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历史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2023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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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杭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号

杭州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杭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号

杭州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正文:---------------------------------------------------------------------------------------------------------------------------------------------------- 杭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号)2012年12月31日杭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杭州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已经2013年3月28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2013年4月9日杭州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和管理,继承和弘扬优秀历史文化遗产,促进城市建设与社会文化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和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分类管理、有效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完整性、可持续性,保持居民生活的延续性。

第四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提供经费保障。

第五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历史建筑保护管理机构可以受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主管部门的委托,具体负责全市历史建筑保护的专业管理及指导工作。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组建的历史文化街区管理机构负责历史文化街区的日常保护和管理工作,并受同级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文物法律法规及国际公约

文物法律法规及国际公约

文物(wénwù)法律法规国际公约全国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文物保护法实施(shíshī)条例部门(bùmén)规定历史(lìshǐ)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可移动文物(wénwù)修复资质管理办法(试行)关于请立即纠正擅自改变文物保护单位管理体制问题的通知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博物馆管理办法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长城保护条例文物复制暂行管理办法文物复制拓印管理办法、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文物拍卖管理暂行规定、文物出境鉴定管理办法、文物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考古发掘管理办法文物拍摄管理暂行办法、文物保护科学和技术研究课题评审程序暂行规定关于拍摄电影、电视有关文物的暂行规定文物保护行业标准管理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旅客携运和个人邮寄文物出口的管理规定长城保护条例(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76号)] 对外国人、华侨、港澳同胞携带、邮寄文物出口鉴定、管理办法关于拍摄电影、电视有关文物的暂行规定《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文物出境鉴定管理办法文物进出境审核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文物保护行业标准管理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旅客携运和个人邮寄文物出口的管理规定长城保护条例(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76号)] 对外国人、华侨、港澳同胞携带、邮寄文物出口鉴定、管理办法关于拍摄电影、电视有关文物的暂行规定《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文物出境鉴定管理办法文物进出境审核管理办法博物馆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禁止珍贵文物图书出口暂行办法文物复制暂行管理办法文物藏品定级标准国家文物局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管理办法《典当行管理暂行办法》古玩收藏法规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管理暂行办法革命纪念建筑、历史纪念建筑、古建筑、石窟寺修缮暂行管理办法文物商店工作条例(试行稿)一级文物级标准举例(供参考)文物商店向国内群众销售文物试行办法文物、博物馆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办法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经费预算定额管理办法国家文物局文物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试行)国家文物局文物科研项目开题及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全国文物、博物馆系统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课题管理暂行办法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试行)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田野考古工作规程(试行)国家文物局文物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依法没收、追缴文物的移交办法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考古研究所工作条例(试行)省、市、自治区博物馆工作条例地方文物管理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关于地方文物名胜古迹的保护管理办法关于管理名胜古迹职权分工的规定文物出口鉴定参考标准中央古物保管委员会各地办事处办事细则出国(境)文物展品包装工作规范博物馆安全保卫工作规定暂时入境文物复出境管理规定拓印古代石刻的暂行规定纪念建筑、古建筑、石窟寺等修缮工程管理办法古建筑消防管理规则古文化遗址及古墓葬之调查发掘暂行办法关于使用文物古迹拍摄电影、电视故事片的暂行规定古物保管会组织条例修正古物保存法第九条条文文物出国(境)展览管理规定(试行)文物、博物馆单位接受国外及港澳台地区捐赠管理暂行规定出国(境)文物展览展品运输规定文物拍摄管理暂行办法考古发掘品移交管理办法(试行)一级文物定级标准举例博物馆藏品保管试行办法博物馆一级藏品鉴选标准(试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和管理工作的指示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保护古文物建筑的指示关于改变文物商业的性质和管理体制的方案(节录)古遗址、古墓葬调查、发掘暂行管理办法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在基本建设工程中保护历史及革命文物的指示外国学术团体或私人参加掘采古物规则古物出国护照规则采掘古物规则文物特许出口管理试行办法古物保存法施行细则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考古发掘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文物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文物拍卖管理暂行规定各省市自治区北京市北京市珍贵文物复制(fùzhì)管理办法(第二次修正)北京市周口店北京猿人遗址保护管理(guǎnlǐ)办法北京市文物保护单位巡视(xúnshì)检查报告制度暂行规定北京市文物建筑(jiànzhù)修缮工程管理办法北京市馆藏(ɡuǎn