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法官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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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法官管理制度

浅谈法官管理制度

法官被看作是独立司法权的象征,履行着实现法律制度和社会公正的重大使命。法官阶层的产生,就有了对法官的管理,并形成了法官的管理制度。法官管理制度是指依法规定法官的资格、任免程序、明确法官的职责、法官的地位和法官的等级、对法官的工作实施有效的监督、保障法官的工作条件和福利待遇、并规定法官的考核、晋升等制度。完备的法官管理制度是法院实现公正与效率的重要保证。因历史传统及政治体制等原因,目前我国法官制度已不适应时代的要求,因此,应在紧密结合我国现有国情和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更新我国法官制度的设计理念,改革法官选任资格、选任方式和保障制度,重构我国现代法官制度。

一、我国现行法官管理制度的弊端

(一)立法上没有明确法官独立审判

所谓法官独立审判制度是指法官享有全权审理和裁判案件的权利。同时,对自己的不正确或错误裁判承担完全责任的审判工作制度。在德国,法官根据德国基本法行使审判权,基本法保证法官行使完全独立的审判权法官,不受任何国家机关的指示或命令的约束,不受除联邦宪法法院之外的任何法院判决的约束,也不受上级法院判决的约束,对比自

己高级的法官的命令没有服从的义务,法官只服从《德国法院组织法》和《法官法》。日本国《宪法》规定,全体法官都依照良心独立行使职权,只受宪法及法律的约束。这一规定确立了法官独立的原则。所谓独立,是指法官审判时,不依照其他任何指示来活动。同时,宪法还为保证法官独立行使职权提供了身分、提名权、议院调查权的限制等制度保障。

在我国,法官是否独立行使审判权,既缺乏规定,也存在着认识上的分歧。否定法官独立者认为,我国的司法独立是指司法机关作为一个整体的外部独立;肯定法官独立者认为,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司法权,只服从法律,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它至少应包括如下三个方面: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只服从法律;外部独立,指人民法院在依法行使审判权的过程中,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内部独立,指在法院内部,法院应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我们认为,法官独立享有审判权应是法院内部的一种体现。它一方面要求法官通过独任和合议制形式审理案件,只服从法律,另一方面要求下级法院的法官应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上级法院的干涉。但我国的司法实践却并没有达到这一标准。法官不享有独立的审判权,一方面,影响人民法院司法公开、公正职能的实现,另一方面,法官容易产生依赖心理,一旦碰到实际问题,往往会向合议庭或审判委员会上交矛盾、推卸责任,其工作缺乏积极性,

没有个人独立审判的荣誉感和崇高的使命感。①因此,确立法官在审判中的中心地位,法官个人独立审判,应成为新时期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起点。

(二)缺乏严格的法官选任制度

如果说法院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那么,法官便是这道防线的守门人。因此,法官需要很高的个体素质,不仅需要精通法律,而且需要对正义和公正有坚定不渝的追求。而这些都有赖于科学、严格的法官选任程序和制度。但是。长期以来,我国始终没有严格的法官录用标准和选任程序。而现行的《法官法》对此规定又过于宽松,使法官没能从社会最佳群体中产生,这就使得我国目前的法官队伍来源复杂、良莠不齐。在这种情况下,要求社会对法官高度尊重、高度信任是不太可能的。

(三)法官的管理趋于行政化

法官是社会的一个特殊司法群体,对法官应有一套完善的管理制度。目前我国法官级别比照行政级别,把法官等同于行政机关的干部,完全采用行政管理模式。不管是在考试录用,还是在工薪待遇上,都无法让人感受到法官的与众不同。这种管理模式不能突出法官在法院内部的主体地位,不利于增强法官的荣誉感和责任心,影响了法官职业化进程;同样,这种管理模式也是官本位的典型体现,法官等级的设计也完全引入了行政公务员的等级体系,法官的这种行政级

别,造成了法官之间的不平等地位,使得级别低的法官在审判时缺乏独立判决的勇气,对上一级法官产生依赖性;同时,法官必然将晋升官职作为自己的奋斗目标,而不再是追求司法公正、维护社会正义。

(四)法官的审判工作缺乏必要的物质保障

法官的职业道德要求法官为社会正义、为保护公民权利而主持公道,做到不偏不倚、一尘不染;但同时,他又是一个活生生的人,普通人会遇到的问题他同样会遇到。目前。法院经费短缺、办公条件落后已是不争的事实,有的地方甚至连工资都不能保证,更不必提法官的高薪金、高待遇了。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不能保证法官良好的工作和生活条件,仅从道义上强调“廉洁奉公”,是很难实现法官总体管理目标的。

二、我国现行法官制度改革的必要性

完善法官管理制度是十分迫切的任务,它关系到司法改革全局的成败,是改革的重点和难点。其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完善法官管理制度是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要求。

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正在逐步健全和完善,它一方面形成了利益主体的多元化,并使各种利益冲突日益复杂,这必然使法院受理的案件大幅上升、新类型案件层出不穷、审判领域不断拓宽、专业化程度越来越高;另一方面,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需要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而公平竞争环境的维护不仅需要健全的法制,更需要高素质的法官队伍。高素质的法官队伍表现在它既要求法官有精通和驾驭社会关系的能力,又需要健全和完善的司法程序,需要有严格的法官管理制度。

(二)完善法官管理制度是实现审判独立和司法公正的要求。

审判独立是司法公正的前提。②它一方面要求审判权要独立于行政权,另一方面,要求法官在依法行使审判权的过程中,做到最大限度的独立。但我国目前的情况并非如此。从外部看,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往往受制于行政机关,从内部看,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也没有实现。在我国目前的司法管理体制下,法院的人、财、物受制于地方行政,要求法院或法官充当公正仲裁的角色是十分困难的。

(三)完善法官管理制度是树立法院权威,提高法官队伍素质的需要。

“对法制国家的目标而言,法院承担着重要的职能,如果法院在人民心目中没有地位、没有权威,很难想象会有一个完备的法制国家。”因此,为了实现法制国家的目标,必须重树法院的形象。而要树立法院的权威形象,就需要选拔、造就一支既熟谙法律又能公正司法的高素质法官队伍,进一步树立法院的权威。

三、完善法官管理制度的措施

(一)确保法官独立公正地审判

法院应当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法官独立审判及责任制,将独立审判落实到法官个人,确立法官在诉讼中独立的地位、权利和责任。法官的独立审判,首先要求法官独立公正地审判,为此需要完善一整套机制,可以通过制定严格的法官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达到,从制度上进行制约和限制,以保障司法公正。

1、认真贯彻执行《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通过法官职业教育,提高法官的内在职业道德素养,培养法官的新型司法理念,为独立审判,公正司法打下坚实的思想基础。

2、将公开审判落到实处。公开审判,在有的地方亦称“一步到庭”、“直接开庭”等。自审判方式改革以来,各地都在民商案件审判中加强公开审判方式。这种方式都在不同程度上强化了庭审功能,强化了当事人的举证责任。特别是通过公开审判,在法庭上讲清事实、说明是非,极大地保障了裁决的公正性;树立了法院和法官“讲理、公正、廉洁”的形象;也确有助于防腐倡廉。③所以,公开审判方式已受到法院和人民群众的普遍欢迎。另外,公开审判也为锻炼法官提供了条件。公开审判,使法庭成为法官履行职务的主要活动舞台,这就要求法官不仅要有较高的政治素质,深厚的法学理论知识;还要有丰富的审判经验和较强的组织公开审

