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的通知
关于建设完善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建设完善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0〕146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下简称《通知》)关于“煤矿和非煤矿山要制定和实施生产技术装备标准,安装监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等技术装备,并于3年之内完成”的要求,为建设完善煤矿井下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等安全避险系统(以下简称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全面提升煤矿安全保障能力,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对煤矿建设完善安全避险“六大系统”重要性的认识《通知》在深刻分析当前安全生产面临的新形势、新挑战和突出问题,准确把握安全生产客观规律的基础上,针对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作出了全面细致的部署,措施更加具体、责任更加明确、要求更加严格,具有很强的针对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指导全国煤矿安全工作的纲领性文件。
《通知》特别强调,要建立坚实的技术保障体系,强制推行先进适用的技术装备;同时对建设完善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提出了明确的目标任务和时间要求,严格规定“逾期未安装的,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许可证”。
各地区、各单位和广大煤矿企业要迅速把思想统一到《通知》精神上来,充分认识建设完善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是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理念的重要体现,是坚持预防为主,有效降低事故危害程度、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的综合治理措施,是建设坚实的煤矿安全技术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从而进一步增强使命感、紧迫感,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强化措施,加快推进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
二、建设完善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目标要求(一)建设完善矿井监测监控系统。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政策解读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政策解读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一司薛剑光一、全国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状况截至2010年底,全国共有金属非金属矿山7万多座,其中金属矿山8000多座,地下开采矿山近1万座;还有在建矿山1万多座。
全国共有尾矿库近12000座,在建尾矿库1500多座。
2001至2010年的10年间,全国金属非金属矿山共发生各类事故16794起,死亡21259人,平均每年事故死亡2000多人。
10年间发生了7起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共死亡794人。
二、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要求2010年7月19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明确要求:煤矿、非煤矿山要制定和实施生产技术装备标准,安装监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等技术装备,并于3年之内完成。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了6个安全生产强制标准,于2011年9月1日实施:AQ2031-2011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监测监控系统建设规范AQ2032-2011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建设规范AQ2033-2011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紧急避险系统建设规范AQ2034-2011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压风自救系统建设规范AQ2035-2011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供水施救系统建设规范AQ2036-2011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通信联络系统建设规范2011年7月13号下发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的通知”。
时限要求金属非金属矿山要组织制定实施方案,落实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及其工作职责,保障资金投入,明确进度安排,确保2013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任务。
现有生产企业现有生产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要结合矿山实际进行“六大系统”设计、施工、验收、总结。
逾期未完成“六大系统”建设的地下矿山一律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限期整改。
313-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简介

压风自救 系统
五、供水自救系统
5.1系统简介:
必须按照保证各采掘作业地点都能够实现在灾变时期为井下被困人员提供 应急供水的要求,进一步完善井下供水系统。各永久性防尘水池容量必须满 足用水量要求,并设有备用水池;供水管路应敷设到所有能产生粉尘和沉积 粉尘的地点,并且在需要用水冲洗和喷雾的巷道内按规定间距装设三通及阀 门;要加强管路维护,保证阀门开关灵活。通过完善供水施救系统,在灾害 发生后为井下作业人员提供清洁水源或必要的营养液。
5 配备有足够数量的隔绝式自救器、饮用水和常用药品;
6 安设与外界相通的虹吸排气管,室内一侧的管口靠近底板。
永久避难硐室
移动救生舱
四、压风自救系统
4.1系统简介:
按照所有采掘作业地点在灾变时期能够提供压风供气的要求,进一步健全 完善压风自救系统。矿井地面压风系统安装要求:空压机必须安装在地面; 井下压风管路要采取保护措施,防止灾变破坏;还需在采掘工作面附近巷道 内、爆破地点、撤离人员与警戒人员所在的位置及回风道有人作业等处设置 压风自救装置。通过完善压风自救系统,确保在井下发生灾变时,现场作业 人员有充分的氧气供应,防止发生窒息事故。
井下人员定位系统
三、紧急避险系统
3.1系统简介: 通过建立救生舱、避难硐室等紧急避险系统,实现矿井下灾害 突发紧急情况下的安全避险,为井下作业人员提供应急的生存 空间。井下紧急避险系统一般分为自救设备、避险区域、避难 场所三级避险系统。
自救设备
为井下作业人员配备随身携带的自救器,矿井入井人员必须携带隔离式自 救器,为井下作业人员提供半小时到一小时的个体防护,为灾变发生后人 员快速脱险到达安全避灾地点提供支持,构成井下第一级紧急避险。
