②《关于受党纪处分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意见》(组通字〔1998〕19号)第4条;③《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中组发〔2007〕2号)第19、26条;④《关于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59号)第1条第4项;⑤《关于公务员受处分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05号)第1条第4项;⑥《湖北省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试行)》(鄂组发[2012]9号)第28条。

开除党籍处分处分影响:①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

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依照规定。

②未开除公职的,受处分当年参加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受处分后第二年和第三年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③未开除公职的,处分当年和不定等次的年度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不计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④未判处刑罚或开除公职的,受处分当年工资按新任职级确定(降低两个以上职务层次,每降低一个职务层次相应降低两个级别)。

主要依据: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5、41、42、43条;②《关于受党纪处分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意见》(组通字[1998]19号)第5条;③《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中组发[2007]2号)第19、26条;④《关于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59号)第1条第4项、第3条;⑤《关于公务员受处分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05号)第1条第4项;⑥《湖北省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试行)》(鄂组发[2012]9号)第28条。

警告处分处分影响:①受处分期间为6个月。

②在受处分期间内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如年度考核为称职,不影响正常晋升级别工资档次)。

③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可以申请解除处分。

④受处分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主要依据:①《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36、37条;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58、59条;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7、8、9、53条;④《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中组发〔2007〕2号)第25条;⑤《关于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59号);⑥《湖北省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试行)》(鄂组发[2012]9号)第28条。

记过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可以申请解除处分。

④受处分期间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同时受党纪政纪处分的,按影响较重的处分确定等次)。

⑤受处分期间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不计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不受影响)。

主要依据:①《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36、37条;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58、59条;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7、8、9、53条;④《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中组发〔2007〕2号)第25、26条;⑤《关于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59号);⑥《湖北省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试行)》(鄂组发[2012]9号)第28条。

记大过处分处分影响:①受处分期间为18个月。

②在受处分期间内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含工资档次)。

③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可以申请解除处分。

④受处分期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同时受党纪政纪处分的,按影响较重的处分确定等次)。

⑤受处分期间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不计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不受影响)。

主要依据:①《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36、37条;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58、59条;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7、8、9、53条;④《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中组发〔2007〕2号)第25、26条;⑤《关于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59号);⑥《湖北省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试行)》(鄂组发[2012]9号)第28条。

降级处分工资档次)。

③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可以申请解除处分。

④受处分期间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同时受党纪政纪处分的,按影响较重的处分确定等次)。

⑤受处分期间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不计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不受影响)。

⑥未退休人员,受处分当年工资降低一个级别,就近就低套入降低后的级别工资档次(如受处分前级别为其职务对应最低级别的,根据有关规定降低级别工资档次);⑦已退休人员,受处分当年按2%降低基本退休费;今后国家调整退休费时,不受给予处分的影响。

主要依据:①《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36、37条;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58、59条;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7、8、9、53条;④《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中组发〔2007〕2号)第25、26条;⑤《关于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59号);⑥《湖北省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试行)》(鄂组发[2012]9号)第28条;⑦《关于公务员受处分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05号)第1条第3项、第2条第2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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