判的能力。公开审理的法庭既是检验法官能力的场所,又是法官增长才干的课堂。

3、必须明确规定法官不得介入庭外的事实调查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32条第12项规定:“法官不得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接受当事人及代理人的请客送礼。”尽管合理,但缺乏制度的保障。实践中,由于法官与当事人、代理人接触太多,打成一片,给腐败现象的滋生提供了机会。“案子一进门,两头都托人”;有的甚至由当事人一方或当事人的律师付费,到外地直接采证或办案,或与一方当事人一同办案。杜绝此类现象发生,第一,我们必须认真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积极推行当事人举证,保持法官的中立地位;第二,应当弱化庭前活动,强化庭审活动。笔者认为,案件的事实部分,应由当事人在法庭上通过提供证据或辩论来认定,法官在开庭前绝对不得与当事人或其律师私自见面。此项要求,既要作为工作纪律来约束案件承办人,也应化作相应的诉讼制度体现在审判程序上。

4、必须建立错案追究制。我们在给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同时,也要给其加大监督、加大责任。在人民法院外部对法官进行监督的同时,法院内部也应加大监督追究力度。对构成错案的法官在内部应予追究,并将此项工作列入法官考核的范围。独立审判和法官责任制,其前提是要求法官具有较

强的政治及业务素质。在诉讼过程中,无论是对案件事实的认识确定,证据的审查判断,还是对所适用的法律的选择,都不能不受到审判主体自己的世界观、社会政治见解、价值取向、文化水平、专业修养、思维能力、审判经验、禀性情操、情感思想以至生活经历、生理状况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和限制,在赋予法官全权审理案件的权利和责任后,法官要想办好案子,就必须精通业务,提高水平.

(二)完善法官选任考核制度

1、法官的任职资格及选拔淘汰机制。法官应少而精。法官的选拔应由专门的机关负责进行。建议成立“法官资格审查考核委员会”,专门负责法官的考试考核及选拔录用。初任法官除必须经过全国司法统考过关外,还应从事法律工作一定年限。

2、法官的考核。对法官实行考核,在我国已经形成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就在其第八章专门规定了“考核”。不过从实际运作来看,现实所实行的考核,尤其是对法律知识的考核往往流于形式。④具体表现在:一是内容过于简单、公式化、单一化,不足以考出真水平;二是考核均由法院内部自己掌握,甚至是本院自己组织,缺乏约束。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21条就规定:“对法官的考核,由所在人民法院组织实施”。真正意义上的法官考核,应该不仅仅是对某个或某些概念、名词的记忆或解释,而应是对

法律的实际掌握和运用,对具体案件的分析及判断,对证据的辨别和取舍以及公开审理中对法庭庭审的组织驾驭,办案质量、判决书的制作、庭审的表现等。另外,还应当包括对法官个人品行、工作业绩等的考核,并且将这种考核的结果作为确定法官等级的依据。

3、强调法官职业的技术性,否定其行政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的规定,将法官等级分为若干级别,每个级别内部可再细分,以刺激法官不断努力上进。另外,确定法官等级不应与工龄、行政职务和级别进行套用,应该使法官等级成为法官技术性的评价,彻底否定其行政性。

(三)建立法官保障制度

1、法官的职务保障制度

世界上多数国家通过立法确立了职务保障制度。这一制度最早起源于英国,当时是为了排除王室对法官司法的过多干预而设立的,后被美国及其他英美法系国家所接受。《美国宪法》明确规定,联邦法官终身任职,非因退休、辞职、死亡或弹劾,不得将其免职。根据这一规定,美国联邦法官的罢免只能通过弹劾程序,而对于美国各州的法官来讲,其任职期相当长,只要他品行良好,便可续职。《德国基本法》第97条规定,正式任用的法官非经法院判决,并根据法定理由、依照法定程序,在任职届满前不得违反其意志,予以免职、永久或暂时停职、转任或令其退休。⑤《日本宪法》

和《法院法》规定,一切法官,除特别因宪法规定的程序罢免外,不得违反其意思而免职、转职、调转工作、停职或减少其报酬的数额。我国《法官法》第8条就法官身分保障作出规定,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法官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处分。⑥此规定强调了法官职务的相对稳定性。但是,由于《法官法》规定的法官被免职或辞退的事由较为宽泛,又使得法官的身份在实际中得不到保障,这与立法的本意是相冲突的。建立我国法官身份制度的核心就是要建立法官终身制,同时,严格规定法官被免职、辞退的法定情形及程序,从立法上为法官解除后顾之忧,使其能专心依法行使职权,真正成为法律的执行官。

2、法官的经济保障制度。

法官的职业决定了法官是一个社会的人,要求他在行使审判权时能够做到公平、公正,最终实现社会正义;同时,法官又是活生生的个体的人,他也需要维持自己正常生活的经济基础。上述两方面的实现都需要一定的经济条件作为保障。所以建立科学的法官经济保障制度对促进司法公正,防止司法腐败具有重要的意义。完善法官经济保障制度的核心是在我国建立法官高薪制。首先,法官高薪制有助于法官队伍的廉洁自律,杜绝司法腐败。其次,高薪制有利于吸收优秀的法律人才进入法官队伍,提高法官队伍的整体素质。再次,高薪制有利于增强法官从业自豪感,提高法官的社会地

位。通过实行高薪制,使法官的收入高于一般公务员的收入,增强法官从业的荣誉感。因此,国家必须保证法官享有相对优厚的待遇,并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不断提高他们的物质待遇,充分认识以俸养廉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当然,高薪制不是促使法官队伍廉洁的唯一方式,要真正使法官队伍廉洁,除了提高法官的物质待遇以外,还要加强法官队伍的政治建设,提高法官的政治素质,强化法官自身的思想道德修养,使其严于律己,奉公守法;强化社会各界对法官执法的监督,唯此,才能从根本上杜绝司法腐败,实现司法公正,从而也使法官管理制度更加趋于完善。