二、井下人员定位系统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安装使用和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安装使用和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安装使用和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的通知(2010年10月9日安监总管一〔2010〕16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进一步提高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制定了《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安装使用和监督检查暂行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安装使用和监督检查暂行规定一、总则(一)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和《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二)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以下简称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是指监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
(三)地下矿山企业应按本规定要求期限安装使用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并加强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各系统正常运行。
(四)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矿山企业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安装使用的监督检查工作。
二、安装标准(五)监测监控系统。
1.地下矿山企业应于2011年底前建立采掘工作面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实现对采掘工作面一氧化碳等有毒有害气体浓度,以及主要工作地点风速的动态监控。
(1)一氧化碳传感器设置。
①采用压入式通风的独头掘进巷道,应在距离掘进工作面5-10m混合风流处和距离巷道出口10-15m回风流中各设置1个一氧化碳传感器;采用抽出式通风的独头掘进巷道,应在风筒口与工作面的混合风流处设置1个一氧化碳传感器;采用混合式通风的独头掘进巷道,应在距离掘进工作面5-10m混合风流处设置1个一氧化碳传感器。
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进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的实施意见

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进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1.04.20•【字号】陕安监管发[2011]56号•【施行日期】2011.04.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进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的实施意见(陕安监管发〔2011〕56号)各设区市安全监管局,有关企业: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安装使用和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0〕168号)精神,全面推进我省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监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以下简称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提升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以下简称地下矿山)安全避险保障能力,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一)2011年底前,中省属地下矿山企业必须建立监测监控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通信联络系统和紧急避险系统。
(二)2012年底前,所有地下矿山企业必须建立监测监控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通信联络系统、紧急避险系统;中省属矿山企业除建成的监测监控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井下通信联络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外,必须建立人员定位系统(井下当班人数30人以下的建立人员出入井信息管理系统)。
(三)2013年6月底以前,所有井下当班人数30人以上(含30人)的地下矿山企业必须建立人员定位系统;井下当班人数30人以下的地下矿山企业必须建立人员出入井信息管理系统。
二、基本要求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应遵循如下基本要求:(一)监测监控系统1、组成:监测监控系统主要由传感器、信息传输线路、中继站、中心站(主机)、报警和指令系统等组成。
2、功能:主要实现对采掘工作面一氧化碳等有毒有害气体浓度,以及主要工作地点风速的动态监测;开采高硫高磷等有自然发火危险矿床的地下矿山,要对采掘工作面温度、硫化氢、二氧化硫、磷等有毒有害气体浓度进行监测;存在大面积采空区、工程地质复杂、有严重地压活动的地下矿山,要对采空区稳定性和地压活动进行监测;有载人提升设施的地下矿山要建立视频监控系统。
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有关规定详细版

文件编号:GD/FS-4289(管理制度范本系列)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有关规定详细版The Daily Operation Mode, It Includes All Implementation Items, And Acts To Regulate Individual Actions, Regulate Or Limit All Their Behaviors, And Finally Simplify The Management Process.编辑:______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有关规定详细版提示语:本管理制度文件适合使用于日常的规则或运作模式中,包含所有的执行事项,并作用于规范个体行动,规范或限制其所有行为,最终实现简化管理过程,提高管理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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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一)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和《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二)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以下简称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是指监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