cánɡ)文物管理规定北京市博物馆登记暂行办法北京市文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规定北京市实施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罚款处罚办法天津市关于暂停(天津)市内六区直管公产历史风貌建筑产权交易及使用权置换的通知关于印发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和历史风貌建筑区确定程序的通知关于印发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天津市延长历史风貌建筑腾迁期限审批程序的通知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腾迁管理办法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天津市黄崖关长城保护管理规定天津市文物(wénwù)市场管理条例河北省河北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清东陵保护管理(guǎnlǐ)办法山西省太原市文物保护和管理(guǎnlǐ)办法山西省文物(wénwù)维修工程管理办法(试行)山西省实施(shíshī)《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修正)山西省文物市场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文物保护条例(修正)呼和浩特市文物古迹管理办法辽宁省辽宁省文物勘探管理办法大连市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锦州市文物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吉林省吉林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修正)吉林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向社会公告《吉林省文物保护条例》施行黑龙江省黑龙江省文物调查勘探管理规定陕西省陕西省文物(wénwù)管理条例陕西省文物复制品生产和销售管理(guǎnlǐ)办法陕西省文物(wénwù)复制管理规定陕西省文物(wénwù)出国展览暂行规定陕西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修正(xiūzhèng))陕西省文物保护条例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文物保护工作“五纳入”的决定延安革命遗址保护条例甘肃省甘肃省实施文物保护法办法(修正)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文物局关于加强和规范文物拍摄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宁夏回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文物复制拓印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文物保护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文物保护管理办法青海省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文物保护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物保护管理若干规定(第二次修正)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交河故城遗址保护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上海市上海市历史(lìshǐ)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上海市文物(wénwù)市场管理办法上海市文物经营(jīngyíng)管理办法山东省山东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第二次修正(xiūzhèng))济南市文物保护管理(guǎnlǐ)规定青岛市文物保护管理规定淄博市文物保护管理办法江苏省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苏州市文物保护管理办法安徽省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修正)合肥市文物保护办法浙江省浙江省文物流通管理办法浙江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关于加强我省第六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杭州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草案)杭州市良渚遗址保护管理条例宁波市文物市场管理办法江西省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xiūgǎi)《江西省文物保护管理办法》的决定福建省福建省武夷山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bǎohù)条例福建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福州市历史(lìshǐ)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台湾省河南省河南省《文物保护法》实施办法河南省文物保护法实施办法河南省文物钻探(zuāntàn)管理办法河南省《文物保护法》实施办法(修正(xiūzhèng))河南省古代大型遗址保护管理暂行规定郑州商代遗址保护管理规定郑州市嵩山历史建筑群保护管理条例湖北省湖北省文物保护管理实施办法(修正)湖北省文物保护管理实施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文物工作的通知湖南省湖南省文物市场管理办法(试行)湖南省文物保护条例(第二次修正)广东省广东省文物商业管理办法广州市文物保护管理(guǎnlǐ)规定印发《广州市文物(wénwù)监管物品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广州历史(lìshǐ)文化名城保护条例香港澳门(ào mén)海南省海南省文物保护管理(guǎnlǐ)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文物保护管理条例(修正)四川省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办法成都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南充市文物保护规划重庆市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双十协定”签字处等五处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三峡工程淹没及迁建区文物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贵州省云南省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修正)云南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西藏自治区西藏自治区文物保护条例西藏自治区文物保护管理条例(修正(xiūzhèng))内容总结。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1.29•【字号】杭政函[2014]26号•【施行日期】2014.0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杭政函〔2014〕26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杭州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2014年1月29日杭州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实施细则为进一步保护我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切实贯彻实施《杭州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管理工作。