我国社会保障体系浅析

摘要:社会保障制度是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被称为市场经济的安全和稳定制度。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结构的调整,社会主义国情的发展。现行社会保障体系有待进一步健全与完善。本文从社会保障制度当前的现状入手,对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以及如何完善当今的社会保障体系进行了浅要分析。 关键词:社会保障问题分析应对措施 社会保障制度是国家通过立法而制定的社会保险、救助、补贴等一系列制度的总称,是现代国家最重要的社会经济制度之一。现阶段我国已经建成了以养老、失业、医疗三大社会保险制度和社会救助制度为骨架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在农村也是在不断的推进农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但是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在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不断取得前进的现在,仍然有很多问题需要我们去解决。 1.中国现行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 1.1.社会保障法制不健全 目前,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是以社会保险费征缴和发放为基础、以部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居民生活救济为辅助而形成的一套制度。还没有形成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障法制化建设滞后,现行的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管理与使用缺乏应有的法律保障,所制订的只是一些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这种立法的低层次状况不仅导致我国社会保障法律规范的强制力低,而且也导致现行法律往往更多注重部门利益和地方利益,造成各部门之间立法的矛盾和各地方立法的不协调,最终导致各地社会保障的做法难以统一。 2.2.统筹层次低,覆盖面窄 目前我国社会保险费的统筹层次很低,虽然国家也要求各地区尽快实现省级统筹,但大部分地区落实到地市级统筹,还存在不少的县级统筹。我国各地区的自然资源、天然环境各不相同,经济基础也不一样,管理水平和人才条件也存在着一定差异,这些都决定着一个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进而也决定着一个地区的资金筹措能力。目前,我国过低的社会保障资金的统筹层次直接影响了社会保障的良好运行,表现为:条件好的地方,较低的收费率即可满足当地的社会保障支出,条件差的地方,较高的收费率也无法满足当地的社会保障支出。

浅谈法官管理制度

浅谈法官管理制度 法官被看作是独立司法权的象征,履行着实现法律制度和社会公正的重大使命。法官阶层的产生,就有了对法官的管理,并形成了法官的管理制度。法官管理制度是指依法规定法官的资格、任免程序、明确法官的职责、法官的地位和法官的等级、对法官的工作实施有效的监督、保障法官的工作条件和福利待遇、并规定法官的考核、晋升等制度。完备的法官管理制度是法院实现公正与效率的重要保证。因历史传统及政治体制等原因,目前我国法官制度已不适应时代的要求,因此,应在紧密结合我国现有国情和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更新我国法官制度的设计理念,改革法官选任资格、选任方式和保障制度,重构我国现代法官制度。 一、我国现行法官管理制度的弊端 (一)立法上没有明确法官独立审判 所谓法官独立审判制度是指法官享有全权审理和裁判案件的权利。同时,对自己的不正确或错误裁判承担完全责任的审判工作制度。在德国,法官根据德国基本法行使审判权,基本法保证法官行使完全独立的审判权法官,不受任何国家机关的指示或命令的约束,不受除联邦宪法法院之外的任何法院判决的约束,也不受上级法院判决的约束,对比自

己高级的法官的命令没有服从的义务,法官只服从《德国法院组织法》和《法官法》。日本国《宪法》规定,全体法官都依照良心独立行使职权,只受宪法及法律的约束。这一规定确立了法官独立的原则。所谓独立,是指法官审判时,不依照其他任何指示来活动。同时,宪法还为保证法官独立行使职权提供了身分、提名权、议院调查权的限制等制度保障。 在我国,法官是否独立行使审判权,既缺乏规定,也存在着认识上的分歧。否定法官独立者认为,我国的司法独立是指司法机关作为一个整体的外部独立;肯定法官独立者认为,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司法权,只服从法律,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它至少应包括如下三个方面: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只服从法律;外部独立,指人民法院在依法行使审判权的过程中,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内部独立,指在法院内部,法院应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我们认为,法官独立享有审判权应是法院内部的一种体现。它一方面要求法官通过独任和合议制形式审理案件,只服从法律,另一方面要求下级法院的法官应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上级法院的干涉。但我国的司法实践却并没有达到这一标准。法官不享有独立的审判权,一方面,影响人民法院司法公开、公正职能的实现,另一方面,法官容易产生依赖心理,一旦碰到实际问题,往往会向合议庭或审判委员会上交矛盾、推卸责任,其工作缺乏积极性,

浅谈管理制度在企业中的意义及重要性

浅谈制度在企业发展中的意义及重要性 “制度”一词从中国最古老的书《尚书》开始,就有了记载。号称“三礼”的《礼记》中就有这样的记载,“故天子有田以处其子,诸侯有国以处其子,大夫有采以处其子,是谓制度。”,《诗经》中所说“天生蒸民,有物有则”,即是讲“有人群就必有规则”。吸收夏商文化,开辟中华文化正统的周朝,用“礼”这种特定形态的制度主导社会秩序,礼乐文化成了后来中国制度结构的主要容。孔子的《春秋》提出的政治理想,引出了公羊学传统,为中国后来政治制度的发展提供了丰富的资源。 历史上中外学者从不同的角度给制度定义出不同的答案。《韦伯斯特字典》以及《美国文化遗产大字典》里给出的解释是:“制度就是行为规”。在《辞海》里,制度的第一含义是指要求成员共同遵守的、按统一程序办事的规程。德国制度经济学学者柯武刚、史漫飞指出:“制度是人类相互交往的规则。它抑制着可能出现的、机会主义的和乖僻的个人行为,使人们的行为更可预见并由此促进着劳动分工和财富创造”。中国著名企业管理学家东堂策认为:“制度是企业经营目的、观念、组织、目标、战略以及各业务职能领域活动的规定,是企业员工在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共同须遵守的准则,也是企业规运作和行使用人权的重要方式之一”。

纵观古今中外名人对“制度”一词的引用与定义,道理都如出一辙。可见“制度”一词的由来及形成并不是偶然性发生的,它的出现有着特定的历史意义及其存在的重要性,它是历史进程中与人类社会文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它的出现标志着人类的生存与活动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它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前提和基础,是人类合作的一种共识,也是人们行为的一种准则。 古人云:“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规矩也就是规章制度,是我们应该遵守的,用来规我们行业的规则、条文,规矩也是游戏规则:比如打篮球和下橡棋。没有游戏规则就没法进行。规矩在人们的生活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古往今来,古今中外,概莫能外! 国不可一日无法,党不可一日无纪,家不可一日无规,企业不可一日无制度。企业规章制度是企业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也称为部劳动规则,是企业部的“法律”。 同志在深刻总结我们党的建设历史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对党的制度的重要性进行了多次论述。他指出:“制度问题,关系到党和国家是否改颜色,必须引起全党的高度重视。”同志的讲话,充分说明了制度在党的建设中的重要地位。对我们企业来说,也同样是如此。

精编法官职业道德心得范文五篇

法官职业道德心得范文五篇 精品文档,仅供参考

法官职业道德心得范文五篇 作为一名法官,必须具备追求正义的良心和品德,把公正司法作为法官的神圣使命。下面小编给大家整理的法官职业道德心得范文五篇,希望大家喜欢! 法官职业道德心得范文1 法官职业道德是法官必须具备的职业操守,是履行法官职责和从事职务外活动必须遵循的行为规范。开展恪守法官职业道德、促进公正廉洁执法主题实践活动,是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客观需要,是全面正确履行法律审判与法律执行,审判监督职能的必然要求,也是解决法官队伍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全面提升法院执法公信力的有效途径。如何才能恪守法官职业道德,促进公正廉洁执法,我觉得应做到以下几点: 一要提高政治素质,努力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坚定信仰者。必须始终保持对马克思主义的坚定信仰、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坚定信念、对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坚定信心。要继续深化对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和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最近提出的对党的事业忠心、人民利益忠心、宪法和法律忠心人民法院工作指导思想的认识,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自觉地在法律审判与法律执行、法律监督实践中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