(三)地下矿山企业应按本规定要求期限安装使用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并加强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各系统正常运行。
(四)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矿山企业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安装使用的监督检查工作。
二、安装标准(五)监测监控系统。
1.地下矿山企业应于20xx年底前建立采掘工作面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实现对采掘工作面一氧化碳等有毒有害气体浓度,以及主要工作地点风速的动态监控。
(1)一氧化碳传感器设置。
①采用压入式通风的独头掘进巷道,应在距离掘进工作面5-10m混合风流处和距离巷道出口10-15m回风流中各设置1个一氧化碳传感器;采用抽出式通风的独头掘进巷道,应在风筒口与工作面的混合风流处设置1个一氧化碳传感器;采用混合式通风的独头掘进巷道,应在距离掘进工作面5-10m混合风流处设置1个一氧化碳传感器。
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的通知_安监总管一〔2011〕108号

地下矿山六大系统建设包括:一、监测监控系统;二、井下人员定位系统;三、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四、压风自救系统;五、供水施救系统;六、通信联络系统。
2011108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1〕10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制定了《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监测监控系统建设规范》、《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人员定位系统建设规范》、《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压风自救系统建设规范》、《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供水施救系统建设规范》、《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紧急避险系统建设规范》及《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通信联络系统建设规范》6个安全生产行业标准,将于近期发布实施。
为进一步规范和推进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以下简称“六大系统”)建设工作,切实提高地下矿山企业安全保障能力,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建设“六大系统”的重要意义建设“六大系统”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是国发〔2010〕23号文件的明确要求,也是依靠科技进步和先进适用技术装备,从源头上控制安全风险、从根本上提升地下矿山安全保障能力的有效措施。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地下矿山企业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按照“六大系统”建设标准抓紧实施,全力推进。
二、积极推进“六大系统”建设任务按期完成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将“六大系统”建设情况纳入安全监管执法计划,加强对“六大系统”建设工作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快工作进度,严格按照标准要求组织实施。
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根据本地区实际,加快推进“六大系统”建设,确保2013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六大系统”建设任务。
地下矿山企业是建设“六大系统”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是建设“六大系统”的第一责任人。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建设完善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建设完善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0〕146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下简称《通知》)关于“煤矿和非煤矿山要制定和实施生产技术装备标准,安装监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等技术装备,并于3年之内完成”的要求,为建设完善煤矿井下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等安全避险系统(以下简称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全面提升煤矿安全保障能力,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对煤矿建设完善安全避险“六大系统”重要性的认识《通知》在深刻分析当前安全生产面临的新形势、新挑战和突出问题,准确把握安全生产客观规律的基础上,针对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作出了全面细致的部署,措施更加具体、责任更加明确、要求更加严格,具有很强的针对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指导全国煤矿安全工作的纲领性文件。
《通知》特别强调,要建立坚实的技术保障体系,强制推行先进适用的技术装备;同时对建设完善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提出了明确的目标任务和时间要求,严格规定“逾期未安装的,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许可证”。
各地区、各单位和广大煤矿企业要迅速把思想统一到《通知》精神上来,充分认识建设完善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是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理念的重要体现,是坚持预防为主,有效降低事故危害程度、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的综合治理措施,是建设坚实的煤矿安全技术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从而进一步增强使命感、紧迫感,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强化措施,加快推进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
二、建设完善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目标要求(一)建设完善矿井监测监控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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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的通知
鲁安监发﹝2011﹞152号