我市行政区域内已公布的历史地段,参照《杭州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和本实施细则有关历史文化街区的相关规定实施保护管理。

二、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为本市市区范围内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历保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县(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辖区内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萧山区、余杭区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由两区政府自行确定(以下简称区历保行政主管部门)。

五县(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自行确定[以下简称县(市)历保行政主管部门]。

三、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专家委员会名录由市、县(市)历保行政主管部门按覆盖广、专业强的原则推荐,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要求》(试行)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要求》(试行)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要求》(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公布日期】2012.11.16•【文号】建规[2012]195号•【施行日期】2012.11.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要求》(试行)的通知建规〔2012〕195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文物局,直辖市建委(规划局、规划委)、文物局:为贯彻落实《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的有关要求,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工作,提高规划编制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更好的指导保护工作开展,我们组织编制了《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要求》(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有何意见建议,请及时反馈给我们。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2012年11月16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要求(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编制基本要求第三章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第四章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编制第五章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第六章成果要求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的编制工作,提高规划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要求。

第二条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的编制工作,适用本要求。

第三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规划的规划范围与城市、镇总体规划的范围一致,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与村庄规划的范围一致。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规划应单独编制。

历史文化名村的保护规划与村庄规划同时编制。

凡涉及文物保护单位的,应考虑与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相衔接。

第四条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同时包括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

杭州市历史建筑保护名录

杭州市历史建筑保护名录

杭州市历史建筑保护名录
杭州市历史建筑保护名录是杭州市政府发布的名录,旨在推进历史文化保护利用工作,完善历史文化保护体系,加强历史建筑的保护与管理。

以下是部分杭州市历史建筑保护名录:
杭州主城区第一批历史建筑保护名单:马市街居民建筑。

杭州主城区第二批历史建筑保护名单:张小泉剪刀店旧址。

杭州主城区第三批历史建筑保护名单:小河直街姚宅。

杭州主城区第四批历史建筑保护名单:灯芯巷建筑群。

杭州主城区第五批历史建筑保护名单:浙江麻纺厂建筑。

杭州主城区第六批历史建筑保护名单:浙江矿业公司旧址。

杭州主城区第七批历史建筑保护名单:长河火车站建筑群。

2024年1月23日报道,杭州市第九批历史建筑保护名录正式发布。

为推进杭州市历史文化保护利用相关工作,完善杭州市历史文化保护体系,加强历史建筑的保护与管理,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杭州市园林文物局在开展建筑普查和价值评估后,初步提出蕲王路18号建筑等47处建筑作为杭州市区第八批历史建筑建议名录。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建议访问杭州市政府官网获取最新最准确的信息。

上海市历史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2019修正)

上海市历史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2019修正)

上海市历史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2002年7月25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9月17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1年12月22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9年9月26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本市历史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促进城市建设与社会文化的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风貌区、风貌保护街坊、风貌保护道路、风貌保护河道(以下统称历史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等保护对象的确定及其保护管理,适用本条例。

优秀历史建筑被依法确定为文物的,其保护管理依照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市规划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历史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的规划管理。

区规划资源管理部门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负责本辖区历史风貌区保护的规划管理。

市房屋管理部门负责本市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管理。

区房屋管理部门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负责本辖区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管理。

本市其他有关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四条历史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分类管理、有效保护、合理利用、利用服从保护的原则。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历史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负有保护责任,应当对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提供必要的政策保障和经费支持。

市、区人民政府设立历史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委员会,协调解决本市、各区所辖范围内历史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优秀历史建筑的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使用、维护和修缮优秀历史建筑,并配合政府相关管理部门对优秀历史建筑实施的网格化管理。

杭州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

杭州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

《杭州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2007(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加强对历史文化街区(含历史地段,下同)和历史建筑的保护,继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促进城市建设与社会文化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市区范围内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保护原则)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分类管理、有效保护、合理利用、利用服从保护的原则。