策和重大决策部署。 二要做好本职工作,努力做强化法律审判、法律执行、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自觉实践者。要准确把握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大局对法院工作的要求,既要坚持严格规范执法,又要善于化解社会矛盾、促进和谐稳定、维护人民权益。 三要提高执法能力,努力做社会公平正义的勇敢?I卫者。要坚持学习,自觉学习,既向书本学习,又向群众学习,努力提高认识和把握大局、认识和把握社会矛盾、认识和把握社情民意、认识和把握法律精神、认识和把握新情况解决新问题的能力水平。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在学习和实践中不断提高执法能力。 四要加强作风建设,努力做廉洁执法的身体力行者。要始终保持高度的廉政意识,时刻自重、自省、自警、自励,恪守职业道德,保持清廉本色。要增强主动接受人大、政协、人民群众及社会团体监督的意识,培养健康向上的生活情趣,多些读书学习,少些交际应酬,远离灯红酒绿,加强自我约束,不断增强对各种腐朽思想和行为的免疫力。 五要坚持与时俱进,努力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院制度的改革探索者。要以勇立潮头、敢为人先的精神,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只要是有利于更好地为大局服务、有利于更好地保护群众根本利益、有利于更好地贯彻执行法律的办法措施,

公司管理制度范本

内部管理制度系列公司管理制度(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

编号:FS-QG-45542 公司管理制度 Model of company management system 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公司管理制度大纲 为加强公司的规范化管理,完善各项工作制度,促进公司发展壮大,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公司管理制度大纲。一、公司全体员工必须遵守公司章程,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决定。 二、公司倡导树立“一盘棋”思想,禁止任何部门、个人做有损公司利益、形象、声誉或破坏公司发展的事情。三、公司通过发挥全体员工的积极性、创造性和提高全体员工的技术、管理、经营水平,不断完善公司的经营、管理体系,实行多种形式的责任制,不断壮大公司实力和提高经济效益。 四、公司提倡全体员工刻苦学习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为员工提供学习、深造的条件和机会,努力提高员工的整体素质和水平,造就一支思想新、作风硬、业务强、技术精的员工

队伍。五、公司鼓励员工积极参与公司的决策和管理,鼓励员工发挥才智,提出合理化建议。六、公司实行“岗薪制”的分配制度,为员工提供收入和福利保证,并随着经济效益的提高逐步提高员工各方面待遇;公司为员工提供平等的竞争环境和晋升机会;公司推行岗位责任制,实行考勤、考核制度,评先树优,对做出贡献者予以表彰、奖励。七、公司提倡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提倡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倡导员工团结互助,同舟共济,发扬集体合作和集体创造精神,增强团体的凝聚力和向心力。八、员工必须维护公司纪律,对任何违反公司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的行为,都要予以追究。员工守则一、遵纪守法,忠于职守,爱岗敬业。二、维护公司声誉,保护公司利益。三、服从领导,关心下属,团结互助。四、爱护公物,勤俭节约,杜绝浪费。 五、不断学习,提高水平,精通业务。六、积极进取,勇于开拓,求实创新。财务管理制度总则为加强财务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建设局财务制度,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一、财务管理工作必须在加强宏观控制和微观搞活的基础上,严格执行财经纪律,以提高经济效益、壮大

浅析当前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2012年第 3期 经济 SHI JIAO 视 角 摘 要:社会保障制度是现代社会必不可少的社会管理制度之一。本文简要地阐述了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意义, 说明了我国社会 保障的发展状况, 分析了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 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应采取的一些对策。 关键词:社会保障制度; 存在问题; 对策中图分类号:D632.1; F24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72-3309(s .2012.03.45文章编号:1672-3309(2012 03-107-02

浅析当前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曹帅 (外交部亚洲司, 北京 100020 一、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意义 社会保障制度, 是指由国家依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 为保证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权利而提供救助和补贴的一种制度。它的主要功能在于, 通过建立社会化为标志的生活安全网, 来消除市场过程中产生的社会不安定因素, 防止社会动荡。 社会保障制度作为一种社会经济制度,是社会发展和社会进步的产物, 是公共选择的结果, 也是现代化国家的重要标志之一。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 社会保障制度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 对于我国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国民经济的结构调整、产业的转型升级、健全国民经济的宏观调控体系、创新社会管理等方面都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 19世纪 80年代,世界上第一个完整的社会保障制 度在德国建立, 经过 100多年的发展, 它已成为现代国家一项不可或缺的社会经济制度。我国改革开放 30多年的实践证明,建立社会保障制度是社会主义制度的根本要求, 它是我国社会事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我国社会不断取得进步的重要标志。社保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于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社会的进步与和谐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二、我国社会保障的发展状况 社会保障制度不断完善,各项社会保险覆盖范围继续扩大, 参保人数和基金规模持续增长。 2010年年末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

浅谈刑事诉讼中的自由心证证据制度以及在我国的完善与发展

浅谈刑事诉讼中的自由心证证据制度以及 在我国的完善与发展 摘要:自由心证证据制度,又称“内心确信证据制度”,是指法律对证据的证明力不作预先规定而由法官在审理案件中加以自由判断的证据制度。刑事诉讼中坚持实事求是的证据原则,同时排斥自由心证制度的使用.而现阶段出于司法公正与效率的衡量,应该在两者之间寻找契合点,通过提高法官素质、完善合议制度等措施使得自由心证制度作用能够得到最大发挥。 关键字:刑事诉讼自由心证事实认定 1,自由心证制度产生的背景以及在我国的发展 自由心证证据制度,又称“内心确信证据制度”,是指法律对证据的证明力不作预先规定而由法官在审理案件中加以自由判断的证据制度。它在大陆法国家中已由法律明确规定,“内心确信”(I’intime conviction)一词来源于法国,法国于1808年率先在刑事诉讼法典中明确规定了内心确信。(即自由心证)证据制度.现行《法国刑事诉讼法典》第三百五十三条规定:‘‘在重罪法庭休庭前,审判长应责令宣读下列训示,并将内容大字书写成布告,张贴在评议室最显眼处:法律不考虑法官通过何种途径达成内心确信;法律并不要求他们必须追求充分和足够的证据;法律只要求他们心平气和。精神集中,凭自己的诚实和良心,依靠自己的理智,根据有罪证据和辩护理由,形成印象,做出判断。法律只向他们提出一个问题:你是否已形成内心确信?这是他们的全部职责所在。”第四百二十七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罪行可通过各种证据予以确定,法官根据内心确信判决案件。,其后,意大利于1865年,德国于1877年相继在本国的刑事诉讼法典中确立了自由心证制度.比利时、荷兰、西班牙,奥地利、瑞士等欧洲大陆国家也先后采用这一原则。自由心证原则成为继法定证据 制度之后大陆法系国家普遍采用的证据制度。 我国自由心证最早是清末修律从日本转译而来,作为证据评价的原则在诉讼中确立了地位,并一直沿用到国民政府垮台。新中国成立后随着学术界的讨论深入,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出台,其中第64条在法律上第一次承认了自由心证作为 证据评价的原则。虽然第64条没有直接表明自由心证为我国证据评价的原则,但从内容上理解实是自由心证原则。自由心证作为评价证据的一般原则不仅在民事证据中适用,刑事证据中也应适用。 由于我国主流观点是认为“实事求是”是我们评价证据应当遵循的原则。因此为了坚持“实事求是”证据制度,我们更多的是对自由心证原则的否定与拒绝:l、