来源:山东省安监局发布日期:2011-10-11
各市安监局:
为推进地下开采非煤矿山企业“六大系统”建设,提高本质安全生产水平,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专门下发了《关
于切实加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1〕108号),对规
范和推进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以下简称“六大系统”)建设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近期,
又组织制定并发布了《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监测监控系统建设规范》、《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人员定位系
统建设规范》、《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压风自救系统建设规范》、《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供水施救系统建
设规范》、《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紧急避险系统建设规范》、《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通信联络系统建设规
范》(见附件)等6个建设规范,为贯彻落实好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的文件精神和6个建设规范,进一步做
好我省“六大系统”建设,切实提高地下矿山企业安全保障能力,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建设“六大系统”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各地结合实际,积极开展数字化矿山建设活动,在视频监控、井下人员定位、无线通讯、尾矿库
在线监测等方面取得了很大进展,对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提升安全生产保障能力起到了积极作用。
去年,
在国务院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中明确提出矿山要安装使用安全避险“六大系
统”的要求。
建设完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的内在
要求,是安全发展理念在矿山安全生产上的重要体现,也是依靠科技进步和先进适用技术装备,从源头上
控制安全风险、从根本上提升地下矿山安全保障能力的有效措施。
通过实施“六大系统”建设,提高金属非
金属地下矿山的安全标准和准入门槛,全面提升非煤矿山抗灾能力和本质安全程度,从根本上保障非煤矿
山安全生产状况稳定好转。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地下矿山企业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
真学习标准,掌握标准,严格按照“六大系统”建设标准抓紧实施,全力推进。
二、积极推进“六大系统”建设工作
各市要根据本地区和企业实际,按照“规划先行、由易到难、积极推进”的原则,切实加快推进“六大系统”
建设。
示范企业应于2012年6月底前完成建设任务,其他地下矿山企业应于2013年6月底前完成。
地下矿山企业是建设“六大系统”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是建设“六大系统”的第一责任人。
要尽快组织制
定实施方案,落实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及其工作职责,保障资金投入,倒排工期,明确进度安排,确保按规
定时限完成“六大系统”建设任务。
三、强化对“六大系统”建设的监督管理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应将本行政区域内地下矿山企业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建设,作为安全监管的重要内容,
要加快工作进度,严格按照标准要求组织实施。
中央、省属矿山企业要积极创造条件,争取2012年底前
基本完成,其它企业要加快进度,确保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凡在2013年6月底前未完成安全避险“六大系
统”建设要求的,要依法依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限期整改,逾期仍未完成的,提请地方政府予以关闭。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把督促企业建设“六大系统”工作与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批工作有机结合起来。
在组织开展新建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时,对未包含“六大系统”有关内容,或有关内容不符合建设规范要
求的,不予通过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新建项目进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时,应对其“六大系统”建设情况一并
验收。
安全设施设计已经审批、尚未完成基建的新建地下矿山,应由原设计单位补充完善“六大系统”设计,并按照设计建设“六大系统”,补充的“六大系统”设计不再报安全监管部门审批。
基建完成后,安全监管部门对其安全设施及“六大系统”建设情况进行整体验收。
已经投入生产的地下矿山企业要根据本矿实际情况,组织技术力量对“六大系统”建设进行设计,设计完成后要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并严格按照设计建设施工。
建设完成后,由企业组织验收,并编写包括“六大系统”设计、施工、验收单位,设计审查时间、人员,验收时间、人员及发现问题整改情况,以及验收结论等内容的建设工作总结,及时报送相应安全监管部门。
没有技术力量自行进行设计、验收的企业,要委托有技术力量的技术服务中介机构进行设计、验收。
应急避险系统的设备应选择有矿用安全标志的产品。
四、充分发挥“六大系统”的安全保障能力
地下矿山企业要严把“六大系统”建设质量关,坚持建设与应用并重的原则,把“六大系统”建设与矿井生产系统布置、灾害防治、技术装备应用、应急救援等工作统筹考虑。
要强化“六大系统”的日常维护管理,建立“六大系统”管理制度,设置专门人员进行管理维护,整理完善相关图纸、资料等技术档案。
要明确值班、带班人员责任,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当系统发出报警时,能够迅速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充分发挥其安全避险的预警作用。
要对系统定期进行调试、校正,及时升级、拓展系统功能和监控范围,确保设备性能完好,系统灵敏可靠。
定期对各系统可靠性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能够正常使用。
要根据井下采掘系统的变化情况,及时补充完善“六大系统”,并在补充完善后方可开始下一步的生产活动。
要把“六大系统”有关内容纳入矿山应急预案中,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并对入井人员进行“六大系统”使用的培训,确保每位员工都能了解、掌握并正确使用“六大系统”有关设备设施,每年应开展一次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应急演练,并建立应急演练档案。
每年年初应将上一年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和运行情况,向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进行书面报告。