第四条(职责分工)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历保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及其组建的历史文化街区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历史文化街区的日常保护管理工作。

各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历史建筑的日常保护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文物、土地、旅游、财政、公安、工商、城管、民族、宗教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做好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五条(保护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工作的领导,组织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动员各种社会力量参与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工作,将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和经费保障。

历史文化街区内建筑和历史建筑的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承担保护责任。

第六条(保护资金)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专项资金,专项用于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其来源是:(一)政府安排的资金;(二)社会各界的捐赠;(三)公有历史建筑或历史文化街区内公有建筑转让、出租或通过其他合理利用方式获得的收益;(四)其他依法筹集的资金。

第七条(专家评审制度)本市设立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

深圳市历史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2023修正)

深圳市历史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2023修正)

深圳市历史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
例(2023修正)
第一章总则
本条例旨在加强深圳市历史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和管理,促进城市文明进步和历史文化传承,提高市民文化自觉和文化
素质。

本条例适用于深圳市历史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和管
理活动。

第二章历史风貌区
本章规定了历史风貌区的范围、分类等内容,并对历史风貌区
的保护和管理做出详细规定。

第三章优秀历史建筑
本章规定了优秀历史建筑的范围、分类等内容,并对优秀历史
建筑的保护和管理做出详细规定。

第四章技术标准和评估
本章规定了历史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技术标准和评估要求,从内容、技术、管理等方面加强对历史建筑的系统评估和保护。

第五章监管和法律责任
本章规定了对历史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监管机构、监管职责及法律责任,对于未经批准进行改造、拆迁等损害历史建筑的行为,要追究相应的责任并依法处理。

第六章附则
本章对相关名词进行概念的解释,并规定了本条例的实施时间等内容。

历史建筑是一个城市文化传承的有力载体,对于加强城市的文化软实力、吸引优秀人才、促进旅游业的发展等方面有着重要的意义。

本条例的出台,将有利于深圳市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更好地展示深圳城市的历史魅力和文化底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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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历史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
例(2023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本条例旨在加强对杭州市历史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
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

本条例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根据杭州市实际情况进行
修订。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杭州市内的历史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

第三条定义
1. 历史风貌区:指具有历史、文化、艺术、科技或其他重要价
值的区域,以其历史风貌为主要特征,并具有一定的空间规划、建
筑风格和环境条件的区域。

2. 优秀历史建筑:指具有历史、文化、艺术、科技或其他重要
价值的建筑物,包括具有代表性的古建筑、历史遗迹、传统民居等。

第二章历史风貌区保护
第四条历史风貌区划定
1. 杭州市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历史风貌区划定方案,
并报请上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2. 历史风貌区划定方案应当包括历史风貌区的范围、保护目标、保护措施等内容。

第五条历史风貌区保护控制区
1. 根据历史风貌区划定方案,杭州市政府应当划定历史风貌区
保护控制区,并依法公告。

2. 历史风貌区保护控制区内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和园林景
观等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保护、修缮和管理。

第六条历史风貌区保护计划
1. 历史风貌区保护计划是指对历史风貌区的保护目标、保护措施、保护方针等进行科学规划和管理。

2. 杭州市政府应当制定历史风貌区保护计划,并及时修订和完善。

第三章优秀历史建筑保护
第七条优秀历史建筑保护范围
1. 杭州市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确定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并予以公告。

2. 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应当包括建筑物本体及其所在地的环境。

第八条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措施
1. 对于优秀历史建筑,杭州市政府应当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保护其建筑本体及其所在地的环境。

2. 对于受损的优秀历史建筑,杭州市政府应当采取修缮、复原等措施,保持其原有的历史风貌和艺术特征。

第四章监督和监测
第九条监督检查
1. 上级文物主管部门和杭州市政府应当对历史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 监督检查结果应当及时向公众公告,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监测评估
杭州市政府应当定期进行历史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的监测评估工作,确保保护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第五章处罚规定
第十一条违法行为和处罚
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二条生效日期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法律适用和解释
对于本条例未尽事宜的,参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适用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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