企业制度化管理的重要性

结合本职工作浅谈制度管理重要性及如何保证制度有效性准确性

结合本职工作浅谈制度管理重要性 及如何保证制度有效性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企业的发展离不开管理制度。现在许多企业已经意识到企业制度化建设和进行制度化管理的重要性。一个有效的、合理的、适合企业发展的管理制度能规范员工行为,提高员工的工作效率和质量,形成一种良好的企业文化。它作为员工行为规范的模式,能使员工个人的活动得以合理进行,同时又成为维护员工共同利益的一种强制手段。在正确的管理制度下,可以大大的提高企业的管理效力,提高企业的竞争能力,形成规范化的作业流程与员工行为,形成一个融洽、竞争、有序的工作环境。 下面,我就管理工作中制度管理的重要性做一简要分析: 在《劳动合同法》时代,规章制度的重要性无论怎样被强调也不过分。具体而言,企业规章制度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完善的规章制度,可以帮助企业实现劳动用工的规范化管理 1、引导与教育作用 规章制度作为企业内部规范员工行为的一种准则,具有为员工在生产过程中指引方向的作用。规章制度公布后,员工就清楚地知道自己享有哪些权利,怎样获得这些权利,应该履行哪些义务,如何履行义务。比如规章制度中规定上下班时间,员工就知道了什么时候是工作时间,什么时候是休息时间,就可以指引员工按时上下班,以防止因迟到或早退而违反劳动纪律。再如,规章制度中规定工作中的行为规范,可以引导、教育员工约束自己的行为,防止出现不良行为。由

此可见,优秀的规章制度通过合理的权利义务及责任的设置,可以使职工能预测到自己的行为和努力的后果,激励其工作积极性。 2、反面警戒与威慑作用 首先,通过对员工违反规章制度的后果做出规定来威慑员工,使员工能够事先估计到在劳动生产过程中如果作为以及作为的后果,自觉抑制不法行为的发生。其次,通过对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予以惩处,让违反规章制度的员工从中受到教育的同时也使其他员工看到违反规章制度的后果,达到警戒和威慑全体员工的效果。 3、防患未然与预防争议发生的作用 企业生产劳动的过程,也是劳资双方履行义务、享受权利的过程。劳资双方权利义务的实现需要多种措施来保证,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和国家法规政策是其中的重要保证之一,而企业规章制度也是重要的保证之一。规章制度不仅可以明确劳资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而且还可以更为具体的明确劳资双方实现权利和义务的措施、途径和方法等。因此,当劳资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权利和义务实现的措施、途径和方法通过规章制度加以明确、具体后,就可以大幅度防止纠纷的发生,从而可以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和工作秩序。比如,休息休假属于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但是劳动合同中可能仅仅涉及假期的种类,至于各类假期的请假条件、请假手续、假期期间的待遇等等一般不会在劳动合同中进行详细约定,这就需要企业在规章制度中对休假进行详细规定,否则,会引起很多纠纷。 4、事后支持与提供处理劳动争议证据的作用

法官职业道德

法官职业道德 民国时期的著名的法学家史尚宽说:“虽有完美的保障审判独立之制度,有彻底的法学之研究,然若受外界之引诱,物欲之蒙蔽,舞文弄墨,徇私枉法,则反而以基法学知识为其作奸犯科工具,有如为虎添翼,助纣为虐,是以法学修养虽为切要,而品格修养尤为重要。”由此可见,“一名称职的法官,除了需要具备法律基本素质,还要有高度的司法职业道德。无知者不能当法官,无能者不能当法官,无德者同样也不能当法官。”法官职业的特殊性,要求法官应该是德才兼备之人。 一、法官职业道德建设的意义 (一)法官的职业道德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前提。法官的职业道德要求法官诚信,正直,公正,以及社会责任感。这些品格是司法公正的根基。法官是实现司法公正最关键的因素。无数事实表明,唯有诚信正直的法官,才能担当起司法公正的重担。法官应当忠实诚信。法官应当忠实于国家和人民,法官应当忠于宪法和法律,只有这样,法治的秩序才能得到维护,才能公正司法,判决的正当性才能得到保障。法官应当忠于职守,忠实履行审判职责,必须热爱审判事业,具有高度的责任心。 (二)法官的职业道德是维护司法权威的重要保障。司法权威是指司法使人信服并服从的力量和威望。由于受现实诸多因素的影响,我国司法的权威并没有完全树立起来。现实中少数法官不严格执法,利用手中的特权办“金钱案”、“关系案”、“人情案”,弄虚作假,枉法裁判,损害了司法权威的树立。而法官的职业道德要求法官必须严格依法审理和裁判案件,做到审判程序合法,裁判结果公正,确保裁判的每起案件经得起法律的推敲和历史的检验。法官是公平正义的传播者。加强法官职业道德建设,展现法官人格的高尚性,保持其裁判的正当性和权威性,人们对于法官自然具有信任感和依赖感,法官“德化于社会”的作用就真正发挥出来。 二、目前法官职业道德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法官的道德素质却令人堪忧,法官面临严重的信任危机,据统计,1998-2002 年全国法院系统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受到党纪、政纪及刑事处分的1998 年为2512 人,1999 年为1450 人,2000 年为1338 人,2001 年为1080 人,2002 年1 至7 月有378 人,5 年中,全国法院系统处分“害群之马 ”6700 余人。据统计,在2004 年,全国法院有461 人因严重违法违纪行为被查处,这不能不令人深思。我认为造成法官职业道德素质令人堪忧的原因如下: (一)人情文化问题。“讲人情、拉关系”之人情文化传统在我国是如此历史悠久,影响深远,以至于人人都耳濡目染,无师自通,深谙此道。作为一种传统的精神,它几乎已经到了根深蒂固的程度。“人情” 在中国文化中是规范人与人社会行为交往的一个重要尺度。“讲人情”成为必要的一项人际交往法则。这种现象在司法领域的体现就是“拉关系、走后门”之类的司法腐败。这种“人情案”、“关系案”问题,归结为法官职业道德的缺失。 (二)司法不廉问题。现实中有的法官在司法活动中吃、拿、卡、要、玩,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当事人及社会民众对司法感到失望,有损于司法权威的树立。 (三)整体素质问题。目前法官整体素质不高的根本原因是进入法官队伍的门槛过低,没有严格的准入机制。目前法官主要来源于四个方面:(1)大、中专毕业分配(2)军队干部转业。(3)法院以外的系统调配。(4)从社会上吸收利用,并且后三者的人数远超过前者的人数。 (四)监督机制问题。法官职业道德的监督和处置制度不健全,缺乏科学的法官道德评价与奖惩机制,不能形成对法官有效的监督与约束。 三、法官职业道德问题的解决途径 (一)加强思想品德教育,让法官首先成为正直诚信的人。良好的道德品质不是天生的,必须加强对法官进行“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从小事做起的道德修养教育。在道德修养问题上,要从我做起,严格要求自己,不要因为他人没有做到而原谅自己。在思想品德修养上,既要重视大的方面,也不可忽视和放松小事。 (二)加强职业道德和法律知识教育,让法官成为忠实法律、秉公断案的好法官。法官在做一名品格优秀的好人之后,必须接受与其身份职业特点相应的职业道德教育和专业知识学习,才能当好“正义的守门人”。第一,必须加强法官对《准则》的学习,掌握哪些该作为哪些不该作为,使自己在执法中的行为规范有依据可循,并自觉地约束自己的行为。第二,必须加强宪法和法律法规的学习。法官应受过系统的法学教育,应该接受良好的职业训练,应该通晓法律,阅历丰富。 (三)加强反腐倡廉工作。司法是社会正常秩序的最后一道保护屏障,司法一旦与腐败结缘,社会秩序就会陷入不公、不正、不义之中,失去了健康有序,失去了公平正义。加强反腐倡廉工作,就是必须以

浅谈如何健全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浅谈如何健全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社会保障问题是一个很重要的社会问题,也是全社会一直关注的热点问题,直接关系着亿万百姓的切身利益,关系到民生及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同时也是当前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在社会保障制度方面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取得了巨大的成绩,逐步建立起了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中央和地方分级负责的社会保障体系基本框架,为保障我国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仍然面临不少的问题,这为我国进一步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出了新的课题。 一、社会保障的基本概念和作用 所谓社会保障,是指社会成员在暂时或永久丧失工作能力、失去工作机会,或收入不能维持必要生活水平等状况时,获得由国家或社会提供的保障基金。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就是要以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为基础,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重点,以慈善事业、商业保险为补充,进而实现社会安定,人民安居乐业。社会保障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安全网”的作用。保障人民群众在年老、失业、工伤等情况下的基本收入和基本医疗不受影响,此外还保障无收入、低收入等群体有生活来源,以满足他们最基本的生存

需求。 二是“平衡器”的作用。社会保障制度具有收入再分配的功能,一方面可以消除社会群体就业机会的不均等;另一方面也可以缩小社会成员之间的贫富差距。 三是“助推器”的作用。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使劳动群体的切身利益得到了保障,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激发了劳动群体的积极性,推动了经济的发展,又可以平衡社会供需的总量,防止经济发展出现波动。 二、当前我国社会保障体系面临的问题 1.保障覆盖范围窄。我国虽已制定出社会保障体系,但是覆盖范围却很狭窄,特别是养老保险问题,目前也只有城镇的部分劳动者拥有社会保障,对于农村居民却未能覆盖到,这与我国经济发展及8亿农民养老的迫切需求很不适应。 2.立法滞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应是法治经济,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也必然要求法制化。然而,我国到目前为止,还未颁布一部综合性的社会保障法律,社会保障费的征集、支付、运营都极不规范。滞后的社会保障国家立法势必对社会保障的覆盖面,保障程度等造成影响。 3.社会保障投入不足,保障水平明显低于实际需要;各地社会保障制度差异过大,难以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适度。 三、健全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对策建议

浅谈我国法官制度的改革与完善(一)

浅谈我国法官制度的改革与完善(一) 我国的司法体制改革进入了一个新的时期,法院队伍、审判方式、司法程序以及职业化建设等诸多方面的改革面临选择。在探索的过程中,有必要澄清一些观念,统一部分认识,奠定必要的理论基础,这对于在现有体制下,通过自身的呼吁和努力,创造较为有利的舆论环境,为司法改革的深入发展势必产生不可估量的作用。其中,关于法官制度的完善既是贯彻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必严要求,也是构建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基本保障。法官制度是国家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否有完备的法官制度是国家法治化程度的判断标准之一,其前提和基础就是法官的职业化问题。所谓法官的职业化,主要是指法官之所以为法官的资格、条件是什么,他们的选任标准和程序是什么,这些资格、条件、标准和程序是否有助于法官独立地行使国家的审判权,①]进而推动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制度目标的实现。遗憾的是,我国长期以来缺少关于法官制度的基本构建,虽然1995年《法官法》的颁布施行规定了例如法官的任职条件、考核、培训、工资保险福利以及退休等内容,向着真正意义上的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迈出了重要的一步,不过,客观分析,其不够全面、起点偏低、缺乏理论支撑、难以形成完善的体系,部分规定有欠科学性,反而形成了制度上的瓶颈。 一、当前我国法官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法官的任职 1、任职资格。法治水平相对较高的国家,对法官选拔制度无不采取十分严格的态度。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的侧重点不尽相同,英美国家的初任法官都是资深律师,大陆法系国家的初任法官则需要经过较长时间的考试和培训。②]我国多年来进入法院的方式是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毕业后分配进入法院担任书记员(还有少部分的军转干部),经过一定的年限或法院系统内部的考核后晋升为法官。1995年《法官法》对法官任职资格的要求,仍未大幅度提高,等同于甚至低于对国家公务员的要求;在年龄上,只要求“年满二十三岁”;在专业知识和专业素养方面,只要“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工作满二年的”,都可以任命为法官。 而对于在《法官法》施行前不具备这一条件的审判人员,还可通过培训,以培训的方式解决审判人员的“法律知识”问题。从2002年开始,书记员晋升为初任法官必须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总算是有了一个统一的门槛。③]可是把住了法官的准入关,但如果没有进入法院大门即使是通过了司法考试,也不可能进入法官的行列,所以实际上能否进入法院工作成为能否当上法官的最重要条件。一方面是各大学不遗余力地培养着大量法科毕业生,一方面行政性的人事编制和录用程序很少量的吸收人力资源④],晋升法官的选择余地局限在法院内部。2002年,最高法院提出法官职业化建设的总体规划,将全国法院系统工作人员分为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官、司法行政以及司法警察五大序列,面向社会从符合条件的人员中选拔法官。此项改革设想无疑会极大地推动我国法官制度的建设步伐,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还存在许多的障碍。比如,法院现有冗员的安置问题,录用法官的身份问题,与律师等行业待遇差距无法吸纳优秀人才的问题,几大序列之间的流动问题,等等。 2、法官编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近期公布的数字,我国法院系统现有正式在编人员约31万,其中具有审判职称的法官21万左右,而真正从事着审判工作的仅有15万左右。简单的讨论我国的法官人数在总人口中所占的比例与其他国家的横向比较没有太多的实际意义。各国的司法制度和法律传统不尽相同,美国有发达的审前程序和ADR纠纷解决机制;德国的法院体系层次细密、机构庞杂;日本社会历来有厌诉传统故而案件的数量有限。单纯从数量上看,八千分之一的人口比例与每个法官人均每年30、40个案子相比效率偏低,但是这并没有考虑到地区差异,东西部不平衡的因素。在经济较发达地区和中心城市,法官每年审判的案件数量几倍于西部地区的法官,甚至有的法官最多需要承办七、八百件,如此算来法官

浅谈企业管理制度

浅谈企业管理制度 实施力我以为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考虑:一个是施行,一个是力。施行是讲对"事"施行。力是指指点发令所指之力,也就是对员工的管理。对"事"要狼性执行,要坚决执行;对人要中止人性化管理。 什么是可执行的制度呢? 因而,企业树立的制度该当是低标准、严要求的制度,具有可执行性的制度,说到就能严格做到制度,每个人都能做到而且必需做到制度。 如何管理才干整合公司的各种资源并且使资源最大化是各个企业家勤劳追求的方向和目标。那如何管理呢?明天我就来浅谈下。 当每个人都能把要求做到时分,不要急于提出更高的制度,而是应当让员工继续做同样的制度。由于,习气是管理公司的最高境地。当所有人-全球品牌网-都习气于目前的制度的时分,换句话讲是能执行制度的时分,这时候就能体现出,什么叫真正的实施力。 建立制度不是做一些高标准,严要求的制度。有人说只需实施下去就行,就能觉察高标准严要求的制度施行的益处。那我想说,能实施下去么?有人讲关键是实施力,想说执行力是讲能执行的力"不具备执行的力"就算能实施也不会有好的实施后果。临时的实际使我发觉:制度的恳求高了就会有人故弄玄虚。 现在效力于一家商贸公司,末尾请我来的目的就是想让公司建立一整套管理*和制度,但是来到之后发觉,企业不缺少制度,但是短少"可执行"制度。 业内有这样一个功劳文化定律:功绩的面前是团队,团队的面前是文明,文明的面前是心态。那怎样改动一个人的心态呢?这就需求人性化的管理。 原本企业树立的制度之所以是一纸空文是由于那制度就像一堵墙,一堵不可逾越的墙,很标准化,公式化,但是没理论可执行的意义。相信很多公司也都制定了制度,更有很多这样的空白"制度,不具有可执行性。

2019年浅谈如何加强基层法官职业道德建设

浅谈如何加强基层法官职业道德建设 任何行业都有自己的职业道德,法官是公平与正义的代表,也有着审判行业的法律规定和社会公众期盼的职业道德。法官要忠于事实、忠于法律,以确保司法公正,更要谦逊文明、勤勉敬业以保障审判效率。当前,我们正在积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就要求广大基层法官必须认真践行司法为民的理念,必须始终把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作为司法活动的第一选择,把人民群众是否满意作为司法效果的第一标准,所以,司法为民就是新时期对基层法官职业道德建设的新要求。本文拟就如何加强基层法官职业道德建设,谈谈个人的看法。 一、当前基层法官职业道德建设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各级法院不断加大对基层法官的培训力度,特别是20**年国家司法考试制度实施以来,基层法院的部分在职法官和所有初任法官取得了法律职业资格,这在很大程度上提升了基层审判人员的整体业务水平,基层法官的专业化程度也有了较大幅度的提高。但是,我们不仅要加强基层法官的业务素质教育,更要注重加强基层法官的职业道德教育。就当前基层法院审理的许多案件看,影响审判公正与效率的因素不仅仅是法律规则的适用问题,法官的职业良知和工作责任心也是其中重要的不可或缺的因素之一。 据今年的省高院工作报告,近五年来,全省法院共查处利用审判权和执行权违纪违法人员320人,其中,追究刑事责任的28人,这在很大程度上也暴露出我们法官队伍在职业道德建设方面还存在着不

足。就总体情况看,目前基层法官仍然存在的不良职业道德主要表现在:有的法官宗旨观念淡薄,工作责任心不强,案件久拖不结(执);有的官本位思想严重,对待当事人态度生硬、蛮横;有的作风懒散,纪律松弛,自由主义严重等,这些不良的表现,既损害了基层法官的整体形象,也影响了司法公正的实现。 二、加强基层法官职业道德建设的现实意义 首先,加强基层法官职业道德建设,是认真践行“三个至上”指导思想的具体要求。“三个至上”指导思想是新时期人民法院工作指导思想的集中体现,它充分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的统一,充分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所具有的政治性、人民性、公正性的统一。对基层人民法院而言,新形势下必须认真贯彻好这这一指导思想,不断加强队伍建设,教育广大基层干警要在审判工作中努力落实好“三个至上”,真正让“三个至上”指导思想内化为广大基层法官的坚定信仰,外化为维护司法公正、促进公平正义的自觉行动。 其次,加强基层法官职业道德建设,是从源头上推进基层法官廉洁自律的现实需要。据今年省高院通报的几起违纪案例来看,目前,仍有极少数基层法官存在着违法违纪现象,这既有客观的、外在的原因,也有主观的、内在的原因,但是缺乏良好的职业道德都应是产生这些问题的根本原因。因此,加强基层法官廉政建设,既要依靠法律和制度去规范,又要依靠思想道德去约束,法律和制度是他律,思想道德是自律,只有双管齐下,才能标本兼治,从源头上抑恶扬善。

企业管理制度范本

企业管理制度范本 下面是小编为您整理的企业管理制度范本,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使11公司系统的办公工作实现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迸一步加强管理和协调,明确办公程序,提高办公效率,保障和促进11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及各项业务的发展,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总公司办公室负责本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管理监督。 第二章经理办公会议 第三条总公司经理办公会议分为管理工作会和业务工作汇报会。 第四条每月第一、二、四周的周一上午8:40分召开管理工作会议,由总经理(或指定其他总公司领导)主持,总公司其他领导及各管理部门正副职总经理(主任)参加,必要时指定人员列席。主要研究公司重大事项,如经营战略、重大经营决策、重要规章制度;决定重大投资或贸易项目、重要对外关系、主要工作部署以及需要经理办公会议讨论研究的其它事项。 第五条每月第三周周一上午8:40分召开业务工作汇报会,由总经理(或指定副总经理)主持,总公司其他领导、各

部门、各专业公司负责人参加,必要时指定人员列席。业务工作汇报内容包括:组织机构建设情况、职工思想状况和具体业绩、业务发展情况等。汇报单位应于会前认真准备,届时全面汇报。 第六条各部门及各专业公司需要提请经理办公会研究的事项,应在会议召开的上周五前以书面形式提出并附背景说明,送办公室汇总筛选后,报总经理确定会议议题。议题确定后,由办公室通知有关部门做好会前准备(包括会议材料等)。 第七条经理办公会议对议定的事项形成相应决议或决定,总经理有最终集中决策及决定权。 第八条办公室指定专人作好经理办公会议记录,并整理存档。重要决议事项形成会议纪要,印发有关单位或人员。办公室对需贯彻落实的事项进行催办、督察并反馈情况。 第九条总公司领导会议由总经理主持,总公司其他领导参加,不定期召开,必要时由办公室主任负责记录和督促会议议决事项的协调落实。 第三章公文处理 第十条各部门原则上不得以部门名义对11公司系统外的单位制发正式文件。

我国当前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措施论文 杨佳敏

浅谈我国当前社会保障制度存在问题及完善对策 引言(绪论) (1) 一、当前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现状 (2) 1.1新型的社会保障的整体框架基本形成 (2) 1.2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取得突破性进展但也面临严峻形势 (2) 二、现有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弊端 (2) 2.1.社会保障法制不健全 (2) 2.2.统筹层次低,覆盖面窄 (3) 2.3.管理体制及社会基金管理存在很多漏洞,基础薄,妨碍因素多 (3) 三、完善现有社会保障制度的措施 3.1.加快社会保障的立法进程 (4) 3.2.以扩大覆盖面为重点,加快完善城镇社会保险体系 (5) 3.3.加大对社会保障的资金投入,增收节支 (5) 3.4.完善社保基金的管理,加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能力建设 (5) 3.5.逐步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 (6) 3.6.开展社会保障理论和战略研究,为制度和机制创新提供支持 (6) 结论 (9) 参考文献 (10) 摘要:社会保障体系是经济发展的推进器,也是社会和谐的稳定器。当前我国无论城市还是农村社会保障制度都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社会保障制度残缺不全,保障项目较小,发展模式不够清楚;政府投入少,保障范围窄,覆盖面小,保障水平低,管理不够科学和规范;农民无力承担农村社保费用,自觉参与社保的意识薄弱。这些问题都碍于社会保障功能的正常发挥,要解决这些问题,政府必须承担起主要责任,加大对城市和农村社保的投入,尤其是对农村的社保投入;要加快发展农村经济,夯实农民参加社保的经济基础;大力宣传社会保障制度,使群众充分认识到该制度的优越性,提高群众社会保障意识;要加强社会保障立法,完善社会保障的法律体系,使各项社保工作有法可依;完善公共财政, 促进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 伴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结构的调整,社会保障体系有待进一步健全与完善。,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本文从社会保障制度当前的现状入手,分析了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如何完善当今的社会保障体系的措施。 关键词:社会保障存在问题完善措施

浅谈公司管理制度的重要性

浅谈公司管理制度的重要性 一个公司的发展,如同一个人的生命,不但要有蓬勃的气势,更要有一个强而有力的身体。来到临河项目部几近一个月时间,在此期间内,通过学习和摸索、交谈等方式,发现公司在某些方面存在很多弊端,甚至在一些关键性的管理问题上,存在着管理上的肓区。 这些肓区的存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公司的发展潜力。如同一个面对朝阳,正准备蒸蒸日上的年轻人,却悲哀的患有先天性心脏病一样苦恼。有意识出拳,却力弱而达不到应有的威力。 一个人能否迎来一个蓬勃发展的机遇?或者说,能否把迎面而来的机会稳稳抓牢?决定性因素在于这个人,是否有一颗强而有力的心脏。 那么,作为一家企业,一家寻求发展的企业,是否能迎来一个又一个春天,关建在与它是否拥有一颗蓬勃而有力的心脏?决定企业能否拥有一颗蓬勃而有力的心脏的因素,则在于企业是否拥有一套独立而完善的管理制度。 然而,为什么很多已经迈向成功的企业,已经走入正轨的企业,已经拥有完善,甚至完美管理体制的企业,其业绩却偏偏不断下滑呢? 随者社会的进步,时代的进步,管理也逐渐变得越来越多元化,复杂化。在多元化、多层次的管理中,由于管理分工,造成了各项权力的分离,也造就了众多管理者工作上的分支。很多人为能够更好的完成自己的工作,做了很多方面的努力,可为什么最终的结果,却还

是一团糟呢? 问题在于,他是否正确行使了自己的权力?他是否正确履行了自己的职责?他是否在完成自己本职工作的同时,又不会给其他部门的管理者造成不同程度的困扰?这为众多正处于强有力的发展时机,却错失良机,不断衰退甚至解体的企业埋下了祸端。 本位责任制——是所有管理制度的核心,是“管理系统”得以运行的动力机制。而所谓的本位责任制,即本位管理原则,本位管理原则是各项管理的基础。 很多管理者在完成自己本职工作的时候,往往不经意间,就会做出一些“过当”的行为,也就是做一些超出自己权限范围的工作。其出发点是好的,他目的,是为了使自己的工作做的更好,使管理更具有条理性。然而,当一个管理者做出这些过当行为的时候,他往往意识不到自己的行为已经在某种程度上,主导了一起“混乱事故”的发生。 当多个职能部门,都存在这种“好意”的时候,必将造成权力和职责的混乱,从而造成某个工作领域内的指令不一或者管理空缺。 这时候,就要引出一组意义相反,但效果相同的词组——越位管理和缺位管理。 越位管理是指超越管理权限,而实施的管理行为,越位管理可能会起到即时处理的效果,但是,越位管理可能造成事先设计的管理权限混乱,长此下去,必势衰而难控其为。管理缺位是指没有按规定履行应该履行的职责,造成管理缺位,形成管理漏洞。管理越位或缺位,

浅谈法官的司法礼仪

浅谈法官的司法礼仪 —文明礼仪知识讲座中国作为一个礼仪之邦,有着几千年的古老文明,讲究文明礼貌、遵守礼仪风范是中华民族每一个公民的优良传统。司法活动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活动,必然要求有符合司法规律的礼仪准则,因此,法官除了遵守普通公民普遍遵守的文明礼貌外,还应当遵守因其特殊职业身份所需求的“司法礼仪”。然而,在现实中,极少数法官不注重司法礼仪,行为失检,庭审不规范,开庭迟到,中途随意退庭,衣冠不整,言语粗俗等现象在一定范围存在,这些现象虽然发生在极少数法官身上,但严重影响了法院的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法院的公信力和人民群众对法院的信赖度,因此,法官自觉遵守司法礼仪,自我约束自己言行、举止在当前社会转型、各种矛盾凸显时期更显得必要和紧迫。本次文明礼仪讲座就法官司法礼仪的基本含义、当前法官不遵守司法礼仪的表现和危害、法官司法礼仪的要求和法官怎样遵守司法礼仪谈些粗浅的看法。 一、法官司法礼仪的内涵和特点 司法礼仪由礼仪、司法、法官六个字组成,其基本元素是礼仪,司法修饰礼仪即司法礼仪,法官又修饰司法礼仪,

即法官司法礼仪。礼仪的“礼”字指的是指礼节,即表示尊敬、尊重,即在人际交往中既要尊重自己,也要尊敬别人。古人讲“礼仪者敬人也”,实际上是一种待人接物的基本要求。礼仪的“仪”字顾名思义,仪者仪式也,即尊重自己、尊敬别人的表现形式。礼仪指人们在社会交往中,以建立和谐关系为目的的各种符合交往要求的行为准则和规范的总和。司法礼仪是是指司法人员(主要是指法官、检察官)在司法活动中所应当遵守的礼节、仪式和其他交流行为的态度和方式。法官司法礼仪,是指法官在司法活动中遵循一定规范形成的言行举止和方式,一般是指法官的外表、行为、言语等符合一定的道德和职业规范,体现一定的法律素养和人格修养,并通过这种礼仪形成一定的司法秩序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法院的形象。它与普通社会交往礼仪有所不同。 第一、法官司法礼仪是法官的职业行为、态度与方式的外在表现,其实施主体是特殊的,而社会礼仪是普通人际交往的表现形式,其实施主体并无特殊的要求: 第二、法官司法礼仪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法官所从事司法活动的本质特征,而社会礼仪反映了普通的社会成员的人际交往礼仪的普遍特征,并无特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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